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榕晏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榕晏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榕晏為依法拘禁之受刑人,於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期間因作業成績優良申請返家探視,經該監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核准自民國106年4月2日11時起返家探視,並限於同年月5日13時前回監。詎吳榕晏返家探視後,本應於前述指定時間回監,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故意未於指定時間回監繼續服刑。經警拘提無著,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6月8日發布通緝。嗣吳榕晏於106年8月16日13時15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號緝獲。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吳榕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10頁),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身分簿、受刑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受刑人返家探視證明書、家屬同意書、戶口名簿(以上附於他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8日彰檢玉速106助162字第17067號函(查覆囑託拘提無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8日南檢文偵慮緝字第1388號通緝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至被告雖另稱:因捨不得小孩故未即時返監云云,然上開個人家庭因素要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法定停止執行事由,難認為屬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返家探視後,可不予回監服刑之正當理由。況被告逾期不歸迄至緝獲,期間長達4餘月,難認其非無脫逃之故意,被告自白之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161條第1項脫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因在外役監作業成績優良,始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所為實無足取,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附錄所犯法條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尤法務部定之。
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