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2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有該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3 包,其中2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2.108 、2.718 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088 、2.699 公克)、另1 包經警以聯勤
204 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 包試劑初步檢驗後,亦呈安非他命反應(毛重1.61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10
5 年4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05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 份在卷可按(105 年度毒偵字第
376 號卷第1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000000000 號卷第16頁),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