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麗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毒偵字第230號、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2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各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5年度營毒偵字第230號、105年度營毒偵字第32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資佐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附表】┌──┬──────┬─────┬──┬─────────────────────────┐│編號│品 名│ 毒品分級 │數量│備 註│├──┼──────┼─────┼──┼─────────────────────────┤│ 一 │海 洛 因│第一級毒品│3包│⒈碎塊狀。 ││ │ │ │ │⒉檢驗前淨重共5點01公克,檢驗後淨重共4點97公││ │ │ │ │ 克。 ││ │ │ │ │⒊含包裝袋3個(因與袋內海洛因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 │ │ │ │ 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 │ │ │ │ 偵字第1050331582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 │ │ │ │ 卷1〉第13頁至第1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 │ │ │ │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 年度營毒偵字第23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30卷〉││ │ │ │ │ 第2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7││ │ │ │ │ 月6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3480號鑑定書(││ │ │ │ │ 見偵230卷第23頁)。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8包│⒈白色結晶。 ││ │ │ │ │⒉檢驗前淨重及檢驗後淨重如下所載(檢驗前淨重多少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多少公克): ││ │ │ │ │ ⑴0點413;0點392。 ││ │ │ │ │ ⑵0點701;0點681。 ││ │ │ │ │ ⑶1點515;1點493。 ││ │ │ │ │ ⑷3點323;3點296。 ││ │ │ │ │ ⑸3點568;3點547。 ││ │ │ │ │ ⑹3點596;3點576。 ││ │ │ │ │ ⑺3點626;3點601。 ││ │ │ │ │ ⑻3點683;3點662。 ││ │ │ │ │⒊含包裝袋8個(因與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而││ │ │ │ │ 同屬違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1第13頁至第16頁)、臺南││ │ │ │ │ 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230卷第││ │ │ │ │ 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7月26日高市凱││ │ │ │ │ 醫驗字第423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 │ │ │ │ 2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 二 │海 洛 因│第一級毒品│3包│⒈原編號1及編號2均為碎塊狀,原編號3為粉末。 ││ │ │ │ │⒉原編號1及編號2檢驗前淨重共3點13公克,檢驗後││ │ │ │ │ 淨重共3點12公克。原編號3檢驗前淨重0點02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0點01公克。 ││ │ │ │ │⒊含包裝袋3個(因與袋內海洛因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 │ │ │ │ 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 │ │ │ │ 偵字第1050461574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 │ │ │ │ 卷2〉第9頁至第1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 │ │ │ 局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 │ │ │ 度營毒偵字第32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325卷〉第││ │ │ │ │ 2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9月2││ │ │ │ │ 8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1100號鑑定書(見││ │ │ │ │ 偵325卷第29頁)。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4包│⒈白色結晶。 ││ │ │ │ │⒉檢驗前淨重及檢驗後淨重如下所載(檢驗前淨重多少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多少公克): ││ │ │ │ │ ⑴3點552;3點543。 ││ │ │ │ │ ⑵1點150;1點140。 ││ │ │ │ │ ⑶0點678;0點668。 ││ │ │ │ │ ⑷0點162;0點151。 ││ │ │ │ │⒊含包裝袋4個(因與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而││ │ │ │ │ 同屬違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2第9頁至第13頁)、臺南市││ │ │ │ │ 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325卷第2││ │ │ │ │ 4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0月11日高市││ │ │ │ │ 凱醫驗字第439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 │ │ │ 偵325卷第28頁)。 │├──┼──────┼─────┼──┼─────────────────────────┤│ 三 │海 洛 因│第一級毒品│1包│⒈殘渣夾鏈袋。 ││ │ │ │ │⒉毛重0點354公克。 ││ │ │ │ │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袋內海洛因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 │ │ │ │ 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南市││ │ │ │ │ 警刑大偵一字第105051913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 〈下稱警卷3〉第8頁至第1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 │ │ │ │ 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5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21││ │ │ │ │ 42卷〉第1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 │ │ │ 105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934號檢││ │ │ │ │ 驗鑑定書(見偵2142卷第17頁)。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⒈白色結晶。 ││ │ │ │ │⒉檢驗前淨重0點246公克,檢驗後淨重0點234公││ │ │ │ │ 克。 ││ │ │ │ │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 │ │ │ │ 離而同屬違禁物)。 ││ │ │ │ │⒋參照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3第8頁至第13頁)、臺││ │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2142││ │ │ │ │ 卷第18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05││ │ │ │ │ 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4241號檢驗鑑定書││ │ │ │ │ (見偵2142卷第23頁)。 │├──┼──────┼─────┼──┼─────────────────────────┤│ 四 │海 洛 因│第一級毒品│1包│⒈外觀為白色塊狀粉末。 ││ │ │ │ │⒉檢驗前淨重0點281公克,檢驗後淨重0點271公││ │ │ │ │ 克。 ││ │ │ │ │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袋內海洛因難以刮除析離而同屬違││ │ │ │ │ 禁物)。 ││ │ │ │ │⒋被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訊室接受檢查時所搜││ │ │ │ │ 出第一級毒品。 ││ │ │ │ │⒌參照卷內報告(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 │ │ │ 偵字第1581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5813卷〉││ │ │ │ │ 第2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5813卷第5頁)││ │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05年10月11││ │ │ │ │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929號檢驗鑑定書(見偵15││ │ │ │ │ 813卷第65頁)。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⒈外觀為白色結晶。 ││ │ │ │ │⒉檢驗前淨重2點360公克,檢驗後淨重2點350公││ │ │ │ │ 克。 ││ │ │ │ │⒊含包裝袋1個(因與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而││ │ │ │ │ 同屬違禁物)。 ││ │ │ │ │⒋被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訊室接受檢查時所搜││ │ │ │ │ 出第二級毒品。 ││ │ │ │ │⒌參照卷內報告(見偵15813卷第2頁)、扣押物品││ │ │ │ │ 清單(見偵15813卷第6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 │ │ 濫用藥物成品105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 │ │ │ │ 3927號檢驗鑑定書(見偵15813卷第67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