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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鄒文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13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配合飼料壹仟壹佰壹拾公斤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飼料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1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本案扣得之配合飼料1110公斤,為被告所有一節,亦有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參見105年度他字第2003號偵卷第1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