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月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玖臺(均各含IC板壹片)及彈珠陸仟伍佰貳拾肆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月嬌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台9臺(均各含IC板1片)及彈珠6,524顆,均係被告所有並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訴在卷,爰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月嬌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283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台9臺(均各含IC板1片)及彈珠6,524顆,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