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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彈珠台參拾貳台及IC板參拾貳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66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彈珠台32台及IC板32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