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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宗勳選任辯護人 顏麗洪律師

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免訴;被訴誹謗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丁○○為乙○○之友人,緣乙○○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日與甲○○簽訂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之服飾店面頂讓合約書,將該址服飾店以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元頂讓予乙○○,約定乙○○先於同年七月二十日支付二十萬元,其餘九萬元則於同年八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月三十日各支付三萬元,乙○○並簽立三紙本票作為擔保。嗣乙○○於同年八月二日表示希望降低付款,甲○○不同意,但同意展延還款日期及重簽本票。約定於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在上址重簽本票。屆時乙○○約同友人丁○○到場,丁○○介入表示甲○○未依約履行,要求將欠款砍價至三萬元,雙方不歡而散。丁○○旋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的時間,登入其臉書(FACEBOOK)社交網站暱稱為「詹姆士」之帳戶及私訊,接續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臭婊、大爛貨等詞辱罵甲○○,均足以貶低其名譽;另以接續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暴力宣言等語及附表二編號二、五繪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漫畫之貼圖,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致其心生畏懼。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

(一)上揭附表一編號一、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臉書網頁列印在卷可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卷證出處),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在臉書私訊有於如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貼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六格漫畫,雖然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惟該漫畫作者所表達者係「人對於不重要的更為注重且列為優先,卻忽視其他更重要的事物」,伊只是想要表達告訴人失控的行為,並沒有恐嚇的意思云云。經查:被告上揭貼圖均未引用原作者之文字敘述,僅單純貼圖,告訴人難以知悉原作者之真意,而該六格漫畫,其中三格均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之畫面,其中一格並顯示女士直奔具有醫院圖像「+」之大門,苟未有註解說明,單就圖像顯示的直覺即係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急速就醫,參酌被告上揭貼圖時間為一0四年八月十四日、十六日,互核被告於同年月十三日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之貼文,前後貼文、貼圖時間密接,顯致告訴人心生旋有惡害暴力發生之恐懼,此外,並有上揭臉書貼圖列印在卷可稽(如附表二編號二、五卷證出處),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此部分犯行亦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同一日之密切接近時間公然侮辱二次行為(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及四日內連續密切接近時間一次貼文、二次貼圖恐嚇行為(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二、五部分),均出於處理上揭店面盤讓爭執之同一目的,其公然侮辱、恐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包括之一罪,而分別屬接續犯而各論以公然侮辱、恐嚇一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係出於爭取上揭店面盤讓之權益,未能以理性處理問題,率爾在網路臉書貼文恐嚇、辱罵告訴人、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告訴人已取得上揭盤讓尾款六萬元,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被告部分坦承、部分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學經歷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免訴、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九的時間,登入其臉書(FACEBOOK)社交網站暱稱為「詹姆士」之帳戶,接續基於公然貶抑告訴人甲○○社會人格之目的,及對告訴人恐嚇危害名譽、身體安全之目的,發表貼文,亦於臉書私訊於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六、七的時間,基於對告訴人恐嚇危害名譽、身體安全之目的,發表貼文,並將其與告訴人在電腦網路臉書的私訊(MASSAGE)上通話所取得之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告訴人之相片、銀行帳戶等個人資料,非法利用散布於眾而以截圖方式,張貼如附表一貼文內容欄個人資料在其臉書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嫌、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嫌、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妨害秘密罪嫌(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與之有法規競合關係,依法逕論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妨害秘密罪嫌)。

二、公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店面頂讓合約書、本票、告訴人與乙○○LINE對話、切結書、被告臉書及私訊之貼文(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九;附表二編號一、三、四、六、七卷證出處)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者,係指被告行為後至裁判時,無論修正前之法律,或修正後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被告之行為,在修正前之法律雖有處罰明文;但修正後之法律,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已無刑罰之規定時,則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圍,即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一0五年度台非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參照)。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判例足資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一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有於臉書為上揭貼文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公然侮辱、誹謗、恐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辯稱:①貼文內容係本件契約糾紛協調過程,對告訴人情緒表達、處理方式且失約,或找大哥來處理表達不滿,用語稍尖酸不當,惟無任何貶損告訴人社會上人格及地位之字眼,亦無具體加害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伊意在挑釁告訴人就上開契約糾紛的處理態度,或是因告訴人拒絕協商,盤讓之店面無法順利營業,告之將上法院提告來處理,主觀上均無公然侮辱及恐嚇之故意;再者,就涉犯加重誹謗罪部分,告訴人確實有屢稱要找大哥來出面,電話中也有持續說一些比較威脅性的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文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以並不構成誹謗罪。②上揭貼文並沒有任何不法意圖或損害意圖,伊是為了自保以防不測,並且公布整個事情的經過,而且對於告訴人故不履約又嗆聲的行為感到不滿,為了求公平才貼文,而且此貼文沒有辦法直接連結為告訴人,因為她的名稱其實也都只有寫李小姐或木子小姐,甚至她的照片裡面也是顯示EVA LI,並沒有顯示告訴人本人的姓名,所以尚無損害之虞。又上揭頂讓合約減少價金或免除告訴人履約內容,此一協商並非不法行為,伊並無不法或損害意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處罰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0五年台非字第二二五號判決要旨,對無該項意圖之違反該法條規定行為,係已廢止其刑罰,應為免訴之諭知等語。

五、被告行為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於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並於一0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之同法第四十一條已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對於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處罰要件,對無該項意圖之違反上開規定行為,已廢止其刑罰。查上揭店面頂讓合約載明告訴人除頂讓關於生財技術、客戶與供應商訊息和資料外,告訴人應使證人乙○○有營業之權力乙節,有該合約書在卷可佐(見偵他卷第十頁),此部分是否確已履約,雙方認知歧異而生本件爭執,被告與證人乙○○因認告訴人履約不完整,進而要求減少尾款價金,而告訴人則力爭不得減少尾款,顯見兩造所圖,均在主張店面頂讓合約各自的契約權利,雖有爭執,然此權利應為合法之主張,是否得當另屬一事,惟尚非「不法之利益」,顯與修正後所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構成要件未合,苟告訴人另受有損害,僅屬告訴人得否另為民事求償之問題。綜上,被告固涉犯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罪嫌,惟其犯罪後,依修正後規定,對於非公務機關無不法利益意圖而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已無刑罰之規定。被告所涉前開刑罰之規定既經修正公布予以廢止,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六、另查:(一)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這是否是你與告訴人甲○○簽的店面頂讓合約?《提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630號卷第10頁並告以要旨》)對。」、「(你認為她沒有履約的是哪些部分?)生財器具、客戶與供應商資料。」、「(沒有給你,所以你才要扣錢?)不是扣錢,只是希望她趕快解決。」、「(後來你要減,不然怎麼會弄出丁○○要求她降到3萬元?差了這6萬元的意思是你要求她尾款少6萬元,只願意付3萬元,是因為她這兩個條件沒有做到?)對。」、「(是這個原因,所以你要砍掉6萬元?)對。」、「(你要求她這樣做,她一直不做,所以你就說要砍掉6萬元?)對,沒錯。」、「(紛爭的起點就是這樣來的?)對,沒錯。」、「(你們砍到3萬元的理由是因為履約不完整?)對。」、「(她把資料給你的時候,為什麼你不給她9萬元?)我沒有說不給她9萬元,是因為她的資料是隨便印的。」、「(你也不滿意?)對,我不滿意。」、「(你認為她給的資料是隨便給的,所以你不滿意?)對。」;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他現在的意思是他們降低到3萬元,要砍掉6萬元,是因為妳沒有照做這個合約?)但是我有補資料,我有寄一個檔案給他們,上面有客戶還有廠商。」、「是他先跟我殺的,他跟我殺完之後,他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有履行,所以我就立刻把這些寄給他。」、「(妳寄給他,他還是不給妳9萬元,是這個意思嗎?)對。」、「(所以這個紛爭就鬧得更大?)是。」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足見告訴人與證人乙○○因盤讓店面尾款數額及是否依約定完成移轉生財器具、客戶與供應商資料乙節而生爭執甚明。再者,告訴人另以證人身分結證:「(對於這個糾紛你們有沒有親自出面協商?)有的。」、「(是在哪裡協商?)在店裡,有二、三次是在店裡。」、「(在店裡的協商過程,妳有沒有拍桌的行為,或者說了什麼話?)我有生氣的拍桌,因為我不同意從9萬元變成3萬元這樣的惡意殺價行為。」、「(妳是否有說過要找大哥來處理,或者是妳有說要以自己的方式來處理?)我說的大哥是指說他很像父親一樣在臺南照顧著我的一個朋友,他中間也沒有對被告造成任何的言語威脅,他是態度非常好的在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我覺得被告是惡意在扭曲我的這個行為。」、「(妳看到這些貼文跟圖片,除了流血的漫畫圖像妳覺得會怕以外,其他的貼文,妳會怕的原因是什麼?)我怕他會再繼續那個,其實我們有在協商,協商時他跟我說他接下來要PO到蘋果日報或者其他平台。

」、「(要PO些什麼會讓妳感覺害怕?就妳的理解,他要拿什麼東西上去給媒體或網路,會讓妳感覺名譽受損?)我覺得從他發文一直到後期,我不知道他到底還會再對我做出怎樣的威脅,還會對我再造成多大的名譽損害,他會散佈到多少的地方。」等語(見本院卷第一0八頁、第一一一頁背面),益徵上揭爭執過程雙方均有怒氣,並各自找友人出面協助處理,綜觀附表一編號三、五至九;附表二編號一、三、

四、六、七被告之貼文內容,或出於挑釁、戲謔及怨懟氣憤語氣,對照前後文顯出於處理上揭店面盤讓尾款及履約事宜,況告訴人過程中亦不干示弱予回應,被告主觀是否有侮辱、誹謗、恐嚇之故意尚屬不明,且其用語①未有粗鄙之侵慢;②無明確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思表示,另告訴人亦供稱係對被告未來是否對伊不知會做出什麼而害怕等情(見本院卷第一一一頁背面);③附表一編號三內容均在描述談判過程的感受,雖有貼文「被李小姐恐嚇」等語,惟自上揭告訴人供承談判過程有拍桌、也有找像父親的大哥幫忙處理等情,足認係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受有威嚇的感覺,此部分尚難認定被告該當刑法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二)綜上,公訴人認被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犯嫌,固有其論據,然經本院調查結果,既有前開合理之懷疑,公訴人所舉之積極證據並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故其被訴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誹謗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因時間密切接近(自一0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十八日止逐日貼文、貼圖),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貼文時間│貼文內容(FACEBOOK社交網站) │卷證出處│├──┼────┼───────────────────┼────┤│1 │8月13日 │「……某經營女裝服飾失敗來拐人之臭婊 │104年度 ││ │18:12 │……一個是我業主遇到大爛貨 │他字第46││ │ │……我不是善男信女 │30號卷第││ │ │這幾年已經收起我的脾氣了 │22至23頁││ │ │在有人踩到底線 │、第206 ││ │ │我絕對不會對任何人客氣的 │頁 ││ │ │認真來說我很瘋 │ ││ │ │惹毛我的話我絕對拿命來拼 │ ││ │ │我想當個斯文人 │ ││ │ │不要逼我讓我對你耍流氓啊 │ ││ │ │因為我可以比任何流氓還可怕 │ ││ │ │不要命的人絕對是最可怕的 │ ││ │ │我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都是用命在拼 │ ││ │ │所以‧‧‧ │ ││ │ │這篇是我的暴力宣言」 │ │├──┼────┼───────────────────┼────┤│2 │8月13日 │…然後我在稍早發了一篇最近的感受 │104年度 ││ │22:48 │關於 │他字第46││ │ │「某經營女裝服飾失敗來拐入的臭婊」 │30號卷第││ │ │這個我文中的婊其實是另有其人 │24至34頁││ │ │但李小姐妳似乎多心了我沒有在說妳!!!│、第207 ││ │ │然後請妳盡快的安排時間讓我們好重談 │至213頁 ││ │ │關於造成妳的心理不愉快很抱歉 │ ││ │ │不過我們的心裡其實也很受傷害也很不愉快│ ││ │ │ps.我與這位李小姐的共同好友有七個 │ ││ │ │截圖給這位李小姐的「好友」 │ ││ │ │妳?你?是何居心呢 │ ││ │ │如果是要幫忙請搞清楚狀況以及立場 │ ││ │ │因為我是以這間店「顧問的身份來解決問題│ ││ │ │」同時我是這間店兩個老闆的乾哥哥以及金│ ││ │ │主身為我的「朋友」… │ ││ │ │請先搞清楚事情的「真相」…再來說話及幫│ ││ │ │腔。 │ ││ │ │要截圖的話麻煩通知一下李小姐 │ ││ │ │李小姐請盡快紿我重談合約的時間 │ ││ │ │我並不是每天吃飽沒事做要等妳愛談不談的│ ││ │ │該說的話我說的夠多我們都說得夠多了 │ ││ │ │我們也已經非常客氣了 │ ││ │ │請好好控制自己也別胡思亂想 │ ││ │ │祝妳好夢 晚安 │ ││ │ │(下方公開告訴人姓名、照片、私訊並與上│ ││ │ │開編號1之「某經營女裝服飾失敗來拐人之 │ ││ │ │臭婊」之貼文相連結 │ │├──┼────┼───────────────────┼────┤│3 │8月14日 │「……電話中溝通協調卻被李小姐恐嚇 │104年度 ││ │AM11:05│而情緒反反覆覆實在讓我們無奈 │他字第46││ │ │一下子說要完成合約載明的內容 │30號卷第││ │ │一下子又說要社會事來處理我們 │36至41頁││ │ │……昨晚她丟下一句話明天會過去談 │、第215 ││ │ │而且不斷不斷的重複跳針不回覆 │至216頁 ││ │ │由於李小姐在店內失控亂吼亂叫 │ ││ │ │所以我們實在對於李小姐很感冒 │ ││ │ │……」 │ ││ │ │(貼文中公開告訴人姓名、照片、私訊等資│ ││ │ │料) │ │├──┼────┼───────────────────┼────┤│4 │8月14日 │貼文公開告訴人姓名、照片、私訊等資料 │104年度 ││ │AM11~ │ │他字第46││ │ │ │30號卷第││ │ │ │42至44頁│├──┼────┼───────────────────┼────┤│5 │8月14日 │「木子啊木子 木子啊木子 不要鬧了好嗎?│104年度 ││ │14:26 │理智線斷掉也不用這樣糟蹋自己 │他字第46││ │ │不服就來辯啊 │30號卷第││ │ │妳的父母知道嗎? │45頁 ││ │ │裝可憐不代表能夠掩飾妳的錯誤 │ ││ │ │還有…呵呵」 │ │├──┼────┼───────────────────┼────┤│6 │8月14日 │14:51 │104年度 ││ │14:51、│「然後協助截圖的我也會請出來 │他字第46││ │15:02、│不管妳 還是你 不管是男是女 │30號卷第││ │15:34 │不管是被木子小姐欺騙所以協助她 │47至51頁││ │ │不管是存什麼心態 │ ││ │ │我們都會麻煩到案說明 │ ││ │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 │ ││ │ │不要跟我玩 我不是開玩笑的 │ ││ │ │嘖」 │ ││ │ │15:02 │ ││ │ │「我知道木子小姐妳看得到 │ ││ │ │我就是要妳看到打給妳看 │ ││ │ │事情做到過份就是讓我爆 │ ││ │ │我都有打在臉書妳沒看嗎 │ ││ │ │妳覺得我是善良小動物嗎 │ ││ │ │我的善良只有善良的人懂 │ ││ │ │妳覺得不爽那就是法院見 │ ││ │ │…… │ ││ │ │這位失控小姐來到店裡拍桌大吵 │ ││ │ │這種需要去上抓狂管訓班的失控姐 │ ││ │ │我們只是當她『呵呵』 │ ││ │ │李小姐啊 自重啦 │ ││ │ │我們不需要一直裝弱 │ ││ │ │因為我們根本就很強悍 │ ││ │ │……妳不喜歡我的軟 │ ││ │ │我就跟妳來硬的……」 │ ││ │ │15:34 │ ││ │ │「我就暫時先忍忍 │ ││ │ │不然人家說我網路霸凌人家 │ ││ │ │現在這種沒頭沒腦的人很多 │ ││ │ │我可不是在說誰哦 │ ││ │ │<<誰誰不要對號入座……」 │ │├──┼────┼───────────────────┼────┤│7 │8月15日 │「現在的年輕女孩怎麼這麼猛 │104年度 ││ │ │動不動就說要找大哥來處理 │他字第46││ │ │到底是要處理什麼鬼東西啦 │30號卷第││ │ │然後只會躲起來逃避是怎樣 │53至62頁││ │ │覺得遇到惹___… │、第220 ││ │ │有_是不是啊 │至221頁 ││ │ │××× ××× × 啾」 │ ││ │ │「她理智可能已經不在」 │ ││ │ │(貼文中公開告訴人姓名、照片、私訊) │ │├──┼────┼───────────────────┼────┤│8 │8月17日 │「有人想看木子小姐失控全集嗎? │104年度 ││ │PM5:00~│拍桌 嗆聲各種秀下限 │他字第46││ │ │發現自己不利後又變成小貓… │30號卷第││ │ │然後自以為有『大哥』撐腰 │63至65頁││ │ │……她一天一個樣 │ ││ │ │到底是想怎樣勒 │ ││ │ │……是不是吃壞掉惹啊 │ ││ │ │頂腥食品吃多惹這樣((好可怕啊 │ ││ │ │木子小姐啊 妳… │ ││ │ │『妳怎麼連話都說不清楚』yo」 │ ││ │ │(貼文中公開告訴人姓名、照片、私訊) │ │├──┼────┼───────────────────┼────┤│9 │8月17日 │「…… │104年度 ││ │PM11~ │我精心製作了事件懶人包 │他字第46││ │ │等待木子小姐確定不再談 │30號卷第││ │ │那我就是發給媒體然後告 │69至72頁││ │ │談了幾個小時她實在太屌 │ ││ │ │連她請來的大哥都無言了 │ ││ │ │奉勸年輕人真的要多學習 │ ││ │ │這個社會很多事情不簡單 │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動刀動槍 │ ││ │ │……有腦子要用啊不然要幹麻 │ ││ │ │認真覺得木子小姐壞掉了……」 │ ││ │ │「…… │ ││ │ │因為答應木子小姐不在發文說她 │ ││ │ │木子小姐她說這樣她會很不開勳 │ ││ │ │好吧想追劇情的朋友可以來問我 │ ││ │ │畢竟這劇情實在是精彩到不行啊 │ ││ │ │木子小姐我說到做到哦 │ ││ │ │這是最後一篇的聲明文 │ ││ │ │我答應妳的就要全做到 │ ││ │ │我不會再上網當說書的 │ ││ │ │因為接下來就直接法院 │ ││ │ │木子啊木子啾 │ ││ │ │ps.不要跟我玩 因為我會怕((燦笑)) │ ││ │ │不服氣還是可以 來辯 來告 或者打我 │ ││ │ │((我很耐打的 打不死我 就換妳…屎))│ ││ │ │」 │ │└──┴────┴───────────────────┴────┘附表二:

┌──┬──────┬────────────────┬───────┐│編號│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FACEBOOK私訊) │ 卷證出處 │├──┼──────┼────────────────┼───────┤│1 │104年8月14日│「. . . . . . 大家約一約,然後約│104年度他字第 ││ │上午2時9分 │的時間我會截圖,給全世界看,我們│4630號卷第 ││ │ │如果被人恐嚇幹嘛的,大家就心照,│151-163頁 ││ │ │畢竟今天我們被恐嚇,我們很擔心我│ ││ │ │們會被怎樣,......」 │ │├──┼──────┼────────────────┼───────┤│2 │104年8月14日│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有人身安│104年度他字第 ││ │上午3時27分 │全危險意象的六格漫畫 │4630號卷第175 ││ │ │ │頁 │├──┼──────┼────────────────┼───────┤│3 │104年8月15日│「. . . . . . 妳的態度,惡形惡狀│104年度他字第 ││ │上午10時28分│,我們就是公開,然後上法院,然後│4630號卷第90-9││ │ │妳怎麼來,我們加一百倍還......」│4頁 │├──┼──────┼────────────────┼───────┤│4 │104年8月16日│「. . . . . . 所有接觸都有,錄音│104年度他字第 ││ │下午1時14分 │,還有監視器畫面,文字,妳的,我│4630號卷第105-││ │ │公開的. . . . . . 我還有做事件懶│107頁 ││ │ │人包,是動畫呦,妳過份,我就放上│ ││ │ │網,就不是只有fb......」 │ │├──┼──────┼────────────────┼───────┤│5 │104年8月16日│有一女士左手斷裂血流如注有人身安│104年度他字第 ││ │下午4時19分 │全危險意象的六格漫畫 │4630號卷第115-││ │ │ │120頁 │├──┼──────┼────────────────┼───────┤│6 │104年8月16日│「. . . . . . 不要讓自己身敗名裂│104年度他字第 ││ │下午4時52分 │,妳在自找苦吃」 │4630號卷第120-││ │ │ │125頁 │├──┼──────┼────────────────┼───────┤│7 │104年8月18日│「. . . . . . 妳就是做錯事啊,怕│104年度他字第 ││ │下午8時51分 │名譽掃地啊,哪妳這樣處理事情的?│4630號卷第141-││ │ │我就公開妳的全紀錄啊......」 │144頁 │└──┴──────┴────────────────┴───────┘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