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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3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3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寶明被 告 方梅麟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楊志凱律師王盛鐸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寶明、方梅麟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邱寶明前因積欠尤俊德配偶尤陳秀娥款項,經尤陳秀娥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聲請對被告邱寶明強制執行(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7204 、26416 號),並自民國104 年1 月21日對邱寶明薪資執行薪資扣押命令(本院104 年1 月21日南院崑104司執全慎字第30號執行命令)。詎被告邱寶明、方梅麟明知

2 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竟由邱寶明於不詳時地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294 萬元本票(票載發票日102 年10月3日 、到期日103 年10月30日,下稱294 萬元本票)與方梅麟,由方梅麟持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本院104 年

1 月30日10 3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於104 年3月23日聲請對邱寶明強制執行(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0000

0 號),並自同年4 月15日對邱寶明執行薪資扣押命令(本院104 年4 月15日南院崑104 司執合字第26416 號執行命令),減少尤陳秀娥對邱寶明薪資執行之受償比例,而自104年5 月至10 5年5 月共取得參與分配金額合計15萬3,956 元之起訴事實(詳附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起訴論告與被告答辯要旨㈠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以虛偽本票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

減少尤陳秀娥債權獲償比率之犯行,除以尤陳秀娥、被告方梅麟對被告邱寶明薪資執行強制執行之強制執行資料為據外,係以下列證據為據:

⒈尤俊德認為被告2 人間就294 萬元本票係假債權之指訴,該

指訴要指略以:①被告方梅麟無資力可借款294 萬元與邱寶明、②方梅麟辯稱現金借款邱寶明部分與帳戶提領匯款情形不符、③294 萬元本票金額與被告2 人雖提出之被告邱寶明於100 年4 月15日簽立之91萬元借據(下稱91萬元借據)及於102 年10月1 日簽立之159 萬元借據(下稱159 萬元借據)金額不符、④方梅麟於294 萬元本票票載發票日後繼續匯款借款與邱寶明與常情不符、⑤91萬元借據前經邱寶明提出於邱寶明與林淑惠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73 號),該債權如屬真正,方梅麟應在101 年間即請求邱寶明償還,不會繼續拖欠(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 )。

⒉被告方梅麟匯款與邱寶明金額僅159 萬2600元,與本件294

萬元本票面額差距甚大(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 )⒊尤陳秀娥對被告2 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98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該判決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理由,略係:①被告2人雖提出被告邱寶明於100 年4 月15日簽立之91萬元借據(下稱91萬元借據)、於102 年10月1 日簽立之159 萬元借據(下稱159 萬元借據),惟原告爭執該借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法單依該借據認定借款關係存在,且其等辯稱借款係持續性,而依2 人辯稱之僅朋友關係,難認方梅麟會同意持續借款與邱寶明。②依方梅麟100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方梅麟有資力可借款91萬元與邱寶明。③就159萬元借據部分,方梅麟未能拿出原本,且與294 萬元本票簽發日僅隔2 日,何以未就答辯40萬元現金借款部分為相同處理。④就其他93萬元現金借款部分,就各筆借款(50 萬 元、23萬元、其他各小筆款項)支出與帳戶提領狀況不同,且與借據時間不一等情,認方梅麟辯稱借款難以採信(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 )。

㈡被告2 人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以同於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所提之理由與證據,辯稱:2 人間確有294 萬元之債權存在,2 人未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起上訴,係因被告邱寶明已於訴外表示仍願償還方梅麟該等欠款,故未上訴。被告方梅麟辯護人另以方梅麟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該案,因未請律師,對各次借款邱寶明之方式與金額不會表達與整理,遂遭不利益之認定,方梅麟確實有借款該等金額與邱寶明之辯護意旨為方梅麟辯護。

四、經查:㈠相關事實之認定⒈本件就被告邱寶明與尤俊德間之借款債務及民事訴訟與執行

程序、被告2 人間簽立借據與本票及民事執行、被告邱寶明前與訴外人林淑惠間民事強制執行案件(本件被告2 人間91萬元借據首次出現時間)等事件時序,依相關卷案資料,查如附表一所示。

⒉被告方梅麟與伊配偶郭建志之生活與經濟狀況:

被告方梅麟與郭建志,同住至101 年間後,約於102 年間開始分居,於分居前後,郭建志每月給方梅麟1 萬5 千元生活費,每年過年會另給方梅麟約10、20萬元,而方梅麟約有3至5 次向郭建志索討約10、20萬元不等金錢使用,惟郭建志就方梅麟財務狀況未過問,亦未曾聽聞過邱寶明,係至收受

107 年9 月19日證人傳票,始知方梅麟因借款邱寶明涉訟,更不知悉方梅麟於101 年5 月24日貸款70萬元、102 年10月

3 日貸款21萬元等情,經證人郭建志於審理證述明確。⒊被告方梅麟胞弟方繼正前經邱寶明協助清償卡債並借款與邱寶明:

被告方梅麟胞弟方繼正,於100 年8 月23日因出血性腦中風住院(其後復健約1 年4 月痊癒),因有卡債問題,係透過方梅麟由邱寶明向銀行協商後(共積欠9 家銀行,依其中5家銀行函復本院之清償金額,該部分總額達161萬220元),方繼正委由胞妹方梅庭出售名下房屋取得賣屋餘款約120萬元,由方梅庭將餘款於100年12月13、101年1月5日匯入方梅麟帳戶,由方梅麟代方繼正向各銀行處理還款,於10

1年2 月6 日全部清償完畢。嗣於102 年9 月間,方梅麟向方繼正詢問有無金錢可供借與邱寶明後,方繼正於同年月16日匯款20萬元與方梅麟,其後由邱寶明自同年11月7 日起每月償還1 萬6 千元,已經還清等情,經方繼正、方梅庭證述明確。

⒋被告2 人使用帳戶交易資料:

⑴被告2 人名下分別有附表二、三所示之存款與放款帳戶,該

等帳戶於100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1日之交易資料,查如各表所載。

⑵被告2 人名下各帳戶間曾有轉帳匯款之資金往來交易之帳戶

,係附表二、三標註「◎」之各該帳戶,就該等帳戶間之雙方帳戶轉帳、方梅麟該等帳戶資金入帳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

⑶被告方梅麟除附表三所示之名下帳戶外,另至101 年底前,

有使用伊姪女鄧喬伊帳戶,該帳戶之交易情形,詳如附表編號四所示。

㈡依上開確認事實之本院認定:

⒈關於159 萬元借據部分:

⑴依附表五之被告2 人帳戶交易資料,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

102 年10月1 日之159 萬元借據簽立日止,查無被告邱寶明匯款至被告方梅麟帳戶之紀錄,惟方梅麟自100 年11月15日起至102年10月1日止,合計共有206 萬7750元之匯款或轉帳至邱寶明帳戶紀錄(參照附表五上開期間前標註「◎」記號,如扣除方繼正於102 年9 月16 日 匯款20萬元至方梅麟帳戶部分,則匯款金額為186 萬7750 元 )。

⑵依該等匯款事實,於159 萬元借據日期前,方梅麟單僅以匯

款或轉帳與邱寶明之金額(即不考慮方梅麟帳戶現金提領之現金流向、或方梅麟辯稱之以持有現金借款部分之答辯),超出159 萬元借據款項甚多(至少超出30萬元),是不論方梅麟於前案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就此期間之借款關係是否能逐筆清楚表示,可認定方梅麟於上開期間確實交付超出借據款項金額與邱寶明。

⑶另依方梅麟於上開期間(100 年1 月1 日至102 年10月1 日

)之帳戶資金入帳情形(方繼正賣屋匯入款,參照銀行清償證明時間,該匯款至清償係於100 年12月13日至101 年2 月

6 日,於該段期間並無方梅麟匯款邱寶明紀錄,參酌方繼正還款金額,可排除方繼正賣屋款遭挪用於借款邱寶明),除於101 年5 月24日貸款取得70萬元(於翌日匯款64萬元與邱寶明)外,並無貸款紀錄,是就上開期間匯款金額186 萬7750元(扣除方繼正匯款20萬元),於扣除該筆貸款70萬元金額後(餘款116 萬7750元),可認方梅麟依伊生活與經濟狀況,自100 年11月15日至102 年10月1 日,於不貸款之情形下,係有可獨自提供約110 萬元現金資力。

⒉關於91萬元借據部分:

雖公訴意旨援引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判決理由認方梅麟無資力可提供該筆借款,然以:

⑴方梅麟於99年10月1 日至101 年8 月15日於鄧喬伊帳戶中有

79萬元之資金可供使用,而伊每月除於衛生局擔任僱傭人員薪資報酬外,另自100 年起即加入李秀美召集之合會擔任1至2 會會員,且每月可自配偶郭建志取得1 萬5 千元生活費並於每年過年可取得10-20 萬元另有數次向郭建志拿取10-2

0 萬元金額,併參酌前述被告於100 年11月15日至102 年10月1 日有可獨自提供約110 萬元現金資力,尚難認被告於10

0 年4 月15日前有不能提出91萬元現金供借貸之資力。⑵另參酌前述159 萬元借據前之方梅麟實際匯款與邱寶明金額

係超出借款金額之事實,則就此91萬元借據情形,亦難以排除實際交付金額超出借據記載金額之可能情形。

⒊依附表三、五之方梅麟帳戶資料與被告2 人帳戶交易資料,

除91萬元借據部分資金取得流向外,方梅麟自100 年11月15日起至103 年12月止,除100 年12月至101 年2 月間處理方繼正債務外,幾近係於取得薪資或相關款項後,隨即將金錢匯與邱寶明使用,更以自己名義於101 年5 月24日貸款70萬元、102 年10月3 日貸款21萬元後並於貸款核撥後翌日或數日將全部貸款款項匯與邱寶明,甚或於159 萬元借據簽立日(102 年10月1 日)及294 萬元本票票載發票日(102 年10月3 日)後,自102 年10月8 日至103 年12月23日持續匯款52萬4500元與邱寶明(參見附表五該段期間「◎」部分),依被告2 人間非親屬之至親關係,雖確實難以想像方梅麟何以會將自己錢財大量持續交付邱寶明使用(方梅麟稱前係因資助邱寶明就學而借款、後因感激邱寶明協助方繼正商談卡債而持續借款),惟參酌邱寶明於本件前向訴外人林淑惠持續借得大量金錢並曾由林淑惠替其償還卡債而可拖欠未還,其後林淑惠始對其提告請求償還金錢之事實(另依邱寶明鹽水郵局帳戶交易紀錄,鄭詠琳於100 年間亦大量匯款至邱寶明帳戶),參照前述被告2 人間帳戶之資金往來狀況,被告2人間之91萬元借據、159萬元借據(合計借據金額250萬元)所載之債權,尚難認非屬實在,如考量方梅麟辯稱之其他現金借款部分,則就本件294萬元本票所表彰債權,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虛偽債權。

⒋綜上所述,本件294 萬元本票既難認屬虛偽債權,則被告2

人自不構成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詐欺取財罪嫌、毀損債權罪嫌。

五、從而,本件依現存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2 人有起訴書所載之犯嫌,依上開二所示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要旨,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齡慧起訴、檢察官周韋志、蔡佰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時序表 │├─┬─────┬───────┬──────────────┬───────────────────────────┤│ │日期 │當事人 │事件 │要旨 │├─┼─────┼───────┼──────────────┼───────────────────────────┤│ │97.10 │邱寶明/林淑惠│林淑惠對邱寶明、馮慧玲聲請強│本院97執78055 號(執行名義:本院97司促19112 號。債權額││ │ │ │制執行 │265 萬9,995 元及自96.08.09起利息) │├─┼─────┼───────┼──────────────┼───────────────────────────┤│ │97.10.31 │邱寶明/林淑惠│本院對邱寶明發薪資債權移轉命│林淑惠97執78055號債權憑證。 ││ │ │ │令(林淑惠執行案件) │ │├─┼─────┼───────┼──────────────┼───────────────────────────┤│ │100.04.15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91萬元借據】時間 │【借據內容】(訴986 ,P.65) ││ │ │ │ │「本人邱寶明於民國100 年4月5 日,向方梅麟借款總共91萬 ││ │ │ │ │ 元,還款日為101 年4 月15日」 │├─┼─────┼───────┼──────────────┼───────────────────────────┤│ │100.12.15-│方繼正 │方繼正清償銀行卡債取得清償證│①100.12.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 ││ │101.02.06 │ │明 │②100.12.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清償證明書。 ││ │ │ │ │③100.12.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④100.12.16 永豐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⑤100.12.22 花旗商業銀行清償證明。 ││ │ │ │ │⑥100.12.29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 ││ │ │ │ │⑦101.01.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⑧101.01.13 萬榮行銷公司清償證明書。 ││ │ │ │ │⑨101.02.06 玉山銀行清償證明。 ││ │ │ │ │ (依其中5 家函復之清償總金額,合計161萬0220元) │├─┼─────┼───────┼──────────────┼───────────────────────────┤│ │101.05.28 │邱寶明/林淑惠│邱寶明、林淑惠清償和解書 │約定以146萬元清償上開債權憑證全部債務。 │├─┼─────┼───────┼──────────────┼───────────────────────────┤│ │101.07.26 │邱寶明/林淑惠│林淑惠寄存證信函與邱寶明表示│邱寶明、馮慧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73 ││ │ │ │101.05.28 和解因錯誤撤銷 │號,101.08.29 言詞辯論筆錄整理爭點完成,101.09.19 言詞││ │ │ │ │辯論終結)。 │├─┼─────┼───────┼──────────────┼───────────────────────────┤│ │101.10.12 │邱寶明/林淑惠│本院101 訴773 判決(邱寶明對│㈠判決林淑惠不得再依執行名義對邱寶明執行,薪資移轉命令││ │ │ │林淑惠勝訴) │ 執行程序撤銷。 ││ │ │ │ │㈡判決記載關於邱寶明辯稱其他債務記載:「又有關原告邱寶││ │ │ │ │ 明向被告表示其另有債權人有690 萬元之債權將參與分配等││ │ │ │ │ 情部分,業據原告邱寶明提出100 年12月27日向訴外人鄭詠││ │ │ │ │ 琳借款187 萬元之借據(本院卷第54頁)、93年8 月25日向││ │ │ │ │ 訴外人洪三齊借款277 萬元之借據(本院卷第57頁)及100 ││ │ │ │ │ 年4 月15日向訴外人方梅麟借款91萬元之借據(本院卷第58││ │ │ │ │ 頁)各1 紙及原告邱寶明所開立之本票二紙為證,而被告亦││ │ │ │ │ 自承其與原告邱寶明認識後,原告邱寶明亦有告知其債務很││ │ │ │ │ 多,且被告亦曾幫原告清償卡債及其他債務(見本院卷第62││ │ │ │ │ 頁),…」。 ││ │ │ │ │㈢邱寶明於此案主張其他債務: ││ │ │ │ │ ⒈鄭詠琳借款187 萬元(100.12.27 借據)。 ││ │ │ │ │ ⒉洪三齊借款277 萬元(100.04.15 借據)。 ││ │ │ │ │ ⒊方梅麟借款91萬元(100.04.15 借據)。 ││ │ │ │ │ ⒋判決記載之本票2 紙 │├─┼─────┼───────┼──────────────┼───────────────────────────┤│ │102.08.09 │邱寶明/尤俊德│邱寶明向尤俊德夫妻借款190 萬│㈠本院103 訴1516號(103.11.28 宣判、104.03.04 邱撤回上││ │ │ │元(借據) │ 訴〈南高104 上18〉確定) ││ │ │ │ │㈡尤俊德主張債權內容:邱寶明於102.08.09 借款190 萬元約││ │ │ │ │ 定年息18% ,惟自103.01起未支付利息,經尤俊德於103.07││ │ │ │ │ 催告,經103.08調解未果,請求邱寶明支付:①190 萬元本││ │ │ │ │ 金、②103.01-08 利息、③103.09至清償止之約定利息。 │├─┼─────┼───────┼──────────────┼───────────────────────────┤│ │102.09.16 │邱寶明/方繼正│方繼正匯款20萬元供借款邱寶明│㈠方繼正於102.09.16 匯款20萬元與方梅麟供借款與邱寶明。││ │ │ │ │㈡邱寶明自102.11.07 以每月還款1 萬6 千元方式(匯入方梅││ │ │ │ │ 麟帳戶)還款,已經還清。 │├─┼─────┼───────┼──────────────┼───────────────────────────┤│ │102.10.01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159 萬元借據】時間 │【借據內容】(訴986 ,P.65) ││ │ │ │ │「債務人邱寶明向方梅麟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口說無││ │ │ │ │ 憑,特此立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 日」。 │├─┼─────┼───────┼──────────────┼───────────────────────────┤│ │102.10.03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294 萬元本票】發票日 │【本票內容】 ││ │ │ │ │①發票日:102.10.03 。 ││ │ │ │ │②面 額:294 萬元。 ││ │ │ │ │③到期日:103.10.30。 │├─┼─────┼───────┼──────────────┼───────────────────────────┤│ │103.09.29 │邱寶明/尤俊德│尤俊德夫妻對邱寶明支付命令(│㈠支付命令金額:給付212 萬8,000 元及其中190 萬元自 ││ │ │ │本院103 司促字24785 /本院10│ 103.09 .10起年息18% 之利息。 ││ │ │ │3 訴1516) │㈡邱寶明於103.10.14聲明異議(本院103 訴1516)。 │├─┼─────┼───────┼──────────────┼───────────────────────────┤│ │103.11.28 │邱寶明/尤俊德│本院103訴1516宣判 │尤俊德全部勝訴。 │├─┼─────┼───────┼──────────────┼───────────────────────────┤│ │104.01.21 │邱寶明/尤俊德│本院對邱寶明薪資扣押命令(尤│本院104.01.21南院崑104司職全慎字第30號 ││ │ │ │俊德本件執行) │ │├─┼─────┼───────┼──────────────┼───────────────────────────┤│ │104.01.30 │邱寶明/方梅麟│(本院103 司票2444) │方梅麟就294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 │ │ │【294 萬元本票】本票裁定 │ │├─┼─────┼───────┼──────────────┼───────────────────────────┤│ │104.03.04 │邱寶明/尤俊德│本院103 訴1516確定 │104.03.04 邱寶明撤回上訴(南高104上18) │├─┼─────┼───────┼──────────────┼───────────────────────────┤│ │104.03.26 │邱寶明/尤俊德│本院對邱寶明發薪資債權移轉命│104.03.26 南院崑104 司執合26416 號執行命令,分配債權:││ │ │ │令 │①合潤企業債權:39萬9,831 元。②尤俊德本件債權。 │├─┼─────┼───────┼──────────────┼───────────────────────────┤│ │104.04.14 │邱寶明/方梅麟│本院更正對邱寶明薪資債權移轉│104.04.14 南院崑104 司執合26416 號執行命令,新分配債權││ │ │‧尤俊德 │命令 │:①合潤企業債權(無)②方梅麟債權:294 萬元(本票裁定││ │ │ │ │債權)。 │├─┼─────┼───────┼──────────────┼───────────────────────────┤│ │104.07.09 │邱寶明‧方梅麟│(本院104 訴986 ) │㈠尤俊德對邱寶明、方梅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 │/尤俊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㈡本件10 5.04.12判決尤俊德勝訴。 │├─┼─────┼───────┼──────────────┼───────────────────────────┤│ │104.10.01 │ │尤俊德提起本件刑事告訴 │ │└─┴─────┴───────┴──────────────┴───────────────────────────┘┌──────────────────────────────────────────────────────────┐│附表二:邱寶明帳戶(民事庭查詢資料100.01.01-103.12.31交易紀錄,民事卷㈡) │├─┬─────────┬───────────────┬─────────────────────┬────────┤│ │立帳行庫 │帳號 │①起(100.01.01)②訖(103.12.31)餘額 │卷頁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3 萬4559元(存款餘額) │P.2-8 ││ │ │【下稱:六甲農會】 │②190 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活儲) │①6203元 │P.12-32 ││ │ │【下稱:中信新營】 │②0 元 │ ││ │ ├───────────────┼─────────────────────┼────────┤│ │ │000000000000(小額信貸) │①44萬0745元(貸款總額) │P.33-35 ││ │ │ │②24萬0249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處信貸) │①17萬元 (貸款總額) │P.36-39 ││ │ │ │②9 萬9610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處代償) │①56萬0578元(貸款總額) │P.40-42 ││ │ │ │②32萬8982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附買中擔) │①49萬元 (貸款總額) │P.43 ││ │ │ │②0 元 (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3萬元 (貸款總額) │P.44-46 ││ │ │ │②17萬6264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5萬元 (貸款總額) │P.47-48 ││ │ │ │②23萬3161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附買中擔) │①82萬元 (貸款總額) │P.49 ││ │ │ │②0 元 (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46萬元 (貸款總額) │P.50-51 ││ │ │ │②45萬7115元(貸款餘額)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活儲) │①6300元 │P.52-99 ││ │ │ │②110 元 │ │├─┼─────────┼───────────────┼─────────────────────┼────────┤│◎│鹽水郵局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1 萬2119元 │P.112-119 ││ │ │【下稱:鹽水郵局】 │②6 萬7273元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活儲)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27 │├─┼─────────┼───────────────┼─────────────────────┼────────┤│ │鹽水區農會 │**80036***56630(活儲) │①100 元(放款40萬元) │P.131 ││ │ │ │②210 元 │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活儲) │①1 萬3303元 │P.137 ││ │ │ │②54元 │ │├─┼─────────┼───────────────┼─────────────────────┼────────┤│ │京城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活儲)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8-140 │├─┼─────────┼───────────────┼─────────────────────┼────────┤│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活儲) │①295 元 │P.147-148 ││ │ │ │②295 元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1000元 │P.149-155 ││ │ │ │②421 元 │ │├─┼─────────┼───────────────┼─────────────────────┼────────┤│ │華南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62 │└─┴─────────┴───────────────┴─────────────────────┴────────┘┌──────────────────────────────────────────────────────────┐│附表三:方梅麟帳戶(民事庭查詢資料100.01.01-103.12.31交易紀錄,民事卷㈡) │├─┬─────────┬───────────────┬─────────────────────┬────────┤│ │立帳行庫 │帳號 │①起(100.01.01)②訖(103.12.31)餘額 │卷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證券活儲) │①3 萬6671元 │P.102 ││ │ │【下稱:中信1392】 │②8278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證券活儲) │①2 萬5623元 │P.103-104 ││ │ │【下稱:中信2482】 │②506 元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70萬元 (101.05.24 貸款70萬元) │P.105-108 ││ │ │ │②47萬9964元(103.12.19 未還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1萬元 (102.10.03 貸款21萬元) │P.109-110 ││ │ │ │②18萬282 元(103.12.19 未還餘額) │ │├─┼─────────┼───────────────┼─────────────────────┼────────┤│◎│台南水交社郵局 │0000000-0000000 │①4 萬3116元 │P.120-126 ││ │ │【下稱:水交社郵局】 │②1 萬1837元 │ │├─┼─────────┼───────────────┼─────────────────────┼────────┤│ │彰化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28 │├─┼─────────┼───────────────┼─────────────────────┼────────┤│ │陽信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6887元 │P.000-000-0 ││ │ │【下稱:國泰世華】 │②814 元(交易情形,詳下表)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5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167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1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2 │├─┼─────────┼───────────────┼─────────────────────┼────────┤│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2 萬4353元 │P.143-144 ││ │ │ │②381 元(100.06.21 存款餘額24,353元,10 │ ││ │ │ │ 0.10.27 現金提領240,000 元後,即無交易)│ │├─┼─────────┼───────────────┼─────────────────────┼────────┤│ │元大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5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0 元 │P.156-157 ││ │ │ │②1756元(100.04.29 存入台幣約15萬元匯兌美│ ││ │ │ │ 金後隨即領出。100.12.26 富邦人壽匯入台幣│ ││ │ │ │ 約34,551元並於同日領出。100.05.21 存入台│ ││ │ │ │ 幣15萬元匯兌美金後全部領出)。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61 │└─┴─────────┴───────────────┴─────────────────────┴────────┘┌──────────────────────────────────────────────────────────┐│附表四:鄧喬伊帳戶(98.01.01-103.12.31交易紀錄,本院卷P.53) │├─┬─────────┬───────────────┬─────────────────────┬────────┤│ │立帳行庫 │帳號 │起訖餘額 │卷頁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101.08.15 後帳戶餘額12元 │P.102 ││ │ │ │②帳戶於99.10.01-101.08.15支出金額為約79萬│ ││ │ │ │ 元、存入金額約79萬元(100.07.06 李秀美匯│ ││ │ │ │ 325,000 元、101.03.16 提領41萬、101.05.0│ ││ │ │ │ 2 提領12萬元) │ │└─┴─────────┴───────────────┴─────────────────────┴────────┘┌────────────────────────────────────────────────────────────────────────┐│附表五:100.01.01-103.12.31方梅麟帳戶匯款邱寶明相關帳戶(含辯稱現金借款)、方梅麟帳戶資金入帳紀錄 │├─┬─────┬──────┬────────────────────────┬─────────────────────────┬──────┤│ │時間 │借款方式: │方梅麟支付邱寶明方式、金額 │方梅麟帳戶入帳 │卷頁 ││ │ │現金/帳戶轉├─────┬─────┬─────┬──────┼─────┬──────┬──────┬─────┤ ││ │ │帳/匯款單 │支出方式 │支出金額 │邱寶明帳戶│支出後餘額 │入帳帳戶 │入帳金額 │帳戶餘額 │匯款資料 │ │├─┼─────┼──────┼─────┼─────┼─────┼──────┼─────┼──────┼──────┼─────┼──────┤│ │100.04.07 │ │無 │無 │無 │〔註〕 │ │ │ │ │ ││ │ │ │ │ │ │本日水交社郵│ │ │ │ │ ││ │ │ │ │ │ │局餘額42,712│ │ │ │ │ ││ │ │ │ │ │ │元,至100.04│ │ │ │ │ ││ │ │ │ │ │ │.15 無交易 │ │ │ │ │ │├─┼─────┼──────┼─────┼─────┼─────┼──────┼─────┼──────┼──────┼─────┼──────┤│ │100.04.15 │無資金資料 │現金91萬元│ │ │ │ │ │ │ │ │├─┼─────┼──────┼─────┼─────┼─────┼──────┼─────┼──────┼──────┼─────┼──────┤│ │100.06.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407 元│ 12,526 元│薪資 │ │├─┼─────┼──────┼─────┼─────┼─────┼──────┼─────┼──────┼──────┼─────┼──────┤│ │100.07.09 │ │ │ │ │ │水交社郵局│ 12,107 元│ 24,682 元│委發款項 │ │├─┼─────┼──────┼─────┼─────┼─────┼──────┼─────┼──────┼──────┼─────┼──────┤│ │100.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33,068 元│委發款項 │ │├─┼─────┼──────┼─────┼─────┼─────┼──────┼─────┼──────┼──────┼─────┼──────┤│ │100.09.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15,371 元│委發款項 │ │├─┼─────┼──────┼─────┼─────┼─────┼──────┼─────┼──────┼──────┼─────┼──────┤│ │100.10.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18,674 元│薪資 │ │├─┼─────┼──────┼─────┼─────┼─────┼──────┼─────┼──────┼──────┼─────┼──────┤│ │100.1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88,523 元│ 198,197 元│退代扣款 │ │├─┼─────┼──────┼─────┼─────┼─────┼──────┼─────┼──────┼──────┼─────┼──────┤│◎│100.11.15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30,000元│鹽水郵局 │ 147,250 元│ │ │ │ │ │├─┼─────┼──────┼─────┼─────┼─────┼──────┼─────┼──────┼──────┼─────┼──────┤│◎│100.11.16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35,000元│鹽水郵局 │ 97,250 元│ │ │ │ │ │├─┼─────┼──────┼─────┼─────┼─────┼──────┼─────┼──────┼──────┼─────┼──────┤│ │100.12.08 │ │ │ │ │ │水交社郵局│ 20,153 元│ 97,403 元│薪資 │ │├─┼─────┼──────┼─────┼─────┼─────┼──────┼─────┼──────┼──────┼─────┼──────┤│ │100.12.13 │ │ │ │ │ │水交社郵局│1,000,000 元│1,097,403 元│方梅庭(方│ ││ │ │ │ │ │ │ │ │ │ │繼正售屋餘│ ││ │ │ │ │ │ │ │ │ │ │款用以清償│ ││ │ │ │ │ │ │ │ │ │ │卡債) │ │├─┼─────┼──────┼─────┼─────┼─────┼──────┼─────┼──────┼──────┼─────┼──────┤│ │100.12.13-│ │ │ │ │ │ │ │水交社郵局帳│ │ ││ │100.12.15 │ │ │ │ │ │ │ │戶,經多次提│ │ ││ │ │ │ │ │ │ │ │ │領與匯款後餘│ │ ││ │ │ │ │ │ │ │ │ │額108,686 元│ │ │├─┼─────┼──────┼─────┼─────┼─────┼──────┼─────┼──────┼──────┼─────┼──────┤│ │100.12.14 │無資金資料 │現金30萬元│ │ │ │ │ │ │ │ │├─┼─────┼──────┼─────┼─────┼─────┼──────┼─────┼──────┼──────┼─────┼──────┤│ │101.0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3 元│ 108,371 元│委發款項 │ │├─┼─────┼──────┼─────┼─────┼─────┼──────┼─────┼──────┼──────┼─────┼──────┤│ │101.01.05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284,371 元│方梅庭(方│ ││ │ │ │ │ │ │ │ │ │ │繼正售屋餘│ ││ │ │ │ │ │ │ │ │ │ │款用以清償│ ││ │ │ │ │ │ │ │ │ │ │卡債) │ │├─┼─────┼──────┼─────┼─────┼─────┼──────┼─────┼──────┼──────┼─────┼──────┤│ │101.01.13 │ │ │ │ │ │水交社郵局│ 30,375 元│ 234,746 元│委發款項 │ │├─┼─────┼──────┼─────┼─────┼─────┼──────┼─────┼──────┼──────┼─────┼──────┤│ │101.02.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96,352 元│委發款項 │ │├─┼─────┼──────┼─────┼─────┼─────┼──────┼─────┼──────┼──────┼─────┼──────┤│ │101.03.01 │ │ │ │ │ │中信1392 │ 25,528 元│ 63,231 元│中信2482 │ │├─┼─────┼──────┼─────┼─────┼─────┼──────┼─────┼──────┼──────┼─────┼──────┤│ │101.03.07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105,958 元│委發款項 │ │├─┼─────┼──────┼─────┼─────┼─────┼──────┼─────┼──────┼──────┼─────┼──────┤│◎│101.03.16 │【匯款單】 │跨行匯款/│ 410,000元│鹽水郵局 │ │ │ │ │ │民㈡,P.115 ││ │ │ │方梅麟匯款│ │ │ │ │ │ │ │ │├─┼─────┼──────┼─────┼─────┼─────┼──────┼─────┼──────┼──────┼─────┼──────┤│ │101.04.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96,564元 │委發款項 │ │├─┼─────┼──────┼─────┼─────┼─────┼──────┼─────┼──────┼──────┼─────┼──────┤│ │101.05.24 │ │ │ │ │ │中信3470 │ 700,000 元│ 700,000 元│方梅麟/ │ ││ │ │ │ │ │ │ │ │ │(貸款金額匯│中信貸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101.05.25 │ │ │ │ │ │水交社郵局│ 694,970 元│ 737,123 元│中信轉帳 │ ││ │ ├──────┼─────┼─────┼─────┼──────┼─────┼──────┼──────┼─────┼──────┤│◎│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 640,000元│鹽水郵局 │ 97,123 元│ │ │ │ │偵,P.71 │├─┼─────┼──────┼─────┼─────┼─────┼──────┼─────┼──────┼──────┼─────┼──────┤│ │101.06.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68,153 元│薪資 │ │├─┼─────┼──────┼─────┼─────┼─────┼──────┼─────┼──────┼──────┼─────┼──────┤│◎│101.06.19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30,000元│鹽水郵局 │ 56,729 元│ │ │ │ │偵,P.77 │├─┼─────┼──────┼─────┼─────┼─────┼──────┼─────┼──────┼──────┼─────┼──────┤│◎│101.07.01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30,000元│鹽水郵局 │ 23,902 元│ │ │ │ │偵,P.77 │├─┼─────┼──────┼─────┼─────┼─────┼──────┼─────┼──────┼──────┼─────┼──────┤│ │101.07.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43,508 元│委發款項 │ │├─┼─────┼──────┼─────┼─────┼─────┼──────┼─────┼──────┼──────┼─────┼──────┤│ │101.07.09 │ │ │ │ │ │國泰世華 │ 307,000 元│ 317,312 元│0000000000│民㈡,P.134 ││ │ │ │ │ │ │ │ │ │ │970772 │ │├─┼─────┼──────┼─────┼─────┼─────┼──────┼─────┼──────┼──────┼─────┼──────┤│ │101.07.18 │國泰世華 │領現 │ 5萬元│ │ 267,312 元│ │ │ │ │民㈡,P.134 │├─┼─────┼──────┼─────┼─────┼─────┼──────┼─────┼──────┼──────┼─────┼──────┤│◎│101.07.25 │國泰世華 │領現/國泰│ 150,000元│六甲農會 │ 117,312 元│ │ │ │ │民㈡,P.134 ││ │ │ │世華匯款單│ │ │ │ │ │ │ │偵,P.72 │├─┼─────┼──────┼─────┼─────┼─────┼──────┼─────┼──────┼──────┼─────┼──────┤│ │101.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38,670 元│薪資 │ │├─┼─────┼──────┼─────┼─────┼─────┼──────┼─────┼──────┼──────┼─────┼──────┤│◎│101.08.14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28,000元│鹽水郵局 │ 670 元│ │ │ │ │偵,P.77 │├─┼─────┼──────┼─────┼─────┼─────┼──────┼─────┼──────┼──────┼─────┼──────┤│ │101.08.15 │國泰世華 │領現 │ 3萬元│ │ 87,312 元│ │ │ │ │民㈡,P.134 │├─┼─────┼──────┼─────┼─────┼─────┼──────┼─────┼──────┼──────┼─────┼──────┤│ │101.09.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40,276 元│薪資 │ │├─┼─────┼──────┼─────┼─────┼─────┼──────┼─────┼──────┼──────┼─────┼──────┤│ │101.09.04 │國泰世華 │領現 │ 2萬元│ │ 67,312 元│ │ │ │ │民㈡,P.134 │├─┼─────┼──────┼─────┼─────┼─────┼──────┼─────┼──────┼──────┼─────┼──────┤│◎│101.09.28 │國泰世華 │帳戶轉帳 │ 30,000元│六甲農會 │ 37,312 元│ │ │ │ │偵,P.85 ││ │ │ │ │ │ │ │ │ │ │ │民㈡,P.134 │├─┼─────┼──────┼─────┼─────┼─────┼──────┼─────┼──────┼──────┼─────┼──────┤│ │101.10.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50,882 元│薪資 │ │├─┼─────┼──────┼─────┼─────┼─────┼──────┼─────┼──────┼──────┼─────┼──────┤│ │101.10.04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20,000元│ │ 30,882 元│ │ │ │ │ │├─┼─────┼──────┼─────┼─────┼─────┼──────┼─────┼──────┼──────┼─────┼──────┤│◎│101.10.29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10,000元│鹽水郵局 │ 7,377 元│ │ │ │ │偵,P.78 │├─┼─────┼──────┼─────┼─────┼─────┼──────┼─────┼──────┼──────┼─────┼──────┤│ │101.11.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26,983 元│薪資 │ │├─┼─────┼──────┼─────┼─────┼─────┼──────┼─────┼──────┼──────┼─────┼──────┤│ │101.11.04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16,000元│ │ 10,983 元│ │ │ │ │ │├─┼─────┼──────┼─────┼─────┼─────┼──────┼─────┼──────┼──────┼─────┼──────┤│ │101.11.06 │ │ │ │ │ │水交社郵局│ 120,000 元│ 130,983 元│無摺存入 │ │├─┼─────┼──────┼─────┼─────┼─────┼──────┼─────┼──────┼──────┼─────┼──────┤│ │101.12.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135,589 元│薪資 │ ││ │ ├──────┼─────┼─────┼─────┼──────┼─────┼──────┼──────┼─────┼──────┤│ │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19,000元│ │ │ │ │ │ │ │├─┼─────┼──────┼─────┼─────┼─────┼──────┼─────┼──────┼──────┼─────┼──────┤│◎│101.12.2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六甲農會 │ 70,619 元│ │ │ │ │偵,P.79 │├─┼─────┼──────┼─────┼─────┼─────┼──────┼─────┼──────┼──────┼─────┼──────┤│ │102.0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85,220 元│薪資 │ │├─┼─────┼──────┼─────┼─────┼─────┼──────┼─────┼──────┼──────┼─────┼──────┤│ │102.01.04 │水交社郵局 │提款 │ 18,000元│ │ 67,220 元│ │ │ │ │ │├─┼─────┼──────┼─────┼─────┼─────┼──────┼─────┼──────┼──────┼─────┼──────┤│◎│102.01.0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600元│六甲農會 │ 63,605 元│ │ │ │ │偵,P.79 │├─┼─────┼──────┼─────┼─────┼─────┼──────┼─────┼──────┼──────┼─────┼──────┤│◎│102.01.21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00元│六甲農會 │ 37,590 元│ │ │ │ │偵,P.79 │├─┼─────┼──────┼─────┼─────┼─────┼──────┼─────┼──────┼──────┼─────┼──────┤│ │102.01.31 │ │ │ │ │ │水交社郵局│ 30,375 元│ 65,960 元│年終獎金 │ │├─┼─────┼──────┼─────┼─────┼─────┼──────┼─────┼──────┼──────┼─────┼──────┤│ │102.02.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85,523 元│薪資 │ │├─┼─────┼──────┼─────┼─────┼─────┼──────┼─────┼──────┼──────┼─────┼──────┤│ │102.02.10 │無資金資料/│現金 │ 20萬元│ │ │ │ │ │ │ ││ │ │ │(無支出證│ │ │ │ │ │ │ │ ││ │ │ │明、資金來│ │ │ │ │ │ │ │ ││ │ │ │源資料) │ │ │ │ │ │ │ │ │├─┼─────┼──────┼─────┼─────┼─────┼──────┼─────┼──────┼──────┼─────┼──────┤│ │102.02.14 │無資金資料/│現金 │ 2 萬元│ │102.02.13 存│ │ │ │ │ ││ │ │ │(無支出證│ │ │款餘額同上 │ │ │ │ │ ││ │ │ │明、資金來│ │ │ │ │ │ │ │ ││ │ │ │源資料) │ │ │ │ │ │ │ │ │├─┼─────┼──────┼─────┼─────┼─────┼──────┼─────┼──────┼──────┼─────┼──────┤│ │102.03.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95,086 元│薪資 │ │├─┼─────┼──────┼─────┼─────┼─────┼──────┼─────┼──────┼──────┼─────┼──────┤│◎│102.03.13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5,000元│中信新營 │ 70,071 元│ │ │ │ │偵,P.80 │├─┼─────┼──────┼─────┼─────┼─────┼──────┼─────┼──────┼──────┼─────┼──────┤│ │102.03.31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31萬元】 │ │ │ │ │├─┼─────┼──────┼─────┼─────┼─────┼──────┼─────┼──────┼──────┼─────┼──────┤│ │102.04.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57,634 元│薪資 │ │├─┼─────┼──────┼─────┼─────┼─────┼──────┼─────┼──────┼──────┼─────┼──────┤│ │102.04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3 萬元】 │ │ │ │ │├─┼─────┼──────┼─────┼─────┼─────┼──────┼─────┼──────┼──────┼─────┼──────┤│◎│102.04.1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15元│中信新營 │ 28,419 元│ │ │ │ │偵,P.80 │├─┼─────┼──────┼─────┼─────┼─────┼──────┼─────┼──────┼──────┼─────┼──────┤│ │102.05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5 萬元】 │ │ │ │ │├─┼─────┼──────┼─────┼─────┼─────┼──────┼─────┼──────┼──────┼─────┼──────┤│ │102.05.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22,972 元│薪資 │ │├─┼─────┼──────┼─────┼─────┼─────┼──────┼─────┼──────┼──────┼─────┼──────┤│◎│102.06.03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5,015 元│中信新營 │ 14,957 元│ │ │ │ │偵,P.80 │├─┼─────┼──────┼─────┼─────┼─────┼──────┼─────┼──────┼──────┼─────┼──────┤│ │102.06.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34,520 元│薪資 │ │├─┼─────┼──────┼─────┼─────┼─────┼──────┼─────┼──────┼──────┼─────┼──────┤│ │102.06.13 │ │ │ │ │ │水交社郵局│ 140,000 元│ 156,520 元│現金存款(│ ││ │ │ │ │ │ │ │ │ │ │方梅麟稱存│ ││ │ │ │ │ │ │ │ │ │ │入會款現金│ ││ │ │ │ │ │ │ │ │ │ │用餘餘款)│ │├─┼─────┼──────┼─────┼─────┼─────┼──────┼─────┼──────┼──────┼─────┼──────┤│ │102.07.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176,180 元│薪資 │ │├─┼─────┼──────┼─────┼─────┼─────┼──────┼─────┼──────┼──────┼─────┼──────┤│ │102.07.05 │ │ │ │ │ │國泰世華 │ 157,500 元│ 157,930 元│李秀美(方│民㈡,P.134 ││ │ │ │ │ │ │ │ │ │ │梅麟稱合會│ ││ │ │ │ │ │ │ │ │ │ │會頭匯入10│ ││ │ │ │ │ │ │ │ │ │ │2.06、07會│ ││ │ │ │ │ │ │ │ │ │ │款) │ │├─┼─────┼──────┼─────┼─────┼─────┼──────┼─────┼──────┼──────┼─────┼──────┤│◎│102.07.0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00元│中信新營 │ 141,165 元│ │ │ │ │偵,P.80 ││ │ ├──────┼─────┼─────┼─────┼──────┼─────┼──────┼──────┼─────┼──────┤│◎│ │國泰世華 │帳戶轉帳 │ 30,000元│中信新營 │ 127,930 元│ │ │ │ │偵,P.85 ││ │ │ │ │ │ │ │ │ │ │ │民㈡,P.134 │├─┼─────┼──────┼─────┼─────┼─────┼──────┼─────┼──────┼──────┼─────┼──────┤│ │102.07.31 │國泰世華 │現金提領 │ 120,000元│ │ 7,930 元│ │ │ │ │民㈡,P.134 ││ │ ├──────┼─────┼─────┼─────┼──────┼─────┼──────┼──────┼─────┼──────┤│ │ │水交社郵局 │現金提領 │ 80,000元│ │ 31,721 元│ │ │ │ │ ││ │ ├──────┼─────┼─────┼─────┼──────┼─────┼──────┼──────┼─────┼──────┤│◎│ │ │郵政匯款單│ 200,000元│中信新營 │ │ │ │ │ │偵,P.73 ││ │ │ │(以上2筆 │ │ │ │ │ │ │ │ ││ │ │ │現金匯款)│ │ │ │ │ │ │ │ │├─┼─────┼──────┼─────┼─────┼─────┼──────┼─────┼──────┼──────┼─────┼──────┤│ │102.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51,284 元│薪資 │ │├─┼─────┼──────┼─────┼─────┼─────┼──────┼─────┼──────┼──────┼─────┼──────┤│ │102.08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10萬元】 │ │ │ │ │├─┼─────┼──────┼─────┼─────┼─────┼──────┼─────┼──────┼──────┼─────┼──────┤│ │102.09.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20,021 元│薪資 │ │├─┼─────┼──────┼─────┼─────┼─────┼──────┼─────┼──────┼──────┼─────┼──────┤│ │102.09.16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0 元│ 35,016 元│現金存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235,016 元│存簿提轉(│ ││ │ │ │ │ │ │ │ │ │ │方繼正匯入│ ││ │ │ │ │ │ │ │ │ │ │預供邱寶明│ ││ │ │ │ │ │ │ │ │ │ │匯款) │ ││ │ ├──────┼─────┼─────┼─────┼──────┼─────┼──────┼──────┼─────┼──────┤│◎│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15元│中信新營 │ 225,001元│ │ │ │ │偵,P.82 │├─┼─────┼──────┼─────┼─────┼─────┼──────┼─────┼──────┼──────┼─────┼──────┤│◎│102.09.17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194,986元│ │ │ │ │偵,P.82 │├─┼─────┼──────┼─────┼─────┼─────┼──────┼─────┼──────┼──────┼─────┼──────┤│◎│102.09.1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159,966元│ │ │ │ │偵,P.82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359,966 元│包王秀枝 │ │├─┼─────┼──────┼─────┼─────┼─────┼──────┼─────┼──────┼──────┼─────┼──────┤│◎│102.09.1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29,015元│中信新營 │ 330,951元│ │ │ │ │偵,P.83 │├─┼─────┼──────┼─────┼─────┼─────┼──────┼─────┼──────┼──────┼─────┼──────┤│◎│102.09.20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15元│中信新營 │ 327,936元│ │ │ │ │偵,P.83 │├─┼─────┼──────┼─────┼─────┼─────┼──────┼─────┼──────┼──────┼─────┼──────┤│◎│102.09.26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2,015元│中信新營 │ 315,921元│ │ │ │ │偵,P.83 │├─┼─────┼──────┼─────┼─────┼─────┼──────┼─────┼──────┼──────┼─────┼──────┤│◎│102.09.27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55,000元│中信新營 │ 260,921元│ │ │ │ │偵,P.74 ││ │ │ │郵政匯款單│ │ │ │ │ │ │ │ │├─┼─────┼──────┼─────┼─────┼─────┼──────┼─────┼──────┼──────┼─────┼──────┤│◎│102.09.30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230,906元│ │ │ │ │偵,P.83 │├─┼─────┼──────┼─────┼─────┼─────┼──────┼─────┼──────┼──────┼─────┼──────┤│◎│102.10.01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142,000元│中信新營 │ 88,906元│ │ │ │ │偵,P.75 ││ │ │ │郵政匯款單│ │ │ │ │ │ │ │ ││ │ ├──────┼─────┼─────┼─────┼──────┼─────┼──────┼──────┼─────┼──────┤│ │ │102.10.01 借│ │100.11.15 │ │ │ │ │ │ │ ││ │ │據(方借款15│ │至本日止,│ │ │ │ │ │ │ ││ │ │9 萬元予邱)│ │方梅麟匯款│ │ │ │ │ │ │ ││ │ │ │ │至邱寶明帳│ │ │ │ │ │ │ ││ │ │ │ │戶金額合計│ │ │ │ │ │ │ ││ │ │ │ │206 萬7750│ │ │ │ │ │ │ ││ │ │ │ │元(如扣除│ │ │ │ │ │ │ ││ │ │ │ │方繼正提供│ │ │ │ │ │ │ ││ │ │ │ │20萬元借款│ │ │ │ │ │ │ ││ │ │ │ │,為186 萬│ │ │ │ │ │ │ ││ │ │ │ │7750元)。│ │ │ │ │ │ │ │├─┼─────┼──────┼─────┼─────┼─────┼──────┼─────┼──────┼──────┼─────┼──────┤│ │102.10.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108,469 元│薪資 │ │├─┼─────┼──────┼─────┼─────┼─────┼──────┼─────┼──────┼──────┼─────┼──────┤│ │102.10.03 │ │ │ │ │ │中信2699 │ 210,000 元│ 210,000 元│方梅麟/ │ ││ │ │ │ │ │ │ │ │ │(貸款金額匯│中信貸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4,970 元│ 294,439 元│中信匯入 │ ││ │ ├──────┼─────┼─────┼─────┼──────┼─────┼──────┼──────┼─────┼──────┤│ │ │【294 萬元本│ │ │ │ │ │ │ │ │ ││ │ │票票載發票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08 │ │ │ │ │ │中信2482 │ 220,000 元│ 236,002 元│方梅麟/ │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 │ │ │ │ │ │ │ │102.10.07 │ ││ │ │ │ │ │ │ │ │ │ │提領轉匯 │ ││ │ ├──────┼─────┼─────┼─────┼──────┼─────┼──────┼──────┼─────┼──────┤│◎│ │中信2482 │轉帳提 │ 90,000元│中信新營 │ 146,002元│ │ │ │ │ │├─┼─────┼──────┼─────┼─────┼─────┼──────┼─────┼──────┼──────┼─────┼──────┤│◎│102.10.14 │中信2482 │轉帳提 │ 10,000元│中信新營 │ 136,002元│ │ │ │ │ │├─┼─────┼──────┼─────┼─────┼─────┼──────┼─────┼──────┼──────┼─────┼──────┤│◎│102.10.15 │中信2482 │轉帳提 │ 65,000元│中信新營 │ 71,002元│ │ │ │ │ │├─┼─────┼──────┼─────┼─────┼─────┼──────┼─────┼──────┼──────┼─────┼──────┤│◎│102.10.28 │中信2482 │轉帳提 │ 13,000元│中信新營 │ 58,002元│ │ │ │ │ │├─┼─────┼──────┼─────┼─────┼─────┼──────┼─────┼──────┼──────┼─────┼──────┤│ │102.11.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74,477 元│薪資 │ │├─┼─────┼──────┼─────┼─────┼─────┼──────┼─────┼──────┼──────┼─────┼──────┤│ │102.11.07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69,002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205、209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2.12.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71,040 元│薪資 │ │├─┼─────┼──────┼─────┼─────┼─────┼──────┼─────┼──────┼──────┼─────┼──────┤│ │102.12.05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85,002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205、209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2.12.23 │中信2482 │轉帳提 │ 3,000元│中信新營 │ 74,008元│ │ │ │ │ │├─┼─────┼──────┼─────┼─────┼─────┼──────┼─────┼──────┼──────┼─────┼──────┤│ │102.12.24 │ │ │ │ │ │水交社郵局│ 10,000 元│ 67,701 元│轉存簿 │ ││ │ ├──────┼─────┼─────┼─────┼──────┼─────┼──────┼──────┼─────┼──────┤│ │ │ │ │ │ │ │中信2482 │ 50,000 元│ 124,008 元│現金存 │ │├─┼─────┼──────┼─────┼─────┼─────┼──────┼─────┼──────┼──────┼─────┼──────┤│ │102.12.26 │ │ │ │ │ │中信2482 │ 50,000 元│ 174,008 元│方梅麟/ │民㈡,P.102 ││ │ │ │ │ │ │ │ │ │ │中信1392 │ ││ │ ├──────┼─────┼─────┼─────┼──────┼─────┼──────┼──────┼─────┼──────┤│◎│ │中信2482 │轉帳提 │ 150,000元│中信新營 │ 24,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1.10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32,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1.13 │中信2482 │轉帳提 │ 8,000元│中信新營 │ 24,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2.07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40,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2.24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3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2.26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33,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3.03 │ │ │ │ │ │中信2482 │ 14,000 元│ 47,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3.08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53,008 元│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3.10 │中信2482 │轉帳提 │ 4,000元│中信新營 │ 49,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3.14 │ │ │ │ │ │中信2482 │ 70,000 元│ 119,008 元│現金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3.17 │中信2482 │轉帳提 │ 51,000元│中信新營 │ 68,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4.22 │ │ │ │ │ │中信2482 │ 2,000 元│ 70,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4.28 │中信2482 │轉帳提 │ 5,000元│中信新營 │ 6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4.30 │中信2482 │轉帳提 │ 50,000元│中信新營 │ 1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5.21 │中信2482 │轉帳提 │ 2,500元│中信新營 │ 12,508元│ │ │ │ │ │├─┼─────┼──────┼─────┼─────┼─────┼──────┼─────┼──────┼──────┼─────┼──────┤│ │103.05.22 │ │ │ │ │ │中信2482 │ 2,000 元│ 14,5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5.30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12,508元│ │ │ │ │民㈡,P.103 │├─┼─────┼──────┼─────┼─────┼─────┼──────┼─────┼──────┼──────┼─────┼──────┤│◎│103.06.05 │中信2482 │轉帳提 │ 12,000元│中信新營 │ 5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6.10 │ │ │ │ │ │中信2482 │ 3,000 元│ 3,508 元│邱寶明/中│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6.11 │ │ │ │ │ │中信2482 │ 20,000 元│ 23,508 元│邱寶明/中│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6.13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 │ 21,5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6.16 │ │ │ │ │ │中信2482 │ 80,000 元│ 101,508 元│現金 │民㈡,P.103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0 元│ 51,361 元│方梅麟/ │民㈡,P.103 ││ │ │ │ │ │ │ │ │ │ │中信2482 │ │├─┼─────┼──────┼─────┼─────┼─────┼──────┼─────┼──────┼──────┼─────┼──────┤│◎│103.07.01 │中信2482 │轉帳提 │ 18,000元│中信新營 │ 49,501元│ │ │ │ │民㈡,P.103 │├─┼─────┼──────┼─────┼─────┼─────┼──────┼─────┼──────┼──────┼─────┼──────┤│◎│103.07.14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47,501元│ │ │ │ │民㈡,P.103 │├─┼─────┼──────┼─────┼─────┼─────┼──────┼─────┼──────┼──────┼─────┼──────┤│ │103.07.15 │ │ │ │ │ │中信2482 │ 2,000 元│ 49,501 元│邱寶明/中│ ││ │ │ │ │ │ │ │ │ │ │信新營 │ │├─┼─────┼──────┼─────┼─────┼─────┼──────┼─────┼──────┼──────┼─────┼──────┤│ │103.07.24 │ │ │ 1,000元│ │ 48,501元│ │ │ │ │ │├─┼─────┼──────┼─────┼─────┼─────┼──────┼─────┼──────┼──────┼─────┼──────┤│◎│103.07.28 │中信2482 │轉帳提 │ 1,000元│中信新營 │ 43,501元│ │ │ │ │ │├─┼─────┼──────┼─────┼─────┼─────┼──────┼─────┼──────┼──────┼─────┼──────┤│ │103.08.04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49,501 元│邱寶明/ │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8.05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42 元│ 54,652 元│薪資 │ │├─┼─────┼──────┼─────┼─────┼─────┼──────┼─────┼──────┼──────┼─────┼──────┤│◎│103.08.19 │中信2482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40,501元│ │ │ │ │ │├─┼─────┼──────┼─────┼─────┼─────┼──────┼─────┼──────┼──────┼─────┼──────┤│ │103.09.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42 元│ 55,194 元│薪資 │ │├─┼─────┼──────┼─────┼─────┼─────┼──────┼─────┼──────┼──────┼─────┼──────┤│◎│103.09.16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25,000元│邱女兒郵局│ 11,194元│ │ │ │ │ │├─┼─────┼──────┼─────┼─────┼─────┼──────┼─────┼──────┼──────┼─────┼──────┤│ │103.09.23 │ │ │ │ │ │水交社郵局│ 25,000 元│ 36,194元│無摺存款 │ │├─┼─────┼──────┼─────┼─────┼─────┼──────┼─────┼──────┼──────┼─────┼──────┤│ │103.09.26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 元│ 38,194元│無摺存款 │ │├─┼─────┼──────┼─────┼─────┼─────┼──────┼─────┼──────┼──────┼─────┼──────┤│ │103.09.30 │ │ │ │ │ │水交社郵局│ 10,000 元│ 46,194元│無摺存款 │ │├─┼─────┼──────┼─────┼─────┼─────┼──────┼─────┼──────┼──────┼─────┼──────┤│ │103.10.06 │ │ │ │ │ │水交社郵局│ 16,000 元│ 62,736元│無摺存款 │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10.17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5,000元│邱女兒郵局│ 58,672元│ │ │ │ │ │├─┼─────┼──────┼─────┼─────┼─────┼──────┼─────┼──────┼──────┼─────┼──────┤│ │103.10.20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 元│ 61,672元│邱女兒郵局│ │├─┼─────┼──────┼─────┼─────┼─────┼──────┼─────┼──────┼──────┼─────┼──────┤│ │103.11.05 │ │ │ │ │ │水交社郵局│ 14,000 元│ 27,214元│邱女兒郵局│ │├─┼─────┼──────┼─────┼─────┼─────┼──────┼─────┼──────┼──────┼─────┼──────┤│ │103.11.09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 元│ 25,214元│邱女兒郵局│ │├─┼─────┼──────┼─────┼─────┼─────┼──────┼─────┼──────┼──────┼─────┼──────┤│ │103.12.08 │ │ │ │ │ │中信2482 │ 16,000 元│ 16,501元│邱女兒郵局│ │├─┼─────┼──────┼─────┼─────┼─────┼──────┼─────┼──────┼──────┼─────┼──────┤│◎│103.12.23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8,000元│邱女兒郵局│ 13,837元│ │ │ │ │ │└─┴─────┴──────┴─────┴─────┴─────┴──────┴─────┴──────┴──────┴─────┴──────┘【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佳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4號被 告 邱寶明被 告 方梅麟上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寶明與尤陳秀娥之配偶尤俊德(尤俊德對邱寶明等二人提起毀損債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之同事。尤陳秀娥因曾出借邱寶明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之款項,經尤陳秀娥提起民事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後,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經貴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邱寶明應給付尤陳秀娥212 萬8000元,及其中190 萬元自

103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尤陳秀娥乃持前開判決向貴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貴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7204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併入104 年度司執字第26416 號債權人和潤公司與邱寶明之強制執行事件,且經於104 年1 月21日以南院崑104 司執全慎字第30號執行命令准予執行,禁止邱寶明於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六甲國民小學應領之薪資債權。詎方梅麟與邱寶明為稀釋尤陳秀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得分配之債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毀損債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之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卻由邱寶明於不詳時間,開立面額294 萬元、發票日102年10月3 日、到期日103 年10月30日之本票1 紙與方梅麟(票號:CH0000 00 號、下稱系爭本票),表示方梅麟、邱寶明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由方梅麟持向貴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致貴院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103 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准對該本票之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再由方梅麟於104 年3月23日,檢附該裁定,向貴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貴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6428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併入前開104 年度司執字第26416 號案件,而貴院即於104 年4 月15日以南院崑104 司執合字第26416 號執行命令,以:第三人六甲國民小學應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予債權人,包含併案債權人方梅麟。致受償比例更正為:尤陳秀娥佔債權總額39% 、方梅麟佔54% 、和潤企業佔7%。方梅麟並於104 年

5 月起,至105 年5 月間,取得參與分配之金額共15次,合計15萬3,956 元,足生損害於尤俊德、尤陳秀娥及貴院辦理非訟事件之正確性。

二、案經尤陳秀娥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 據 名 稱│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邱寶明於偵查中之│被告邱寶明有開立系爭本票││ │供述。 │予被告方梅麟之事實。 │├──┼──────────┼────────────┤│ 二 │被告方梅麟於偵查中之│被告邱寶明有開立系爭本票││ │供述。 │予被告方梅麟之事實。 │├──┼──────────┼────────────┤│ 三 │告訴人尤陳秀娥、告訴│全部犯罪事實。 ││ │代理人尤俊德之指訴。│ │├──┼──────────┼────────────┤│ 四 │被告邱寶明於100 年4 │1.借據金額分別為159 萬元││ │月15日、102 年9 月1 │ 、91萬元。 ││ │日書立之借據影本2 紙│2.被告方梅麟均無法提出借││ │。 │ 據原本,證明被告二人間││ │(見貴院104年度訴字 │ 並無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之││ │第986號卷一第65、122│ 事實。 ││ │頁) │ │├──┼──────────┼────────────┤│五 │系爭票號738585號本票│證明被告二人為稀釋其他債││ │影本1 紙。 │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可得分││ │(見貴院104年度訴字 │配之金額而由被告邱寶明簽││ │986號卷一第67頁) │發系爭本票1 紙。 │├──┼──────────┼────────────┤│六 │被告方梅麟水交社郵局│被告方梅麟匯款金額共1187││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金額共405600元,合計15││ │帳戶之銀行交易明細表│9 萬2600元,顯然與系爭本││ │、及其國泰世華銀行帳│票債權額294 萬差距甚大。││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之交易明細表;被告方│ ││ │梅麟匯款予被告邱寶明│ ││ │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 ││ │1份。 │ ││ │(見貴院104年度訴字 │ ││ │第986號卷一第67、75 │ ││ │、101) │ │├──┼──────────┼────────────┤│ 七 │貴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被告方梅麟持被告邱寶明所││ │444民事裁定、貴院10 │開立之系爭本票向貴院聲請││ │4 年7月29日南院崑104│強制執行、取得本票裁定、││ │司執合字第63197號函 │取得參與分配之金額共15萬││ │、被告方梅麟中國信託│3,956元之事實。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 ││ │(見貴院104年度訴第9│ ││ │86卷一第21頁、本署10│ ││ │4年度交查字第2445 號│ ││ │卷頁224、230) │ │├──┼──────────┼────────────┤│ 八 │貴院104 年度訴字第98│被告邱寶明、方梅麟間實際││ │6 號民事確定判決1 份│上無債務債權關係,系爭本││ │。 │票債權不存在。 ││ │(見本署104年度交查 │ ││ │字第2445號卷頁247) │ │├──┼──────────┼────────────┤│九 │貴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被告邱寶明對於告訴人尤陳││ │24785 號之支付命令、│秀娥之支付命令提起異議,││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並由告訴人尤陳秀娥向法院││ │、貴院103 年度訴字第│提起給付訴訟,而被告邱寶││ │1516號判決、貴院103 │明對於被告方梅麟之本票裁││ │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裁│定卻未提起救濟,對被告邱││ │定各1 份。 │寶明而言,被告方梅麟債權││ │(見貴院104年度訴第 │亦為負擔,何以僅對於告訴││ │986卷一頁10-13、21)│人尤陳秀娥之債權予以救濟││ │ │,而任被告方梅麟之債權得││ │ │以分配,顯與常理不符,益││ │ │徵被告邱寶明、方梅麟之系││ │ │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

二、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事件,屬非訟事件,法官僅據執票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無訛,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書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審查,以判斷本票內容之真偽,故因虛偽債權所簽立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符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可參)。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亦屬非訟事件,法官僅據債權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無訛,即發執行命令,無須為實質上審查以判斷執行名義之債權內容之真偽,故以內容不實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亦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被告邱寶明、方梅麟等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被告二人之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所犯各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及毀損債權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黃齡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倖儀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