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卜彰原名陳銘錫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卜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位於○○市○○區○○○0-0號之紫竹寺於民國101年間新建圍牆及周邊工程,而對外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556萬2000元債務,紫竹寺之代表人林仰松為處理該些債務,經第三人王聖文於103年8月間介紹而認識陳卜彰(原名陳銘錫)。陳卜彰明知紫竹寺所欠債務業經法院判決,已無所謂能使之債權不成立,而得不予償還之情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陸續與林仰松約見面,向林仰松佯稱其曾涉刑事案件雖被法院判刑有罪確定,惟因熟識司法人員而不用入監執行,故有能力、也有門路疏通司法人員,並搭配其合作的律師,以俗稱「司法一條龍」的方式,讓紫竹寺的前開債務不成立後,只要以半數即1300萬元,就可以處理紫竹寺的前揭合計約2600萬元對外債務,然其需先拿「走路工」130萬元,且雙方需先在金融機構開設聯名帳戶,紫竹寺並存入1300萬元到該帳戶內,由其出面以該1300萬元與全體債權人洽談償還成數,若談判期間需要用到錢,由該聯名帳戶人共同蓋印鑑章提領支用云云。嗣陳卜彰、林仰松、紫竹寺財務蘇錦鳳至林仰松所約之律師處,將2600萬元債務請教律師,律師了解後告知訴訟不可能會贏,要準備付款,陳卜彰後來仍在律師門口及咖啡店向林仰松、蘇錦鳳說:那位律師是正派律師,我們有我們的途徑,不用擔心,他有認識司法人員,可以用一條龍方式處理,致林仰松陷於錯誤,於103年8月7日匯130萬元給陳卜彰,隔約一週後,陳卜彰接續前揭詐欺取財之犯意,再向林仰松佯稱上面已開始動作了,且已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共識,而處理每位債權人事務的「走路工」是80萬元,紫竹寺的債權人共有4位,故需再收取「走路工」320萬元等語,林仰松再度陷於錯誤,於103年8月27日、103年9月11日分別匯款160萬元給陳卜彰,嗣紫竹寺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31日通知鑑定紫竹寺所有之不動產價格之函文,林仰松發覺陳卜彰並未有任何處理作為,且陳卜彰避不見面,林仰松始知受騙。
二、案經紫竹寺、林仰松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主張:林仰松警詢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林仰松、黃鵬吉、周明杰偵查中陳述未經被告詰問,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著有明文。經查,告訴人林仰松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確實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證人林仰松、黃鵬吉、周明杰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選任辯護人僅空言主張證人林仰松、黃鵬吉、周明杰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然並未說明有何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惟是否經被告對質詰問,並非證人偵查中證詞可信性之擔保,因此縱使證人偵查中之證述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亦非屬顯不可信之情況。從而,證人林仰松、黃鵬吉、周明杰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這件事如果我沒有幫他處理,我有騙他的嫌疑我沒有話說。這件是從頭至尾我沒有說謊我也沒有狡辯,如果我有錯我願意受裁決,我有盡到道義責任,我有說到金錢要給寺廟,林仰松他講的口氣我不會形容,你不去跟他說為何要拜託我。我有打電話跟林仰松講,是他不去。他不配合如何處理」、「檢察官這部分的誤解,他是依照上面看的說,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他們講的是不是事實,我從來沒有跟你們講過這些話,我也沒有跟他們說我很會處理,包括法院、法官的部分,如果我今天跟法院很熟,我還會站在這裡嗎」等語。被告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為被告辯護稱:「㈠本件告訴人林仰松一開始有委託陳銘錫去處理紫竹寺跟他個人對外積欠債務2600萬元,所以林仰松跟陳銘錫之間確實有存在民事上之委任契約關係。這個是一個有約定報酬的委任契約關係,林仰松在這部分有先付了報酬,他付了一筆130萬元,即1300萬元的一成,這個林仰松也有承認。另外他有付了320萬元,但是這筆320萬元他是在103年8月27日匯了160萬元,另外在103年9月11日也匯了160萬元,所以總共450萬元其實就是林仰松跟陳銘錫之間委任契約裡面應付報酬的一部分。今天檢察官用詐欺罪來起訴,我們今天從事後看,陳銘錫好像沒有完成委任任務,他好像拿了很多錢,他不應該拿,可是這是我們從事後去看這樣的事情,刑法上詐欺罪的成立,行為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有這樣的詐欺主觀意圖才能構成詐欺罪,不能夠以事後說結果不如人意就認為這是一個詐欺罪,所以我們今天要審究的,這是一個民事的糾葛還是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為何我們說匯款的時間是很重要的,本件即使陳銘錫受委任之後,他確實有找債權人王和順、黃鵬吉,這是已經確定的,但是因為當時林仰松委任陳銘錫的時候,委任的細節他們並沒有用書面寫下來,陳銘錫只是答應我會幫你喬到用五成解決,就是讓林仰松或紫竹寺能夠省下1300萬元的支出,所以這個委任,第一,並沒有約定期限,沒有說你在什麼期限之內要完成。第二,這個根本不涉及要陳銘錫有去跟他們以說我在司法界很熟,我可以疏通司法,我要用司法的途徑來幫你解決這些債務,其實陳銘錫完全沒有這樣講過。林仰松在104年1月1日到玉井分局做告訴筆錄,這個筆錄裡面他沒有提到『司法一條龍』,他也沒有提到陳銘錫有跟他說他在司法界很熟,可以疏通司法人員。如果照檢察官的邏輯,在最接近事發時他的陳述一定是記憶猶新比較可採,那這樣林仰松既然認為他被騙了450萬元,為何在104年1月1日去警局做筆錄時沒有指訴說陳銘錫跟我講『司法一條龍』,要疏通司法界也沒講,為何他都沒有講?他在104年3月31日去檢察事務官那邊接受偵訊時也沒有講,104年5月19日這一次林仰松也沒講,104年6月30日他也沒講,如果當時陳銘錫有這麼講的話,林仰松一定是印象深刻。他既然要提出告訴,他不會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的偵訊筆錄裡隻字未提『司法一條龍』,而且嗣後在鈞院調查程序詰問時,他也講不出『司法一條龍』的所以然來。他勉強的說陳銘錫有講過一次『司法一條龍』,可是陳銘錫跟他互動那麼多次,他前後拿出450萬元,在過程裡面陳銘錫只講過一次『司法一條龍』嗎?他後來講了『司法一條龍』,那是在104年7月23日他委託律師具狀寫一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裡面才提到『司法一條龍』,但是前面四次訊問他都沒有講到,可見之後這個詞主要是他去委託律師,律師跟他去虛構、杜撰了『司法一條龍』。其實本件本質上就是一個民事委任契約,委任契約有無完成委任目的,雙方有爭執。或許陳銘錫不該拿這筆450萬元,可是本質上,當時林仰松匯了130萬元,他也自認為這是陳銘錫該拿的,他在法庭上也有講,320萬元他認為他應該要拿回去,但是陳銘錫不讓他拿回去,陳銘錫認為我已經幫你完成了,兩個人在關於委任任務是否完成有爭執,其實這是一個民事糾紛。他為了達到民事上的求償,即拿回320萬元的目的,他以刑事告訴為手段,要逼陳銘錫透過法院刑事程序讓陳銘錫把錢吐回去。㈡為何我們主張被告根本不是詐欺,還有以下的理由,因為130萬元部分,其實連林仰松都覺得是他應該要給被告的,所以我們不講130萬元。320萬元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林仰松根本就是事後掰一個理由,因為林仰松說這個320萬元是因為有四個債權人,陳銘錫說一個人要80萬元,所以他才給被告320萬元。可是我們用常理來判斷,這四個債權人裡面,黃鵬吉的部分債權金額才90多萬元,如果按照你們原先約定給一半,也才40多萬元,你本來只需要付40多萬元,你為何會因此而給陳銘錫80萬元,這樣不是顛倒嗎?所以由債權金額這一點,我們就可以判斷,林仰松說這筆320萬元給的過程、原因,其實根本是他自己亂掰的,根本沒有所謂四個債權人,一個人給80萬元,所以他才匯了320萬元,根本沒有這樣的過程。㈢其實那個時候還沒有破局,證人王和順有說,他有要求律師事務所把執行程序稍緩,這個執行程序要稍緩其實有很多作法,當然明確的說要暫緩執行是一種方法,另外執行程序基本上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有些需要債權人配合的,例如要繳鑑定費用,要當事人配合的部分,如果當事人稍微沒有配合去做,也能夠達到暫緩的效果。本件鑑定,執行法院在103年10月31日通知債權人要繳鑑定費用,要去鑑價,可是王和順繳這個費用,他把執行債權人應為的行為拖了三個月。這個部分就可以證明當時因為陳銘錫有去跟王和順溝通、協調,所以那時候王和順才表示說我就暫緩。320萬元匯款的時候根本還沒有破局,那個時候還在進行,甚至那個時候王和順還同意要用捐錢的方式減少債務的清償數額,所以等於是說債務協商還在進行當中,陳銘錫有在進行委任的事務,他拿錢只是因為他跟林仰松之間的一個委任法律關係,他去拿取他的委任報酬,這個根本談不上所謂的詐欺。所以可以證明林仰松給付130萬元,後來給付320萬元完全不是因為他陷於錯誤,而是他要履行委任人的義務,他要給付酬勞。陳銘錫沒有做,他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等,他有民事官司可以打,可是他捨此而不為,這就是我們說他以刑逼民的一個證據。㈣到底陳銘錫有無完成他委任之任務,其實是有的。因為這筆2600萬元裡面最大咖的就是王和順,他的債權有1600多萬元,其實王和順也證明陳銘錫多次去找他,也打電話,也動之以情說他爸爸跟他是朋友,其實王和順在偵查中也承認說陳銘錫的爸爸跟他是朋友,所以陳銘錫可以說也是盡可能,既然受委任了,他也是盡可能的去完成委任之任務,王和順也同意捐款,即便捐款數額當時還沒有敲定,可是王和順也同意捐700萬元、800萬元,所以基本上捐款已經是雙方議定的一個減少債務數額的方法,所以陳銘錫已經,至少王和順有同意捐款,至少這個債務金額一定有降下來了,只是說後來為何沒有實現,因為王和順也說了,我捐款是捐給寺廟,林仰松總是要來見我一下,我要捐
700、800萬元這麼大筆的錢,你總是要來見我一下,這個部分其實陳銘錫也轉達給林仰松,林仰松也承認陳銘錫有這麼跟他講過,要他去找王和順,只是他說我為什麼要去找王和順,因為他拒絕去訪問王和順,所以王和順700、800萬元才沒有成為事實,否則的話,這個捐款老早就捐了,所以陳銘錫受委任,他該做的工作,他當然是先去處理最大咖的王和順,他也都有去做。其實他的捐款只是債務協商裡面,要減少實際上拿出來還錢數字的一種作法而已,基本上王和順是要林仰松還錢,所以基本上這些都是債務協商的一部分,林仰松是委任陳銘錫去做這樣的一個債務協商的工作,其實陳銘錫都有在執行,所以我們認為其實陳銘錫並沒有違背他委任之目的,也沒有違背他的任務,他確實在做。當然委任不可能每一件一定都成,不成的話你可以請求他返還,你如果覺得這個320萬元他不應該拿,你可以請求他返還,可是這個跟詐欺是無涉的。㈤最後一點,其實林仰松、紫竹寺在跟王和順訴訟纏訟很久,這一個林仰松自己也有講,他在整個過程裡面其實委任了好幾個律師,這幾個律師都是大牌、赫赫有名的律師,其實陳銘錫如果有這麼跟他講過,說什麼他可以疏通司法人脈,難道他不採信他所聘請之赫赫有名的大律師,他會相信陳銘錫嗎?而且根本沒有這樣的事情,因為由林仰松前面幾次的偵訊筆錄裡面通通沒有提到,就可以證明陳銘錫根本沒有跟他講所謂疏通司法人員的事情,其他有講到『司法一條龍』的人,其實每一個都是跟林仰松有特別密切的關係,像蘇錦鳳是裡面的主持、負責財務的,另外周明杰、劉文強、還有葉宸通,這幾個人不是紫竹寺的信徒就是跟林仰松他們有很密切的關係,所以他們後來都是串通好的,用不存在的詐欺罪名來羅織陳銘錫入罪,以刑逼民」;被告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為被告辯護稱:「第一,本件告訴人和證人的立場一致、利害相關,所以我們認為告訴人與證人的指述與證述應屬於單一的指述。第二,經過交互詰問之後,林仰松當初是找被告,即有黑道背景的人來處理債務,就不是靠司法來處理了,大家也講的很清楚,2600萬元用1300萬元來處理,這就是兄弟在處理了,所以根本扯不到『司法一條龍』、『走路工』等等的問題,因為起訴書有講到『走路工』,一個『走路工』是80萬元,前面又講了130萬元,問題是黃鵬吉的債權只有94萬元,我處理94萬元跟你拿80萬元,其實這個都不符合經驗法則。第三,其實這個案子今天還是可以處理,今天還欠多少錢,證人王和順剛才說還有600多萬元還沒處理,現在還是可以處理,只要被告出去講要用多少錢怎麼處理、怎麼減額,跟另外三個債權人現在還是可以處理。只是他們司法已經走完、民事確定了,現在要來處理這個債務,只是被告介入的時候是他們在走司法途徑的中間。司法確定之後才更好處理,因為債權、數額都確定了,被告現在介入剛好可以處理的時候,所以其實這個委任關係到現在,是還沒有解除的,現在告訴人麻煩被告去處理,他還是要去處理,畢竟還沒有結束,四位債權人都還沒有解決完畢,所以我們認為本件純屬民事糾葛」等語。
三、被告固不否認有為紫竹寺與其債權人洽談債務處理問題,並向紫竹寺住持林仰松收取130萬元之報酬,嗣後紫竹寺住持林仰松又分別匯款160萬元、160萬元,合計320萬元給被告,被告有出面與紫竹寺債權人王和順商談紫竹寺還款問題,惟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從未跟林仰松說要以所謂的「司法一條龍」來處理紫竹寺的債務,認為林仰松所交付的130萬元、160萬元、160萬元,合計450萬元,是他為紫竹寺處理債務問題的報酬。惟查:
㈠訊據告訴人林仰松於偵查中指訴稱:「介紹人說陳銘錫有辦
法以1300萬元可收回2000多萬元支票債務的能力。介紹人約在103年夏季有介紹我與陳銘錫在臺南市○○路附近認識,陳銘錫向我表示除了他本人外,沒有人有這種能力可以用1300萬元處理2000多萬元的債務,我曾擔心陳銘錫會以黑道的方式處理,我擔心會損及廟譽,陳銘錫當場表示說不會,他會以司法的方式讓債權不成立」、「約農曆七月左右,陳銘錫打了2通電話給我,問我說要不要讓他處理,若要的話就要趕快,他說他要用的方法都跟司法單位講好了」、「約103年農曆7月左右,我與陳銘錫在臺南市○○路的咖啡廳第二次見面,我向他表示同意交給他處理,同時詢問他如何處理,陳銘錫說他會以司法的方式來處理,讓債權不成立,並表示他要先拿頭款130萬元,我同意匯款並要求他提供帳戶,之後我就匯款給他了」、「匯款130萬元給陳銘錫後,他要我等,他會處理。過了約一星期,他找我去健康路的咖啡廳,表示他有去找其中一位債權人王和順談,王和順有答應要給他面子,之後就沒有消息了」、「匯款前一天,我在外面吃飯,陳銘錫打電話給我,表示事情已安排好了程序,他拜託的人說每個案子要拿80萬元,我是4位債權人,所以共要320萬元,並要我馬上匯款,並說都已經安排好了,如果我不匯款,他無法跟對方交待。我說寺廟沒有那麼多現金,是否能先匯款2分1,剩下的一半,等我有錢再匯,陳銘錫表示不行,他說已經答應了,不能不給,我就於27日匯款160萬元,因為該段時間我出國籌錢,所以在103年9月11日我再匯款160萬元給陳銘錫」等語;另告訴人林仰松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後證稱:「我記得他說現在目前臺南市只有他能夠處理這個案子」、「我是怕說他如果用那種黑道方法去給人家處理這件事情,那些後遺症會影響到我們寺廟的運作」、「他說用司法方式讓債權不成立」、「他只是說他不會用黑道的那種方法去處理這個事情,然後他會用司法的途徑去把我那些票要回來」、「農曆7月初,有一天早上他打給我,就問我說師父你的事情要不要我處理,你都沒有給我消息,我這邊已經都打點好了,我已經準備好了,人家也在追我了,到底你那邊要不要我處理,你要的話就要趕快出來談這樣
子、」「我跟信徒講說陳銘錫跟我說他會用司法途徑去處理我這個事情,然後他們說司法途徑我們現在不是已經都在法院告了,我說對啊,所以他講的司法途徑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們也是在那邊模擬這個事情,然後就有人說會不會是有他自己的司法機關、自己的人脈在那邊處理這個事情」、「我有一直在問他,我說到底你的司法途徑是怎麼樣,他就是一直避開那個很確實的說他是怎麼樣,他就說反正我就是能用我的司法的那些關係來把你這個債權讓它不成立,然後把你的票拿回來、」、「確認要讓他辦的這件事情,我就有問他,我說如果你要處理的話,條件是什麼,之前他是跟我講,後來我們就說2600萬他要以1300萬幫我解決,以1300萬解決我說這個錢要怎麼交,因為我有跟他說我目前沒有那麼多錢,我說我寺裡面沒有1300萬那個現金,他說如果有的話,他是建議我們開一個共同戶頭,然後他要拿什麼錢的話,就是會讓我知道,然後去處理,後來我覺得我如果真的沒有1300萬那麼多,然後他跟我講沒有關係,你如果要讓我處理的話,你要有誠意,你先拿130萬給我,他就會幫我處理這個事情」、「其實我當初的認知就好像我們在做買賣那個頭期款,先要付他一個10%的頭期款,因為剛好1300萬,然後他說拿130萬」、「其實他拿了130萬以後,他都沒有告訴我什麼東西,是黃鵬吉這一件他有打電話,打完電話也都沒有,然後黃鵬吉他們又再來找我二次」、「過了一些時候,後來他還有第二次去找我的時候,他就帶劉文強還有帶一位姓蘇的,蘇清什麼的一個先生去找我,然後那天晚上我就是把那些資料都準備出來了,準備出來以後,我們就大家一起到蘇清水律師那邊去,去那邊的時候,因為這個我們都叫他蘇董,其實他就是蘇清水律師的弟弟,我就是把那些資料都交給蘇清水律師看,看完以後蘇律師就搖搖頭跟我講說「師父啊,你這個官司我看可以不用打,你就準備錢還給人家就好了」這樣跟我講,我說不是有其他的途徑,他說沒有,他說這個已經沒有救了,你就是準備錢要還給人家,而且還要附帶利息這樣」、那一年的農曆8月15日中秋節,因為中秋節的隔天我要帶信徒跟學生去斯里蘭卡做宗教法會,我剛好之前,中秋節的前幾天,我跟周明杰夫婦跟圓定師跟我們在外面吃飯在用午餐,然後陳銘錫就打電話給我,很急的說師父師父現在我們要開始動作了,你那四件事情一件需要80萬所謂的頭款,要先繳80萬,所以四件加起來320萬,他說你要趕快匯給我,人家已經要動作了,我說不過黃鵬吉那個好像沒有那麼多,已經有在處理了,為什麼還要80萬?他說不管,反正四件事情加起來,一件就80萬,四件320萬,你要趕快給我,因為我已經疏通好了,人家已經要開始動作了」、「他說我已經疏通好了,人家已經要動作了,你要趕快把這個錢匯給我」、「在這個過程裡面,我記得很清楚,當天我們去蘇清水律師那邊,當初蘇清水律師跟我講說司法途徑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事情,叫我要準備錢還給人家,我離開我就覺得很失望,我出來就跟被告講說你跟我講說司法途徑,結果你看你帶來見這個大律師,大律師跟我講沒有辦法,要給錢,他就跟我講,蘇錦鳳也在我旁邊她有聽到,他說師父你不要聽他的,他們這些律師都是正派律師,我們有我們自己的途徑,在這個過程當中有一段在咖啡廳,因為我這個法律程序在走的時候是委託高雄一位吳律師在幫我處理這個事情,他有跟我講師父不然這樣子,你把你高雄那位吳律師退掉,換我這邊的律師去處理,我肯定能夠把你的票要回來」、「蘇清水律師跟我講那些東西他也在場,他有聽到」、「我跟他講說蘇清水律師跟我講說這個沒有救了,你說司法,他說他那個是正派的律師,他們都是以正派的手段在做,我這個不一樣,你不用信他,反正我會對你處理就對了」、「我印象當中被告有說到一條龍這個詞」、「他是跟我講他能夠疏通法院的這個部分」、「我印象裡面一條龍有從他嘴巴講出來過,不然我不會那麼相信他能夠這樣子,說用司法途徑給我解決,因為之前黃鵬吉的問題,他都也沒有辦法處理」、「相信被告可以用疏通法院的方式一條龍來處理債務,是因為這樣子才支付他錢的」等語。依證人林仰松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確實曾向他表示,會用司法的途徑,讓債權不成立,可以1300萬元處理紫竹寺2600萬元的債務,並且帶林仰松去找蘇清水律師,了解到紫竹寺的債務問題正派的律師已經無法循司法途徑解決,只有被告自己的司法途徑才有辦法解決。並先後以要被告處理就要付130萬元,嗣後並以他已經疏通好了,四件事情加起來,一件就80萬,四件320萬為由,要求林仰松再匯款320萬元給被告。被告以正派律師已無途徑可以處理紫竹寺的債務,唯有被告可以處理,讓告訴人林仰松誤信被告有他自己的司法機關、自己的人脈,在那邊處理這個事情,因而依被告之要求先後匯款共450萬元給被告。然依證人林仰松證述,被告拿了錢以後,並沒有看到他做什麼事,債權人黃鵬吉依舊持確定的支付命令上門要求還錢,債權人王和順依舊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從而告訴人林仰松覺得遭被告詐騙,故而提出告訴。
㈡證人蘇錦鳳於偵訊中具結後證稱:「8月6日晚上在同一咖啡
店陳銘錫有講說他可以幫我們處理債權不成立,但是要配合他的律師,他要拿130萬,隔天我有匯款130萬元給他」、「他有說他有他的方法,他有他的門路,就是一條龍的方式,要配合他的律師,可以讓債權不成立,這是8月6日講的」、「從蘇律師那邊出來我們是有去咖啡店,蘇律師說我們不可能會贏,林仰松就很擔心,陳銘錫就告訴我說要我跟林仰松講說不用擔心,他有認識司法人員,可以用一條龍方式處理,那是在咖啡店講的」等語;嗣證人蘇錦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亦證稱:「因為那時候好像說債務是2600萬,然後他(指被告)好像說要處理就是可以幫忙處理1300萬,然後他就是要拿一成的那個錢」、「後來他有再要,他有一次是打電話的,說他上面已經有安排好了,然後就是要疏通,他有認識的法官還是什麼,有四件,就是一件要80萬,四件要320萬,然後已經疏通好了,要我們趕快匯錢給他,然後我們說我們沒那麼多錢」、「已經決定要給他處理的時候就匯130萬給他,然後匯完130萬給他之後過沒多久,他就電話催了,就說上面他已經疏通好了」、「他說他上面有認識的人,然後我們好像還有去蘇律師事務所。陳銘錫他有跟師父講,上面有認識的人」、「所謂的上面是指他有認識一些法官什麼的這樣。他說他有人,他可以去疏通」、「他有說到一條龍這個詞,是我親耳聽到他講到」、「他說他們那個都是正統的律師,他們不會去做這些,司法一條龍的這個事情」、「陳銘錫說上面開始要運作了,他說就是一個案件要收80萬,好像是法官那邊,法官那邊一個案件要收80萬,所以四個320萬」等語。證人為紫竹寺的當家,負責管理紫竹寺的財務,因委託處理紫竹寺對外債務事涉紫竹寺財務問題,故證人蘇錦鳳全程參與委託被告處理債務過程。依證人蘇錦鳳所述,被告確實曾跟林仰松說,他有他的方法,他有他的門路,就是一條龍的方式,要配合他的律師,可以讓債權不成立,也說過上面有認識的人,所謂的上面是指他有認識一些法官什麼的這樣,他說他有人,他可以去疏通等語,因而讓證人蘇錦鳳產生被告有認識法官,可以運作疏通法官,進而讓紫竹寺的債務不成立之想法,紫竹寺住持林仰松等人因而同意委託被告處理債務,並依被告之要求,先後給付130萬元、160萬元及160萬元,合計450萬給被告。
㈢次查,證人葉宸通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記得他(指被
告)說可以一條龍處理,他有在幫忙人家處理債務,因為紫竹寺有欠人家1000多萬的債務,他說他有很多種方法,其中一種方法是一條龍」、「住所談完一個月內他又在咖啡廳講,那時候就有講到2600萬的債務要用1300萬元來處理,他針對王和順的債務部分他有說可以一條龍處理」等語。證人周明杰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陳銘錫說他可以用1300萬元處理2600萬元的債務」、「他說他在司法界有熟人可以讓債權不成立,這樣才可以不用還錢,他說他曾經判決有罪都不用去執行就是因為司法界有熟」、「後來陳銘錫有講說他的司法關係有熟,他可以用一條龍方式處理,就是司法的基層到上層他都有熟,因為有四個債權人,要處理要一起處理,一個債權人要八十萬元,四個就要三百二十萬,林仰松告訴陳銘錫說其中有一個債權人,已經談好了,可不可以不用算,陳銘錫就說四個人要一起處理才可以解決」等語;另證人周明杰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證稱:「他只跟我講說就像我講的,他司法界有熟」、「一條龍的方式在當下的時候是沒有,但是就處理的方式像這樣子講的,就是他在司法界有熟,因為四個債權人一定要一起處理,所以一個人80萬,才會有320萬的這個數字出現,不然就像我剛才說的,那個阿吉就沒有欠到80萬,為什麼要拿到80萬」、「他當場沒有具體提到,但是他有把我叫到旁邊去說他有在處理、有在疏通了」、「第一次王聖文帶我去陳銘錫在大成路的家裡面,他曾經跟我講過他跟司法界很熟」、「司法一條龍我的解釋方式就是他跟司法界有熟,他有辦法以司法去疏通這些債權的問題」等語。證人葉宸通與周明杰均為紫竹寺之信徒,曾陪告訴人林仰松與被告接觸,依據其2人之證述,被告曾明確的向告訴人林仰松表示,被告與司法界有熟,可以協助紫竹寺,讓債權不成立,這樣才可以不用還錢,並舉其個人經判刑確定後可以不用執行,來取信於林仰松及證人,讓林仰松相信被告有能力可以透過所謂的司法途徑,解決紫竹寺的對外債務,並因而收取紫竹寺450萬元之報酬。
㈣依據上揭告訴人林仰松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以及證人
蘇錦鳳、葉宸通及周明杰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人林仰松為紫竹寺之住持,證人蘇錦鳳為紫竹寺之當家,並負責紫竹寺之財務,二人親自參與被告包攬解決紫竹寺對外債務問題甚深,且親自與被告洽談過如何解決紫竹寺之債務,而證人葉宸通及周明杰均為紫竹寺之信徒,陪同林仰松與被告洽談紫竹寺的債務解決問題,親自在場聽聞被告向林仰松等人之施用詐術,是以其4人所證述上揭被告利用紫竹寺主持林仰松急於解決紫竹寺對外積欠2600萬元債務,佯稱與司法界或司法高層熟識,可以循他自己的司法途徑,以司法一條龍的方式解決紫竹寺的債務問題,讓紫竹寺的債務不成立,以1300萬元解決紫竹寺2600萬元的債務,惟被告先求1300萬元的一成即130萬元作報酬,嗣後再以需要打點疏通上面的人為由,再次要求告訴人林仰松支付320萬元等情,均應可信其為真實。參以證人林仰松、蘇錦鳳、葉宸通及周明杰在此之前均與被告不認識,且無恩怨,而林仰松與蘇錦鳳均為出家僧人,受佛教戒律拘束,不敢妄語,且均具結擔保證述之內容為真實下,其4人當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理,從而本院認為證人林仰松、蘇錦鳳、葉宸通及周明杰所述均可採信為真實。
㈤又被告向告訴人林仰松佯稱可以代為解決紫竹寺的債務問題
,能以1300萬元解決紫竹寺對外的2600萬元債務。然依證人王和順於於偵查中證稱:「自稱七仔的人協同一個我不認識的人來新田二街我公司找我,說他是混黑白二道,且是紫竹寺師傅拜託來談協商債務。他想用威勢來嚇阻我,希望我跟他協商債務,但我說之以理,向他表明一千多萬元債務是有證據的。後來,他打電話又來表明希望我退讓,當作我的債權是捐給紫竹寺」、「沒有說,若師傅找我泡茶聊天,就可以免除全部債權,把債權當作捐給紫竹寺。那是七仔在電話中跟我說的。我不可能這樣說。因為那是1700多萬的債權,不可能無故拋棄」、「七仔找我前假扣押,七仔找我後我強制執行」、「七仔據我感覺他是做七逃(台語)的角色,希望主導案件,感覺他很有力的,可是實際上他都沒有跟我談到實質上如何處理債權」。證人王和順是紫竹寺的最大債權人,對紫竹寺有1700萬元的債權,依證人王和順上揭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固然有去找證人王和順洽談解決紫竹寺的債務問題,然被告不過是想利用其黑道背景,想用威勢來嚇阻證人王和順,希望王和順跟他協商債務,對此王和順並沒有應允,也沒有說過,若師父找他泡茶聊天,就可以免除全部債權,把債權當作捐給紫竹寺;甚至在被告找王和順談債務問題之前,王和順僅對紫竹寺進行假扣押,被告找王和順之後,王和順即開始強制執行。又證人王和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辯護人黃振銘律師問:他還沒還你錢的時候,有無委託陳銘錫去找你?)其實他的本名是不是叫陳銘錫我不知道,他的外號叫『阿七』,事實上紫竹寺還沒還我錢之前『阿七』有來找我,紫竹寺的林住持叫『阿七』,他的背景村子裡的人大概都知道,他來跟我談減額的事情,千真萬確」、「(問:這個『阿七』打電話也好,去找你也好,你是否知道他的意思是要找你談紫竹寺的債務事情?)沒有錯,但也沒有什麼東西,他接洽到我就是有直接表示是紫竹寺叫他來的」、「(問:他有表示希望你把紫竹寺、林仰松這裡的債務折成數?)是,說看能減多少,但是我一直不答應」、「問:但是你覺得要用另外的方式,你是否同意用捐錢的方式給紫竹寺來代替折減價額?)一開始我沒有這個意願,是『阿七』說他爸爸和我有認識,用這個來跟我說給他一個面子,我說好,那我捐獻,但是我捐獻一部分,剩下的錢紫竹寺要還我,我還跟他說,你要辦這個事情,要請紫竹寺住持出來跟我說,意思是我不要跟他多說什麼」、「(問:所以你有同意說要捐錢,但是你要求紫竹寺住持林仰松要來找你說,是否如此?)沒有錯,他沒有來找我談,我要捐部分的錢,剩下的錢要怎麼還我」、「(問:結果紫竹寺住持林仰松有無來找你?)從來沒有。而且林仰松根本,我說實在話,我捐錢不是很情願的捐錢,我心裡想說是為了他可以還我後面剩下的錢,我捐獻一些,坦白說就像有時候遇到了讓他減額,事實我不願意」、「(問:『阿七』在這個過程中,他都希望你要給他面子,用他的角度請你減輕債額,不然就是你要用捐錢的方式達成這個目的,是否如此?)對,他有這樣提起。其實我不是看『阿七』什麼大面子,是『阿七』說看在他父親和我有認識」、「(檢察官問:你剛才回答律師因為他一直去找你表明要處理你跟紫竹寺之間的債務?)是」、「(問:其實一開始你就覺得他的方式讓你心裡很不舒服?)對,千真萬確」、「(問:為何你會覺得心理不舒服,他想要解決的方式是什麼,可否說明一下?)我本來有跟『阿七』說,你們紫竹寺要說錢的事情,你們住持如果夠誠懇應該本人來跟我談,你叫人來好像要施壓我」、「(問:你為何會覺得他是在施壓你?)好像,我感覺是這樣」、「(問:他有無講什麼話讓你覺得不舒服,被施壓?)沒有,我說一句對『阿七』比較抱歉的話,因為我覺得『阿七』有黑道背景,所以他請人來,我說話可能比較過份」、「審判長問:你是說紫竹寺負責人林仰松?)是,那個住持、師父,因為他叫『阿七』來」、「問:現在要問你不舒服的原因,第一點你覺得他是找有黑道背景的人,第二點為何?)第二點就是,你要講什麼就本人來跟我講,錢的事情最敏感」、「(檢察官問:他去找你幾次,你有無明確跟『阿七』說如果要談,要林仰松當面出來跟你講?)對」、「(問:你有無請他回去轉達給林仰松?)我跟『阿七』說,我不要讓他沒面子,你從頭來跟我講,你又不能作主也沒有意義,你要叫林仰松出來,我不止講一次、」「(問:在你跟『阿七』接觸洽談的過程中,你有無跟他表示過如果林仰松願意來跟你談,你就同意免除一千多萬元的債務?)沒有」、「(問:絕對沒有?)沒有全部免除,林仰松和我談,我怎麼可能讓全部免除」、「(問:你只是說如果他願意出面跟你談,沒有說要免除?)對,一些跟寺廟做捐獻」、「(問:剛才你跟辯護人說有些債務用捐獻的方式來抵銷掉,這個主張不是你主動提議的,是『阿七』提議的,是因為他一直用他父親跟你認識的人情來拜託你給他一個面子,你才表示可以用捐獻的方式來談一些部分?)對、」「(問:所以這個方案不是你主動提的,是『阿七』提的?)我原來就不舒服,我對紫竹寺已經心情不好了,就是因為『阿七』說你和我父親有認識,讓後輩要求,做一個面子給他,我對紫竹寺感冒了,怎麼可能還要捐獻什麼」、「(審判長問:要用捐錢來折債務的金額,你並無跟『阿七』達成協議?)沒有」、「(問:用多少額度來減折債務的部分,你有無答應『阿七』?)三、五百萬元,七、八百萬元都可以談,要林仰松本身來跟我講」、「(問:你並沒有明確的答應『阿七』要折多少?)沒有明確,只是有提到」、「(受命法官問:因為『阿七』在本院審理中說過,他說他去找你談時你有答應他,只要林仰松出面跟你見一面,你願意把所有一千六百萬元的債務都免除,是否有此事?)這句話有偏頗,不一樣,我不可能整筆」「、(問:你有無答應他?)沒有」、「(問:剛才你說過,你認為林仰松沒有出面,你是林仰松是債務人,所以要跟你談債務的事情,應該是債務人出面,你是否認為如此?)表示他的誠懇。」、「(問:你認為為何『阿七』沒有資格跟你談債務的事情?)因為『阿七』本身根本就不是要作主,例如說捐獻書要寫給我,即我要捐獻的憑據,我不是要求說你一定要說我捐多少,我是要求有權勢的人來跟我講,重點是剩下的錢要怎麼還我」、「(問:你剛才有說要捐三、五百萬元,七、八百萬元,但你說要看紫竹寺要怎麼還剩下的錢,是否如此?)是」、「(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有能力還我剩下的錢,我才要決定要捐多少錢?)其實這個叫協商,你要叫我捐獻,也要我答應要捐多少,剩下的錢你要怎麼還我,最基本就是你要承諾說何時還我多少,如果可以一整筆還我更好」「、(問:要是他沒辦法還你錢,意思說他都沒有錢,算是你一千六百萬元全部都捐的話?)因為他沒有出面」、「(問:如果他這樣跟你說,你是否會看在師父或是佛祖的面子上,一千六百萬元就捐出去?)我真的沒那麼仁慈,因為我對紫竹寺叫『阿七』這種表示身份的人來,我已經很不開心了」、「(問:你的意思是紫竹寺找「七桃人」出來跟你談債務的事情,你已經不開心了?)是」、「(問:所以到底要不要捐錢、要捐多少,最重要的是紫竹寺要有還錢的計畫、承諾你才有可能捐錢,是否如此?)對」、「(問:『阿七』在跟你談債務的過程有無具體跟你說紫竹寺要如何還錢?)沒講那麼多。我沒印象,但是我印象中沒有說」、「(問:所以你印象中就是他只有跟你談要減額而已,可是沒有說減剩下的錢要怎麼還?)不是,他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減額」、「(問:減額之後剩下的錢要怎麼還沒有說?)因為他一開始來,我遇到他,說坦白的我對『阿七』也沒有想要跟他談」、「(問:你的意思是你知道他要來減額,所以後來你就避而不見,不想見他?)對。說一個事實,盡量能躲就躲。紫竹寺住持人身在佛門,我們不要說慈悲為懷,最基本的,你欠人錢要用正當的協商來找人談。第二點,『阿七』來找我要求這一點很簡單,你本人出來和我談,因為坦白說我不是很難溝通的,我有時候當理事長,幫人家喬事情的時候,大家可以以和樂為貴,所以我對紫竹寺的師父很不諒解,你人身在佛門,結果你先用這個方法,叫『阿七』,太不應該」等語。依證人王和順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對於紫竹寺找具黑道背景的被告去商談債務,已是感到不舒服,而被告指要求證人王和順減額,卻閉口不談如何還錢,因此證人王和順根本不想與被告商談。而所謂捐款給紫竹寺,是被告片面提出,證人王和順說是看在被告父親的面子上,曾表示要紫竹寺主持林仰松出面來談,而究竟要捐多少錢,紫竹寺要有還錢的計畫,若紫竹寺無法還錢,證人王和順是不可能全部債權捐給紫竹寺。是以,被告所謂幫紫竹寺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債務問題,不過是藉其黑道背景壓迫債權人王和順減免部分債權額,但實際上紫竹寺要如何償還債務,並沒有任何說明,從而證人王和順也沒有要對紫竹寺減額受償的意思。因此並非如被告所辯,是因為告訴人林仰松拒絕與證人王和順見面泡茶聊天,證人王和順才未依約免除紫竹寺的債務,而是被告自始未能向證人王和順提出紫竹寺將如何償還欠款之計畫,致使證人王和順認為被告無法代表紫竹寺,而無意願與被告商談。
㈥再者,紫竹寺共有4位債權人,除證人王和順有1700萬元債
權,為紫竹寺之最大債權人外,尚有債權人林榮輝,債權額約400多萬元、債權人黃鵬吉,債權額約90幾萬元以及債權人黃美雲,債權額約400多萬元,此業據告訴人林仰松於偵查中陳述在卷。依證人黃美雲於偵查中證稱:「(問:紫竹寺的林仰松是否曾請一位陳銘錫向你們討論如何償還債務?)紫竹寺完全沒有派人來,黃鵬吉有給我吳律師的電話,我主動打二次給吳律師,吳律師說林仰松人在國外、有一次說是在成大醫院住院,吳律師還說我很誠懇,林仰松會跟我處理,可是都沒有。也沒有阿七的人來找我」、「(問:可是陳銘錫都向紫竹寺收了處理費了,有可能不是本人來,而是委託第三人來找你們談債務?)從來沒有」等語;另證人林榮輝於偵查中證稱:「(問:紫竹寺的林仰松是否曾請一位陳銘錫向你們討論如何償還債務?)從來沒有人代表紫竹寺來找我談,是在民事訴訟期間有一位律師吳春生打電話給我說紫竹寺要跟我談處理債務,約在我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談,可是律師來一下就走,留下一位女士跟我談,但我們沒有談到什麼,該女士都諉稱不能決定任何事,只有那一次,沒有一位阿七仔的人找上我」、「(問:可是陳銘錫都向紫竹寺收了處理費了,有可能不是本人來,而是委託第三人來找你們談債務?)從來沒有」等語。依上揭2位證人之證述,被告從來沒有找過證人洽談處理紫竹寺積欠證人之債務。另證人黃鵬吉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陳銘錫有無與你聯絡?)陳銘錫只有打過一通電話,是在103年某一個星期六的晚上,跟我說要拿票回去,要以票的二成,我說不可能,這是工程款,我是做紫竹寺的工程,他說他知道我住在哪裡,要找我喝茶,有恐嚇的意思,後來他沒有來找我,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見過陳銘錫」等語。證人黃鵬吉之證述,固然被告曾打過電話找證人黃鵬吉談紫竹寺的債務問題,然被告要以債權額的2成來處理紫竹寺對證人黃鵬吉的債務,遭證人黃鵬吉拒絕,被告除出言恐嚇證人黃鵬吉外,再無與證人黃鵬吉聯絡。是以,依上揭證人黃美雲、林榮輝以及黃鵬吉之證述,被告並沒有幫助紫竹寺以及告訴人林仰松處理紫竹寺積欠證人之債務。
㈦綜上所述,被告明知紫竹寺對外積欠的債務業已經法院判決
確定,被告本身並無法再以所謂的法律途徑減免紫竹寺或告訴人林仰松的債務,卻利用紫竹寺住持及告訴人林仰松急於處理紫竹寺對外積欠2600餘萬元債務,又不希望被告以黑道方式處理而妨害到紫竹寺廟譽,遂向告訴人林仰松佯稱全台南市只有他有辦法處理,並以與司法高層熟識,可以司法一條龍之方式處理紫竹寺之債務,令其債務不成立,而得以1300萬元處理紫竹寺總額2600萬元之債務,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向被告要求1300萬元之一成即130萬元做為報酬。又被告為求加強告訴人林仰松對他的信賴,偕同告訴人林仰松帶著相關訴訟資料前去蘇清水律師事務所諮詢,經蘇清水律師看完訴訟資料後,告知相關案件已判決確定,就只能籌錢清償而已。告訴人林仰松在蘇清水律師告知只能籌錢還款後,被告再跟告訴人林仰松說,正派的律師已無法處理,他有他自己的司法途徑可以處理,利用林仰松於無可奈何之際,再次加深告訴人林仰松有關紫竹寺的債務唯有被告能夠處理的印象。以此詐術致使林仰松信其確有能力處理,而依約交付130萬元報酬,委託被告處理紫竹寺對外債務。嗣後佯稱要疏通打點「上面的人」,再向告訴人索取320萬元,惟被告除打過一次電話給證人黃鵬吉要求證人黃鵬吉減額八成債權額,以及向證人王和順要求減額處理債權外,別無其他所謂的司法途徑解決紫竹寺的債務。是以,被告以破壞司法風紀,假借可以疏通打點司法人員之「司法一條龍」,向告訴人詐騙共計450萬元之詐欺取財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辯護人辯稱本件係出於雙方委任契約云云,被告既出於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方式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即該當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因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委任之意思表示即可免除詐欺罪責,此部分辯解,並無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前後所為,均係本於一個詐欺行為決意接續實施,時間密接,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自恃有黑道背景,習於為他人處理民間債務,並從中獲取高額報酬,僅因告訴人林仰松是出家人,不希望被告以黑道方式處理紫竹寺的債務,竟以能疏通打點司法人員,用所謂的「司法一條龍」的方式處理紫竹寺的債務,來詐騙告訴人林仰松450萬元,除使告訴人因受其詐騙而受有450萬元之財產損失外,更因其以能疏通打點司法人員為其詐騙手法,嚴重損害司法廉潔及公正性、破壞司法威信,所生危害非輕,且詐騙所得高達450萬元,犯罪情節非輕,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有所悔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陳明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並育有2子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50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號 │債權人│├──┼───┼───┼────┼─────┼─────┼───┤│ 1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1月│ 1,00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徐│31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 2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2月│ 1,50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徐│28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 3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3月│ 75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徐│15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 4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3月│ 75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徐│31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 5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4月│ 1,50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徐│30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 6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1月│ 85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31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 7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2月│ 75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3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 8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2月│ 82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2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 9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2月│ 63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25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0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2月│ 88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28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1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3月│ 505,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1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2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3月│ 462,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12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3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4月│ 86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1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4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4月│ 58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2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5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5月│ 70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2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6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5月│ 80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健庭│30日 │ │ │ ││ │ │公司、│ │ │ │ ││ │ │徐敏凱│ │ │ │ ││ │ │、陳連│ │ │ │ ││ │ │首 │ │ │ │ │├──┼───┼───┼────┼─────┼─────┼───┤│17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6月│ 1,000,000│DA0000000 │王和順││ │林仰松│司、徐│30日 │ │ │ ││ │ │敏凱、│ │ │ │ ││ │ │陳連首│ │ │ │ │├──┼───┼───┼────┼─────┼─────┼───┤│18 │紫竹寺│健庭公│102年8月│ 1,500,000│DA0000000 │王和順││ │ │司、陳│31日 │ │ │ ││ │ │連首 │ │ │ │ │├──┼───┼───┼────┼─────┼─────┼───┤│19 │林仰松│無 │102年11 │ 1,400,000│YA0000000 │王和順││ │ │ │月30日 │ │ │ │├──┼───┼───┼────┼─────┼─────┼───┤│小計│ │ │ │17,237,000│ │ │├──┼───┼───┼────┼─────┼─────┼───┤│20 │林仰松│健庭公│102年1月│ 1,000,000│YA0000000 │黃美雲││ │ │司 │20日 │ │ │ │├──┼───┼───┼────┼─────┼─────┼───┤│21 │林仰松│健庭公│102年1月│ 1,000,000│YA0000000 │黃美雲││ │ │司 │31日 │ │ │ │├──┼───┼───┼────┼─────┼─────┼───┤│22 │林仰松│健庭公│102年3月│ 625,000│YA0000000 │黃美雲││ │ │司 │25日 │ │ │ │├──┼───┼───┼────┼─────┼─────┼───┤│23 │林仰松│紫竹寺│102年2月│ 930,000│YA0000000 │黃美雲││ │ │、健庭│25日 │ │ │ ││ │ │公司 │ │ │ │ │├──┼───┼───┼────┼─────┼─────┼───┤│小計│ │ │ │ 3,555,000│ │ │├──┼───┼───┼────┼─────┼─────┼───┤│24 │紫竹寺│健庭公│101年12 │ 2,000,000│DA0000000 │林榮輝││ │ │司、郭│月31日 │ │ │ ││ │ │碧惠 │ │ │ │ │├──┼───┼───┼────┼─────┼─────┼───┤│25 │林仰松│健庭公│102年2月│ 930,000│YA0000000 │林榮輝││ │ │司、郭│15日 │ │ │ ││ │ │碧惠 │ │ │ │ │├──┼───┼───┼────┼─────┼─────┼───┤│26 │林仰松│健庭公│102年4月│ 900,000│YA0000000 │林榮輝││ │ │司、郭│30日 │ │ │ ││ │ │碧惠 │ │ │ │ │├──┼───┼───┼────┼─────┼─────┼───┤│小計│ │ │ │ 3,830,000│ │ │├──┼───┼───┼────┼─────┼─────┼───┤│27 │林仰松│郭碧惠│102年6月│ 940,000│ │黃鵬吉││ │ │ │10日 │ │ │即鴻聯││ │ │ │ │ │ │企業社│├──┼───┼───┼────┼─────┼─────┼───┤│小計│ │ │ │ 940,000│ │ │├──┼───┼───┼────┼─────┼─────┼───┤│合計│ │ │ │25,56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