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慶璋被 告 吳桂蓮上二人共同 王奐淳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411號、第14438號、第15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慶璋、吳桂蓮共同犯附表㈠各編號所示詐欺罪,各處如附表㈠各編號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黃慶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成豐嘉有限公司」(下稱成豐嘉公司,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負責人,吳桂蓮為黃慶璋之配偶,亦為成豐嘉公司主要股東,平日協助黃慶璋處理成豐嘉公司之事務,2人為成豐嘉公司對外、對內實際經營事務之人,成豐嘉公司營業項目為服飾品批發業、成衣業、服飾品製造業、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等,黃慶璋及吳桂蓮因成豐嘉公司曾標得警察機關之制服採購案,而知悉各警察機關每年固定會編列預算為每位員警購置制服,然並非每位員警每年均有更換制服需求,2人遂認有機可乘,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南市警局)於民國104年2月17日,
公告辦理「員警制服暨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標案案號104A0320(下稱南市員警制服採購案)」,成豐嘉公司於104年3月20日以員警制服每套單價4530元,契約總價1842萬870元標得上述採購案。黃慶璋及吳桂蓮均明知履約標的應依成豐嘉公司與南市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書所載,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黃慶璋於104年期間至南市警局各處所量製制服時,竟向不知採購契約內容之員警佯稱:若不願量製每年制式服裝,可選擇另一非知名品牌SPAR廠牌便衣外套(進貨成本每件為750元),使不知採購契約內容之員警同意不量製制服,改換取外套乙件,以此方式替代契約所規範之標的,成豐嘉公司在應量製「員警制服」之2717人中,共換取2199人,並於104年9月25日驗收前之不詳時日,就未套量制服尺寸而欲更換成2199件外套部分,以成豐嘉公司庫存或製作大眾化尺寸之員警制服混充之,使南市警局由副局長率隊之高義正、顏振盛等驗收人員,於104年9月25日至成豐嘉辦理驗收時,陷於錯誤,以為黃慶璋係依契約規定施作,且驗收合格之標的與日後實際交付予各員警之制服二者相同,因而製作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文書且同意驗收。黃慶璋、吳桂蓮於通過驗收後,即將上述2199人之制服換成SPAR便衣外套寄交予各員警,並向南市警局請款1,821萬8,310元貨款,總計共向南市警局詐取996萬1470元(計算式:2199人Ⅹ4530元,此係不考慮成本及應得利潤之計算方式)。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東縣警局)於104年間辦理員警制
服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0000(下稱東縣員警制服採購案),成豐嘉公司於104年4月2日以每套單價4,866元,契約總金額為454萬9,710元得標(預估數量為935套),黃慶璋及吳桂蓮均明知履約標的應依成豐嘉公司與東縣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書所載,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黃慶璋於104年期間至東縣警局各處所量製制服時,竟向不知採購契約內容之員警佯稱:若不願量製每年制式服裝,可選擇另一非契約標的之皮爾卡登便衣外套(進貨成本男款每件為850元,女款為900元),部分員警因而同意不量製制服,改換取外套乙件,以此方式替代契約所規範之標的,共換取370人,並於104年9月15日驗收時,就未套量制服尺寸而預計更換成370件外套部分,先以成豐嘉公司庫存或製作大眾化尺寸之員警制服混充之,使東縣警局之驗收人員李建宏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黃慶璋及吳桂蓮係依契約規定施作,且驗收通過之標的即為日後實際交付予各員警之制服,因而製作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文書後且同意驗收。黃慶璋、吳桂蓮於通過驗收後,即將上述370人之制服換成皮爾卡登便衣外套寄交予各員警,並向東縣警局領取434萬472元貨款(實際數為892套),總計共向東縣警局詐取詐取180萬420元(計算式:370人Ⅹ4,866元,此係不考慮成本及應得利潤之計算方式)。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下稱竹縣警局)於104年間辦理員警制
服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下稱竹縣員警制服採購案),成豐嘉公司於104年5月26日以每套單價3,788元得標,黃慶璋及吳桂蓮均明知履約標的應依成豐嘉公司與竹縣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書所載,不得自行變更契約,然黃慶璋於104年期間至東縣警局各處所量製制服時,竟向不知採購契約內容之員警佯稱:若不願量製每年制式服裝,可選擇另一非契約標的之SPAR便衣外套,部分員警因而同意不量製制服,改換取外套乙件,以此方式替代契約所規範之標的,共換取461人,並於104年10月28日驗收時,就未套量制服尺寸而欲更換成461件外套部分,先以成豐嘉公司庫存或製作大眾化尺寸之員警制服混充之,使竹縣警局之驗收人員莊岳樽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黃慶璋及吳桂蓮係依契約規定施作,且驗收通過之標的即為日後實際交付予各員警之制服,因而製作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文書,且同意驗收。黃慶璋、吳桂蓮於通過驗收後,即將上述461人之制服換成SPAR便衣外套寄交予各員警,並向竹縣政府領取360萬6176元貨款(實際數量為952套),總計共向竹縣警局詐取174萬6268元(計算式:461人Ⅹ3,788元,此係不考慮成本及應得利潤之計算方式)。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高市警局)於104年間辦理員警制
服採購案,標案案號:104G-014p(下稱高市員警制服採購案),成豐嘉公司於104年10月1日以總價11,450,918元得標,黃慶璋及吳桂蓮均明知履約標的應依成豐嘉公司與高市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書所載,不得自行變更契約,然黃慶璋於104年期間至高市警局各處所量製制服時,竟向不知採購契約內容之員警佯稱:若不願量製每年制式服裝,可選擇另一非契約標的之便衣外套等語,部分員警因而同意不量製制服,改換取外套乙件,以此方式替代契約所規範之標的,預計換取3468人。嗣黃慶璋、吳桂蓮於105年5月9日遭搜索約談,且經新聞媒體報導,高市警局承辦人員因而獲悉,黃慶璋及吳桂蓮始未再為後續將員警制服更換成便衣外套之行為,因而未能詐欺得逞。
㈤案經檢舉後,經警於105年5月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
慶璋、吳桂蓮住處及上開公司處所搜索後,扣得相關帳冊、電腦文件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暨內政部警政署移送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慶璋及吳桂蓮固坦承於南市警局、東縣警局、竹縣警局驗收合格後,將履約標的更換成便服外套,及前往高市警局各處所量製制服時,共有3468人同意將制服更換成非契約標的之便衣外套,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意,被告2人之辯護人並辯護稱:㈠被告2人與前開警察局簽約之採購案,皆有依約製作符合契約數量、品質之制服,且經南市警局、東縣警局及竹縣警局驗收合格,故對前開警局並未施用詐術,或使警察局陷於錯誤,而置換外套予員警僅為了供更好之服務,以利市場競爭,此為被告單獨與各該置換外套員警之互易契約,員警皆知道有制服存在,仍決定置換外套,更無陷於錯誤等情,且員警雖證述係被告主動告知可以更換,然因員警均為公務員,可能會受到懲處,究竟是否真為被告主動表示的,應再斟酌。況且以臺南市2700餘位員警,竟有2000餘人要換成便衣外套,高雄市4000餘位員警則3400餘人要更換,被告何德何能,一個個去說服這麼多人。
㈡再者,被告實際上有確實套量及製作,並非以庫存來冒充,至於被告在電腦中,有註記「99」部分未有尺寸之登載,係因該等警員均係表示要更換便服外套,因此被告套量回來後,才未登載尺寸;又因為制服之製作,每年不見得一定會相同,且各警局間,例如本案之臺南、臺東、新竹及高雄,彼此製工亦非完全相同,只要有一小部分不同,驗收就不會通過,所以不可能以庫存來抵充要履約之貨品,縱使尺寸、製工及布料相同,被告也不可能先預知,提前製作庫存以供將來予各警察局運用,再依證人證述,各警局均係公開招標,被告能否得標並不確定,如何會冒險製作庫存。㈢至於被告黃慶璋在警詢時所稱「數量是正常的,有現做的或以前的貨都有,不夠的我會再加製大眾化尺寸,我買布給工廠做,目的就是為了要順利通過廠驗及樣本檢驗」,其實大部分制服均為現做的,被告所指「以前的貨」,係指備貨,因為被告承接一個案件,不會僅製作剛好數量之衣服,為了預防日後履約上可能出現之問題,一定要多做一些,那些備貨先前並未使用過,因此亦屬全新之衣服。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454號,該案係一個承接警政署防彈背心之施作,被告有積極提出經公證處認證之文書,保證貨品係在82年間製作的等情,然後來經查證並非事實,該案承辦法官亦認被告之行為與契約不符,違反約定,然此是否會構成詐欺罪?該案承辦法官認為不會,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詐欺罪需有施用詐術,一開始就使人陷於錯誤,並造成別人之損害,而本案並沒有任何一位員警受騙說僅有外套可領,而係有制服及外套供員警選擇,是警員自願換成外套,如此有造成何人損失?倘今日履約時全按照契約標的交付,日後員警跑來向被告更換,被告是否會構成詐欺?其實此兩種狀況結果應該相同,被告僅為省略再多負擔一個郵寄之費用去為交換之行為,縱認為被告客觀上之行為可議,因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故意。㈣另公訴意旨認高雄市警察局之制服採購案,係因被告於105年5月9日遭受搜索,及經媒體報導後,高雄市警察局才以成豐嘉公司所製作之制服材料未符合標準之理由,而認定被告未完成履約程序,然被告究竟係以何種方式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陷於錯誤,卻毫無論述或舉證。㈤被告會讓員警更換制服,目的僅係為了提供更好之服務,倘被告完全不讓員警有選擇之機會,也許明年、後年就無法參與競標,此為被告為求生存而不得不為之方式,且此方式倘未為大家接受,或係被告去逼迫的話,不可能有這麼多員警要更換。被告並未施用任何詐術,在驗收階段,被告有確確實實履約,僅在交付階段更換掉,而在交付階段,被告與員警之間應該又是另一契約,是被告之行為與詐欺之構成要件不符,本案應僅為民事糾紛,被告未按債之本旨來履行,所應負之責任應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亦有意與各警察局和解,然僅就SPAR夾克而言,被告定價為一件6980元,臺南市警察局鑑價後認為一件為1100元,差距太大,而相差之部分都認屬於被告之不法利得,被告無法負擔,因此未能達成和解。辯護人原亦建議被告乾脆將原先置換之員警制服再交回去予各警局,然因被告已另為捐贈,歸還原物亦有其難處。
二、經查:㈠被告黃慶璋及吳桂蓮分別為成豐嘉公司之對外及對內實際經
營者,成豐嘉公司營業項目為服飾品批發業、成衣業、服飾品製造業、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等,而成豐嘉公司於104年3月20日以員警制服每套單價4530元,總價1842萬870元標得南市警局之員警制服採購案(標案案號104A0320,請領金額依實際施作件數計)、於104年4月2日以每套單價4,866元,契約總金額為454萬9,710元標得東縣警局之員警制服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00000,預估數量為935套,請領金額依實際施作件數計)、於104年5月26日,以每套單價3,788元標得竹縣警局之員警制服採購案(標案案號:0000000)及於104年10月1日以總價11,450,918元標得高市警局之員警制服採購案(標案案號:104G- 014p,請領金額依實際施作件數計)。嗣黃慶璋前往南市、東縣、竹縣及高市各警局處所套量時,即已知悉驗收合格後,實際交付予各警員之衣服,南市警局共有2717名警員將改成非契約標的之SPAR便衣外套、東縣警局共有370名警員將改成非契約標的之皮爾卡登便衣外套、竹縣警局共有461名警員將改成非契約標的之SPAR便衣外套、高市警局共有3778名警員將改成非契約標的之便衣外套,之後2人再分別向輝榮企業有限公司及皮爾卡登代理商佳碁公司訂購SPAR便衣外套(進貨成本每件為750元)及皮爾卡登外套(進貨成本男款每件為850元,女款為900元)。驗收時,均係以合於契約約定之數量及規格供各警局驗收,迨驗收合格後,再換成非契約標的之便衣外套,送交予各派出所,並向南市警局領取貨款1821萬8310元、向東縣警局領取貨款434萬472元及向竹縣警局領取貨款360萬6176元。另高市警局承辦人員於成豐嘉公司遭搜索後,已通報各員警不得將員警制服更換成便衣外套,黃慶璋及吳桂蓮因而未完成後續更換之行為等情,除據被告2人供承綦詳,並經證人即承辦南市、東縣、竹縣及高市員警制服採購案之人員高義正及顏振盛(南市警局)、李建宏(東縣警局)、莊岳輝(竹縣警局)及陳順嘉(高市警局)、輝榮公司業務何政昌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南市警局、東縣警局、竹縣警局及高市警局員警制服採購案之招標公告、投標文件、決標紀錄、契書約、服裝量身清冊、驗收紀錄、財務結算驗收證明書、輝榮企業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10日函及扣案之帳冊、電腦紀錄及便衣外套等在卷可資參佐。前開電腦紀錄中,標註「99」即為套量時已同意更換成便衣外套,其中南市警局部分總計有2717人、東縣警局有370人、竹縣警局有461人、高市警局則有3468人等情,亦據被告2人供述明確,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2人雖否認詐欺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
⒈依下述成豐嘉公司與各該警察機關所簽訂之契約文書所載、
相關承辦人員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可知所謂履約,不僅止於驗收,尚包含交付契約標的,而不論係SPAR或皮爾卡登便衣外套,均非契約之履約標的,被告2人不得自行將履約標的變更為SPAR或皮爾卡登便衣外套,且相關承辦人員均不知驗收合格後,履約標的有部分已更換成便衣夾克:
⑴依成豐嘉公司與南市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所載,第二
條履約標的「㈠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契約規定地點(處所)、期間內,依契約所定之規格、功能、處所,履行「員警制服暨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標的之交付。㈡...」,第十六條契約變更及轉讓「㈠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_天...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之相關文件...㈡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㈣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㈦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而南市警局就「員警制服暨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中已明文規定「員警制服部分:⒈男員警制服:夏季甲式警便服上衣及長褲、夏季乙式警便服上衣及長褲、冬季常服上衣及長褲及冬季便服上衣及長褲、⒉女員警制服:夏季甲式警便服上衣及長褲、夏季乙式警便服上衣及褲裙、冬季常服上衣及長褲及冬季便服上衣及長褲」、「行政人員服裝部分:男西裝、女套裝各1套(每套均含外套、褲)、長袖襯衫各1件」。
⑵依成豐嘉公司與東縣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所載,第二
條履約標的「㈠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經本局各需求同仁套量後就下列服裝選項擇一製作:⒈內勤員警(含刑事人員)及行政人員服裝:男行政人員服裝每套包含:⑴禦寒外套-羊毛夾克⑵襯衫1件⑶長褲1條,共計3件。女行政人員服裝每套包含:⑴禦寒外套-羊毛夾克⑵襯衫1件⑶長褲(裙子)1條,共計3件、⒉男警制服,每套包含:⑴冬季便服上衣1件⑵夏季甲式便服上衣(長袖)1件⑶夏式乙式便服上衣(短袖)1件⑷冬季便服長褲1條,共計4件、⒊女警制服,每套包含:⑴禮服1件⑵夏季甲式便服上衣(長袖)1件⑶夏式乙式便服上衣(短袖)1件⑷禮服裙子1條,共計4件、⒋交通警察服裝,每套包含:⑴皮質冬季便服上衣1件⑵夏季便服長褲1件、第十六條契約變更及轉讓「㈠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_天...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之相關文件...㈡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㈣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㈤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⑶依成豐嘉公司與竹縣警局所簽訂之104年度採購員警服裝案
契約所載:第二條履約標的「㈠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⒈第1組項:男性員警內勤(含刑事人員)製發西裝上衣、長袖襯衣各1件、短袖襯衣及西褲各2件。⒉第2組項:女性員警內勤(含刑事人員)製發套裝1套(含上衣及長褲)、長袖襯衣各1件、短袖襯衣及裙子各2件。⒊第3組項:男性員警製發冬季警便服(或擇警常服)1件、冬長褲1件、夏季甲式襯衫1件、夏季乙式襯衫2件、夏長褲2件。⒋第4組項:女性員警製發冬季警便服(含長褲1條){女性員警可擇禮服(含裙子1件-「2片裙式,夏服布料)1套}、夏季甲式襯衫1件、夏季乙式襯衫2件、夏季長褲裙或長褲2件。...㈡式樣、規格:詳機關樣品服裝、布料規格表及製作說明表」、第十六條契約變更及轉讓「㈠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_天...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之相關文件...㈡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㈣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㈦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⑷依成豐嘉公司與高市警局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所載,第二
條履約標的「㈠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104年度員警制服採購案招標文件...」、第十六條契約變更及轉讓「㈠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_天...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之相關文件...㈡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㈣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㈦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而高市警局於「104年度員警制服採購案」需求暨補充說明書中已明文規定採購之品項為「1夏季長袖警便服(男)、2夏季短袖警便服(男)、3夏季警便服褲(男)、4冬服上衣(男)、5夏季長袖警便服(女)、6夏季短袖警便服(女)、7夏季警便服褲或褲裙(女)冬服上衣」。
⑸再者,證人即南市員警制服採購案之承辦人員高義正於本院
亦證述:此案我負責招標採購,本案採購標的有制服及便服,沒有包含SPAR軟殼衣夾克,且契約亦無規定可以更換成SPAR軟殼衣夾克,驗收當天亦無看到SPAR軟殼衣夾克,亦未接獲廠商告知說事後要做SPAR軟殼衣夾克更換。104年度有簽過變更契約議定書,內容大概是如果員警不要外套的話,可以換做契約裡同價格之襯衫、褲子等語、證人顏振盛於本院證述:我目前擔任臺南市警察局後勤科技士,104年度員警制服暨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我是擔任需求單位承辦人,採購契約標的只有制服及便服,沒有包含SPAR軟殼衣夾克,依契約約定不可以換成SPAR軟殼衣夾克,驗收當天,是用隨機抽驗的,抽驗裡面沒有看到軟殼衣夾克,事後怎麼跑出來的,我也不知道,抽驗時沒有看到契約以外之物品,現場也沒有看到軟殼衣夾克,驗收時看到之衣服與之後實際發放之衣服應該相同,如果我們發現有更換SPAR軟殼衣夾克,一定會停止付款等語;證人即東縣員警制服採購案之承辦人員李建宏於本院證述:我現在擔任後勤科財務股股長,我有全程參與該採購案,當初採購契約標的是制服及便服,沒有包含軟殼衣夾克,員警也無向我反應說他們事後有去做更換,驗收當時亦沒有看到軟殼衣夾克,就我所認知,驗收當時看到之衣服與日後實際發放之衣服要一樣,僅能修改,不能更換等語;證人即竹縣員警制服採購案承辦人員莊岳樽於本院證述:我現任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後勤科警務人員,該採購案我是從中間參與的,招標時我沒有參與,有參與驗收,採購契約標的只有制服及便服,沒有SPAR軟殼衣夾克,驗收時也沒有看到軟殼衣夾克,我不知道是何被更換的,我是看新聞才知道此事,若發現廠商有做更換,按照契約就驗收不合格,要等到全部交付相同等質量之標的以後,才算是驗收合格等語明確。
⑹另被告黃慶璋於警詢供稱:承辦人員並不知道我將制服換發
成便衣外套,我沒有將外勤員警更換SPAR軟殼衣夾克載明在竣工文件資料內,完工資料都是寫制服,不會將更換紀錄寫上去,因為要符合驗收規範,只好全部都寫制服,因為依契約不能更換,寫為正常交貨才有辦法通過驗收,除臺南市規定員警制服不得更換外,其他縣市也一樣規定不行等語、被告吳桂蓮於警詢亦供稱:警察局後勤科不知道我們同意員警將制服更換成夾克等語。
⒊被告黃慶璋於前往各該縣市警局套量時,係主動向員警表示可選擇員警制服,或更換成便衣外套等情:
⑴業據證人即東縣警局員警蘇嘉裕於警局證述:套量時得標廠
商員工向我說員警制服可以換領便服等語;林秀壯於警局證述:套量現場已有制服及便衣外套,現場員工告知我,若不量制服可以套量便衣外套,所以我便選便衣外套等語;黃元鴻於警局證述:套量現場有制服也有便服,套量人員主動跟我說不量制服可以量便服,所以現場我是量便服,收到時打開就是當初量之便服等語、竹縣警局員警陳木坤於警詢證述:廠商說明要套量制服就套量制服,不套量制服就套量外套,套量衣物均放置三樓禮堂,由員警自行套量適合尺寸,再向廠商告知哪種顏色及尺寸等語;秋孟君於警局證述:套量時只填寫概略尺寸,廠商現場說可以換便服,套量現場有制服及便服樣式,因為每年套量制服,制服很多了,且現場廠商主動說可以換便服,所以我就換了等語、許德海於警局證述:套量時,廠商現場說可以換便服,套量現場有制服及便服樣式,因為我有很多制服,且現場廠商說可以換便服,所以我就換了等語;高市警局員警盧昭然於警局證述:我記得現場有制服,還有便服,廠商就跟我說要量制服就量制服,不量制服也可以套量便服,當時我就選擇套量外套等語;南市警局員警蕭玄益於警詢證述:104年間是去安南派出所套量,桌上有放制服及外套,公開給我們選,套量人員問我們需要什麼就套量什麼,我想說制服已經夠多了,當時就選擇外套,只有套量外套尺寸,沒有套量制服尺寸等語、奚翠蘭於警詢證述:我是到第二分局去套量,事先我並不知道警局與廠商如何訂契約,現場桌上擺了很多制服及外套,廠商將制服及外套,請我們二選一,後來我收到之衣服廠牌是SPAR等語、鄭枝永於警詢證述:套量時我到分局去,桌上擺了很多制服及外套,廠商主動說不量制服,可以換成SPAR外套,制服及外套二選一,我當時只套量外套尺寸,沒有套量制服尺寸等語、郭志儀於警詢證述:套量時我到交通大隊會議室去,桌上擺了很多制服及外套,廠商主動說不量制服,可以換成SPAR外套,制服及外套二選一,我印象中當時有套量尺寸,廠商說形式上還是要套量,要報給上級等語綦詳。
⑵復有蒐證光碟一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無訛(結果如附
表㈡,影像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5至51頁),被告黃慶璋亦承認光碟影像中與警員對話者為其本人等語,由上開對話,明顯可見係被告黃慶璋主動告知可選擇製作員警制服或更換成便衣夾克,其否認有主動告知云云,無足採信。
⒊套量當天,預計更換衣服之員警未為套量制量尺寸,驗收當
天,被告2人係以庫存或製作大眾化規格之制服充作契約標的以供驗收等情:
⑴依被告黃慶璋於警詢供稱:這些要將制服更換為SPAR軟殼衣
夾克之員警,他們自己報尺寸、顏色資料給我,這沒有正式套量過,我直接寫尺寸顏色套量清冊上註記為72A、73A、74
A、82A、83A,南市警局更換之2199件,我都有正常的員警制服提供給廠驗人員清點數量跟品質,不需要躲避抽驗,數量有現做的或以前的貨都有,不夠的我會再加製大眾化尺寸,我買布給工廠做,目的就是為了要順利通過廠驗及樣本的檢驗。整套制服成本為3800元,原本我每套賺700多元,但是因為有更換成SPAR軟殼衣夾克,所以我可以將製作好之制服再利用並未實際有將這些員警制服送出去等語,另被告吳桂蓮於警詢亦供稱:員警在套量制服當下,有表示說要換成一般外套,我們就不會套量員警之尺寸,我們自己將員警制服尺寸寫上去,寫15號半或16號半等,胸圍、長度,我們就是寫標準尺寸。員警寄回給我們之制服,如果下一個案子有人尺寸相符就可以使用,如果不相符就堆放那裡,因為後來用在其他案子,就都出貨出去了等語。
⑵核與證人即竹縣警局員警陳木坤及南市警局員警鄭枝永於警
局證述,未實際套量制服尺寸等情相符。參以證人高義正於本院證述:驗收時沒有實際比對尺寸等語、證人李建宏於本院證述:驗收時,僅會驗布料及製工,不會去核對個人尺寸,因為有第二階段要交給個人領用,個人會試穿,就以當事人為準等語、證人莊岳樽於本院證述:驗收時,只看規格、製工、款式有無一樣,不會特別做尺寸之確認等語。是驗收時,既未有個人尺寸之檢驗,被告2人以庫存或大眾化尺寸之制服供驗收,驗收人員自無可能察覺。
⑶被告2人於本院雖更改前述,辯稱:每年制服規格不完全相
同,無法以庫存之制服供驗收云云,惟依證人高義正於本院證述:員警制服於103年度及104年度均大同小異,僅有些微修正等語,另再參諸卷附東縣警局於103年度及104年度員警制服在成分、紗支、組織、密度、重量、維水率、色差、染色堅牢度及抗起毬性方面,均相同(見本院卷一第189至312頁)、竹縣警局102年度至104年度員警制服布料規格及製作說明之差異:在布料規格方面,102、103年度布料規格相同,惟104年冬服布料抗拉強力、撕裂強力有提高品質標準(微調),襯衣布料於抗拉強力提高標準(微調)、增加水洗後布面外觀及游離甲醛含量檢驗,警便服褲布料於重量、抗拉強力標準亦提高(微調);在製作說明方面,102、103年製作說明幾乎無差異,惟104年在縫製說明上將量製尺寸一律統一為公分(先前吋、公分混用),並增加公差+-值,部分縫製數值標準微調(見本院卷二第1至137頁背),顯見各該警局每年員警制服之規格有時完全相同或僅有些微差異,被告2人之庫存制服,並非完全無法於驗收時,混充再利用。況且,依前述成豐嘉公司與各該警局簽訂之契約書,均有約定契約標的有瑕疵時,可採行減少契約價金,且高市警局員警制服暨行政人員服裝採購案承辦人員陳順嘉於本院證述:第一次驗收不合格之原因係布料規格水洗後,布面外觀防皺差了0.5,此部分我們有函文廠商要如何處理,廠商回文說要減價收受,本案後來有驗收完成,是以減價驗收方式來完成驗收的等語。顯見不合規格之制服既非完全無法通過驗收,被告2人事後以每年制服規格不完全相同云云,否認以庫存制服充作履約標的,委無足採。
⒋綜上所述,被告2人明知所謂履約,非僅指驗收時應符合契
約規定之製工及布料規格,且包含交付時亦應以驗收通過之物品交付之,不得變更標的內容,否則無法領取價金,竟於套量時即預計不依契約履行而仍領取價金之意,且為防止承辦人員發現,達到順利通過驗收之目的,更以庫存或製作大眾化尺寸之制服混充之詐術,使承辦人員誤以為驗收時所見之衣服即為日後交付至員警之衣服,迨驗收合格後,再換成非契約標的送達至各員警,並向南市、東縣及竹縣警局領取契約所約定之金額,造成各警局支付龐大價金,卻無法達到使員警更換合用制服之目的,高市警局幸因及時發現,而未能更換便服夾克得逞,被告2人之行為自已構成犯罪。
⒌辯護人雖舉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案例,然
該案檢察官係認該案被告有以舊貨充新品,並偽造不實文書證明係新品,向警政署標得防彈衣之採購契約,法官經審理後,認被告所提出之證明文件並非不實,且所提供之防彈衣板亦無何不能使用或重大瑕疵,而認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或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該案案情與本案完全不同,本案被告2人有積極施用詐術,欺瞞驗收人員而通過驗收,私下卻以偷天換日之手法便換履約標的,然仍領取了應以員警制服為履約標的之價金,二案自無法相提併論,辯護人爰引該案,顯然無法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本案被告2人所辯,均無足採,其等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犯罪事實一㈠至㈢,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犯罪事實一㈣,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一㈣,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未至取得財物之結果,均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被告2人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均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途徑取財,竟施用詐術,並獲取
高額之不法利益,造成南市、東縣及竹縣警局龐大之損失,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黃慶璋無前科之素行,2人犯後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於本案參與程度相同,2人現均待業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㈢沒收⒈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及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參照該條立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⒉經查:被告2人共向南市警局詐取996萬1470元,向東縣警局
詐取180萬420元,向竹縣警局詐取174萬6268元(計算式前如前述,且均不除成本及利潤),上開款項均未扣案。再依被告2人審理中均供述,上開款項均係共同花用等語,被告2人對於前述不法利得,顯然享有共同處分權限,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53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等判決意旨,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2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偵查起訴,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附表㈠┌─┬─────────┬──────────────────────┐│編│ 犯罪事實 │ 宣告刑及沒收 ││號│ │ │├─┼─────────┼──────────────────────┤│⒈│如事實欄一㈠ │黃慶璋、吳桂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壹年陸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 │ │拾元,共同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共同追││ │ │徵之。 │├─┼─────────┼──────────────────────┤│⒉│如事實欄一㈡ │黃慶璋、吳桂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壹年。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肆佰貳拾元,││ │ │共同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共同追徵之。│├─┼─────────┼──────────────────────┤│⒊│如事實欄一㈢ │黃慶璋、吳桂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壹年。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貳佰陸││ │ │拾捌元,共同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共同││ │ │追徵之。 │├─┼─────────┼──────────────────────┤│⒋│如事實欄一㈣ │黃慶璋、吳桂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 │ │徒刑柒月。 │└─┴─────────┴──────────────────────┘附表二┌─┬───────┬────────────────────────────┐│編│ 錄影時間 │ 勘驗內容 ││號│ │ │├─┼───────┼────────────────────────────┤│⒈│104年5月14日 │蒐錄畫面為員警於警局外停好機車,進入警局前員警看到一台黑││ │13時22分8秒至 │色自小客車車頭朝外停在警局外,並唸出其車牌號碼為「AJZ-00││ │13時22分44秒 │91」,隨即進入警局內。 │├─┼───────┼────────────────────────────┤│⒉│104年5月14日 │警員:量衣服在哪裡?(此時看到業者將衣服攤放在一進警局左││ │13時22分45秒至│ 側辦公桌上) ││ │13時24分43秒 │業者:要量衣服嗎? ││ │ │警員:嘿。 ││ │ │業者:哪一單位? ││ │ │警員:我安順所。 ││ │ │業者:安順。 ││ │ │警員:三分局。 ││ │ │業者:三分局,來,安順。 ││ │ │業者:你要作制服還是換夾克? ││ │ │警員:什麼樣子的夾克? ││ │ │業者:這,這軟殼衣。 ││ │ │警員:軟殼衣歐。這有沒有防水? ││ │ │業者:這防水的,防水設計的。 ││ │ │警員:這有沒有GORE-TEX的布? ││ │ │業者:這防水設計的。 ││ │ │警員:這…這一件嗎? ││ │ │業者:一件。 ││ │ │警員:這是那個GORE-TEX… ││ │ │業者:軟殼衣,防水設計的軟殼衣。 ││ │ │警員:這騎機車不錯。這有沒有GORE-TEX的布? ││ │ │業者:軟殼衣,不是GORE-TEX,GORE-TEX只是一個品牌,這不是││ │ │ GORE-TEX的牌子。 ││ │ │警員:GORE-TEX是一種塗料吧。 ││ │ │業者:品牌。 ││ │ │警員:這有沒有牌子? ││ │ │業者:有啊,有牌子啊…(聽不清楚)。 ││ │ │警員:不曾聽過。看一看。 ││ │ │警員:制服作幾套? ││ │ │業者:制服,三件褲子四件衣服,四件褲子三件衣服。三件長褲││ │ │ 就四件襯衫,四件長褲就三件襯衫。 ││ │ │警員:襯衫是長的還是短的? ││ │ │業者:隨便你選。 ││ │ │警員:這樣歐,那我作四條褲子好了。 ││ │ │業者:四件褲子三件衣服,四件褲子冬天穿的要幾件? ││ │ │警員:冬天的歐,你說褲子,一件。 ││ │ │業者:夏天的三件。襯衫長的要作幾件? ││ │ │警員:襯衫。 ││ │ │業者:長的要作幾件?長的二件,短的一件好不好? ││ │ │警員:好。 ││ │ │業者:裡面簽名寫單位。 ││ │ │警員:哪裡? ││ │ │業者:這裡,單位和姓名。 │├─┼───────┼────────────────────────────┤│⒊│104年5月14日 │業者幫員警量衣服的過程。 ││ │13時24分44秒至│ ││ │13時25分40秒 │ │├─┼───────┼────────────────────────────┤│⒋│104年5月14日 │員警與業者斷斷續續的交談。 ││ │13時25分41秒至│ ││ │13時27分56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