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64號聲 請 人 凱能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惠霞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被 告 郭泰良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59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564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告訴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要旨:
⒈聲請人以:聲請人係從事教材販售公司,被告係經營塑膠射
出之工廠,聲請人前將所有之玩具美金硬幣、積木之模具11付交由被告生產該等塑膠玩具教材供聲請人公司販售,約定被告未經聲請人授權不得使用該等模具且應依聲請人要求隨時返還模具,詎聲請人負責人於民國105 年3 、4 月間,臨時至被告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工廠,發現被告正使用上開聲請人模具生產非聲請人委請生產之產品,聲請人負責人於同年11月23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還模具,惟被告當場拒絕後,經聲請人即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還,然被告持未返還,是被告就該等模具,顯涉犯侵占罪嫌,嗣經檢察官命檢察事務官於106 年4 月18日會同聲請人、被告至被告工廠(龍進實業社,設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清點模具,聲請人指訴共有64付模具遭被告侵占。
⒉經檢察官偵查後,依被告辯稱之:①其前與聲請人合作時關
於模具之出資製作情況、②聲請人負責人於105 年3 、4 月間至其工廠係要求其簽名同意其場內模具所有權都屬聲請人所有,但其當場拒絕,而聲請人當日於其工廠內見到之生產成品,係其先生產好以便聲請人突然訂單之庫存等情節,以及被告同意將清點之64付模具中,先返還其中30付被告認為產權無爭執之模具與聲請人,就其餘部分,與聲請人結算相關新開、整修、修改費用後,亦願返還聲請人,認本件無證據可認被告有侵占該等模具之不法意圖,本件係民事糾紛,而以附件一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書)。
㈡聲請人聲請再議及駁回再議意旨略以:
⒈聲請人就不起訴處分書,以:被告經聲請人請求返還模具卻
拒絕,顯以有侵占犯意;又被告前未曾向聲請人表示模具有損毀,且被告返還之34付模具,其中有損壞而未經被告告知損壞,顯見模具損壞顯係被告私自使用該等模具替他人代工所致,被告辯稱之模具修理費用,亦係被告私自使用該等模具替他人代工而損壞之被告自行支出費用;另被告雖提出其他開模之模具製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下稱發票)、估價單等,無法辨識是否為該64付模具之費用,而該64付模具,均經聲請人提出全部付款與模具製造商之發票,是該64付模具均屬聲請人所有,被告顯係以其自行開模與本件無關之發票佯稱係該64付模具之資料等理由聲請再議。
⒉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受理後,認聲請人聲請再議
理由與原偵查中指訴理由相同,而原偵查檢察官依卷內事證認屬民事紛爭,並無違誤,而以附件二所示之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
㈢告訴人於106 年10月18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
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告訴事實交付審判,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不變期間內(始日不算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之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為憑,是告訴人就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程序為合法。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復按「法院為前項裁定(註:即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固雖定有明文,然就本條項所指之「必要之調查」,就法院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決議、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決議要旨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參照)。
三、本件告訴人除以同於告訴及聲請再議理由為聲請交付審判理由外,另以:①聲請人營業模式,係聲請人以模具委請被告代工製出塑膠成品後,將塑膠成品交由金鋒高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鋒高磁公司)進行拼接組裝為成品包裝後,由聲請人外銷出口,惟金鋒高磁公司負責人過世由繼承人繼承該公司後,因被告不法取得聲請人海外客戶名單,即與金鋒高磁公司私自生產產品外銷與聲請人海外客戶,而損害聲請人商業利益。②依被告與模具製造廠商歸億企業有限公司之「開模買賣契約書」所載資料即契約約定之開立發票對象為聲請人,可認該模具係聲請人出資生產,所有權為聲請人,其他模具聲請人亦均持有發票,是本件64付模具,均屬聲請人所有等之理由,認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有認定事實調查證據有失疏漏等為聲請理由。然查:
㈠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開立與買受人之記帳憑證,用以證明營業人銷項及買受人進項事實,作為營業稅稽徵使用,是商品買受人持有出賣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固可證明商品係源自出賣人,惟於第三人與買受人間就商品所有權有爭執時(例如:於買受人持有出賣人開立之發票,惟商品係由買受人指示出賣人交付第三人之情形;或商品係由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取貨,惟由買受人以第三人名義為發票票載買受人之情形),尚難僅以統一發票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此外,模具於使用上,本即會因使用而使模具有精度耗損之損壞或需修補之情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亦就模具定有耐用年數供折舊計算(折舊期間為2 年),是買賣模具之統一發票,並無法證明模具於購入後使用期間之模具耗損狀態,核先敘明。
㈡聲請人雖以模具製造商開立發票、聲請人分類帳主張就模具
製造支付全部費用而有所有權(聲請人106 年4 月21日陳報狀,他卷第119-159 頁。該狀就起訴書附表所載編號1 、6-8、11-17 、20-39 、45-47 、53-57 、62模具部分,見檢附同狀附件至之發票,該等發票除附件、至發票期間為99年、附件發票期間為102 年外,其餘均為93、95年間發票),惟被告就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比對查帳後,具狀同意歸還起訴書附表編號1 、6-9 、11、18-30 、34、41-4
5 、49、50、53-55 所載之模具,並就其餘拒絕返還模具部分,提出整修、開模費用之統一發票或出貨單,辯稱:該等拒絕返還模具部分,因有開模、整修、修改或購買等費用支出尚未經結算,故無法返還聲請人等語(聲請人106 年7 月13日答辯狀,他卷第165-18 8頁。該狀就拒絕返還之模具,除編號35、36未提出整修或修改之模具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出貨單外,其餘均提出該等單據證明,另就編號31-33 、37-40 部分,另提出統一發票或出貨單證明其支出三成費用,此外,就編號35、36部分,辯稱係聲請人向模具廠商直接購入)。
㈢依聲請人與被告上開爭執理由,除就被告同意返還部分之模
具可認為被告與聲請人就該等模具之所有權無爭執外,就其餘被告拒絕返還之模具部分,固雖經聲請人提出相關統一發票,惟被告係辯稱因支出開模費用而有所有權、或因支付修繕費用,依前述說明,就被告辯稱其有所有權部分,除難逕以聲請人提出之統一發票遽認該等模具係屬聲請人所有外,就其餘被告辯稱支出整修或修理費用部分,亦難以聲請人提出之統一發票證明該等模具未有被告辯稱之整修或修理費用之支出,參酌民法物權法留置權規定,被告就該等支出費用,於未經結算清償前,自得依法主張留置權,拒絕返還。是本件就被告拒絕返還部分模具,尚難認有侵占犯意,應屬民事糾紛。
㈣至於,聲請人其他指訴之被告工廠內有產品存貨等事項,均
已經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指駁明確,聲請人於偵查中均未提出任何被告與金鋒高磁公司私下接洽聲請人客戶出貨之證據,依現有證據,自難依聲請人片面指訴,認被告有該等犯嫌。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審核結果,查無聲請人所指摘偵查中顯現之證據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之可准予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附件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6年度偵字第15640號告 訴 人 凱能教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鄧惠霞告訴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告 郭泰良選任辯護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泰良係龍進實業社負責人,收受告訴人凱能教材有限公司(下稱凱能公司)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生產教具,詎明知其持有之系爭模具為告訴人所有,竟基於侵占之犯意,用以生產第三人委託之教具訂單,並拒不返還系爭模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郭泰良固坦承有收受告訴人凱能公司的模具生產教具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侵占犯行,辯稱:伊生產告訴人教具訂單所需的模具,有的是告訴人直接交付,有的是依告訴人指示到同業間載回告訴人的模具,有的是伊支付3成的訂金開新模具,取得新模具後,再向告訴人請求7成的尾款,若告訴人有付款,伊對此種模具有3成的所有權,但若告訴人未付款,則伊對此種模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且使用該些模具期間,免不了要整修維護,甚至要修改,所支付的費用,告訴人不見得會全數給付。系爭模具雖經告訴人自第1號編到第64號,但雙方生意往來多年,模具進進出出並沒造冊,有的模具是依告訴人要求自同業載來放著,其中部分模具甚至一放就放了10多年,實在無法確認伊確有收受附表所示的全部模具,但伊與告訴人之代表人鄧惠霞實際盤點出來的模具中,有30個模具與告訴人的財權清楚,伊同意返還,然其餘的模具,只要告訴人同意與伊結算開模、整修與修改費用後,即可返還,另考量告訴人有時下訂單的交貨期限太倉促,才會預先生產部分教具庫存,若告訴人下訂單時,就不用加班趕工交貨等語,並提供開新模具、更換模具、修改模具的統一發票影本、開模買賣契約書影本為據。經查,㈠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
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有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告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侵占罪嫌,無非僅以被告以告訴人所有模具生產教具,且不返還系爭模具為主要論據。然告訴人之代表人稱:告訴人與被告生意往來10多年,被告所使用的模具有的是告訴人委請廠商開新模具後交給被告,有的是告訴人交付舊模具給被告,有的是請被告向其同業載回模具等語,是被告自告訴人取得模具的來源並非單一,雖告訴人有提供統一發票證明其確曾擁有附表所示之系爭模具,然觀諸該些發票於品名僅空泛地記載模具,並未註明該些模具的具體名稱,復未經被告簽收,且告訴人始終無法提出經被告簽收系爭模具之帳冊。參以告訴人之代表人鄧惠霞自承:偶而也會請被告移交告訴人的模具給其同業使用等語,則告訴人是否確有交付合計64個系爭模具給被告乙節實非無疑。且雙方對被告自告訴人收受多少模具,均無法提出明確數據,然被告與告訴人之代表人實際盤點到有51個模具仍在被告所經營的龍進實業社內,若被告有意侵占告訴人所有的系爭模具,當全數或大部分均予處分或隱匿,焉有保有近8 成的系爭模具在龍進實業社的廠區內,且願先交付沒有爭議的30個模具,復表示若與告訴人結算模具相關的新開、整修、修改費用後,願意予以返還乙節觀之,實難認被告於收受模具時有侵占之不法意圖。
㈡另被告使用告訴人所有的模具生產教具,究係要販售給第三
人或是預先生產庫存品,以利告訴人下訂單時,被告能不必急於趕工生產,如期交付給告訴人乙節,雖雙方各執一詞固有疑義,然告訴人之代表人亦不否認曾有訂單數量大太,致被告無法全數承接,而需移轉部分訂單給其他廠商生產等情,則被告辯稱為防錯失獲利機會,而預先以告訴人所有之模具生產庫存乙節,並非無據。究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訴遽入人罪。
㈢綜上,本件應純屬債務履行與否之民事糾葛,自宜謀求民事
程序救濟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侵占犯行,自應認其罪嫌不足。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 瑞 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 俐 婷┌──┬────────────────────────┬──────────────┐│編號│模具名稱 │被告與告訴人實際盤點情形 │├──┼────────────────────────┼──────────────┤│ 1 │Protrator 半圓尺 │有 │├──┼────────────────────────┼──────────────┤│ 2 │Popcubes 20m/m pp2 5810 積木 │有 │├──┼────────────────────────┼──────────────┤│ 3 │Popcubes 20m/m pp2 5810 積木 │有 │├──┼────────────────────────┼──────────────┤│ 4 │Popcubes pp2積木 │有 │├──┼────────────────────────┼──────────────┤│ 5 │Popcubes pp2積木 │有 │├──┼────────────────────────┼──────────────┤│ 6 │Mathlink Cubes PE-I 20mm │有 ││ │#5860、5861、5862積木 │ │├──┼────────────────────────┼──────────────┤│ 7 │Mathlink Cubes PE-I 積木 │有 │├──┼────────────────────────┼──────────────┤│ 8 │Mathlink Cubes PE-I 積木 │有 │├──┼────────────────────────┼──────────────┤│ 9 │Mathlink Cubes PE-I 積木 │有 │├──┼────────────────────────┼──────────────┤│ 10 │Mathlink Cubes PE-I 20/m積木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11 │Attrilink 5 型x2尺寸4 色 │有 ││ │#5728扣環 │ │├──┼────────────────────────┼──────────────┤│ 12 │Coins 塑膠錢幣- 銅色 │有 │├──┼────────────────────────┼──────────────┤│ 13 │Coins 塑膠錢幣- 銅色 │有 │├──┼────────────────────────┼──────────────┤│ 14 │Coins 塑膠錢幣- 銀色 │有 │├──┼────────────────────────┼──────────────┤│ 15 │Coins 塑膠錢幣- 銀色 │有 │├──┼────────────────────────┼──────────────┤│ 16 │Coin-Half dollar塑膠錢幣- 五角 │有 │├──┼────────────────────────┼──────────────┤│ 17 │Coins-Dollar塑膠錢幣-1元(金) │有 │├──┼────────────────────────┼──────────────┤│ 18 │Geoboard 7.5x7.5大針板 │有 │├──┼────────────────────────┼──────────────┤│ 19 │Geoboard 5x5大針板 │有 │├──┼────────────────────────┼──────────────┤│ 20 │Algebra tiles 1x1 公分(上模)雙色 │有 │├──┼────────────────────────┼──────────────┤│ 21 │Algebra tiles 1x1 公分(下模)雙色 │有 │├──┼────────────────────────┼──────────────┤│ 22 │Fraction tiles 1 #4264系列分數板 │有 │├──┼────────────────────────┼──────────────┤│ 23 │Fraction tiles 1/2分數板 │有 │├──┼────────────────────────┼──────────────┤│ 24 │Fraction tiles 1/3分數板 │有 │├──┼────────────────────────┼──────────────┤│ 25 │Fraction tiles 1/4分數板 │有 │├──┼────────────────────────┼──────────────┤│ 26 │Fraction tiles 1/5分數板 │有 │├──┼────────────────────────┼──────────────┤│ 27 │Fraction tiles 1/6分數板 │有 │├──┼────────────────────────┼──────────────┤│ 28 │Fraction tiles 1/8分數板 │有 │├──┼────────────────────────┼──────────────┤│ 29 │Fraction tiles 1/10 分數板 │有 │├──┼────────────────────────┼──────────────┤│ 30 │Fraction tiles 1/12 分數板 │有 │├──┼────────────────────────┼──────────────┤│ 31 │Cubes 20m/m 積木 │有 │├──┼────────────────────────┼──────────────┤│ 32 │Cubes 20m/m 積木 │有 │├──┼────────────────────────┼──────────────┤│ 33 │Cubes 20m/m 積木 │有 │├──┼────────────────────────┼──────────────┤│ 34 │Algebra tiles 1x5.32公分(上模加下模)雙色長條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35 │Geotool p6/8/2圓規尺本體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36 │Geotool 另一件-1、另一件-2圓規尺96/8/2 │有 │├──┼────────────────────────┼──────────────┤│ 37 │Base Ten Unit 粒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38 │Flat 10x10x1公分片狀(上模或下模)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39 │Block Cube 10x10x10 大方塊本體加蓋2 付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40 │Rods 1x1x10 公分長薯條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41 │時鐘 │有 │├──┼────────────────────────┼──────────────┤│ 42 │時鐘另件 │有 │├──┼────────────────────────┼──────────────┤│ 43 │Snapcubes (B )19m/m 積木 │有 │├──┼────────────────────────┼──────────────┤│ 44 │Snapcubes (C )19m/m 積木 │有 │├──┼────────────────────────┼──────────────┤│ 45 │Base Ten Unit 1x1x1 粒 │有 │├──┼────────────────────────┼──────────────┤│ 46 │Base Ten Flat (上模)1x10x10 片狀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47 │Base Ten Flat (下模)1x10x10 片狀 │有 │├──┼────────────────────────┼──────────────┤│ 48 │Algebra tiles 5.32x5.32 公分雙色大片 │有 │├──┼────────────────────────┼──────────────┤│ 49 │Attribute Block 厚 │有 │├──┼────────────────────────┼──────────────┤│ 50 │Attribute Block 厚 │有 │├──┼────────────────────────┼──────────────┤│ 51 │Base Ten Rods 1x1x10實心薯條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52 │Base Ten Rods 1x1x10實心薯條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53 │Snap 19m/m積木 │有 │├──┼────────────────────────┼──────────────┤│ 54 │Snap 19m/m積木 │有 │├──┼────────────────────────┼──────────────┤│ 55 │Snap 19m/m積木 │有 │├──┼────────────────────────┼──────────────┤│ 56 │Snap 19m/m積木 │有 │├──┼────────────────────────┼──────────────┤│ 57 │Snap 19m/m積木 │有 │├──┼────────────────────────┼──────────────┤│ 58 │Base Rods 20長薯條 │有 │├──┼────────────────────────┼──────────────┤│ 59 │Base Rods 20長薯條 │有 │├──┼────────────────────────┼──────────────┤│ 60 │Base Ten Rods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61 │Base Ten Rods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62 │Base Ten Unit 粒 │有 │├──┼────────────────────────┼──────────────┤│ 63 │Algebra tiles 1x1x10上模及下模2 付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 64 │19m/m 積木4付 │被告在其工廠內找不到此模具 │└──┴────────────────────────┴──────────────┘【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
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596號聲 請 人 凱能教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鄧惠霞被 告 郭泰良上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所為不起訴處分(106 年度偵字第15640 號)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原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再議之聲請應予駁回。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聲請再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盡其所能提出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列64副模具之絕大部分模具購買之憑證,證明該模具確實屬於聲請人所有,原不起訴處分書竟認為該等憑證未能證明清點時之模具屬聲請人所有,恐有誤會,再者,經清點確屬聲請人所有之模具,在被告拒絕返還時即已構成侵占罪,被告所提開模具之發票、估價單應與聲請人被侵占之模具無關,被告維修模具之動機非出於維護聲請人之模具,乃是出於替他人代工,被告確實有侵占之犯行。再者,被告自稱其為怕生產不及而先自行生產之說詞,乃是為其私下替他人生產之藉口,完全不值採信云云,因而指摘原不起訴處分不當。
二、惟查:聲請人指訴被告涉嫌侵占,經原檢察官調查結果,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業經原不起訴處分書論述綦詳。聲請人再議所陳關於聲請人已盡其所能提出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列64副模具之絕大部分模具購買之憑證,證明該模具確實屬於聲請人所有,原不起訴處分書竟認為該等憑證未能證明清點時之模具屬聲請人所有,恐有誤會,再者,經清點確屬聲請人所有之模具,在被告拒絕返還時即已構成侵占罪,被告所提開模具之發票、估價單應與聲請人被侵占之模具無關,被告維修模具之動機非出於維護聲請人之模具,乃是出於替他人代工,被告確實有侵占之犯行部分,然聲請人之代表人稱:聲請人與被告生意往來10多年,被告所使用的模具有的是聲請人委請廠商開新模具後交給被告,有的是聲請人交付舊模具給被告,有的是請被告向其同業載回模具等語,是被告自聲請人取得模具的來源並非單一,雖聲請人有提供統一發票證明其確曾擁有附表所示之系爭模具,然觀諸該些發票於品名僅空泛地記載模具,並未註明該些模具的具體名稱,復未經被告簽收,且聲請人始終無法提出經被告簽收系爭模具之帳冊。參以聲請人之代表人鄧惠霞自承:偶而也會請被告移交聲請人的模具給其同業使用等語,則聲請人是否確有交付合計64個系爭模具給被告乙節實非無疑。且被告表示願先交付沒有爭議的30個模具,復表示若與聲請人結算模具相關的新開、整修、修改費用後,願意予以返還乙節觀之,實難認被告於收受模具時有侵占之不法意圖。聲請人再議所陳關於被告自稱其為怕生產不及而先自行生產之說詞,乃是為其私下替他人生產之藉口,完全不值採信部分,然被告使用聲請人所有的模具生產教具,究係要販售給第三人或是預先生產庫存品,以利聲請人下訂單時,被告能不必急於趕工生產,如期交付給聲請人乙節,雖雙方各執一詞固有疑義,然聲請人之代表人亦不否認曾有訂單數量大太,致被告無法全數承接,而需移轉部分訂單給其他廠商生產等情,則被告辯稱為防錯失獲利機會,而預先以聲請人所有之模具生產庫存乙節,並非無據,業經原檢察官調查明確,並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詳敘理由,此外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侵占犯行,聲請人上開所指要屬個人臆測之詞,尚難遽予採信。至聲請人其餘再議所陳,要不脫原處分論述之範疇,自未能逕憑遽論被告以侵占罪責。是聲請人再議猶稱被告涉嫌侵占,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本件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經核並無不合,再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尚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長 謝 榮 盛 公假主任檢察官 方 娜 蓉 代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涂 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