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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霖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霖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霖祥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