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建芳受 刑 人 王志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7992號、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建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建芳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9號、臺灣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43號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同時囑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復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上開案件判決、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查訪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