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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3號

第20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泰文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第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王正宏律師於民國91年至95年間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曾與審判長曾子珍法官合署辦公,嗣又與曾子珍法官之配偶黃昭雄律師自95年起合署辦公迄今,為避免本案因上開情事而有偏頗之虞,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審判長曾子珍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上揭理由認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號、第1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之審判長曾子珍法官有偏頗之虞,而聲請其迴避,惟上揭聲請意旨僅指稱曾子珍法官任律師期間曾與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王正宏律師「合署辦公」,且王正宏律師目前與曾子珍法官之配偶黃昭雄律師「合署辦公」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足徵有偏頗之虞之客觀原因,亦未釋明曾子珍法官就所擔任審判長之上揭案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顯僅屬被告之主觀臆測。況依本院函詢王正宏律師所稱「合署辦公」,係指二人以上之律師各自隸屬不同之律師事務所(王正宏律師係「正宏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黃昭雄律師則為「旭誠法律事務所」之主持律師),僅共同使用一個辦公場所,以分攤租金、人事、硬體支出等費用,此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可參,足見不論曾子珍法官任律師期間,或其配偶黃昭雄律師,與王正宏律師間均未曾存在上下隸屬關係,乃各自獨立執行律師業務,顯難認僅因曾經或現在同室辦公,即認有偏頗之虞。從而,被告以上情聲請審判長曾子珍法官迴避,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