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孫旭政被 告 黎氏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聲請限制被告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氏貝前因犯刑法第241條第3項、第1項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受理在案,惟被告前於本案偵查階段因行蹤不明遭通緝,經查獲到案且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仍拒不將告訴人與被告所生子女帶返臺灣,復曾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檢察官駁回其聲請,被告為越南裔人士,且我國與越南並無司法互助條約或協議,若被告潛逃出境,本案審判程序將無從進行,且告訴人將無法再與子女見面,爰請對被告繼續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固因涉犯妨害家庭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定有明文,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且刑事訴訟法亦無賦予告訴人得聲請法院對被告為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之權,是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本院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與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