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歐嘉恩受 刑 人即 被 告 洪榮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嘉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即被告洪榮俊(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歐嘉恩於民國105年2月1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㈡、茲被告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雖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然因於法無據,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12月22日以南檢文卯105執11046字第80152號函駁回被告之聲請,該函並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被告住所並經同居人收受,惟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仍無著等情,有被告聲請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22日南檢文卯105執11046字第80152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6年3月12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60106756號函及函附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㈢、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分別通知具保人歐嘉恩於106年1月10日下午2時、106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帶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該被告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收保證金等節,亦有卷附通知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的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供參。

㈣、故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