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憲吾選任辯護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曾茂林選任辯護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吳佳龍律師被 告 蘇柏誠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陳冠中律師陳廷瑋律師(108年5月1日解除委任)被 告 陳偉宏(已歿)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15810、19152、19153號、106年度偵字第2981、12273、1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憲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曾茂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蘇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偉宏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林憲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未扣案之曾茂林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林憲吾明知自己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亦無能力影響檢察官或法官之決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他人官司纏身徬徨、無助之際,且一般民眾不諳法律或對於法院、地檢署實務運作不瞭解之機會,認為有機可趁,與曾茂林、陳偉宏、蘇柏誠及蘇志誠(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曾茂林、陳偉宏、蘇柏誠、蘇志誠等人透過介紹、招攬、尋覓涉及刑事案件之人,編造林憲吾與司法界關係良好,可以利用其人脈關係,疏通或行賄司法人員,因而獲得無罪、緩刑、得易科罰金判決或較輕等處分,使涉及刑事案件之人誤信林憲吾等人確有特殊得解決官司之能力,陷於錯誤而交付或承諾交付款項,委託林憲吾等人分別從事以下行為:
㈠王英宜案:
⒈王英宜因詐欺案件,共犯1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民國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根據當時刑法第41條規定,雖王英宜所犯各罪原均屬得易科罰金者,然因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刑期已逾6月,因此即不得易科罰金。惟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明定數罪併罰之數罪若本均得易科罰金,縱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執行刑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
⒉王英宜之配偶徐宗彬為避免當時處於執行通緝中之王英宜入
監,遂於103年起尋求曾茂林之協助,曾茂林再將此事告知林憲吾。林憲吾與曾茂林進而利用徐宗彬不懂法律規定,不清楚刑法第41條已經修正,王英宜上揭案件已屬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情形下,竟意圖營利,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曾茂林出面向徐宗彬佯稱有能力關說司法人員,使王英宜上揭案件可變更為得易科罰金者,林憲吾則負責司法文書之撰寫,致徐宗彬陷於錯誤,同意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作為報酬。雙方約定後,林憲吾即撰寫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狀而辦理訴訟事件。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5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准許王英宜上揭案件得易科罰金,林憲吾與曾茂林再陪同王英宜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易科罰金事宜。
⒊徐宗彬則於103年4、5月間在臺北市○○區○○路天主教堂
附近之黑吉快炒店交付曾茂林20萬元,曾茂林並於同年5月23日匯款19萬元至林憲吾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憲吾新光銀行帳戶)中。至餘款10萬元則由徐宗彬於104年8月24日匯款至曾茂林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茂林兆豐銀行帳戶)內。
㈡于振華案
于振華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林憲吾明知于振華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希望獲得輕判和得易科罰金之心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營利,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9月15日該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宣判前夕,向于振華佯稱,有能力關說法官,讓于振華獲判10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總刑度,且能夠易科罰金,導致于振華陷於錯誤,同意以一定之金錢作為代價,委託林憲吾從中運作。林憲吾於該案件宣判後,即向于振華要求2至3萬元的金錢(于振華最終因經濟能力未支付),林憲吾並協助于振華於該案件確定後,撰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定應執行刑而辦理訴訟事件。
㈢高維辰案⒈林憲吾、蘇志誠、蘇柏誠以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泰」之成年人(下稱綽號「阿泰」),得知高維辰因違反銀行法案件遭通緝,藏匿躲避於泰國,因高維辰欲返國,又恐緝獲後遭羈押以及判決有罪,遂於104年6月間,經蘇柏誠、蘇志誠聯繫林憲吾尋求協助解決。林憲吾、蘇柏誠、蘇志誠以及綽號「阿泰」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憲吾出面向高維辰佯稱其熟識司法警察及司法人員,可由熟識之司法人員執行通緝犯逮捕,且保證返台後可交保而不被羈押、縱遭羈押亦不會過久、所涉案件最終能獲判有利結果等情,再開價250萬元作為費用。之後,林憲吾於104年9月18日前往泰國曼谷,與蘇志誠共同會見高維辰,向高維辰佯稱上情,致高維辰陷於錯誤,誤認林憲吾等人確有管道可以從中運作,以達返國後不受羈押、縱遭限制出境亦不會過久之目的,遂允諾支付250萬元的費用。嗣林憲吾又委請不知情之萬建樺律師於104年10月30日共同至泰國與高維辰商討所涉案件,高維辰則陸續支付相關費用予蘇志誠等人。
⒉由於高維辰因遭通緝,其中華民國護照於馬來西亞時由大使
館沒收,為讓高維辰順利購買機票返台,蘇志誠遂於105年4月26日前某不詳時間,於取得高維辰之照片、身分證字號以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後,指示蘇柏誠偽造高維辰之中華民國護照。後蘇柏誠即委由大陸福州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人為之,完成後再交由蘇志誠。嗣蘇志誠、林憲吾於105年4月26日,在香港與高維辰接洽返國事宜,由蘇志誠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護照為高維辰購買機票,並於高維辰持該偽造護照登機後,向高維辰收取該護照。林憲吾雖預先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科人員約定,由其派員至桃園國際機場將高維辰逮捕歸案,惟高維辰入境後,另為法務部調查局人員逮捕後直接遞解至發布通緝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並旋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至此高維辰始悉受騙。
㈣吳佳鴻案
吳佳鴻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7日判處吳佳鴻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吳佳鴻不服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月1日駁回吳佳鴻之上訴。陳偉宏得知吳佳鴻希望能拖延該案件之確定時間以及獲得撤銷後輕判之機會,遂介紹吳佳鴻認識曾茂林。陳偉宏、曾茂林進而向吳佳鴻佯稱曾茂林、林憲吾二人熟識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之法官,得以30萬元之代價為吳佳鴻案件關說,致當時已諮詢律師協助未果的吳佳鴻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30日17時50分許,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0樓住處,交付30萬元予陳偉宏。陳偉宏得手後旋於同日18時13分許,在紅樹林捷運站對面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上開詐得款項其中26萬元交予曾茂林,曾茂林再於104年11月2日交付19萬元給林憲吾。之後,林憲吾即為吳佳鴻撰寫上訴書上訴最高法院,後吳佳鴻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5年5月11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為部分撤銷、部分駁回,駁回部分因確定仍應先予執行,至此吳佳鴻始悉受騙。㈤曾立新案
曾立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14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9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曾立新為求上訴最高法院後能夠獲得發回重審之機會,獲取更有利的判決結果,遂經由前亦委由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關說自身司法案件,斯時尚未知悉受騙的友人吳佳鴻介紹,認識陳偉宏及曾茂林。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知悉上情後,即由曾茂林及陳偉宏向吳佳鴻以及曾立新佯稱,其等有門路可以關說司法人員,委由其等上訴方能爭取到有利的結果,致曾立新陷於錯誤,同意以5萬元作為代價委由其等撰寫上訴最高法院之書狀。嗣曾立新支付曾茂林5萬元後,曾茂林將其中2萬5,000元匯給林憲吾,由林憲吾代為撰寫105年3月28日之聲明上訴狀,以及105年4月7日補提之上訴理由狀。最後,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㈥曾俊雄案
曾俊雄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7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後,曾俊雄之母親蔡秀鑾即委請林松平協助上訴事宜。陳偉宏知悉上情後即與曾茂林聯絡,曾茂林再與林憲吾聯繫,林憲吾研議後認可承接該案,遂由曾茂林、陳偉宏向林松平佯稱其友人有能力可以關說司法人員、可以讓曾俊雄該案上訴後改判較輕且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必委任律師,委託其等撰寫上訴狀即可等不實之語,再由林松平將該等錯誤訊息轉達給曾俊雄以及蔡秀鑾。蔡秀鑾、林松平陷於錯誤後,即同意與陳偉宏、曾茂林於105年3月29日14時許,約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丹堤咖啡」碰面,蔡秀鑾當場支付3萬元給曾茂林作為委託上訴之費用,並另交付3,600元的紅包給曾茂林收受,曾茂林、陳偉宏則於現場均分該3,600元。之後,林憲吾代曾俊雄撰寫上訴書,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6月10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051號判決,改判曾俊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二、康易詮與洪國翔為鄰居,康易詮為求錄取105年度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油公司)僱用人員甄試(下稱該僱員甄試),於105年1月間,自友人處得知林憲吾可代為製造假證件,即先與林憲吾聯絡後約定以6萬5,000元之代價委託偽造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下稱駕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以下稱健保卡),再以10萬元之代價委託當時在中油公司工作之洪國翔,持偽造之證件冒其名參與該雇員甄試。之後,康易詮、洪國翔、林憲吾及曾茂林即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基於偽造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康易詮於臺南市○○區○○路○○○巷○○號旁,將10萬元交付洪國翔,洪國翔並提供其大頭照片及身分證影本數份給康易詮,康易詮取得後再將該物品及約定報酬交給林憲吾。嗣林憲吾以5萬5,000元之代價委託曾茂林,而曾茂林復再轉委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姚哥」之成年男子在不詳時間、地點偽造貼有洪國翔照片,然名稱為康易詮之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曾茂林則從中賺取5,000元。嗣康易詮取得上開偽造證件,並將其中之偽造健保卡交由洪國翔,洪國翔遂於同年10月30日持之假冒康易詮身分至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參加該僱員甄試,未經監考人員察覺有異,並通過該次考試(健保卡後已返還洪國翔),足生損害於中油公司辦理該僱員甄試之正確性(康易詮、洪國翔所涉犯行部分另為判決)。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審判權之說明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案存有審判權爭議者為:㈠犯罪事實一、㈢對被害人高維辰之詐欺取財行為、㈡犯罪事實一、㈢蘇柏誠偽造特種文書的行為,分序如下:
㈠對被害人高維辰詐欺取財之行為:
⒈被告林憲吾之辯護人主張被告林憲吾所涉犯罪事實一、㈢高
維辰案部分,因犯罪地是在泰國,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被告林憲吾與被害人高維辰見面時,刑法第339條之4尚未修正納入刑法第5條,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我國對此並無審判權等語。
⒉經查,根據被告林憲吾以及蘇柏誠104年9月10日10時41分40
秒起、104年9月16日18時45分5秒起、104年10月7日9時46分57秒起的通訊監察內容(見偵4卷第125頁正面至第127頁正面),可認被告林憲吾、蘇柏誠有於台灣討論以不實的司法黃牛方式向高維辰開價之事。再者,被害人高維辰於審理中具結後均證稱:還有一次是蘇志誠說他台灣需要用到錢,說我可不可以想辦法匯台幣,我只記得我是匯到某個銀行北港分行的一個女性帳號,但金額我忘記了,至少15萬台幣以上,我是請我一個泰國華僑友人黃小姐(綽號蓉姐)幫忙匯的等語(見本院卷3第190頁)。又根據被告蘇柏誠與被告林憲吾104年9月21日17時2分45秒起、104年9月26日18時3分1秒起、104年10月8日15時57分52秒起、104年10月9日11時27分39秒起、104年11月28日9時47分43秒起;被告林憲吾與柯妙錚104年9月27日18時24分46秒起之通訊監察內容(見偵4卷第125頁反面至第128頁正面),多次提及被害人高維辰已支付部分委託被告林憲吾、蘇柏誠及蘇志誠處理返台投案事宜之報酬,核與被告林憲吾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3第353頁至第385頁)、被告蘇柏誠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證人即被告蘇柏誠配偶之妹陳怡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院卷4第63頁至第93頁)相符。基此,足認被告林憲吾、蘇柏誠犯罪事實一、㈢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有部分位於台灣地區,根據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我國對此犯罪事實自有審判權。
㈡蘇柏誠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
⒈按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
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基此,苟「行為地」與「結果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被告蘇柏誠於偵查中即坦承被害人高維辰自香港返回台灣所
持用之護照,為其委託大陸福州的「小陳」所製作,後來該護照由蘇志誠在香港交由高維辰行使,並旋由蘇志誠所收回等情(見偵3卷第46頁至第48頁、偵7卷第106頁至第108頁),核與被害人高維辰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參以105年4月26日17時45分24秒起被告林憲吾以及蘇志誠之通訊監察內容(見偵4卷第131頁),顯示被害人高維辰確實是因持假護照返台方遭檢察官聲押等情,足認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我國當亦有審判權。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本院以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蘇柏誠以及其等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成立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㈠王英宜案1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的辯解:
⒈被告林憲吾辯稱:我承認有違反律師法,但否認有詐欺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與徐宗彬接觸的都是被告曾茂林,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如何向徐宗彬談論並不知情。被告林憲吾實際上是透過向律師諮詢獲悉王英宜的案件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沒有佯稱自己能關說司法人員等語,為被告林憲吾辯護。
⒉被告曾茂林辯稱:我承認有違反律師法,但否認有詐欺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徐宗彬非無法律專業知識之人,其本來就知悉刑法已修正,只是當時礙於王英宜被通緝的身份,被告曾茂林向其保證若不能聲請易科罰金,願意退費等因素方交付被告曾茂林30萬元,徐宗彬並不認為自己受騙等語,為被告曾茂林辯護。
2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意圖營利而為王英宜辦理訴訟事件之事實:
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對於有共同意圖營利,為王英宜撰寫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狀而辦理訴訟事件,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並因而分別取得19萬元、11萬元等情事,於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2第176頁反面),核與證人徐宗彬於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卷2第177頁正面至186頁反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103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兆豐銀行104年9月3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40019438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104年4月28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3287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104年6月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6049號函檢附之交易憑證、中信銀104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5248號函檢附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中信銀104年6月5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5341號函檢附之交易憑證等在卷可憑(見相關證據卷一第8頁、第22頁至第35頁、第67頁正反面;他2卷第2頁至第16頁、第176頁至第177頁、第324頁至第362頁反面、第382頁至第383頁),此部分犯罪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3被告林憲吾與曾茂林確有佯稱以關說司法人員之方式,而使
王英宜之刑事案件改為得易科罰金,致被害人徐宗彬陷於錯誤而支付30萬元作為代價:
⒈證人的證詞①證人即被害人徐宗彬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針對我太太(王
英宜)的案件能否易科罰金,我沒有請教過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都是聽朋友東講西講,講得都不太一樣。我知道曾茂林不是律師,當時曾茂林只說他會找朋友處理,我有問他是否法院裡面有人還是他再透過朋友處理,他回答我說你不用問這麼多,但是他有跟我保證這一件可以易科罰金,他沒有明確說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如此辦理,只有說交給他處理。曾茂林起先跟我說30萬元,他沒有跟我說怎麼算出來的,但如果沒處理好會退錢給我。我知道一般訴訟案件委任律師的行情一般都是5、6萬元,如果我知道依照法律規定我太太的案件本來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縱使委任律師處理或是請律師代寫聲請狀都不用支付如此高的費用,我就不願意支付30萬元給曾茂林。我認為當時曾茂林有隱約讓我誤認為他有能力、有管道讓我太太易科罰金,另外在我朋友的案件中,曾茂林的確有講說他會透過向法院運作來處理我朋友的訴訟案件,只是當時他講一堆,我也不是聽得很清楚,但只記得他有提到原先承審的成員有部分調動,又有新的人進來,曾茂林這麼說會讓我誤以為他要高額資金運作來打點法院人事等語(見偵4卷第79頁正面至第81頁反面)。基於證人徐宗彬前開證詞,佐以上揭被告曾茂林向被害人徐宗彬收受30萬元的金融交易資料,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可認被告曾茂林確實有佯以有能力及管道影響法院,為被害人徐宗彬之配偶王英宜獲得將原不得易科罰金之確定判決改為得易科罰金,免於入監執行之機會,使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被害人徐宗彬陷於錯誤,進而交付相較於一般行情,極高額的報酬給被告曾茂林。如果被告曾茂林所尋求的是合法管道,未利用被害人徐宗彬欠缺法律知識與未能正確認識司法,理應直接介紹被害人徐宗彬認識真正有能力處理者,無須刻意掩飾被告林憲吾的身分。而且,倘若是正當委任律師處理,又怎可能會附有如處理未成將全額退款之條件?正因為被害人徐宗彬之配偶王英宜的案件,依法屬當然得聲請易科罰金者,如被告曾茂林明確告知被害人徐宗彬此情形,實毫無取得30萬元高額報酬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曾茂林能夠讓被害人徐宗彬願意支付高額酬金,除佯裝有能力關說法院外,別無其他正當、合法的手段為憑。
②證人徐宗彬雖於審理中具結後改稱:我找曾茂林時,因為我
配偶王英宜還在通緝,我擔心王英宜不能易科罰金,在曾茂林還沒處理的時候,他有跟我借20萬元,我有跟他說辦成那20萬元就不用還,等全部結案我再包10萬元給你,總共就是30萬元。我之前委任蕭敦仁律師幫王英宜打官司時,一個審級支付5、6萬元,我知道曾茂林不是律師,但我願意支付這條錢,因為蕭敦仁律師原本有跟我說王英宜的案件可以易科罰金。是曾茂林先開口向我借20萬元的,因為我有這件事要拜託他,所以我就答應,心理想的是預支、報酬的意思等語。曾茂林沒有特別說法院他行得通,沒有講在地檢署或法院他有認識人,我不認為我被騙等語(見本院卷2第177頁正面至第186頁反面)。然而,與前揭證人徐宗彬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內容相較,證人徐宗彬先是稱20萬元的報酬為被告曾茂林向其之借款,試圖淡化此為關說司法人員之對價性,又在其配偶王英宜的案件依法本屬得易科之情形下,改稱雖支付30萬元高額報酬仍不認為自己被騙等語,明顯呈現前後歧異,核與一般生活經驗相違,且證人徐宗彬未能對此歧異提出合理說明。因此,證人徐宗彬於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實不足為被告曾茂林有利之認定。
⒉再者,被告林憲吾與曾茂林有以下經通訊監察所得之對話內容(見偵4卷第55頁正面至第66頁正面):
①103年4月30日17時36分16秒起
(前略)曾茂林:……那個律師在高院判完跟他說沒辦法,整個錢都退還給他。
林憲吾:他也要用就對了。
曾茂林:對他本來要向他用。但他說沒辦法,就把錢退還給他,隔沒多久他就出事情了。
林憲吾:律師被關。
(中略)曾茂林:全都正確。……我問他是不是這個律師的事情?這
個律師是在判決確定後,高院說沒辦法,他所有的錢都有還他,但還他沒多久律師樓沒人。
林憲吾:抓去關了。
(中略)②103年5月1日21時31分49秒起
曾茂林:你現在發是要讓我高興死嗎?是要怎樣可以直接處理,拿去繳一繳就不用關。
林憲吾:不用關,去繳錢就好。要用程序來。
曾茂林:程序來,該講個價錢。
林憲吾:你還是要照常申請,從臺南高分院申請改成罰金。
那個法官說,那時候一時疏忽怎樣,裡面硬給他用過去。可以改就是了。
曾茂林:喔。
林憲吾:你要讓法院先通知說你可以繳罰金,你再出面,你暫時不用出面。
曾茂林:這段時間不要出面,不要讓他抓到就是了。
林憲吾:申請,你就照這個律師去申請,還函會給他,並說可以罰金。
曾茂林:喔好。罰金當然是他自己繳。要跟他收多少你講。
我本來要叫你去調卷,比較好開價錢。
林憲吾:判決書明天法院會幫我調回來,我剛才去他家說到現在才回到家。
曾茂林:百分之百?你要開多少沒關係。
林憲吾:沒問題。跟他開20保證罰金,這樣他就不用跑到那麼辛苦。
曾茂林:20萬怕花不下去,20萬怕比較難。用繳的阿。
林憲吾:讓他分期阿,這樣算很輕了。
曾茂林:OK,我問你。開20用分期去繳就對了。
林憲吾:對阿。1年8月可易科罰金出來後。
曾茂林:所有的程序都要我們處理,對嗎?林憲吾:當然是我們囉,他自己去是不讓你罰的。……現在程序是要申請合併執行,再申請一次。
曾茂林:你要確定都說好了,不能到時候沒有。
林憲吾:當然囉。這個錢我們哪可以隨便去動。
曾茂林:對啦,這我瞭解。這交給我,這樣我知道要從何處下手。
林憲吾:你跟他說請律師寫進去,讓裡面去罰。
(後略)③103年5月3日10時47分3秒起曾茂林:……我昨天多少有跟那個女人她丈夫說一下。
林憲吾:ㄟ曾茂林:他都出關5個月出來,交保是50萬交保。
林憲吾:50萬就沒收了。
曾茂林:我們處理那50萬可不可以要求還回嗎?林憲吾:那不行。你跑了沒去執行就沒收了,那個我們沒辦法,但是保證可以讓他罰金。
曾茂林:他說如果可以要求還回那50萬就無所謂,如不行,那20萬可不可以算便宜一點。
林憲吾:他跑路跑很久了。
曾茂林:我一定會遊說他的用出來。
(中略)曾茂林:他有問我多久時間?林憲吾:2個月內。因為裡面有認識的要他們批准。……
(中略)曾茂林:等一下讓我拿到錢再說。我老實跟你講,我都沒利潤,你也要分我1萬或2萬。
林憲吾:會給你啦,會給你,那出來就會給你。你想想看他
們之前律師說沒辦法,錢也都退還給他們了。我們這邊跟他說有辦法。
曾茂林:我向他開要20幾萬,他說那麼貴阿,我沒跟他說死阿。
林憲吾:因為律師寫我就要付錢了。
曾茂林:這我知道。不會時間到了又有一些問題吧?林憲吾:不會。這一條絕對安心的,這一條是裡面跟我說的。
(後略)④103年5月22日12時29分49秒起
(前略)曾茂林:那個女生那個,她先生叫我過去拿錢。我再跟你確定一下不要開玩笑。
林憲吾:不會不會,我們不會去跟人家亂來。
曾茂林:錢還人家也算亂來,你知道嗎?林憲吾:ㄟ啦。
曾茂林:我跟你說一定要正確。
林憲吾:ㄟ。
曾茂林:這個真的是我好朋友,自己籌錢籌得急。叫我去拿
20萬,我沒賺半毛錢。……(後略)⑤103年5月23日21時30分13秒起
(前略)林憲吾:對對對,他會從臺南高檢去申請,臺南高等檢察官
向高等法院下去申請,下面去運作,拚下去更改,你知道嗎?曾茂林:喬好了。
林憲吾:ㄟ啦,我是簡單寫給你知道。
(中略)曾茂林:這對夫妻,她丈夫也很費苦心,他一直說籌的要死,拿16萬,昨天我不好意思跟你說16萬……。
林憲吾:好好,我知道。
曾茂林:19……。
(後略)⒊從以上通訊監察的內容,參以證人徐宗彬於偵查中具結後之
證述,依憑一般人的智識與生活經驗,可以明確認定被告林憲吾確實是佯稱能透過私下運作之非法管道,影響法院的決定,讓徐宗彬配偶王英宜的刑事案件,從原本的不得易科罰金改為得易科罰金,隱匿該案件依當時的法律規定本屬得易科者之資訊,進而要求被告曾茂林向徐宗彬開價20萬元,被告林憲吾並於本案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30萬元之金額對於徐宗彬而言實屬非輕的負擔,但因徐宗彬曾尋求律師的協助未果,所以才轉而找上不具律師資格,但佯稱可以關說司法人員的被告曾茂林、林憲吾。徐宗彬因自身不諳法律規定的緣故,受被告曾茂林、林憲吾上揭不實話術的影響而陷於錯誤的情況明確而無疑。據此,亦可佐證證人徐宗彬上揭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的證述內容,實對被告曾茂林多所迴護,其證稱未陷於錯誤一節並不可採信。
⒋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對於向徐宗彬佯以有能力關
說司法人員,讓其配偶王英宜案件能從不得易科罰金改為得易科罰金此詐術之行使具有共同的認知,且意欲藉此讓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前經諮詢律師未果的徐宗彬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高額的金錢,被告曾茂林負責接洽徐宗彬,被告林憲吾則負責撰狀向法院提出聲請之事宜。是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確。
4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共同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等所辯均無足採信。
㈡于振華案1被告林憲吾的辯解:
被告林憲吾先是承認有違反律師法,但否認有詐欺犯行,後又對違反律師法及詐欺犯行均否認(見本院卷5第231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林憲吾僅是幫于振華代撰聲請書狀,于振華對此並未支付對價。于振華承諾支付的金錢是屬補貼被告林憲吾之交通費及飯錢,並非用於關說司法人員。于振華明知被告林憲吾不具律師資格,且亦知悉其所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犯罪依法得易科罰金,並無不諳法律的情形等語,為被告林憲吾辯護。
2被告林憲吾確有意圖營利而為于振華辦理訴訟事件之事實:
⒈按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
辦理訴訟事件罪,是以行為人客觀上未取得律師資格,主觀上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為其構成要件。又為訴訟人撰作書狀,即為律師職務之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204號解釋參照)。
⒉被告林憲吾對於自己無律師資格,竟意圖營利,為被害人于
振華於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訴字第260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提供訴訟上之協助,並向被害人于振華索取報酬,又於確定後幫被害人于振華所犯其他確定案件,撰寫請求定應執行刑狀遞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因而有辦理律師業務之情事,於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2第93頁反面、第103頁正面、第17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于振華於審理中具結後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2第198頁正面、第199頁正面),並有後述之通訊監察內容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8599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書與103年度聲字第4590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見相關證據卷一第86頁至第99頁)。
因此,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3被告林憲吾確有以可關說司法人員、能使于振華獲判較輕且得易科罰金之刑等不實事項詐欺被害人于振華:
⒈被告林憲吾與于振華有以下經通訊監察所得之對話內容(見偵4卷第90頁正面至第97頁反面):
①103年9月15日21時57分起
(前略)林憲吾:判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不讓你罰金,因為同類案件已經第三次了。
于振華:嗯。
林憲吾:我想說跟你商量跟你講,因為你25號就確定了,三天前會評議,評議完就不能改了。
于振華:我那天問你說如果花錢看怎麼弄。
(中略)于振華:現在要怎麼處理。
林憲吾:呵呵,這電話中沒辦法跟你說很多。
(中略)于振華:這事有方法可以巧(台語,下同)嗎?林憲吾:巧罰金有啦,巧無罪不可能啦。
于振華:巧要怎麼巧?林憲吾:好啦我電話中不跟你講這多,上來再講。
(後略)②103年9月15日22時2分起
(前略)林憲吾:我是沒有約人,是為了這件事跟你講,想說大家都是好朋友……茂林仔有一位朋友。
于振華:嗯。
林憲吾:一位女友人就是沒講,是詐欺的都判4個月……總
共10條,結果合併後不給罰金你聽懂嗎?于振華:嗯嗯。
林憲吾:因為你三條一定超過6個月。
于振華:嗯嗯。
林憲吾:一條4個月就好,三條就1年了。
于振華:對阿。
林憲吾:1年怎麼罰金……上去我會跟你說要怎麼處理,我們要講好。
于振華:好好。
林憲吾:到時不能罰金你怎麼辦,你連煮飯給小孩都不行了……。
于振華:對阿,好啊……。
林憲吾:我約4點多會到,我們坐下來看怎麼巧事情,我知道你25號宣判,我去幫你查是說5點。
于振華:嗯。
林憲吾:你跟我巧好,25號我就跟你說你判多久。
(後略)③103年9月25日21時8分起于振華:林大哥喔。
林憲吾:哈哈哈,你喔每一條都判你5個月啦。
于振華:嗯、總共5個月。
林憲吾:沒有啦,一條5個月。
于振華:5個月。
林憲吾:之前就跟你講了……。
于振華:總共合併多少?林憲吾:我那天有跟他講,花一點你會包給他,我有跟他講,你比阿彬輕,阿彬也是5個月……。
于振華:嗯。
林憲吾:他弄你8個月,看跟你減了多少你自己講。
于振華:現在我是8個月。
林憲吾:對阿……。
于振華:我8個月可以罰嗎?林憲吾:我有跟他講,一定會讓你罰的。
于振華:喔。
林憲吾:有些超過6個月就不讓罰了,你的一定讓你罰,你
那天有交代願望是10個月以下,我跟他說10個月以下,他幫你作8個月,算有給你面子了。
于振華:謝謝謝謝。
林憲吾:阿彬三條都是5個月……但是他就沒說要花,他就沒錢阿,我怎麼去跟他講這些事。
于振華:喔。
林憲吾:你老闆判2年4個月……。
于振華:喔喔……。
林憲吾:你要包一點給人家。
于振華:好啊好啊。
林憲吾:人家有講了……。
于振華:我要申請合併。
林憲吾:好,但是你要找你之前那二張判決文給我。
于振華:好啊……。
林憲吾:……下星期我會上台北。
于振華:請合併,省下來的錢看是要包給你,你再包給人家還是怎樣。
林憲吾:沒關係啦……你自己包2、3萬……因為你省1個月就省2、3萬了,你已經比阿彬省更多了。
于振華:謝謝謝謝……。
(後略)④103年9月25日21時25分起
(前略)林憲吾:阿彬一起頭就說他都沒錢啦。
于振華:嗯。
林憲吾:這東西就很現實,我跟人家講一講卻要我虧,你聽
懂嗎?于振華:嗯嗯。
林憲吾:你的部分有一點比較不確定的,就是怕檢察官上,
會讓檢察官覺得為何你們都一樣,為何你減這麼多他減這麼少……那位法官說他要負責去跟檢察官說,叫他不要上啦。
于振華:喔喔。
林憲吾:你的部分他會叫他不要上訴。
于振華:謝謝謝。
(中略)林憲吾:對對,他的人死鴨子嘴硬,請律師也沒用啦。
于振華:嗯嗯。
林憲吾:你如果不上我就申請合併,我下禮拜上去,你就該給我的就給我,你要跟阿彬講嗎……。
于振華:我沒講他也會打來……。
林憲吾:你跟他說啦……。
于振華:喔。
林憲吾:你不要說你是花錢的喔。
于振華:我知道。
(後略)⒉根據上揭通訊監察內容,可認被告林憲吾在被害人于振華違
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於103年9月25日一審宣判前,知悉被害人于振華欠缺法律專業知識,且希望能獲得輕判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的心理狀態,佯裝有能力影響承審法官。被告林憲吾在電話中明確向被害人于振華表示此事可以「巧」(即「喬」台語),根據一般人的智識經驗,所謂的「巧」就是指透過非正式的管道來疏通,如在官司案件的處理上,顯然就是與委任律師、撰寫書狀等正當、合法的方式有別。正因為如此,被告林憲吾才會在被害人于振華追問「巧」的細節時,表示電話裡不方便表示需要當面談。當被害人于振華上揭案件宣判後,被告林憲吾在電話中對被害人于振華表示宣判的結果,總刑度(應執行刑)在10個月以下,而且能夠易科罰金,正如其所預料、保證的,原因正是有其從中運作,被告林憲吾並催促被害人于振華要包2、3萬元的紅包給法官,並告知被害人于振華其同案被告「阿彬」(即林文彬)正因為沒有花錢,所以才會判得比他還重,甚至還向被害人于振華表示,他有能力影響法官,讓法官去向檢察官要求不要對與本案提起上訴,被害人于振華則多次在電話中對於被告林憲吾表達感謝之意,足見其對於被告林憲吾佯稱能影響案件結果的能力產生極其明顯的誤信。
⒊再者,證人即被害人于振華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林憲吾跟
我說時,我的直覺反應是「法官」,我只有跟林憲吾表示希望在10個月以下,刑期越低越好,因為林憲吾告訴我可以喬,而且也表示可以向法院疏通,所以我才要他幫忙,我沒有在開庭時跟法院做過有關刑期的表示。林憲吾只是說他要問看看,直到判決後,林憲吾又打電話跟我說判我8個月算是給我面子了。在我的認知上,我認為林憲吾對於我的案件有幫忙。林憲吾後來有跟我要紅包,目的是要去交給去喬的對象的那個「他」,我認為是跟我這個案件有關係的上手,我相信林憲吾有門路、去影響案件。如果我當時身上有錢,我就會支付紅包。我當時不知道我的案件如果判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易科罰金,我是後來去問律師才知道(見偵4卷第108頁正面至第110頁反面)。此等證述內容,核與上揭通訊監察內容吻合,足認被害人于振華確實因為被告林憲吾佯稱有能力影響承審法官的裁判結果,在法律知識不足且欠缺對於司法正確認識的情況下,陷於錯誤而承諾願支付金錢給被告林憲吾作為對價。
⒋至於證人于振華於審理中具結後固然證稱:林憲吾沒有跟我
說必須要花錢,才能取得好的判決結果,他跟我要的2、3萬元,意思只是補貼他車馬費,開庭以後因為他都坐高鐵來來去去陪我,車錢什麼我當然要幫他付,吃飯錢,這個基本上做人是要付,他跟我講,我也OK,但是我到現在都沒給他,這個很不好意思。林憲吾在判決前就跟我說我的案子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我雖然在警詢中有說林憲吾曾經向我提及他有認識的法官,可以找法官喬,但這是因為他們怎麼問我,我就這樣子回答等語(見本院卷2第190頁反面至第191頁正面、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正面)。然而,證人于振華前開於本院審理中的證述與其於偵查中的證詞歧異,而且明顯呈現出迴護被告林憲吾的情狀,否認所承諾給予的2、3萬元是影響司法裁判的對價,改稱此僅為跑腿的車馬費,核與上揭通訊監察內容有重大的出入,而且證人于振華對於證詞的歧異、變更無法為合理的交代。再參以證人于振華於偵查中之證詞業經具結,當無虛偽刻意栽贓被告林憲吾的可能性,是證人于振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述無法採信,不足為被告林憲吾有利之認定。
⒌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施以有能力影響承審法官裁判結果的
詐術,導致被害人于振華陷於錯誤,因而承諾交付2、3萬元的金錢,核與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4被告林憲吾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其與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信。
㈢高維辰案1被告林憲吾、蘇柏誠之辯解:
⒈被告林憲吾否認有詐欺被害人高維辰,其辯護人則以:被告
林憲吾只是鼓勵被害人高維辰提出證據並向律師說明自己案情的行止,沒有向被害人高維辰佯稱可以關說司法人員,保證無罪或是絕對能交保等事。而且,被害人高維辰就案情都是與萬建樺律師討論,若被告林憲吾真的有佯稱不實事情,被害人高維辰豈會未向萬建樺律師追問等語,為被告林憲吾辯護。
⒉被告蘇柏誠否認有詐欺被害人高維辰,辯稱:我是相信被告
林憲吾才會先付錢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蘇柏誠只是被害人,如果被告蘇柏誠知道被告林憲吾是騙子,不會先墊錢。被害人高維辰提不出匯款證明,而且蘇志誠要跟被害人高維辰收的錢,根本就是用呆帳抵掉,本案被告蘇柏誠沒有獲取利益。至於偽造護照部分,僅有被告蘇柏誠的自白,沒有補強證據,且沒有審判權,請為無罪或不受理諭知等語,為被告蘇柏誠辯護。
2對被害人高維辰詐欺取財部分⒈證人高維辰、萬建樺律師之證詞:
①證人即被害人高維辰於偵查中經具結後證稱:104年9月透過
蘇志誠介紹認識林憲吾,因為我被通緝想回台灣,蘇志誠說林憲吾可以協助。104年9月間某日,蘇志誠約我及林憲吾在泰國曼谷一家S.C PARK酒店見面,林憲吾還是蘇志誠就開價250萬元,這250萬元包括我回台灣後所有的律師費,所有我官司的事情要負責到完有的沒的費用,除了交保金是我需自己負責外。因為我是做生意的,我也有問林憲吾是如何有把握,是要怎麼做到,林憲吾就跟我說我回台灣基本上就是要交保,我問林憲吾交保要準備多少錢,林憲吾說應該準備20萬元左右,最多50萬元,林憲吾並跟我說可能會被限制出境,我問林憲吾限制出境會限制多久,林憲吾說最多3至4個月。蘇志誠當著林憲吾的面跟我說「林憲吾人面很廣,沒有相當把握,不敢接我的案件」,林憲吾在旁說「是阿是阿,你的案件也不是什麼大案件,是看在蘇志誠面子上,他一直拜託我」、「打官司不是只有靠律師」。我知道只有律師費不可能這麼多,林憲吾說「只要回到台灣之後所有的事情他負責打點,……萬一我的案件一審沒有搞定,上高院也可以搞定」,林憲吾就拿著別人的案件判決對我說「一審判三年半,二審不是變無罪嗎?」,因為林憲吾有打包票又拿那份判決給我看,我做生意的怕麻煩,我就認為林憲吾不是空口說白話,蘇志誠也跟我保證。250萬元我分數次給,在104年12月底前我大概給蘇志誠150萬元,另外100萬元餘款我跟蘇志誠說等我回台灣後才能付。林憲吾在104年10月30日帶萬建樺律師到泰國找我,一樣是約在曼谷的S.C PARK酒店,蘇志誠當時也在場,萬律師沒有向我開價。我總共見過林憲吾3次,104年9、10月各一次,另一次是105年4月25日晚上11時許在香港,隔天我就要搭飛機回台灣。林憲吾每次都有跟我說可以交保,因為這是我最在意的事情,要不然我為何要花250萬元等語(見偵4卷第151頁至第154頁)。再者,證人高維辰於審理中經具結後證稱:我有跟林憲吾提出三個要求,第一個是回國後可以交保,第二個是要幫我找律師,要做無罪答辯,第三個是不可以限制出境超過半年,林憲吾告訴我應該沒有問題,他的意思是保證,我是普通人,對法律性的東西我不懂,所以我以為機會很大,我可能太單純,當時沒有認知到能不能交保是有風險的,林憲吾也沒有跟我講到這點,而且我信任中間人蘇志誠,如果他沒有把握幹嘛介紹林憲吾。蘇志誠當初有跟我說這件事他是義務幫忙,算是做人情給我,都沒有收費。我在柬埔寨跟萬建樺律師見面時,沒有印象萬建樺律師有跟我說到可能會被羈押或限制出境,他從來沒有保證過我的案子最後會沒有事情,關於這些問題我都是問蘇志誠跟林憲吾,我對蘇志誠的信任太滿了,而且當時萬建樺律師的錢也不是我付的等語(見本院卷3第182頁至第205頁)。從證人高維辰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害人高維辰基於相信蘇志誠,進而相信蘇志誠所介紹的被告林憲吾,蘇志誠及被告林憲吾有以不會被羈押而能交保、若限制出境亦不會逾半年、最後可以無罪等不實事項向無專業法律知識的被害人高維辰保證,進而開出遠高於委任律師費用所需之250萬元價碼,聲稱此為其從中運作處理的必要費用。被害人高維辰對於該筆金額絕大部分將由被告林憲吾及蘇柏誠、蘇志誠所私吞,根本未用於打點司法人員,被告林憲吾等人亦毫無能力可以影響檢警甚或法院之決定等情,處於毫無所悉的情況。
②再參以被害人高維辰委任律師萬建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
稱:我有承辦高維辰違反銀行法的案件,大約是在104年9、10月,林憲吾打電話到我事務所,詢問我說他有一個朋友有銀行法的案件,要從國外回來投案,問我願不願意接辦偵查中辯護的部分。林憲吾說因為他有在網路上搜尋銀行法相關的案件,剛好我有承辦另一件銀行法的案件,一審是無罪,跟高維辰的案件有一些關聯,判決裡有提到高維辰,但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後來我跟林憲吾碰面後,我有跟林憲吾說我如果承辦案件,一定要跟委任的當事人直接碰面,因為高維辰在泰國,所以他們必須要支付出差的相關費用,我在104年10月底有到泰國,跟高維辰確認真意跟案情。後來因為高維辰一直沒有確定要不要回來,所以到105年3、4月間,她說她準備要回來,那時候她在柬埔寨,所以我又去柬埔寨跟她討論案情。我在泰國與高維辰碰面時,在場的還有林憲吾、蘇志誠以及高維辰的女兒。高維辰說偵查中的費用林憲吾會處理。我2次與高維辰碰面談案情,她一定都會問到「我回去會不會被押」,我們當然不敢保證她會不會被押,因為她的護照被沒收,她人又在國外,所以我們都是跟她分析說如果被押,羈押期從偵查到審理會多久,那妳如果沒有被押,我是肯定地跟她說如果沒有被羈押,一定會先限制出境,我沒有跟她保證說案件最後可以無罪。在104年10月底在泰國跟高維辰討論後,她一直都沒有排定要回國的行程,所以那時候想法是說她可能怕被羈押就不回來了。後來第二次在柬埔寨與高維辰碰面時,她已經決定要回來,但我沒有問她為什麼等語(見本院卷3第92頁至第109頁)。證人萬建樺律師前開證詞與上揭被害人高維辰之證詞互為勾稽後,可認被害人高維辰之所以願意支付250萬元的費用,顯然非因律師之專業意見,而是相信被告林憲吾、蘇志誠確有私下管道、能力可以影響司法決定,被害人高維辰當初確實誤信返台後不會被羈押、不至於遭限制出境過久以及最終官司能無事等事實上均非被告林憲吾等人所能控制之情事,方決定返台投案。
⒉通訊監察結果有以下之對話內容(見偵4卷第125頁正面至第149頁反面;相關證據卷一第123頁):
①104年9月10日10時41分40秒起
蘇柏誠:你最近會出國嗎?林憲吾:沒有,我10月初才會出國。
蘇柏誠:這樣來得及,我月中會叫你去泰國說事情。
林憲吾:那個我都有調出來,都調好在等他。
蘇柏誠:好,你調好等他,要出去之前我都會跟你交代多少錢。
(後略)②104年9月16日18時45分5秒起蘇柏誠:那確定,你禮拜五過去。
林憲吾:對,班機不會變,4點叫他來接我。
蘇柏誠:OK,你都這樣說了,反正說250,你的部分100就對了,我的利頭加好。
林憲吾:他會拿100讓我拿回來嗎?蘇柏誠:沒有,你說OK之後,你回來之後,一個禮拜我會跟
你說那個,他現在會殺價,「太入」會跟你說,我跟你說OK,錢我就打過去給你了。
(後略)③104年9月21日17時2分45秒起
蘇柏誠:董仔,泰國那個,等2天,我大仔明天回去,我錢
收到,應該沒問題,他打來我的帳戶,我再打去給你。你那個要弄好。
林憲吾:好,我知道。
(後略)④104年9月26日18時3分1秒起蘇柏誠:董仔,這個大姊的工作我初一轉錢給你。
林憲吾:要轉錢給我了嗎?要轉了嗎?蘇柏誠:對,現在說,你10月初一動,你說一個月會過去帶他。
林憲吾:對,差不多一個月。
蘇柏誠:但問題是你去帶時候她剛好沒空,沒關係嗎?林憲吾:沒關係啊,我們要找的時候,再說何時?蘇柏誠:……可以延沒差吧?林憲吾:可以延沒關係啊,我做好差不多一個月的時間。
蘇柏誠:比如說我初10要來,結果我初10沒時間,我20才有
空,你讓我延嗎?林憲吾:這要提早說,因為國際科的人要寫公文欸。
蘇柏誠:我知道,你就跟我說何時……因為這回來後是不是
就限制出境,你說會怕限制出境就對了嗎?林憲吾:我有跟她說,萬一被限制我會去幫她用,2個月就會讓她出去了,我有跟她說,我當場就有跟她說。
蘇柏誠:好。
林憲吾:明天去你那邊再詳細講。
蘇柏誠:好。
⑤104年9月27日18時24分46秒起
林憲吾:……小蘇說泰國那個女的想回來,下禮拜四他錢會
匯來給我,萬一他真的有匯過來我就要快點找律師弄這件事情了,我答應一個月內要處理好,一個月就去載她帶她出來,他這樣賺100多萬,真的很敢死。
柯妙錚:你以後也要開高一點,最少也要開個80。
林憲吾:現在講也太晚了,(後略)。
⑥104年10月7日9時46分57秒起
蘇柏誠:什麼事?林憲吾:我昨天有去找國際科找好了,國際科替我、跟我說
要請那個律師,請好了,律師裡面的卷宗也調出來了,律師跟法官裡面講好,就是先要去問內容,問一問後把這個內容,委任我跟國際科報備說她要歸案,國際科再跟我作個筆錄送給地檢署,她回來,坐早班機到了,馬上那晚就讓她回來了,但是因為我13號要去日本,就差不多24,卡到禮拜六禮拜天卡一天,因為那個律師頂多住2天,去住一晚,不能住太久。
蘇柏誠:律師還要去泰國就對了。
林憲吾:去泰國跟她作筆錄,問內容,不然檢察官問,都不會回答會害到她。
蘇柏誠:好。
(中略)林憲吾:(前略)我昨天去臺北很晚才回來,國際科都說完
了,幫你調資料了,去跟他聯絡,我日本回來再跟你確定哪個日期。
蘇柏誠:好,你回來,我再問客人在哪裡……你要跟她說話而已吧。
林憲吾:說話、要問筆錄、要問詳細,再送給法院裡面。
(中略)林憲吾:我跟他說是合法出去合法進來,不要讓律師知道太
多,知道案情就好。(後略)⑦104年11月3日8時42分21秒起
林憲吾:……我昨天跟蘇警官發LINE發到12點,他也怕出事
情,他問高小姐是有沒有合法出去,他說查不到,我有跟他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從台灣出去,他說為什麼回來,我說案件小小的要回來處理,我說主謀都判無罪了,他說真的唷……。
⑧104年11月28日9時47分43秒起蘇柏誠:你說泰國高小姐,哪有說30要回去。
林憲吾:有,她有發給律師。
蘇柏誠:她要回去沒錯,她現在事情很多,她回去可以馬上
出門,律師能保證回去,她才要回去,她柬埔寨這邊在蓋飯店……。
林憲吾:……你再問好。
蘇柏誠:昨天我大哥有回去,跟高小姐有坐,他說沒有,他說回去能馬上出門就沒關係,不然就等2、3個月。
林憲吾:應該不用那麼久,大概2個月。
蘇柏誠:她柬埔寨投資很多錢,那不能開玩笑,弄是會弄,她錢都給我們了。
林憲吾:妳再叫他發LINE給律師,說何時要回來好了。⑨104年11月29日15時30分10秒起蘇柏誠:你發過來我有給高小姐看。
林憲吾:現在都喬好,再拖下去會很麻煩。
蘇柏誠:她如果被限制,不是像春生這樣1至2個月。
林憲吾:……她萬一有限制,頂多1個月就好了,裡面我會打通。
蘇柏誠:我知道……我再跟她說一下。
林憲吾:那公文有打日期,晚一天我會被罵死蘇柏誠:那有錢賺的沒關係林憲吾:不是,我這邊錢都出去,你這邊尾款要等到回來那
天才拿的到,我這邊要先給人家,他如果要拖,錢先給我,慢慢拖要拖到何時都沒關係。
蘇柏誠:好。
⑩104年11月29日20時57分46秒起林憲吾:小蘇那個查某說舊曆過年後才有回來。
柯妙錚:不是12月底嗎?林憲吾:本來是12月底,小蘇的意思我不知道,他說她在柬
埔寨開飯店規模很大,她回來被限制出境,整組就壞了,她可以像春生這樣,提高保額就能出去了……250萬已經拿給小蘇了,真的有錢的,我跟他說你月底要回來,要等到那個,我這邊錢花一花,……他說他回來我的部分要先給我。
柯妙錚:對阿,他都250都跟人收了,你才收多少。
林憲吾:對,我才60而已……。
⑪105年2月17日12時29分37秒起
曾茂林:簡單問一下,小蘇那個泰國女生,後來處理好了嗎
?林憲吾:沒有,他叫我4月底去載回來,4月底,叫我去香港
帶就好,他說那個人大致要帶來香港,他昨天才跟我說,我說4月26日去帶回來,怎樣什麼事情?曾茂林:剛跟我聊天,他在哀最近都沒息頭。
林憲吾:他錢都收完了,那些錢花不完的,他嘴在說的而已。
曾茂林:我也跟他唸,錢跟人家收那麼多。
林憲吾:我頭尾60萬跟他包而已。
曾茂林:那我知道……,你不用到泰國,香港帶就好了……
是上次他跟我說,有一次在三溫暖,他約我去太子城,我跟他說你們做事情很離譜,收那麼多,客人都會說。
林憲吾:這個是不會說,單獨一個不會。
曾茂林:你怎麼知道?林憲吾:因為我到位了,他大哥叫我去跟那個女生說,他跟
我交代,女生在問多少,我要說250,他跟我問,頭尾要多少,我說250,那一定是250,不然叫我說幹嘛。
曾茂林:他大哥自己說出來唷。
林憲吾:他大哥叫我這樣跟客人說。
曾茂林:我說你這樣太離譜,人家跑進跑出,拿你60萬,你跟人收好幾百。
林憲吾:……機票也頂多1個2萬。
曾茂林:客人要出錢都沒差,到人家在進行了,還在跟人拖,大蘇說小蘇不認識那個客人。
林憲吾:小蘇比較不認識,大蘇比較認識。
曾茂林:對,小蘇不認識,他說他被他大哥氣到,我說都跟
我沒關係,做事情也沒必要這樣,我說這個都安排好,突然改,重新安排也要跟人說。
林憲吾:我被人唸。
曾茂林:你要跟他加,加個5萬10萬。
林憲吾:朋友間,我不會這樣。
曾茂林:像去香港不要自己出錢,要讓他出錢。
林憲吾:當然要他出錢,車馬費他要出。
(後略)⑫105年4月2日16時57分30秒起
蘇柏誠:你叫律師不用跟他說太多,什麼事情都是你在喬的
,叫律師不用說什麼那個,你聽懂嗎?林憲吾:我只有說律師要過去的費用出差費要多10萬就對了。
蘇柏誠:對,細節就不用跟他說,細節你在喬的,跟律師沒什麼關係。
林憲吾:……好。
⑬105年4月27日8時43分31秒起林憲吾:……我昨晚都沒睡,還有元氣,你沒起來。
柯妙錚:你為何不睡?林憲吾:那個被收押。
柯妙錚:靠邀。
林憲吾:真的靠邀。
柯妙錚:那要怎辦?林憲吾:我也不知道怎辦,小蘇在跟我盧,律師說今天日時
才要去跟他抗告,他5天內可以抗告,因為市調處故意要查這些事情,他知道他,我之前幫他弄得這條沒罪了,起頭我就知道沒罪了,他條就是沒罪,故意要弄這條,他說他有去跟華航查出,她護照用台灣護照上飛機,護照號碼、什麼都有,護照號碼是別人的名字,妳聽懂嗎,就是護照條例去收押,不是我幫她辦的這條收押。(後略)⑭105年5月1日16時37分29秒起
(前略)蘇柏誠:你為什麼國際科來,為什麼國際科來接、市調處的
人,我們普普我們也知道什麼原因,我們也知道原因,但是高小姐不能說呀,高小姐只能應說我就花錢回來的,她不能能說這句話,因為市調處會問,高小姐一定不能說這句話,她怎麼敢說,我就是花錢叫人、國際科幫我喬好了,她不敢說嘛,但是市調處要的就是這份筆錄,市調處會給她收押就妳沒交代,但是這不能寫的,不可能護照禁見,我們都內行的,你說國仔跟市調處,他們要有熟才敢去說,不熟也不敢去說的。
林憲吾:恩。
(後略)⑮105年5月1日16時48分48秒起
(前略)蘇志誠:文同(即林憲吾)坦白說,我現在跟你說的也是多
說的,結論已經這樣了,我如果可以知道更詳細,因為這他先生一樣很利的,問我的話都簡單明瞭,都是重點的,他沒在說543的,因為結論就這樣了,變成你沒面對受害者,你不知道,我跟你問的話,都嘻嘻哈哈,這就沒個結論,只是你如果跟我說個明確,為何沒讓我們打電話,是什麼原因我就可以直接說出來,我就不用編故事,結論就這樣有什麼好編的,人家一直不明白為何花錢為何花成這樣,又不是辦家家酒,那何必花錢,人家重點說就好了,文同我說這樣有道理嗎?林憲吾:有。
(中略)蘇志誠:不是問他,你要問國際科的人,國際科我們的人,
你跟他在博ㄋ乂丫、(台音譯)的,你問他為何沒讓高小姐打電話,是不是,文同我說的有道理,你方向要說對,是不是,就像你傳給我的LINE,我將你傳給我的文,拿給他們看,人家就現翻臉我就現死,你在處理這種,我現在說不是在責怪你,人家對方也沒在責怪我們,都遇到了只是說人家要了解為什麼花錢花到比沒花錢還嚴重,這是人家要了解,你說我們都花在國際科,我說對,人是國際科帶去,為什麼高小姐都沒跟我們通一電話,說難聽一點律師要送去槍殺,也要通知我們一下,我們是花腦袋一個洞的,市調處帶人也要有個路程、有個時間,沒有說直接弄到那邊吧。
林憲吾:恩。
蘇志誠:你12點去國際科等人,人還在那邊準備要送而已,
這中間也可以打電話,為什麼國際科的人沒讓她打,是什麼原因你要問國際科才會知道,我明明下飛機就拿電話給高小姐叫她要保持聯絡,不然我自己的電話給她幹嘛,很多事情是要,結論這樣了就無所謂,現在我要面對我不想騙他們了,該賠他們的,我賠,是不是,她女兒那天當你的面說,難道做錯事的不用負責任,這不是我說的,都是你親耳聽到的,是不是,我希望你老實跟我說,要解釋給她丈夫聽得下去,凸去就凸去了,很多事情想不明白,我也想不明白,很多事情操作那麼久,竟然不知道有這個單位在找她,也是很離譜,人家一句話都說重點說TONY你們在做事情是在做什麼事情,一句話我們凸下去我們就沒辦法回答了。
(後略)⑯105年5月2日13時40分2秒起林憲吾:小蘇這頭痛的事情。
柯妙錚:說怎樣,律師有去看嗎?林憲吾:有,早上去看,出來律師有打給我,說她們整家人
在看守所的門口角落等他,大家都在怪小蘇,小蘇都推給我,意思好像被我騙去這樣,我也跟律師說這樣好下台吧,叫我要小心,怕提起告訴會牽出來這樣,我說我沒跟他拿到任何什麼錢,我是對小蘇拿,但我拿律師的錢也包括在內,既然沒成功,剩下的錢我都還他沒關係,這條一定會鬧很大,他們有錢人,花錢不怕花,發生這個事情就像被詐騙去。
柯妙錚:小蘇他們就是。
林憲吾:拿得太離譜。
柯妙錚:吃得太大口噎到。
(後略)⑰105年5月3日9時27分25秒起
林憲吾:…小蘇剛打給我,我沒接到,我說今天要去國際科
,去國際科是要幹嘛,我說帳戶給我,我這兩天看怎麼弄這樣,還是看要怎麼還再說,對方一定很不願,花一大條錢,被關,拿250萬也太過狠了,190萬,他拿去,我總共60,他那邊就很累…。
⑱105年5月6日18時43分27秒起
(前略)蘇志誠:對,為什麼,因為他們對方都不知道這件事,他們
知道的這事情就是說,我把這個業務交給你辦,你辦到凸去。
林憲吾:對,辦的不好。
(中略)蘇志誠:……你接這個CASE已經辦不好了,你有什麼想法,
要跟家屬說,有什麼善後要說給他們聽……你來就是要說這樣,你到新光三越打給我。
⑲105年5月13日21時13分3秒起
(前略)林憲吾:曾茂林跟我在打電話,他打我家的電話,我說你再
2分鐘打來,我聽到你的我很急呀,說法院的事情,今天大蘇來,我35萬丟給他,他來高鐵,氣氛沒多少,我跟他說我該還他的都還他了,以後法院有什麼事情也別找我,現在中止了,以後要說再來說,以後我也不會跟他接了,現在還在追究事情出在哪裡,我說你如果沒有用假護照就沒有這些事情。
柯妙錚:對,他是專家呢,你負責的部分是你負責法院跟國際科的事情。
⑳105年5月22日13時34分35秒起
(前略)蘇柏誠:對呀,你之前不是說這件事都會喬好,現在怎麼變
?你看律師寫的,文同到底是出什麼?(中略)蘇柏誠:……文同我跟你說實在的,你一定有事情沒跟我們
說,事情沒那麼單純,到底你有出什麼問題沒跟我說,照我看,這庭一定還不能交保,到底是哪裡出問題,你要跟我說,你不能…,我們同一個那個,所以有什麼問題我們要知道,因為你回來有出什麼問題,現在我看起來,因為一般護照,其實護照檢察官連問也不問,護照就根本不是事情,不會起訴的事情,他是本身的案,現在你知道,你不跟我們說而已,是不是,我等下聯絡看怎樣,我今天下去那裡去,明天先見面坐一下,好不好。
林憲吾:好。
㉑105年6月22日9時25分6秒起
(前略)蘇志誠:我現在跟你說的,你知道就好,你別跟鳳凰說,不
然他個性比較直,因為我這幾天都在找林先生,他也知道,他有打給我中間的朋友,但是我是存疑,他說這禮拜大姊就可能出來,我存疑的點就是律師還沒通知開庭通知,他怎麼這麼有把握大姊可以出來,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我在找他,我急,在安慰我,還是有動用他的關係,這我就不知道了,這我沒辦法評估,我本來昨晚有打給你,太晚了。
周慶和(被害人高維辰之前夫):我也知道太晚一定是還在。
蘇志誠:所以這個事情我先跟你透漏這個訊息,這禮拜我們
就知道輸贏了,再2至3天禮拜五之前如果沒結論就是再次騙我……。
㉒105年6月23日17時42分59秒起
蘇志誠:剛剛律師有傳一個訊息給我,我相信鳳凰應該也有
收到也有跟你說,我對林先生轉達的話我保持懷疑,他叫人跟我說這禮拜一定會回來,剛才律師跟我說明天要開臨時庭了,要想好一點就是,他可能有從中運作一些關係,想壞的是他可能又唬弄我,我真的不能判斷。
周慶和:所以我感覺一個矛盾點,他講這樣的話就是有個雙
關語,所以你不用跟他講,一個態度。(後略)㉓105年6月27日12時27分29秒起
(前略)周慶和:重點就是,見面就跟萬律師說,他處理事情的態度
很不對,非常不能贊同,我說你可以轉達給他,非常不滿意,怎麼當初可以做這個決定,很離譜,怎麼可以設一個陷阱跳下去,這處理態度很不對,我跟萬律師說可以跟他提出我們嚴正的看法。
蘇志誠:是。
周慶和:當然他是你介紹的,我也說比較重的話。
蘇志誠:是。
(後略)㉔105年6月27日16時7分45秒起
(前略)蘇志誠:周大哥,我現在有跟朋友在聊天,有個結論我說給
你聽,我想要大姊的筆錄,這你要跟律師說,叫他請給我們,大姊的筆錄,以及她現在起訴了有起訴書,起訴書就知道法官什麼人,我想要這些資料,因為我想要拜託,我的朋友這樣跟我說,這些東西先給他,他先研究看看。
(中略)蘇志誠:可以,我跟我朋友在說,給他先研究看看,讓她先
交保出來就好,剩下的我們再來處理就好,我們便看,因為他沒跟我們說的很肯定,……可行不可能他會跟我說,所以他要筆錄跟起訴書……。
周慶和:……好,我再來進行,要寄的時候我再打給你。
(後略)⒊根據以上的通訊監察內容,可以認定被害人高維辰指訴其以
250萬元委託被告林憲吾、蘇志誠協助處理其返台事宜,確實有明確表達是以返台後不會被羈押作為條件,而被告林憲吾、蘇志誠及蘇柏誠所佯稱的方法正是其等於警察及司法機關有管道,能透過檯面下的人際運作,而讓被害人高維辰所希望,但依據法律規定不必然會發生的情況實現。此外,根據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被害人高維辰支付的高額酬金,顯已逾正常司法偵審程序所需,絕不可能僅是為了支付律師費、機票、酒店等正常費用,顯然包含非合法的關係運作酬金。再者,若果真如被告林憲吾辯稱其無向被害人高維辰保證不會被羈押,僅是單純分析法律規定等情,則被害人高維辰其家屬對被害人高維辰返台後遭到羈押之事,就應該是能夠預期且心平靜和接受,理應不會有譯文裡所得悉之驚訝、憤怒反應,被告蘇志誠及蘇柏誠亦不會也沒有任何理由責怪被告林憲吾辦事不力,要求被告林憲吾出面向被害人高維辰家屬說明。尤有甚者,被告林憲吾自承在被害人高維辰遭收押後,即退還先前向被告蘇柏誠所收取之60萬元,自行吸收為本案所支出的機票、律師等費用,從被告林憲吾事後此舉,亦足佐證被告林憲吾確實曾向被害人高維辰佯稱其有能力保證被害人高維辰返台不會遭到羈押之情,否則何以必須全額退還收取的費用?⒋另外,雖然與國際科、司法機關接觸聯繫者均為被告林憲吾
,但是被告蘇志誠、蘇柏誠對於被告林憲吾聲稱的運作管道、方式,依憑其智識經驗本即知屬不合法之行徑,被告蘇柏誠於審理中亦坦稱:被害人高維辰返台後是否將遭羈押以及最終判決結果為檢察官及法官的權限等情(見本院卷5第160頁至第161頁),也沒有絲毫能確信發生其向被害人高維辰所保證結果的合理基礎,此節可再由上揭通訊監察內容⑫中被告蘇柏誠要求被告林憲吾不要跟律師說太多被害人高維辰返台之細節一節獲得佐證,因為若律師知情其等向被害人高維辰佯稱之內容,勢將遭到戳破。因此,被告蘇柏誠、蘇志誠主觀上對於因通緝滯外,一心企盼能返台的被害人高維辰,可能因為其等誇大、不實的保證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實已處於可預見之程度。又根據通訊監察內容顯示,被告蘇志誠、蘇柏誠對於被害人高維辰承諾支付250萬元之金額,具有決定性的地位,顯由其等指示被告林憲吾向被害人高維辰開價,被告蘇柏誠、蘇志誠自始至終均清楚知道,在索價的250萬元中,真正用來支付給被告林憲吾聲稱打點警察或司法機關的費用,實際上僅有60萬元,其餘的190萬元均落入自身口袋,被告蘇柏誠、蘇志誠未明白向被害人高維辰告知此事,意圖透過關說司法此幌子,刻意隱瞞自身中飽私囊的驚人處理價碼,甚至向被害人高維辰佯稱僅是單純義務幫忙,明顯具有財產利益上之不法所有意圖。從以上的證據相互勾稽,足認被告蘇柏誠於偵查中坦承對被害人高維辰詐欺一節(見偵6卷第215頁),確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
⒌至於被告蘇柏誠之辯護人辯稱若被告蘇柏誠知悉被告林憲吾
是要詐欺被害人高維辰,怎可能會由自己墊付費用,未自被害人高維辰處取得分毫利益等節,然根據上揭通訊監察內容④⑤⑧⑩可知,被告蘇柏誠在被害人高維辰返台投案前,就已直接取得或是透過人在泰國之蘇志誠、「阿泰」向被害人高維辰取得部分報酬,核與證人高維辰上揭證述返台前已支付部分費用一節吻合。倘若被告蘇柏誠未取得分毫利益,衡情被告蘇柏誠當無向被告林憲吾佯稱被害人高維辰已支付部分款項的必要,蓋此節對其毫無利益可言。另從通訊監察內容⑭⑮⑯⑰可知,當被害人高維辰返台後遭收押後,被告蘇柏誠及蘇志誠是責怪被告林憲吾何以被害人高維辰花錢仍然會有此結果,且被告蘇志誠表明要賠償被害人家屬等節,均足佐證被害人高維辰受騙後已支付部分款項。
2被告蘇柏誠偽造護照部分:
⒈被告蘇柏誠於偵查中坦承被害人高維辰自香港返回臺灣所持
用之護照,為其委託大陸福州的「小陳」所製作,後來該護照由蘇志誠在香港交由高維辰行使,並旋由蘇志誠所收回等情(見偵3卷第46頁至第48頁、偵7卷第106頁至第108頁),核與被害人高維辰於偵查中證述:我的護照在馬來西亞時就被大使館扣下,因為護照頁數滿了,我要去辦加頁但因為我被通緝,大使館就不讓我拿回去。我返台前在香港華航櫃臺報到時,就知道我使用的護照是假的,假護照的照片是我104年10月間第二次見到林憲吾時,律師離開後,我將照片1張及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資料交給蘇志誠。後來在香港時蘇志誠幫我用該假護照買機票,在我進機艙時,蘇志誠排隊排在我後面,上機艙後蘇志誠就把我的假護照拿走。我到臺灣後沒有護照,是警察帶我去櫃臺作臨時入境的等情相符(見偵4卷第151頁至第154頁),再參以上揭通訊監察內容⑬,足認被害人高維辰確實是因持假護照返台方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⒉因此,就被告蘇柏誠於大陸地區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有被
告蘇柏誠於偵查中之自白,且有證人高維辰上揭證述以及通訊監察內容足資佐證、補強,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3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蘇柏誠對被害人高維辰詐欺取財以
及被告蘇柏誠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事證均為明確,其等所辯並無足採信。
㈣吳佳鴻案1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之辯解:
⒈被告林憲吾辯稱:我坦承違反律師法,但沒有詐欺等語;其
辯護人則以:對告訴人吳佳鴻佯稱可關說司法人員,是被告陳偉宏自行渲染,被告林憲吾並不知情。監聽譯文中被告曾茂林只是催促被告林憲吾幫告訴人吳佳鴻代找律師撰寫上訴理由狀,後來因為被告林憲吾找不到律師幫忙,只好自己為之。被告林憲吾收到的19萬元,其中15萬元已經退還給告訴人吳佳鴻,其餘4萬元則是被告林憲吾陪同告訴人吳佳鴻繳納罰金以及協助委任律師的走路工,被告林憲吾並沒有和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共同詐欺告訴人吳佳鴻等語,為被告林憲吾辯護。
⒉被告曾茂林辯稱:我承認違反律師法,但沒有詐欺等語,其
辯護人則以:監聽譯文中被告曾茂林並未向被告陳偉宏提及與司法官關係良好,純粹是被告陳偉宏對告訴人吳佳鴻誇大其詞。被告曾茂林雖於警詢中供稱被告林憲吾很多年前曾說最高法院有幾個法官可以疏通等語,但此與本案無關等語,為被告曾茂林辯護。
2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意圖營利而為告訴人吳佳鴻辦理訴訟事件之事實:
告訴人吳佳鴻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於104年1月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二審於104年9月1日駁回告訴人吳佳鴻之上訴,後告訴人吳佳鴻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5年5月11日部分駁回、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2326、23722、23730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書影本各1份(見相關證據卷2第18頁至第34頁)在卷可憑。而告訴人吳佳鴻於二審駁回其上訴後,透過被告陳偉宏向被告曾茂林請求協助其案件,後告訴人吳佳鴻於104年10月30日17時50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街○○巷○○號10樓住處,交付30萬元予被告陳偉宏。被告陳偉宏隨後於同日18時13分許,在紅樹林捷運站對面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上開取得款項其中26萬交予被告曾茂林,被告曾茂林再於104年11月2日交付19萬元給林憲吾等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吳佳鴻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含行動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不爭執,故此部分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3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以能夠透過關說司法人員,使
案件拖延、發回或撤銷改判為較有利者之不實話術,詐欺告訴人吳佳鴻:
⒈證人吳佳鴻於偵訊中具結後指稱:我大概在兩年前認識陳偉
宏,當時新北地院判決之後認識的,是因為官司的問題才認識陳偉宏,我後來也認陳偉宏為乾爸,因為我沒什麼錢,想說認乾爸會比較好處理,價錢不會這麼高。我剛認識陳偉宏沒多久,他就介紹我到農安街咖啡廳認識曾茂林,去那邊跟我說我的案子的事情,陳偉宏跟我說曾茂林法院蠻行的,他有認識檢察官、法官。那幾次都是曾茂林交代陳偉宏跟我接洽。林憲吾是到後面我要去高院開庭時才認識,曾茂林、陳偉宏跟我介紹林憲吾是內政部的高官,官司上有他就沒有問題。因為我當時沒有好的律師,所以看他們能不能幫我解決,我之前請的律師也跟我說我的案子沒辦法了,曾茂林他們說有辦法,我就相信他們。剛開始高院第一次開庭時,我就委託陳偉宏帶我去找曾茂林說看官司能不能讓我拖一、二年,多賺一點錢,曾茂林開30萬的價格給我,他們說認識高等法院的法官,後來又說去最高法院比較好處理,他們有辦法讓我的案子可以發回。後來確實也有發回一部分,我的意思是希望可以拖時間,但是還是有駁回的部分要先執行,我有問他們說駁回的部分怎麼辦,他們一直把這個部分話題委婉的轉過去,所以當時我就知道他們是騙我的,但是我無法找其他人處理。更一審時,我本來可以請法扶律師,但曾茂林叫我去找他們指定的律師,如果沒有請他們專用的律師很快就會結束,要聽他們的話才能再拖。他們指定的律師開價10萬元,我跟他們殺價變成8萬元,但這個律師說也無法跟我拖時間,我就知道我又被騙了,我跟律師討論後就決定不上訴了。後來我收到第一張執行指揮書時,就請曾茂林幫我查詢,曾茂林說我還沒被通緝,真的撐到不行時他會打給我。我有收到兩張執行指揮書,曾茂林說第一張是程序錯誤叫我不要理會,我想要去辦理延緩執行,曾茂林跟我說不用,叫我想幹嘛就幹嘛,他說不用擔心。我在中秋節前後有打最後一通電話給他說我收到第二張執行指揮書,想問他可不可以幫我延後執行,他說他每天都會幫我關心。我交給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30萬元的目的就是要他們幫我延個一、二年。他們原本跟我說,要花錢就要花在高院,後來又改說花錢花在最高也可以,等最高法院發回的時候再看是哪一個法官接我的案件,再看要怎麼弄,如果有接到是認識的法官就可以拖時間。他們只說有這個管道可以跟法官接觸,曾茂林說他每個禮拜六日都跟法官吃飯,所以他可以幫我問官司的訊息,看能不能拖時間,看抽籤也沒有抽到自己的人,要是抽到他認識的還可以減刑。30萬元應該是要給法官的。我在104年10月30日在紅樹林捷運站對面全家便利超商將30萬交給陳偉宏,後來因為案件有部分被駁回,曾茂林就退我15萬元,他們認為事情沒辦好,另外的15萬元,因為有法官吃飯,也有拖到時間,這樣拿也不為過。我從頭到尾都是受害者,這次刑期很久,因為曾茂林跟我說他可以幫我,也跟我說一通緝就會跟我說,我要被關13年,我通緝不到一個月就被緝獲,我從頭到尾都是受害者,我沒有賺錢,我的小孩還在社會局,我家裡都沒有安頓好等語(見偵5卷第136頁至第139頁、他4卷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他4卷第35頁、偵7卷第96頁至第97頁)。
⒉再者,通訊監察結果中有以下的對話內容(見相關證據卷2第36頁正面至第51頁正面):
①104年9月8日11時39分5秒起
(前略)吳佳鴻:你有跟卓桑說。
陳偉宏:我有跟他說不給他算太貴,你的最高要寫狀紙嗎?吳佳鴻:要等判決文。
陳偉宏:判決文下來,有人30萬要幫你寫,保證讓你駁回,駁回就高等重審,再拖2年……。
吳佳鴻:30萬,我能分期嗎?陳偉宏:我再跟他說,可能我跟說可能不用。
吳佳鴻:當你兒子我也很不想漏氣。
陳偉宏:卓桑跟我說,寫給高等,這個幫你寫,一定發回,發回就高等重審,他保證……。
(後略)②104年9月29日13時54分46秒起
(前略)陳偉宏:沒關係,明後天卓桑就回來了,問他就知道。
吳佳鴻:準備錢嗎?陳偉宏:對,他如果OK,有50個法官要說好,1到10庭,卓
桑不會跟你收很多錢,30萬就好了(後略)③104年10月3日16時3分59秒起
(前略)陳偉宏:他就說要跟你見面。
曾茂林:我已經跟你說清楚了,就是30萬,6個月,如果說
怕我們騙你,我們事前知道了,30萬退還他,1萬塊給我們當車馬費就好了。
陳偉宏:我已經跟他說了。
曾茂林:說了就好……我怕你爭執,我都已經發LINE給你。
陳偉宏:……那個高院有蓋個章,說有收到文,這樣而已。曾茂林:……那是理由狀,我是說最高法院會發個文,最高
法院會發個函給你,說你的卷宗都拿到最高法院,說你的上訴都是合法的,收到那個,錢再抱來,如果要說再抱來,如果不說,就自己等看他最後要怎樣。
陳偉宏:好,我知道。
④104年10月3日20時8分32秒起陳偉宏:我跟說卓桑回來,他說一定要有那張。
吳佳鴻:律師後來有打給我了,他說最高會有一張回文。
吳佳鴻:重點是我那樣還來得及嗎?陳偉宏:會,收到還20天,卓桑說的,拿到他們才能開始抽看哪一組,我跟你說來得及,拿到趕快拿來。
⑤104年10月15日19時59分20秒起
(前略)陳偉宏:我跟你說,你的事情,20要準備錢。
吳佳鴻:20嗎?陳偉宏:對。
吳佳鴻:今天幾號?陳偉宏:15。
吳佳鴻:還5天就對了,30嗎?陳偉宏:對,另外那個阿宏的事19才有辦法決定,說的動說
不動還在喬……你的說好了,20,會發回還會讓你重審,這個要拖多久,我不知道……。(後略)⑥104年10月23日19時49分11秒起
陳偉宏:我剛有聯絡卓桑,我不知道怎麼跟他說,我跟他說
……(後略)吳佳鴻:……今天禮拜五,再來禮拜六日,那個都沒作業的東西。
陳偉宏:我跟你說的意思你沒聽懂,不是沒作業,他是要跟人吃飯,禮拜六日才有辦法跟人在一起。
吳佳鴻:他應該約禮拜天不是約禮拜六。
陳偉宏:他固定禮拜六日,約他們吃飯,才有辦法馬馬虎虎,跟他說……。
⑦104年10月26日17時56分27秒起(蘇雅惠為告訴人吳佳鴻當
時的未婚妻)陳偉宏:天宏沒接電話。
蘇雅惠:……我不知道。
陳偉宏:我跟你說30可能就駁回了,沒去安搭,沒去弄就駁回。
蘇雅惠:駁回是什麼意思?陳偉宏:等關。
蘇雅惠:30駁回就等關嗎,那要怎樣?陳偉宏:他不知道說不說,我不知道怎麼跟卓桑說。
蘇雅惠:說要多少可以免關?陳偉宏:我是說駁回就是高等不用重審了,如果有去跟他們
說就是發回,再重審,駁回就是不用說了,等關,……我在急診室、馬偕,剛剛卓桑來看我了,他說天宏沒去說,30號就駁回了。
蘇雅惠:……不就要30號之前拿去?
(後略)⑧104年10月26日19時53分39秒起陳偉宏:他20之前沒處理就給你駁回。
吳佳鴻:那今天幾號?陳偉宏:27了。
吳佳鴻:那你怎麼說20?陳偉宏:30之前。
吳佳鴻:是30號嗎,今天27嗎?陳偉宏:對。
吳佳鴻:我不知道怎麼說,我真的有在籌。
陳偉宏:我昨天有叫豬條跟你說,卓桑已經有傳給我,我傳
給你有看到嗎?吳佳鴻:有,我有看到。
陳偉宏:卓桑叫我別催你,看你自己怎麼樣。
吳佳鴻:我不是不弄,你知道我意思。
陳偉宏:他就這樣跟我說。
(後略)⑨104年10月28日23時59分52秒起
陳偉宏:天宏明天有辦法嗎?蘇雅惠:明天嗎,你想個辦法。
陳偉宏:我哪有辦法,人家先按。
蘇雅惠:……太急了。
陳偉宏:天宏都不要緊,我們替他很煩惱,現在如果30駁回就駁回了,20天就要執行了。
蘇雅惠:怎麼這麼快,你想個辦法……。
陳偉宏:我哪有辦法……。
陳偉宏:天宏怎麼說?蘇雅惠:他說會想辦法。
⑩104年10月29日19時46分40秒起
吳佳鴻:爸,你兒子現在只能弄到20而已,有辦法跟卓桑說
嗎,我盡量跟人接,人家辦法30給我,我在當鋪外面。
陳偉宏:哪裡當鋪?吳佳鴻:新莊。
陳偉宏:好,我講看看。
⑪104年10月29日20時8分56秒起
陳偉宏:我跟你說,他現在跟那群人在一起,其中有辦你事情的人,現在要跟他說。
吳佳鴻:恩。
陳偉宏:我跟卓桑說,看有辦法先按幾天再籌給他,我這樣
跟他說,他說等下再打給我,你電話要接,他現在在聯絡,好了,看怎樣。
吳佳鴻:好。
⑫104年10月29日20時11分35秒起陳偉宏:卓桑剛說不然約明天10點,他現在要跟對方先說。
吳佳鴻:明天10點要約幹嘛?陳偉宏:拿錢。
吳佳鴻:爸,你跟他說,10萬叫他不用那個,看有辦法明天
幾點要拿錢過去給他,我跟我朋友先去大仙當鋪,我拿這些東西去大仙當鋪當,這些東西一定超過……。
陳偉宏:好,先去安搭一下。
⑬104年10月29日20時16分19秒起陳偉宏:他說明天就有了,差10萬明天就有了。
曾茂林:你也知道我個性,我那天跟你說不要了,我跟阿宏
還是你催,就好像有金子要報,我那天跟你說這個不要,到此為止,你今天跟我說錢準備好,我在分局馬上聯絡那個文同(即林憲吾),文同剛在法院開會再來,我在跟中山的約在那邊吃飯,你們不來要提早跟我說,我到了才那個,你們在說幾點就是幾點,說籌不到這都沒關係,現在他們先過去,我打過去說少拿一些先給你們,他們說不要,這樣耗時,他說什麼時候會籌好?陳偉宏:明天……。
(中略)陳偉宏:明天可以嗎?曾茂林:我現在跟對方說,等他籌好,他說你籌好別再那樣
,你要約幾點?(後略)⑭104年10月29日20時19分59秒起
陳偉宏:剛跟辦你的人在一起,說幾點結果沒有,卓桑被罵
得很慘,現在跟對方說好了,明天10-11點,看要哪裡等,看三重哪裡沒關係。
吳佳鴻:好。
陳偉宏:現在他跟辦你的人在一起,馬上說好又說沒有,要
不是你是我義子,不然就不理你了……。(後略)⑮104年10月31日4時0分59秒起
陳偉宏:我跟你說,我今天有去說給我聽,現在開始就拖半年,發回來頂多回去1年。
吳佳鴻:回去1、2年嗎?陳偉宏:對,再來發回。
吳佳鴻:我知道,再來是要跟卓桑怎麼說,最好是要再減這樣最好,到時再說,謝謝啦。
陳偉宏:不會。
⑯104年11月1日19時13分23秒起
曾茂林:吃飽沒?林憲吾:吃飽了。
曾茂林:錢我明天早上9點我跟你匯進去,匯進去再跟你說,13年那個。
林憲吾:我後天上去再好好跟你說。
曾茂林:何時上去不重要你要趕快跟人家用。
林憲吾:我知道,如果有來,我絕對一定會趕快用。
曾茂林:那天籌18萬,昨天再湊1萬,拿19萬,另外1萬說要
下周一要拿給我……他老母在一直拜託,一直跪下,我昨天早上拿到銀行都休息,我明天在新莊陽信直接匯,要用寄的,因19萬沒辦法轉。他可能還沒到最高,因為他差不多10月的事情,看可以趕快,能發回最好,不能太早發,如果能發回要慢一點,他就是要拖。
林憲吾:好,我知道。
曾茂林:那個民事好佳在沒跟人收錢,駁回了,那個就不管
他了。另外那個女生,可能這兩天會拿錢來。另外那個13的要趕快。
林憲吾:好,我知道,我會趕快處理。
⑰104年11月4日10時7分51秒起曾茂林:拜託一下,昨天匯的19萬要趕快進行。
林憲吾:我知道,我這幾天要去處理。
曾茂林:拜託一下,他老母一直在拜託,只差跪而已,會好不好都不要緊。
⑱104年11月9日12時42分46秒起
曾茂林:吳佳鴻那個理由狀後來有找到嗎?林憲吾:我有,怎樣?曾茂林:有去那款的嗎?林憲吾:有啦,有去處理,我明天會去台北。
曾茂林:好啦。
⑲104年11月28日21時56分13秒起
曾茂林:那1萬我何時拿給你?林憲吾:我禮拜二會去台北,禮拜三要去北海道。
曾茂林:……這件有弄嗎?林憲吾:有在弄,不用煩惱。
曾茂林:好,拜託拜託。那1萬他老母拿給我了,最近都沒
賺錢,先拿來花了……(後略)⒊根據以上的通訊監察內容,參以告訴人吳佳鴻之案件提起上
訴二審時有委任律師,然經駁回再上訴三審,此攸關案件是否將終局確定時卻未委任律師等節,足以佐證證人吳佳鴻上揭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確實可信,可以認定被告曾茂林、陳偉宏確實以能夠關說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法官為幌子,催促擔心隨時可能因案件確定而須入獄執行的告訴人吳佳鴻,四處籌措高達30萬元,此遠高於委任律師行情的費用,使告訴人吳佳鴻誤以為此費用由被告陳偉宏、曾茂林、林憲吾收取後,將作為打點法官所用。雖然在告訴人吳佳鴻支付30萬元前的過程中,出面與告訴人吳佳鴻聯絡者為被告陳偉宏、曾茂林,但是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均對司法實務的運作以及法律規定不熟悉,且告訴人吳佳鴻所支付的絕大部分報酬均為被告林憲吾取得,若非被告林憲吾應允承接告訴人吳佳鴻之案件,衡情被告曾茂林、陳偉宏斷無以遠高於一般委任律師行情之方式,自行向告訴人吳佳鴻佯稱有能力關說法官之可能性。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陳偉宏施以詐術此舉至少是處於容任的態度,此亦可從上開通訊監察內容⑯至⑲中,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向告訴人吳佳鴻收款後,轉達告訴人吳佳鴻希望能拖延或發回案件的意思時,被告林憲吾極其自然的應允,絲毫未表達其無能力可以影響案件一節可證。
⒋至於被告林憲吾雖然不知情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實際上向告
訴人吳佳鴻收取30萬元後,將其中10萬元在未告知自己的情況下私作自身報酬、佣金。然而,此情形並不影響被告林憲吾、曾茂林、陳偉宏三人確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用能夠關說司法之詐術,致尋求律師協助未果的告訴人吳佳鴻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的詐欺取財犯行成立。
4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共同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
件、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等所辯均無足採信。㈤曾立新案1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之辯解:
⒈被告林憲吾辯稱:我承認違反律師法,詐欺部分不承認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林憲吾並不認識被害人曾立新,被告林憲吾僅是因被告曾茂林的委託方代撰上訴狀。而且,被告林憲吾僅於105年3月28日20時53分許曾與被害人曾立新通話一次,內容亦僅是討論要以利用他人代收判決以致延誤上訴期間為由為被害人曾立新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未有暗示被害人曾立新需花錢關說司法人員。本案僅有被告曾茂林、陳偉宏與被害人曾立新聯絡,被告林憲吾並未與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共同詐欺被害人曾立新等語,為被告林憲吾辯護。
⒉被告曾茂林辯稱:我承認違反律師法,詐欺部分不承認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公訴意旨所指對被害人曾立新的詐術,只有被告陳偉宏個人施行,被告曾茂林雖然於電話中有向被告陳偉宏提及與法官有交情,但被告曾茂林的意思是指跟被害人曾立新當時已經判決的二審高院的法官熟識,不是指將於案件發回後去關說法官,是被告陳偉宏扭曲被告曾茂林的原意,當時被害人曾立新的案件尚未上訴最高法院,是否能發回均屬未知,何以知悉若發回後將由自己所認識的法官承辦。被害人曾立新與被告曾茂林經通訊監察之對話內容中,被告曾茂林均未有向被害人曾立新誆稱自己與法院關係良好的情形。此案純為被告陳偉宏自行向被害人曾立新所渲染等語,為被告曾茂林辯護。
2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意圖營利而為被害人曾立新辦理訴訟事件之事實:
被害人曾立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起訴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1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及6月,後被害人曾立新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14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98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害人曾立新為委託處理上訴最高法院之事宜,支付5萬元給被告曾茂林後,曾茂林再將其中2萬5,000元轉匯給被告林憲吾,由被告林憲吾代為撰寫上訴書狀。後被害人曾立新之案件於105年3月28日聲明上訴,再於105年4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狀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害人曾立新於偵訊中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該起訴書1份、判決書2份、上訴抗告狀1份及刑事上訴理由狀1份(見相關證據卷2第146頁至第150頁;偵4卷第31頁至第38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3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以能夠關說司法人員,委由其
等上訴方能爭取到有利的結果等不實話術,詐欺被害人曾立新:
⒈證人曾立新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本來跟吳佳鴻認識,我
是在收到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的判決後,才拜託吳佳鴻幫我上訴,讓法院把案件發回重審。然後在105年3月下旬時,吳佳鴻帶我去找陳偉宏,陳偉宏當場以電話跟卓桑(即曾茂林)聯絡,後來卓桑告訴我剩2天上訴期間,他會找人幫我寫狀子,他說至少可以拖幾個月,他有說我要給他5萬元,我分成2次給,先是匯款到曾茂林的帳戶裡,後來在臺北市○○區○○街的咖啡廳再給曾茂林現金2萬5千元。我支付的時候是相信他們會想辦法讓我的案件發回重審。卓桑有跟說如果案件有發回的話,可以試看看能不能判罰金,當時我是抱著死馬當活馬醫的心態。曾茂林跟我講過好幾次他有門路去法院,林憲吾也有門路可以走,我有一點點相信曾茂林、林憲吾他們真的有門路可以走。吳佳鴻會介紹林憲吾等人是因為他自己就有案件找林憲吾等人處理,那時候吳佳鴻的案件上訴還沒有被駁回等語(見偵4卷第40頁至第43頁)。
⒉證人吳佳鴻於偵訊中具結後證稱:我因為我的官司是他們處
理,我就想說他們會有管道,所以才介紹給曾立新,而且陳偉宏、曾茂林都說過曾立新的毒品是小條的,他們有辦法弄成可以繳罰金的,所以才相信他們。曾茂林沒有分錢給我,這筆5萬元是寫狀子的,曾立新希望可以變罰金,曾茂林有開價給他,好像是20萬,後來又改稱20萬只能拖3、4個月,不能變成易科罰金,所以曾立新也沒有花這筆錢,最後只花5萬元寫狀子等語(見偵5卷第137頁反面至第138頁正面)。
參以證人吳佳鴻自己委託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及林憲吾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至105年5月11日方判決,證人吳佳鴻至此時始知悉受騙(業如前述),由此,足認證人吳佳鴻於105年3月間介紹曾立新可尋求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及林憲吾協助時,主觀上確實存有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及林憲吾有能力疏通法官,獲得有利判決之錯誤認知等情,足以佐證被害人曾立新上揭對於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及林憲吾以司法黃牛為幌子致其陷於誤信之指證確屬可信。
⒊再者,通訊監察結果有以下的對話內容(見相關證據卷2第152頁正面至第158頁;偵2卷第146頁正面至第153頁反面):
①105年3月18日20時6分20秒起
陳偉宏:怎樣?吳佳鴻:要麻煩你的事情,我大哥的朋友的事情,官司的問題,我用LIN打給你。
②105年3月21日13時47分52秒起(陳偉宏撥打給吳佳鴻)
吳佳鴻:對了,我那個等下,跟我一樣要弄的阿兄,等下會
拿資料給我,他很慎重跟我說,這件事對他很重要……(後略)。
③105年3月21日17時16分27秒起陳偉宏:我在農安街,我跟卓桑在這裡,你快來啦。
吳佳鴻:好。
陳偉宏:人家卓桑要走了,辦事情都辦那麼久,我哪有辦法
,你現在在哪裡?吳佳鴻:我在這了。
(背景聲,曾茂林:別一直都報我)④105年3月23日11時36分13秒起陳偉宏:0000000000(即曾立新的行動電話門號)。
曾茂林:只有這支而已嗎?陳偉宏:對。
曾茂林:會吸的茫茫還在睡嗎,這樣就倒了。
陳偉宏:我不知道,你有打嗎?曾茂林:我這個拿給人看,你早不說,這庭本來都自己人,
發回就好了,我現在要快救他,弄好收個5萬叫律師弄一弄,趕快寫最好的,進到裡面上訴完,我們再來說錢,我先跟他說一些細節。
陳偉宏:好,你打給他。
⑤105年3月23日11點53分1秒起
(前略)陳偉宏:不用調了,卓桑直接打電話給他了,說狀只要幫他
寫,叫他寫寫寄過去,一年不行,他有辦法逼到可以,一定要先拿5萬給他寫狀紙,剩下的……。
吳佳鴻:這條到底要多少,我先跟他說一下。
陳偉宏:狀紙寄去的時候卓桑會跟我們說要跟他說多少,他不會跟他說,跟我們說而已。
吳佳鴻:你說卓桑跟他通過電話了嗎?陳偉宏:卓桑現在要跟他通電話,他一年來不及了,再兩天就通緝了,這組都自己人,我這樣跟你說比較快。
吳佳鴻:好,我知道,事後也是要叫他來跟我……。
陳偉宏:他來不及了,後天也來不及了,他裡面有熟,叫他
最高先上訴,叫他先拿5萬給他,拿給寫的那個人,好的時候寫去,再來跟我說多少錢。
吳佳鴻:寫去是判罰金還是怎樣。
陳偉宏:寫去一定是發回又更審的,他說這組都自己人,會判成罰金。
吳佳鴻:有辦法判罰金就最漂亮了,這5萬我要跟那個兄仔說。
(後略)⑥105年3月23日12時8分35秒起
(前略)陳偉宏:卓桑幫他弄好了。
吳佳鴻:弄好了呦,他有跟他通到電話嗎?陳偉宏:他有跟他通到電話了,他5萬匯給人家了。
吳佳鴻:喔,他剛5萬就馬上匯給卓桑了呦。
陳偉宏:對,好佳在遇到自己的,卓桑都有熟,不然2天就
通緝了。第二點,先弄到上訴,上訴後,價錢多少錢會跟我們說,再來多少錢會跟天宏說,不可能跟他說了,因為這5萬要緊的要先跟他說。
吳佳鴻:好。
⑦105年3月24日12時43分58秒起
陳偉宏:卓桑,那個弄好了嗎?曾茂林:弄好了。
陳偉宏:天宏在問我,到時怎樣卓桑會跟我們說。
曾茂林:對,弄給他活而已,不然他沒東西。
(後略)⑧105年3月24日17時10分29秒起吳佳鴻:卓桑,天宏。
曾茂林:你說話方便嗎?吳佳鴻:方便。
曾茂林:大前天見面的小曾你有熟嗎?吳佳鴻:我一個大哥的阿兄,可以算親友,卓桑怎麼樣什麼事情跟我說。
曾茂林:我跟你說,前天不是你帶來,連模仔帶來我也不接
,因為你們都屎滾了才要,那張高等法院判文,我後來認真看,傳給裡面的人看,說這個也沒寫半項,就是駁回他過期,已經解釋說程序不符,超過時間一定駁回,判決書我什麼也不知道,才通知模仔,模仔也解釋不清楚……。
吳佳鴻:是……。
曾茂林:……我昨天就跟他解釋很清楚,剩兩天,扣掉禮拜
六日沒辦法,包括禮拜一連昨天就3天,禮拜一之前我幫你弄處理進去,讓你激活,把這個案弄得活起來都還有解,你理由狀沒補也是一樣駁掉,你聽懂嗎?最高沒在出庭的跟你的一樣,問題是我趕快跟小曾說,這樣啦,我跟他說你花5萬塊,我幫你激活,最少還有3至4個月,進裡面的遇到好的再幫你駁回,只有這條路,這5萬塊就是,他申請好但是還沒寄給他,起訴書跟地方法院判決文,我跟你說不用,我等到你那兩張到,連要幫你上訴也沒機會,差不多下禮拜就通知執行了,我這樣跟他說,你自己考慮好,你花5萬,裡面我幫你活起來,所有寫的上訴狀、有的沒的都會傳給他看,我們隨時會幫你注意,遇到我們好的一定幫你拖,拖一定沒問題,我現在不知道你內容怎樣,你的內容讓我找有毛病,我想辦法讓你發回,來到高院再幫你搞掉,這5萬跟後面的都沒關係。
吳佳鴻:卓桑我聽懂你意思,這5萬就是狀紙的就對。
曾茂林:對,把這個案弄成激活……你花這5萬,裡面的人
會幫你寫好、弄得舒適,最少拖3至4個月以上,先把這個案弄得活起來……。
(後略)⑨105年3月24日17時52分27秒起
(前略)曾茂林:那以後再說,我先把這個案弄活起來,不然他本來
到28,28沒送去高院就要給他通緝了,28、10點之前沒送去,當然不會當天通,執行股一個禮拜就通了,就沒解了,你聽懂嗎?就是要拼明天尾不然禮拜一10點之前送過去,送進去後我們整個案就活了,你聽懂,我們才有辦法說後面的,你聽懂嗎?所以我昨天才要直接跟他說,那賺不到……。
(後略)陳偉宏:對。
(中略)曾茂林:我也常吃這樣的虧,哪像你們這樣,電話攪一攪就
要等分錢,怎麼分,我說的你聽懂嗎?你要等這案活起來才有辦法,他17收到到28,10天,今天24,25明天尾天禮拜五,28早上10天就過期了,沒半項資料怎麼寫,那天拿來高院的連看都沒看,超過時間就駁掉了,什麼小也沒寫……。
陳偉宏:對。
曾茂林:寫下去,裡面還要通下去,要寫得漂亮,裡面才會,你聽懂我意思……(後略)。
(後略)⑩105年3月24日18時56分52秒起
曾茂林:那2萬5跟你匯了沒?林憲吾:我中午看是沒有。
(中略)林憲吾:我會幫他弄。
曾茂林:你理由狀慢慢寫,因為理由狀尾天再補,這一就拖到了,你聽懂意思嗎?你先幫他上訴。
林憲吾:我不會拖到,不會跟他誤到。
曾茂林:我意思是理由狀不用寫那麼快,不是這樣嗎?林憲吾:理由狀還不用我先聲明上訴呀再寫。
曾茂林:錢收到我們再來寫好嗎?我等下就馬上。
林憲吾:好。
⑪105年3月27日7時54分37秒起
(前略)曾茂林:你明天尾天要記得。
林憲吾:我在做事情不會跟人誤到,你不用煩惱。
(中略)林憲吾:沒關係,反正他有拿沒拿,我明天一定會給他投下去。
曾茂林:先投下去,如果都沒拿就不用寫了,但我要整個跟
你說,因為你不知道情形是怎樣,因為他都還沒寄來,你判決書。
林憲吾:明天三溫暖見面再說。
(後略)⑫105年4月23日8時42分56秒起
(前略)曾茂林:另外我跟你說,曾立新、小曾那個,那個13年介紹的,他現在問有辦法拖嗎?發回當然最好。
林憲吾:那明天上來再說,我在開車,我明天住三溫暖。
曾茂林:好,我明天來三溫暖。
⑬105年4月28日18時4分36秒起
陳偉宏:我跟你說,現在弄到最高去,我現在跟卓桑在一起
,沒出來看怎麼喬,都沒說,最高駁回是沒辦法了呦。
吳佳鴻:對啦,當初我聽說卓桑不是說要弄罰金了嗎?現在弄到高院是不是會發回還是怎樣,你不就要跟他說。
陳偉宏:高院沒去按給他發回,高院沒去說怎麼發回。
吳佳鴻:高院沒說?我聽不懂(背景聲,曾茂林:就是高院
沒說……。)陳偉宏:現在最高的呀。
吳佳鴻:對呀。
陳偉宏:現在最高,卓桑有傳真給他了,小曾沒有跟他聯絡。
吳佳鴻:還沒跟他回就對了,要叫他趕快回就對了。
陳偉宏:最高一定要像你這樣,最高快去按,按好發回來,讓他重審,才有辦法判罰金,才有辦法。
吳佳鴻:目前沒辦法,就要弄拖時間、弄發回就對。
陳偉宏:對。
吳佳鴻:好,我跟他說。
陳偉宏:出來要跟卓桑說,讓卓桑說看怎樣,再叫卓桑跟你說,這樣才對。
吳佳鴻:好。
⒋根據以上的通訊監察內容,足見吳佳鴻從最初介紹被害人曾
立新給根本不具有律師資格的被告陳偉宏、曾茂林及林憲吾時,即是為了尋求關說等非法方式來為自身司法案件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被告曾茂林在電話中明確向被告陳偉宏佯稱被害人曾立新二審的高院判決合議庭本來都是「自己人」,如果被害人曾立新早點找上門委託處理,就可以取得有利的判決,以及被害人曾立新若不在上訴時間期滿前支付費用,委託撰寫上訴狀,就不可能影響合法上訴後的判決結果,清楚表明其有方法與能力影響司法決定,與法院內部人員熟識。被告陳偉宏在聽取被告曾茂林的說法後,也將被告曾茂林前揭話術向吳佳鴻轉述,強調其等關說司法的能力。在被告曾茂林、陳偉宏的影響下,吳佳鴻即因而陷於被告陳偉宏、曾茂林及隱身幕後之被告林憲吾真有能力關說司法的錯誤,這樣的詐術顯然亦會影響不具法律專業、不熟悉司法運作的被害人曾立新之認知,導致其於面對案件即將確定此重要關頭時,竟有違一般常情,選擇不尋求律師的協助上訴最高法院,而是寧願相信被告陳偉宏、曾茂林及林憲吾。被告曾茂林、林憲吾以及陳偉宏要求被害人曾立新支付的5萬元,最直接的對價固然是指上訴最高法院理由狀的撰寫,但是因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不斷向被害人曾立新暗示他們與法院內部人員熟識,有關說的管道可走,可以讓被害人曾立新的案件能夠受到法律規範以外的不當因素所影響,至少可以拖延相當時間,所以被害人曾立新基於這樣的錯誤認知,才會願意支付相當於委託律師撰寫上訴狀之5萬元。因此,被害人曾立新確實是因為被告陳偉宏、曾茂林以及林憲吾佯稱有能力關說法院,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在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上,其之間的因果關係明確而無任何疑義。
⒌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辯詞均不可採信之理由:
①被告曾茂林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可以關說司法之事都是被告陳
偉宏自己向被害人曾立新講述,被告曾茂林並不知情等語。然而,根據上揭通訊監察內容③、⑬,可認被告陳偉宏在與被害人曾立新之友人即吳佳鴻佯稱有能力關說司法,至少可以讓案件拖延,甚至能夠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以取得有利結果時,被告曾茂林實際上是在被告陳偉宏身旁的。因此,被告陳偉宏就能關說司法之話術表達,即難認有逾越被告曾茂林說法之情形。再參以上揭通訊監察內容⑫,被告曾茂林也確實向被告林憲吾表明被害人曾立新希望能夠獲得拖延或發回高院更審的希望,這顯然與被害人曾立新最初透過吳佳鴻,進而轉由被告陳偉宏找上被告曾茂林時的目的一致吻合,因而被告曾茂林就被告陳偉宏向被害人曾立新佯稱能關說司法一事,經驗上可認確有犯意之聯絡。
②被告林憲吾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害人曾立新主要是與被告曾
茂林、陳偉宏接觸,故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立新如何受騙並無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然而,根據通訊監察內容可認定,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接受被害人曾立新之委託處理上訴最高法院一事自始知悉,且在該案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後,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轉達被害人曾立新希望能發回更審或是拖延確定時間時,被告林憲吾對此種顯然屬於審判核心事項,為法律上所不容許遭受控制、影響之事,竟然未表詫異或斷然拒絕,反而應允見面後再談,由此情節再參以無法律專業知識、亦無任何司法人脈的被告曾茂林,可以向被告陳偉宏、證人吳佳鴻宣稱、承諾能夠為被害人曾立新爭取到有利之判決結果等事,根據一般生活之經驗,顯然可推認若非被告林憲吾應允、容任,被告曾茂林不可能會如此對被告陳偉宏、被害人曾立新、證人吳佳鴻聲稱,畢竟最終有能力處理之人顯然只有被告林憲吾一人而已(見本院卷4第291頁)。因此,被告林憲吾對於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向被害人曾立新佯稱其等有能力可以關說司法,取得受非法律所允許之原因影響的有利判決結果,進而獲得委任處理報酬一情,主觀上確實知悉,客觀上並有撰寫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之分工行為,也因此獲得報酬,足認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被告林憲吾及其辯護人上揭所辯,核與事證不符,不能被採信。雖然通訊監察內容中被告林憲吾與被害人曾立新唯一直接聯繫的對話中,確實是在討論以送達問題作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之事,然而,此節並不影響被告林憲吾是因與被告曾茂林、陳偉宏以有能力關說司法人員為幌子,取信被害人曾立新後方能取得處理其司法案件的機會之事實。
③至證人曾茂林於審理中固然於具結後證稱:向被害人曾立新
收5萬元是要為被害人曾立新找律師撰寫書狀,然後我就委託被告林憲吾,但被告林憲吾後來跟我說找不到律師,我們要退還錢給被害人曾立新時就找不到他等語(見本院卷4第274頁至第275頁)。然此節為被告林憲吾所否認,供稱被告曾茂林僅要求其為被害人曾立新撰狀(見本院卷4第295頁),且根據上揭通訊監察內容,被告曾茂林或陳偉宏從未向吳佳鴻或被害人曾立新提及要為其委請律師處理,況且若僅是欲委任律師,被害人曾立新實無必要透過不具律師資格亦無特別法律知識的被告曾茂林、陳偉宏為之。再者,證人曾茂林於審理中具結後亦坦稱其自始即未與被告林憲吾確認委請何位律師協助,亦根本不在乎實際上被害人曾立新上訴最高法院之訴狀是由被告林憲吾自己撰寫等情(見本院卷4第293頁至第295頁)。因此,上開證人曾茂林於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詞核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4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共同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
件、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等所辯均無足採信。㈥曾俊雄案1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之辯解:
⒈被告林憲吾辯稱:我承認違反律師法,詐欺部分不承認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林憲吾不認識曾俊雄,監聽之對話內容中被告林憲吾亦未曾提及司法黃牛之事。被告林憲吾僅是因被告曾茂林的委託,協助曾俊雄撰寫上訴書狀以及陪同曾俊雄前往律師事務所委任律師等語置辯。
⒉被告曾茂林辯稱:違反律師法部分承認,詐欺部分否認等語
,其辯護人則以:被害人蔡秀鑾警詢、偵查中均未認為自己遭受詐騙,而且被告曾茂林確有協助曾俊雄上訴,也應被害人蔡秀鑾之要求而介紹律師供其委任,並無詐術可言。司法黃牛部分純為被告陳偉宏自行演繹、誇大其詞,非被告曾茂林所為。至於被告曾茂林雖與被告陳偉宏105年6月8日之通訊中提及買保險一事,但此時曾俊雄已合法上訴,被害人蔡秀鑾亦已交付3萬元給被告曾茂林,實與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犯行無關等語置辯。
2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意圖營利而為曾俊雄辦理訴訟事件之事實:
曾俊雄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7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曾茂林及陳偉宏於105年3月29日14時許,與曾俊雄之母親蔡秀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丹堤咖啡」碰面,並以需先支付上訴狀費用為由,索價3萬元,蔡秀鑾當場應允後交付3萬元給被告曾茂林,並另交付3,600元紅包給被告曾茂林,之後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即均分該3,600元的紅包。嗣由被告林憲吾代曾俊雄撰寫上訴書,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051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等節,業經證人林松平、蔡秀鑾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如後之通訊監察內容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3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確有共同以能夠關說司法人員、可以讓
曾俊雄之案件上訴後改判較輕且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必委任律師,委託其等撰寫上訴狀即可等不實之語,詐欺被害人蔡秀鑾:
⒈證人的證詞①證人曾俊雄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因為賭博案件一審被判
7個月,我接到判決書才知道不能易科罰金,我媽媽蔡秀鑾就去問林松平看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幫忙。陳偉宏有打電話給我,說要幫我處理案件的事情,依我的直覺就是他們可能去找司法人員,或是特殊管道。蔡秀鑾有沒有付錢、付了多少錢我不知道,因為這個案件都是蔡秀鑾、林松平幫我處理。後來我又花了6萬元委任律師,因為我覺得請律師會比較快一點,疏通司法人員會有不確定感,擔心林松平他們可能不會找人疏通。當時跟林松平接洽時,我不知道依法律規定,就算沒有去疏通,還是可以判6個月以下的刑期,我是委任律師後才知道等語(見偵4卷第253頁正面至第255頁反面)。
②證人林松平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與曾俊雄的媽媽蔡秀鑾
是朋友,我與曾俊雄、陳艾倫是賭博案件的同案被告,曾俊雄一審被判7個月。有一次我與綽號「伯仔」的陳偉宏講過曾俊雄的事情,怎麼初犯就判這麼重,陳偉宏就自告奮勇說他有朋友可以把這件事情擺平、疏通、跟法院很熟,他朋友「明同」是內政部的,裡面有自己人,這官司一定沒有事的。當下陳偉宏讓我覺得他認識很多高院的人,有辦法把這件事情疏通,有辦法讓曾俊雄的案件改判。我跟蔡秀鑾講後,蔡秀鑾相信才跟陳偉宏、曾茂林見面,所以才付3萬元以及包紅包給陳偉宏他們寫曾俊雄的上訴狀。如果陳偉宏、曾茂林沒有說跟司法圈很熟,我就不會跟蔡秀鑾講,我本來就有約好一個律師要去上訴,是相信他們跟司法圈有關係,我把訊息告訴蔡秀鑾,所以蔡秀鑾才決定委託他們。第一次見面時,曾茂林跟我要基本資料跟案號,說要去問看看誰主審,看有無辦法幫忙,因為他跟法院很熟。陳偉宏有跟我說上訴看准不准再來講其他的,上訴准了再來請律師。後來因為陳偉宏又跟我們要錢要買保險,可能是要去疏通,但是後來發現還是要請律師,才能處理訴訟的問題。第二次見面時,曾茂林當場就有開律師價格7、8萬元,但是蔡秀鑾不同意,殺價到6萬元。後來曾俊雄的案件二審改判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讓我相信陳偉宏、曾茂林以及林憲吾真的是有辦法等語(見偵4卷第211頁正面至第213頁正面、偵5卷第333頁正面至第334頁正面)。證人林松平後於審理中具結後亦證稱:
第一次咖啡廳見面就給曾茂林、陳偉宏一個3,600元的紅包跟3萬元費用,他們的意思是要請人家寫訴狀,也要打點一下,法院裡面的人有認識套個交情,看會不會判比較輕。第一次見面時陳偉宏就有提到林憲吾、「明同」這個人,就說他裡面很熟,曾茂林也在場。後來陳偉宏有在電話裡面提到要買保險,意思就是跟法院裡面的人比較熟,多多少少有暗示那個意味在,可以增加曾俊雄改判可以易科罰金刑度的可能性。從頭到尾有辦法處理曾俊雄案件的人,不是陳偉宏、曾茂林,而是「明同」,會付3萬元請人家寫狀紙,是因為陳偉宏跟我說有內政部的人跟法院裡面有熟識等語(見本院卷5第7頁至第33頁)。
③證人蔡秀鑾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我兒子曾俊雄因賭博案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後,我有試圖找人協助改判輕一點,我跟林松平通話時有聊到此事,因為有期徒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所以我很緊張,我問他該怎麼辦,他說再想辦法。後來他碰到陳偉宏跟他提起這件事,陳偉宏告知林松平說可以幫助我,他有一個朋友很有辦法,可以幫忙上訴,林松平在電話中轉告我的,所以後來我們才約到丹堤咖啡廳見面,當天見面的有我、林松平、陳偉宏以及曾茂林。陳偉宏介紹曾茂林給我,然後談起這件事,曾茂林當場就說要幫我處理,他就說要替我寫上訴狀上訴,代價是3萬元,我有答應他,因為當時我也找不到人幫忙,我當場就給曾茂林3萬元。陳偉宏只是單純介紹曾茂林給我認識,陳偉宏從頭到尾沒有講話,我有包個紅包給陳偉宏。後來我跟陳偉宏、曾茂林又有見第二次面,是因為曾茂林告訴林松平問我要不要再買一個保險,林松平再用電話跟我說,我有問林松平再買保險是什麼意思,林松平說見了面再說。第二次在丹堤咖啡店見面時,曾茂林說要買一個保險比較好,我說要買什麼保險,如果判下來沒事,我再包一個紅包給你,因為我感覺不對,這樣的事情有在買保險,所以我回應我不買保險,我乾脆請律師就好了。曾茂林聽到之後就說好,他說要幫我找律師。我問曾茂林請律師要多少錢,他就打電話給他一個朋友詢問價錢,掛完電話後他跟我說本來要8萬,他算我7萬就好,但是我還是覺得太貴,我就跟他殺價到6萬,曾茂林有同意。當天我們達成這樣的共識,並沒有交付金錢,委任律師的6萬元過幾天後,曾俊雄跟林松平一起去一家律師事務所交給律師等語(見偵6卷第57頁正面至第60頁正面)。
④綜合證人曾俊雄、林松平、蔡秀鑾上揭證述,可以推認整個
過程中最主要與被告陳偉宏接觸者為林松平,若被告陳偉宏未以其友人有能力關說、疏通司法人員,可以因而獲判得易科罰金之更輕刑度等不實資訊暗示林松平,林松平即不會捨棄委任律師之通常、合法途徑(林松平與曾俊雄之一審案件,林松平自己即有委任律師),而選擇委託被告陳偉宏等無律師資格者代為處理曾俊雄的上訴事宜。正因為林松平陷於被告陳偉宏等人之詐術之中,故衡情其當亦將此錯誤的認知告以蔡秀鑾、曾俊雄,進而擔心曾俊雄入監的蔡秀鑾,方會同意支付3萬元以及紅包3,600元給被告陳偉宏等人。另外,被告曾茂林與蔡秀鑾、林松平第一次於咖啡廳見面商談此事時,被告曾茂林自己有詢問曾俊雄案的承辦法官為何人、會問看看能不能幫忙,亦聽聞在場的被告陳偉宏佯稱「明同」即被告林憲吾與法院內部熟識等情。蔡秀鑾、曾俊雄直至後來合法上訴高等法院後,因被告陳偉宏、曾茂林再度開口要求「買保險」、支付相當費用,察覺可能為不實之詐術,方拒絕再支付被告陳偉宏等人任何費用,要求直接委請律師處理官司。
⒉通訊監察結果中有以下之對話內容(見偵2卷第249頁正面至263頁反面):
①105年3月27日17時41分32秒起
陳偉宏:卓桑你從宜蘭回來了嗎?曾茂林:我要坐車了,怎樣?陳偉宏:我女兒有一條案、賭博的,判7個月,看有辦法弄到罰金嗎?我女兒再包個紅包給你。
曾茂林:地方法院的嗎?陳偉宏:地方法院的對,他有是很多個,只有他判7個月。曾茂林:現在有上訴嗎?陳偉宏:現在沒有,現在才判,所以我拜託你,我女兒說拜託卓桑,我小妹說叫你爸的朋友卓桑,他有辦法。
曾茂林:你明天判文給我,一定要給我,晚點我到了打給你。
陳偉宏:好②105年3月27日21時7分1秒起陳偉宏:維民我阿伯。
曾俊雄:恩。
陳偉宏:你判決書多久收到?曾俊雄:已經收到了。
陳偉宏:我知道,是多久、正確的日期,現在弄你的案件。
曾俊雄:禮拜五收到的。
陳偉宏:禮拜五25嗎?曾俊雄:對。
陳偉宏:松平來拜託我,現在在弄你的,你那個判7個月的
吧?曾俊雄:對。
陳偉宏:要幫你弄到不用關,我朋友現在在弄了。
曾俊雄:好,謝謝。
③105年3月27日21時29分11秒起曾茂林:剛剛發一個13張,順序可能亂跳。
林憲吾:沒關係。
曾茂林:1到13,那三個賭博罪,3月17日宣判,一個7個月
、剩下2個罰金,一般的賭博、麻將那款的,前天收到的,詳細我們明天再說。
林憲吾:好。
曾茂林:一般的賭博罪,一定要上訴最高來解決,不是這樣
嗎?現在主要要打,另外2個不會上訴,7個月的會去上訴,就是頭一個姓曾的,曾俊雄。
林憲吾:好,我再研究看看,明天再說。
曾茂林:好。
④105年3月28日13時23分45秒起陳偉宏:松平。
林松平:伯仔。
陳偉宏:他今天去幫你弄了,晚點就會回來給我消息了。
林松平:好,看怎樣。
陳偉宏:起訴、判決書都在我這裡,他拿來給我,他有弄拍照的,看怎樣會跟我說……。
林松平:好,再麻煩你。
⑤105年3月28日21時3分13秒起陳偉宏:松平。
林松平:抱歉我剛在說電話。
陳偉宏:沒關係,明天,我跟你說,他一定要上高等的,他
高等一定會幫你弄,他剛有跟我說,高等的看這些法官。
林松平:那這麼小件哪可能直接上高等的。
陳偉宏:現在上訴就是高等的。
林松平:二審的怎麼會高院。
陳偉宏:二審就是高院、高等的,他今天有問我,他們現在在幫你弄了,你放心。
林松平:要請律師去上訴嗎?陳偉宏:不用,他會幫你弄,弄的話會說。
林松平:上訴叫人寫一張狀紙就可以了嗎?陳偉宏:上訴他會找跟這些高等都認識的律師。
林松平:他要寫狀紙幫我們弄還是怎樣?
(中略)林松平:對,現在是維民這個要怎麼幫我用,你要跟我說。陳偉宏:明天就會跟你說了,他現在去跟他們商量看要怎樣
,今天還沒回我,他剛只有問我維民有請律師嗎,他說沒有。
林松平:沒請,問我就知道了。
(中略)陳偉宏:我跟你說,你都不用煩惱,他如果要幫你弄,就一
定不會超過時間,你放心,不然叫我拿判決書給他,他都用拍照拍一拍拿去看,現在判決書在我這裡。
林松平:恩,明天什麼時候跟我回消息?陳偉宏:他明天一定會打給我,你就放心,他如果答應要幫
幫你弄,就是一定有辦法,搞不好維民不用判到6個月,他說弄一弄不用判6個月,他有跟我說,他昨天有這樣跟我鬧了,他現在是跟明同(按即林憲吾),明同就是內政部的人,明同今天會上來台北,兩個約在三溫暖,兩個人說一說就好了,明同住朴子,我曾經去過他家。
林松平:好啦,電話中不用講這個,我是說這個要緊急跟你說。
陳偉宏:他不會啦,他弄我的東西都很要緊,你可以問阿姨
,這個人在弄事情都很積極,之前有一個,我乾兒子的朋友來拜託我,已經高等上訴過期了,過期了上訴駁回,過期上訴哪會,再2天就通緝了,他也幫他弄好了……。
林松平:不然明天看怎樣。
陳偉宏:我阿伯在說事情不會那麼離譜,他們做事情比我頂
真,你放心,維民不會判6個月,他弄一弄不會判6個月,搞不好還會比艾倫還少。
林松平:好 ,明天看怎樣再那個,再拜託你。
陳偉宏:好。
⑥105年3月28日21時48分起
(前略)曾茂林:因為那判文看不清楚,你明天正本要給我,如果要叫我幫你上訴,我就是要跟你收2萬5。
陳偉宏:好。
曾茂林:你明天那份要給我,他上訴期間到4月初4而已。陳偉宏:好,你有要幫他請律師嗎?沒有吧?曾茂林:時間到我會教他怎麼說,請律師2萬5怎麼拿,最少
也要5-6萬,對吧?陳偉宏:好。
曾茂林:到高院怎樣說,理由狀幫他寫漂亮一點,因為看不
清楚有沒有認罪,如果沒認罪,他初犯嗎?陳偉宏:對,他都初犯。
曾茂林:好啦,我剛問他說,都自己的好朋友的,不然跟他
收個2萬5。看他要嗎?不然你們自己請就好了,反正你們自己請也能到高院,高院再說,這2萬5沒有跟你們負責什麼,就是幫你們弄得活起來,如果分到我們,再來說,分到好的,說的到再說,你正本要給我們,我們才可以調地院的筆錄,好嗎?陳偉宏:好。
⑦105年3月28日21時51分59秒起
陳偉宏:松平,他打來給我了,現在他跟那個人見面,跟我
跟你說的這個人見面,不用說他是誰,他要幫你寫了。
林松平:要替我們寫就對了。
陳偉宏:要幫你寫就不用請律師了,他決定高等再幫你弄,幫你寫也要錢,但是你不用請律師,也能幫你打。
林松平:差不多要花多少錢也要先那個一下。
陳偉宏:2萬5至3萬,正確的多少,他明天會跟我說,叫我明天正本拿去給他。
林松平:我那個就正本了。
陳偉宏:我知道啦,正本在我這裡,當初他叫我拍照給他而已。
林松平:他意思是說,跟所有都有還是怎樣?陳偉宏:沒有,幫你寫理由上訴這樣而已。
林松平:寫狀紙就對了。
陳偉宏:對。
林松平:那判決呢?陳偉宏:你都不用請律師,高等分到我們自己的人,不是分
到我們自己人,一樣也會幫你們弄,他剛打來給我,你了解了嗎?林松平:了解。
陳偉宏:還是,你要拿錢給他,我帶來跟你見面沒關係。
林松平:好。
(後略)⑧105年3月28日21時54分34秒起
陳偉宏:卓桑,我有跟他聯絡了,明天要拿錢給你,是要約幾點,他這樣跟我說。
曾茂林:明天再說,拿給你就好了。
陳偉宏:我是跟他說2萬5至3萬,他說等下再跟我確定這樣。
曾茂林:我也沒賺湯也沒。
陳偉宏:那公司要花的,那幾個老闆,公司就是要花。
曾茂林:你如果開3萬,我就分個5千這樣而已,這2萬5我也
沒賺半角,是你跟我嗆小雅,不然我一般跟人開5萬,我也知道你們小雅,住所就是內江街,是你昨天跟我嗆小雅,我才,這個沒賺湯沒賺粒,這5千塊給我賺好嗎?陳偉宏:好。
曾茂林:我叫人寫好一點,先拿到裡面再說,這沒負責什麼。
陳偉宏:我也跟他說了,這只有寫狀紙去上訴。
曾茂林:理由到那邊,我們有辦法幫你說再改成罰金,這樣而已。
陳偉宏:好。
曾茂林:所以他們裡面在看,這款是故意要給你關的,這一
定是死鴨硬嘴皮不承認,我說我不知道,我問看看。
陳偉宏:判決書我有看到,都有承認。
曾茂林:可能沒他的緣的樣子,他沒弄好,「正」(台語)個月就叫你執行了。
陳偉宏:好。
(後略)⑨105年3月28日21時57分38秒起
陳偉宏:我跟你說,我剛有打給他了,他說明天再聯絡,他
說,你女兒怎麼說那麼多錢,不然這至少要5萬,我說我女兒他們的,他就只看到內江街,他不知道內江街幾號,他來過內江街105號,他來過弄過別人的……。
林松平:這樣唷!陳偉宏:他說本來要5萬,他說維民這個判決書是沒承認嗎
,他說初犯不可能判這麼久的,他們大家剛在三溫暖商量,說假設我女兒,不用,3萬就好,包個小的紅包給卓桑,我說好啦,你包個小的紅包3至5千塊,你包個幾千塊給卓桑。
林松平:好呀!陳偉宏:3萬是寫狀紙,配合我們自己的人,維民判罰金、
三個月,他剛跟我說,他敢打胸脯,他們就是有辦法,讓維民不用關,三個月讓他去罰金,三個月如果不要去罰金可以去做工,他剛跟我說,就是要配合自己的人,配到不是自己的人也沒關係,他們有路去弄就好了,明天看怎樣,不然相約去你家也沒關係,這樣你了解嗎?林松平:好,錢是明天,過中午再聯絡。
(後略)⑩105年4月1日13時40分13秒起
(前略)曾茂林:賭博那件呢?林憲吾:你說怎樣?曾茂林:賭博那件。
林憲吾:我知道,幫你寫好了。
曾茂林:你是寫上訴狀,理由我再跟你說一些情形,我明天看幾點,我錢再順便拿下去。
林憲吾:好。
⑪105年6月8日21時19分45秒起
陳偉宏:松平,維民要出庭了嗎?林松平:還沒,要月底,我有傳出庭的單給曾先生。
陳偉宏:我知道,傳給卓桑,傳給他?林松平:我有傳給他,月底開庭下午4點半。
陳偉宏:月底下午4點半?林松平:30號呀!陳偉宏:傳給他幹麻!林松平:要給他知道。
陳偉宏:要讓他幫忙就對了。
林松平:對,之前就有跟他說過了。
陳偉宏:我跟你說,你要叫他幫忙沒關係,他之前有跟我說
,他說要「買保險」,這樣你聽懂嗎?林松平:恩。
陳偉宏:他跟我說要買保險,你知道嗎,他之前就跟我說,
叫我跟你說,我說這不是他的事情是維民的事情,要我怎麼跟他說,我跟你說我那個朋友人在香港,你有傳給他嗎?林松平:有呀,寄來的時候,我一直都有跟他保持聯絡。
陳偉宏:他有跟你說怎樣嗎?林松平:沒有。
陳偉宏:他不好意思跟你說還是怎樣,他那時候,那張什麼
我有拿去你家有投進去的那個,那張拿給我,我不知道怎麼說,說看要買保險嗎,我也是想說這打官司的為什麼要買保險。
林松平:說白的那又沒什麼。
陳偉宏:後來我了解了,我知道後,他說要買保險你聽不懂
嗎?他意思我知道了,我還要問你一下,這都是自己的,看要跟裡面的說還是怎樣,坦白說沒關係。
我本來判10個月,你知道嗎?判比維民還重呢,被抓到。
林松平:你頭一次怎麼會判10個月?陳偉宏:我不是頭一次,鱉十(按賭色子台語音譯)我也有
,我鱉十也被抓到,我已經三次了,這次判我10個月,後來也是卓桑幫我弄的,這檢察官很趣味,看到我在笑,他們一個叫明同的,他都裡面的人,我們這個朋友就是要弄法院的,都會去嘉義、朴子找這個明同的,叫明同上來台北,他們就會去天津街一間三溫暖,兩個人相約在那裡,有什麼事情要拜託他的,就叫明同上來,算是加減有在賺這個錢就對了,這我不能亂說的,他有就是有在賺這個錢加減有在賺這個錢,他就要叫明同,明同就是內政部的人,去裡面跟他們說,後來我沒花錢,叫法官、檢察官,我後來出庭給我判2個月,檢察官看到我很愛笑,他說給你改判2個月,法官就跟檢察官說,就是我這個朋友叫明同的,跟裡面的說好了,也不給你罰、也不給你關,給你改判2個月,去做勞動服務,不用罰金,因為你年紀有了,不用罰金,叫我跟檢察官說,檢察官看到我愛笑,我就知道是我這個朋友叫明同去,明同我也有熟,就是他介紹我認識的,我曾去嘉義找他,他約我去的,是我這個乾兒子,高等的。
林松平:不是啦,你簡單說看到底是怎樣,我也是轉達,我的事情已經結束了。
林松平:你當時說包個紅包,我也覺得包個紅包太少。
陳偉宏:太離譜我不說的。
林松平:上訴狀也是你朋友他們寫的。
陳偉宏:對,叫裡面的人寫的。
林松平:他到底意思是怎樣,說白的沒關係,我來轉達。
陳偉宏:他現在去香港……。
陳偉宏:我等卓桑,現在香港,我等他回來,我看他要跟人
保險什麼,要保險怎樣也要跟我說,裡面要拿錢,決定要怎樣才能跟人說保險,跟人拿錢要保險,沒錯呀,他人去香港。
林松平:看怎樣,說白的沒關係。
陳偉宏:好。
⑫105年6月8日22時27分15秒起
(前略)陳偉宏:上次叫你們寫狀紙去上訴的那個。
曾茂林:對,怎樣?陳偉宏:松平跟我說了,有跟你聯絡,維民月底要出庭。
曾茂林:維民哪要出庭?是哪一個?陳偉宏:7個月的那個曾茂林:曾俊雄那個不是嗎?陳偉宏:我們都叫他維民。
曾茂林:怎樣?陳偉宏:他說要買保險。
曾茂林:買保險見面再說,下週一再說,這兩天都休息。
陳偉宏:好呀!曾茂林:我跟你說,這二審,馬上結束,結束完就沒解了,
我跟你說,減一個月也是減,減五個月也是減,我沒辦法跟保證你減多久,這買保險就是讓你可以罰金而已,給你幾個月我不管,不然自己去打,也可能會讓他減,遇到那個九怪的,他家最恨人賭博的,他如果要骨就沒辦法,這我們是沒收錢了,你如果要買保險,我們一定給你罰金,這就是這樣而已。
陳偉宏:禮拜一要約松平出來,要約他老母,松平就是那個
罰6千的曾茂林:你如果這樣,我這幾天趕快去問這個有熟嗎,這個
說的到嗎,你聽的懂嗎?不然說難聽點我們怎麼問,問了都要費用的,問一問你們不買,我怎麼問,我們要有條件跟他說,明天你跟我見面,我不敢說,我問的說這可以說的,我才能跟你開價錢,裡面說這個賭博的,要開這個也難開,你也付不起你也不付,又不說我們在賺這個,我不喜歡這款件,他減一個月就沒事情,我說的意思你聽的懂嗎?陳偉宏:恩,我知道。
曾茂林:但是這我沒辦法跟你確定你如果有買保險,他一定
給你改,不可能只減一個月,減二-三個月都有可能。
陳偉宏:好。
曾茂林:但是,因為你沒主動說,所以我也不敢去問說這個
有熟嗎,這問了都要花錢,也不是說花錢,要請人有的沒的,出來,那款人出門哪可能付錢,都是我們付錢。
陳偉宏:我了解。
曾茂林:好。
⑬105年6月8日22時33分21秒起
陳偉宏:松平,我有傳簡訊給卓桑,他回來了,說剛剛才到
,他是這樣跟我說,他假設這樣跟我鬧一下,我跟他說月底出庭,他說你們也沒說要怎樣,我說你也沒跟人說。
林松平:不是啦,當初我們在那邊說就有說一下,說包個紅
包,本來要包1萬2還是6千,後來包多少我也忘記了。
陳偉宏:他這樣跟我說,禮拜一要跟你見面。
(中略)陳偉宏:他說買保險是這樣,可以落比較多。
林松平:什麼落比較多?陳偉宏:假設7個月,現在「落」(台音譯)1個月就不用關
,如果有買保險,一定會落比較多,我剛有跟他鬧一下,他明天、後天假設要叫人,你那張有傳真給他,他知道法官是誰,他現在說要叫明同去問這個法官有熟嗎,要直接去跟他說,有熟就可以說了。
林松平:電話中別說這個好了,看你要禮拜。
陳偉宏:禮拜二好了。
林松平:好。
陳偉宏:禮拜二幾點?林松平:也是下午。
陳偉宏:一樣來那間咖啡廳嗎?林松平:好。
陳偉宏:不用叫他老母來。
林松平:這樣好嗎?陳偉宏:卓桑跟你說一說,你跟他轉達。
林松平:他會不會以為我在中間搞鬼搞怪?陳偉宏:沒有,你跟他轉達叫卓桑出來,卓桑來,我就不來了……。
林松平:好,禮拜二看怎樣。
⑭105年6月15日8時41分19秒起曾茂林:賭博的,你教我看看,看要怎麼處理。
林憲吾:你再10分鐘再打給我。
曾茂林:好。
⑮105年6月16日12時59分31秒起
陳偉宏:松平,你昨天有跟我們卓桑約嗎?林松平:沒有,他有事情,傳LINE給我說另外約時間。陳偉宏:不是快出庭了,你不趕快跟他說,怎麼弄?林松平:怎麼知道,他說沒空,哪有辦法。
陳偉宏:我打給他。
林松平:不是啦,是要到什麼程度?陳偉宏:他只有那天跟我鬧一下。
林松平:你之前跟我說弄完包個紅包給他,現在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用,什麼狀況什麼情形說白的又沒關係。
陳偉宏:我跟他問。
⑯105年6月22日15時12分47秒起
(前略)曾茂林:重點跟你說一下,明天好了,晚一點,我跟你說,
你要請一個律師,重點是,那個什麼姊,他老母叫什麼姊?林松平:秀鑾姊。
曾茂林:秀鑾姊她兒子不會說話,一定要請一個律師,簡單
跟你說,看你們要請嗎,你們自己去請就好了,如果沒找律師我們就幫你找,簡單說是這樣。
林松平:當然是你看怎麼處理就好了。
曾茂林:他兒子一定要去,主要是給律師就好了,我們幫他
找一個這方面很會說的就好,反正不是我一定幫他找,這高院的律師錢沒很多,這月底、頭一個7月中就結束了,沒弄好就沒解了,所以要見面說。
(後略)⑰105年6月23日16時22分52秒起曾茂林:有空嗎?我跟曾俊雄在說。
林憲吾:說怎樣。
曾茂林:他老母在說律師費能減一些嗎?林憲吾:看你要減,我們就別跟人賺這樣而已,看你要減多少你跟人說,反正律師要收6萬。
曾茂林:收6萬就對了。
林憲吾:對,我起來也沒關係,約禮拜六也沒關係。
曾茂林:我還沒跟他說好,我現在趕快跟你問一下,他想要叫我們幫他找。
林憲吾:沒關係,看你要減、減1萬,我們一人5千就好了也沒關係。
(後略)⑱105年6月23日16時25分28秒起
曾茂林:我要跟你說,他現在,他說6萬沒關係,但是這個
曾俊雄,今天禮拜四,你等一下唷(背景聲林憲吾詢問曾俊雄母親:你是明天禮拜都可以?),還是禮拜?你何時有空?林憲吾:…阿禮拜不行,我禮拜有事情。
曾茂林:你現在再說他們都有聽到(曾茂林手機開擴音)
(後略)⑲105年6月23日16時42分42秒起
曾茂林:我現在要坐捷運,你剛才說我們都沒賺,他可能沒
仔細聽到,你就叫律師說我們都沒賺,我們不可能啦,我們還要跟你調卷,我賺你這個2萬塊,我本來跟林先生說8萬呢,你現在拿6萬來我沒辦法,讓律師去排解就好。
林憲吾:好。
(後略)⑳105年6月24日21時39分51秒起
曾茂林:你說什麼說得很難聽?林憲吾:他意思說,他昨天6萬我們已經說好了,我說你最
少要包個1萬給我們,他說等到沒事情,他會拿給你。
曾茂林:到時不用跟他拿那個,我們又沒跟他幹嘛,怎麼說
得很難聽?林憲吾:他意思說不能再多拿錢,6萬已經很多了,差不多這個意思,律師的前面,我怎麼跟他說那麼多。
曾茂林:律師沒堅持就對了。
林憲吾:律師惦惦看著我,我說你6萬給律師啦。
曾茂林:好啦,剩下的明天再說。
林憲吾:好。
⒊根據以上通訊監察的結果參以證人林松平、曾俊雄、蔡秀鑾
前開證述,可確知被告陳偉宏最初即向被告曾茂林表達曾俊雄上訴二審案件委託的目的,是要改判成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被告曾茂林毫無質疑此非其所能即應允,而從通訊監察內容的時間前後關係,依憑常理亦可推認被告陳偉宏之所以可以向曾俊雄、林松平承諾能夠處理上訴高等法院事宜,有能力透過關係來讓曾俊雄案件改判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是經被告曾茂林告知被告林憲吾後,被告林憲吾認同,方由被告曾茂林向被告陳偉宏轉知,被告陳偉宏並無自己誇大、編造之情。被告陳偉宏、曾茂林均無法律專業知識,亦無表達自己在高等法院有人脈能夠影響法官,而是表達幕後真有能力之人為綽號「明同」的被告林憲吾。因此,佯稱可以關說法官改判較輕之刑必定是經被告林憲吾授意所為,此亦可由通訊監察內容③、⑭可證被告林憲吾就本案司法黃牛話術的行使確實知情。雖然最後蔡秀鑾支付的3萬元僅是作為委託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代為撰寫上訴狀之費用,而非同後來被告曾茂林、陳偉宏向林松平、蔡秀鑾再提出之「買保險」費用,是直接用以關說法官的代價,但是若非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不斷向曾俊雄以及其友人林松平佯稱熟識高等法院的法官,暗示有能力讓曾俊雄的案件改判較輕且得易科之刑,依一般人的智識經驗,蔡秀鑾段無可能不委任律師,反而是同意交由非律師的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全權處理曾俊雄賭博案件的上訴事宜。因此,根據經驗法則勾稽推論,蔡秀鑾同意支付3萬元確實與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陳偉宏上開司法黃牛的詐術施用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⒋至於被告林憲吾、曾茂林雖辯稱本案只是要為曾俊雄委任律
師,並無佯稱關說司法人員之詐術等語,然而,從上揭通訊監察內容參以曾俊雄案的判決時間,委任律師之事是在上訴二審後,因為法院需要開庭審理,曾俊雄必須出庭應訊,但因為曾俊雄不擅言詞,且被告林憲吾、曾茂林、陳偉宏均無律師資格,亦非曾俊雄之親屬,不可能陪同曾俊雄出庭且為其辯護,職是之故,被告林憲吾、曾茂林、陳偉宏方向林松平、蔡秀鑾以及曾俊雄提議由其等協助委任律師,此節對於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上開佯稱有能力關說司法人員、影響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的詐術行使之存在並無影響。而且,若無上開詐術的行使,林松平、曾俊雄以及蔡秀鑾亦不會繼續就開庭需委任律師之事委由被告林憲吾等人協助。
4綜上所述,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共同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等所辯均無足採信。
二、至於被告林憲吾、曾茂林雖於審理中提出與徐宗彬、吳盧鳳琴(即吳佳鴻母親)、林松平、曾立新之和解書(見本院卷2第29頁正面至第31頁正面、第43頁正面至第45頁正面;本院卷4第265頁),然此等有利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之證據,經審酌後並不影響本院上揭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僅能作為量刑時審酌之事由,附此敘明。
三、犯罪事實二、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康易詮及洪國翔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相符,並有本院105年聲搜字92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105年12月22日金測字第1050001359號函暨檢附之該僱員甄試資料及106年4月6日金測字第1060000305號函暨檢附之該僱員甄試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25日刑鑑字第1050094368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2月9日健保承字第1060052172號函及所附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5年12月21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97959號函各1份,以及搜索照片10張在卷可稽(見警三卷第165頁至第170頁、第157頁至第164頁、第179頁至第181頁、第190頁至第209頁;警五卷第1969頁至第1994頁),並有偽造之駕照、健保卡及身分證各1張扣案為憑,足認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蘇柏誠之犯行均堪認定,其等所辯洵非可採,俱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論罪說明㈠按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未取得律師資格而辦理律師業
務罪,是以行為人客觀上未取得律師資格,主觀上基於營利意圖而辦理訴訟事件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訴訟事件之定義,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可知,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且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30年院字第2204號解釋參照)。
㈡按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性質上均為主管機關核發用以作為
身分、使用醫療制度資格以及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證明者,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均為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又按戶籍法第75條第1項,關於國民身分證部分,屬刑法第212條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1、1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新舊法比較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前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提高,因此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前犯普通詐欺罪,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之。
三、論罪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各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即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林憲吾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所為,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蘇柏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核犯欄雖未記載被告蘇柏誠涉犯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然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高度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之行為,是此部分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於告知被告蘇柏誠可能涉犯罪名後(見本院卷5第151頁)予以審理,並不影響被告蘇柏誠之防禦權行使,附此敘明。被告林憲吾、蘇柏誠及蘇志誠、綽號「阿泰」之人,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蘇柏誠、蘇志誠及綽號「小陳」之人,就上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各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各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陳偉宏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各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犯罪事實二部分
核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為,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之行為應為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然依據上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之鑑定函文所示,該身分證、健保卡以及駕照其本體本不存在,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之行為具有創設性,評價上應屬偽造無疑,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本院業於審理期日諭知可能涉犯之罪名(見本院卷5第151頁),無礙於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之防禦權行使,自得更正。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就各駕照及健保卡之偽造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與同案被告康易詮、洪國翔及綽號「姚哥」之成年男子就上開偽造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均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國民身分證罪。
㈧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及蘇柏誠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時地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四、刑之減輕事由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林憲吾犯罪事實一、㈡犯行得減輕其刑。
五、成立累犯然不予加重之理由㈠被告蘇柏誠於前於99年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於101年6月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因此,被告蘇柏誠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犯罪事實一、㈢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
㈡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蘇
柏誠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其侵害之法益與其本案所犯之罪欲保護之法益均不同,犯罪手段亦有別,因此,難認被告蘇柏誠有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有對於刑罰反應薄弱之情況。因此,從憲法所要求之罪刑相當原則審視,認被告蘇柏誠本案所犯之罪,均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量刑㈠我國因歷經長期戒嚴,司法權受到黨國體制的控制,又早期
法官的待遇及保障不佳,審判獨立未能落實,因此社會中、高年齡層之人,一直對於法院存有審判不公正、法官操守不廉潔的負面印象。這樣的不光明過去,在媒體未臻客觀的報導以及人民法治素養未能迅速提升的影響下,又進一步的擴及於年輕一輩的臺灣人民。因此,每當司法風紀案件爆發時,縱使涉案的法官僅佔整體法官比例的極少數,也足以讓民眾內心對於司法不潔的隱約印象獲得證實,進而即難期待社會對於司法會生足夠的信任,司法改革之呼聲亦始終未曾停歇。面對這樣的歷史、社會氛圍,絕大部分的法官雖然難免在職業成就上感到低弱,但仍兢兢業業處理每個案件,毋寧是期盼社會對於司法的信任能夠日益累積,再配合相關司法制度之革新,建立更好、更穩固的法治文化。從前述的宏觀角度去審視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蘇柏誠的行為,就會理解其等絕不只是非法律專業之人,意圖涉入相關訴訟事務而已,真正嚴重的是其等利用司法不光榮的過去歷史、社會對於司法的負面印象以及人民不足夠的法治素養,這些既成的社會現實背景,尋找因案涉訟、不清楚法律規定者,在其等急迫而希望能透過法律外關係之運作,獲得有利司法處遇結果的心態,從中為自己牟取私利。換言之,本案絕對不能僅從被告3人詐騙所得手之金額,以及告訴人與被害人迄審理終結前是否仍欲追究被告3人而量刑,而須充分考量被告3人所使用的詐術手段,其等行為對於法院、檢察署獨立行使職權以及社會對司法信賴的嚴重衝擊。
㈡本案歷經相當多年之偵查及審理程序,被告林憲吾及曾茂林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僅就部分犯行承認違反律師法,然就所犯詐欺罪部分一概否認,換言之,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認為自己本案的行為,僅影響律師的職業利益,但卻對於因而對法官及檢察官之社會公信力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毫無羞愧之心,犯後態度難認良好。雖然,本案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於審理終結前,均表示無意再對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追究,但是此部分或是因為被告林憲吾、曾茂林已返還部分犯罪所得,另一部分則很可能是因為意圖行賄關說司法人員,本身就是一件不名譽的事情,因此在事過境遷後,不願再追究被告林憲吾、曾茂林自屬合理之反應。然而,全體的法官與檢察官卻是無聲的被害人,終局承受污名,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的傷害。
㈢被告蘇柏誠犯罪後於偵查程序中坦承犯行,然於審理中則變
異前詞,辯稱只是委託被告林憲吾替被害人高維辰委任律師以及聯絡返台投案事宜,全盤否認有共同以不實詐術詐欺被害人高維辰等情,整體而言,犯後態度亦難認良好,復考量其原本可藉此取得之鉅額報酬,認不宜從輕量處。
㈣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犯罪事實二部分,則考量被告2人犯後
坦承犯行,然其等僅為從中牟取利益,即受人之託後再尋求他人協助偽造證件,在犯行中扮演最重要的主導角色。又不實證件之數量計有3張,其中偽造之健保卡更被持用參加中油公司之甄試,嚴重影響該甄試作業的正確性,行為情節並非輕微,本院復考量共同被告康易詮、洪國翔分別經本院另以107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等情況,認不宜量處過輕之刑罰。
㈤最後,考量被告3人犯行個別的情節,尤其是對於各告訴人
或被害人其司法案件結果之影響程度,告訴人或被害人因而遭受到的不利益等情事,參以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為維護隱私,詳卷)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犯部分,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相同性、時間密接程度、獨立性強弱、刑罰邊際效應以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因子後,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伍、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根據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於偵查中之
供述,被告林憲吾實際取得19萬元,被告曾茂林實際取得11萬元,均為犯罪所得,且因被害人徐宗彬不予追究,此有和解同意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2第29頁),堪認迄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徐宗彬,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根據通訊監察結果以及被告林憲吾、
蘇柏誠之供述,參以共犯蘇志誠、綽號「阿泰」之人均尚未到案,被害人高維辰及其家屬因本案支付給被告林憲吾、蘇柏誠等人的價金,可能已於事後索回,依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爰不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根據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提出與告訴
人吳佳鴻母親吳盧鳳琴所簽立的和解書各1份(見本院卷2第30頁、第44頁),堪認其等取得之犯罪所得均已合法發還告訴人吳佳鴻,自不宣告沒收。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根據被告林憲吾提出與被害人曾立新
的和解書1份(見本院卷4第261頁至第265頁),堪認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曾立新,自不宣告沒收。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根據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提出與林松
平的和解書各1份(見本院卷2第31頁至第45頁),堪認被告林憲吾、曾茂林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蔡秀鑾,自不宣告沒收。
㈦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林憲吾犯罪所得1萬元、被告曾茂林
犯罪所得5,000元均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二、其他部分㈠扣案之偽造「康易詮」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汽車
駕駛執照各1張,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自無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法務部所提出之該項立法說明,則指出其立法目的是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但應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考量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之扣案物,以及未載明於該附表但併送至本院之扣押物,並未就其個別性質敘明究應依何項法律規定沒收,本院再考量本案被告林憲吾、曾茂林以及蘇柏誠之犯罪態樣,重點在以不實話術向被害人或告訴人詐騙而取得財物,至於藉由何種工具、提出哪些公開可查閱之司法文書,甚至是由自己所撰寫之聲請狀或理由書,在被告等人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及沒收犯罪所得後,實已與被告等人將來再犯相同案件之預防及遏止無重要關係,末斟酌司法資源之有限性,爰不逐一宣告不予沒收之理由。
乙、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載明被告蘇志誠於105年4月26日在香港與被害人高維辰接洽返國事宜,當日由蘇志誠在香港機場登機閘門前,交付高維辰偽造之護照,指示高維辰先以該偽造護照自香港登機,蘇志誠則在登機後,將偽造之護照收取,使高維辰得以順利登機等情,此部分可能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嫌。
二、按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並非前開規定所列之罪。因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蘇柏誠、蘇志誠此部分犯行,然因我國對此並無審判權,且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蘇柏誠、蘇志誠前開共同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即犯罪事實一、㈢⒉部分)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即犯罪事實一、㈣㈤㈥被告陳偉宏所共犯部分,以及被告陳偉宏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得知被害人林維莉於105年1月間,因施用、販賣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查獲,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32058號案件偵辦中,認有機可趁,遂於105年2月27日向被害人林維莉佯稱,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等將透過與檢察官、書記官餐會之機會,疏通被害人林維莉之毒品案件,拖延時間起訴或判決有罪等語,致被害人林維莉陷於錯誤,誤認可透過被告林憲吾、曾茂林等人行賄司法人員。被告陳偉宏於105年2月28日23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內江街口,佯以代墊宴請檢察官餐費為由,向被害人林維莉收取2萬元,同年3月4日21時11分許,被告陳偉宏向被害人林維莉表示可以5萬代價關說該案,經被害人林維莉同意後,於同年3月7日0時21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交付5萬元予被告陳偉宏。嗣被告陳偉宏取得上開款項,即避不見面,被害人林維莉始知受騙部分。因認被告陳偉宏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偉宏於107年11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卷4第153頁至第154頁)在卷可憑,根據上開規定,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簡宏斌、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欽賢
法官 陳川傑法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 47 條之 2,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 47 條之 7第 1 項規定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犯罪事實(即事│被 告│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號│實欄所載部分)│ │ │(新臺幣) │├─┼───────┼───────┼──────────────────┼────────┤│1 │犯罪事實一、㈠│林憲吾、曾茂林│林憲吾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林憲吾為19萬元,││ │ │ │徒刑壹年。 │曾茂林為11萬元。││ │ │ │曾茂林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徒刑拾月。 │ │├─┼───────┼───────┼──────────────────┼────────┤│2 │犯罪事實一、㈡│林憲吾 │林憲吾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無 ││ │ │ │月。 │ │├─┼───────┼───────┼──────────────────┼────────┤│3 │犯罪事實一、㈢│林憲吾、蘇柏誠│林憲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無 ││ │ │ │期徒刑貳年陸月。 │ ││ │ │ │蘇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偽造特種文│ ││ │ │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犯罪事實一、㈣│林憲吾、曾茂林│林憲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無 ││ │ │ │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曾茂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期徒刑壹年參月。 │ │├─┼───────┼───────┼──────────────────┼────────┤│5 │犯罪事實一、㈤│林憲吾、曾茂林│林憲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無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憲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6 │犯罪事實一、㈥│林憲吾、曾茂林│林憲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無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曾茂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7 │犯罪事實二 │林憲吾、曾茂林│林憲吾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林憲吾為1萬元, ││ │ │ │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曾茂林為5,000元 ││ │ │ │曾茂林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 ││ │ │ │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