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全慶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案被告張全慶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