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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正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正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強盜、詐欺、懲治盜匪條例及多件竊盜前科,前因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案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被告於100年7月19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而於假釋期間另犯他案而撤銷假釋,被告於103年5月27日殘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出於自己所有之意圖,見路旁廟宇無人看管,破壞廟宇內功德箱之鎖頭後,竊取功德箱內之財物,顯見被告無尊重他人財物所有權之觀念,法治意識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且衡及被害人被竊之財物價值,所竊之財物尚未返還被害人,雖被告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告訴人並未追究等情,以及被告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630號被 告 鄭正富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正富前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年、3 年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39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9 年、3 年4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

100 年7 月1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103年

5 月2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月26日11 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照應宮,趁無人注意之際,持石頭破壞該宮廟功德箱之鎖頭後,竊取功德箱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400元,得手後旋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因該宮廟總幹事楊銘盤察覺遭竊,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正富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銘盤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8張。

依上證據,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彭盛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姵穎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