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4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彬原名陳宏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建彬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第3至5行「先後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至23日及107年6月13日至14日,向附表一、二所示嘉里醫藥公司客戶收取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貨款後」之記載更正為「先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至22日,向附表一所示嘉里醫藥公司客戶收取附表一所示金額貨款後」、㈡犯罪事實欄第9行「再度侵占所代收」之記載更正為「再度侵占如附表二所代收」及㈢證據清單及待証事實欄二、第3行「106年12月19日起至23日」之記載更正為「106年12月19日起至22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侵占他人之物,業已侵害被害人公司之財產權,被告所為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之財產價額(合計新臺幣254,307元),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返還侵占款項予被害人公司,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和解書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曾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緩刑4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被害人,有上開公務電話紀錄及和解書附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923號被 告 陳宏達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達係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嘉里醫藥公司)送貨司機,平日以收送藥品及代收貨款為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至23日及107年6月13日至14日,向附表一、二所示嘉里醫藥公司客戶收取附表一、二所示金額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嘉里醫藥公司,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款項侵占入己。嗣經嘉里醫藥公司於106年12月23日發覺上情,要求陳宏達將款項補足,陳宏達於107年3月底始將該次所有侵占款項清償,卻又於107年6月13日、14日再次侵占所代收之嘉里醫藥公司貨款,嘉里醫藥公司因而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嘉里醫藥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陳宏達於警詢時及檢│證明上開犯罪事實全部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自白│ │├──┼───────────┼───────────┤│二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任清│證明上開犯罪事實全部 ││ │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 ││ │之證述(業經具結) │ │├──┼───────────┼───────────┤│三 │代收款入金資料(到著站│證明被告有附表一所示侵││ │:歸仁所(2571),發送│占犯行之事實 ││ │日期:0000-00-00~2018 │ ││ │-01-15,結案日期:2017│ ││ │-03-30)、被告簽立之自│ ││ │白書、悔過書各乙份 │ │├──┼───────────┼───────────┤│四 │代收貨款繳款確認單、嘉│證明被告有附表二所示侵││ │里醫藥公司已配未入金回│占犯行之事實 ││ │覆電子郵件 │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先後2次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在106年12月19日起至23日及107年6月13日起至14日所收取並侵占之款項,因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係基於同一決意而接續為之,故僅各自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 竹 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甘 東 民附表一┌──┬────┬────┬────┬──────┐│編號│託運日期│ 收貨人 │送達日期│代收貨款金額││ │ │ │ │(新臺幣) │├──┼────┼────┼────┼──────┤│ 一 │106年12 │永昌藥局│107年12 │4,719元 ││ │月18日 │ │月19日 │ ││ │ │ │ │ ││ │ │ │ │ │├──┼────┼────┼────┼──────┤│ 二 │106年12 │仁澤診所│107年12 │5萬7,847元 ││ │月18日 │ │月19日 │ ││ │ │ │ │ │├──┼────┼────┼────┼──────┤│ 三 │106年12 │仁澤診所│107年12 │1萬2,892元 ││ │月18日 │ │月19日 │ ││ │ │ │ │ │├──┼────┼────┼────┼──────┤│ 四 │106年12 │民愛診所│107年12 │4,000元 ││ │月18日 │ │月19日 │ ││ │ │ │ │ │├──┼────┼────┼────┼──────┤│ 五 │106年12 │仁澤診所│107年12 │1萬1,906元 ││ │月18日 │ │月19日 │ ││ │ │ │ │ │├──┼────┼────┼────┼──────┤│ 六 │106年12 │生祥大藥│107年12 │5,853元 ││ │月21日 │局 │月22日 │ ││ │ │ │ │ │├──┼────┼────┼────┼──────┤│ 七 │106年12 │安麗兒藥│107年12 │1萬5,480元 ││ │月21日 │局 │月22日 │ ││ │ │ │ │ │├──┼────┼────┼────┼──────┤│ 八 │106年12 │生祥大藥│106年12 │2萬3,502元 ││ │月21日 │局 │月22日 │ ││ │ │ │ │ │├──┼────┼────┼────┼──────┤│ 九 │106年12 │大力藥局│106年12 │5,519元 ││ │月21日 │ │月22日 │ ││ │ │ │ │ │├──┼────┼────┼────┼──────┤│ 十 │106年12 │獅甲藥局│106年12 │5,002元 ││ │月21日 │ │月22日 │ ││ │ │ │ │ │├──┼────┼────┼────┼──────┤│十一│106年12 │躍達藥局│106年12 │1萬5,144元 ││ │月21日 │ │月22日 │ ││ │ │ │ │ │├──┼────┼────┼────┼──────┤│十二│106年12 │歐美藥師│106年12 │8,496元 ││ │月21日 │藥局 │月22日 │ ││ │ │ │ │ │├──┼────┼────┼────┼──────┤│總計│ │ │ │17萬0,360元 │└──┴────┴────┴────┴──────┘附表二┌──┬────┬────┬────┬──────┐│編號│託運日期│ 收貨人 │送達日期│代收貨款金額││ │ │ │ │(新臺幣) ││ │ │ │ │ │├──┼────┼────┼────┼──────┤│ 一 │107年6月│合樂藥局│107年6月│5,052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二 │107年6月│鹽埕藥局│107年6月│1萬3,473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三 │107年6月│吉祥藥局│107年6月│6,720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四 │107年6月│樺昇藥局│107年6月│5,419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五 │107年6月│興泰藥局│107年6月│6,481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六 │107年6月│市安藥師│107年6月│1萬3,575元 ││ │12日 │藥局 │13日 │ ││ │ │ │ │ │├──┼────┼────┼────┼──────┤│ 七 │107年6月│大吉藥局│107年6月│6,337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八 │107年6月│嘉鶴藥局│107年6月│5,388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九 │107年6月│裕祥藥局│107年6月│6,270元 ││ │12日 │ │13日 │ ││ │ │ │ │ │├──┼────┼────┼────┼──────┤│ 十 │107年6月│海山藥局│107年6月│5,067元 ││ │12日 │ │13日 │ ││ │ │ │ │ │├──┼────┼────┼────┼──────┤│十一│107年6月│東北藥局│107年6月│5,088元 ││ │12日 │ │13日 │ ││ │ │ │ │ │├──┼────┼────┼────┼──────┤│十二│107年6月│東北藥局│107年6月│5,077元 ││ │13日 │ │14日 │ ││ │ │ │ │ │├──┼────┼────┼────┼──────┤│總計│ │ │ │8萬3,9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