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聲 請 人 許嘉洲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嘉洲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案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5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可知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無準用,則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