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交重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林連順

王碧春共 同送達代收人 劉冠瑩被 告 陳春貴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