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冠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機具捌臺(含電子IC版捌張)、現金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前因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聲請人以該署105 偵字第2577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該緩起訴已經期滿且未經撤銷,扣案之機具8 台(含IC版8 張) 、現金新臺幣3,850 元(105 年度保管字第

210 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本院審核㈠被告因涉犯理由欄一之犯嫌經查獲並扣得同欄所示之物,由

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已緩起訴期滿,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機具8 台(含電子IC版8 張)、現金新臺幣3,850 元

(面額10元硬幣385 個),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沒收,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本裁定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