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龍起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龍起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龍起宏與加拿大籍黃昕原有代為在臺灣境內購買檜木地板、木藝品、健康食品及合作購屋等往來。於民國103年11月間間,因黃昕在臺北大直的房屋需要檜木地板,龍起宏表示可以拿到好的檜木,故黃昕委託龍起宏向臺南市麻豆區農木檜木精品館購買46坪的檜木後。龍起宏認為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加拿大籍之黃昕不諳中文及對於臺灣地區之隔閡,稱檜木會漲價,以後可能買不到,建議預訂300坪,黃昕同意後,龍起宏明知其與檜木精品館負責人楊麗娟約略提到大量檜木,並未確定數量,且亦無價格折扣,又其與農林檜木精品館之前檜木之交易價格也只有1坪新台幣(以下同)21500元,楊麗娟也未要求給付鉅額定金,卻於104年7月間開始,向黃昕佯稱已向檜木廠商訂購300坪檜木地板,原價一坪25000元,打八八折後使得每坪2萬2000元,必須先給付定金50%即330萬元。並佯稱龍起宏任職於國立成功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學校已代墊定金,但事後要分期還給學校,同時陸續表示學校會計在催促歸還代墊款,使黃昕陷於錯誤,於104年9月1日自黃昕在匯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匯豐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台幣帳戶(以下簡稱黃昕匯豐銀行台幣帳戶)匯款40萬元至龍起宏指定其不知情之其配偶彭慧芳(另為不起訴處分)匯豐銀行臺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新台幣帳戶(以下簡稱彭慧芳匯豐銀行台幣帳戶)。嗣因黃昕未再繼續付款,龍起宏遂又於104年9月21日表示學校會計室因拿不到定金,已取消檜木訂購合約,以後要自己訂購等語。龍起宏遂又陸續表示將先前購買46坪的數量一起算,可以更划算,並表示已過了三個月,要重新議價,每坪調為3萬8000元。黃昕收訊後,於104年11月4日承諾會儘快將剩餘款項給付,並希望拿到合約。龍起宏乃要求黃昕給付扣除上次給付部分46坪檜木地板款項後之餘款,其所計算之餘款共0000000元約美金8萬元,分3個戶頭匯款,每次匯45萬元,匯至彭慧芳玉山銀行帳戶2次,彭慧芳在匯豐銀行帳戶2次,學校戶頭即不知情之龍起宏岳母黃金蘭在玉山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黃金蘭玉山銀行帳戶)2次。之後又再佯稱已代黃昕跟檜木公司談妥打七五折每坪2萬8500元訂購300坪檜木,且同意併入宏國甲桂林建設公司訂購5300坪的出貨對象中,又已請學校動用實驗基金代付檜木地板費用,於104年11月26日已撥款325萬7000元予檜木公司,要求黃昕必須於104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前匯還學校代墊款等等各種不實言語,使黃昕陷於錯誤而自其匯豐銀行帳戶,陸續於104年9月24日匯21萬8000元(含於同次匯款30萬元中)、同年11月24日匯40萬元、11月26日匯45萬元、12月7日匯20萬7000元至彭慧芳匯豐銀行台幣帳戶,12月29日自黃昕匯豐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以下簡稱黃昕匯豐銀行外幣帳戶)匯款至彭慧芳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以下簡稱彭慧芳匯豐銀行外幣帳戶)計美金7萬9327.79元(依彭慧芳匯豐銀行外幣帳戶對帳單所載等值新台幣為266萬9023元,其中260萬元為檜木地板款項)。總計匯款予龍起宏共427萬5000元之檜木地板定金。因黃昕催促龍起宏提供檜木購買合約,龍起宏遂提供以龍起宏及黃昕為甲方購買人,龍起宏母親朱秀菊為負責人之龍泰商行(農林檜木)為乙方出售人之虛假合約,並在甲方欄簽龍起宏名字,在乙方欄蓋上龍泰商行店印;契約內容為甲方向乙方訂購檜木地板300坪,價金為855萬元,於106年5月25日完成出貨,若甲方未能同時完成領取檜木地板,將沒收已付之所有定金,並須給付違約金按日千分之3利息等嚴苛條款,企圖以此方式將黃昕之前述匯款據為已有,黃昕始覺有異而拒絕簽署合約並發現受騙。因認龍起宏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無非以:㈠告訴人之指訴、㈡證人即農林檜木精品館之楊麗娟證述稱:被告只說告訴人需要大量檜木,並無與被告談妥300坪檜木地板,並未簽合約,未見過被告提供之合約,檜木大量的話,價格並不會調低,46坪單價是21500元,是打過折扣,並無宏國公司數千坪訂購檜木地板情事,未收到被告所付定金等語、㈢證人林信淵證述稱:與被告沒有木材交易,被告曾拿本案合約稱係向楊麗娟談好,表示是否可以照此條件,伊表示可以。未談妥數量、價格,未收過定金等語、㈣被告所提出內容為不實之檜木採購合約書、㈤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訊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等、㈥匯豐銀行函及所附之對帳單等,可證告訴人共匯款427萬5000元、㈦被告提出之農林精品館檜木桌椅訂貨估價單、103年11月15日46坪檜木地板估價單(每坪單價21500元)、104年10月28日檜木地板估價單(每坪單價21000元)、105年7月4日40坪地板訂價估價單等,可證被告並未與農林檜木精品館訂立300坪檜木地板合約,且單價未超過21500元等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對下列事實經過均坦承不諱:㈠103年11月間,因黃昕位於臺北大直之房屋需要檜木地板,被告表示可以拿到好檜木,故黃昕委託被告向臺南市麻豆區農林檜木精品館購買46坪檜木、㈡向黃昕稱:已向檜木廠商訂購300坪檜木地板,原價一坪2萬5千元,打88折後,每坪2萬2千元,必須先給付定金50%即330萬元等語,及向黃昕虛構稱:於國立成功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學校已代墊定金,學校會計在催促歸還代墊款等語,黃昕因而於104年9月1日自匯豐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匯款40萬元至彭慧芳匯豐銀行臺南分行帳戶、㈢嗣黃昕未再繼續付款,被告又於104年9月21日向黃昕虛構稱:學校會計室因拿不到定金,已取消檜木訂購合約,以後要自己訂購等語,及向黃昕表示稱:與先前訂購之46坪數量一起計算,可以更划算,因已過了3個月,要重新議價,每坪調為3萬8千元等語、㈣之後又再佯稱已代黃昕跟檜木公司談妥打75折,以每坪2萬8500元訂購300坪檜木,且同意併入宏國甲桂林建設公司訂購5300坪之出貨對象中,又已請學校動用實驗基金代付檜木地板費用,於104年11月26日已撥款325萬7000元予檜木公司,要求黃昕必須於104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前匯還學校代墊款等語、㈤黃昕因而自其匯豐銀行帳戶,陸續於104年9月24日匯21萬8000元(含於同次匯款30萬元中)、同年11月24日匯40萬元、11月26日匯45萬元、12月7日匯20萬7000元至彭慧芳匯豐銀行台幣帳戶,12月29日自黃昕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匯款至彭慧芳匯豐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計美金7萬9327.79元(依彭慧芳匯豐銀行外幣帳戶對帳單所載等值新台幣為266萬9023元,其中260萬元為檜木地板款項)。總計匯款予龍起宏共427萬5000元之檜木地板定金。惟堅詞否認有詐欺之主觀犯意,辯稱:檜木地板300坪是黃昕在上海及香港之房子要裝修,他要買檜木地板,我建議他要大量購買,黃昕同意,我從2008年認識黃昕到現在,我所幫他代購之物品,都沒有請黃昕先付定金,這次因為金額太大,我擔心黃昕會拖延給付款項,所以才要求黃昕這次要給付定金,至於我說成功大學會計代墊款項,是一個不要再讓黃昕拖延給付款項之藉口,黃昕所匯入之款項,我確實有幫他代購檜木地板,是跟農林檜木精品楊麗娟買的。我幫黃昕代購之物品,還需幫他運送,因此向黃昕報價當然會高於我購入之價錢。又我交付予黃昕之合約書,係因為黃昕屢次小額匯款,遭到匯豐銀行認為在洗錢,因而將帳戶關閉,黃昕於是要求我出具合約書,是為了向匯豐證明並非在洗錢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明文規定。另刑法關於詐欺取財罪,於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知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除客觀上需有虛構事實,使人誤信為真,並交付物品外,尚需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之意圖,始可成立。經查:
㈠關於代黃昕訂購300坪檜木地板部分,被告向黃昕虛構稱:
於國立成功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學校已代墊定金,學校會計在催促歸還代墊款等語,及虛構稱:檜木公司同意可併入宏國甲桂林建設公司訂購5300坪之出貨對象中等語,使黃昕誤信為真,陸續於104年(下同)9月1日匯款40萬元、9月24日匯款21萬8千元(含於同次匯款30萬元中)、11月24日匯款40萬元、11月26日匯款45萬元、12月7日匯款20萬7千元、12月29日匯款260萬元(當日係匯款美金7萬9327.79元,換算成新臺幣為266萬元9023元,其中260萬元為檜木地板款項),總計為427萬5千元等事實,固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黃昕之指訴、證人楊麗娟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匯豐銀行對帳單等在卷可佐。
㈡本案爭點為,被告以代為購買300坪檜木地板為由,要求黃
昕匯入訂金後,有無依約代為購買?或係自始即意以代為購買為幌,目的在騙取黃昕之錢財?⒈依證人楊麗娟於偵查中所證:我認識在庭之龍啟宏及黃昕,
他們都有來店裡買桌子、椅子、地板等,於103年就開始有交易,第一次是他們2人一起來,後來地板部分是龍啟宏來訂貨,他是替黃昕訂的,104年10月28日有買10坪,但可能是在40坪以內。我與龍起宏交易會先談數量及價錢,要先付訂金,出貨時就要付清,龍起宏之前有說過黃昕需要地板,數量會很多,大概有1、200坪,我們是以收訂金,最後確定坪數才會去備料,但那次並沒有簽合約,因為之前曾交易過,有交易過,我就不會堅持要交訂金,只是出貨時一定要付清。104年6、7月間,龍起宏有無向我提到要訂購300坪檜木地板並要求議價,我已經記不清楚了,但龍起宏有說黃昕需要大量檜木地板,檢察官提示之農林檜木精品103年10月5日訂貨估價單,上載46坪單價為21500元,總價98萬9千元,這是有打折過之價錢等語;及證人林信淵於偵查中證述:我認識龍起宏,不認識黃昕,龍起宏大約在1年前,曾來訂檜木,但沒有說到300坪,有談到價格,但因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只記得初步談一下,他有拿一份農林檜木精品館上面標示價格之單子,問我可不可以接受,我說可以,但後來就沒有提到這件事,所以並沒有確定數量及交貨日期、地點。我們工廠隨時都有尺寸,如果是要300坪,我們也有原料,只要再加工就可等語。顯見被告確實有著手代黃昕找尋大量檜木地板之賣家,並未將黃昕匯入之金錢挪為己用。至於被告所交付予告訴人之以其母親朱秀菊為負責人之龍泰商行合約書,農林檜木縱未參與簽訂,被告係未經農林檜木同意,即將農林檜木書立於立合約書人,然被告實際上既已著手代黃昕向農林檜木精品採購大量檜木,並非拿人財錢不辦事,足認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非全然無據。
⒉再者,被告辯稱,長期以來,經常替告訴人先代墊訂房、購
物及稅款等等款項,因告訴人數度拖延償還,被告只得虛構係學校代墊款,藉以催促告訴人儘速清償等情,亦據被告提出與告訴人之間WeChat對話為憑(見107年度偵字第9105號卷,下稱偵3卷,第67至95頁,對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⒈至⒒)。另被告在代黃昕訂購300坪檜木地板時,曾多次因黃昕拖延,而不斷催促黃昕依約支付訂金,並有告訴人提出與被告間之手機對話截圖(見1067年度他字第6181號卷,下稱偵1卷,第67至153頁,對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⒓至⒖),是被告既已按照與告訴人間之約定,將告訴人所匯之款項確實用於告訴人所需,並未將告訴人之金錢私吞入己。且被告多年來均係要求告訴人將款項匯入其所虛構之學校帳戶,並非僅有本案代為購買300坪檜木地板始有此要求,再加以告訴人確實有拖延付款之情況,益證被告辯稱:此僅係為催促告訴人儘速還款之手段,並非要詐取告訴人財物,核無不實。至於被告向告訴人陳報之價格雖然高於與賣家洽談之價格,然多收之費用,不論係如被告所辯稱之加計運費,或屬於代辦費性質等等,因多收此筆費用,與社會常情並不相違,且亦無證據可證,被告曾向告訴人保證不多收運費或代辦費等額外費用,而違反約定,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自無法因被告之報價較高,即遽認有詐欺之意。
⒊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誌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附表┌─┬──────┬──────────────────┬──────┐│編│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證據索引 ││號│ │(龍起宏下稱:龍、黃昕下稱:黃) │ │├─┼──────┼──────────────────┼──────┤│⒈│2015.08.15 │維多利亞酒店,2小床,以我的名字訂好 │偵3卷第67頁 ││ │ │了 │ │├─┼──────┼──────────────────┼──────┤│⒉│2015.08.19 │龍→黃:不好意思,學校會計在催了 │偵3卷第67頁 │├─┼──────┼──────────────────┼──────┤│⒊│2015.08.21 │龍→黃:黃大哥,學校的費用麻煩你了 │偵3卷第67頁 │├─┼──────┼──────────────────┼──────┤│⒋│2015.08.21 │黃→龍:學校已轉多少?加上我們以前轉│偵3卷第67頁 ││ │ │ 的,點總數多少?我需統籌有限│ ││ │ │ 資金於幾個項目之先後緩急 │ ││ │ │ │ ││ │ │龍→黃:學校的還沒轉啊!我上次已給你│ ││ │ │ 所有明細了 ... │ │├─┼──────┼──────────────────┼──────┤│⒌│2015.07.23 │龍→黃:租鑽戒,2克拉須押金80萬...如│偵3卷第69頁 ││ │ │ 果要租,請匯45萬到HSBC彭慧芳│ ││ │ │ ,其他不足的我先處理 │ │├─┼──────┼──────────────────┼──────┤│⒍│2015.04.09 │龍→黃:PPC+Others:共0000000,3月24│偵3卷第77頁 ││ │ │ 日HSBC轉帳450,000、3月27日 │ ││ │ │ HSBC轉帳450,000,尚缺:69281│ ││ │ │ 0... │ │├─┼──────┼──────────────────┼──────┤│⒎│2015.04.10 │龍→黃:如果方便的話,下星期您可否請│偵3卷第79頁 ││ │ │ 人先匯450,000到學校的戶頭, │ ││ │ │ 學校先幫我們墊給PPC廠商,不 │ ││ │ │ 好意思拖太久 │ │├─┼──────┼──────────────────┼──────┤│⒏│2015.05.28 │龍→黃:去年的補稅繳到5/31,要先幫你│偵3卷第81頁 ││ │ │ 繳嗎? │ ││ │ │ │ ││ │ │黃→龍:OK │ │├─┼──────┼──────────────────┼──────┤│⒐│2014.12.31 │龍→黃:DEAR Xin: │偵3卷第89頁 ││ │ │ 彩繪檜木寶瓶2個:640,000+(未│ ││ │ │ 付)445,070=1,085,070 │ ││ │ │ 檜木的錢640,000要先給人家, │ ││ │ │ 檜木已經搬到大直放著,謝謝!│ ││ │ │ 請先匯檜木的費用,廠家一直催│ ││ │ │ 促... │ │├─┼──────┼──────────────────┼──────┤│⒑│2013.10.21 │龍→黃:DEAR Xin: │偵3卷第93頁 ││ │ │ 玉山神薊萃取:...Total: │ ││ │ │ 193200,請轉帳到學校帳戶,謝│ ││ │ │ 謝!! │ │├─┼──────┼──────────────────┼──────┤│⒒│ │龍→黃:DEAR Xin: │偵3卷第95頁 ││ │ │ 產品費用尚未入學校帳戶,請 │ ││ │ │ check │ │├─┼──────┼──────────────────┼──────┤│⒓│2015.08.15 │龍→黃:檜木都還沒付半毛錢,300坪檜 │偵1卷第95頁 ││ │ │ 木地板,所以學校會計才會緊張│ │├─┼──────┼──────────────────┼──────┤│⒔│2015.09.01 │龍→黃:300坪檜木的代墊款,因為一直 │偵1卷第107頁││ │ │ 沒有還款,學校要求撤回,期限│ ││ │ │ 到8月底(今天),日後有需要檜 │ ││ │ │ 木我們再零買好了(38000元/坪)│ ││ │ │ ,不好意思 │ │├─┼──────┼──────────────────┼──────┤│⒕│2015.09.21 │龍→黃:學校幫我們付300坪的訂金,剛 │偵1卷第115頁││ │ │剛會計室決議要取回,我必須撤銷訂購合│ ││ │ │約,取回訂金還給學校... │ │├─┼──────┼──────────────────┼──────┤│⒖│2015.12.09 │龍→黃:12月31日前必須把欠學校先墊 │偵1卷第153頁││ │ │ 的錢還光,現在還欠0000000, │ ││ │ │ 請每次匯45萬元,須匯6次,別 │ ││ │ │ 又毀約了,拜託你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