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0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暄螢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顏暄螢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暄螢與告訴人戴賐誴前為夫妻關係,
2 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離婚。被告與告訴人、告訴人之女友胡恬伶3 人,於104 年某日起至105 年10月間,曾共同居住於臺南市○○區○○○街○○號2 樓之居所處,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105 年8 、9月間某日,在前址居所處,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端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約6,000 元)、壽山石印章(價值約2,
500 元)各1 顆後,另於105 年間某日,持前開端硯、壽山石印章至臺南市○○區○○路○○○ 巷○○弄○○號之「上上楊郵幣社」,向該郵幣社負責人楊衍佑謊稱該等物品係其父所有之物,欲變賣換現等語,而將該端硯、壽山石印章以合計6,
000 元之價格變現後供己花用;被告復於105 年10月12日某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其等3 人共同居住之前址居處,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皮夾1 只(廠牌:GUCCI,價值約1 萬7,700 元)、胡恬玲所有之手錶1 只(廠牌:Michael Kors〈以下簡稱M .K .〉,價值約8,000 元)後離去,並將前揭皮夾、手錶據為己用。嗣於106 年11月29日14時30分許,經告訴人在「上上楊郵幣社」發覺其遭竊之端硯、壽山石印章展示於店內販售,乃詢問負責人楊衍佑,始查悉上情,並訴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顏暄螢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蓋該等指訴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10
1 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竊盜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戴賐誴、胡恬伶、楊衍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107 年5 月24日庭呈手錶、皮夾翻拍照片3張、證人胡恬伶臉書照片2 張、證人胡恬伶107 年6 月21日當庭拍攝全身及手腕照片6 張等為其主要之論據,此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偷戴賐誴、胡恬伶的東西。手錶和皮夾是戴賐誴送給我的。端硯、壽山石印章是戴賐誴騎機車載我到那個地方,請我下車幫他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
五、告訴人戴賐誴於本件指訴之可信度及是否有補強證據存在,乃本件被告是否成立被訴竊盜罪嫌之主要爭點所在。
㈠被告曾取得上開端硯、壽山石印章、M .K .手錶和GUCCI 皮
夾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此部分核與證人戴賐誴、胡恬伶、楊衍佑、翁紹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上開事實,應無疑義。
㈡查本件被告原為告訴人戴賐誴之配偶,2 人育有1 子,離婚
一段期日後,被告與戴賐誴、戴賐誴之女友胡恬伶(戴賐誴與胡恬伶另育有一子)共同居住於同一處所,然此並非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之正常模式,加上被告與戴賐誴、胡恬伶之前因情感糾葛及子女監護、扶養等問題所累積之諸多恩怨,被告與告訴人戴賐誴於本件案發前後已有多件民事及刑事案件爭訟中,本件係因上開家庭糾紛所衍生,被告與告訴人、胡恬伶間具利害關係,本質上告訴人、證人胡恬伶之供述具較大之虛偽危險性,加上本件案發時,別無其他目擊證人,仍須參酌其他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擔保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是告訴人戴賐誴關於本案指訴之憑信性如何?是否有補強證據以佐其說?實乃判斷被告是否成立本件竊盜罪嫌之主要關鍵點所在。
六、對於上開爭點,茲查證如下:㈠告訴人戴賐誴指訴被告上開竊盜罪嫌,與一般常情及事理尚
有不符之處,且查無其他補強證據以佐,難以遽予採信。茲分別敘明理由如下:
⒈關於端硯、壽山石印章部分:
⑴告訴人戴賐誴雖指訴被告竊取其所有之端硯、壽山石印章,
被告則辯稱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係戴賐誴騎機車載其至「上上楊郵幣社」幫忙賣的等語。訊之證人即「上上楊郵幣社」負責人楊衍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時間是在105 年左右,確切時間不記得了,被告是一個人來店內,拿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來賣,說這個硯台很貴,是她爸爸花很多錢買的,我說我不懂,被告就現場打電話給他爸爸,電話中是有一位男子跟我說這個東西他買很貴,他說他缺錢,我說我1500元收,對方也可以用這個價錢買回去,我們就成交了,壽山石印章是4500元,我就當場給付被告6000元。端硯部分1500元,壽山石印章4500元,當初壽山石印章之交易金額,他沒有意見,他只有與我討論端硯,所以我們是以6000元成交上開2 樣物品等語(見警卷第8 至10頁、偵卷第22頁、本院卷第166 至171 頁)。
⑵證人楊衍佑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時,因有重聽之情形,本
院遂委請其子楊榮瑋在旁協助其應訊,證人楊衍佑另證述:「(你重聽有多久?)差不多6 、7 年,我在奇美、榮民醫院有看過,我前幾年中風更嚴重,現在走路也不方便。」等語(見本院卷第167 頁),足認證人楊衍佑有嚴重之重聽症狀,故不排除證人楊衍佑於被告至其店裡出賣本件端硯、壽山石印章時,因已82歲之高齡,且有重聽之情形,而誤聽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為被告父親所有;亦不排除有一男子自稱為被告之父親(但並非被告之父親,因被告之父親於當時已過世),與證人楊衍佑洽談買賣價金;惟無論是何一情形,可以確定之事實為本件並非出自被告單獨之意思決定,而至「上上楊郵幣社」出賣本件端硯、壽山石印章,實係有一男子指示被告至「上上楊郵幣社」幫其出賣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且該男子自稱為該端硯、壽山石印章之所有人,販賣的價格由該男子全權決定,並與證人楊衍佑透過電話當場協商後敲定買賣價格,被告當時並無權決定出賣之價格,然本件若係被告所單獨竊取,被告理應可單獨決定出賣之價格,且為避免竊盜犯行敗露,被告應會儘速將所竊取之贓物變賣求現,而不致於太過計較出賣之價格,同時會儘量避免第三人介入處分贓物之過程,以增加遭查獲之風險,是本件被告是否有竊取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已有可疑。
⑶告訴人戴賐誴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楊衍佑的店一進去就是
一個玻璃櫃,我的壽山石印章、端硯就放在裏面,因為我的端硯很特殊,壽山石印章上面有雕龍,很容易辨識出來,我第一眼就看到我的硯台等語(見本院卷第191 頁)。惟證人楊衍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將壽山石印章擺在櫃內,端硯雖也是,但端硯放在盒內,且擺在櫃子後方,告訴人根本看不到,是因為告訴人詢問有無較好的硯台,才主動告知,拿本件之端硯給告訴人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65 、170 頁)。
告訴人戴賐誴指稱發現本件扣案之端硯、壽山石印章之經過及上開物品於「上上楊郵幣社」內之擺放位置,核與證人楊衍佑上揭證詞,並不相符。
⑷告訴人戴賐誴另指訴係為尋找龍銀才到證人楊衍祐的店,惟
證人楊衍祐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其已快20年沒有賣龍銀了(見本院卷第163 頁),且告訴人到其店裡找其3 次(見本院卷第164 頁),足認證人楊衍佑之「上上楊郵幣社」已快20年沒有賣龍銀,且告訴人到過證人楊衍佑的店3 次,告訴人若係為了尋找龍銀才到證人楊衍佑的店,應於第1 次到證人楊衍佑的店即詢問其有無販賣龍銀,並能得知證人楊衍佑已未販賣龍銀,惟告訴人仍再度到證人楊衍佑的店2 次,參之證人楊衍佑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告訴人進入我店內看來看去,問我有沒有硯台,我擺在櫃檯內的硯台都是不值錢的,本件的端硯擺在下面,告訴人問我有沒有好一點的硯台,我便拿本件的端硯給告訴人看,他看了之後說這是我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5 頁)。顯見告訴人後來並非單純只為了尋找龍銀,而到「上上楊郵幣社」,是告訴人指稱係為尋找龍銀才到證人楊衍祐的店等語,核與證人楊衍佑之證述不相吻合,難以採信。
⑸另經本院當庭檢視本件扣案之端硯、壽山石印章,並詢問告
訴人戴賐誴,其表示:「(法官問:經初步看來該端硯是出自廣東肇慶的端硯,但並非老坑的端硯,量有比較大一點,有何意見?)無意見。(法官問:本件端硯外觀看來不正,而且應該是邊料作成的,有何意見?)無意見。(法官問:本件端硯進價為何?)大約2000元左右。(法官問:本件是否是壽山石的印章?)這是屬於壽山石的凍石類,就廣稱來講是壽山石沒錯,我是整批跟人家買的,價錢我沒有印象,不會太貴,那是十二生肖,我已經賣掉7 個,本件壽山石是我比較喜歡要留下來的那一個。」等語(見本院卷第317 至
318 頁)。足認本件之端硯並非高檔之老坑端硯,且外型不正;壽山石印章則依告訴人所指係屬凍石類,進價不太貴;均不具收藏之價值,一般行家應不致於購買收藏,而一般消費者亦不會輕易花數千元購買上開物品,故扣案之端硯、壽山石印章,對以批發販賣玉石、藝品為業之告訴人來說,亦屬不容易販賣流通之物品,因之除直接賣給一般消費者外,將上開端硯、壽山石印章轉讓給同行,亦是一種可行之流通方式,是被告辯稱係告訴人騎機車載其至「上上楊郵幣社」出賣本件扣案之端硯、壽山石印章,尚難認與常理有違,衡情應非全無可能。
⑹綜上,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因與一般常情尚有扞格之處,且乏其他補強證據以佐其說,難以遽信。
⒉關於GUCCI 皮夾部分:
⑴告訴人戴賐誴指稱被告係於105 年10月4 日兩造爭吵離家後
,於105 年10月9 日由警方陪同返家取回自己所有物時,順手竊取本件之GUCCI 皮夾及M .K .手錶。惟查,被告於105年10月9 日返家時有警員陪同,取回所有物時,警察有全程錄影存證,而依卷內所附事證,並無法證明告訴人戴賐誴所指訴上開情事,從而告訴人此部分之指摘,顯屬無據。
⑵被告辯稱系爭GUCCI 皮夾係告訴人戴賐誴於102 年被告生日
時贈與被告之禮物等語。對此告訴人雖稱其在離婚前固會送禮給被告,但離婚後幾乎不送,如有,幾乎都是吃的等語。然依如附表所示被告檢送之告訴人戴賐誴以「賣玉郎」名稱自105 年10月18日起(即告訴人指摘被告偷竊東西的期間)至106 年4 月24日間傳送予被告之訊息內容,可知被告於10
5 年10月4 日因認告訴人對其家暴,恐嚇而離家後,告訴人因聯繫不上被告,乃自105 年10月18日起至106 年4 月24日,常以小孩為題或表彰情愛之心或用噓寒問暖之詞,不斷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被告,其中不乏贈送禮物之言語,如附表編號1 第11至17、38至42、68至69行,告訴人表示要買一個MK的化妝包給被告,詢問被告要什麼顏色?附表編號2第1 至3 、23至24、32至34行,告訴人表示要送被告雞湯及咖啡;附表編號6 第2 至7 行及附表編號7 第2 至4 行,告訴人表示買了4 瓶保養品送被告;附表編號8 第2 至5 行,告訴人表示訂了一雙Nike運動鞋要送給被告;附表編號11第
2 至6 行、附表編號12第2 至5 行及附表編號13第2 至3 行,告訴人表示要送被告膠原蛋白。參之如附表所示訊息之發送期間,係在告訴人與被告關係已惡化之時,告訴人猶能以如附表所示之諸多甜言蜜語,向被告表白心跡,即便被告都沒有回應,仍一再表示要送東西給被告,百般挽回,足認於之前之102 年間,雙方關係尚未完全惡化興訟之時,告訴人更應有饋贈被告禮物之心態與習慣。是告訴人陳述離婚後幾乎不送禮物與被告云云,尚難遽予採信。
⑶依告訴人戴賐誴所檢送本件GUCCI 皮夾之購買單據正本(高
雄漢神巨蛋百貨公司所開立,附於本院卷第299 頁之證件存置袋內),本件GUCCI 皮夾係告訴人戴賐誴於102 年6 月24日在高雄漢神巨蛋百貨公司所購買,而上開購買單據正本所記載之品名為「WOMENS SMLG 」,即女用皮夾,顯見本件告訴人所購買之系爭GUCCI 皮夾,係供女性使用,而非告訴人買來自己使用;另依本院卷第15頁所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生日為6 月26日,剛好為告訴人購買本件GU
CCI 皮夾後二日,以之作為生日禮物,時間上亦可吻合,且依上所述,告訴人於102 年間,應有饋贈被告禮物之心態與習慣,是被告辯稱本件GUCCI 皮夾係告訴人所贈送之生日禮物乙節,自難完全排除其可能性。
⑷告訴人於107 年6 月6 日檢察官偵查時,提出自其女友胡恬
伶手機翻拍之PO文照片,主張本件GUCCI 皮夾為其與女友胡恬伶之情人對夾。證人胡恬伶於107 年6 月21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就告訴人所提出我於102 年8 月14日臉書上PO文之情人對夾照片,比較淺色的皮夾是我的,黑色是我男友戴賐誴的等語。以證明上開照片中黑色皮夾為告訴人所有,且為被告所竊取。惟本件之GUCCI 皮夾並非單一品,亦非限量款,參之被告亦供稱:記得告訴人曾向我表示其自己也有買一個與送給我相同款式之二手皮夾,作為情人對夾等語。是告訴人所提出上開胡恬伶手機翻拍PO文照片中之黑色GUCCI 皮夾,是否與本件之GUCCI 皮夾為同一個皮夾,已有可疑?告訴人雖主張上開胡恬伶手機翻拍PO文照片中之黑色GUCCI 皮夾上之GUCCI 金屬商標,有用一塑膠模包著,顯然是全新品。惟於GUCCI 金屬商標上包覆保護塑膠模,並非一定係全新品,於二手皮夾之GUCCI 金屬商標包覆保護塑膠模,亦為市場上所常見,是尚難認胡恬伶手機翻拍PO文照片中之黑色GU
CCI 皮夾,與本件之GUCCI 皮夾係同一個皮夾,告訴人所提出上開胡恬伶手機翻拍PO文照片,亦不足作為告訴人此部分指訴內容之補強證據。
⑸告訴人戴賐誴另陳稱:本件GUCCI 皮夾我並未使用,該皮夾
不見時有告訴胡恬伶,胡恬伶問不見的是那一個皮夾,我說沒有在使用的那一個,我現在用的是胡恬伶給的,不見的GU
CCI 皮夾是全新的等語。然互核證人胡恬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證人胡恬伶證稱:「(戴賐誴的皮夾呢?)他自己使用。(戴賐誴平時也有使用?)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7
7 頁)。證人胡恬伶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稱上開其PO上臉書之GUCCI 情人對夾,其中黑色皮夾係告訴人所有,並由告訴人於平時使用,據此已難認該臉書照片中之GUCCI 黑色皮夾係全新且未使用,此已與告訴人上開所述不相符合,本件之GUCCI 皮夾是否即為證人胡恬伶上開臉書照片中之黑色皮夾,尚有可疑。
⑹綜上,告訴人戴賐誴此部分之指訴僅係單方面之陳述,且核
與證人胡恬伶之證詞尚有不符之處,亦查無其他補強證據以佐其說,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⒊關於M .K .手錶部分:
⑴告訴人戴賐誴雖亦指訴被告竊取本件之M .K .手錶,惟被告
則堅稱本件之M .K .手錶係告訴人所贈送等語。訊之證人胡恬伶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之M .K .手錶係告訴人贈送給我的,告訴人同時送我2 支款式不同之M .K .手錶,平時2 支手錶替換配戴,收受該2 支M .K .手錶時,有找人調整錶鍊之大小等語(見偵卷第72頁、本院卷第178 、
183 頁)。公訴意旨則以證人胡恬伶107 年6 月21日於偵查庭拍攝全身及手腕照片6 張為證(見偵卷第77至81頁),認定證人胡恬伶身形及手腕纖細,目測與被告於107 年5 月24日偵查中庭呈手錶之手圍相符,佐證本件M .K .手錶為證人胡恬伶所有之事實。惟於本院審理中,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胡恬伶到庭交互詰問,並請證人胡恬伶帶其所有之另1 支M.K .手錶到庭,以便當庭勘驗該M .K .手錶與本件M .K .手錶之錶鍊長度是否相同,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本件之M .K. 手錶之錶鍊明顯短於證人胡恬伶所帶來M .K .手錶之錶鍊,經請證人胡恬伶當庭配戴其所帶來之另1 支M .K .手錶,結果寬緊適中,符合證人胡恬伶之手圍大小,惟請證人胡恬伶當庭配戴本件之M .K .手錶,則顯得過緊;而請被告當庭配戴本件之M .K .手錶,結果亦寬緊適中,符合被告之手圍大小,但被告當庭配戴證人胡恬伶所帶來之另1 支M .K .手錶,則顯得鬆弛。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當庭所拍攝之照片12張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8 、225 至235 頁)。是公訴意旨認證人胡恬伶之手圍與本件M .K .手錶之錶鍊長度相符,自屬無據,不足採信。本件若係告訴人同時送證人胡恬伶2支M .K .手錶,且證人胡恬伶於收受該2 支M .K .手錶後,亦曾找人調整錶鍊長度,則為何上開2 支M .K .手錶之錶鍊長度,仍存在上述之落差?此不僅與常情有違,亦不符合一般人配戴手錶之習慣,是本件之M .K .手錶先前是否告訴人贈送與證人胡恬伶,後為被告所竊取,即有可疑。
⑵告訴人戴賐誴於106 年12月1 日警詢時指稱:「我確定她(
即被告)於105 年10月4 日在臺南市○○區○○○街○○號2樓(當時租屋處),竊取我放置於屋內的GUCCI 皮夾1 個、
M .K .手錶1 支、端硯1 個、壽山石印章1 個、玉手環1 批、玉墜子1 批,但時間我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4 頁),惟倘本件之M .K .手錶係告訴人贈送與證人胡恬伶,告訴人理應稱系爭手錶為其女友胡恬伶所有,但告訴人仍稱系爭手錶為其所有,並以所有人自居提起本件告訴,是本件M .K .手錶於案發時是否已由告訴人贈送給證人胡恬伶,尚有疑問。
⑶又本件M .K .手錶倘為證人胡恬伶所有,告訴人於第一時間
發現不見,以其與胡恬伶共同生活之親密關係,豈可能不於第一時間馬上告知證人胡恬伶?然據證人胡恬伶於107 年6月21日檢察官訊問中陳稱:系爭手錶我記得是在過年前與房東解約時,時間應該是106 年1 月份,我是在整理東西要搬家時,才發現手錶不見等語(見偵卷第72頁)。依證人胡恬伶上揭證詞,告訴人並未於發現本件M .K .手錶失竊時,立即告知證人胡恬伶,此亦與常情不符。
⑷告訴人於107 年5 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就本件物品失竊之時
間改稱為警察陪同被告回去住處取物之當天,其表示:端硯、壽山石印章約在105 年8 、9 月間就發現不見了。105 年10月12日或14日被告帶警察來說她要聲請保護令,並請警察陪同她來拿東西,她拿走我1 個GUCCI 皮夾、M .K .手錶1個、玉手環1 批、玉墜子1 批,我就去派出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33至34頁)。之後證人胡恬伶於本院審理時經辯護人詰問亦翻異其之前的供述,改稱:系爭手錶係在被告離家那一個禮拜發現不見,發現不見馬上告知告訴人,而當告訴戴賐誴時,戴賐誴已經知悉本件之M .K .手錶不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82 至183 頁)。然經互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告訴人陳稱手錶不見係證人胡恬伶發現不見,因為胡恬伶要拿手錶戴的時後發現,其是由胡恬伶告知才得知該手錶遺失等語(見本院卷第198 頁)。足認證人胡恬伶就發現本件M .K .手錶遺失之時間前後供述不一,且告訴人之指證與證人胡恬伶之證詞亦有所不符。
⑸此外,告訴人供稱其女友胡恬伶都將本件M .K .手錶放在衣
櫃裡(見偵卷第56頁),但證人胡恬伶卻證述系爭手錶是放在電視櫃或書桌抽屜裡(見偵卷第72頁),二人此部分之證詞亦明顯不符,自難憑採。
⑹綜上,告訴人指訴被告竊取其M .K .手錶乙節,尚有上述不
合情理之處,且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核與證人胡恬伶之證詞未盡相符,亦查無其他積極或補強證據佐證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確與事實相符,另參酌上述告訴人之前有贈送被告禮物之心態與習慣等情,是被告辯稱本件之M .K .手錶係告訴人所贈送之情,亦非全不可採,自不得僅憑告訴人片面有瑕疵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竊取本件M .K .手錶。
㈡證人即本案承辦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翁紹殷偵查佐
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之前採集指紋時,是否有跟告訴人說過被告自承有拿走告訴人的手錶及皮夾1 個?)是,告訴人來電詢問案情很多次,我跟他表示採集指紋送檢需要時間,他問被告有無承認偷走告訴人的壽山石印章及其他物品,並告知告訴人被告曾表示手錶及皮夾是告訴人送他的禮物,現在物品在被告那裡,而且隨時可歸還沒有問題。(被告是否有說明皮夾跟手錶取得的原因?)沒有,只簡單說是告訴人送的禮物,取得的時間及地點也沒有說。」等語(見偵卷第51頁)。查本件之GUCCI 皮夾及M .K .手錶若係被告所竊取,則當警員詢問被告時,在缺乏直接證據之情形下,被告大可直接否認持有上開物品,若上開物品尚未處分,亦可儘速將其處分掉,免遭查獲,被告卻捨此而不為,直接向警員承認本件之GUCCI 皮夾及M .K .手錶仍在其持有使用中,並表示係告訴人所贈與,隨時可歸還告訴人,其絲毫無畏罪心虛之反應,是本件之GUCCI 皮夾及M .K .手錶是否確係被告所竊取,即有可疑。
㈢綜上查證論述可知,本件告訴人戴賐誴之指訴尚有部分不符
情理之處,且與證人楊衍佑、胡恬伶之證詞未盡相符,另證人胡恬伶臉書照片2 張、證人胡恬伶107 年6 月21日於偵查庭拍攝全身及手腕照片6 張等均不足以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又無其他間接、情況事證以補強告訴人指訴之可信度,是被告所辯,尚難認係虛構之詞。被告是否有被訴之上開竊盜犯行,容有合理懷疑存在。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件之端硯、壽山石印章、GUCCI 皮夾、M .K .手錶係被告所竊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本件竊盜之犯意及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附表:告訴人戴賐誴傳送予被告之訊息一覽表┌─┬─────────────────────────┬───────┐│編│ 內容 │ 出處 ││號│ │ │├─┼─────────────────────────┼───────┤│1 │ 2016年10月18日週二 │本院卷第89至93││ │方圓自在:小荻借po~現在人在美國~MK名片夾、零錢包 │頁 ││ │ 、鑰匙包都$1600,看大家有沒有需要(18: │ ││ │ 20) │ ││ │方圓自在:問問看你老婆要不要(18:20) │ ││ │方圓自在:(MK零錢包、鑰匙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在台灣至少要30000(18:20) │ ││ │方圓自在:因為我再來要19號才會再去買,所以先找網路│ ││ │ 上的圖給你看,這是同款的(18:20) │ ││ │方圓自在:(MK零錢包、鑰匙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下面幾張是化妝包(18:20) │ ││ │方圓自在:對話是別人跟我的(18:20) │ ││ │方圓自在:(MK化妝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MK化妝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MK化妝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MK化妝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MK化妝包照片)(18:20) │ ││ │方圓自在:妳的i7我解鎖了(18:20) │ ││ │方圓自在:妳打開時(18:20) │ ││ │方圓自在:應該不會一直有噪音了(18:21) │ ││ │方圓自在:我是按照操作程序做的(18:22) │ ││ │方圓自在:如果有問題妳再問我(18:22) │ ││ │方圓自在:誠如,我所說的(18:22) │ ││ │方圓自在:妳是我的(18:22) │ ││ │方圓自在:所以請不要用別人的東西(18:22) │ ││ │方圓自在:妳妳要什麼我去買來給(18:23) │ ││ │方圓自在:妳(18:23) │ ││ │方圓自在:至於i6內的照片,我前天已經找到可以幫我移│ ││ │ 轉的人了(18:24) │ ││ │方圓自在:我確定i7完全可以使用了(18:26) │ ││ │方圓自在:因為我這只要放棄帳號(18:27) │ ││ │方圓自在:妳的手機就再也無法被鎖定(18:27) │ ││ │方圓自在:放心使用吧!(18:27) │ ││ │方圓自在:寶貝,妳有開機試過了嗎?(22:55) │ ││ │方圓自在:如果有(22:55) │ ││ │方圓自在:妳應該可以知道,我是真的只想要妳回來而已│ ││ │ (22:56) │ ││ │方圓自在:化妝包很好看,我感情不順,賭運尚可,送妳│ ││ │ 一個化妝包的錢還是有的(22:56) │ ││ │方圓自在:挑個顏色(22:57) │ ││ │方圓自在:等拿到東西(22:57) │ ││ │方圓自在:我放到妳媽那的管理室吧!(22:58) │ ││ │方圓自在:還有妳的紫水晶手鍊和海黃木章,我會一併送│ ││ │ 過去(22:58) │ ││ │方圓自在:最近妳吃得好嗎?(22:59) │ ││ │方圓自在:盡量顧到營養,對不起,我沒有盡到當初要好│ ││ │ 好照顧妳一輩子都的承諾(23:00) │ ││ │方圓自在:如果還有來生,這輩子欠妳的,沒機會還,我│ ││ │ 下輩子死也要還紿妳(23:01) │ ││ │方圓自在:早點休息,晚安(23:01) │ ││ │方圓自在:我真的很想妳(23:01) │ ││ │方圓自在:颱風又要來了,妳自己出入要注意安全(23:│ ││ │ 10) │ ││ │方圓自在:吃的部分,我是不清楚妳現在的狀態,不然我│ ││ │ 明天不要出門去找妳,先幫妳煮一鍋雞湯放在│ ││ │ 妳媽那,妳請她送去給妳,放心,我不會跟,│ ││ │ 我現在只要知道妳很好,是自己一個人的 │ ││ │ 這樣就夠了(23:13) │ ││ │方圓自在:我寶貝,我會趕在中午前煮好送過去,麻煩妳│ ││ │ 再注意訊息,我會盡量煮清爽一點方便妳加熱│ ││ │ 的,我要回去整理了,晚安(23:41) │ ││ │ 2016年10月19日週三 │ ││ │方圓自在:嗨...寶貝早安,我現在要去大同路有機農場 │ ││ │ 那去買自然雞了(08:30) │ ││ │方圓自在:等我弄好再跟妳說(08:31) │ ││ │方圓自在:如果妳不願意接我的電話沒關係(08:32) │ ││ │方圓自在:至少能看我傳給妳的訊息就好(08:33) │ ││ │方圓自在:化妝包的部分妳看看,想要買什麼顏色,我的│ ││ │ 錢只夠買一個,妳放心啦!(08:33) │ │├─┼─────────────────────────┼───────┤│2 │方圓自在:(雞湯照片)(11:38) │本院卷第93至95││ │方圓自在:我要送去了,可以嗎!((12:26) │頁 ││ │方圓自在:咖啡也泡好了(12:26) │ ││ │方圓自在:我沒有容器裝,只能用鐵盆(12:27) │ ││ │方圓自在:對不起(12:27) │ ││ │方圓自在:湯不會油,我買的是自然生長6個月的公雞( │ ││ │ 12:28) │ ││ │方圓自在:妳只要告訴我,可送就好(12:29) │ ││ │方圓自在:寶貝,我還在等妳的確認呢!(14:10) │ ││ │方圓自在:(0:24錄音檔)(14:20) │ ││ │方圓自在:婆(16:41) │ ││ │方圓自在:我帶著湯和咖啡在路口這等一下午了(16:41│ ││ │ ) │ ││ │方圓自在:可以麻煩妳跟我說,放到管理室可以嗎?別讓│ ││ │ 我的愛心和心血白費好嗎(16:43) │ ││ │方圓自在:我等妳的訊息等到現在湯也冷了,咖啡也變溫│ ││ │ 的了(16:43) │ ││ │方圓自在:一直守候在這(18:41) │ ││ │方圓自在:只為將自己的心意(18:42) │ ││ │方圓自在:傳遞給妳(18:42) │ ││ │方圓自在:讓妳知道(18:42) │ ││ │方圓自在:我是真的真的很想要改變(18:42) │ ││ │方圓自在:你願意收下我給妳煮的雞湯和咖啡嗎?(18:│ ││ │ 43) │ ││ │方圓自在:我真的從中午待到現在(18:43) │ ││ │方圓自在:獨坐在機車上(18:44) │ ││ │方圓自在:哪也沒離開(18:44) │ ││ │方圓自在:我不知道妳現在到底是怎麼想的,但是(18:│ ││ │ 45) │ ││ │方圓自在:我只想要為妳多做點什麼(18:45) │ ││ │方圓自在:給我點回應好嗎!(18:45) │ ││ │方圓自在:妳只要說可以,我把湯放進管理室就走(18:│ ││ │ 46) │ ││ │方圓自在:還有咖啡(18:47) │ │├─┼─────────────────────────┼───────┤│3 │ 2016年10月26日週三 │本院卷第99至 ││ │方圓自在:寶貝(11:01) │100 頁 ││ │方圓自在:請告訴我一個可以把妳挽留在身邊的做法好嗎│ ││ │ ?(11:02) │ ││ │方圓自在:只要能把妳留在身邊,我會去做(12:16) │ │├─┼─────────────────────────┼───────┤│4 │ 2016年10月29日週六 │本院卷第103頁 ││ │方圓自在:寶貝早安,我要出門了,妳好嗎?(08:14)│ ││ │方圓自在:很想要帶妳去一個地方(08:15) │ ││ │方圓自在:妳知道想起妳心很痛,不想妳心更痛的感覺嗎│ ││ │ ?(08:16) │ ││ │方圓自在:胸口就像被壓了一顆巨石(08:16) │ ││ │方圓自在:連喘氣都是艱辛的(08:17) │ ││ │方圓自在:我會改變的(08:17) │ ││ │方圓自在:幫我救我(08:17) │ ││ │方圓自在:只有妳才能幫我(08:17) │ │├─┼─────────────────────────┼───────┤│5 │ 2016年11月1日週二 │本院卷第105頁 ││ │方圓自在:我正在努力排除任何一個阻擋在我和妳之間的│ ││ │ 障礙(06:55) │ ││ │方圓自在:請不要懷疑我想把妳找回來的決心(06:55)│ ││ │方圓自在:很想妳(06:56) │ │├─┼─────────────────────────┼───────┤│6 │ 2016年11月26日週六 │本院卷第117 至││ │方圓自在:(OANAYA禮盒照片)(07:50) │119 頁 ││ │方圓自在:(緊緻淨白乳照片)(07:50) │ ││ │方圓自在:(三重保濕精華液照片)(07:52) │ ││ │方圓自在:(KA’FEN旅行組照片)(07:53) │ ││ │方圓自在:寶貝,這四樣東西,我請兒子跟戶口名薄放在│ ││ │ 一起拿給妳(07:54) │ │├─┼─────────────────────────┼───────┤│7 │ 2016年11月29日週二 │本院卷第119頁 ││ │方圓自在:寶貝,那些東西是我特地為妳準備的,希望妳│ ││ │ 能收下,畢竟,我能為妳做的真的很少,請讓│ ││ │ 我盡點心吧!(23:38) │ │├─┼─────────────────────────┼───────┤│8 │ 2016年12月10日週六 │本院卷第123頁 ││ │方圓自在:(NIKE運動鞋照片)(13:36) │ ││ │方圓自在:婆(13:36) │ ││ │方圓自在:這雙看起來很棒(13:36) │ ││ │方圓自在:我訂這雙給妳喔!(13:36) │ │├─┼─────────────────────────┼───────┤│9 │ 2016年12月31日週六 │本院卷第132頁 ││ │方圓自在:今天在打包行李時,竟然失手把唯一的名家壺│ ││ │ 打破了,原本很生氣自己的手賤的,但回頭想│ ││ │ 想,如果,我連最珍貴的妳和兒子都失去了,│ ││ │ 那其他的身外之物有什麼好生氣的....今年的│ ││ │ 最後一天....只願妳很好很好(12:08) │ │├─┼─────────────────────────┼───────┤│10│ 2017年1月14日週六 │本院卷第134 至││ │方圓自在:嘿親愛的寶貝,翻看妳的照片,仔細的看著,│135 頁 ││ │ 妳的每個微笑,是我唯一剩下的快樂,妳好嗎│ ││ │ !?我很想妳(19:09) │ ││ │ 2017年1月15日週日 │ ││ │方圓自在:(顏暄螢照片)(08:31) │ ││ │方圓自在:我永遠記得世上最美妙的是妳的心跳聲和讓我│ ││ │ 心醉的笑臉;過去欠妳的、還不完的...(21 │ ││ │ :07) │ │├─┼─────────────────────────┼───────┤│11│ 2017年2月15日週三 │本院卷第138 至││ │方圓自在:是給工廠分裝來賣的(12:59) │139 頁 ││ │方圓自在:不便宜(12:59) │ ││ │方圓自在:外面拿不到的(12:59) │ ││ │方圓自在:(一包膠原蛋白粉的照片)(12:59) │ ││ │方圓自在:好大一包(12:59) │ │├─┼─────────────────────────┼───────┤│12│ 2017年3月14日週二 │本院卷第140頁 ││ │方圓自在:膠原蛋白粉是要給妳的,我明天會寄放在兒子│ ││ │ 那,請妳要找時間去拿,我再跟妳說,怎麼泡│ ││ │ ,只跟人家拗到這包,是說還蠻大包的,希望│ ││ │ 能讓妳更好(23:53) │ │├─┼─────────────────────────┼───────┤│13│ 2017年3月17日週五 │本院卷第141頁 ││ │方圓自在:嗨!親愛的,膠原蛋白已放置於兒子學校,請│ ││ │ 托人過去拿吧!(16:25) │ ││ │方圓自在:還有紫水晶手鍊,我很怕兒子放在學校不經心│ ││ │ 就遺失了,畢竟要再找這麼漂亮的料子和價錢│ ││ │ 也少了,而且那又是妳帶過的,我很珍惜的收│ ││ │ 著,請妳盡速拿去帶著吧!希望妳能更好(16│ ││ │ :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