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勝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勝澤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勝澤可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等非法犯行,竟為獲取提供1 個帳戶每個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 萬元報酬,仍基於縱使有他人持用其金融帳戶施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全家便利商店,以郵寄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臺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至全家便利商店泰山民權店(收件人:吳宥陞),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雅欣」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㈠、106 年11月12日16時30分許致電呂佳霙,佯稱網路購物扣款設定錯誤,若未解除,將遭重覆扣款,須要到ATM 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呂佳霙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52分許,以ATM轉帳2萬3,998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㈡、106年11月12日16時1 分許致電王辰瑋,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誤設王辰瑋為代理商,須要到ATM 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王辰瑋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56分許,以ATM轉帳2萬6,985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㈢、106 年11月12日17時許致電林靖誼,佯稱購物扣款設定錯誤,若未解除,將遭重覆扣款,須要到ATM 配合操作取消云云,致林靖誼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1時3分許,以ATM轉帳2萬8,029元至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內。嗣因呂佳霙、王辰瑋、林靖誼等分別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檢察官當庭追加被告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以洗錢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
98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故僅「有罪」判決書理由,始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經嚴格證明之證據,惟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之事項,及為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除外),故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即被害人呂佳霙、王辰瑋、林靖誼於警詢時之指述及所提供之交易明細、系爭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與「店到店」繳費明細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將系爭臺銀帳戶寄予他人並以告知密碼,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之前從手機LINE的廣告得知有兼差的工作,有位叫陳雅欣的人傳LINE給伊,說是線上博奕公司需要帳戶供轉帳使用,提供一個帳戶一期10天可領新台幣(下同)1萬元,每月可領3萬元,用完後會寄還,不會做其他用途,因為想兼職多賺點錢,才會依陳雅欣指示,先將提款卡密碼改為116688後,到全家便利超商以店到店之方式,將前述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等資料,寄給陳雅欣所指定叫吳宥陞之人,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伊也是被騙等語。經查:
㈠、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⒈被告於事實欄所述時、地,至全家便利商店以店到店方式將
系爭臺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陳雅欣所指定之「吳宥陞」,並告知對方密碼,嗣呂佳霙、王辰瑋、林靖誼即分別遭詐騙集團以事實欄㈠、㈡、㈢所述之方式詐騙,並將前揭遭詐騙之款項匯入系爭臺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被害人即告訴人呂佳霙、王辰瑋、林靖誼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11至13、16至18、20至22頁),並有⑴告訴人呂佳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9至10、26、31頁、偵卷第21頁);⑵告訴人王辰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見警卷第14至15、27、32頁、偵卷第19頁);⑶告訴人林靖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19、28、33頁);⑷被告王勝澤與詐騙集團成員陳雅欣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提供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費明細表、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帳戶提款紀錄(見警卷第6至8、23、29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此僅足證明被告寄交系爭臺銀帳戶確遭某詐欺集團作為向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用,尚不足以推論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上開之舉。
⒉提供自己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他人之原因本不止一
端,固有蓄意犯罪者,然因遭詐欺而交付者,亦所在多有。交付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行為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須行為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可預見其交付對象將以該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屬幫助詐欺取財。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該帳戶資料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者將以該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而對於其帳戶遭用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並無預見,自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觀以被告自警詢迄本院審理時所為之答辯,互核後前後一致,並無明顯瑕疵。又參諸被告所提出與陳雅欣之LINE對話內容,可見係陳雅欣向被告稱為博奕公司,為支持多國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因會員很多輸贏結算匯兌存取金額較大,公司之存取帳戶不敷使用,要找配合帳戶供會員兌換,承租之金額為一個帳戶每期(10天)領1萬元,月領3萬元,並指示至超商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寄至全家泰山民權店,收件人吳宥陞,電話0000000000,寄出之前需先將提款卡密碼變更為116688,寄出後要將收據拍照傳送(見警卷第6至7頁),核與被告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全家便利商店代收店到店寄送繳費收據在卷可佐(見警卷第8 頁),是其所辯應非全然子虛。
⒊觀以我國警方現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
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又若一般民眾既因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提款卡,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遭詐騙而交付其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本院就被告所述寄件資料及過程,以聯絡人「陳雅欣」、收件人「吳宥陞」、電話「0000000000」、密碼「116688」、「全家泰山民權店」等相關之聯繫因素為關鍵字,依職權調查全國各法院之判決書和檢察署之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書,獲致如附表所示之結果(見本院卷第51至232頁,其中關鍵字「陳雅欣」有54 件,「吳宥陞」有13件,「0000000000」電話有1件,密碼「116688」有55 件,「全家泰山民權店」有1 件),上開資料經交叉比對分析,全為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向不特定人施行詐騙之詐欺案件,而相關之人頭帳戶,尚有多人與被告所稱之過程大致相同,又收集帳戶者莫不以博奕公司需帳戶供眾多會員轉帳或可為信用不佳之人提供貸款服務為由,以LINE或臉書等刊登廣告,讓隨機觀看而知悉者相信其可提供兼差領取優渥報酬或代辦貸款,進而寄出帳戶、提款卡至「陳雅欣」所指定之人或名叫「吳宥陞」者,甚且需將密碼統一變更為「116688」,上開之舉當係詐欺集團圖謀騙取他人帳戶,為避免被害人易於察覺、增加員警循線查緝難度、甚或節省成本所為,詐欺集團為提高成功機率及避免被輕易查獲,當不致僅使用同一聯絡人、收件人、電話、收件方式之相同模式為之,勢必多重相互搭配使用始能達其成效。準此,被告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所矇騙,而交付其前揭帳戶及提款卡乙節確有高度之可能性。
⒋本件依被告所稱僅須依陳雅欣要求提供帳戶及提款卡,無須
任何勞務之付出即可獲取高額對價,此舉固與具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人所採取之應對措施有所落差,然各人之智識及警覺程度,常因年齡、生活經驗、社會歷練及所處情境等而有差別。被告於案發時雖已近30歲,然其成年後未久自97年10月1日起即入伍當職業軍人,迄105 年7月16日始退伍,期間長達8 年之久,此有被告提出之台銀人壽軍人保險給付通知書、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發退除給與通知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09至311頁),而軍旅生活因軍事訓練及國家機密之故為一封閉體系,生活作息單純,甚少與其他行業有接觸或交流之機會,被告在此環境下生活不免欠缺相當之社會經驗,故其於退伍後急欲增加收入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而遭歹徒詐騙,誠屬可能,被告或有疏失之處,致未能有效防杜之可能性,但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尚不得因此逕論被告於交付帳戶提款卡(含密碼)資料時,對將會遭以之作為詐欺取財不法用途一節即有所知悉,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認知及故意,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難遽以推論被告自始即有預見所提供之帳戶、提款卡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不確定故意,而逕以幫助詐欺罪相繩。
㈡、被告所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部分:⒈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 條之規定,係在防制
洗錢,打擊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查緝。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除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行為外,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為上述行為之犯意,始克相當。又提供帳戶(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廠商提供跨境交易使用之帳戶作為兩岸詐欺集團處理不法贓款使用)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固為洗錢行為之態樣。然於販售或租借帳戶予他人使用,以使他人藉以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是否當然即屬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而可構成洗錢行為,似不無可疑。因此,是否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行為人是否具有洗錢之犯意,以及有無因而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有所改變,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僅係行為人對特定犯罪所得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尚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就本案而言,詐欺集團係以被告提供之帳戶供作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款項,再自被告提供之帳戶將各該筆款項直接領出使用,故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錢款,及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直接領出各該筆款項,僅係該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之犯罪手段。該詐欺集團及被告有無欲藉由本案帳戶洗錢,使各該筆贓款經由與本案帳戶內其他款項混同,或自本案帳戶流出而為各種交易後再流入本案帳戶,以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及贓款未經上開清洗行為(moneylaundering),即旋為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領出,是否改變了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在本案,由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仍可清楚看出或判別何款項係被害人所匯入之錢款。至詐欺集團自本案帳戶內直接領出贓款,雖因此發生掩飾或隱匿贓款去向或所在之效果,惟此毋乃詐欺取財犯罪既遂之結果),致構成洗錢行為,並非全然無疑。故被告提供帳戶之舉,是否業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罪,當非無疑。
⒉從歷史解釋觀之: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 條之修正理由「洗錢
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FATF(按:即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cial Action Task Force)40項建議之第3 項建議,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 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
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之洗錢行為定義,修正本條。」我國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之定義,既是參酌上開2公約而制定,則該2公約之規範內容,即得作為歷史解釋之依據。依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b、c 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係源自特定犯罪,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6條第a、b 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且均明定明知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或該特定犯罪之參與犯。從而,在特定犯罪尚未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尚未產生時,則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因未能確定而明知特定犯罪已存在,亦無從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則與上開2 公約所規定之定義不符。是以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舉之第4種態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應僅限縮於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時,而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類型,亦即必須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才會是本法所稱之洗錢行為。
⒊從罪刑相當立場觀之:設若提供帳戶之人是提供帳戶供正犯
1人或2人為詐欺犯罪之用,則該正犯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處以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然具有幫助犯性質之提供帳戶者,若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造成具幫助犯性質之帳戶提供者所科處之刑,明顯會重於正犯。且前者所科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後者正犯所科處之刑若為6月以下,反而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又前者必須併科罰金,而後者則非必然要科予罰金刑,其間之罪刑失衡顯而易見。
⒋基於上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方法與罪刑相當原則,應認被
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並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本件犯行,並不排除其亦受詐欺集團詐騙之高度可能,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本件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附表:
㈠關鍵字:「陳雅欣」(手機博奕廣告之聯絡人)┌──┬───────┬────────┬───────┐│編號│地檢署案號 │案件態樣 │備註 │├──┼───────┼────────┼───────┤│001 │桃園地檢署107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桃園地院107 ││ │年度偵字第2073│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審簡字第││ │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844號判處有 ││ │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2 月,││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併科罰金新臺││ │ │用。 │ 幣2 萬元 ││ │ │ │ │├──┼───────┼────────┼───────┤│002 │桃園地檢署107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年度偵字第6029│名年籍不詳自稱「│ ││ │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 │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03 │桃園地檢署106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桃園地院106 ││ │年度偵字第2108│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桃簡字第││ │8 、26863號聲 │陳雅欣」之人聯絡│ 2423號判處有││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2 月,││ │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緩刑2年。 ││ │ │用。 │ │├──┼───────┼────────┼───────┤│004 │桃園地檢署106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桃園地院106 ││ │年度偵字第2383│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桃簡字第││ │0 、28059號聲 │陳雅欣」之人聯絡│ 171號判處有 ││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3 月。││ │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⒉桃園地院107 ││ │ │用。 │ 年度簡上字第││ │ │ │ 288 號判處上││ │ │ │ 訴駁回。 ││ │ │ │ │├──┼───────┼────────┼───────┤│005 │桃園地檢署106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年度偵字第2589│名年籍不詳自稱「│ ││ │8 號聲請簡易判│陳雅欣」之人聯絡│ ││ │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06 │新竹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竹地院107 ││ │107年度偵字第 │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竹東簡字││ │1045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第87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並寄送給該人使│ 期徒刑3月。 ││ │ │用。 │ ││ │ │ │ ││ │ │ │ ││ │新竹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款 ││ │11447 、11448 │ │ 不起訴處分。││ │號不起訴處分書│ │ │├──┼───────┼────────┼───────┤│007 │新竹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107年度偵字第 │名年籍不詳自稱「│ ││ │1698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該│ ││ │ │人使用。 │ │├──┼───────┼────────┼───────┤│008 │新竹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0款││ │3162號不起訴處│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09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5││ │3798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51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3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10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46││ │15075 號聲請簡│陳雅欣」之人聯絡│ 37號判處拘役││ │易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4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⒉新北地院107 ││ │ │用。 │ 年度簡上字第││ │ │ │ 885 號判處上││ │ │ │ 訴駁回。 ││ │ │ │ │├──┼───────┼────────┼───────┤│011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0款││ │20906 號不起訴│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12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 │22827、28993號│陳雅欣」之人聯絡│ ││ │、107 年度偵字│,將帳戶寄送給另│ ││ │第4124號起訴書│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13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北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審簡字第││ │27957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83號判處拘役││ │ │,將帳戶寄送給另│ 50日,緩刑2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年。 ││ │ │用。 │ │├──┼───────┼────────┼───────┤│014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北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38││ │35646 號聲請簡│陳雅欣」之人聯絡│ 75號判處拘役││ │易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2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15 │士林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存摺、│⒈士林地院106 ││ │106 年度偵字第│提款卡及密碼,寄│ 年度審簡字第││ │12668 號起訴書│送予自稱「陳雅欣│ 1505號判處有││ │、107 年度少連│」之真實姓名年籍│ 期徒刑2 月。││ │偵字第14號移送│不詳之詐欺集團成│⒉上訴後,並有││ │併辦意旨書、苗│員指定之另名詐騙│ 高雄地檢署10││ │栗地檢署106 年│集團成員使用。 │ 7年度偵字第3││ │度偵字第6065號│ │ 298 號、士林││ │移送併辦意旨書│ │ 地檢署107年 ││ │ │ │ 度少連偵第20││ │ │ │ 號移送併辦,││ │ │ │ 後士林地院10││ │ │ │ 7年度簡上字 ││ │ │ │ 第50號判處原││ │ │ │ 判決撤銷,判││ │ │ │ 處有期徒刑3 ││ │ │ │ 月,緩刑2年 ││ │ │ │ 。 ││ │ │ │ │├──┼───────┼────────┼───────┤│016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新北地院107 ││ │107年度偵字第1│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易字第75││ │563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0 號判處有期││ │士林地檢署107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 4 月, ││ │年度少連偵字第│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併科罰金 3萬││ │ 51 號、臺灣臺│用。 │ 元,應自判決││ │中地方檢察署 │ │ 確定之日起二││ │107 年度偵字第│ │ 個月內,依附││ │12421 號移送併│ │ 表所示方式,││ │辦意旨書 │ │ 支付金額予附││ │ │ │ 表所示之被害││ │ │ │ 人或公庫。 ││ │ │ │ │├──┼───────┼────────┼───────┤│017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苗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苗簡字第││ │656、1714號聲 │陳雅欣」之人聯絡│ 584 號判處有││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3月。 ││ │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 │ │ │ ││ │ │ │⒈刑事訴訟法第││ │苗栗地檢署 │ │ 252 條第1 款││ │107 年度偵字第│ │ 不起訴處分。││ │6504 號不起訴 │ │ ││ │處分書 │ │ │├──┼───────┼────────┼───────┤│018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 款││ │1865 號不起訴 │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臺中地院10││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7 年度簡字第││ │ │用。 │ 347 號判決確││ │ │ │ 定) ││ │ │ │ │├──┼───────┼────────┼───────┤│019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苗栗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苗簡字第││ │6319號、107 年│陳雅欣」之人聯絡│ 257 號判處有││ │度偵字第390號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4月。 ││ │聲請簡易判決處│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刑書 │用。 │ │├──┼───────┼────────┼───────┤│020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90││ │3245、8503號聲│陳雅欣」之人聯絡│ 7 號判處有期││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月。 ││ │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21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107年度偵字第 │名年籍不詳自稱「│ ││ │4802、4805 號 │陳雅欣」之人聯絡│ ││ │聲請簡易判決處│,將帳戶寄送給另│ ││ │刑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22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易字第18││ │6897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26 號判處拘 ││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役50日,緩刑││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2年,並應依 ││ │ │用。 │ 調解程序筆錄││ │ │ │ 所載內容支付││ │ │ │ 損害賠償。 ││ │ │ │ │├──┼───────┼────────┼───────┤│023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6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豐簡字第││ │7569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254 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3 月。││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24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0││ │10033號 │陳雅欣」之人聯絡│ 44號判處有期││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2 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25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98││ │11294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6 號,三個被││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告皆被判處拘││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役40日,緩刑││ │ │用。 │ 2年。 ││ │ │ │ │├──┼───────┼────────┼───────┤│026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豐簡字第││ │501 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175號判處有 ││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3 月。││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上訴後,臺中││ │ │用。 │ 地檢署107年 ││ │ │ │ 度偵字第1256││ │ │ │ 4號移送併辦 ││ │ │ │ ,後被告撤回││ │ │ │ 上訴確定。 ││ │ │ │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21583 號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 │ │├──┼───────┼────────┼───────┤│027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豐簡字第││ │21613、21939號│陳雅欣」之人聯絡│ 563號判處拘 ││ │聲請簡易判決處│,將帳戶寄送給另│ 役40日。 ││ │刑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28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中簡字第││ │29322 號、107 │陳雅欣」之人聯絡│ 469 號判處拘││ │年度偵字第2689│,將帳戶寄送給另│ 役55日。 ││ │號聲請簡易判決│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處刑書 │用。 │ │├──┼───────┼────────┼───────┤│029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中簡字第││ │29762號聲請簡 │陳雅欣」之人聯絡│ 1214號判處拘││ │易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役5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30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沙軍簡字││ │29764 號、107 │陳雅欣」之人聯絡│ 第1號判處拘 ││ │年度偵字第2690│,將帳戶寄送給另│ 役55日。 ││ │號聲請簡易判決│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處刑書 │用。 │ │├──┼───────┼────────┼───────┤│031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中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34││ │31465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7 號判處有期││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2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32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少連偵│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49││ │字第7 、9 、11│陳雅欣」之人聯絡│ 0 號判處有期││ │號聲請簡易判決│,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 月,併││ │處刑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科罰金新臺幣││ │ │用。 │ 1 萬元。 ││ │ │ │ │├──┼───────┼────────┼───────┤│033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49││ │314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4 號判處有期││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 月,緩││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刑2 年,應依││ │ │用。 │ 附表向被害人││ │ │ │ 支付損害賠償││ │ │ │ 。 ││ │ │ │ │├──┼───────┼────────┼───────┤│034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0││ │325、2124、240│陳雅欣」之人聯絡│ 08號判處有期││ │9 號聲請簡易判│,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2 月,併││ │決處刑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科罰金新臺幣││ │ │用。 │ 1萬元。 ││ │ │ │ │├──┼───────┼────────┼───────┤│035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84││ │623 、855 、92│陳雅欣」之人聯絡│ 8 號判處有期││ │2 號聲請簡易判│,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2 月,併││ │決處刑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科罰金新臺幣││ │ │用。 │ 2萬元。 ││ │ │ │ ││ │ │ │ ││ │彰化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11496 號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 │ │├──┼───────┼────────┼───────┤│036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緝字│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原簡字第││ │第209 號聲請簡│陳雅欣」之人聯絡│ 14號判處拘役││ │易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5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37 │雲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雲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33││ │467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8 號判處有期││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3 月,併││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科罰金新臺幣││ │ │用。 │ 3000元,緩刑││ │ │ │ 2年。 ││ │ │ │ │├──┼───────┼────────┼───────┤│038 │南投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南投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審易字第││ │5303號、107 年│陳雅欣」之人聯絡│ 820 號判處有││ │度偵字第463 號│,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3 月,││ │移送併辦意旨書│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緩刑2 年,並││ │ │用。 │ 應依附件所示││ │ │ │ 內容支付損害││ │ │ │ 賠償。 ││ │ │ │ │├──┼───────┼────────┼───────┤│039 │南投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南投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投簡字第││ │5411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486 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期徒刑5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0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4││ │4783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76號判處有期││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1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3││ │3272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96號判處有期││ │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3 月。上││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訴後,臺南地││ │ │用。 │ 檢署以107年 ││ │ │ │ 度偵字第1232││ │ │ │ 2 號移送併辦││ │ │ │ ,目前尚未判││ │ │ │ 決。 ││ │ │ │ │├──┼───────┼────────┼───────┤│042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南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易字第89││ │21930號、107年│陳雅欣」之人聯絡│ 4 號判處有期││ │度偵字第1386、│,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 月,緩││ │7143號起訴書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刑2年。 ││ │ │用。 │ │├──┼───────┼────────┼───────┤│043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0款││ │3763號不起訴處│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4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0款││ │9923號不起訴處│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5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27││ │6793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77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59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6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易字第16││ │429 、921 號起│陳雅欣」之人聯絡│ 3 號判處有期││ │訴書、屏東地檢│,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4月。 ││ │署107年度偵字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第2514、2813、│用。 │ ││ │4746號移送併辦│ │ ││ │意旨書、南投地│ │ ││ │檢署106 年度偵│ │ ││ │字第5202號移送│ │ ││ │併辦意旨書 │ │ ││ │ │ │ ││ │ │ │ ││ │屏東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年度偵字第 │ │ 252 條第1 款││ │6601號不起訴處│ │ 不起訴處分。││ │分書 │ │ │├──┼───────┼────────┼───────┤│047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30││ │600號聲請簡易 │陳雅欣」之人聯絡│ 6 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4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48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88││ │1355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7 號判處有期││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徒刑3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 │ │ │ ││ │屏東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5039、8369不起│ │ 不起訴處分。││ │訴處分書 │ │ │├──┼───────┼────────┼───────┤│049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4││ │2266號起訴書、│陳雅欣」之人聯絡│ 67號判處拘役││ │107 年度偵字第│,將帳戶寄送給另│ 30日,緩刑2 ││ │3422號、第5543│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年。 ││ │號移送併辦意旨│用。 │ ││ │書 │ │ │├──┼───────┼────────┼───────┤│050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252 條第10款││ │2514號不起訴處│陳雅欣」之人聯絡│ 不起訴處分。││ │分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51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 │9513號起訴書 │陳雅欣」之人聯絡│ ││ │ │,將帳戶寄送給另│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52 │橋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橋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17││ │4004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22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55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053 │(橋頭地檢署 │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橋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名年籍不詳自稱「│ 年度簡字第84││ │2521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8號判處拘役 ││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40日。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用。 │ ││ │ │ │ ││ │橋頭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6056號不起訴處│ │ 不起訴處分。││ │分書 │ │ │├──┼───────┼────────┼───────┤│054 │福建金門地檢署│該件被告與真實姓│⒈福建金門地院││ │107 年度偵緝字│名年籍不詳自稱「│ 107年度城簡 ││ │第13號聲請簡易│陳雅欣」之人聯絡│ 字第49號判處││ │判決處刑書 │,將帳戶寄送給另│ 有期徒刑3月 ││ │ │名詐騙集團成員使│ 。 ││ │ │用。 │ │└──┴───────┴────────┴───────┘㈡關鍵字:「吳宥陞」(被告王勝澤存摺帳戶之收件人)┌──┬───────┬────────┬───────┐│編號│地檢署案號 │案件態樣 │備註 │├──┼───────┼────────┼───────┤│001 │基隆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基隆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基簡字第││ │556 、978 號聲│不詳,自稱「吳宥│ 367 號判處有││ │請簡易判決處刑│陞」之詐騙集團成│ 期徒刑3 月。││ │書 │員使用。 │ │├──┼───────┼────────┼───────┤│002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桃簡字第││ │251、3935號聲 │不詳,自稱「吳宥│ 543號判處拘 ││ │請簡易判決處刑│陞」之詐騙集團成│ 役50日。 ││ │書 │員使用。 │ │├──┼───────┼────────┼───────┤│003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審金訴字││ │864 、9471號起│不詳,自稱「吳宥│ 第16號判處應││ │訴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執行有期徒刑││ │ │員使用。 │ 6 月,並應執││ │ │ │ 行罰金新臺幣││ │ │ │ 4萬元。 ││ │ │ │ │├──┼───────┼────────┼───────┤│004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審原金訴││ │第9843號起訴書│不詳,自稱「吳宥│ 字第1號判處 ││ │、107 年度偵字│陞」之詐騙集團成│ 有期徒刑3月 ││ │第14376 號移送│員使用。 │ ,併科罰金新││ │併辦意旨書 │ │ 臺幣3 萬元 ││ │ │ │ │├──┼───────┼────────┼───────┤│005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桃簡字第││ │17243 號聲請簡│不詳,自稱「吳宥│ 1819號判處拘││ │易判決處刑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役55日。 ││ │ │員使用。 │ │├──┼───────┼────────┼───────┤│006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 │18252 號聲請簡│不詳,自稱「吳宥│ ││ │易判決處刑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 │ │員使用。 │ │├──┼───────┼────────┼───────┤│007 │新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252 條第10款││ │20906 號不起訴│不詳,自稱「吳宥│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 │ │員使用。 │ │├──┼───────┼────────┼───────┤│008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易字第32││ │18370號起訴書 │不詳,自稱「吳宥│ 18號判處有期││ │ │陞」之詐騙集團成│ 徒刑3 月,緩││ │ │員使用。 │ 刑2年。 ││ │ │ │ │├──┼───────┼────────┼───────┤│009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豐簡字第││ │2196號聲請簡易│不詳,自稱「吳宥│ 106 號判處拘││ │判決處刑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役55日。 ││ │ │員使用。 │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21958 號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 │ │├──┼───────┼────────┼───────┤│010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金簡字第││ │第6813號 │不詳,自稱「吳宥│ 6號判處有期 ││ │ │陞」之詐騙集團成│ 徒刑3 月,併││ │ │員使用。 │ 科,罰金新臺││ │ │ │ 幣2 萬元,緩││ │ │ │ 刑2年,並應 ││ │ │ │ 依調解程序筆││ │ │ │ 錄內容履行賠││ │ │ │ 償義務。 ││ │ │ │ │├──┼───────┼────────┼───────┤│011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252 條第10款││ │10228 號不起訴│不詳,自稱「吳宥│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 │ │員使用。 │ │├──┼───────┼────────┼───────┤│012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 │9513號起訴書 │不詳,自稱「吳宥│ ││ │ │陞」之詐騙集團成│【同本附表關鍵││ │ │員使用。 │字「陳雅欣」第││ │ │ │51.】 │├──┼───────┼────────┼───────┤│013 │嘉義地檢署 │該件被告將帳戶寄│⒈嘉義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交予真實姓名年籍│ 年度金簡字第││ │4938號聲請簡易│不詳,自稱「吳宥│ 18號判處有期││ │判決處刑書 │陞」之詐騙集團成│ 徒刑4 月,緩││ │ │員使用。 │ 刑3 年。 ││ │ │ │ │└──┴───────┴────────┴───────┘㈢關鍵字:「0000000000」(存摺帳戶收件地址之聯絡電話)┌──┬───────┬────────┬───────┐│編號│地檢署案號 │案件態樣 │備註 │├──┼───────┼────────┼───────┤│001 │高雄地檢 │該件被告以每個門│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號新臺幣100 元之│ 252 條第10款││ │9717號不起訴處│代價,將其受自稱│ 不起訴處分。││ │分書 │「小陳」之人所委│ ││ │ │託代辦之台灣大哥│ ││ │ │大預付卡型門號09│ ││ │ │00000000號之SIM │ ││ │ │卡,交付與「小陳│ ││ │ │」及其所屬之詐騙│ ││ │ │集團成員使用,後│ ││ │ │該成員將其作為帳│ ││ │ │戶存摺包裹之取件│ ││ │ │人連絡電話。 │ │└──┴───────┴────────┴───────┘㈣關鍵字:密碼「116688」(被告王勝澤被要求更改之密碼)┌──┬───────┬────────┬───────┐│編號│地檢署案號 │案件態樣 │備註 │├──┼───────┼────────┼───────┤│001 │基隆地檢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3368、4617、58│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98 號起訴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02 │基隆地檢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基隆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金訴字第││ │5164號、107 年│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4號判處有期││ │度少連偵字第57│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4 月,緩││ │號起訴書 │。 │ 刑2 年。 ││ │ │ │⒉院卷第頁。 │├──┼───────┼────────┼───────┤│003 │宜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宜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60││ │2019、2181號聲│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 號判處拘役││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密碼改為116688│ 50日,緩刑2 ││ │書 │。 │ 年。 ││ │ │ │ │├──┼───────┼────────┼───────┤│004 │臺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23039 、26341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號起訴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05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18007 、19112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號起訴書、107 │將密碼改為116688│ ││ │年度少連偵字第│。 │ ││ │335 號併辦意旨│ │ ││ │書 │ │ │├──┼───────┼────────┼───────┤│006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桃簡字第││ │251、3935號聲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543號判處拘 ││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密碼改為116688│ 役50日。 ││ │書 │。 │ │├──┼───────┼────────┼───────┤│007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審簡字第││ │10751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906 號判處有││ │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2 月,││ │ │。 │ 緩刑2年。 ││ │ │ │ │├──┼───────┼────────┼───────┤│008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13780 號聲請簡│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易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09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審原簡字││ │14083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第79號判處有││ │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 │。 │ 併科罰金2萬 ││ │ │ │ 元,緩刑2 年││ │ │ │ ,並應於緩刑││ │ │ │ 期間給付新臺││ │ │ │ 幣2 萬元。 ││ │ │ │ │├──┼───────┼────────┼───────┤│010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審易字第││ │15770 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2608號判處有││ │、107 年度偵字│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第28273 號移送│。 │ 緩刑2 年。 ││ │併辦意旨書 │ │ │├──┼───────┼────────┼───────┤│011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17446 、21164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號不起訴處分書│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12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18940 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107 年度偵字│將密碼改為116688│ ││ │第26047 號移送│。 │ ││ │併辦意旨書 │ │ │├──┼───────┼────────┼───────┤│013 │桃園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31521 號聲請簡│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易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14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苗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苗簡字第││ │2332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783號判處有 ││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107 年度偵字第│。 │ ││ │3543號移送併辦│ │ ││ │意旨書 │ │ │├──┼───────┼────────┼───────┤│015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苗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苗簡字第││ │5563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402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10│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7 年度偵字第57│。 │ 上訴後,苗栗││ │86號移送併辦意│ │ 地檢署107年 ││ │旨書 │ │ 度偵字第6535││ │ │ │ 號移送併辦。││ │ │ │ │├──┼───────┼────────┼───────┤│016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8389、9756號聲│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密碼改為116688│ ││ │書 │。 │ │├──┼───────┼────────┼───────┤│017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15031 號不起訴│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18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17819 、24919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34337 號不起│將密碼改為116688│ ││ │訴處分書 │。 │ │├──┼───────┼────────┼───────┤│019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15││ │17927 號聲請簡│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50號判處拘役││ │易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30日。 ││ │ │。 │ │├──┼───────┼────────┼───────┤│020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18253 號不起訴│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21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訴字第41││ │2668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4 號判處有期││ │ │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4 月,併││ │ │。 │ 科新臺幣2萬 ││ │ │ │ 元。 ││ │ │ │ │├──┼───────┼────────┼───────┤│022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17││ │3335、3602、37│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85號判處有期││ │18號起訴書、臺│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4 月,緩││ │中地檢署107 年│。 │ 刑3 年,並應││ │度偵字第8576、│ │ 於判決確定之││ │26281 號移送併│ │ 日起2 年6月 ││ │辦意旨書 │ │ 內,支付公庫││ │ │ │ 新臺幣3 萬元││ │ │ │ ,另依附表方││ │ │ │ 式,分別支付││ │ │ │ 各被害人新臺││ │ │ │ 幣2 萬元、新││ │ │ │ 臺幣12萬元 ││ │ │ │ │├──┼───────┼────────┼───────┤│023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2159、2274、22│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75、2276、2437│將密碼改為116688│ ││ │、3137、3363、│。 │ ││ │3795號起訴書 │ │ │├──┼───────┼────────┼───────┤│024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3880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25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4345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107 年度偵字第│將密碼改為116688│ ││ │5589、9932號移│。 │ ││ │送併辦意旨書 │ │ │├──┼───────┼────────┼───────┤│026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4740、6914號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27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彰化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77││ │759 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9號判處有期 ││ │107 年度偵字第│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3月,併 ││ │5668號、107 年│。 │ 科新臺幣2萬 ││ │度少連偵字第92│ │ 元。 ││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書) │ │ ││ │ │ │ ││ │彰化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6981、9108、10│ │ 不起訴處分。││ │579 號不起訴處│ │ ││ │分書 │ │ │├──┼───────┼────────┼───────┤│028 │彰化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彰化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23││ │12490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5 號判處拘役││ │ │將密碼改為116688│ 55日,緩刑2 ││ │ │。 │ 年。 ││ │ │ │ │├──┼───────┼────────┼───────┤│029 │南投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南投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審易字第││ │3047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490 號判處有││ │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2月。 ││ │ │。 │ │├──┼───────┼────────┼───────┤│030 │南投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南投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審易字第││ │4583、4659、51│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789 號判處有││ │42號起訴書、苗│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月。 ││ │栗地檢署107 年│。 │ ││ │度偵字第254號 │ │ ││ │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 ││ │臺南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年度偵字第 │ │ 252 條第1 款││ │10050 號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 │ │├──┼───────┼────────┼───────┤│031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金訴字第││ │8235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2號判處有期││ │ │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4月。 ││ │ │。 │ │├──┼───────┼────────┼───────┤│032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金簡字第││ │10951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40號判處有期││ │、(107 年度偵│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2 月,併││ │字第13202 號移│。 │ 科罰金新臺幣││ │送併辦意旨書)│ │ 1 萬元,緩刑││ │ │ │ 3年,並應履 ││ │ │ │ 行附件內容所││ │ │ │ 示賠償義務。││ │ │ │ │├──┼───────┼────────┼───────┤│033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金簡字第││ │15735 、16359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44號判處有期││ │號聲請簡易判決│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2月。 ││ │處刑書 │。 │ │├──┼───────┼────────┼───────┤│034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34││ │16166 號聲請簡│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31號判處拘役││ │易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30日。 ││ │ │。 │ │├──┼───────┼────────┼───────┤│035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17200 號聲請簡│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易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36 │臺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6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21747號、107年│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度偵字第2480、│將密碼改為116688│ ││ │9144號起訴書 │。 │ │├──┼───────┼────────┼───────┤│037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6231、9219號起│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訴書、高雄地檢│將密碼改為116688│ ││ │署107 年度偵字│。 │ ││ │第12566 、1432│ │ ││ │2 號移送併辦意│ │ ││ │旨書 │ │ │├──┼───────┼────────┼───────┤│038 │高雄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16092、16242號│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 │ │ │ │├──┼───────┼────────┼───────┤│039 │嘉義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嘉義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嘉原簡字││ │2547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第26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高雄地檢署 │。 │ 緩刑3 年,並││ │107 年度偵字第│ │ 應依附表分別││ │17171 號移送併│ │ 支付損害賠償││ │辦意旨書、屏東│ │ 金。 ││ │地檢署偵字第 │ │ ││ │5890、7737號移│ │ ││ │送併辦意旨書 │ │ │├──┼───────┼────────┼───────┤│040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5703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107 年度偵字第│。 │ ││ │7313號移送併辦│ │ ││ │意旨書 │ │ │├──┼───────┼────────┼───────┤│041 │嘉義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嘉義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金簡字第││ │4135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3號判處有期││ │嘉義地檢署107 │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4 月,併││ │年度調偵字第24│。 │ 科罰金新臺幣││ │8 號、107 年度│ │ 2 萬元,緩刑││ │偵字第7258號、│ │ 2年,並應依 ││ │少連偵字第67號│ │ 附表分別支付││ │移送併辦意旨書│ │ 損害賠償金。││ │、新北地檢署10│ │ ││ │7 年度偵字第12│ │ ││ │215 號移送併辦│ │ ││ │意旨書 │ │ │├──┼───────┼────────┼───────┤│042 │嘉義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252 條第10款││ │5678、6287號不│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不起訴處分。││ │起訴處分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43 │橋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橋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20││ │2019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79號判處有期││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徒刑5月。 ││ │ │。 │ │├──┼───────┼────────┼───────┤│044 │橋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橋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11││ │3045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39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30日。 ││ │ │。 │ │├──┼───────┼────────┼───────┤│045 │橋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8765、8953號、│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10378 號聲請簡│將密碼改為116688│ ││ │易判決處刑書、│。 │ ││ │橋頭地檢署 │ │ ││ │107 年度偵字第│ │ ││ │12383 號移送併│ │ ││ │辦意旨書 │ │ │├──┼───────┼────────┼───────┤│046 │臺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尚未判決。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 │1669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 │將密碼改為116688│ ││ │ │。 │ │├──┼───────┼────────┼───────┤│047 │新竹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新竹地院107 ││ │107年度偵字第 │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竹東簡字││ │1045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第87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月。 ││ │ │。 │ ││ │ │ │ ││ │新竹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款 ││ │11447 、11448 │ │ 不起訴處分。││ │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6.】 │├──┼───────┼────────┼───────┤│048 │苗栗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苗栗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苗簡字第││ │656、1714號聲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584 號判處有││ │請簡易判決處刑│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月。 ││ │書 │。 │ ││ │ │ │ ││ │苗栗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6504 號不起訴 │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 │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17.】 │├──┼───────┼────────┼───────┤│049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98││ │11294號起訴書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6 號,三個被││ │ │將密碼改為116688│ 告皆被判處拘││ │ │。 │ 役40日,緩刑││ │ │ │ 2年。 ││ │ │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25.】 │├──┼───────┼────────┼───────┤│050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中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豐簡字第││ │501 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175號判處有 ││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3 月。││ │ │。 │ 上訴後,臺中││ │ │ │ 地檢署107年 ││ │ │ │ 度偵字第1256││ │ │ │ 4號移送併辦 ││ │ │ │ ,後被告撤回││ │ │ │ 上訴確定。 ││ │ │ │ ││ │ │ │ ││ │臺中地檢署 │ │⒈刑事訴訟法第││ │107 年度偵字第│ │ 252 條第1 款││ │21583 號不起訴│ │ 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該份無│ │ ││ │關鍵字,然交互│ │ ││ │參照密碼應亦為│ │【同本附表關鍵││ │116688) │ │字「陳雅欣」第││ │ │ │26.】 │├──┼───────┼────────┼───────┤│051 │臺中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臺中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沙軍簡字││ │29764 號、107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第1號判處拘 ││ │年度偵字第2690│將密碼改為116688│ 役55日。 ││ │號聲請簡易判決│。 │ ││ │處刑書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30.】 │├──┼───────┼────────┼───────┤│052 │南投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南投地院107 ││ │106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投簡字第││ │5411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486 號判處有││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39.】 │├──┼───────┼────────┼───────┤│053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30││ │600號聲請簡易 │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6 號判處拘役││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40日。 ││ │ │。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47.】 │├──┼───────┼────────┼───────┤│054 │屏東地檢署 │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屏東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摺、提款卡前,受│ 年度簡字第14││ │2266號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67號判處拘役││ │107 年度偵字第│將密碼改為116688│ 30日,緩刑2 ││ │3422號、第5543│。 │ 年。 ││ │號移送併辦意旨│ │ ││ │書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49.】 │├──┼───────┼────────┼───────┤│055 │福建金門地檢署│該件被告在寄送存│⒈福建金門地院││ │107 年度偵緝字│摺、提款卡前,受│ 107年度城簡 ││ │第13號聲請簡易│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字第49號判處││ │判決處刑書 │將密碼改為116688│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陳雅欣」第││ │ │ │54.】 │└──┴───────┴────────┴───────┘㈤關鍵字:「全家泰山民權店」(存摺帳戶之收件門市)┌──┬───────┬────────┬───────┐│編號│地檢署案號 │案件態樣 │備註 │├──┼───────┼────────┼───────┤│001 │桃園地檢 │該件被告將存摺提│⒈桃園地院107 ││ │107 年度偵字第│款卡,以店到店方│ 年度審原金訴││ │9843號起訴書、│式寄送至全家超商│ 字第1 號判處││ │107 年度偵字第│泰山民權店,取件│ 有期徒刑3 月││ │14376號移送併 │人「吳宥陞」。 │ ,併科罰金3 ││ │辦意旨書 │ │ 萬元。 ││ │ │ │ ││ │ │ │【同本附表關鍵││ │ │ │字「吳宥陞」第││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