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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90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天一(原名黃聰亮)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彭大勇律師、洪茂松律師被 告 吳洛瑜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莊美貴律師、江信賢律師被 告 陳文家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被 告 劉醇星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王麗婷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田杰弘律師、蘇清水律師被 告 許閔綜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被 告 陳建宏

李榮哲廖士興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黃紹文律師、黃溫信律師被 告 楊俊哲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吳信賢律師被 告 程鎮國被 告 張玲

吳燕卿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黃溫信律師、黃紹文律師被 告 沈經宏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嚴奇均律師被 告 黃禎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被 告 許貴成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4309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14962 號)暨追加起訴(107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犯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柒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所處宣告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建宏犯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李榮哲犯如附表四編號4、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4、1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廖士興犯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楊俊哲犯如附表四編號3、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3、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程鎮國犯如附表四編號6、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1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張玲犯如附表四編號7、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7、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吳燕卿犯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刑。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沈經宏犯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所示之刑。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禎犯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刑。

許貴成犯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丁○○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

28、1-58、1-62、3-2、3-3、3-4、3-8、3-10、3-11、3-19、3-20、3-22、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6-2、7-1、8-1、9-6、9-8、10-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戊○○、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 28、1-58、3-2、3-3、3-4、3-8、3-10、3-11、3-19、3-20、3-22、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榮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14「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士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1所示之物,沒收之。

楊俊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12「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程鎮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13「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6、9-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15「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燕卿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1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經宏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禎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文家、許閔綜均無罪。

事 實

一、丁○○(原名黃聰亮)於民國101年11月間至105年8月間,擔任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下稱南榮科大)校長;乙○○係丁○○之配偶,擔任南榮科大校長特助;戊○○係南榮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甲○○係南榮科大研究發展處推廣教育臺南教學中心主任。

㈠丁○○、乙○○、甲○○、戊○○為向不特定民眾銷售偽造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Universidad Empresarial deCosta Rica,UNEM)商管、理工、教育、建築等各式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竟夥同外籍人士George Reiff、DanielOdin(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三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甲○○依據丁○○提供之資料,製發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亞太代表處宣傳單偽稱「英培爾大學有學士學位19個、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18個,合計55個涵蓋各學院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UNEM經哥斯大黎加教育部之大學高等教育委員會審核通過、UNEM頒授的學位為世界各國所認可,可利用週末上課或線上教學,不受地點、時差限制」,及製作英培爾大學簡介宣稱「英培爾大學係經哥斯大黎加教育部之大學高等教育委員會(CONESUP)審核通過、臺灣教育部認可之大學、UNEM頒授之學位為世界各國所認可,並可提供週末上課及線上教學」,佯稱可以在國內遠距教學或週末上課的方式,即可取得英培爾大學相關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或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約新臺幣3萬元)即可提早畢業、無須上課,只要加收新臺幣5萬元費用,即可代撰博士論文以協助取得博士學位,且對部分最高學歷僅國中、高中畢業之民眾,佯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約新臺幣3萬元)可比照吳寶春,直接攻讀學士、碩士、博士云云,欲使不特定民眾誤信得以上開方式取得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CONESUP)及我國教育部均認可之英培爾大學各式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歷。此外,丁○○等人對於有意取得國內大學學位之民眾,另佯稱「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一、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大讀大三、大四」、「無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南榮科大」云云,鼓吹不知情民眾報名英培爾大學學士班,再藉以插大南榮科大三年級就讀,以取得國內大學學位。又丁○○設立之虛設組織「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宣稱只要將「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所列學系依規定完成修業學分及論文,將可獲頒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所對應學系或研究所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點選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遠距教學」旋即連往由Daniel Odin所設立之「www.unem.edu.pl」虛偽英培爾大學網站,且登錄「www.unem.edu.pl」,隨即轉址至Daniel Odin設立之另1個「www.unem.international」網站,並出現類似英培爾大學官網畫面,所留聯絡方式為「info@unem.edu.pl」(「info@unem.edu.pl」、「registrar@unem.edu.pl」均係Daniel Odin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依該網站所示,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涵蓋商業管理學院、教育學院、人類與宗教研究學院、科技與應用科學學院等學院共幾10個學位,藉以取信不知情之民眾。

㈡因丁○○係南榮科大校長、乙○○係校長特助、戊○○係南

榮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甲○○係南榮科大研發處推廣教育臺南教學中心主任,為南榮科大校長、教職員,有南榮科大校方身分且具相當社會地位,致不知情如附表二編號1至64所示之人均誤信其等所言屬實,可藉由上開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藉此方式轉學進入南榮科大就讀以取得國內大學學歷,而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學士、碩士、博士班(附表二編號65至69之報名人,尚無法證明陷於錯誤而報名)。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親自或委託填寫「哥斯大黎加英培爾(Universidad Empresarial)大學入學申請書」及「學員入學須知」(部分報名者未填寫),並繳交護照影本、照片,將相關費用依據指示匯入乙○○立法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麗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麗景公司彰化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不知情之張靜雅(甲○○之女)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開立票據、現金繳交戊○○、甲○○收取,且向戊○○、甲○○報名者,其等會於匯款前開立學費明細確認書交付報名者確認,收費後則開立麗景公司之收據予繳費之報名者,嗣戊○○、甲○○除將收取之部分費用匯入乙○○上開立法院郵局帳戶或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同時拍攝匯款單照片與乙○○確認,乙○○則依丁○○指示記帳、確認匯款明細,並將每位報名者繳交費用其中美金2000元匯款至George Reiff、Daniel Odin所指定之海外賽普勒斯私人帳戶內。丁○○則以電子郵件聯繫George Reiff,由George Reiff回傳學生證號碼,同時由Daniel Odin將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部分學位證書日期係倒填,取得學位日期係在報名前)及空白成績單,以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至臺灣給丁○○,再由丁○○製作英文入學通知單(部分報名者未製作或交付),寄發或由戊○○、甲○○轉交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另由戊○○、甲○○在崑山中學(南部班)、新北高工(北部班)租用場地、安排師資,每週末開課,南部班或由南榮科大教師或社會人士負責授課(含本身向丁○○、乙○○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北部班除部分課程由陳秋蓮、陳開通(同屬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學生)授課,餘幾乎均由陳明震授課(北部班授課內容均屬宗教、神學方面課程),且有碩博士及企管系、神學宗教系合班上課之情形,但無開設大學部課程。又戊○○與甲○○並未將授課成績交回給丁○○作為評分參考,丁○○即自行套印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並均於學員報名就讀未滿修業年限,即將偽造之成績單、學位證書親自或由乙○○寄發或轉交戊○○、甲○○交付或寄發給附表二所示之人,又報名博士班之人均無撰寫論文之事實,除附表二編號42之陳驥智外,更無所謂博士論文口試,仍取得偽造之博士論文口試通過證書及博士論文,以取信於上開報名者(附表二編號53至63之人,尚未交付偽造之學位證書或套印成績單;附表二編號64之胡嵐雅,尚未偽造相關學位證書及成績單;附表二編號65至69之人,均無證據證明已交付偽造之學位證書及成績單)。

㈢嗣丁○○、乙○○先替不知情之陳又華(乙○○之女)偽造

英培爾大學學士證書、成績單,替陳又華辦理插大手續,以確認上開方式是否可行,另與戊○○、甲○○承前犯意,將羅云妘、蔡玉蓮、吳思儀、夏平順、高瑞珠、王藝潣、余淑珍、林卉敏、蔡鎮州、潘宜典、陳炳昆、羅豐洋、蘇秀卿、洪秀娥、林志展、劉永松、易理崴、黃俊策等人之偽造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成績單(上述偽造文件之日期均倒填,且均無上課之事實)交給不知情之南榮科大相關教職員辦理轉學及抵免學分,以取信上開相信付費報名英培爾大學,即可以上開所述方式轉學南榮科大之羅云妘等人。而南榮科大教務處註冊組之教職員亦疏未按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要求學生檢具「入出國紀錄」此一應備文件,僅就羅云妘、陳又華部分以電子郵件向Daniel Odin使用之「info@unem.edu.pl」確認英培爾大學學歷,均疏未就「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等文件進行查證,即均准予上開羅云妘等人入學,並辦理抵免學分,讓其等直接插班至南榮科大大三下學期就讀。直至105年5月19日,南榮科大始發函要求前開轉學生提出駐外使館驗證、入出境證明等,因羅云妘等人均未能提出入出境證明及駐外使館驗證,南榮科大於同年6月27日再度發函上開轉學生以因入學疑義未能完整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駐外使館驗證、護照入出境資料為由,取消其等入學資格,並繳銷學士學位證書(已畢業)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未畢業),其等始知受騙而循線查知上情。【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

二、丁○○認具有藝術相關學位,有利於參加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之遴選,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張珩於104年1月28日19點22分許以Email向George Reiff表示「丁○○有機會參與另一間臺南的藝術大學之校長遴選,需要一個藝術的學位,可能獲得一個英培爾大學『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嗎?」,並告知該碩士學位有關信息「學生名字:ChungLiang Huang、學生號碼:(空白)、護照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個人資料詳卷)、Master of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學校: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日期:2001年9月15日」,而George Reiff、Daniel Odin共同基於與丁○○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George Reiff先於104年1月28日20時10分許回信稱這是可能的,並會立刻告知Daniel Odin。嗣後丁○○即收到Daniel Odin自烏拉圭寄來、以不詳方式偽造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各1份)。丁○○即於104年2月某日,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壹、候選人個人資料欄」不實記載2001年6月(證書載9月,此部分應為誤載)取得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並檢附該偽造的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於同年月以限時雙掛號寄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審核校長遴選之正確性。【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

三、南榮科大原為南榮技術學院,於102年8月改制升格為科技大學,係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9條規定,授權學校自行辦理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資格審查之學校。丁○○於101年11月間至105年8月間為南榮科大校長,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對於教師以著作升等案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之外審程序,就系(所)、學院(處)暨校教評會推薦之15人名單,得予增列並圈選審查委員順位之權力(校長增列外審委員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規定取消),而關於承辦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業務,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的行使,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丁○○明知身為校長對該校教師升等案,除擔任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外,有決定以「著作升等」時全部外審委員的權力,職務上足以影響教師升等案之審查,竟欲藉此牟取利益,明知所推廣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無法用於學位升等助理教授,仍對於不具博士學位、無法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之專任講師推廣所謂無須上課、可代為撰寫論文,即可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含成績單、學位證書、博士論文),而為下列行為:

㈠電子工程系專任講師陳建宏明知丁○○所推薦英培爾大學之

博士學位無法用以「學位升等」助理教授,其係將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惟因南榮技術學院甫升格為南榮科技大學,不知教師升等係學校自行審查或由教育部審查,認為若為部審可以透過丁○○校長之人脈,若為自審,則因外審委員係校長圈選,丁○○可以選擇與其交情較好之委員,為求校長丁○○幫忙得順利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竟基於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年7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1000元至乙○○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丁○○收取,丁○○知悉陳建宏購買上開學位,意在冀求其以校長之職務,於助理教授升等時給予協助,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升等助理教授對價。嗣陳建宏整理以前未通過之博士及其他論文,交由丁○○投稿至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AE-tp」等國際期刊,再於102年10月29日持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在著作升等期間,丁○○明確向陳建宏表示「在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之後於職務範圍內刻意圈選及增列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謝鴻琳、黃聰耀等人,陳建宏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1部分】㈡室內設計學系專任講師楊俊哲在南榮科大已擔任講師逾20年

,依南榮科大提升高階師資比例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專任講師及助教自95學年度,5年內未通過升等者,第6年起留支原薪,第9年起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續聘」(即所謂569條款),若未能升等助理教授,可能會被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續聘,因校內傳聞得知校長丁○○可以幫忙升等後,即主動至校長室詢問丁○○「如果想要升等助理教授,如何幫忙升等」,丁○○則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楊俊哲匯款50萬元至乙○○上開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允諾會在楊俊哲提出助理教授升等時幫忙,楊俊哲亦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與丁○○達成合意,並於103年5月9日分別匯款20萬元、30萬元至乙○○上開帳戶,由丁○○收取該賄款作為日後協助楊俊哲升等助理教授之對價。未久丁○○即交付供楊俊哲升等,並已投稿刊登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4篇論文(「bestsystem harmonic percolation achievement〈SMS〉」、「best couple-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SMS〉」、「manageable achievement system controller〈IESANN〉」、「prime sub- eigenstructure appointment systemadjuster design〈AQCT〉」),及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博士論文給楊俊哲。嗣楊俊哲於103年9月29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丁○○於職務範圍內刻意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劉遠禎、陳聖、張珩為外審委員,以協助楊俊哲能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而楊俊哲與丁○○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楊俊哲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俊哲於上開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上開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並報教育部核備,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楊俊哲,楊俊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20萬8091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4部分】㈢103年9月間,創意產品設計系專任講師李榮哲、餐旅管理系

專任講師邱瀅儒、室內設計系專任講師廖士興、美容造型設計系專任講師陳怡其、觀光系專任講師范秀娟、創意產品設計系專任講師陳錦玉、應用日語系專任講師謝金利等人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丁○○明知須依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第5條,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外審委員,然卻增列多位外審委員如陳聖、張珩、劉遠禎等人,其中陳聖、張珩之學術專長與上開部分送審者學術專長及論文學術領域無關,並致電要求陳聖對103年9月送審的這批教師「嚴格審查」,及向劉遠禎表示某些教師不適合升等、向陳漢光表示不應給謝金利通過,最後陳漢光給予謝金利65分,及張珩、陳聖、劉遠禎等均給予上開送審者70分以下分數(詳如附表三所示),致李榮哲等人此次升等均未獲通過。而李榮哲等人均未向丁○○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博士班,該次送審之沈榮鈞、張玲、楊俊哲有向丁○○報名並付款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均有通過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李榮哲第1次升等助理教授送審未通過後,得知配偶張玲於103年9月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有向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並順利通過升等,復聽聞學校中傳言要有博士學位方得以通過升等。丁○○於104年初,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張玲詢問李榮哲是否願以42萬元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李榮哲本無意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係要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但知悉校長有圈選外審委員之權力,又因聽聞上開校內傳言,及以配偶張玲之實際情況印證,而認為丁○○會於升等時施以助力,否則怎會要其購買學位,為求順利升等助理教授,遂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向母親借款後,於104年2月11日匯款42萬元至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丁○○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李榮哲升等之對價,並於李榮哲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之後,於私下場合向其表示「剩下的事情交給我處理」等語。丁○○於104年2月間即透過張玲交付供李榮哲用以升等之論文1篇(「Ai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及所謂英培爾大學之博士學位證書、博士論文,並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丁○○管理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國際期刊,李榮哲嗣於104年10月6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丁○○即未再有自行增列外審委員之情形,而於職務權限內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謝鴻琳等人,李榮哲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李榮哲與丁○○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非李榮哲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李榮哲於104年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李榮哲,李榮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4萬4350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部分】㈣廖士興於103年9月間第1次未通過助理教授升等,亦聽聞學

校中傳言要有博士學位方得以通過升等一事,又有南榮科大同事向其表示沒有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難怪沒有通過升等,廖士興本就要以著作升等,未有以學位升等之想法,但為求丁○○幫忙順利通過升等,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向丁○○表示要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並表示升等時請校長多幫忙,丁○○亦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允諾會給予協助。廖士興即於104年2月12日匯款42萬元至乙○○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由丁○○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廖士興升等之對價。嗣丁○○交付供廖士興用以升等之論文1篇(「Influence Factors of House Purchasing Decisions」)及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博士論文,並協助將用以升等之上開論文投稿在丁○○管理自行設立管理之「SMS」國際期刊,廖士興嗣於104年9月23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丁○○即未再有自行增列外審委員之情形,而於職務範圍內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謝鴻琳,廖士興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3部分】㈤企業管理系專任講師程鎮國因工作遭解聘,其胞姊程意茹與

丁○○為多年友人而居間協調,丁○○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透過程意茹向程鎮國表示願安排程鎮國至南榮科大任教,將來也可以讓程鎮國升等助理教授,但要求程鎮國需匯款47萬元至乙○○帳戶。程鎮國遂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3年5月30日匯款47萬元至乙○○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由丁○○收受賄款,作為日後協助程鎮國升等之對價。嗣程鎮國於103年8月順利至南榮科大擔任專任講師,即於同年10月某日,在校長室詢問丁○○關於升等助理教授問題,丁○○也表示會幫忙,20多日後丁○○即交付供程鎮國升等,並已投稿刊登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5篇(「study enhancement via intelligent mobile gamelearning〈SMS〉」、「product replacement deportmentwithin farther design domain〈SAE-tp〉」、「modularneural 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concract examine synthesis of academy pupils'bilingual entertainment〈AQCT〉、「school operatingstrategies under low birth rate〈AEE〉」)。又程鎮國於104年3月1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丁○○於職務範圍內刻意圈選得以協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陳聖、張珩,程鎮國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並升等助理教授。而程鎮國與丁○○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程鎮國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程鎮國於上開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5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程鎮國,程鎮國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7萬4613元薪資。【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5部分】

四、㈠丁○○於103年7月,找餐旅管理系專任講師張玲至校長室小會客室會談,鼓勵張玲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張玲表示著作篇數不夠,丁○○竟表示得以每篇論文7萬元的價格售予張玲作為升等的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張玲雖未為允諾之表示,但考慮數日後,仍於103年8月7日匯款21萬元至乙○○前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並於同年9月至校長室向丁○○以隨身碟拷貝3篇論文(「Collation and Diagnosis

of E-Commerce Skill in Different Country〈IESANN〉」、「Efficacious Greenhouse Optimal Strategy viaFuzzy Grade Operation〈AEE〉」、「Modular Neural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SMS〉」),並由丁○○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張玲與丁○○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張玲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玲於103年9月26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張玲,張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6萬7026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1部分】㈡企業管理系兼任講師吳燕卿係南榮科大校友會會長,丁○○

希望吳燕卿帶頭念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並接續發表論文,達帶動的效果,遂鼓吹吳燕卿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吳燕卿於102年10月17日匯款23萬1000元至乙○○前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後,丁○○即於103年3、4月間,陸續以光碟片交付論文6篇(「Multi-Fugleman for Arrangement viaBayesian Belief Networds〈IESANN〉」、「SensibleCommunity Netword Data Mining〈SAE-tp〉」、「FactualReality Preservation System via Knowledge Structure〈AQCT〉」、「Representatives of Religious Fitness

of Elderly People〈JTTM〉」、「Universal TavernTrick Assembling Identification〈SMS〉」、「CollegeOperating Predicaments and Homologous Strategiesunder Low Birth Rate Situation〈AEE〉」)給吳燕卿,且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另於103年10月間主動向吳燕卿表示其已在南榮科大任教10年,可以開始準備送審,吳燕卿與丁○○均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吳燕卿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吳燕卿於103年11月25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吳燕卿,吳燕卿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3279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2部分】㈢資訊管理系專任講師沈經宏,係南榮科大董事之子,丁○○

無償提供7篇論文(「Commerce and Management LearningTechnologies of Information Group〈SAE-tp〉」、「Emergency Care Systen Development via CloudComputing Skill〈AQCT〉」、「Advancement of EnglishReading Comprehensin Skill via Electronic PictureBooks〈IJEA〉」、「AHC Payment Innovation System〈IJFM)」、「RPS Application cia Architecture ofAndroid Platform〈IESANN〉」「New Business Pattern

of Socio-technical Niche Government〈SMS〉」及「Controllable System for Improving Product Operation〈SAE-tp〉」供沈經宏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且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沈經宏與丁○○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沈經宏所親自撰寫,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沈經宏於104年10月2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沈經宏,沈經宏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5萬8654元薪資差額。【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1部分】㈣黃啟禎係丁○○之子,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碩士

學位。丁○○欲讓黃啟禎聘任為南榮科大兼任助理教授後,得以取得助理教授證書,其等均明知黃禎未親自撰寫論文,也無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實際上也未曾至南榮科大授課,亦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丁○○於103年11月17日,使用其提供並刊登在其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Chif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 ofInternational Hotels〈SMS〉」、「Pair-StageCompensators Design via Pareto Method〈AQCT〉」、「Optimal Couple-Stratum Regulator Design〈JIT〉」、「System Reduced Order Regulator Design via O.S.DMethod〈IESANN〉」、「Optimal Compensators Design

via Simulated Annealing Method〈SMS〉」、「Polybasic-Aim Optimization via Fuzzy-DevelopmentMethod〈SAE-tp〉」)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黃啟禎親撰,且具有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交由黃禎簽名後,同時檢附丁○○於不詳時間、地點所偽造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助理教授申請而行使之,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黃啟禎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2款、南榮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用審查辦法第2條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兼任助理教授應有之「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溯及自103年2月24日起,以兼任助理教授聘用黃啟禎,黃啟禎因此共詐得2萬2624元。【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2部分】㈤許貴成係南榮科大校本部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具有南臺科技

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學士學位。許貴成係應丁○○請求至南榮科大任職協助招生,高雄、臺南鹽水兩處通勤,月薪卻僅3萬多元,許貴成若能取得講師證,聘任講師月薪為5萬8000元,故丁○○欲以替許貴成取得講師證及聘任為講師之方式為其加薪,即於104年9月1日前交付許貴成供新聘講師資格審查申請使用,且已刊登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JTTM」等國際期刊3篇論文(「strategies for low birthrate associated trourism operating difficulties〈IJEA〉」、「online-banking adoption impact elements

in tourism industry〈JTTM〉」及「humanity bilingualstudents collation examination〈IJDE〉)」,與丁○○於不詳時間、地點所偽造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之聘書。其等均明知許貴成未親自撰寫論文,也無亞太發展研究院助理之經歷,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成於104年9月1日使用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具有自97年8月至101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專任助理研究員4年之經歷,同時檢附上開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講師申請而行使之,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許貴成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3款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講師應具「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而評定合格;然送教育部備查時,因發現許貴成未曾有任助教經歷,撤回送審而未遂。丁○○、許貴成仍不放棄,欲改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4款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講師應具「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送審。故其等承前犯意聯絡,由許貴成於104年11月25日使用上開相同非親撰、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具自97年8月至101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兼任助理研究員4年及自95年8月至97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研究助理之經歷,同時檢附由丁○○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兼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講師申請而行使之,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許貴成確有符合上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4款所規定之條件,而評定合格;然因南榮科大多位教師以亞太發展研究院經歷送審遭人檢舉,送教育部備查時,教育部遂要求許貴成說明亞太發展研究院6年的經歷,致仍未通過而未遂。【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3部分】

五、㈠楊俊哲與丁○○明知由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bestsystem harmonic percolation Achievement(SMS)」、「best couple-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SMS)」、「manageable achievement system controller(IESANN)」、「prime sub-eigenstructure appointment systemadjuster design(AQCT)」等4篇論文非楊俊哲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俊哲於104年6月3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乃楊俊哲親撰且有發表於「SMS」、「IESANN」、「AQCT」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楊俊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每篇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楊俊哲因此共詐得4萬5600元獎助金。【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部分】㈡程鎮國與丁○○均明知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study

enhancement via intelligent mobile game learning(SMS)」、「product replacement deportment withinfarther design domain(SAE-tp)」、「modular neural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concractexamine synthesis of academy pupils' bilingualentertainment(AQCT)、「school operating strategiesunder lowbirth rate(AEE)」5篇論文非程鎮國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程鎮國於104年6月8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乃程鎮國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SMS」、「SAE-tp」、「AQCT」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程鎮國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每篇各1萬1400元、7600元、3800元、3800元、38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程鎮國因此共詐得3萬400元獎助金。【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㈡部分】㈢李榮哲與丁○○均明知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AI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IESANN)」論文非李榮哲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李榮哲於104年6月9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乃李榮哲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IESANN」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李榮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李榮哲因此詐得1萬1400元獎助金。【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㈢部分】㈣張玲與丁○○均明知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modular

neural 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collation and diagnosis of e-commerce skill indifferent country(AEE)」、「efficacious greenhouseoptimal strategy via fuzzy grade operation(SMS)」等3篇論文非張玲所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張玲於104年6月4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乃張玲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AQCT」、「AEE」、「SMS」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張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各7600元、1萬1400元、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張玲因此共詐得3萬400元獎助金。【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㈣部分】

六、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吳有顯(吳冠儀之父)、許力文、林卉敏、黃義和、張宇光、陳炳昆、潘宜典、羅豐洋、歐鳳娘、歐珞桐、高逸芹、蔡鎮州、沈達吉(沈慧如之父)告訴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乙○○、戊○○、甲○○共同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即起訴書附表二至四),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4309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上開被告4人另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害人胡嵐雅),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二、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4962號,對於被告丁○○、乙○○、戊○○、甲○○、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禎、許貴成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罪事實罪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第14309號)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惟就原起訴事實所載被告乙○○共同涉犯貪污及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1至5、三㈡1、2部分)、被告陳文家共同涉犯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4、5、三㈡1、2、㈢1至3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其等無罪(詳後述),則併辦意旨書就被告乙○○、陳文家引用原起訴書相關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無從並予審理,上開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附表一所示證據,係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人或共同被告於警

詢時之陳述,係被告丁○○、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其2人與其等之辯護人均不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即不得作為本案認定其等有罪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

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一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摨上字第5208號)。關於高瑞珠105年12月8日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經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107年8月15日審理程序時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七第53頁),及被告乙○○之辯護人於107年8月17日具狀表示不再爭執證人高瑞珠所為證詞證據能力(本院卷七第57頁),均已同意列為證據,方經公訴檢察官捨棄傳喚該名證人高瑞珠,但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107年12月13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時,又爭執證人高瑞珠該次筆錄證據能力(本院卷九第191頁反面),依據前開最高法院見解,為維護訴訟程序之安定性,無許其等再行撤回同意之理,故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㈢其餘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丁○○

、乙○○、戊○○、甲○○、黃禎、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人與其等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事實一英培爾大學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六】: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親自或透過戊○○、甲○○推廣英培爾大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種文書之犯行,並辯稱:Daniel Odin為英培爾大學國際處處長,有獲得該校亞太區授權,故方與DanielOdin簽約,引進英培爾大學學位課程在臺灣推廣,一切都是依據合約約定行事,伊並無提供資料讓戊○○、甲○○製作DM,也沒有告知戊○○、甲○○可以用英培爾大學學位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之方式,也未曾提過可以以捐助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㈠英培爾大學確實為哥斯大黎加承認之私立大學,亦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被告丁○○也提出獲得英培爾大學國際處處長Daniel Odin授權相關合約等資料,不能因哥斯大黎加距離遙遠,迄今仍有查證函文未獲得回應,即認為上開授權文件不實,另依據〈證28〉之公證書,可知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若向國外招生,不受哥斯大黎加之國內核准之學位限制,且該國教育權責單位也無權干預。又英培爾大學在教育部網站確實得以查詢,應為真實存在,不能僅憑網址不同,即認為是假。㈡關於插大部分,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只要具有一定的學分,就可以符合插大之規定,並無要求入出境資料,只有相關學歷查證及抵免學分之問題。㈢如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之人,也知悉不實,則無陷於錯誤之情形,被告丁○○則無任何詐欺之行為等語。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以其名義,申辦事實欄所載相關帳戶,供丁○○推廣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位匯款使用,並依丁○○指示記帳、確認匯款明細,另依丁○○指示整理就讀英培爾大學學生資料,並把製作好的成績單、學位證書等交給甲○○、戊○○轉交報名學生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是因為相信校長丁○○說英培爾大學是教育部認可的學校,款項都是合法的,才會提供帳戶,伊都只是依據丁○○指示行事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主張:㈠被告乙○○提供帳戶給身為校長且同為配偶之被告丁○○使用,是因相信被告丁○○所述英培爾大學為真,且學校董事小孩、女兒陳又華也都有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所製作之帳目也是要給學校董事閱覽,所以主觀上認為真實,方提供帳戶供匯款使用,並無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㈡被告乙○○除少數如吳燕卿等人之指述外,均無參與洽談如何報名、繳費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事,且吳燕卿、陳添旺之證述情節前後矛盾,亦有不合理之處,胡秀蘭指述洽談時,被告乙○○只是單純在場,均顯難以其等證述即認為被告乙○○有犯意聯絡,亦不能僅憑被告乙○○提供帳戶予被告丁○○供就讀英培爾大學學生匯款,就認其應共同負擔詐欺取財之責。㈢如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之人,也知悉不實,則無陷於錯誤之情形,何來詐欺之有等語。經查:

㈠附表二所示之人,有分別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學士、碩士

、博士班,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64之人並因而支付款項之事實,除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外,另有扣案戊○○隨身碟資料目錄、201408名冊列印資料、0000-0000名冊列印資料、0000-0000名冊列印資料(偵十四卷第115至118頁反面、120至121頁)、乙○○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103年3月1日起至105年1月15日止交易明細、匯入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總表(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6頁正反面,偵十卷第67至77頁反面、82至87頁)、乙○○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年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8日止交易明細1份、匯入乙○○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表(0000000-0000000)(偵十卷第78至81頁反面、119頁正反面)、甲○○匯款申請書14紙(偵六卷第14、30至37、40頁反面至41頁)、張靜雅103年8月22日取款憑條1紙(偵六卷第25頁反面)、甲○○104年9月14日、103年2月20日匯款申請書2紙(偵六卷第40頁反面至41頁)、乙○○103年12月23日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第46頁)、戊○○103年6月18日取款憑條1紙(偵三卷第73頁反面)、戊○○匯款申請書13紙(偵六卷第5至6頁反面、11頁反面、25至26頁)、戊○○匯入乙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單5張、匯入正中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單2張、匯入李益農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單1張;張靜雅匯入戊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單2張(偵十一卷第10至12頁)、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帳戶103年8月26日存款憑條(甲○○)(偵十一卷第159頁反面)、哥大帳單、哥大完整帳目(偵十卷第102至105頁)在卷可參。另被告丁○○、乙○○替陳又華(乙○○之女)交付英培爾大學學士證書、成績單予南榮科大教職員辦理插大手續,而羅云妘、羅豐洋、蔡玉蓮、吳思儀、余淑珍、高瑞珠、夏平順、王藝潣、林卉敏、蔡鎮州、潘宜典、陳炳昆、蘇秀卿、洪秀娥、林志展、劉永松、易理崴、黃俊策等人亦均以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成績單轉學插班至南榮科大三年級下學期就讀,並由不知情之南榮科大教職員辦理轉學及抵免學分。直至105年5月19日,南榮科大始發函要求前開轉學生提出駐外使館驗證、入出境證明等,因上開羅云妘等人均未能提出入出境證明及駐外使館驗證,南榮科大於同年6月27日再度發函上開轉學生以因入學疑義未能完整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駐外使館驗證、護照入出境資料為由,取消其等入學資格,並繳銷學士學位證書(已畢業)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未畢業)等節,除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證據外,並有證人劉清如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二十卷第34至37頁反面、39至41頁)、證人江美瑩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57至165頁,偵二十卷第186至188頁)、證人蔡淑敏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80至183頁)、證人陳建一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91至197頁,偵二十卷第186至188頁)、證人游進達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44至145頁反面、146至148頁)、證人沈雅琦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49至152頁反面)、證人鄭道隆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53至156頁反面)、證人劉逸文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184至185、189至190頁)、證人王家仁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200至201、203至204頁)、證人黃淑賢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205至208頁)、證人蔡麗雲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215至218頁)、證人謝淑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十九卷第219至222頁)、證人陳慧霞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二十卷第29至33頁反面)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5年7月7日榮聰教字第1050005854號函暨附件(偵二十六卷第2至157頁反面)、南榮科技大學轉學招生規定1份(偵十九卷第14至17頁)、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點〈民國93年05月18日修正〉(偵十九卷第37至38頁)、轉學名單(偵十九卷第41頁正反面)、南榮科技大學學則、學生學分抵免辦法(偵十九卷第48至59頁)、教育部105年6月6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072651號函暨持Universidad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學歷證件名單及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成績單19份(偵二十五卷第71至111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5年7月11日南市新廉字第10566542630號函〈檢送本處105年7月6日向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調閱之19位轉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偵二十六卷第1頁)可資為證,應認為實在。

㈡關於本案被告丁○○等人所宣稱英培爾大學之真實性及授權合法性:

1.觀諸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6 年10月3 日薩爾字第10650103630 號函及附件(本院卷四第38至46頁),雖肯認哥斯大黎加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國家委員會核可私立大學名冊影本(附件四、五-1、五-2)屬實,Universidad 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 大學,確為哥國核准設立之私立大學。而依據「教育部官網哥斯大黎加大學參考名冊建置依據」列印資料(偵一卷第60頁)及教育部106年7月25日臺教高㈤字第1060084464號函覆(本院卷四第5頁),可知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係由駐外館處線上更新維護,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Universidad 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於103年8月至106年初期間存在於前揭糸統內,惟載明該校網址為「http://www.unem.edu」。再參以「www.unem.edu」英培爾大學官網列印資料,顯示該校之聯絡電子信箱為「info@unem.edu」,且該校學位僅有商業管理學士(Bachelor ofBusiness Administration)、會計學學士(Bachelor ofAccounting)、工商管理碩士(MBA)、商業管理博士(PhD

in Business Admnistration,DBA);又哥國駐薩大使館函復我國使館略以,其洽獲哥國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國家委員會,經於107年7月2日以CONESUP-DGA-000-0000號函提供英培爾大學於該委員會登記之學程資料,該委員會函釋,依據該委員會1997年11月5日第336-97號決議案中第19條所登載,英培爾大學正式授權登記之學程計有企業管理學士(Bachillerato en Administraci n de Empresas)、會計學士(Bachillerato en Contadur a)及企業管理碩士(Maestr a Profesional en Administraci n de Empresas)等3項學程,此有「www.unem.edu」版之英培爾大學官網列印資料1份(偵一卷第69至74頁,偵三卷第54至55頁反面、96頁正反面)、MINISTERIO DE EDUCATION PUBLICA(公共教育部)CONSEJO NACIONAL DE ENSENANZA SUPERIORUNIVERSITAR IA PRIVADA(CONESUP,私立大學全國委員會)網路列印資料及中文翻譯各1份(偵一卷第67至68頁)、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7年7月4日薩爾字第1076040287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六第234至238頁)在卷可稽。綜上可知,英培爾大學雖為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所核准設立之大學,亦為我國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惟經哥斯大黎加公共教育部私立大學教育全國委員會(CONESUP)批准認可的僅工商管理學士、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等3個學位,學士或博士學位均不在批准之列。

2.然以亞太發展研究院提供網址「www.unem.edu.pl」鏈結之英培爾大學(UNEM)英文版網頁資料1份(偵三卷第125至127頁),卻載該校有諸多學位,除商學院(有商管學士、碩士、博士,財務管理學士、碩士、博士),尚有教育學院、人類與宗教研究學院(有神職理論與宗教研究學士、碩士、博士,基督教諮詢學士、碩士、博士,管理輔導學位、法律碩士、博士)、自然非傳統藥物學院(自然健康科學博士、整體心理學博士、天然藥物學位)、科技與應用科學學院(農業科學學士、碩士、博士,農業工程學士、碩士、博士,建築學士、碩士、博士,建築科技學士、碩士、博士,土木工程學士、碩士、博士,電腦系統工程學士、碩士、博士,混凝土科技學士,電子工程學士、碩士、博士,資訊科技學士、碩士、博士,電機工程學士、碩士、博士,錄像藝術與聲音工程學士、碩士、博士,結構工程學士、碩士、博士),且被告戊○○、甲○○所製作之「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亞太代表處宣傳單」(偵一卷第155至157頁反面,扣案物編號9-1、10-1-8)亦有記載「臺南管理處」或「臺南教育中心」、「麗景企業有限公司」,哥斯大黎加校本部官網是「www.unem.edu.pl」,及除商學院、有理工、教育等各學院19個學士學位、18個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等節,均與前開教育部網站載明英培爾大學官網及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所核准之學位不同。其次,被告丁○○等人推廣之英培爾大學網站「www.unem.edu.pl」,「pl」是設在波蘭之網址,點選後旋改轉連結至「www.unem.international,並進入類似前開英培爾大學官網網頁,且此網頁所留之聯絡方式為「info@unem.edu.pl」係Daniel Odin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有Odion使用「info@unem.edu.pl」電子郵件信箱與翁惠敏於105年6月21日電子郵件內容(偵二十五卷第205至207頁)可以佐證,亦非英培爾大學之聯繫郵件信箱info@unem.edu。

3.又被告丁○○供稱:每一位臺灣學生報名後,伊會將每位報名的學生基本資料、開始入學和應該要畢業的時間點以電子郵件告知George Reiff,之後George就會回傳學號給伊,伊再將2000元美金匯到George Reiff或Daniel Odin 指示之賽普勒斯帳戶,George在確認收到錢後,就會直接把製作好的畢業證書(1張西班牙文、1張英文的學位證書),及2份空白的成績單透過UPS國際貨運寄到南榮大學收發處,再由收發處人員送至校長室給伊。伊再依據該名學生的學習成績製作成績單後,連同畢業證書轉交給學生等語(偵十三卷第178頁反面,偵十四卷第177-1頁),另有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105年6月15日一鹽水字第99號函暨丁○○外匯支出明細(賽普勒斯Cyprus)、102年7月23日起至105年3月30日止之國外匯款資料48筆(偵二十七卷第158、160至223頁反面)、扣案物編號1-1-20之第一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南榮科技大學教職員掛號包裹領取資料表(偵二十五卷第61至70頁)可為佐證。再依據Daniel Odin使用「info@unem.edu.pl」電子郵件信箱與翁惠敏於105年6月21日電子郵件內容(偵二十五卷第205至207頁),Daniel Odin自陳是英培爾大學世界代理,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係由其由烏拉圭寄回等情,若被告丁○○等人係推廣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學位,怎會報名就讀者之相關學費不是匯款至哥斯大黎加之學校帳戶,而是賽普勒斯之私人海外帳戶,且學位證書、成績單也非由該學校寄回,反而由George Reiff、Daniel Odin處理,並由烏拉圭寄回,均非直接與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聯繫辦理。其次,被告丁○○所提出〈證3〉:英培爾大學授權Odin的授權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本院卷二第57至65頁),經外交部函請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確認文件真偽,經我國使館透過哥國外交部文件證明線上系統(E-registers)查詢,確係哥國外交部出具「僅證明簽字屬實」證明,但無法確認內容為真實,有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6年10月3日薩爾字第1065010363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四第38至46頁)在卷可稽;另透過外交部向英培爾大學查詢,被告丁○○所提出之〈證3〉:英培爾大學授權Odin的授權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4〉:UNEM與Odin之協議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5〉:UNEM與南榮技術學院之國際學術交流協議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6〉:

英培爾大學授權給EAICE- Foundation的合約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7〉:英培爾大學授權給EAICE-Foundation的合約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8〉:UNEM、EAICE-Foundation及南榮技術學院的二方合約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9〉:

UNEM透過EAICE給南榮的學位課程授權聲明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10〉:0din對丁○○可全權打分數的授權聲明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11〉:英培爾大學對各學位學程、學分抵免免修課及回溯學位之授權聲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12〉: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生名單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本院卷二第57至111頁)等文件之真實性,及Daniel Odin是否確實獲得該校合法授權等情,業經本院於106年9月11日以南院崑刑昃105訴490字第1060049081號函(本院卷四第20至21頁)發文後,又於107年10月15日以南院武刑昃105訴490字第1070056490號函(本院卷七第87至88頁)函催,已經過1年有餘,至今仍無下文,被告丁○○等人所推廣之英培爾大學若確實為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所核准之英培爾大學(Universidad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且被告丁○○及DanielOdin有獲得授權,得以該學校名義授權推廣國際課程,當不至於迄今均無法獲得任何回覆。又觀諸Daniel Odin上開與翁惠敏之電子郵件內容曾陳稱英培爾大學已無校園,現在全部都是在線上教學一事,是則被告丁○○等人所稱之英培爾大學,是否即為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核准之英培爾大學,且Daniel Odin是否確實獲得該校合法有效授權,均屬有疑。

㈢相關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證述:

1.【編號1 :羅云㚬】證人羅云㚬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參加國際社團,在遊覽車上蔡秀梅說如果想要進修學歷高一點的話,南榮科大有個機會可以修學歷,伊有至南榮科大找研發處處長戊○○,戊○○說可以用捐贈的方式拿到國外學校學歷,然後再用國外的學歷插班到南榮,他們有講白了就是用捐款拿到學位,但怎麼作業不知道,就是要拿這個學位讓南榮科大認為伊可以插大就讀。伊當初就是要拿到臺灣的學位,於103年2月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匯款47萬元到戊○○所說的帳戶,還說47萬元可以讓伊從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但伊只是想要來南榮科大念到學士,雖然心理覺得不踏實,但當初沒有認為學歷不是真的,只是認為戊○○有他們的管道。伊報名英培爾大學之後,沒有上過任何英培爾大學課程,馬上就插大到南榮科大,是上南榮科大資訊管理系的課,也沒有考過轉學考或插班考試,就正式上南榮科大的課,資料都是在戊○○那裡,是他們幫忙處理學分抵免,付完錢有先拿到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之後快從南榮科大畢業時才拿到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不知道為何會拿到英培爾大學成績單,沒有上課卻可以有成績,只認為是他們的作業方式。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申請國內大學插班的資格,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0至22頁反面)。

2.【編號2:羅豐洋】證人羅豐洋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為高中肄業,於103年6月5日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學士班,並填寫入學申請書。因聽人說甲○○在崑山中學有招生,伊去崑山中學找甲○○談,表示希望能夠讀到大學,甲○○有提到碩士班、學士班、博士班,因為職場的需求,只想完成大學學歷,甲○○就說伊高中及大一、大二是在英培爾大學那邊完成,且沒有需要出國念書,他們會處理,然後會轉回南榮讀大三、大四,伊並無特別刻意去瞭解過程,伊一次付清學費47萬元,就是完成高中跟大學學歷,匯到麗景公司帳戶。有先在崑山中學上半年課,然後甲○○就說開始要過去南榮上課,在約定的時間就去南榮,甲○○就把伊交給資管系的系主任。甲○○有拿英培爾大學學士畢業證書跟成績單,為何報名後兩個多月就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要問甲○○,伊最終認知就是可以拿到南榮大學的學歷證書。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67至168頁反面)。

3.【編號3:吳思儀】證人吳思儀於偵訊時證稱:伊去崑山中學找甲○○,甲○○拿簡介給伊,伊於103年先報碩士,之後又報學士,推廣部的人說國外學歷可以這樣子,伊只有高職畢業,想讓學歷完整。碩士學費43萬元左右,是一次匯款到麗景公司帳戶,學士20幾萬元,也是匯款至乙○○第一銀行的戶頭,之後有在崑山中學上課1年多,就有先後收到碩士及學士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是用郵寄的,沒有特別注意學位證書都有倒填日期的情形。甲○○當時是問要不要提早畢業,跟前一批一起畢業,所以碩士提早畢業收3萬多元,學士沒有多收。念1年半後,就插大去南榮念書,是南榮企管系三年級,因為當時從推廣部那裡知悉有幾個名額可以進南榮念書,念學士是因為覺得直接念碩士有一個缺,想要補完整,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46至147頁反面)。

4.【編號4 :余淑珍】證人余淑珍於偵訊時證稱:南榮在崑山中學有開班招生,因為想要充實自己的學識,就去崑山中學找甲○○主任了解,甲○○說可以讀書,還可以拿到學位,所以在103年2月5日先報碩士,之後星期天在崑山中學上課,103年9月24日又報名學士,是想說讀碩士沒有念大學,想要彌補這個空缺。碩士學費大概43萬元,伊先匯款6萬元的定金到麗景公司戶頭,然後辦貸款,再把餘款一次匯入麗景公司戶頭,學士是28萬多元,是之後匯到乙○○的帳戶。伊雖然只有高職畢業,但崑山中學推廣部的人說可以直接念碩士,多繳3萬5000元,可以提早畢業,也可以有機會插大南榮,所以想把大學這一塊補起來。前後差不多上一年的課,有拿到碩士及學士畢業證書與成績單,沒有注意有倒填日期的情形,伊知道自己是中途插進去,前面沒有上到課,就看他們怎麼辦理,伊的想法是先拿到學位比較心安,拿到學位後還有繼續在崑山中學上課。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50至151頁反面)。

5.【編號5:高瑞珠,夏平順之太太】證人高瑞珠於偵訊時證稱:伊看報紙打電話去南榮科大問,一開始與伊接洽的人是戊○○,他請甲○○來約伊出來見面談,甲○○有提到可以同時念英培爾大學碩士及學士學位,伊報名之後總共繳了39萬5000元,有2張匯款單及1張收據,之後在南榮科大及崑山中學都有上了一些課。有取得入學通知單、學生證、成績單、碩士證書等文件。伊的情形就如蔡玉蓮,甲○○主張其等所繳的錢已經念到碩士,不需要拿學士的證書。但是丁○○主張其等去插大,要其等再繳一筆錢,拿英培爾學士學位,而且還把學士證書的日期回填到更早,所以在103年還有再繳了25萬元給乙○○,另外1張匯款單50萬元,是因為還有包括前夫夏平順的25萬元,也是要念英培爾大學學士,其餘告訴事實就如同起訴書所載等語(偵三十五卷第27至28頁反面)。

6.【編號6:王藝潣】證人王藝潣於偵訊時證稱:伊有就讀南榮的學分班,才知道英培爾大學,有向甲○○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且因為伊最高學歷是國中畢業,甲○○說伊本來是要念二專,要修80個學分,因為已經有40個學分,40個學分就代表高中畢業,可以直接插班就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他們說國外大學好像只要學分,高中畢業就可以就讀碩士班,學分班是週六,英培爾大學是週日上課,念到中間聽戊○○處長說還可以再參加學士班,伊有詢問自己的學歷符合嗎,戊○○說OK。

伊已經就讀學分班1年,報名英培爾大學之後就直接上週日班,又讀1年。後來有收到學士跟碩士證書共4張,各有一張英文版跟西班牙文版,還有成績單,碩士證書先拿到,學士後拿到,差沒多久,伊不太清楚為何報名前就有成績。當初學費是匯到麗景公司的戶頭,碩士學費大約繳交40萬左右,學士好像20幾萬元,學士部分是匯到乙○○的帳戶,先生彭暐翔的部分,也是伊處理,是匯款30幾萬元到乙○○帳戶。

伊曾經問過甲○○為何不是匯學校,而是匯私人戶頭,甲○○有說過沒問題,也問過戊○○,戊○○說這有授權。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96至197頁反面)。並補提告訴狀提出麗景公司收據及相關匯款委託書等(偵三十五卷第6、18頁),確認報名英培爾的學士由母親李春英匯款繳了28萬3500元、先生彭暐翔之英培爾碩士費用是29萬1000元等情。

7. 【編號7 :蔡玉蓮】證人蔡玉蓮於偵訊時證述:朋友林秀惠在南榮念二技,聽到哥斯大黎加有學校到臺灣開分校,要伊到崑山中學找王主任,103年時找到甲○○主任,對伊說有國外的學校來臺灣開分校,有經過國家認證,伊就心想國外的學位名聲比較好聽,甲○○講的價碼就是伊於103年9月2日的匯款28萬3500元,同年11月6日伊又匯款7500元是甲○○說要到教育局認證學位的費用。上課時大約有10多位同學比較常見,只有寫作業,沒有寫論文,不記得上課時間多久,甲○○有交付學位證書。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是假的,當然不願意報名上課等語(偵十三卷第173至174頁反面)。

8.【編號8:潘宜典】證人潘宜典於偵訊時證稱:那時伊在臺北上易經的課程,甲○○拿了簡報來招生,有提到說223入大學的資格,就是在簡章上有標示說如果不具高中畢業,上班上4年,再去修學分,就可以具入大學的資格,讀英培爾大學主要是修1、2年級的學分,再轉回南榮讀3、4年級的課程,那時有幾個同學就說好、過去南榮讀,當時伊主要是以讀國內學校為主。於103年10月左右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分兩次匯款給甲○○,分別匯3萬、41萬7500元到麗景公司戶頭,隔年有以郵件方式收到成績單及畢業證書,之後有轉學插大到南榮科大,但完全不曉得為何英培爾大學成績單有記載上課時間及144個學分。報名插班轉學到南榮科大及申請抵免學分部分應該都是甲○○處理,因為收到成績單時,已經插班大三。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44至47頁)。

9.【編號9:陳炳昆】證人陳炳昆於偵訊時證稱:伊當時在跟陳明震老師學一些五術跟其他課程,透過老師跟介紹甲○○,甲○○有北上解釋英培爾大學的課程,說可以一樣在臺北修學分,補充自己學歷的不足,且可以用英培爾大學的方式插大,一開始覺得離太遠沒有想要參加,但甲○○說用這樣的方式只要再讀一年半就可以畢業,在臺北上課可以抵南榮學分沒有問題,還說英培爾大學的校長合約到103年底,催促伊趕快報名,不然無法參加用英培爾大學的學歷插大,所以伊103年11月報名,是104年插大南榮科大,有去考試。學費是47萬多元,是匯到麗景公司戶頭,之後去新北高工上課,跟碩士班一起上課,上1至3個月就南下去南榮上課,整個申請抵免學分程序都是甲○○處理的。104年1月6日有收到英培爾大學成績單跟畢業證書,是用南榮科大的信封袋寄來的,不清楚成績單為何有上課紀錄及144學分成績。當時校長丁○○在一個公開場合有到臺北這邊來講解,包括戊○○也有,一開始是甲○○、戊○○上來講,宣傳時也有拿校長的資料,也有提供教育部英培爾大學的資料給在場者看,因為他們都用南榮的公文封,所以以為跟南榮有關,校長也有提到用此方式插大沒問題。然後也有提到用吳寶春方案,而且甲○○、戊○○都是用南榮的名片,甲○○職稱寫「研發處推廣教育臺南教學中心主任」,戊○○是「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戊○○博士」。當時因為有質疑這樣到底有沒有問題,因為也不認識甲○○,所以後來甲○○才找戊○○、校長上來取信我們,伊根本不懂流程。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67至71頁)。

10.【編號10:林卉敏】證人林卉敏於偵訊時證稱:伊先認識教易經之陳明震老師,陳明震介紹認識甲○○,甲○○就到臺北跟伊說繳交47萬7100元,報名英培爾大學,就可以從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讀兩年,之後轉到南榮插大,因為伊想要國內的畢業證書,所以就選擇這個方式,伊沒有要求提早畢業,但要能轉學回南榮,之後南榮卻發文說伊學歷都是假的,伊要告甲○○詐欺。當初是103年11月27日填寫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報名就讀學士班,有匯款47萬7100元到甲○○的麗景公司帳戶,之後在新北高工上課一年,一年結束即104年時甲○○叫伊去考南榮插班轉學,伊也有去考試,轉到南榮資訊管理系三年級下學期。伊有拿到學士證書、成績單,之後就直接幫伊轉學到南榮,所以沒有發現報名後1個月就拿到畢業證書或成績單有倒填日期之情形,甲○○跟伊說這不是畢業證書,是在英培爾大學念一、二年級,然後再轉回南榮科大念三、四年級,伊就信以為真,所以也不知道自己已經從英培爾大學畢業了。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會報名,南榮科大說伊的學歷假造,若資格不符合,為何要讓伊轉學等語(偵十七卷第201至205頁)。

11.【編號11:蔡鎮州】證人蔡鎮州於偵訊時證稱:伊到崑山中學看到南榮大學教育推廣中心,有找甲○○主任,甲○○說伊沒有高中畢業,有40學分的問題,從英培爾大學那裡就有學分,補足40學分就可以從英培爾大學插大到南榮去念書。當時的想法是有南榮科大這個招牌應該就沒有問題,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學費總共40幾萬元,分4次給,兩次匯款、兩次現金,以伊名義匯款到麗景公司彰化銀行戶頭,另外甲○○說還要40學分班的費用3萬元,收據記載的匯款時間是103年12月,伊在匯款前不久報名,但正確時間忘記了,沒有自己填寫扣案之入學申請書。印象有拿到學士畢業證書,成績單忘記了,不知道為何1個多月就拿到英培爾大學學位,那時是甲○○說這樣辦理,想說南榮科大在招生,學校有處理,就沒有想那麼多,整個流程都是甲○○幫忙安排。伊當時想取得國內大學的學位,甲○○說可以從英培爾大學拿到學分再插大到南榮科大,伊認為是南榮大學的推廣中心,怎麼還出問題,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進南榮科大插大念書,當然不會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75至176頁反面)。

12.【編號12:洪秀娥】證人洪秀娥於偵訊時證述:伊最高學歷為高中肄業,有朋友認識甲○○,剛好伊想要念書,甲○○說可以報名英培爾大學,再修學分就可以念大學,也說要提早畢業就可以念南榮,伊有答應要提早畢業,費用總共40幾萬元,一切交給甲○○安排。於104年7月12日填寫入學申請書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之後有插大南榮科大資訊管理系三年級,抵免學分是甲○○拿給伊簽名。有拿到英培爾大學的畢業證書跟成績單,但沒有上過課,只有考過系上考試,不知道為何會有倒填日期不實的成績單跟學位證書。南榮科大有發函要求提出入境證明或外館證明等文件,但伊沒有提供,問甲○○是怎麼回事,甲○○說沒有關係,之後南榮科大又發函說要取消伊之入學資格,問甲○○為何被取消入學資格,她也說那個沒關係,我才會打電話去學校,連打了兩天沒有人接,之後工作忙就沒再打了。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報名轉學插大國內大學,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37至239頁)。

13.【編號13:易理崴】證人易理崴於偵訊時證稱:透過父親易柵文知悉可以讓伊取得英培爾大學學歷跟插班南榮科大,不清楚父親與何人接洽,但在104年8月份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是父親代替伊填寫入學申請書,英培爾大學學費的部分是50萬元,是父親付款的,如何付款我不清楚。之後有見過一位戊○○主任,洽談取得英培爾大學跟南榮科大學籍的內容,戊○○說可以幫伊插班南榮科大,重要的期中考、期末考要到,會寄一些教科書給伊參考,伊只要去考試就可以了,不太清楚插大南榮科大的過程,都交給戊○○主任處理。伊好像是104年8、9月份,插大進資訊處理科,因為伊從是104年6月開始當兵,所以後來戊○○通知要去考期中考試,也沒有辦法到場。之後有收到學士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不清楚為何從未上過英培爾大學的課,會有就學記錄及成績,都是戊○○主任處理的,申請抵免學分及選課的事情也是。當時因為戊○○說只要在家自修,去學校考試就好,所以想說當兵也可以順便取得學籍,才會報名繳費,且因為戊○○是南榮科大的主任才會相信,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報名轉學插大國內大學,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83至185頁)。

14.【編號14:劉永松】證人劉永松於偵訊時證稱:朋友說現在有一所學校可以在臺灣認證,可以插大進去臺灣的大學,所以就跟甲○○接觸,甲○○說南榮科大跟英培爾大學有合作,可以透過英培爾大學的認證,線上教學的方式再轉國內大學,報名時甲○○有提供資料。當時在104年10月間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委託同事填寫入學申請書後,105年第一學期,插南榮科大資訊管理系三年級就讀,有繳學費40幾萬元,是匯款到麗景公司的戶頭,之後插大南榮科大的程序、申請抵免學分、選課等,都是麗景公司包辦處理的,伊有去考試。有收到寄來的學士證書及成績單,是秘書代收的,沒有仔細看,也不清楚為何從未上過英培爾大學的課,會有就學記錄及成績。本來應該要線上教學,但伊人都在海外,所以沒有去上課,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報名轉學插大國內大學,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79至180頁反面)。

15.【編號15:林志展】證人林志展於偵訊時證述:伊在崑山中學修高中學分時,有人介紹說英培爾大學可以修大學部的學分,是以線上教學,後來有找王甲○○主任談,105年1月初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有匯款,但不記得數額,當初是想說如果有學校可以讀、可以修學分就修,不懂為何可以用這種方式插大南榮科大,也不清楚程序為何,但錢交完後學校就出事了,沒上到線上教學的課。在105年3、4月份有收到學位證明,成績單沒有印象,沒有注意自己在105年1月31日就已經取得英培爾大學的學士學位,不知道為何從未上過英培爾大學的課,會有就學紀錄及成績,伊既然要念書,當然相信學校的人所講的話。之後有插大到南榮科大就讀,拿到南榮科大之學生證,插大申請抵免學分、選課的事情是都找甲○○主任處理。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報名轉學插大國內大學,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88至190頁)。

16.【編號16:蘇秀卿】證人蘇秀卿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是高中畢業,在別的學校有兼課,想說有個大學證書比較體面,與朋友聊天時,聽戊○○處長說可以這樣辦理,照顧企業界的人補學歷,例如用吳寶春條款得到學歷,伊於105年1月間填資料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並交錢讓戊○○安排,有開立40萬元支票給戊○○。戊○○通知上課就去上課,報名當時有提到伊做生意不可能每天去上課,戊○○說盡量,但考試一定要到就好,之後戊○○有安排幫忙插大進南榮科大,辦理申請抵免南榮科大學分及第1次選課,都是戊○○處理。戊○○有交付英培爾大學證書跟成績單,但英文版看不太懂,只看人名、還有春夏秋冬、還有幾學分,發現未實際上課有修業5年、128個學分成績,有問戊○○,戊○○說這是他們內部的作業,說這樣比較快,可以縮短大學四年的學程。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不能報名轉學插大國內大學,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93至195頁)。

17.【編號17:黃俊策】證人黃俊策於偵訊時證稱:104年7、8月間某日,因為伊在南榮科技大學讀書被當掉,甲○○來找伊說可以讀英培爾大學,再轉回來臺灣念,但沒有細說要如何轉回來臺灣念,其有授權甲○○幫填入學申請表。不記得給甲○○幾萬元,錢是助理林美秀給的。助理有說甲○○有拿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及成績單給她,伊沒有看過。都沒有上過英培爾大學的課,去年7、8月報名馬上就有學位,之前在南榮科技大學念了5年都拿不到學位,英培爾大學馬上就有證書,太離譜了等語(偵十二卷第172至173頁反面)。又證人林美秀於偵訊時證述:(提示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黃俊策入學申請書及註冊學費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該入學申請書上「姓名欄、生日欄、住址欄、性別欄」是伊填的內容,其他部分不是。註冊學費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都不是伊填寫的。甲○○說黃俊策是念英培爾大學的學士學位,伊總共拿6張黃俊策的南縣區漁會信用部支票給甲○○,這6張支票發票日是不同時間(分別是104.9.25、

104.10.25、104.11.25、104.12.25、105.1.5、105.2.5),面額共431000元,發票人是黃俊策,在104年9月21日拿給甲○○的,甲○○當時是說黃俊策在南榮的二專被當掉,念完英培爾大學後可以插南榮的大三、大四。(提示大學成績單、英文畢業證書、西班牙文畢業證書)這3份資料是甲○○在今年某日,到黃俊策的安平區里長服務處拿給伊的,說這是英培爾大學的黃俊策畢業證書,當時還有給黃俊策的南榮科技大學學生證,伊將這些資料收起來,黃俊策沒有看過這些資料,當時伊心裡還有想怎麼這麼快就有證書,但沒有問就收下等語(偵十二卷第175至176頁)。

18.【編號18:郭添裕】證人郭添裕於偵訊時證稱:吳詠成跟崑山中學張木生校長來找伊,問要不要參加博士班的課,吳詠成有給一個簡章,有關丁○○校長的資歷跟英培爾大學的簡介,至少要上三個學期,上課費用、有人幫忙輔導寫博士論文費用共84萬元,申請提早畢業,要加收3萬元。伊跟吳詠成都有去崑山中學上課,上3個學期,104年10月吳詠成通知說博士論文及證書已經來了,伊在105年2月才拿到,是吳詠成用南榮科大的信封,把成績單、學位證書、論文隨身碟、論文口試通過證書寄給伊。伊沒有寫論文,也不曾參加論文口試,拿到論文口試通過證書,覺得有點奇怪,但吳詠成就不回應。當時伊跟程旭泰都表示想要去英培爾大學,但甲○○說人太少,所以不能去,有7、8個要去參加畢業典禮的同學都不太高興為何不能去,有聽說程旭泰跑去學校吵架。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六卷第212至214頁)。

19.【編號19:吳瑞峰】證人吳瑞峰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為高中畢業,到臺南跟朋友聚會時,朋友的姊夫吳詠成有聊到英培爾大學的學校方案,當時覺得這個沒有太大的用處,後來吳詠成帶伊去崑山高中找張木生校長,張木生有拿英培爾大學簡介給伊,上面有寫有經臺灣認可,張木生本身是校長,負責人也是南榮的校長,伊才認為這應該是0K的,就於103年7月2日填寫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報名大學部。簡介上面有寫不上課,可以提早畢業,只要多3萬元,當時學費就是47萬元加3萬元,共50萬元,大約報名後兩個月後,吳詠成親自交付畢業證書跟成績單,伊並無上課,有問吳詠成為何會有倒填日期之成績,吳詠成說提早畢業就是會這樣子,證書因為是英文,就沒有多注意。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九卷第92至94頁)。

20.【編號20:王平川】證人王平川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為崑山中學畢業,在105年1月15日、3月21日分別報名英培爾大學大學部及碩士班,因為南榮科大有一位戊○○處長與伊聯繫,說伊有在職進修,上課很方便,且因伊是生意人,以前半工半讀到高職而已,認為有一個進修的機會就報名,叫伊先修大學、再修碩士,當時有匯學費,大學是35萬元,碩士是47萬元,請太太匯款的,分兩次匯,匯到哪個帳號忘記了。因為伊住在越南,戊○○說回來的時候可以自由去南榮科大或崑山中學上課,所以有到南榮科大上過一次課,上過一次戊○○的課,記得伊是4月5日回國,4月7日去上課,戊○○說已經有大學部畢業證書跟成績單,當場交給伊,有問戊○○為何沒有上課就有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戊○○說這個學校比較特殊,對在職的人比較優惠,說伊長期在國外,有符合教育部什麼幾百天的條件,但還沒有收到扣案碩士班的畢業證書。因為伊讀書不高,都是半工半讀,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報名之後都是請教戊○○如何處理,伊當時沒有要求提早畢業,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33至234頁反面)。

21.【編號21:高逸芹】證人高逸芹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為高職肄業。伊有上南榮的學分班認識甲○○,甲○○介紹說他們有英培爾大學,如果想繼續讀書的話,有這個管道,且說校長在學校有什麼身分,所以在臺灣各地可以辦學校,又說學分班等於是扺大學的40個學分,所以就在102年8月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只要上課1年,學分班繳5萬,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學費繳40萬元,都是匯款,忘記匯到何帳戶。報名之後有在崑山中學上課1年,甲○○就交付畢業證書跟成績單,因為沒有仔細看成績單的內容,不知道有倒填日期的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九卷第68至69頁反面)。

22.【編號22:陳良威】證人陳良威於偵訊時證稱:甲○○在招生時告知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又說這所學校是臺灣認可的,學歷臺灣也認可,伊每天都工作,平常日沒辦法,甲○○說上課時間是週末,伊可以去上課,所以就在102年8月13日填寫入學申請書報名了,費用是家人以公司名義支付。因為工作沒有去上課,有一天蔡嘉浤就拿一張學生證,說這個課已經修完了,後來又有東西寄到伊家中,是用牛皮紙袋裝,沒有打開來看,想說伊與蔡嘉浤一起上課,蔡嘉浤拿到學位,伊不可能沒拿到,沒有打開確認是否為成績單及學位證書,不知有上課時間與課程不符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59至160頁)。

23.【編號23:陳曲華】證人陳曲華於偵訊時證稱:因為朋友看到報紙招生的訊息告知,伊就直接到崑山中學找甲○○,甲○○說這是委託南榮透過推廣部招生,所以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學費分兩次匯款,總共將近42萬元,匯到麗景公司戶頭,報名之後星期天在崑山中學上課上了一年。畢業以後甲○○說學校要發證書,叫伊過去拿,有拿到碩士學位證書外、成績單拿回家就收著,又因為是英文,看不太懂,沒有注意有倒填日期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81至182頁)。

24.【編號24:蔡嘉浤】證人蔡嘉浤於偵訊時證稱:伊有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課程,是因為在農會上班,總幹事陳右欣也有上這個課,就介紹伊認識甲○○,甲○○說這個學歷是臺灣教育部有認可的,伊就想去學習一些課程,雖然只有二專畢業,但甲○○說可以直接報碩士,所以在102年9月10日報名,有繳交學費70萬元左右,是母親處理。報名後在崑山中學上課,上週日的課,上了一年左右,甲○○把成績單跟畢業證書寄給伊,伊拿到成績單、拿到證書就收起來,沒有注意有倒填日期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54至155頁)。

25.【編號25:王韻華】證人王韻華於偵訊時證稱:伊同事薛淑華說有個機會可以讀碩士,介紹伊認識甲○○,到崑山中學的辦公室洽談過程中,戊○○也在,甲○○有說伊雖然只有國中畢業,但有丙級美容執照,可以直接讀碩士班,且上課時間是禮拜天,正好是伊公休的時間,回去考慮之後,雖然認為學費50萬元很貴,但有機會再進修也是好事,甲○○又是代表南榮科大及英培爾大學,所以就跟甲○○報名,並開立票據及以現金實際支付40幾萬元學費給甲○○,之後在崑山中學上課,上了一年,有收到碩士畢業證書跟成績單,不知為何會有倒填日期的情形。當時有想跟程旭泰他們一起去哥斯大黎加參加英培爾大學畢業典禮,但甲○○都說人太少不能成團。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63至164頁反面)。

26.【編號26:許永鄰】證人許永鄰於偵訊時證稱:伊於102 年9 月23日報名英培爾大學學位,是因為參加一些社團,有人介紹認識甲○○,甲○○說讀這不錯,伊學歷比較低,只有高中畢業,甲○○說叫伊讀看看,資歷可以完整,介紹去讀碩士班,說可以補資歷,因為伊想要比高中學歷高的文憑,甲○○要伊繳錢就繳錢,大學部、研究所都可以,有匯款40幾萬元到一間公司的戶頭,名稱不記得。伊報名後去崑山中學上課,上近1年,都是禮拜天上課,之後有一起拿到甲○○給的好幾張成績單、西班牙文版及英文版之學位證書各1張,不知道為何有成績單有倒填日期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會很生氣,當然不會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72至173頁反面)。

27.【編號27:謝明君】證人謝明君於偵訊時證述:102年8月份甲○○來家裡找媽媽推銷去念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碩士班,當時伊在場,因為沒有很仔細聽內容,所以不是很清楚。伊的學費是39萬元或40萬元,是匯到麗景公司的帳戶,哪個銀行的戶頭不記得。

有拿到入學通知書、學生證、碩士學位證書、成績單,畢業時還跟伊收一筆錢說要作認證費,最後什麼也沒給,所以不知道認證是長什麼樣子。對於程旭泰在碩士班、博士班都無法如願出國念書,覺得蠻生氣的,其實很想告丁○○,但是沒有財力,丁○○又是校長,都說是程旭泰聽錯,這是程旭泰說的等語(偵十四卷第5至7頁)。

28.【編號28:陳宜琳】證人陳宜琳於偵訊時證稱:甲○○是程旭泰的朋友介紹認識,說有念書之機會,程旭泰有告知此事,甲○○於102年8月就跑來伊家裡,當時伊女兒謝明君也在場,甲○○說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是教育部有認證的大學,南榮跟英培爾合作,授權他們在臺灣辦理分校招生,她自己是南榮教育推廣的主任,伊有問甲○○只有高中畢業怎麼念碩士班,甲○○說可以用同等學歷,只要高中畢業就可以,伊又問人都在大陸怎麼上課,甲○○說沒有關係,念碩士班不用一直去上課,上課的地點是在崑山中學,因為有授權,只要在這邊上課就可以了,伊回臺灣時會去崑山中學上課。在103年7月3日匯40萬4510元到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是協助男朋友程旭泰念哥斯大黎加念博士學位的錢,伊跟謝明君、程旭泰都有報名碩士班課程,程旭泰跟伊碩士班學位費,大約82萬元上下,應該是以陳宜琳名義匯款,3人合計125萬左右的學費,應該是匯到同一個帳戶。當時伊女兒謝明君、程旭泰想要到國外上課,且想要參加國外的畢業典禮,甲○○都說可以安排,但之後又說同學沒有錢,無法成行。另外於103年7月3日匯款40幾萬元到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幫程旭泰付部分的博士班學費,是程旭泰自己找校長談博士班的部分,有聽程旭泰說博士班的學費是7、80萬元。甲○○之後有交付學生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入學通知單等,畢業時還多收一筆錢說要作認證費等語(偵十四卷第5至7頁)。

29.【編號29:程旭泰】證人程旭泰於偵訊時證述:甲○○跟伊同學鄭鴻權在做產學合作的簽約,就說要不要來拿個學歷,大學也好,碩士也好,鄭鴻權聽聞後,知道伊想讀書,就打電話詢問伊。在102年7月間,甲○○就說哥斯大黎加的這間學校跟南榮是姊妹校,有遠距教學的合約,可以不必到哥斯大黎加,可以在南榮讀一年,在哥斯大黎加讀一年就可以拿到碩士學位,價位是40到45萬元。伊想要出國念書,回家跟女友陳宜琳談論後,約甲○○到陳宜琳家中談,費用由陳宜琳跟甲○○敲定,伊、陳宜琳、謝明君都是念EMBA。102年9月匯款80幾萬元,是伊跟陳宜琳的學費,幾個月後才匯款謝明君的學費約39或40萬元,之後每個星期天到崑山中學,陳宜琳比較少上課,因為去大陸,謝明君跟陳宜琳一起來。第一個學期教完,伊跟甲○○吵著要去哥斯大黎加,甲○○就說其他同學沒錢沒辦法成行,因此跟甲○○吵架。丁○○校長把伊找去辦公室,就說一定沒問題,建議伊碩、博士一起讀,一起繳費,比較便宜又早畢業,還問博士要念什麼,伊說要念教育,校長要伊在學校自修一年、先修學分一年,之後再送伊去哥斯大黎加,出國只要再讀一年,且要聘請伊去當兼任講師,目的讓伊有資格在一年後去念書,所以104年2月到105年1月兼任南榮科大講師。過了兩個學期後,伊又問校長何時可以出國,校長就開始避不見面,請校長夫人乙○○打電話,說「你那麼急幹嘛,時間還沒到,你就等」,伊問校長夫人「校長不是說只要有一個教學資歷就可以去哥斯大黎加念書嗎」,校長夫人就回說「你要在這邊上課,三年後才能升等為講師資格,然後你再教3年,就可以升等為助理教授」。碩士證書跟博士證書、博士論文是校長給的,碩士證書是伊去要的,其他同班同學很早就拿到,博士證書跟博士論文是103年7月3日匯款40萬元半年後取得,因為與甲○○、丁○○等人吵架,所以沒有注意碩士證書及博士證書日期只差一個月等語(偵十四卷第21至23頁反面)。

30.【編號30:林文章】證人林文章於偵訊時證稱:103年2月20日有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是同學林世賢告知甲○○有在介紹南榮推廣的英培爾大學學歷,為了提升自己的學歷而報名就讀,伊是五專畢業,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是研發處劉處長說只要是五專技術學院畢業,在外職場有5年以上的經驗,就可以直接念碩士班。甲○○說碩士班是47萬元,提早畢業要多交錢,伊想繼續上課多學一點知識,所以沒有要求提早。報名後第一期匯37萬到麗景公司帳戶,第二期10萬元是用現金交給甲○○,之後在南榮及崑山中學上課,都是禮拜天,上完1年的課之後甲○○有碩士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給伊,不太清楚為何報名前就有上課成績等語(偵十七卷第252至253頁)。

31.【編號31:柯慧英】證人柯慧英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為二專畢業,因為朋友王素定在念英培爾大學,聚會時得知這個消息,後來在崑山中學跟甲○○接洽,透過甲○○主任於103年6月報名英培爾大學,甲○○有說是EMBA、上課拿到學位,是在崑山中學每個禮拜天上課整天,並說提早畢業要多3萬元,當時沒有想要提早畢業,學費付了將近50萬元,有部分匯到甲○○的女兒的帳戶,有部分匯到麗景企業的帳戶,當時曾經質疑為何匯到甲○○女兒的帳戶,甲○○有說什麼校長夫人跟他們家怎麼樣轉,當時也沒有多心,想說那麼多人在念,哪裡知道會有問題。繳完費就開始上課,上一整年,隔年7、8月就畢業了。在念書當時或之後有收到成績單跟學位證書,都是甲○○拿給伊,不知道為何只上課1年,就有45個學分。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98至199頁)。

32.【編號32:王素定】證人王素定於偵訊時證稱:因為伊曾告知遠親說想要繼續念書,親戚介紹甲○○後,甲○○就打電話與伊聯絡,說雖然伊只有國中畢業,但有生命禮儀的專業知識,也可以來上這種課,就像吳寶春的意思,推薦上英培爾大學的EMBA,也說南榮跟英培爾大學是姊妹校,南榮在崑山中學有設點,不用跑那麼遠,星期天在崑山中學上課1年,並強調不能拿去公務人員考試,可以在私人事業使用。伊於103年8月26日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一次匯款47萬元到麗景公司帳戶,上完1年課之後有拿到兩張畢業證書,成績單則沒有注意是這兩張,沒注意到有倒填日期之情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89至190頁)。

33.【編號33:彭暐翔】證人彭暐翔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太太王藝潣有就讀英培爾大學,在崑山中學上課,所以才於103年9月30日到崑山中學跟甲○○主任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費用是39萬元,聽說是匯款到校長夫人的戶頭。之後週日都跟王藝潣一起去上課,上了一年。上完課有收到寄來的畢業證書、成績單,伊沒有問過甲○○畢業證書的日期為何是報名後1個月,只是覺得奇怪,有問為什麼提早拿到畢業證書,甲○○說因為要到英培爾大學作認證,所以要提早作業。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會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93至194頁)。

34.【編號34:李麗娟】證人李麗娟於偵訊時證稱:朋友介紹英培爾大學在崑山中學有開課,伊就去崑山中學找甲○○,甲○○說這是正常國外的學歷,伊雖然只有高中學歷,但類似用吳寶春條款,就是社會上有專長,還有伊本身是協會的理事長及專業,加上平常到學校進修的學分列入參考,可以就讀碩士班,禮拜日要在崑山中學上課,學費好像是45萬元,伊於103年10月3日報名,不知是開票或匯款給麗景公司,一次付清款項。之後有上課快一年,把學分修完後一個多月,去崑山中學跟甲○○拿一張英文一張西班牙文碩士畢業證書跟成績單,不知道成績單位和倒填日期,也不知道如何算學分數。伊並沒有要求提早畢業,不知道為何伊填寫入學申請書在最高學歷欄有用不同顏色的藍筆註記高中、有加3萬一事,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257至258頁)。

35.【編號35:陳開通】證人陳開通於偵訊時證稱:伊是先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碩士班畢業後有再讀博士班,因為伊是中華民國全國道士公會的理事長,甲○○說只要有這樣的地位,就可以推薦進來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說是吳寶春條款,就是吳寶春是麵包師傅,只有國中畢業,因為是世界冠軍,所以破例可以讀研究所。伊報名學費是40多萬元,付現金給甲○○比較多,也有匯入麗景公司的帳戶,之後在崑山中學週末上課,上一年的課,甲○○有交付碩士成績單、碩士畢業證書。104年9月16日有報名繼續念博士班,學費好像是70多萬元,部分用現金交給甲○○,其他匯入麗景公司戶頭,學費都已經付清了。博士班還沒畢業,還沒收到博士學位證書,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77至78頁反面)。

36.【編號36:李康宏】證人李康宏於偵訊時證稱:歐鳳娘老師帶伊去聽一個英培爾大學碩士說明會,是由甲○○主講,說是EMBA的在職進修班,利用假日讀書,一年後拿到學位。所以103年10月18日填寫入學申請書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學費是48萬元,因為歐鳳娘是母親的朋友,伊拿錢給母親,請她幫忙繳的。伊有在板橋新北高工上課,是禮拜日整天,上課快1年,於104年

5、6月由母親轉交才拿到成績單及碩士畢業證書。伊的最高學歷只有高中畢業,是他們說可以直接報名碩士班才報名,但是沒有大學畢業,要多加收3萬元,要求提早畢業,也因此加收3萬元。收到的碩士證書畢業日期記載103年12月31日,是因為公司升職的關係,所以有當初有要求提早畢業,但因為證書給得太晚,之後也沒有用到,看到倒填日期的成績單,有懷疑是否是1個無效的學位。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7至30頁)。

37.【編號37:黃義和】證人黃義和於偵訊時證稱:陳明震老師說可以讀碩士,並介紹甲○○來臺北,甲○○說高職畢業,也可以讀英培爾大學碩士班,要讀1年。103年10月18日填寫入學申請書,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分2次匯款44萬元到麗景企業有限公司,伊有繳費收據,有拿到103年11月14日入學證明還有學生證,之後就去新北高工讀1年,印象中是103年12月7日上到105年1月。後來有收到碩士證書跟成績單,郵戳時間是104年12月28日,寄件人是麗景企業甲○○主任,伊不懂英文,不知道為何成績單課程名稱跟上課內容不符。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62至64頁)。

38.【編號38:張宇光】證人張宇光於偵訊時證稱:伊原本就讀興國推廣教育要拿學位,但因興國出了狀況,沒辦法繼續念,陳明震老師就找到甲○○來介紹英培爾大學,甲○○說這是南榮大學跟英培爾大學的配合模式,學位沒有問題,有提到南部有個農會主管,因為要晉升學歷不夠,也是用這樣的方式,且陳明震老師說有跟校長談過,學位是沒有問題,所以就相信這個方案,於103年11月17日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填寫入學申請書,學費匯款大概44萬元到麗景公司帳戶。報名有分碩士班跟學士班,但上課沒有分,都是在新北高工上課,三個學期下來主要以陳明震老師的為主,第一學期有陳秋蓮上宗教方面課程,她本身也是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學生,也有跟伊一起上課,另外還有殷世熙上行銷管理的課,其他二、三學期幾乎都是陳明震老師,104年年底有收到甲○○寄的碩士證書跟成績單,伊有發覺成績單的課程名稱不符及倒填日期情形,要找甲○○,甲○○也只是說英培爾大學的學歷沒有問題,所以也申訴無門。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64至66頁)。

39.【編號39:歐鳳娘】證人歐鳳娘於偵訊時證稱:其有報名英培爾大學之碩士、博士班,是朋友介紹說甲○○有負責南榮大學推廣教育修學分,甲○○就跟伊及歐珞桐推薦英培爾大學碩博士班,說不用讀大學就可以直接修碩博士,說英培爾大學是在國外,外位內修,也有講吳寶春的案例,伊是在臺北班新北高工上課,上的是風水、地理、宗教,歐珞桐是在臺南崑山中學上課。當初報名碩士,後來經甲○○介紹認識丁○○校長,丁○○說應該要到博士學歷會比較好,伊有說沒有錢,就沒有再另外付錢。拿到碩士跟博士的學位證書當天,伊剛好在南榮科大,秘書處的鍾岑涔說畢業證書下來了,就直接拿給伊碩士、博士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乙○○說論文印壞掉,字不是很清楚,要重新再印,但到現在還沒有拿到論文。本來想說可以學風水、地理,但報名上課之後,才慢慢覺得有點被騙,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上課等語(偵十六卷第189至194頁)。

40.【編號40:歐珞桐】證人歐珞桐於偵時證稱:其有報名英培爾大學之博士班,是跟媽媽歐鳳娘一起報名,因為想要讀碩士班,甲○○就介紹有英培爾大學的EMBA可以就讀,安排假日去崑山中學上課。

是甲○○說可以提早畢業,要再加3萬元的差額,費用都是媽媽歐鳳娘處理。104年有收到成績單、博士學位證書、1本論文,論文口試通過證書比畢業證書先拿到,當初甲○○就有講好會幫忙處理論文,還有另外5萬元的費用。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六卷第189至194頁)。

41.【編號41:沈慧如】沈慧如之母親方淑芳證稱:102年6月底南榮技術學院升格為科技大學,7月初在學校的校長室,校長丁○○就跟伊及先生沈達吉說升格大學,助理教授差額增加,且教育部授權學校可以自審助理教授,沈慧如只有英國倫敦大學碩士,丁○○說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現在可以遠距教學,用視訊上課修學分,經過三年提交論文,如果學校審查及格,就可以得到英培爾大學的博士學位,當時沈慧如有在南榮擔任講師,所以取得博士學位就可以升格為助理教授,費用是20萬元,他說本來要40萬元,就說因為伊先生幫他進來學校當校長,就算20萬元,102年7月19日伊提款20萬元就是要給付這筆費用,是跟先生一起到校長室把現金交給乙○○,校長也在場,乙○○有多收1000元,說是匯錢費用。之後一個多月以後就把畢業證書、3年的成績單、論文交給先生沈達吉,三年的成績單是往前回溯的等語(偵一卷第8頁反面)。沈慧如之父親沈達吉證稱:伊與太太把20萬元交給丁○○差不多一個月後,丁○○就打電話說有事情找伊跟太太,伊就直接到學校辦公室,丁○○就拿了一大包牛皮紙袋,說「你打開來看就知道,你會很高興」,又我說「恭喜,你3個小孩都拿到博士學位」,伊就很詫異,打開牛皮紙袋,有兩本博士論文,1本精裝1本平裝,1張博士畢業證書,另外往前推三年的成績單,成績單是從2011至2013年,等於沒有念就有成績,伊問丁○○沒有念怎麼會有往前三年的成績,丁○○說不要問,反正達到目的,問他怎麼會有這回事,他就說伊女兒不是第一個,人家都有人拿這個來送助理教授,往後丁○○都說老闆的女兒都買了,你們有什麼好不敢買的,老闆指的就是伊等語(偵一卷第8頁反面)。沈慧如於偵訊時證稱:102年底乙○○撥打伊手機,要伊提供護照,伊不予理會,校長丁○○就親自撥打電話要伊至校長室,說學校已經升格科大,助理教授可以自審,說要幫忙伊處理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的學位,幫伊升等,並說「你現在把資料給我,明年2月(即2014年2月)就可以拿到博士學位了,之後跟我一起掛名幫你發表論文,發表幾篇之後用這些論文去升等助理教授」,丁○○找伊在校長室內的密室懇談一個多小時,有說伊父母已經把錢給伊,好像是6000美金,但當時跟父母關係不好,所以之後沒有跟父母確認此事等語(偵一卷第171頁至172頁反面)。

42.【編號42:陳驥智】陳驥智於偵訊時證稱:認識丁○○是因為父親陳興時於102年介紹,當時是丁○○主動找伊父親談關於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歷的事情,丁○○說因為與國外大學有合作,有管道可以用比較快的方式取得上開學校的博士學位,經父親轉告後,伊打電話或跟丁○○見面討論一些比較細節的事情,丁○○告知因為有合作關係,可以快速取得學位,無需至英培爾大學上課,只要透過短期視訊上課、還要寫論文及繳交相關學費、代辦費等。伊於103年3月17日匯款24萬元至乙○○設於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就是丁○○告知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的註冊費、學分費、遠端視訊上課等代辦費用總共需要24萬元,並告訴伊將該款項匯入乙○○設於立法院郵局帳戶。匯款前乙○○就已經有請伊填寫一些入學文件,匯款後約1、2個月後乙○○將英培爾大學學生證交給伊,該學生證已經遺失,伊認為這就是在該校正式註冊,註冊後沒有上課,之後也沒有寫博士論文。又伊發現準備論文的時間不夠,告訴丁○○伊可能無法如期畢業,丁○○就可以找人幫忙寫論文,但需要另外付費,伊有給付幾萬元,但忘記實際給付多少錢,之後有在南榮科大會議室透過錄影面試。約於103年7、8月間,乙○○以電話通知伊到南榮科大領取伊的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及裝訂好的畢業論文,伊沒有仔細去看裡面的內容,也沒有去求證過該畢業證書是否為真的,但從來沒有公開或使用過,從伊註冊到畢業時間只有3、4個月,而且也沒有真正上課。除了報名註冊時匯款的24萬元外,吳若瑜有通知伊在面試前繳交大約2、3萬元現金作為面試費用,另外還有無法如期完成論文,丁○○處理論文之論文費用等語(偵十二卷第154至160頁)。

43.【編號43:胡秀蘭】證人胡秀蘭於偵訊證述:103年2、3月間,戊○○跟甲○○到新榮高中詢問伊有碩士學位,要不要去讀國外的博士學位。伊在103年4月15日前往南榮科大校長室,當時有丁○○、乙○○在場,他們3人就說伊很有實務經驗,可以來讀這個,國外的不像臺灣只注重讀書,很注重實務經驗,丁○○、甲○○、乙○○還說讀書過程跟手續都是合法的,說在臺灣修課,說修兩年,還拿了一些已經修完的人的論文、畢業證書給伊看,說這個是合法的,本來說要80萬元,因為伊沒錢,說收63萬元,所以伊去郵局貸款,在103年4月23日才一次匯款63萬元到麗景公司帳戶內,4月25日甲○○就拿入學申請書來新榮高中給伊填寫,也繳了護照跟照片,當時不知道被騙,過一陣子甲○○才拿入學通知單來新榮高中給伊,又過一陣子拿國際學生證,伊有說要去上課,但甲○○強調伊比別人實務經驗都好,所以不用上課,伊實際上沒有上課。104年時甲○○曾經拿一本論文到新榮高中給伊,有沒有論文口試證書已經忘記了,過一陣子甲○○又拿成績單跟畢業證書到新榮高中交給伊,伊詢問為何沒有上課就有成績單,為何不是自己寫論文,甲○○就強調其經驗豐富,還說國外的作法都是這樣等語(偵十六卷第153至156頁)。

44.【編號44:陳祥峰】證人陳祥峰於偵訊時證稱:於103年8月1日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因伊之祥峰公司跟戊○○有做過一些研發創新的案件而認識戊○○,戊○○說南榮有辦這個班,看伊要不要參加。戊○○說上課比較彈性,學費70幾萬元,論文他們可以找人討論、幫忙寫,也說可以提早畢業。伊是開支票給戊○○,因為伊只有大學畢業,戊○○有說是碩博士一起修,那時也很質疑,問他好幾次,戊○○說沒有問題。伊有拿到博士證書跟成績單,還有到南榮參加畢業典禮,原本想說只是2年課程縮短為1年,不知道為何後來實際上兩個月就取得博士學位,也拿到論文,是戊○○交付的。伊並不知道學位不實,中間有問過一、兩次到底是不是真的,戊○○都保證是真的,學位是教育部認可的,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93至94頁反面)。

45.【編號45:鄭好嬋】證人鄭好嬋於偵訊時證稱:當初南榮甲○○主任說英培爾大學蠻不錯的,因為伊是大學畢業,想往上一層再進修,甲○○又說伊在天津師大有念碩士,碩士、博士就可以一起修,所以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本來以為論文要自己準備,但甲○○說校長會幫忙弄。學費匯款6、70萬元,匯到哪個戶頭忘記了,之後因為很忙,交通也不方便,新北高工又是1位陳明震老師在上宗教玄學方面的課,跟企管沒有什麼關係,所以不太想去上課。之後有收到學位證書,成績單沒什麼印象,報名時沒有要求提早畢業,不知道為何報名後兩個多月就拿到博士證書,沒有注意博士證書的日期,就是信任就交給他們弄,沒有刻意去檢查。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08至213頁)。

46.【編號46:葉蔓瑢】證人葉蔓瑢於偵訊時證稱:甲○○告訴伊有這個學位,這是南榮丁○○校長說南榮跟英培爾大學是姊妹校,有宗教方面的科系,一因伊是走命理界,所以報名就讀,伊於103年10月18日填寫入學申請書,分兩期匯款到麗景公司的戶頭,總共匯了70萬元左右。甲○○有安排週日到土城新北高工上全天的課,上一年多的課。報名後一年多,甲○○就將畢業證書、成績單、博士論文寄給伊,博士論文好像是從國外寄來,沒有自己撰寫論文,是因為丁○○要協助做博士論文。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是假的,就不會報名上課等語(偵十六卷第173至175頁)。

47.【編號47:吳冠儀】證人吳有顯於偵訊時證稱:當初女兒吳冠儀從加拿大回來,與伊一同去南榮拜訪校長,在校長辦公室,丁○○、乙○○都在場,丁○○問我女兒在做什麼,伊回以剛從加拿大讀語文學校回來,丁○○又問吳冠儀出國合計天數有無達到兩年,伊回答應該是有,但出國兩年有什麼,丁○○說出國兩年,可以去辦理國外的碩博士學位,他辦過很多,伊問說合法嗎,他說合法,而且政府也有承認學歷,就一直講有什麼好處,還說吳冠儀可以辦博士學位,但伊問吳冠儀只有專科畢業,丁○○就回答只要有出入境證明就可以。因為丁○○是南榮校長,所以講到最後伊就說好,丁○○說手續費一般來講要7、80萬元,因為是朋友,算55萬就好,所以才會在103年10月28日匯款55萬元到乙○○第一銀行帳戶。乙○○就叫吳冠儀去拿出入境證明,並要伊將費用要匯給乙○○,用LINE傳給伊乙○○銀行的帳號。當父母親的總是想說既然是合法的,有這個機會,如果知道是騙我們,不要說55萬,1萬塊也不會拿出來等語(偵二十八卷第25至27頁)。證人吳冠儀於偵訊時證稱:103年10月中旬左右,跟父親吳有顯一起去南榮校長辦公室拜訪校長丁○○,校長問伊現在在做什麼,伊回答現在在找工作,之前在加拿大念兩年語文學校,丁○○就跟父親談起可以拿學位的事情,說如果拿到學位,工作會比較好找,只有講哥斯大黎加的學位,哪間學校沒有很明講,怎麼上課也沒有說清楚,只是叫伊去辦出入境的證明。乙○○也只要伊去拿出入境證明就好,其他的事她會辦,當時沒有收到入學通知書,直接就是拿到博士學位證書等語(偵二十八卷第25至27頁)。

48.【編號48:陳右欣】證人陳右欣於偵訊時證述:甲○○到家裡找伊,說這是國外有承認的學歷,也是臺灣認可的學歷,不用出國讀書,沒有說要上多久的課,但有在崑山中學開課,都是禮拜天上課,伊斷斷續續上課大概半年,沒有每一堂都到。伊報名英培爾大學農業科學系博士學位,103年11月8日有填寫入學申請書,伊以現金交付學費好像30幾萬元給甲○○,伊有跟甲○○說那間學校一定要有承認才願意念,所以甲○○有多收幾千元說是英培爾大學要開證明的費用,報名後有收到英培爾大學入學通知單。之後甲○○有給伊成績單、博士論文、論文口試通過證書,伊沒有參加口試,也沒有撰寫論文,當初甲○○就說這些事會全部弄好多少錢,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六卷第199至201頁)。

49.【編號49:呂芳員】證人呂芳員於偵訊時證稱:丁○○知道伊在大陸很久,如果臺商有需要的話,可以協助推廣英培爾大學,丁○○說英培爾大學跟我國外交部可以認證,為了確認是不是實在所以去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博士班,有收學費30萬元,包括學位、提早畢業與論文,報名後1、2個月,不知道是丁○○還是乙○○,在南榮科大拿給伊博士學位證書及成績單、論文、口試證書。丁○○原本說只要有出境16個月的紀錄就可以拿到博士學位,後來伊發現教育部跟外交部入出境管理局都沒有辦法認證,有問丁○○,丁○○就矢口否認說沒有包括認證,而與丁○○發生爭執,丁○○就不接電話,之後伊覺得不能做,也沒有推廣。因為伊本身並沒有缺博士學位,當初只在意可不可以認證,所以對於收到不實成績單及口試證書等節,沒有特別再詢問丁○○。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九卷第140至141頁)。

50.【編號50:施百玲】證人施百玲於偵訊時證述:伊向丁○○校長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丁○○說他在臺灣有代理英培爾大學,可以在臺灣授課,有機會拿到博士學位,就是假日在學校的推廣中心上課,9門課的課程,每門課幾學分,只要修滿學分就可以,費用一個學分看多少錢,總共多少忘記了。(提示手寫費用明細表)差不多支付共84萬8503元,伊是一次匯款到乙○○第一銀行的戶頭。報名之後,有交護照影本給丁○○,曾至南榮科大跟丁○○討論論文,但沒有實際上課,104年年底與丁○○聚餐時,交付學位證書、成績單及1本論文與論文口試證書,不曉得論文何人撰寫。對於沒有口試卻收到論文口試證書,沒有上課成績單卻記載上課時間及成績等節,伊有問丁○○,丁○○叫伊不要管這種事情。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六卷第222至224頁)。

51.【編號51:沈芳如】證人沈芳如於偵訊時證稱:因為父親沈柏青在南榮當董事長,伊本來就認識丁○○、乙○○,知道他們有在招攬英培爾大學學生,伊於104年11月3日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跟博士班。丁○○說這是經過教育部核可的,說用線上上課,且報名後也有詢問乙○○何時開始上課,她說不用線上上課,伊問論文怎麼辦,她說會幫忙用論文。104年12月時有匯款到乙○○第一銀行還是臺灣銀行戶頭,是乙○○說已經弄得差不多了,可以匯款才一次付清,約30幾萬元。伊同時拿到碩、博士學位證書、成績單、論文、論文口試證書等,是用寄送的。伊沒有上過課,沒有寫過論文或參加論文口試,就有成績單,伊覺得奇怪,有用LINE問乙○○需要去教育部註冊嗎,乙○○說不用,這是教育部核可的。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六卷第226至227頁反面)。

52.【編號52:陳添旺】證人陳添旺於偵訊時證稱:(提示入學申請書)是校長夫人交給伊填寫的,因為伊去參加南榮的活動,校長夫人說有這個方案,伊說時間上不允許,校長夫人就說可以用捐助的方式,還說這個學位政府單位不認定,是企業才認定,請伊捐助,所以依據校長夫人所述,一次匯清48萬元到校長夫人的戶頭,哪個戶頭記不清楚。校長夫人當時只有說用捐助的方式就可以幫忙,沒有跟伊講清楚為何大學沒畢業可以報博士班,伊都是聽校長夫人指示、安排的。但後來沒有時間上課,乙○○有寄成績單、論文、論文口試通過證書給伊,有沒有博士證書想不太起來。沒有上課或論文口試,就有成績單及論文,都是尊重乙○○的安排,伊不太清楚,伊也不知道這個學位不實,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3至4頁反面)。

53.【編號53:鄭榆珊】證人鄭榆珊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在崑山中學要修畢高中不足的學分,認識甲○○主任,甲○○問伊要不要上英培爾大學課程,是實務班,要念1年,還有講到吳寶春,說可以兩者進行,高中可以繼續修學分,英培爾大學也可以念,說可以報碩士班,伊不知甲○○如何作業。星期六伊去旁聽,甲○○請來的老師有工廠的老闆、經濟部副局長,講話的內容都比較實務,就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班,學費快50萬元,有分3期付現金給甲○○。南榮學分班跟英培爾大學都是星期六上課,但是不同的課,伊南榮學分班修了15個學分後,就轉念英培爾大學的班,學分班的學費也沒有再繳了,因為還沒念完1年,所以沒有看過提示之碩士畢業證書正本。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0至11頁反面)。

54.【編號54:許力文】證人許力文於偵訊時證稱:母親告知這個消息後,透過老師關係認識甲○○,都是用LINE跟甲○○談有關報名英培爾大學的方式,甲○○寄給伊資料、簡介,伊於104年10月15日入學申請書填交給甲○○,之後在新北高工上課。甲○○說學費將近50萬元,伊認為太多了,詢問可不可以分期,與甲○○討論後,就分10期,都是轉帳到麗景企業公司的第一銀行戶頭,一個月付1期,於105年4月份付清。沒看過提示之學士畢業證書,甲○○說入學1年才可以畢業,11月才會給伊證書。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201至205頁)。

55.【編號55:焦逸婕】證人焦逸婕(原名焦瑞芬)於偵訊時證稱:伊最高學歷是高中同等學歷,甲○○有說在國外不用像在臺灣要依序念初中、高中、大學、碩士,在國外可以直接想要修的不同階段課程,只要1年,就可以拿到英培爾大學碩士畢業證書。當時有報名英培爾大學企管系碩士班,分次匯款及交付現金給甲○○共約47萬元,有收到甲○○給的英培爾大學入學信及國際學生證,甲○○叫伊到南榮科技大學去上戊○○的課,說上的這門的課是南榮科技大學研究生及英培爾大學碩士班的合班上課,伊只有上過這1門課,沒有上過英培爾大學視訊的課,也還沒拿到畢業證書等語(偵十二卷第195至196頁反面)。

56.【編號56:姜林德吟】證人姜林德吟於偵訊時證稱:因為伊有在企業界兼課,報名推廣教育中心證照班,因而認識甲○○,甲○○拿英培爾大學DM說一個禮拜回鹽水上課一次,跟研究所併班上課,是禮拜四晚上,原則上是一年,但不知道課是怎麼安排,有收到入學通知書。當初繳學費39萬9千多元,是匯款到麗景公司的彰化銀行帳戶。105年3月開始上課,還沒有看過碩士畢業證書正本及尚未套印課程名稱、修課時間及分數之成績單。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14至15頁)。

57.【編號57:邱灩雅】證人邱灩雅於偵訊時證稱:103年2月12日入學申請書為伊親填寫,是大學同學蔡秀梅到家裡推薦這個班還不錯,週末在崑山中學上課,學費70幾到80萬元,且英培爾大學有給授權認證,伊才報名的,是請先生幫忙匯款。剛開始報完名有跟另一位同事去找丁○○,請他幫忙指導寫論文,由丁○○掛名指導教授,最後丁○○說他要處理。伊有上課、作業,也有考試,因為還沒畢業,所以還沒收到英培爾大學成績單或學位證書、論文等,也沒有看過所提示扣案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2張、成績單1張,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4至15頁反面)。

58.【編號58:林宣瑄】證人林宣瑄於偵訊時證述:蔡秀梅推薦伊去念英培爾大學博士班,說英培爾大學是合法的,伊也有上教育部網站去查,是教育部認定合法的大學,所以才會去念,在崑山中學利用

六、日上課,繳了70多萬元,是匯到個人戶頭,103年開始上課,陸續上到104年,有收到一張學生證,沒有收到英培爾大學成績單、博士學位證書,也不知道已經被列在畢業名冊中,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19至20頁)。

59.【編號59:施玉英】證人施玉英於偵訊時證稱:當初是透過甲○○介紹說是南榮科大而推薦這個課程,伊的朋友鄭好嬋有修這個課程,伊也跟著參與,不記得102或103年有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之後是去新北高工上課,去了幾次,覺得課程好像不是想要的,有跟他們反應,後來就比較少去。除了自己,還幫兒子裴明浩、女兒裴姿雯報名,因為甲○○跟我說大學課程不好安排,所以沒有幫想念大學的先生報名,裴明浩、裴姿雯有跟著去過新北高工上課兩次,後來就沒有去了,都是伊處理。學費加起來好像200多萬元,是開支票、也有現金付款,都是交給甲○○。甲○○有問要不要提早畢業,說正常讀要幾年,如果提早畢業可以縮短時間,多久不記得。後來甲○○有說要寄給博士證書跟成績單,但伊覺得沒什麼上課,所以先放在她那裡,甲○○也有說校長的論文準備好了要寄給伊,但伊認為自己應該要懂內容,所以請甲○○翻譯,甲○○說翻譯要另外加收錢,後來不了了之,伊有催促過甲○○,但她說還找不到人翻譯,所以什麼都沒有拿到,裴明浩、裴姿雯的成績單、論文、畢業證書,也是先放甲○○那裡,請她如果有教育部認證,是有用的才寄,大概放在甲○○那裡1年多了。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伊與兒子、女兒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八卷第208至213頁)。

60.【編號60:陳秋蓮】

證人陳秋蓮於偵訊時證述:伊透過易經學程之老師介紹認識甲○○,跟甲○○洽談後,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甲○○說有碩士、博士班,可以在臺灣用中文學習,寫論文再翻譯,就可以得到那邊的學歷,可以提早畢業,但價格有差別,伊並無要求提早畢業。伊學費給付將近80萬元,包括上課及論文口試費用,有收到英文的入學通知單。第一年先在新北高工教室上課,上了一年的課,是宗教方面的課程,第二年是蒐集資料準備寫論文,但論文還沒繳交。伊沒有看過所提示之105年12月16日之博士學位證書,甲○○也有找伊上北部班的課。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57至60頁)。

61.【編號61:周睿星】證人周睿星於偵訊時證述:伊上網搜尋到南榮的資訊,剛好又認識戊○○,戊○○告知有英培爾大學這方面的資訊,並拿一份英培爾大學的簡介,雖然伊只有大學畢業,但戊○○建議伊直接讀博士班。於104年10月17日有填寫入學申請書,學費則用現金一次付60萬元給戊○○,沒有看過入學通知書,因為時間忙,也都還沒上課,還沒有收到博士畢業證書,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82至83頁)。

62.【編號62:蘇進來】證人蘇進來於偵訊時證述:因為伊在臺南大學念EMBA,跟戊○○說還想再讀一個博士,戊○○說南榮科大有跟哥倫比亞英什麼學校簽合約,有個博士班是臺灣教育部認證的,到南榮上課,一年要去幾次哥倫比亞,伊於105年1月8日向戊○○報名填寫入學申請書,匯款付了78或79萬元,是由伊太太處理。因為伊剛報名,沒有收到入學通知單或成績單、畢業證書,還在等上課,不知道成績單、博士證書都已經印好,且被歸類到已畢業之學生,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不用上課,1月份報名,2月就有博士證書以及偽造的成績單絕對不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8至10頁)。

63.【編號63:陳承泉】證人陳承泉於偵訊時證稱:當時看電視介紹,打電話輾轉詢問第四臺、南榮之後,對方說可以直接去南榮在臺南市的分校,在崑山中學內,也有抄甲○○的電話給伊,伊就打電話給甲○○,甲○○自稱是王主任,要伊過去和面談,甲○○說如果要修博士學位,就要先修學分,還有吳寶春的條款,就是在臺灣學歷不足以念研究所,新加坡邀請他去念,甲○○說臺灣有開修學分,幫助以前沒有讀很多書的人,在社會上有職位的話,修學分可以直接進階到博士學位。伊繳79萬多元,每月支付10萬元,分八次,都拿現金拿到南榮分校交給甲○○,已經付清了,因為錢全部繳完才有資格向英培爾大學辦理報名,所以伊是先上一段時間的學分班,才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不知道為何有學位證書,伊沒有收到。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的學位不實,會有所顧忌、考慮,但神學方面是伊個人興趣等語(偵十七卷第87至88頁)。

64.【編號64:胡嵐雅】證人胡嵐雅於偵訊時證稱:當初是想要要增加一些學歷,所以到崑山中學去了解上學的程序,甲○○主任就介紹英培爾大學,所介紹的課程是伊可以接受的,甲○○有說之後會得到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在臺灣是教育部有認可,叫伊在3月底前繳交費用,伊就從保險借款一次付清,等了一個月,都沒有通知要去上課,再等了一個月,伊就打電話詢問,之後甲○○就說可以去上課了,大約5月初讀到7月底,沒有收到學生證或入學通知。念書過程中詢問旁邊同學,才知道同學有英培爾大學的學生證,有打電話詢問學生證問題,但甲○○沒有很明確的回答,事後才知道5月7日校長就被收押。

一直到9月才知道甲○○沒有幫伊辦理入學,說要退費,到現在還沒有退費,還說要等校長出來才能辦理退費的事等語(偵三十四卷第64頁正反面)。

65.由上可知,被告甲○○、戊○○有向吳思儀、余淑珍、洪秀娥、郭添裕、吳瑞峰、李康宏、林文章、柯慧英、鄭好嬋、陳祥峰、施玉英、陳秋蓮等人提及加收費用即可以提早畢業:向潘宜典、洪秀娥、羅豐洋說不具高中,可以報名英培爾大學學士班,然後在英培爾大學念一、二年級學分,之後可以轉學到南榮科大念三、四年級;向蔡嘉浤、高逸芹、王韻華、陳宜琳、許永鄰、李康宏、林文章、黃義和、柯慧英、王素定、陳開通、歐鳳娘、歐珞桐、鄭榆珊、焦逸婕說不具大學學歷,也可以報名碩士班;向鄭好嬋、周睿星說只有大學學歷,也可以報名博士班。被告戊○○有向羅云㚬表示可以用捐助拿到國外學歷,再用國外的學歷插班轉學到南榮科大就讀;被告甲○○向劉永松說明,可以透過英培爾大學認證,線上教學方式再轉學回國內大學就讀。被告戊○○、甲○○亦有向陳炳昆、蘇秀卿、王素定、陳開通、歐鳳娘、鄭榆珊、陳承泉提及「吳寶春條款」,雖然學歷不高,只要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學經歷,就能夠破例報名就讀碩士、博士學位。其等並對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博士班之歐珞桐、葉蔓瑢、鄭好嬋、陳祥峰、陳右欣說明會幫忙處理博士論文等節,足見被告戊○○、甲○○確實佯稱可以在國內遠距教學或週末上課的方式,即可取得英培爾大學相關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或稱只要加收費用即可提早畢業、無須上課,或稱只要加收費用,即可代撰博士論文以協助取得博士學位,且對部分最高學歷僅國中、高中畢業之民眾,謊稱可比照吳寶春,直接攻讀學士、碩士、博士云云;對於有意取得國內大學學位之人,佯稱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一、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大讀大三、大四」、「無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南榮科大」,即可取得國內大學學歷云云,而使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陷於錯誤,認為報名付款之後,可以上開方式取得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CONESUP)及我國教育部均認可之英培爾大學商學院、理工學院、教育學院等各式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歷,或得以上開方式轉學至南榮科大三年級就讀,而得取得國內大學學位。

㈣插大轉學相關規定:

1.教育部106年7月25日臺教高(五)字第1060084464號函及說明、附件(本院卷四第2至9頁反面)、107年1月26日臺教技

(四)字第1070008350號函及教育部說明(本院卷五第162至165頁),依據大學法第28條教育部定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2條之規定,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附件3有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一、檢視申請人是繳齊其下列文件,㈠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1份,㈡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入出國紀錄1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僑民免附。㈢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㈣前項第1款文件,應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詢,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二、實質審查階段:辦理驗證、採證、查證及採認,符合規定之國外校院學位學歷始得採認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之學位。㈠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㈡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㈢上開修業期限、修習課程之認定,應依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㈣檢視是否有第10條之不予認定事項。㈤檢視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學校(負責單位)所定之其他應考資格或入學資格。另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9條第5項之規定,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4條轉學考試之規定。綜上,須在國外具有學籍並有就讀事實所取得修業紀錄(包括學分證明),始得經由轉學方式進入國內學校就讀。又依上開辦法第5條之規定,「如於國外所取得之學歷,應檢具該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紀錄,以確認國外學歷得否採認。」上開教育部關於以學分轉學之程序,亦已針對相關規定說明應具有學籍,並有就讀事實所取得包括學分證明等修業紀錄,始得經由轉學方式進入國內學校就讀,故仍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適用,辯護人為被告丁○○辯護主張,無須提供修業之起迄期間入出國紀錄,並不可採。

2.而證人即南榮科大教務長劉清如亦陳稱:南榮科大在接受轉學報名後,持有外國學歷的報名民眾,南榮科大會依教育部頒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來辦理,首先會依據第3條針對民眾所持的國外學歷文件進行採認,再參對該校是否係教育部參考名冊內之學校,如對申請人所持有之證件有疑義,我們才會進行查證工作。另外,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9條第4項,持國外或港澳專科以上之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相關款項。林又華及羅云㚬持英培爾大學學歷但未檢具出入國紀錄申請本校時,註冊組組長廖士興有詢問過這個問題,有請他持續催收出入國紀錄文件,鑑於本校招生困難,故學生申請入學時若有缺件,都會讓他們先行入學後再請他們補件。另教育部在105年5月有到校進行學籍查核,也請學校針對這2名學生進行查證工作,註冊組才在103年9月寫電子信函到英培爾大學進行查證(info@unem.edu.pl),並於103年9月30日取得回函確認,但不清楚Email如何而來,是註冊組查證,也不知道Email真假。另持英培爾大學學歷申請至南榮科大就讀之蔡玉蓮、吳思儀、夏平順、高瑞珠、王藝潣、余淑珍、林卉敏、蔡鎮州、潘宜典、陳炳昆、羅豐洋、蘇秀卿、洪秀娥、林志展、劉永松、易理崴、黃俊策等人,也未檢具出入國紀錄,學校仍給予准許入學。因第二年校長有接待英培爾大學的人做交流,就按照這樣的例子讓其他人轉學進來就讀等語(偵二十卷第34頁反面至37頁反面),可見持外國學歷或學分轉學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之規定,亦是依照上開教育部所述程序辦理,惟南榮科大註冊組教職員僅就林又華及羅云㚬部分以Email為確認方式,實際上該Email為共犯Daniel Odin使用(詳如前述),其等根本無法確定是否哥斯大黎加為英培爾大學之通訊方式,就認為真實,顯然關於學歷查證過程過於粗糙速斷。

3.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月23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0519號函及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107年1月19日尼加字第10760800390號函暨哥斯大黎加駐尼加拉瓜Camacho總領事西文復函(本院卷五第121至124頁),經本案哥斯大黎加駐尼加拉瓜總領事Oscar Camacho Ramirez回覆:㈠有關貴院106年11月30日院欽文實字第1060007196號函,該函附件(證28: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法律權力公正署之公證書及譯文)可證明事項為何?回復:依附件研判,似為「哥斯大黎加教育部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全國委員會」(C0NESUP)回復有關辦理外國大學與哥國私立大學簽約合作之學位認證事項,惟文件雖出現必要之簽字,未見哥國外交部驗證簽字或加蓋章戳,本件在海外使用時,其程序明顯未臻完備。㈡有關哥國國內大學核發國際課程之碩、博士及學士學位是否需經哥國教育部認證?回復:所有在哥國使用之學位文憑,均應符合哥國要求之規範,惟倘在海外使用則必須驗證、或有海牙Apostille公約免重複驗證之程序驗證;如係私立大學學位文憑,則由「哥國教育部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全國委員會」(C0NESUP)核發認證,或由尼國教育部(MEP)在文件上直接認證;而公立大學之學位文憑,則在教育部認證前,需先由原大學(副校長室)認證等情,可知辯護人欲以上開證28: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法律權力公正署之公證書及譯文證明哥國教育權責單位對於國內私立大學海外招生並無限制,但該合約書程序未完備,其次,哥國國內大學核發國際課程之碩、博士及學士學位亦有相關驗證程序。但參以教育部於105年6月15日以臺教文㈢字第1050082095號函請駐巴拉馬大使館協助查證持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歷一案,後經外交部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106年10月3日尼加字第10650532600號函之查證結果:有關南榮科技大學19位學生之學歷證件影本均未見哥國教育部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全國委員會(CONESUP)及哥國外交部之驗證章戳。由上足見羅云㚬等人持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及成績單轉學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程序並不完備,也未合於相關規定。

㈤被告戊○○、甲○○部分:

1.被告戊○○於偵訊時證稱:有一些民眾想要取得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的碩士或博士學位,當時是由伊與去招攬這些民眾,收錢之後再匯給乙○○,作為入學的註冊費,校長丁○○說甲○○開設之麗景公司負責在臺灣地區招生,取得碩士學位費用為47萬元,取得博士學位費用為77萬元,協助報名碩士班之民眾在未上足學分課程、報名博士班之民眾在未上足學分課程,及無實際親自撰寫論文等情形下,取得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碩士、博士學位。當時有開課,因為英培爾大學規定碩士是一年,博士是二年,且博士要完成論文,伊只是負責把學生報名表交給校長丁○○,錢匯到乙○○的帳戶,最早是立法院郵局,後來匯到第一銀行,之後這些學生就可以拿到英培爾大學提供的學位及證書,有很多學生出席率不高,但後來也拿到學位及證書。英培爾大學碩、博士學位證書是校長交給乙○○,乙○○把這些證書交給伊,伊再轉交給招攬的學生。丁○○要伊去招攬民眾報名英培爾大學學位前,就有說過可以告知民眾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後可以插大進南榮科大就讀一事,且說不具高中資格,必須多繳1000元美金,丁○○就可以去處理入學英培爾大學的資格。

104年12月間在餐宴場合遇到蘇進來,蘇進來表示想取得國外博士學位證書,蘇進來繳費77萬元,在105年3、4月間即取得英培爾大學之博士學位證書,另陳祥峰繳交77萬元費用,伊匯給乙○○美金8700元後,將陳祥峰之個人報名表交付給校長丁○○,丁○○即將博士論文電子檔以隨身碟拷貝給伊,充作陳祥峰申請取得英格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論文。甲○○招攬的胡秀蘭應該也是花費60餘萬元購得博士學位證書,該論文是丁○○提供的,不能拿來作為升等之用等語(偵十一卷第29至32頁,偵二十卷第198頁正反面)。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南榮於102年改制為科技大學的,伊是從那時候開始擔任研究發展處處長,校長說協助英培爾大學在臺灣招收包括學士、碩士還有博士學生是推廣教育部分,所以有利用課餘時間協助推廣,費用是校長決定,碩士的部分是收47萬元,學士部分忘記了,應該是43萬左右,博士部分大概75萬元左右,但是有一個彈性的空間,應繳回的費用也是校長決定,是透過銀行轉帳到乙○○的帳戶,轉完帳之後,會把轉帳的收據拍下來,用Line傳給丁○○。當時有在崑山中學及臺北開課,有些人有上課,有些人出席率真的不高,上完課之後,校長時間到就會交給伊學生的畢業證書跟成績單,相關學分成績的計算是由校長那邊直接發的,招生上課過程中英培爾大學沒有提供任何資源,校長說英培爾大學授權他處理。校長有說因為插班大學不需要有出境證明,只要有學分就可以插班大學,依照所修的學分去抵南榮科大的學分插大。校長也有說過如果報名學生有一些工作經驗,多繳1000元美金作業費用,就可以提早畢業,也有學生沒有上課,就取得畢業證書。當時有向報名者強調說這個學位在國內修得,不能用在公家機構,公家機構一定要出國才可以用,因為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均未出國。麗景公司即甲○○曾經發放之招生簡介DM等資料,是由校長擬好稿,伊與甲○○把內容編輯整理之後印刷出來的等語(本院卷六第79至89頁反面)。

2.被告甲○○於偵訊時證稱:伊不知道英培爾大學有什麼科系,所印製的宣傳單內容是依校長丁○○提供的資料製作,資料是主管研發處處長戊○○處長交付。校長丁○○針對不會寫論文的人,會協助他們以每篇5萬元的代價,幫他們寫論文。丁○○有說過提早畢業取得學位,要加3萬元,如果沒有大學畢業要取得碩士學位,要多1000元美金。伊對洪秀娥等12人表示說可以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是校長告知可以這樣說的,是為了讓南榮科大學生數增加,如果國中或高中沒有畢業的,也可以進來插班念大學,但要加3萬元。為何洪秀娥等12人以在英培爾大學報名以前回溯5年的成績單抵免南榮科大的100多個學分,而且課程剛好都可以跟南榮科大的課程對應等節要問校長丁○○,因為成績都是校長處理的等語(偵十三卷第74至75頁,偵二十卷第182至183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98年起就擔任南榮技大研發處推廣教育臺南教學中心主任,伊也為麗景公司負責人,但麗景公司與臺南教學中心沒有關係,伊是用麗景公司推廣英培爾大學,是跟歐美文教基金會簽約。收費就按照之前丁○○校長的規定,學士的部分是6700元美金,碩士是7700元美金,博士是8700元美金要換成臺幣,扣除一些開班、講師、場地費,然後匯到乙○○的帳戶,再把匯款的單子拍成照片Line傳給乙○○跟乙○○對帳。招攬學生的過程中有說未具高中學歷,可以攻讀學士學位,不用出國,用遠距教學,就可以攻讀這個學位,只要加1000元美金,可以提早畢業,這些都是校長說的可以這樣招生,但實際沒有遠距教學,當時也有跟報名學生說,不可以用於公務體系使用。另外,校長丁○○有說為了讓南榮科大學生數多一點,沒有高中畢業也可以報名就讀插班大三,只要加1000元美金提早畢業方式就可以插班大三,也提過可以用捐贈的方式,但伊沒有對學生說過捐贈方式。如黃俊策有繳交英培爾大學要攻讀學士學位的學費,沒有上過英培爾大學的任何的課程,然後就直接轉學去念南榮,這是校長說可以這樣做,伊等才會跟學生宣布。102年要推廣時,是校長把招生的文字稿寫好,譬如說學士、碩士、博士的什麼科系,伊負責印製成DM,也有讓校長確認才印製。102年是在崑山中學,103年有一班是在新北市的新北高工等語(本院卷第90至101頁反面)。

是由上開負責招生之被告戊○○、甲○○之證述,可知其等確實也有以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所證述之內容、方式,推廣英培爾大學學位。

3.依據被告戊○○、甲○○所製作之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亞太代表處宣傳單及製作英培爾大學簡介(偵一卷第155至157頁反面,偵十二卷第190頁反面至193頁,扣案物編號9-1、

10 -1-8)均宣稱「可利用週末假日上課或線上教學,不受地點、時差限制」等情,然依據本案上開羅云㚬等人與戊○○、甲○○之證述,可知本案並無遠距線上教學之情形,顯與簡介不符。再觀被告甲○○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上課簽到表及教學日誌(本院卷十一全卷)及許永鄰提出之英培爾大學南部班103年第二期、102年第一期、103年第三期課程表各1紙(偵十七卷第175至177頁)、黃義和之0000-0000英培爾大學(臺北班)神學宗教與企管系碩博班第1期課程表1紙(偵十八卷第85頁)、103年英培爾大學第二期、第三期課程表各1紙(偵十九卷第120頁正反面)、英培爾大學南部班教材(偵十九卷第121至123頁),所謂週末上課,係由戊○○、甲○○在崑山中學(南部班)、新北高工(北部班)租用場地,南部班或由南榮科大教師或社會人士負責授課(含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就讀學生,如張木生、吳燕卿、高志賢),且南部班每期開課之學分數僅4、5門課;北部班除部分課程由陳秋蓮、陳開通(同屬英培爾大學博士班學生)授課,餘幾乎均由陳明震授課(授課內容均屬宗教、神學方面課程),且有碩博士生及企管系、神學宗教系合班上課之情形,怎會以此方式授課,如何區分碩士或博士課程,企管系學生如何藉由上神學宗教課程取得相關企管學分;再者,若學生為取得相關學位,需要修得學分數,絕非短期之內得以修業完成,但其等每期均開設上開4、5門課程,學生如何能於1年內取得必須修滿之學分數。

4.而由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等之證述,可知實際上羅豐洋只有國中學歷就報名英培爾大學之學士班;吳思儀、余淑珍、王藝潣、蔡玉蓮、王韻華、陳宜琳、許永鄰、王素定、李康宏只有國中、高中職學歷就報碩士班;吳思儀、余淑珍、高瑞珠、王藝潣、蔡玉蓮是先報碩士班,再報學士班;歐鳳娘先報博士班,再報碩士班;羅云㚬、潘宜典、洪秀娥、劉永松、林志展、黃俊策,沒有上過任何英培爾大學課程,就插大到南榮科大;陳炳昆、蔡鎮州、吳瑞峰、王平川、彭暐翔、沈慧如、鄭好嬋、陳祥峰報名1至3個月後就收到成績單、學位證書,報名者確實有未曾上課或上課半年、1年,學士部分即有120至144不等之學分,碩士部分有45個成績,博士部分有60個學分;再參以附表二所示之相關證據顯示,已經製作完成之成績單,均有倒填成績單日期及學分數、成績之情形,甚至在報名前即有學位證書。而依據被告戊○○、甲○○上開所述,成績單由被告丁○○製作,其等會將報名資料交給被告丁○○,但不會將實際上課老師所打學生成績交由被告丁○○等情,縱被告丁○○陳稱可以用經歷抵免學分一事(偵十三卷第179頁),但在無任何參考資料,只有簡單入學申請書資料,被告丁○○要怎麼以經歷抵免,又未取得學生實際上開之成績,如何製作出有120至144個、45個、60個學分數及成績,被告戊○○、甲○○應可知悉係不實偽造之成績單;又學生報名不久,仍在上課或未上課,時間一到均可收到其等交付或寄送之學位證書,顯然與一般就學實際情有異,被告戊○○、甲○○亦可知悉係偽造之學位證書。而其等推廣時所稱之事項,如提早畢業、代撰博士論文、未具高中學歷就攻讀碩士班,或僅有大學學歷就攻讀博士班等,均是加收費用即可解決,甚至有先報名碩士班再報學士班或先報名博士班再報名碩士班之情形,均未能有任何合理之解釋方式,顯然一切都是建構在虛偽之事實基礎上;又對於有意取得國內大學學位之人,佯稱「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

一、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大讀大三、大四」、「無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南榮科大」,即可取得國內大學學歷云云,亦無合理依據,反明顯違背前開所述相關規定,足認其等亦應知悉以此種方式推廣招生英培爾大學學位係對於欲報名就讀者施用詐術無訛,其等卻仍應被告丁○○之要求為之,應有共同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而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甚明。

㈥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有告知陳驥智、沈芳如英培爾大學是遠端視訊上課,及告知陳驥智、邱灩雅可以幫忙代撰博士論文等語;告知吳有顯、吳冠儀說吳冠儀出國2年就可以辦理博士學位,吳冠儀之後就直接拿到博士學位證書;也告知呂芳員只要有出國16個月之紀錄,就可以直接拿到博士學位,及沈慧如之父親沈達吉、母親方淑芳所述,確實有未上課、未實際撰寫論文即拿到博士學位證書之情形。另蔡秋田亦於偵訊時證稱:(提示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扣押物名稱為「英培爾大學合約書」之合約書)丁○○在介紹亞太發展研究院的合作學校中好像有這一所學校,丁○○說如果有做這些合約上的載明的項目的話,這上面的金額就是其等之經銷價,丁○○跟伊說亞太發展研究院合作的學校有提供下列的服務,比方說像學生博士論文如果有困難寫不出來,可以幫忙找人協助完成,需要繳交一筆費用。專科學歷學生若提前畢業也是要繳交一筆款項等語(偵十卷第242頁),並有蔡秋田扣案之歐美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亞太地區代理人丁○○與蔡秋田104年10月21日簽立之合約書影本1份(偵十卷第216至220頁)附卷可參,顯見被告丁○○亦告知蔡秋田可以加收費用提早畢業、代撰寫博士論文等情。

2.被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稱:教育部有規定國內大學不得替國外大學招生且授課,約於102年7月間,在George Reiff推薦下要引進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的學位課程,是由伊以黃禎名義在庫克群島設立EAICE Foundation,該基金會與英培爾大學簽約,再由EAICE Foundation與南榮科大簽約,事實上這些錢沒有進南榮科大公庫。戊○○與甲○○也有推廣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的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程班,課程由甲○○、戊○○安排,費用是匯到乙○○帳戶。英培爾大學要求臺灣學生取得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各要修得120、45和60個學分,且博士學位還要繳交一本英文博士論文,若學生沒有能力繳交博士論文時,伊會再跟學生收錢後付給專門代寫論文的寫手做,通常這在一開始報名攻讀博士學位時就要講清楚,費用會一併匯到太太乙○○的帳戶內。有些個案的確沒有上課就取得學分,是用伊認可的經歷來抵免學分,交給George再轉寄給英培爾大學註冊組作業來抵免學分,但是後來George告知由伊自行製作成績單即可,於學生報名後,對方就直接寄來空白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授權伊自行評定分數並製作成績單。另未具高中畢業學歷者要就讀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必須多支付新臺幣3萬元,是因需要增加準備資歷、證照、學分及報告的資歷認證費用;又吳思儀等人已先報名碩士班,後來又想要補足大學學歷,因此英培爾大學所發的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日期都需要能與碩士學位銜接,所以要回溯到報名時間點之前,伊有先詢問英培爾大學是否可行,經英培爾大學同意後才核發該等成績單及畢業證書等語(偵十卷第3至6頁,偵十三卷第179頁,偵十八卷第144頁,偵二十卷第221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98頁)。則被告丁○○對於只要加收費用,未具國中學歷,可以報名英培爾大學學士班,及只有高中學歷,可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博士班;只要加收費用,可以提早畢業;只要加收費用,可以代撰博士論文等節均知之甚詳,亦與上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所述及被告戊○○、甲○○之證述相合。

3.被告丁○○雖辯稱國外只要憑資歷就可以抵學分,所以成績會從以前的時間起算云云,然依其上開所述,分數只是由其評斷認可,卻無任何具體評判標準,且依據被告戊○○、甲○○上開證述,其等會將報名資料交給被告丁○○,但不會將實際上課老師所打學生成績交由被告丁○○等情,縱被告丁○○辯稱可以用經歷抵免學分,但在無任何參考資料,只有簡單入學申請書資料,又未取得學生實際上開之成績,如何製作出有120至144個、45個、60個學分數及成績。而被告丁○○於警詢時亦自陳:扣案1-1-26隨身碟內的倒填日期的成績單伊製作,且成績單上學科是根據哥斯大黎加要學的學科,分數應該是要照學生的資歷、證照、學分及寫的報告去抵,但後來伊都亂打等語(偵十四卷第96頁)。此外,依被告丁○○所述,成績應該要送回英培爾大學抵免確認,但實際無如此為之,顯然成績單係由其偽造甚明。而其親自或透過被告乙○○交付交由被告戊○○、甲○○轉交或寄送予報名學生,亦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4.又被告丁○○雖提出〈證2〉: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對UNEM承認的文件及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1份、〈證3〉:英培爾大學授權Odin的授權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等,以證明確實有獲得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授權,然經本院函詢之結果,僅能證明上開簽名真正,無法認定內容為真實,而認為其確實獲得真正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之授權,且被告丁○○僅有與George Reiff、Daniel Odin聯繫,從未親自與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有所接觸,也未曾實際由英培爾大學獲得任何資源,如要引進推廣上開英培爾大學學位,茲事體大,卻全無確認之舉。再參以被告丁○○之學經歷,並非毫無智識、經驗之人,對於所以上開宣稱之方式即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當可輕易察覺有異,其本人也供稱:我個人認為英培爾大學本來就是買賣學位等語(偵二十卷第219頁),但仍與共犯George Reiff、Daniel Odin謀議,由被告戊○○、甲○○推廣不實之英培爾大學學位,發放由其與George Reiff偽造不實之成績單、學位證書等,使附表二編號1至6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報名就讀,甚而與被告甲○○以藉口推託,力阻學員程旭泰、謝明君前往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避免無法與真正哥斯大黎加之英培爾大學聯繫一事曝光,足見其確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無訛。

5.另外,被告丁○○亦曾供稱:因為英培爾大學是在臺灣境內攻讀,所以不可能拿出符合條件的出境期間證明給教育部,提供英培爾的博士學位一般只是企業界人士增加其個人光環,不能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學者升等送審之用等語(偵十卷第6頁),顯然知悉無法提出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要求之合法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入出國紀錄,則如何能以該學籍及學分轉學進入國內大學就讀。而被告戊○○及甲○○均證稱被告丁○○表示得以「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一、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大讀大三、大四」、「無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南榮科大」,故告知報名之學生等情,而被告戊○○、甲○○推廣英培爾大學係受到被告丁○○之指派,不至於自己自作主張,而擅自向學生推廣說明被告丁○○未曾告知之取得學位方式。雖被告丁○○辯稱其從未告知戊○○及甲○○此種方式云云,然陳炳昆證稱:丁○○在一個公開場合有到我們這邊來講解,包括戊○○也有,有帶他們當初的宣傳資料,一開始是甲○○、戊○○上來講,宣傳時也有拿校長的資料,校長丁○○也有提到用此方式插大沒問題等語(偵十八卷第69至70頁),及高瑞珠證稱:丁○○主張要插大要再多收一筆錢等語(偵三十五卷第28頁正反面),與被告丁○○於審理時稱:陳又華是乙○○的女兒,她當時有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但是念到三年級好像就不小心被當掉了,想說給她補一下這個學分,一方面也做一個測試,因為她是第一位拿英培爾大學是否可以來插大,所以主要的目的是讓她可以來插大試試看等語(本院卷十二第25頁反面),若非被告丁○○決意要此方式行之,否則何必測試,足見其確實知情,上開所辯並無可採。是被告丁○○明知欲以上開方式轉學取得國內學位之報名學生均無出國,無法提出入出境證明,與被告戊○○、甲○○竟告知報名者可以就讀英培爾大學大學之後,轉學插大至南榮科大就讀以取得國內學位云云,甚而讓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人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被告丁○○確實已施用詐術甚明。

6.綜上,被告丁○○所辯,均不可採,是被告丁○○共同涉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均堪以認定。

㈦被告乙○○部分:

1.①被告乙○○於偵訊時供稱:(提示1-1-22之「京城銀行聯名存款開戶資料」)原先構想是伊與戊○○共同屬名開設京城銀行聯名存款戶,供英培爾大學學生的學費存入帳戶,但是後來因為辦理不易,填寫完申請書後就沒有申請開設等語(偵十卷第64頁反面,本院卷九第289頁),且於偵訊時亦陳稱:(提示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總表)我們的辦公室有三個隔間,最外面隔間是秘書,中間是伊與校長的,最裡面那一間是會議室,丁○○與這些人談完後,會提供伊的上開帳戶給他們匯錢,匯錢的目的就是哥斯大黎加英培爾的學位等語(偵十卷第111頁反面)。足見被告乙○○於被告丁○○欲將英培爾大學引進之際,欲與被告戊○○要開設共同帳戶就已經知悉是供英培爾大學學生匯款學費使用,且既然與被告戊○○要開設共同帳戶提供學費匯款未果,而另行提供其所申辦立法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供欲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匯款,則被告乙○○自然知悉匯款之目的,是為就讀英培爾大學學生學費匯款使用。再參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提示:扣押物編號15乙○○存摺)帳戶裡面的小字都是伊所寫的,校長每天都會跟伊講要寫什麼,伊就會把它寫上去等語(本院卷九第290頁)。而被告乙○○之扣案存摺內確實有記載「匯3人學費」、「哥大學費(王平川、焦逸婕)」;另其於警訊時供稱:(提示:扣押物編號1-1-26:「隨身碟」)該只隨身碟內容係自伊於南榮科大使用之電腦內複製存放,其中檔名「哥大帳單」檔案內的資料是丁○○提供給伊,內容為丁○○當初與沈達吉協議,每一筆英培爾大學學生匯款要提列多少款項作為公關費或招生獎金。丁○○指示伊要將帳做好,避免沈達吉來亂等語(偵十卷第65頁、第115頁反面),亦可證明被告乙○○知悉匯款目的並會加以記錄。②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稱:與英培爾大學確實有簽約,戊○○、甲○○他們有在臺南開課,至於開課的方式不清楚,是以外位內修的方式取得學歷,伊認為他們以麗景公司或私人帳戶匯進來的錢是要交給英培爾大學的錢。因為校長丁○○會與戊○○他們確認招生的情形,他們會跟校長報告,校長會來告訴伊說有誰匯錢進來,他們可能會傳送LINE的截圖(匯款收據)給伊,伊就知道誰有匯進來,校長會指示伊匯到國外去等語(聲羈卷第31至32頁反面)。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所有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與京城銀行帳戶是同一天申請開立的,但該第一銀行帳戶一開始並沒有使用,是後來校長丁○○透過南榮科大研發長戊○○及麗景公司甲○○(南榮科大研發處推廣中心外聘人員)在校外幫忙推廣英培爾大學學位,用來收取南榮科大校外人士匯款英培爾大學學費之用,但有些校外人士會直接找校長丁○○報名英培爾大學學位,丁○○也會印上開第一銀行的帳戶供他們匯款英培爾大學學費,與英培爾大學學費有關的帳戶,就只有京城銀行與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現先由伊保管,校長如果有交代要匯款,當天會告訴伊,伊會記下來按校長的指示使用。另外戊○○他們後來會再送學生的資料,上面有寫說繳交匯款多少錢,伊也會逐一確認。(提示:扣押物編號1-1-28:「印章」)由伊南榮科大辦公桌扣得之6枚印章,其中帳號的部分,是因為如扣押物編號1-1-20「第一銀行匯出匯款單申請書」,必須於該申請書中填寫相關英培爾大學指定帳戶匯款帳號,因為怕記錯,所以刻成印章等語(偵十四卷第31至33頁、第45頁反面,偵十卷第6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01頁反面,本院卷九第289頁),可知被告乙○○亦依照被告丁○○之指示記帳、對帳,並負責匯款至海外賽普勒斯帳戶。③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南榮大學教師報名英培爾大學的部分,伊通常會把成績單及學位證書封好,交由校長丁○○秘書鍾岑涔轉交,至於校外人士的部分,伊會交給南榮科大研發長戊○○或甲○○轉交給學生。(提示:扣押物編號1-1-23:

「高志賢及張木生博士學位證書及成績單簽收單」),是因為丁○○收到英培爾大學所寄發之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後,交給伊轉交給高志賢及張木生,該2人之證書及成績單,是交給張木生,所以請他簽收等語(偵十四卷第33頁反面,偵十卷第65頁)。並於審理時供稱:(提示:扣押物編號1-1-18:「筆記本」),這筆記本是伊所有,之前校長有託伊拿證照給戊○○,請他們簽收英培爾的證書跟成績單等語(本卷卷九第289頁),可知其亦依照被告丁○○之指示交付相關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予報名者收受或被告戊○○轉交。④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鍾岑涔交付扣案物品編號4至10的藍色資料夾是英培爾大學的學生資料,是學生報名之後的報名表,校長指示如果畢業了,就要影印留底,畢業證書跟成績單都要分好。有人報名,戊○○就會拿報名給伊,伊就依序放入,學生畢業時間到,他們會打給伊,伊就會拿出來裝在牛皮紙袋,戊○○會拿給甲○○,甲○○再交給學生。一般有關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成績單等文件資料,寄達南榮科技大學後,會由收發交給校長室秘書鍾岑涔後,鍾岑涔會直接放在校長的桌上,再由校長開封。開封後若是英培爾大學的成績單或證書,會交由伊歸檔,在校長丁○○後方的櫃子內的藍色檔案夾,藍色資料夾都是伊一人整理。論文口試證書與成績單等都是校長那邊處理的,畢業證書寄過來的時候,所有的資料都已經先填好了,除了成績是空白的,成績是校長寫的,伊就是做好之後交給戊○○等語(偵十四卷第45頁反面、第46頁反面,偵二十卷第224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04頁正反面)。綜上,可知被告乙○○以其名義,申辦上開相關帳戶供推廣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位匯款使用,並依被告丁○○指示記帳、確認匯款明細、匯款至海外賽普勒斯帳戶,並整理放置就讀英培爾大學學生資料之藍色資料夾,同時把被告丁○○製作好的成績單、學位證書等交付報名者或交給甲○○、戊○○轉交學生。

2.①沈芳如於偵訊時證稱:因為父親沈柏青在南榮當董事長,伊本來就認識丁○○、乙○○,知道他們有在招攬英培爾大學學生,伊於104年11月3日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跟博士班。

報名後有詢問乙○○何時開始上課,她說不用線上上課,伊問論文怎麼辦,她說會幫忙用論文。有用LINE問乙○○需要去教育部註冊嗎,乙○○說不用,這是教育部承認的博士等語(偵十六卷第226頁反面至227頁),並有沈芳如與乙○○105年1月5日LINE對話內容(偵十六卷第229至231頁)可為佐證。②陳添旺於偵訊時證稱:(提示入學申請書)是校長夫人交給伊填寫的,因為伊去參加南榮的活動,校長夫人說有這個方案,伊說時間上不允許,校長夫人就說可以用捐助的方式,還說這個學位政府單位不認定,是企業才認定,請伊捐助,所以依據校長夫人所述,一次匯清48萬元到校長夫人的戶頭,哪個戶頭記不清楚。校長夫人當時只有說用捐助的方式就可以幫忙,沒有跟伊講清楚為何大學沒畢業可以報博士班,伊都是聽校長夫人指示、安排的。但後來沒有時間上課,乙○○有寄成績單、論文、論文口試通過證書給伊,有沒有博士證書想不太起來。沒有上課或論文口試,就有成績單及論文,都是尊重乙○○的安排,伊不太清楚,伊也不知道這個學位不實,如果知道英培爾大學學位不實,當然不願意報名等語(偵十七卷第3至4頁反面)。雖陳添旺於審判時證述:整個過程都是校長丁○○安排,當時學校有活動,有很多人在校長辦公室,是校長解說、介紹,因為乙○○也在辦公室,大家走來走去,之後是匯款給乙○○,跟她拿匯款單,所以一直記得乙○○,要找她幫忙完成,故偵訊時才會說是跟乙○○洽談等節(本院卷六第191頁反面、194頁反面至202頁反面),但觀其偵訊時通篇筆錄均未提到校長丁○○,反而都是說「校長夫人」、「乙○○」,不下數十次,若非乙○○告知其相關訊息,其怎會單純僅因為乙○○交付匯款單就記住該人,而非當天向其說明之校長丁○○,實有違常情,顯不可採,應以其偵訊時所述為真實。③胡秀蘭於偵訊時證述:103年2、3月間,戊○○跟甲○○到新榮高中詢問伊有碩士學位,要不要去讀國外的博士學位。伊在103年4月15日前往南榮科大校長室,當時有丁○○、乙○○在場,他們3人就說伊很有實務經驗,可以來讀這個,國外的不像臺灣只注重讀書,很注重實務經驗,丁○○、甲○○、乙○○還說讀書過程跟手續都是合法的,說在臺灣修課,說修兩年,還拿了一些已經修完的人的論文、畢業證書給伊看,說這個是合法的,本來說要80萬元,因為伊沒錢,說收63萬元等語(偵十六卷第153至156頁);其於審判時證述與上開所述大致相同,但強調偵訊時誤解問題,乙○○只有在場,沒有參與討論等情(本院卷六第191頁反面至194頁反面),但細譯上開胡秀蘭於偵訊時筆錄內容,檢察官只有詢問:「甲○○跟戊○○到新榮高中找你,遊說你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是怎麼說的?」問句,胡秀蘭就自行回答上開內容,何來誤認之虞,應認為其於審理時維護被告乙○○之證詞,不足採信。上開沈芳如等人證述,被告乙○○有協助推廣英培爾大學,並告知不用線上上課,可以代撰博士論文,或以捐助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等節。而被告乙○○亦供稱:「(問:就有關哥斯大黎加英培爾的學位的部分,是否有部分匯款人根本未上課,就直接拿到該學校的畢業證書?)是。」、「(問:丁○○如何幫忙?)他會跟哥斯大黎加聯繫,校長會把資料給他們,錢也匯過去,學校就會給我們入學信,接著時間到就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過來。(問:你有無曾經跟匯款的人說不用上課也可以取得學位或畢業證書?)有,我有跟方淑芳提過,另外施百玲的部分我在群組內有跟她說過如果要念不方便來,我們也可以個案處理。」等語(偵十卷第112頁反面至113頁),顯然對於未上課即可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亦知之甚詳。是辯護人為被告乙○○主張其未參與推廣英培爾大學,全然不知情云云,並無足採。

3.再者,從程旭泰上開證述(偵十四卷第21至23頁反面)可知,程旭泰相信被告丁○○之說詞又報名博士班,並接受其安排每週教授1次太極拳,1年期滿,程旭泰再去找被告丁○○,問何時可以去哥斯大黎加,被告丁○○開始避不見面,被告乙○○反而致電責備程旭泰「那麼急幹嘛,時間還沒到,你就等」,還欲以「在這邊上課,再教3年就可以升助理教授」說詞安撫、利誘程旭泰,但程旭泰不願接受,更辭去兼任講師一職,若被告丁○○確實係推廣英培爾大學之課程,為何程旭泰不能到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就讀,被告乙○○反而協助被告丁○○以上開說詞拖延。另陳又華為被告乙○○之親生女兒,有以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及成績單轉學插大南榮科大,有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5年7月7日榮聰教字第1050005854號函暨附件三陳又華之轉學生學籍、報考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六卷第2至15頁反面)、陳又華之英培爾大學成績單3紙(偵十九卷第187頁反面至188頁反面)。而證人陳又華於偵訊時證稱:沒有報名英培爾大學課程,沒有填寫入學申請書,也不清楚此事,伊人在臺北,沒有與母親乙○○同住,沒有聽家人提過此事,且護照放家裡,所以家人拿得到。不清楚為何有提示扣案之大學及碩士入學申請書,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休學就去工作及準備考試,沒有上過英培爾大學課程,也不知道為何會有成績單等語(偵十八卷第6至7頁),顯然不清楚有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或以該學歷、成績單轉學等情,也未曾上過英培爾大學課程。既然陳又華本人全然不知,則其親生母親即被告乙○○,是可直接知悉並取得陳又華本人相關資料之人,應可推認此事為被告乙○○所為,其亦知悉陳又華以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轉學南榮科大一事。被告乙○○於警詢時亦供稱:有認識一些在研發處推廣中心崑山辦公室攻讀英培爾大學學位的人,他們都是已經在職的社會人士,他們都是戊○○及甲○○招攬攻讀英培爾大學學位的學生,也都有想插大進入南榮科技大學,戊○○及甲○○就有介紹該些社會人士給校長丁○○認識,但伊都不記得他們的名字,後來只知道他們是以英培爾大學的學歷轉入南榮科技大學就讀。戊○○及甲○○介紹吳思儀及蔡玉蓮給伊跟丁○○認識而一同吃飯,當時他們2位也是攻讀英培爾大學學位,然後要插大南榮科大的社會人士。校外人士要以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轉學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的人,要來拿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時,研發長戊○○會打分機跟校長丁○○聯絡,校長再指示伊拿對應的成績單及畢業證書,裝到大的牛皮紙袋,戊○○會自己上來校長室拿,校長丁○○後方歸檔的藍色資料夾,並沒有區分是否要用來插大南榮科大之用等語(偵二十卷第223頁反面至225頁反面),顯見除陳又華之外,被告乙○○亦知悉有其他持用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轉學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之情形。

4.由上可知,被告乙○○顯然知悉被告丁○○、戊○○、甲○○推廣英培爾大學相關程序,也曾向沈芳如表示不用線上上課,可以協助撰寫論文,及向陳添旺說明可以以捐助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並負責相關記帳、對帳、轉帳工作,既然被告戊○○、甲○○會傳送匯款收據之LINE的截圖讓其知道誰有匯進來,被告戊○○送學生的資料上面有寫繳交匯款多少錢,其也會逐一確認,當然知道收費標準,且依甲○○於審理時證述:乙○○有因為美金換算臺幣問題發生匯差錯誤,打電話催討折讓的部分等語(本院卷六第99頁反面),故被告乙○○對於如報名學士、碩士、之博士班之費用,及提早畢業、代撰博士論文、未具高中學歷就攻讀碩士班,或僅有大學學歷就攻讀博士班等,需要加收費用等收費標準,應為知情,否則如何正確算帳、記帳。又被告乙○○也協助被告丁○○將報名學生資料歸檔,並要將學生資料取出,交給被告戊○○等人,對於學生有先報名碩士班再報名學士班或先報名博士班再報名碩士班之情形,難諉稱全然不知。再者,被告乙○○也知悉會有以持用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轉學插大進入南榮科大就讀之情形,其中包括親生女兒陳又華,若其主觀認為英培爾大學確實真實存在,能夠以該學位及成績轉學到南榮科大就讀並進而取得國內學位,則應該如實告知陳又華,協助其至完成英培爾大學及南榮科大課程,並以此方式獲得學位,怎會陳又華全然不知上情,反徵被告丁○○上開所述主要的目的是以陳又華測試是否得以英培爾大學學歷插大一事屬實,因此被告乙○○應知悉被告丁○○等人推廣英培爾大學之詐騙手法,才會未曾告知陳又華。

5.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被告乙○○知悉被告丁○○、戊○○、甲○○上開行為模式,仍以上開所述等行為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仍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應成立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三、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透過張珩與George Reiff聯繫,向Daniel Odin取得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並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壹、候選人個人資料欄填寫2001年6月取得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及檢附該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寄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以伊臺大電機學士、碩士、博士畢業之履歷,確實可以換得上開學位,伊也有繳費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英培爾大學確實為哥斯大黎加承認之私立大學,亦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被告丁○○也提出英培爾大學國際處處長Daniel Odin獲得該校授權相關資料,是被告丁○○依其資歷換取上開英培爾大學碩士學位,並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經查:

㈠被告丁○○認具有藝術相關學位,有利於參加國立臺南藝術

大學校長之遴選,透過張珩於104年1月28日19點22分許以E-MAIL向George Reiff表示「丁○○有機會參與另一間臺南的藝術大學之校長遴選,需要一個藝術的學位,可能獲得一個英培爾大學『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嗎?」,並告知該碩士學位有關信息「學生名字:ChungLiang Huang、學生號碼:(空白)、護照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個人資料詳卷)、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學校: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日期:2001年9月15日」,而George Reiff於104年1月28日20時10分許回信稱:「沒有什麼比這個更容易了,英培爾大學在1997年就存在了,所以這是可能的。我會立刻寄給Dr.Odin」。嗣後丁○○即收到Odin以自烏拉圭寄來之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各1份)。丁○○於104年2月某日,於不詳地點,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壹、候選人個人資料欄」記載2001年6月(證書載9月,此部分應為誤載)取得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並檢附該偽造的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於同年月以限時雙掛號寄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之等節,有丁○○之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人名單公告網頁資料1份(偵一卷第58至59頁)、丁○○之①104年11月15日、⑤104年4月16日南榮科技大學校長室網頁資料各1份(偵一卷第86至87頁、偵二卷第32至35頁)、丁○○之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第五任校長遴選資格審查資料暨相關證書影本、其他相關資料暨證書影本(偵二十七卷第5至94頁)、被告丁○○106年5月22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㈦之附件:

證23:丁○○之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之碩士學位證書影本2份(英文及西班牙文各1份)(本院卷三第123至124頁)及證書正本2份(外放)、張珩hchang@facuity.pccu.edu.tw與George Reiff於103年9月6日、104年1月28日電子郵件內容(偵十六卷第63至64頁)在卷可佐,復為被告丁○○所坦承,應可認定。

㈡張珩於警詢時陳稱:「(提示:2013年10月31日下午9:04

,hchang@faculty.pccu. edu.tw與丁○○往來電子郵件內容1頁)該電子郵件聯繫內容為何?)這份電子郵件有個背景,當時係丁○○想要應聘臺南藝術大學校長,但是丁○○個人卻沒有藝術相關資歷,他當時就跟我講請我用英文發電子郵件給George Reiff,請George Reiff發一個UNEM(英培爾大學)音效管理工程碩士學位給他,取得學位的日期還要求回溯,當時雖然有一點訝異,但是丁○○也不是第1次有這種情形,丁○○的菲律賓博士學位也是有向在香港負責代理的國立書院(類留學補習班、顧問中心性質)要求回溯取得學位的時間,因為國外學校對這種學位授予要求沒有很嚴格。」、「(問:丁○○要求George Reiff提供UNEM(英培爾大學)音效管理工程碩士學位給他,丁○○過去有無實際註冊攻讀?)丁○○還是有花2000美金給George Reiff去註冊學號,但沒有實際攻讀,況且取得學位的時間是事後回溯的。」等語(偵十六卷第46頁反面至47頁),由張珩上開所述可知,被告丁○○並無藝術相關資歷,也無實際攻讀英培爾大學,就取得George Reiff所寄送之倒填日期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碩士學位證書,顯然即有不實。

㈢再者,Odin以「info@unem.edu.pl」電子郵件信箱於105年

月21日回覆翁惠敏有關丁○○辯護人所詢問的問題時,自稱其係於西元2005年與英培爾大學校長William ZamoraGonzalez簽立協議,作為英培爾大學世界獨家代理云云,然「info@unem.edu.pl」電子郵件信箱係「自稱」為世界代理之Daniel Odin所使用,並非英培爾大學官方人員使用,故被告丁○○並無實際透過哥斯大黎加教育權責單位所核准之英培爾大學核發上開學位證書。另參前開所述,英培爾大學正式授權登記之學程計有企業管理學士(Bachillerato enAdministraci n de Empresas)、會計學士(Bachillerato

en Contadur a)及企業管理碩士(Maestr a Profesional

en Administraci n de Empresas)等三項學程,此有「www.unem.edu」版之英培爾大學官網列印資料1份(偵一卷第69至74頁,偵三卷第54至55頁反面、96頁正反面)、MINISTERIO DE EDUCATION PUBLICA(公共教育部)CONSEJONACIONAL DE ENSENANZA SUPERIOR UNIVERSITAR IAPRIVADA(CONESUP,私立大學全國委員會)網路列印資料及中文翻譯各1份(偵一卷第67至68頁)、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7年7月4日薩爾字第1076040287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六第234至238頁)在卷可稽,並無所謂「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Engineering)」碩士學位,且Daniel Odin自稱係「西元2005年」與英培爾大學校長簽約擔任所謂世界代理,然其卻按丁○○要求內容製作1份「西元2001年9月15日」畢業的碩士證書,益徵上開被告丁○○上開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碩士學位證書係George Reiff、DanielOdin偽造無訛。

㈣被告丁○○也知悉自己並無相關藝術相關資歷,也無實際出

國攻讀英培爾大學,就取得George Reiff所寄送之倒填日期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碩士學位證書,該證書應係George Reiff、Daniel Odin所偽造,仍於104年2月間以限時雙掛號寄送該偽造之碩士學位證書影本予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之,應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無疑。被告丁○○雖辯稱:可以學經歷換得英培爾大學證書云云,但被告丁○○本人並無相關藝術資歷,僅單純透過張珩以上開Email詢問,也無提供任何其他所謂學經歷資料以供判斷,根本無從認定應如何換取,即取得偽造之學位證書,是其所辯顯不可採,附此敘明。

四、關於事實三涉犯貪污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1至5】:訊據被告丁○○固坦承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等人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分別匯款至乙○○之帳戶內,其有提供論文給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等人,並協助投稿刊登在其所設立管理之期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之收取賄賂之犯行,並辯稱: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匯款目的是為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程鎮國匯款目的是為取得證照,但絕不是為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取賄賂。另提供論文違反學術倫理,雖有不對之處,但應不構成犯罪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㈠被告丁○○為南榮科大校長,同為校教評會主席,在校教評會審議時才有授權公務員之身分,但系、院教評會被告丁○○均無參與,升等與否最後決定權在於教育部,被告丁○○如何與教師們為承諾或保證能夠通過升等。㈡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等人支付款項,係為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論文或證照,與升等助理教授沒有直接關係,其等並無指稱被告丁○○有要求念英培爾大學才能升等等語,其等要如何臆測,與被告丁○○無關,被告丁○○並未就升等一事與其等達成任何協議,所收取之費用,亦非升等助理教授之對價。㈢被告丁○○雖有圈選外審委員之權力,然教評會對於審查結果應予尊重,被告丁○○並無置喙之餘地,亦無任何實質之影響力,且外審委員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難認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經查:

㈠1.被告陳建宏於102年7月19日匯款20萬1000元至乙○○立法

院郵局帳戶,再整理其以前未通過之博士論文及論文,並交由被告丁○○投稿至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AE-tp」國際期刊後,再持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嗣後升等助理教授,有陳建宏102年7月19日匯款委託書、其母親陳顏麗玉存摺類取款憑證各1紙(偵六卷第8、48頁)、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3年4月15日榮聰人字第1030002848號函暨陳建宏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偵二十一卷第47至49頁正反面)、陳建宏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

102. 10.29)、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70至281頁)在卷可稽;2.被告楊俊哲於103年5月9日分別匯款20萬元、30萬元至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並於103年9月29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並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已刊登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經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楊俊哲,有楊俊哲103年5月9日第一銀行取款憑條1紙(偵三卷第72頁反面)、楊俊哲103年5月9日第一銀行取款憑條2紙、乙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1紙(偵十一卷第237至238頁)、匯款申請書3紙、乙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各1份(偵二十一卷第197至201頁)、楊俊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9)、論文摘要、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50至51頁反面、53至61頁反面)、WSEAS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SCIENCE AND APPLICATIONS期刊所載Decoupled-LayerOptimal Stabilizer Design著作及楊俊哲(Chun-Che Yang)著作之Best Couple-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各1份(偵十卷第14至27頁反面)、楊俊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8726號)、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卷第97至101頁)在卷可參;3.被告李榮哲104年2月11日匯款42萬元至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並於104年10月6日第2次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並由被告丁○○協助投稿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經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李榮哲,有李榮哲104年2月11日匯款申請書1紙(偵三卷第71頁反面)、李榮哲之104年2月11日新營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十二卷第47頁)、李榮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10.6)、助理教授證書、論文英文摘要、中文摘要、南榮科技大學創意產品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41至242頁反面、244至254頁)在卷可憑;4.被告廖士興於104年2月12日匯款42萬元至乙○○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並於104年9月23日第2次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並由被告丁○○協助投稿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MS」國際期刊,亦順利升等助理教授,有廖士興104年2月12日第一銀行取款憑條1紙(偵十一卷第221頁)、廖士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9.23)、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80至189頁)、廖士興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8700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卷第40至42頁反面)、廖士興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扣得廖士興升等論文集3冊、證書6張〉(偵十一卷第222頁)在卷足佐;5.被告程鎮國於103年5月30日匯款47萬元至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嗣後於同年8月至南榮科大擔任專任講師,並於103年10月某日,被告程鎮國在校長室詢問論文相關事項,20多日後被告丁○○即將論文電子檔寄給被告程鎮國,被告程鎮國於104年3月1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並使用被告丁○○提供、已刊登在丁○○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經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5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程鎮國,有程鎮國之103年5月30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偵十二卷第36頁)、程鎮國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

104.3.17)、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95至104頁反面)、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7年2月21日榮俊人字第107000113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五第180至225、230至236頁)、程鎮國論文影本5紙(偵一卷第147至149頁反面)附卷可參;6.另被告丁○○於不詳時間,聲請「SMS」、「AM」、「JTTM」、「JS」、「UP」、「JIT」、「IJFE」、「AEE」、「IJA」、「IJMS」、「IJADE」、「AMLE」、「JAST」、「JC」、「IJED」、「IEEE」、「AQCT」、「AMR」、「JAST」、「IJFSN」、「IJMS」、「IJHM」、「IESANN」、「CIAM」、「IJP」、「IJSLL」、「JP-2」、「IJPOM」、「IJES」、「SAE-TP」、「JIT-D」、「SAE-TP」、「JN」等國際期刊網站(部分已終止),並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維護、管理,其等依被告丁○○指示將論文上傳到前開部分國際期刊網站等節,亦有檔名「最新版2015.04.繳費網域」檔案內容列印資料、檔名「投稿紀錄00000000(自動儲存)」檔案內容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38至143頁)、「網址https://server307.webhostingpad.com」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48頁反面至152頁反面)、「網址https://server309.webhostingpad.com」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53至155頁反面)、丁○○名下期刊及網址(擷取自許閔綜電腦資料)(偵十四卷第61頁正反面)、期刊名稱及ISSN代號(偵二十卷第52頁)、丁○○與許閔綜2016 /2/2、2016/3/4、2014/1 1/24、2014/12/29、2015/2/4、2015/ 3/3往來電子郵件1份(偵十七卷第123至126頁)、期刊名稱及ISSN代號(偵二十卷第52頁)、被告丁○○106年4月26日刑事準備書狀㈠證16之期刊ISSN編號證明書影本8份(本院卷二第139至147頁)、臺灣高等法院107年8月2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4832號函及附件二ISSN編號初步查詢結果、附件三ISSN行銷部電郵內容、附件一ISSN秘書處電郵內容、駐法國代表處107年7月31日法領字第10730305860號函(本院卷七第34至44頁)在卷可按,復為被告丁○○、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所不否認,均應認為實在。

㈡關於講師及助理教授聘任及升等之相關規範與流程:

1.【教師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第5款規定:「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五、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修正版,下同)第23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3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3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三、未依前2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未能於起聘3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2款規定起計。」可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經學校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除有例外,新聘教師自起聘3個月內、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3個月報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但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2.而關於講師及助理教授資格部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及第16條之1分別規定:「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關於教師以「著作升等」部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第1項、第2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2款、第11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本部複審作業,規定如下:…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本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二、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三、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四、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五、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7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2年。前項第4款之代表著作,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準用第14條規定辦理。」規範「專門著作」及「代表著作」、「參考著作」之定義、要求。

4.另關於學校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3條第1項、第4項規定:「㈠學校辦理教師資格之審定,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交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2.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括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3.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者,由學校將相關資料,送本部複審。

4.學校應妥善建檔保存送審教師資格者之履歷表、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審查意見表等相關資料。」、「㈣1.送審教師資格者,如屬以國外學歷資格送審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學經歷原始證件由各學校自行查驗後發還送審人,免報本部,學校並應以影本永久存檔備查。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校新聘及升等教師,應於3個月內完成校內審查程序報本部審定其資格。3.送審人之經歷證件,是否合於專門職業或職務,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由學校自行認定。4.兼任教師同時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應由專任學校報本部送審。…6.教師提出申請資格審定,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但提出申請後,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研究、講學,不在此限。(以下略)」。

5.「著作升等」應繳交之文件,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第4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2條第2項規定:「送審教師資格應繳交文件:…㈡依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應繳交之文件: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第3款,第16條之1第2款至第4款,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繳交之表件:1.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2種,甲式計2份,乙式計3份)共計5份;以藝術作品送審者,應繳交履歷表(分為甲式及乙式2種,甲式計2份,乙式計4份)共計6份。2.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一式3份,藝術作品一式4份,並擇定代表作及參考作。3.涉及個人資訊者(如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等)應與送審著作、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或藝術作品分別裝訂成冊。4.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3份;以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應檢具該刊物出具之接受證明。5.本次送審代表作與前次送審代表作內容相近者,應檢附前次送審代表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6.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第3款,第16條之1第2款、第3款,第17條第1款,第18條第1款規定送審者,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7.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而學校於完成審查後,應報送教育部之相關資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4條第1項規定:「㈠學校於完成審查後,應報送之相關資料如下:1.經本部全部或部分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者,應檢具教師資格審查名冊、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專科以上學校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報本部審定教師資格,其餘資料留校存檔備查。2.『非』本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者:⑴隨文報本部應檢送下列文件:①教師資格審查名冊一式二份。②教師資格履歷表(甲式)一式2份。③代表作摘要(應以A4紙繕打)各一式2份。④合著人證明一式2份⑤迴避名單一式2份。⑥代表著作之期刊接受函一式2份。⑦其他相關資歷證明資料1份。⑵送審代表作、參考作(封面空白處應分別註記『代表著作』、『參考著作』與送審教師級別)及其他相關資料應裝袋,(一份一袋,每位送審者3袋,以藝術作品送審者,為4袋),並按等級列冊後彙報本部。另備份1袋留校存查,必要時,由本部通知學校人事業務單位再送,其應檢送下列文件:①教師資格履歷表一式3份(乙式),以藝術作品送審者應檢送一式4份。②合著人證明一式3份,以藝術作品送審者應檢送一式4份。③代表著作之期刊接受函一式3份。以藝術作品送審者應檢送一式4份。⑶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應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3冊;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至多檢送3冊之限制。」可知教育部授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與否,係有不同之審查送件要求。

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再觀諸教育部106年7月25日臺教高(五)字第1060084464號函及說明、附件(本院卷四第2至9頁)所載:教育部授權大專校院自審教師資格係依據「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辦理,其中有關分階段授權情形如下:1.95年起授權大專校院自審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1條第1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2.96年起授權各大學自審依任用條例第16條其餘各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16-1條其餘各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3.104年起再授權各大學自審副教授資格及專科校院自審第16-1條其餘各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南榮技術學院」於102年升格改名為「南榮科技大學」等情,可知南榮科大自102年8月升格之後,得以就講師及助理教授以著作升等部分,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另依據【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送審暨獎助辦法】〈104年8月19日校教評會修正版〉(偵十七卷第38頁反面至43頁)第3條、第4條第2項規定:「本校教師之升等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6條之1、第17條、第18條之資格:一、講師:㈠具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㈡取得學士學位後,曾擔任助教,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㈢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6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助理教授:㈠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㈡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㈢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以下略)」、「教師以著作升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可知南榮科大,關於講師與助理教授資格要求,與上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相同,程序亦依上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送審作業須知辦理。

7.綜上,南榮科大於102年8月可自行審查關於升等助理教授部分,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所規範,經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者,就「著作升等」部分,無須再檢送相關送審代表作、參考作、代表作摘要、合著人證明、迴避名單、其他相關資歷證明等資料,可知以專門著作送審者,在學校送外審程序之後,教育部不再次依送審著作所屬學術領域,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進行審查,此觀上開教育部函文所附流程圖(本院卷四第8頁正反面),於「報送教育部」部分,「授權自審」時係核發教師證書後結束作業,然「非授權自審」,若未通過,則於文到14日函知並告知救濟管道,係要通過,才是核發教師證書後結束作業程序,兩者相較,亦可一目了然,可見授權自行審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學校送外審程序之審查結果,對於以著作升等之送審者,顯然影響甚鉅。

㈢校長關於承辦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1.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考其修正之目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係為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所稱「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然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係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所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所為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應屬公法上之行政行為。從而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上揭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決參照)。

2.【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至4條規定關於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包括審議有關教師(含研究人員,以下同)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改聘、違反學術倫理、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等事項,校長為當然委員,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等事項,有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105年4月11日(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版〉(偵十七卷第43頁反面至45頁)在卷可稽。又依上開【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送審暨獎助辦法】第8條規定「外審」部分,關於「學術著作」,依【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105年2月17日校教評會修正版〉(偵十七卷第34至38頁)辦理外審,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外審委員名單,送審人可提供迴避人員建議名單3名,並得由系(所)、學院(處)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各遴選1位委員成立推薦作業小組(不含送審人),根據送審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專長,各推薦5名,共計15名社會公正學者專家外審委員建議名單提請校長圈選。校長就推薦名單得予增列並圈選審查委員順位後,由人事室依順位將著作密送外審,審查結果依教育部學審會著作審查意見表之格式繕寫。」有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送審暨獎助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104年8月19日校教評會修正刪除校長增列外審委員之權力〉(偵十七卷第38頁反面至43頁)在卷可參。是被告丁○○於101年11月至105年8月間擔任南榮科大之校長,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召集人,關於教師提出著作升等之外審程序,具有「得予增列」並「圈選」依據系(所)、學院(處)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遴選委員成立推薦作業小組所推薦共計15名之外審委員順位之權力,雖增列外審委員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時取消,然被告丁○○以南榮科大校長身分,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應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無訛。

3.再者,依據上開【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第6條規定:「外審成績以70分為及格標準,未達70分者不及格,教師學術著作,1次送3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2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2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惟送審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一次需送6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4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送審副教授者,外審成績平均須達80分方為通過),否則為不通過。審查結果若為不通過,人事室以書面附記理由通知送審人,並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校長除自三級教評會推薦的15人名單內圈選外審委員外,亦可自行增列,且自行增列的外審委員人數沒有上限規定,即外審委員名單係校長一人決定,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有可動搖該專業審查意見之學術依據上具體理由,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是被告丁○○身為南榮科大校長,又南榮科大獲得教育部授權得以自行審查助理教授升等案件,對於以專門著作升等,被告丁○○本於法定職務權限得以全權決定增列或圈選外審委員,而教評會應尊重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且教育部對於授權自審之助理教授升等案,就專門著作部分亦不再另外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則被告丁○○所為決定顯然足以影響教師以「著作升等」案之審查結果。

㈣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1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356號判決可為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公務員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且以他人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並非本於行賄之意思而作為,則無以該罪相繩餘地。上揭所謂對價關係,必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而所謂職務上行為,則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的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114號、96年臺上字第381號判決亦可參照)。查:

1.被告陳建宏於偵訊時證稱:丁○○有說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只適合私人企業的老闆,不能在公部門及教師升等上使用,伊從來沒有在任何場合使用過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花錢購買該博士學位,是希望校長在日後的助理教授升等給予合法的協助,因為丁○○在教育部人脈很多,如果是部審,希望丁○○可以幫忙讓助理教授的證書能夠通過,如果是自審程序,因為外審委員是校長圈選的,校長可以圈選跟他交情比較好的等語(偵十二卷第125頁反面至126頁反面)。復於審理時證稱:伊在買學位之前就有兩篇論文了,決定要著作升等,後來剛好遇到丁○○校長推薦英培爾大學學位,伊跟母親說在大學任教有個學位看起來會比較好一點,所以當初購買的理由是這樣,買了之後自己心裡有點後悔,想說要著作升等了幹嘛買這個學位,但南榮升格科大之後,伊不清楚升等到底是部審還是自審,當初買這個學位,是希望說萬一將來送審時要教育部部審的話,因丁○○校長一直讓人覺得教育部人脈很多,屆時可能需要麻煩校長幫忙,所以是覺得對升等有幫助,而去取得這個學位。伊所有的升等程序都有照步驟送審,就是怕將來如果要部審真的遇到困難,可以請丁○○校長幫忙,之前提到所謂的保險就是指這個。偵查中曾經供述說「丁○○當時有向伊表示說,在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是黃校長有跟伊提過說他有認識一些委員,而且都是具有校長身分的,學術地位很崇高,所以外審委員這部分他可以提供,且又跟伊的學術背景相關,都是電子電機的背景。因為論文都交由外審委員去審核,校長那時候有所謂圈選外審委員的一個權限。伊大概湊足完5篇論文後,想要提升等時有跟丁○○校長講,丁○○也有在著作升等期間說外審委員部分他會儘量幫忙,且有寫幾個外審委員名單讓伊看,說其中有好幾個都是大學校長,有李清吟,還有吳鳳科大的校長,但是名字想不起來,還有一個臺大的教授。伊在匯款之前就知道這個博士學位不用上課、不用出國,正因為根本沒有出國,不能拿來學校作升等,買這個學位不是真的想要拿到博士學位,是為了升等的時候希望丁○○校長可以幫忙,希望丁○○可以幫忙的部分是在教育部複審的時候,沒想到在外部委員的時候就用到了等語(本院卷五第43頁反面至44頁、第46頁反面至49頁、第53頁)。依據陳建宏所述,其匯款時明知所購買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不用上課、不用出國即可取得,無法以該博士學位作為升等使用,原本就是要以著作升等,也無將該學位作為任何使用之打算,實無破費之必要,是其願意花費20萬1000元購買該博士學位,目的在於冀求被告丁○○在將來其以著作升等時,能在外審委員部分給予協助,應為可採。而被告丁○○也供稱:因為英培爾大學是在臺灣境內攻讀,所以不可能拿出符合條件的出境期間證明給教育部,提供英培爾的博士學位一般只是企業界人士增加其個人光環,不能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學者升等送審之用等語(偵十卷第6頁),是被告丁○○明知南榮科大講師花費匯款取得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也無法以該學位升等助理教授,若無另外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博士學位,就需要以著作升等,而其為校長,有增列或圈選著作升等時外審委員的權力,當然會因其增列或圈選之外審委員影響以著作升等審查之結果。再參陳建宏上開證述,其知悉校長有圈選外審委員的權限,想要提升等時有跟被告丁○○說,被告丁○○也有在著作升等期間說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且有寫幾個外審委員名單讓陳建宏看等節,而依據陳建宏扣押物編號1-4-9之USB隨身碟內檔案「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送審教師:陳建宏〉列印資料(偵十三卷第215至217頁反面),即是其查詢被告丁○○告知委員名單後整理之資料,其中記載陳友倫、郭德盛、謝景棠、蘇銘宏、曾國雄、謝鴻琳、李清吟、黃聰耀等人,亦與陳建宏之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偵二十三卷第270至273頁反面)及附表三所示之外審委員名單相合,足以證實被告陳建宏上開所言非虛。若被告丁○○只是事後單純出於好意協助學校講師升等,在其對於被告陳建宏不負任何義務之情形下,無須特地在被告陳建宏提出著作升等之時,告知其外審委員名單之事,顯然有意向被告陳建宏表徵其得以在外審委員部分著力,若非被告丁○○於收受被告陳建宏匯款時,亦有於將來被告陳建宏提出著作升等時給予協助之意,並無為上開行為之理由,足認被告丁○○收受款項時,也知悉被告陳建宏之目的而予以收受,收受之款項係作為日後協助被告陳建宏著作升等之對價。

2.被告楊俊哲於偵訊時證稱:一開始聽到學校有人在說,校長丁○○可以幫忙升等,103年5月9日之前,伊就直接去找校長丁○○,有問丁○○看如何幫忙升等,丁○○就叫伊匯錢到校長特助乙○○第一銀行的帳戶,丁○○會幫伊想辦法,有跟伊說要匯50萬元。當時丁○○沒有說到錢要如何運用,只說這50萬元可以幫忙伊升等,是彼此間一個默契,而且校長開會時也有說過可以幫忙老師升等。伊只有去找丁○○1次,就是直接問要如何升等助理教授的事情,那一次丁○○就跟伊說如何匯錢,伊之後於103年5月9日分別匯款20萬元及30萬元至乙○○設於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的帳戶。之後丁○○有幫伊製作論文,及給哥斯大黎加的博士學位證書,但伊覺得該學位教育部應該不會承認,因伊有到國外念碩士,都有北美事務協調會的認證,去申請的時候也會有教育部承認,丁○○給的學位是哥斯大黎加,哥斯大黎加又是比較落後的國家,但因為該學位對伊而言並不重要,所以沒有特地去查。(提示扣押物編號14-1楊俊哲升等著作論文集)此本論文不是伊所寫,是丁○○交給伊電子檔等語(偵十一卷第245頁反面至246頁反面)。復於審理時證稱:在103年5月9日匯了20萬元及30萬元兩筆款項到乙○○所屬的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是要校長丁○○幫助升等。因為學校講師有壓力要升等,沒有升等可能會有一些條款之類的,後來就聽說校長可以幫忙升等,偵訊時所述「他沒有說到錢要如何運用,他只說這50萬元可以幫忙我升等,可能彼此間是一個默契,而且他開會也有說過可以幫老師升等」等語實在,開會校長是鼓勵老師升等,這個則是伊私下或是以Email詢問校長,校長找伊過去,伊問校長說看怎麼可以幫忙升等,伊認為匯款過去,校長就會幫忙升等,所以才說是「彼此間是一個默契」。當時與丁○○談論都是如何幫忙升等,雖然也有講到學位,但伊對學位沒有興趣,而升等就是要著作,要著作就是要論文,伊手上論文不夠,所以知道丁○○應該會給伊論文,校長也有說會給論文、幫忙投稿,也有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讓伊篩選,最後評審之外審委員是否即為伊所篩選之人選等細節,已經忘記了。事實上是透過校長給伊升等論文且幫忙投稿,伊拿到時論文已經刊登在期刊,是伊自己印成紙本送審,然後有順利通過升等。念英培爾大學的博士學位對伊沒有什麼意義,也認為該學位教育部不會承認,主要是為了要「著作升等」順利,之後也沒有拿這個學位在學校做任何使用等語(本院卷五第127頁至129頁反面、第130至133頁)。可知被告楊俊哲從頭至尾全然無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之意,找被告丁○○洽談之目的明確,就是如何協助升等助理教授一事,根本不在意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也知悉該學位教育部不會承認,不能用以升等,而被告丁○○即告知楊俊哲要匯款50萬元,並表示可以協助其升等,足見被告丁○○要求楊俊哲匯款之目的係在於協助其升等,其等洽談時即有合意。再者,依據被告楊俊哲於審理時之證述,被告丁○○事後也有提供被告楊俊哲外審委員名單,益徵被告丁○○要對被告楊俊哲表示確實有給予協助之意,並非言而無信,是被告丁○○收取被告楊俊哲所匯之款項,即是作為協助其升等之對價甚明。

3.①被告李榮哲於103年9月10日第1次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Digital Integration inBeimen LOHAS New Education」,所屬領域為「工-資訊工程」,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自行增列3位外審委員張珩、陳聖、劉遠禎,因該3位由被告丁○○自行增列之外審委員均給予李榮哲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②被告廖士興係雲林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碩士,於103年9月12日第1次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Control and Validation of Winning Bids

in an Electronic Bidding System」,所屬學術領域為「工-資訊工程」,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自行增列3位外審委員許佳興、陳聖、劉遠禎,因該3位被告丁○○自行增列之外審委員均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③邱瀅儒係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碩士,學術專長是社區營造,103年9月10日申請著作升等的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再造月津古鎮風華-社區營造、服務學習與樂齡學習的結合」,所屬學術領域為「文-文化資產維護與保存」,審查類科屬「人文社會」,被告丁○○自行增列4位外審委員張珩、陳聖、劉遠禎、陳漢光,且因被告丁○○增列的4位外審委員其中張珩、陳聖、劉遠禎等3人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④陳怡其係成功大學化學研究所碩士,於103年9月22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Electronic Absentee VotingSystem in Taiwan」,所屬學術領域為「商-商管類」,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自行增列4位外審委員陳聖、張珩、許佳興、劉遠禎,因被告丁○○增列的4位外審委員均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⑤范秀娟係成功大學外國語文研究所碩士,103年9月23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代表著作論文名稱是「Culturalheritage preservation:A textual analysis on V.SNaipauls travel novel(即文化資產保存,副標題是以文本分析奈波爾的《大河傳》)」,所屬學術領域為「文-外國語文學類」,審查類科屬「人文社會」,被告丁○○自行增列3位外審委員張珩、劉遠禎、陳聖,因被告丁○○增列的3位外審委員均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⑥陳錦玉係成大中文所碩士,學術專長是文學、電影、戲劇,103年申請「著作升等」時代表著作是「TheIntellectual Structure of Creative IndustriesStudies in 0000-0000(用量化學統計0000-0000年10年間臺灣文創的發展)」,所屬學術領域為「商-商管類」,審查類科屬「人文社會」,被告丁○○自行增列3位外審委員張珩、陳聖、劉遠禎,因被告丁○○自行增列的3位外審委員均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⑦謝金利係靜宜大學外國語文學碩士,文學組,學術專長是文學,103年申請「著作升等」申請升等的代表著作是「Love andSexual William Blake's《Vision of the Daughter ofAlbion》」,所屬學術領域為「文-英國文學」,審查類科屬「人文社會」,被告丁○○自行增列3位外審委員張珩、劉遠禎、陳漢光,因被告丁○○自行增列的3位外審委員均給予70分以下分數,而在外審階段未通過等節,有上開李榮哲之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103.9.10)暨個人送審前七年內之發表參考著作(參考成果或專利)一覽表(偵二十一卷第216至218頁)、李榮哲之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Digital Integration inBeimen LOHAS New Education」論文(偵二十一卷第219至227頁)、李榮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10)、南榮科技大學創意產品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

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28至240頁);廖士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12)、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論文英文摘要、中文摘要、南榮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90至201頁反面);邱瀅儒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10)、南榮科技大學餐旅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16至227頁);陳怡其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

103.9.22)、南榮科技大學美容造型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66至175頁反面);范秀娟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3)、南榮科技大學觀光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54至165頁反面);陳錦玉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4)、南榮科技大學創意產品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42至153頁反面);謝金利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4)、南榮科技大學應用日語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

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29至141頁反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而該次送審之沈榮鈞、張玲、楊俊哲等人,確實都有向被告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事後有通過助理教授升等,則有沈榮鈞、張玲之偵訊筆錄(偵十三卷第41至43頁、第194頁,偵十二卷第73至74頁反面)、楊俊哲上開筆錄及楊俊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9)、論文摘要、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50至51頁反面、53至61頁反面);沈榮鈞之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10)、南榮科技大學觀光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助理教授證書(偵二十三卷第62至71頁反面、116至117頁反面);張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6)、南榮科技大學餐管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18至128頁)等資料可為佐證。

4.而被告丁○○於警詢時陳稱:陳錦玉、謝金利、范秀娟也沒有兼任行政人員,所以沈達吉當時曾私下跟伊點名他們不能通過,伊才增列劉遠楨、陳聖、張珩等人擔任外審委員,且按照學界不成文的慣例,只要送審教師的專長跟審查委員的專長不符,大概就不會通過,所以才找劉遠楨、陳聖、張珩等與陳錦玉、謝金利、范秀娟等專長不相符的學者擔任外審委員,讓增加其等通過升等的難度。又103年9月10日李榮哲送審,及邱瀅儒103年9月10日送審,廖士興103年9月12日送審,陳怡其103年9月22日送審、范秀娟103年9月23日送審、陳錦玉103年9月24日送審、謝金利103年9月24日送審,伊從系院校教評會推薦的15人名單只勾選2、3個,自行增列3名以上的外審委員,而增列的外審委員至少都有3個以上給予70分以下不及格分數,導致這些送審人升等沒有通過,是因為他們沒有當行政,且沈達吉在當董事的時候,如果沒有念英培爾大學,就不會讓他通過,增列委員是校長的權力,伊當校長必須符合董事的要求。李榮哲第1次送審時沒有念英培爾大學,所以沈達吉不會讓他過等語(偵十八卷第149頁反面、第168頁反面至169頁),顯見103年9月該次送審時,被告丁○○對於沒有行政職或念英培爾大學,確實有特別圈選外審委員,甚至圈選不相關領域之外審委員,增加其等通過升等之難度一事。另①證人陳聖於偵訊時證述:伊係華夏科大電機工程系副教授,學術專長是電機、電力、綠色能源,陳怡其之論文與統計及投票模型相關,應算有與電機相關,其餘李榮哲、陳錦玉、邱瀅儒、廖士興等人之著作,則與其學術領域無關,若非屬於伊學術專長領域,沒辦法作正確判斷,但南榮科大人事室寄來資料,伊就當成文學素養來評鑑,若無法感動或看不懂,就會給70分以下的分數。前述被打不及格的廖士興、邱瀅儒、范秀娟、陳怡其、陳錦玉、李榮哲都是103年9月申請升等助理教授,丁○○曾致電要求伊嚴格審查,伊就會較為仔細的審查,不及格率會較高,應該就是103年9月申請升等的這一批等語(偵十五卷第217至224頁反面)。②證人劉遠楨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係臺北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合聘的教授,學術專業是教育、資訊管理、資訊科學、電機工程。有擔任廖士興(103年9月)、楊俊哲、邱瀅儒、范秀娟、陳怡其、謝金利、李榮哲(103年9月)、陳錦玉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之外審委員,除了謝金利著作和伊專業關聯性不強,其餘應該可以算是與伊專業領域有所關連。丁○○有時會先說明這批送審的申請人表現狀況,請伊給予高分過關,也有提過有些申請人表現不佳,不適合升等,但是伊還是會依照送審著作實質審查。提示簡訊之內容,就是丁○○用簡訊告知當時送審的申請人都很優秀,請給予高分過關之情形等語(偵十五卷第3至5頁、第24至27頁),且有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劉遠禎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15日14時43分許、14時45分許及12月28日12時57分許、14時37分許之簡訊內容(偵十五卷第6頁)在卷可佐,證明被告丁○○會事先告知外審委員劉遠楨送審者之情形,應給予高分或低分之情況屬實。③證人陳漢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係景文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助理教授,專業領域是英文、管理及教育等3方面。曾擔任邱瀅儒、黃啟禎、謝金利、沈榮鈞、陳又珍等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主題應該都與伊學術專業領域相符。丁○○曾打電話或其它聯絡方式請伊審查約5篇升等論文,丁○○要伊讓其中一位應用日語系老師謝金利不通過,說謝金利表現不好,但伊審查論文還是依據個人原則及專業立場等語(偵十六卷第14至15頁反面、22至24頁)。由上開證人陳聖、劉遠禎、陳漢光所述,可知被告丁○○致電要求陳聖對103年9月送審的這批教師「嚴格審查」,及向劉遠禎表示某些教師不適合升等或應該給予高分、向陳漢光表示不應給謝金利通過,雖上開外審委員均表示仍本於客觀立場審查,然觀諸附表三於103年9月提出送著作升等之講師外審委員審查成績,最後陳漢光給予謝金利65分,及陳聖、劉遠禎等均給予李榮哲、邱瀅儒、廖士興、陳怡其、范秀娟、陳錦玉、謝金利等人70分以下分數(詳如附表三所示),顯然被告丁○○之「建議」並非全無效果,而上開最後之外審結果,確實如被告丁○○所述,未就讀英培爾大學就未通過外審程序等情,而造成有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順利通過升等,未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升等之情況。

5.被告李榮哲於偵訊時證稱:伊申請升等2次,第1次沒有過,覺得買了博士學位著作升等才會過,有跟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商管的博士學位,但完全沒有在英培爾大學研習任何課程,也沒有接受視訊教學,扣案編號1-13-1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英文論文也非由伊撰寫。丁○○是透過伊太太張玲詢問是否要買學位,伊本來不願意購買,後來回家跟父母商量,他們覺得既然學校這樣要求,不如就花錢購買,好順利升等,才跟張玲說好,錢還是向母親借的,以匯款方式支付費用,帳號是乙○○交付的帳號。伊事先就知道升等助理教授,校長就外審委員有圈選的權力,買了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及校教評通過之後,在學校裡面與丁○○碰到面,丁○○私下對伊說外審委員交給他就好,類似他會處理的這段話。在104年下學期2、3月的時候,校長叫伊到校長室,就拿了代表著作「Al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的檔案,應該是伊拿隨身碟去校長室拷貝的,細節忘記了,應該是校長COPY給伊的,當時看到這篇文章,就想說校長是不是要增加伊論文篇數,因為伊在103年提過一次升等,再次升等時前次提出僅能列入參考著作,不能當作代表著作,導致104年沒有國外的期刊論文可以提,故把校長給的這篇論文拿來當代表著作等語(偵十二卷第50頁反面至51頁反面,偵十三卷第200頁反面)。於審理時證稱:104年2月11日匯一筆42萬元的錢到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的帳戶是要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後來有拿到學生證、論文,有無成績單忘記了,是透過太太張玲知悉這個訊息,是張玲說丁○○問伊要不要買博士學位,當初是因為要升等,才會去購買這個學位。第1次申請升等的時候,伊是用著作升等,但沒有通過,之後聽到學校中有傳聞,說要有博士學位升等才會過,張玲也是有購買學位且通過升等,所以才認為等要買學位才會通過,而向母親借錢購買。購買之後遇到丁○○,有私下對伊說「其它的交給我處理就可以了」之類的話,地點是在哪裡,已經不記得了。伊於警詢時陳稱「我看張玲順利升等,之後校長又問我是否要升等,我認為校長應該會有認識那些委員,不然他憑什麼說買一個博士學位升等就可以過」等語,是因為覺得既然要送升等,丁○○校長又要伊買博士學位,如果升等沒有辦法過的話,丁○○憑什麼要伊買這個博士學位,他一定是有辦法,譬如說可能是認識外審委員,且之後遇到丁○○又對伊說「剩下的事情就由我來處理」,時間點剛好就是伊申請升等、要找外審委員時講了這樣的話,所以直接聯想到這件事情。但伊從講師升等助理教授是用著作升等的,根本不需要這個學位,所以沒有做使用,就把它放著,也沒有把非親撰之英培爾大學博士論文拿去做升等著作。丁○○校長另外有在校長室,拿給伊一篇文章的檔案,說要伊參考一下,應該是要讓伊作為主要著作,因為除了升等之外,沒有其他地方需要用到這篇文章,伊第二次申請升等時,就是將第1次提的那些論文當作參考著作,然後再加上丁○○給的文章提出著作升等等語(本院卷五第56頁至61頁、第62頁反面至69頁)。另張玲於偵訊時證稱:103年和伊先生李榮哲都有提出助理教授升等,只有伊順利升等,李榮哲未能通過升等,之後丁○○有告訴伊建議李榮哲可以買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伊有把丁○○建議轉告給李榮哲,因為伊2人的例子是伊有買有過,李榮哲沒有買就沒有過,所以伊2人都認為買學位與升等有關。李榮哲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後,相關資料都是丁○○是交給伊再轉交給李榮哲等語(偵十二卷第73頁反面至74頁)。由上開所述103年9月以著作升等之外審程序審查結果,可知被告李榮哲所述學校內傳聞要有博士學位才能通過升等一事,並非空穴來風,其因第1次升等未能通過,又配偶張玲之案例,確實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而順利通過升等,亦增加上開傳言之可信性,且被告李榮哲第2次送審仍是要以著作升等,並不需要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也別無使用之目的,顯然匯款目的並非在於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卻於被告丁○○透過張玲詢問是否要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時,縱然自身經濟情況不佳,也不惜向母親借款以取得該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應是為獲得被告丁○○協助,如圈選外審委員之部分,而求順利升等,且被告丁○○明知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不得用於學位升等,卻主動透過張玲對於已有一次未通過升等之被告李榮哲提出上開建議,本於其上開所述沒有念英培爾大學,就不會通過升等之想法,顯然亦有協助被告李榮哲升等之意,並於被告李榮哲匯款取得學位、提出升等時,向其表示「剩下的事情就由我來處理」等語,足見被告丁○○收受匯款之目的,係協助被告李榮哲升等之對價。

6.被告廖士興於偵訊時證稱:103年升等審查伊沒有通過,就有同事即系辦的行政人員李佩淳詢問伊有沒有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伊回答說沒有,該同事就說「難怪你沒有過」,就是指伊因為沒有買學位,所以才沒有通過,當時的考量是既然人家都這麼說,寧可信其有,希望審查上比較順利,另外就是女友希望伊取得更高的學位,如果學校待不久,以後可能用得到,所以才去找校長丁○○,跟校長丁○○講說要參加哥斯大黎加的博士課程,後來特助乙○○有找伊,說有關那個課程大概費用就是取款憑條上的42萬元,並叫伊匯到取款憑條上的帳號。報名之後沒有實際去上課,也沒有參加視訊課程,只有英培爾大學的函授資料直接放在伊南榮科技大學辦公室的桌上,另外還有一本論文集,該論文並非伊所親撰,在104年底時就取得博士學位,但不敢使用,因為就像是花錢買學位。104年9月再度提出升等之申請有順利通過。扣押物編號1-14-1廖士興升等論文集3冊,有2本是103年要升等時用的,有1本是104年教師升等時使用的那本,這3本都不是英培爾大學那本論文集等語(偵十一卷第226至228頁)。於審理時證稱:伊自90年還是92年起有兼任行政職。

匯款42萬元是為了要購買哥斯大黎加博士學位,當初應該是直接找校長談的,然後就講好這個細節。會購買的第一個考量是第1次送升等沒有過,之後陸續聽到有人說學校現在升等要通過,一定要有博士學位,又之前校長就有在公開場合提到說學校現在有跟哥斯大黎加合作,可以念博士、碩士班,就可以拿到學位,那時候認為第1次升等沒過,可能因為沒有博士學位,但在國內拿博士學位的話,至少要再5、6年以上,學校推了可以在短時間內就取得的博士學位,既然學校內規傳出升等要有博士學位,伊先取得這個博士學位再提升等,應該比較容易通過,所以那時就去找校長丁○○說要參加買這個學位,不記得當時跟丁○○有無討論到升等的事,覺得應該是有的樣子,有的話可能就是請校長升等的時候儘量多多幫忙,校長應該也是說會儘量幫忙,但沒有保證一定通過。第二個考量就是因為第1次升等完公告,有同事李佩淳問伊有無通過升等,伊回答沒過,李佩淳就問伊有無去買哥斯大黎加這個學位,伊回答沒有,李佩淳有順口說了一句「你沒有買那個,難怪會沒過」,所以才會想說要去買這個學位,然後在104年9月的時候再提出升等,但之後升等也都沒有用到英培爾大學學位或博士論文去升等,是用丁○○另外提供、非伊所寫的文章去申請著作升等,後來有順利通過。升等論文「Influence Factors of House PurchasingDecisions」就是丁○○校長主動提供的,校長都會幫同仁投EI等級的期刊,所以叫伊整理一下再去投稿那些期刊,這樣子等要升等的時候,就可以有更多篇的文章等語(本院卷五第69頁反面至72頁、第73頁反面至75頁、第76至77頁)。

參酌前開所述,103年9月送審結果,確實是只有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通過升等,顯然被告廖士興聽聞學校現在升等要通過,一定要有博士學位,亦非全然無據,且被告廖士興第1次未通過助理教授升等後,又聽聞同事提及要有英培爾大學學位才容易通過升等,加強上開傳聞之可信性,故而向被告丁○○表示要取得該英培爾大學學位,但其並無上課,就取得學位,花費42萬元買學位卻不敢使用,且也非要以學位升等,而係以著作升等,顯然匯款目的不在學位本身,在於求得被告丁○○之協助而得以升等順利。再者,被告廖士興於審理時證述,不記得當時有無一併向校長提出升等協助之事,但感覺上是有的等情,若被告廖士興係第1次以著作升等未通過,想要順利升等,且因上開傳言,本於寧可信其有之想法而向被告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實所費不貲,是其向被告丁○○表示購買學位討論之時,當無不提及其主要升等目的之理,是其所述有向被告丁○○表示請伊升等時多幫忙乙節,應較為可採。而被告丁○○上開供述,對於沒有念英培爾大學或行政職之人,就會以圈選外審委員之方式,不讓他通過等情,惟被告廖士興自陳自91、92年起,陸續擔任南榮科大進修部、日間部註冊組組長一事(偵十九卷第167頁),並非無兼任行政職,惟其第1次提出助理教授升等,仍未通過升等,顯然關鍵在於是否具有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而非有無行政職,被告廖士興既然付款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且依前開所述被告陳建宏、楊俊哲、沈榮鈞、張玲等人之例,被告丁○○當無不予協助之理,應於被告廖士興表示要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博士班,被告丁○○即有默示日後協助其升等之意,被告丁○○事後所取得被告廖士興所匯款項,係協助其升等之對價。

7.被告程鎮國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姐姐程薏茹與南榮科大丁○○校長是多年好友,在103年間姐姐與丁○○聯繫後,有要匯一筆47萬元的款項給丁○○,表示之後可以協助伊在南榮科大任職,未來也會協助在南榮科大升等,當時誰交付乙○○的銀行帳戶忘記了。伊就在103年5月間匯了47萬元到乙○○帳戶裡面,匯到乙○○帳戶的錢就是要給丁○○的錢,後來在103年6、7月左右就遞履歷表給南榮科大,103年7月間南榮科大就通知錄取,要伊在103年8月1日報到。103年10月間,有在校長辦公室接待廳跟丁○○詢問有關升等問題,丁○○就說先到人事室問升等備審資料,並說論文部分他會幫忙處理,伊沒有追問如何處理,過了約20幾天丁○○就給伊升等所需論文的電子檔,如何給的已經忘記了,但確定是丁○○交給伊的,電子檔裡面總共有6篇論文,都是英文論文。拿到那些論文之後,丁○○有說會找人幫伊投稿,至於是何人去投稿的不清楚,投稿後有無刊登在期刊上也不知道。在104年2月間伊就到人事室問升等時要備的人事資料,問完後就將這些論文及相關人事資料交人事室轉交系院校的教評會進行升等審查,升等論文並非伊所撰寫,是丁○○交付的。會想要請丁○○幫忙升等,是因為伊年紀大了,希望在大學任教上穩定不會被裁員等語(偵十二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偵二十卷第13頁反面)。復於審理時證稱:因為上一個工作在臺中薇閣高中教書被無預警解聘,急著想要工作,姐姐很擔心伊工作問題,透過姐姐跟丁○○的關係,姐姐告訴伊有這個機會,5月30日就匯了一筆款項47萬元,除了可以去南榮科大任教,之後應該有機會升等助理教授,知道丁○○可能會提供論文。姐姐沒有提到在南榮科大要如何升等的事,校長有說會提供論文給伊,就有機會幫伊升等,之後有提供伊已經刊登的著作期刊,校長也有給伊一些外審委員的名單,印象中是4位或5位,都是校外人士,有一位是張珩,校長叫伊可以選4到6個委員。此外,伊於98年間有取得菲律賓雷省理工科技大學(簡寫NUEST)的博士學位,因無實際去到菲律賓讀書,是在臺灣取得,所以沒有拿這個菲律賓的博士學位去任何大專院校教過書,到南榮科大也是以講師聘任,最高學歷是以其在美國取得的教育碩士學位,之後才會用「著作升等」,著作升等的6篇論文是校長給伊的,不是自己寫的,校長說有投稿在國際期刊,是校長協助登的等語(本院卷五135至143頁反面)。雖被告程鎮國於105年7月26日偵訊時雖供稱校長說先給他47萬元,跟論文有關,與升等無關云云(偵二十卷第13頁反面),然其於偵訊時已經先證稱姐姐程薏茹與丁○○聯繫後,係向其表示之後可以協助在南榮科大任職,及未來在南榮科大升等等情,47萬元並非一筆小數目,又程鎮國因無預警被解聘失業,且自稱年紀大了,希望在大學任教上穩定不會被裁員,若非確實有此事,姐姐程薏茹當不至於如此告知,並要其匯款,讓失業的弟弟又平白損失大筆金錢。再者,被告程鎮國於審理時證稱只有菲律賓雷省理工科技大學博士學位,因是在臺灣取得,所以沒將該學位用於任教,也因此不會想再取得類似性質的英培爾大學學位等語,是其在南榮科大擔任講師任教後,顯無法以菲律賓博士學位升等,自然需要以著作升等,程鎮國既然知道當初匯款目的包括論文,取得論文又無其他用途,就是為刊登之後以著作升等,則其所稱交付47萬元與升等無關,顯不可採,其所述交付47萬元是為至南榮科大任教及升等之代價,較為可信。且被告丁○○透過程鎮國胞姐程薏茹向被告程鎮國表示匯款即可協助日後任教及升等助理教授,事後也親自告知被告程鎮國有機會幫其升等,又另有告知被告程鎮國外審委員的名單之舉,若非要求匯款時即有此意,當無須如此之,可見被告丁○○透過程薏茹要求被告程鎮國匯款時,確實有協助其任教後升等助理教授之意,又被告丁○○收受款項係作為協助被告程鎮國升等之對價。

㈤按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

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係指公務員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58年臺上字第884號判例、94臺上字第2444號判決、105年度臺上字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被告丁○○於101年11月至105年8月間擔任南榮科大之校長,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召集人,關於教師提出著作升等之外審程序,具有「得予增列」並「圈選」依據系(所)、學院(處)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遴選委員成立推薦作業小組所推薦共計15名之外審委員順位之權力(增列外審委員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時取消),即為其依法令授權從事於公共事務所具有之法定職務權限。且依據上開【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第6條規定,可知被告丁○○除自三級教評會推薦的15人名單內圈選外審委員外,亦可自行增列,且自行增列的外審委員人數沒有上限規定,顯然可以全權決定外審委員名單,只要3位外審委員給予送審者70分以下之分數,審查結果即屬不通過,是在南榮科大獲得教育部授權得以「自行審查」助理教授升等案件,又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教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則被告丁○○所為決定顯然足以影響教師以「著作升等」案之外審審查結果甚明。

2.再由附表三觀之,被告丁○○最常圈選及增列之外審委員,有陳聖、張珩、劉遠楨、謝鴻琳、陳友倫、陳漢光、賴奎魁等人。而①證人陳聖於偵訊時證述:伊係華夏科大電機工程系副教授,學術專長是電機、電力、綠色能源,因為與丁○○是舊識,又都在電機領域任教,所以只要丁○○找伊擔任外審委員審查論文,一般都會答應,南榮科大人事室寄來資料,若與伊學術專長不相關,就當成文學素養來評鑑,無法感動或看不懂,就會給70分以下的分數。若是審查類科屬於人文社會,確實非屬於伊學術專長領域,沒辦法作正確判斷,因為伊是被動,南榮科大人事室寄來資料,就當成文學素養來評鑑。丁○○在審查之前有先以電話與伊連繫,詢問有無審查意願,且確實針對某些文章作出「嚴格一點」的評鑑,最少有一次,伊也因此針對這些文章進行較仔細的審查,所以就會產生較多的文章缺點,這些文章不及格率就會提高。丁○○若沒有講嚴格審查,大概就是通過,因為伊待過私立學校,知道老師很辛苦。前述被打不及格的廖士興、邱瀅儒、范秀娟、陳怡其、陳錦玉、李榮哲都是103年9月申請升等助理教授,丁○○致電要求伊嚴格審查,應該就是103年9月申請升等的這一批等語(偵十五卷第222至224頁反面)。

②證人張珩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會認識丁○○是因為先認識其兄長黃聰耀。而伊係中國文化大學機械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機械工程有關自動化和機電整合,曾多次擔任南榮科大教師升等之外審委員,審過哪些老師的著作忘記了,較有印象的是乙○○、丁○○兒女黃啟禎、黃詩婷,另外還有一位伊與丁○○共同的朋友張曼隆的著作,經提示伊確實也擔任楊俊哲、邱瀅儒、范秀娟、陳怡其、謝金利、沈榮鈞、張玲、李榮哲(104年10月)、陳錦玉、許貴成(104年9月)、沈經宏、程鎮國、余潮駿等以「著作」新聘或升等講師、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但上開等人之著作,與伊學術專長或論文學術領域不相符,伊認為當時丁○○會找伊,就是知道伊比較不會挑剔學術成就高低,可以增加他們學校老師的通過率,若真的找該領域的專家學者,反而會減少通過率,伊雖然不會很嚴格的審查,但還是會看主要著作和相關著作,有無明顯的瑕疵或疑似抄襲的情形,因為這些審查資料會送到教育部備查,不希望日後被教育部質疑。丁○○有打電話通知乙○○、黃啟禎、黃詩婷、張曼隆會送來請伊審查,乙○○跟黃啟禎都給予94分的高分,是因為丁○○的請託;另外審查後給予60分的對象,著作內容與伊所學不相關,由伊審查內容深度的問題當然不適當,故僅是審查他們這幾位的論文格式的問題等語。(偵十六卷第43至47、109至115頁)。③證人劉遠楨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係臺北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合聘的教授,學術專業是教育、資訊管理、資訊科學、電機工程。曾擔任廖士興(103年9月)、楊俊哲、邱瀅儒、范秀娟、陳怡其、黃啟禎、謝金利、李榮哲(103年9月)、陳錦玉、陳又珍、許貴成(104年9月)、余潮駿、乙○○等「著作」新聘或升等講師、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伊純粹依照申請人的著作內容審查,且因為臺北教育大學主要研究教學教育領域,伊進入服務後也積極投入研究教育、人文相關領域,近年來的著作也都偏向這方面,因此雖然申請人有些是屬於社會人文科學領域,除了謝金利著作和伊專業關聯性不強,其餘應該可以算是與伊專業領域有所關連。伊若答應接受委託後,縱使送審的著作與伊專業領域關聯性不強,也不會退回去,會依照著作的文字結構嚴謹性、研究方法完整性等學術專業審查。丁○○有時會先說明這批送審的申請人表現狀況,請伊給予高分過關,也有提過有些申請人表現不佳,不適合升等,但是伊還是會依照送審著作實質審查。提示簡訊之內容,就是丁○○用簡訊告知當時送審的申請人都很優秀,請給予高分過關,但伊還是如實審核送審的著作(偵十五卷第3至5、24至27頁)。④證人謝鴻琳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伊係聖約翰科技大學電機系教授,學術專長領域是人工智慧、控制系統、電腦模擬,曾擔任陳建宏、楊俊哲、黃啟禎、沈榮鈞、黃詩婷、廖士興(104年9月)、李榮哲(104年10月)、翁惠敏、何清林、沈哲宇等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黃啟禎、沈榮鈞、黃詩婷的論文學術領域與伊專業領域較無何關連,伊會上網查資料,並依論文質量專業審查。丁○○曾經打過幾次電話詢問對該等送審論文著作的看法,也曾有提到對於一整批的老師分數儘量從寬,沒有針對特定人士,伊表示會依照專業標準來審查這些論文著作(偵十六卷第27至28頁反面、39至40頁)。⑤證人陳友倫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係臺北教育大學數位科技設計系教授,學術專長為電機、電子、資工、資訊工程等運用相關科系,曾擔任陳建宏、楊俊哲、黃啟禎、張玲、李榮哲(104年10月)、程鎮國、余潮駿、乙○○等以「著作」新聘或升等助理教授案的外審委員。丁○○曾有幾次打電話拜託給這次送審老師高分或通過審查,這樣的情形有3至5次,伊雖然回答「好、我知道」等,並仍會依照審查標準實質審查來評定分數,至於丁○○有無拜託讓特定送審老師不通過,已經沒有印象了。(偵十五卷第146至148頁反面、155至157頁)。⑥證人陳漢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係景文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助理教授,專業領域是英文、管理及教育等3方面。曾擔任邱瀅儒、黃啟禎、謝金利、沈榮鈞、陳又珍等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主題應該都與伊學術專業領域相符,如果差異太大,不會接受審查。丁○○曾打電話或其它聯絡方式請伊審查約5篇升等論文,並請伊協助其中幾位老師讓通過升等審查,名字忘記了,並給這些老師給90分上下,伊禮貌上答應說好;同時間丁○○也要伊讓其中一位應用日語系老師謝金利不通過,說謝金利表現不好,但伊審查論文還是依據個人原則及專業立場等語(偵十六卷第14至15頁反面、22至24頁)。⑦證人賴奎魁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伊係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專任教授,專業主要在科技管理、創新管理、專利分析、技術預測、多變量分析及統計決策分析等方面。曾擔任許貴成(2次)、張玲、沈經宏等以「著作」新聘講師或升等助理教授案之外審委員,評審上開等人之升等著作,應均與伊企管專業相合。丁○○曾經聯絡請託希望讓升等案件高分通過2次,詳細名字不記得,但依據評分分數判斷,應是張玲及沈哲宇(偵十四卷第158至160、163至164頁反面)。由上開證人陳聖、劉遠楨、謝鴻琳、陳漢光、陳友倫、賴奎魁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丁○○圈選或增列上開委員之後,會撥打電話或以簡訊告知其等可以從寬審查、給予高分,或從嚴審查等情,被告丁○○雖否認有上開情事,然經證人陳聖、劉遠楨、謝鴻琳、陳漢光、陳友倫、賴奎魁等人證述甚明,又其等均與被告丁○○並無嫌隙,當無構詞誣陷被告丁○○之必要,且有被告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劉遠禎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15日14時43分許、14時45分許及12月28日12時57分許、14時37分許之簡訊內容(偵十五卷第6頁)可為佐證,顯見其等所述,並非虛妄。而被告丁○○刻意圈選上開等人為外審委員,又敢明確告知應如何審查,顯然與其等確有一定之情誼,是被告丁○○主觀應認為得以藉此「建議」方式對於外審結果為一定程度之影響,以達成協助學校講師升等之目的,否則當不會如此為之。

3.其次,細譯陳聖、張珩、劉遠楨、謝鴻琳、陳友倫、陳漢光、賴奎魁等人上開所述,可知被告丁○○在審查之前有以電話與陳聖連繫,請陳聖嚴格審查之情形最少有一次,若被告丁○○沒有講嚴格審查,陳聖審查大概就是通過;被告丁○○會找張珩,就是知道張珩比較不會挑剔學術成就高低,可以增加學校老師的通過率,若是找論文學術領域相符外審委員,反而會減少通過率;被告丁○○有時會先向劉遠楨說明這批送審的申請人表現狀況,請給予高分過關,或有些申請人表現不佳不宜升等,簡訊就是丁○○告知當時送審的申請人都很優秀,請給予高分過關之情形;被告丁○○會打電話詢問謝鴻琳對該等送審論文著作的看法,曾提到對於一整批的老師分數儘量從寬;被告丁○○曾打電話拜託陳友倫給該次送審老師高分或通過審查約3至5次;丁○○曾打電話或其它聯絡方式請陳漢光協助讓審查其中幾位老師高分通過升等審查,也曾說不要讓表現不好的謝金利通過審查;被告丁○○曾經聯絡請託賴奎魁讓升等案件高分通過2次,由評分分數判斷,應是張玲及沈哲宇等節,足見被告丁○○所選外審委員除有其特定要求嚴格審查及不給通過之少數情形,不論是否符合其等之學術專長,均不會多加刁難而是給予通過之情,益徵被告丁○○圈選或為增列委員時別有用心,而被告丁○○也供稱:張珩、謝鴻琳、陳漢光、劉遠楨、陳友倫、陳聖及賴奎魁等人是不太會刁難的審查委員,根據過往經驗,他們多會讓申請人通過等語(偵十八卷第148頁反面);另被告陳建宏部分,被告丁○○領有增列外審委員黃聰耀,係被告丁○○之兄長,足見被告丁○○確實可以以上開方式,達到協助送審者通過外審程序之機率。

4.觀諸被告陳建宏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2.10.29)、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 紙(系、院、校各1 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 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 份(偵二十三卷第270 至281 頁);被告楊俊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9)、論文摘要、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 紙(系、院、校各1 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 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 份(偵二十三卷第50至51頁反面、53至61頁反面);被告李榮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10.6)、助理教授證書、論文英文摘要、中文摘要、南榮科技大學創意產品設計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 紙(系、院、校各1 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 份(偵二十三卷第

241 至242 頁反面、244 至254 頁);被告廖士興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9.23)、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科技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 紙(系、院、校各1 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 份(偵二十三卷第180 至189 頁);被告程鎮國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 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3.17)、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

3 紙(系、院、校各1 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 份(偵二十三卷第95至104 頁反面)等資料,可知①被告陳建宏係以「著作升等」,其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Quantum karnaugh map and reed-muller expansion for the reversible TSG quantumlogic gate design 」,所屬領域為「工- 電子電機工程」,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為協助通過審查所刻意圈選之外審委員為陳友倫、謝鴻琳,增列之外審委員為黃聰耀,與被告陳建宏之學術領域尚無不合,而該3 人也分別給予被告陳建宏87、90、90分之高分,此舉係在被告丁○○之職務權限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自屬職務上之行為。②被告楊俊哲係以「著作升等」,其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best couple-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 」,所屬領域為「工- 資訊工程」,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為協助通過審查所刻意圈選之外審委員為陳友倫、劉遠禎、謝鴻琳,所增列之外審委員為陳聖、張珩,與被告楊俊哲之學術領域尚非全無關聯,分別給予被告楊俊哲89、91、

90、93、90分之高分,此舉係在被告丁○○之職務權限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自屬職務上之行為。③被告李榮哲第1次以「著作升等」未通過,於104年10月再次以「著作升等」送審時,其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AI Based Wisdom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所屬領域為「工-資訊工程」,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未再自行增列外審委員,如第1次著作升等時所為不應為之行為,係於三級教評會所推薦15名之外審委員名單中刻意圈選得以協助通過審查之外審委員陳友倫、謝鴻琳,與被告李榮哲之學術領域尚非全無關聯,而該2人也分別給予被告李榮哲85、92分之高分,此舉係在被告丁○○之職務權限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自屬職務上之行為。④被告廖士興第1次以「著作升等」未通過,104年9月再次以「著作升等」送審時,其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Influence Factors of House PurchasingDecisions」,所屬領域為「商-商管」,審查類科屬「理工農醫」,被告丁○○未再自行增列外審委員,如第1次著作升等時所為不應為之行為,係於三級教評會所推薦之15名外審委員名單中刻意圈選得以協助通過審查之外審委員謝鴻琳,與被告廖士興之學術領域尚非全無關聯,而其也給予被告廖士興91分之高分,此舉係在被告丁○○之職務權限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自屬職務上之行為。⑤被告程鎮國係以「著作升等」,其代表著作論文名稱為「Study Enhancement

via Inteligent Mobile Game Learning」,所屬領域為「商-商管」,審查類科屬「人文社會」,被告丁○○係於三級教評會所推薦之10名外審委員名單中,刻意圈選得以協助通過審查之外審委員陳友倫、陳聖、張珩,與被告程鎮國之學術領域尚非全無關聯,其等亦分別給予被告程鎮國83分及

90、92分之高分,此舉係在被告丁○○之職務權限範圍內所得為之行為,自屬職務上之行為。

5.雖檢察官主張:不應為而為,或是應為而不為,或是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丁○○明知上開升等之送審者沒有實際撰寫期刊論文,卻違背其校長忠誠學校之職務關係,出售期刊論文或學位給欲予升等者,捏造係升等送審者親自撰寫,導致最後評定合格,應認為被告丁○○是職務上所不應為而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等語。然被告丁○○身為校長,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兼召集人,關於教師提出著作升等之外審程序,具有「得予增列」並「圈選」依據系(所)、學院(處)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遴選委員成立推薦作業小組所推薦共計15名之外審委員順位之權力(增列外審委員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時取消)等,與承辦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事項,方為其依法令授權從事於公共事務所具有之法定職務權限,縱然其提供出售論文給欲以著作升等之送審者,亦與其身為授權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範疇無關,不得僅以此認定被告丁○○即有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㈥綜上可知,除被告程鎮國未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其餘被告

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匯款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確實均順利通過外審程序,也順利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而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均未上課、也未曾出國,未曾付出任何勞力,就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及論文,對於學識增長,並無任何幫助,且其等均知悉該學位不得用為「學位升等」,而均要以「著作升等」,根本不需要英培爾大學之博士學位,取得該學位並無可用之處,又其等亦非要以所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博士論文用以「著作升等」,卻仍分別匯款20萬1000元至50萬不等之金錢至乙○○帳戶交付被告丁○○,顯然均非為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或論文之對價,真正目的係在於其等前開所述,希望藉由被告丁○○本於校長身分,得以圈選及增列著作論文審查之外審委員權力,協助其等著作升等時之外審程序審查,進而提高通過升等之機會,其等以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名義匯款,僅是變相給付賄賂。而被告丁○○明知自己身為校長,有此項增列及圈選外審委員之權力,也知悉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不能用以學位升等助理教授,上開匯款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講師即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無法以該博士學位升等,仍要以著作升等,依據前開所述「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相關規範,其確實得以在外審委員圈選時給予協助,事實上被告丁○○也給予被告陳建宏、楊俊哲、廖士興(第2次送審)協助升等之表示,且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的特定行為即圈選或增列對於審查者有利之外審委員,且於被告李榮哲第2次送審時,未再自行增列委員,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的特定行為即圈選對於審查者有利之外審委員,協助其等通過審查之行為,是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所交付之賄賂,確實與被告丁○○身為授權公務員,本於職務範圍所為上開所述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價關係。另被告程鎮國已經失業,也因已有同性質之菲律賓雷省大學博士學位,而無再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之想法,仍匯款47萬元至乙○○帳戶交付被告丁○○,若非為作為順利通過助理教授升等之代價,實無合理之解釋,而被告丁○○除先透過程鎮國胞姐程薏茹對其表示可協助至南榮科大任職及協助升等,也於事後親自對其表示會協助升等助理教授,顯然行賄之被告程鎮國及受賄之被告丁○○意思達成一致,且被告丁○○事實上也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的特定行為,即圈選或增列對於審查者有利之外審委員協助被告程鎮國以著作升等,是被告程鎮國所交付之賄賂,亦與被告丁○○本於授權公務員身分,於職務範圍內所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價關係無疑。

㈦被告丁○○僅坦承提供論文一事,並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

大部分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的老師伊都會給予升等論文上的協助,通常需要找人代製作論文的情形,價碼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伊提供的論文資料庫去編輯產生,這個資料庫大多是伊以前指導過的學生撰寫的論文資料,這樣每篇價碼是2至3萬元,一種是從無到有寫出一篇新論文,這樣每篇價碼約6至8萬元,但這種沒有委託過,都是提供資料給代筆者,請其寫論文,如果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的老師,就不會再另外索取寫手代寫費用,因為錢已經包含在費用內了,如果沒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會代收論文代寫費用再轉交給代寫論文機構的人等語(偵十三卷第180頁、第183頁正反面,偵十四卷第52至53頁、第95頁反面)。然依其所述,既然都是以提供資料庫方式給寫手代寫論文,並未委託撰寫全新論文,費用係約2至3萬元,被告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等人縱然使用被告丁○○所提供之論文,當不至於需要匯款47至50萬元不等之高額費用,且其中被告程鎮國並無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費用也無明顯減少,足見被告丁○○辯稱所收費用僅是提供論文及協助刊登費用,並不可採。

㈧綜上,被告丁○○為南榮科大校長及校教評會主席,得以圈

選及增列外審委員,確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而能給予被告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以著作升等時選擇外審委員人員之協助,實際上收取其等所交付之金錢,亦確有為上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等事實,均詳如前述,是被告丁○○涉犯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犯行,及被告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所涉犯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關於事實三㈡㈢㈤、四涉犯詐欺升等取財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4、5、三㈡1、2、三㈢1至3】:

㈠被告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部分:

被告楊俊哲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其所親自撰寫,竟於103年9月29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並報教育部核備,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楊俊哲,被告楊俊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20萬8091元薪資差額;被告李榮哲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非其所親自撰寫,竟於104年10月6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李榮哲,被告李榮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4萬4350元薪資差額;被告程鎮國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其所親自撰寫,竟於104年3月1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5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程鎮國,被告程鎮國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7萬4613元薪資等情,均據上開被告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坦承不諱,且有前開所述之相關證據可為佐證,其等涉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

㈡被告張玲部分:

被告張玲於103年8月7日匯款21萬元至乙○○前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繼於同年9月間至校長室向被告丁○○以隨身碟拷貝3篇論文,並由被告丁○○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被告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被告張玲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其所親自撰寫,竟於103年9月26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張玲,被告張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6萬7026元薪資差額之事實,為被告張玲所坦承,且有張玲之扣案匯款單封條、影本2紙及乙○○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類帳1份(偵十二卷第66至67、69頁正反面)、張玲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9.26)、南榮科技大學餐管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18至128頁)、張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8693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卷第24至27頁)、張玲之扣案升等著作論文集封條及影本、個人學術著作目錄一覽表(偵十二卷第64至65頁)在卷可稽,是被告張玲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可認定。

㈢被告吳燕卿部分:

被告吳燕卿於102年10月17日匯款23萬1000元至乙○○前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後,被告丁○○即於103年3、4月間,陸續以光碟片交付論文6篇給被告吳燕卿,且協助將用以升等之論文投稿在被告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被告吳燕卿明知上開用以升等之論文均非其所親自撰寫,竟於103年11月25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吳燕卿,被告吳燕卿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3279元薪資差額之事實,經被告吳燕卿坦承不諱,且有吳燕卿102年10月17日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偵六卷第34頁,偵十二卷第84頁)、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 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期刊所載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Networks著作及吳燕卿(Yen-Ching Wu)著作之Multi-Fugleman for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Belief Networks各1份(偵十卷第28至31頁反面)、吳燕卿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11.25)、論文中英文摘要、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05至115頁)、吳燕卿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8732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卷第120至122頁反面)在卷可稽,是被告吳燕卿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可認定。

㈣被告沈經宏部分:

被告沈經宏明知被告丁○○無償提供7篇論文及協助投稿在被告丁○○自行設立管理之「IESANN」等國際期刊非其所親撰,竟仍於104年10月2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時,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沈經宏,被告沈經宏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5萬8654元薪資差額之事實,經被告沈經宏坦承不諱,且有被告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十八卷第145頁反面、第148頁)、沈經宏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4.10.27)、助理教授證書、南榮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72至82頁)、丁○○與許閔綜2015/09/15、2015/09/21往來之電子郵件1份(偵十八卷第160至165頁反面)在卷足參,是被告沈經宏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可認定。

㈤被告許貴成部分:

被告許貴成係南榮科大校本部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具有南臺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學士學位,明知未親自撰寫論文,也無亞太發展研究院助理之經歷,竟於104年9月1日以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作為新聘講師資格審查申請使用,且已刊登在被告丁○○自行設立管理之「JTTM」等國際期刊3篇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具有自97年8月至101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專任助理研究員4年之經歷,同時檢附被告丁○○於不詳時間、地點所偽造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之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講師申請而行使之,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許貴成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3款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講師應具「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而評定合格;然送教育部備查時,因發現被告許貴成未曾有任助教經歷,撤回送審而未遂。被告許貴成復承前犯意,於104年11月25日再度使用上開相同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具自97年8月至101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兼任助理研究員4年及自95年8月至97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研究助理之經歷,同時檢附由被告丁○○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兼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講師申請而行使之,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許貴成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4款所規定之條件,而評定合格;然因南榮科大多位教師以亞太發展研究院經歷送審遭人檢舉,送教育部備查時,教育部遂要求被告許貴成說明亞太發展研究院6年的經歷,致仍未通過而未遂之事實,經被告許貴成坦承不諱,且有被告丁○○於警詢時之陳述(偵十四卷第54頁,偵十八卷第148頁)、許貴成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申請日期104.9.1)、南榮科技大學餐旅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1至21頁反面)、許貴成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申請日期104.11.25)、南榮科技大學觀光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1至10頁)在卷可憑,是被告許貴成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應可認定。

㈥被告丁○○與上開之人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分別匯款至乙○○上開帳戶內,也有提供論文給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並協助投稿刊登在其所設立管理之期刊,且欲使許貴成通過講師資格審查取得講師證書,而提供已刊登之論文及亞太發展研究員之證書作為專門著作與學經歷,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伊提供論文雖有違反學術倫理,但不知楊俊哲等人將之用以升等,黃禎、許貴成之亞太發展研究院相關經歷,是經GeorgeReiff同意而換得,只是單純想要提供他們額外的助益,不是影響升等與否的關鍵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㈠被告丁○○是給予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學位之人論文上之協助,只是要提升南榮科大全校論文之比例,而被告楊俊哲等人應該知悉不得以非親撰之論文升等,其等決意如此為之,事前又未告知被告丁○○,難認被告丁○○與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應負詐領薪資之共同正犯責任。㈡被告許貴成原已為南榮科大聘任,實與之後有無取得講師證無關,是應無涉犯詐欺取財未遂問題。㈢另有關以專門著作送審部分,教育部回函,是在本案發生以後才召集所謂相關專家,就專門著作必須要有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加以定義,不能以事後的標準回溯認定而認為無公開發表等語。經查:

1.被告楊俊哲於偵訊、審理時證稱:一開始聽到學校有人在說,校長丁○○可以幫忙升等,103年5月9日之前,伊就直接去找校長丁○○,直接問要如何升等助理教授的事,校長跟伊說要匯50萬元。校長也有說會給論文、幫忙投稿,事實上是透過校長給伊升等論文且幫忙投稿,伊拿到時論文已經刊登在期刊,是伊自己印成紙本送審,然後有順利通過升等。扣押物編號14-1楊俊哲升等著作論文集(提示)就是丁○○交給伊電子檔等語(偵十一卷第245頁反面至246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27至129頁反面、第130至133頁)。可知被告楊俊哲是因請求協助升等助理教授一事找被告丁○○,而被告丁○○也明白此事,並提供已經刊登之論文供被告楊俊哲升等之用,而丁○○(T.L. HUANG)共同署名之「Decoupled-Layer Optimal Stabilizer Design」著作與楊俊哲(Chun-Che Yang)升等著作「Best Couple-Tier SystemController Design」,內容幾乎相同,有WSEAS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APPLICATIONS期刊所載Decoupled-Layer Optimal Stabilizer Design著作及楊俊哲(Chun-Che Yang)著作之Best Couple-TierSystem Controller Design各1份(偵十卷第14至27頁反面)在卷可參。

2.被告李榮哲於偵訊、審理時證稱:伊買了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及校教評通過之後,在學校裡面與丁○○碰到面,丁○○私下對伊說外審委員交給他就好,類似他會處理的這段話。在104年下學期2、3月的時候,校長叫伊到校長室,就拿了代表著作「AI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的檔案拷貝給伊,說要伊參考一下,應該是要讓伊作為主要著作,因為103年已經提過一次升等,再次升等時前次提出僅能列入參考著作,不能當作代表著作,導致104年沒有國外的期刊論文可以作為代表著作,故把校長給的這篇論文拿來當代表著作等語(偵十二卷第50頁反面至51頁反面,偵十三卷第200頁反面,本院卷五第56頁至61頁、第62頁反面至69頁)。被告李榮哲亦指稱使用被告丁○○提供之論文作為第2次升等之代表著作使用,而被告李榮哲是要以著作升等,被告丁○○提供之論文除用以升等外別無他用,而被告丁○○如此為之,自然知悉被告李榮哲之目的而協助。

3.被告程鎮國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因為姐姐程薏茹與南榮科大丁○○校長是多年好友,在103年間姐姐與丁○○聯繫後,要伊匯一筆47萬元的款項給丁○○,表示之後可以協助伊在南榮科大任職,未來也會協助在南榮科大升等。校長有說會提供論文給伊,就有機會幫伊升等,之後有提供伊已經刊登的著作期刊。伊最高學歷是以其在美國取得的教育碩士學位,98年取得之菲律賓雷省理工科技大學(簡寫NUEST)的博士學位,因是在臺灣取得,所以沒有拿這個菲律賓的博士學位去任何大專院校教過書。之後用「著作升等」,著作升等的論文是校長給伊的,不是自己寫的,校長說有投稿在國際期刊,是校長協助登的等語(偵十二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偵二十卷第13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35至143頁反面)。可知被告程鎮國在南榮科大擔任講師任教後,無法以其菲律賓博士學位升等,自然需要以著作升等,被告丁○○也確實有向被告程鎮國表示會提供論文協助升等並協助刊登等節。

4.被告張玲於偵訊時證稱:103年9、10月所提出的著作升等其中3篇著作是向丁○○購買的,包括代表著作,錢是匯到乙○○帳戶,就是103年8月7日21萬元。當時在校長室旁的小房間跟丁○○講完,走出來到校長室,乙○○在校長室內就拿存摺帳號給伊。匯款後,於103年9月拿隨身碟到校長室拷貝這3篇著作檔案,由校長丁○○去投稿等語(偵十二卷第73至74頁反面),亦證稱其用以著作升等的3篇論文,非其所親自撰寫,是被告丁○○提供作為升等之用並協助刊登。

5.被告吳燕卿於偵訊時證稱:用以升等之代表著作名稱忘記了,研究的內容也不記得了,這5篇論文的著作都不是伊撰寫的,是丁○○完成的,至於誰完成的不清楚,丁○○是以光碟片方式將升等的5篇論文著作檔案資料交給伊。升等代表著作投稿至投稿事情都是丁○○處理的,伊不清楚,也不知道期刊的機構有哪一些。於102年10月17日匯款23萬1000元至乙○○設的帳戶,及在103年9月29日匯款33萬元至正中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都是用作校長丁○○指導論文寫作、英培爾大學視訊課程及論文刊登在學術機構等所需費用等語(偵十二卷第92頁反面)。其並於審理時證稱:丁○○告訴伊,說伊在南榮的校友會時間協助學校,也在學校兼課很久了,希望伊能夠升等,因為伊本身的主要業務不是當老師,所以遲疑了一陣子才同意他這樣的建議。偵訊時所述5篇參考著作只知道題目,內容都不是伊寫的,是丁○○用光碟片把內容交給伊,投稿都是丁○○處理的,伊不清楚,也不知道期刊的機構等節屬實。期刊通過了,就告知伊可以升等,是校長同意後開始辦理,然後三級三審。升等論文部分,自己真的沒有親自動手寫,最後也是想說花錢把這些事情完成等語(本院卷六第23至24頁、第27頁反面至30頁、32至33頁)。被告吳燕卿亦證稱其用以著作升等的論文並非其所親自撰寫,是被告丁○○提供並協助刊登,且是被告丁○○告知可以提出升等,而丁○○在淡江大學任教時之指導學生張世鈺刊登在Advances inEngineering Education 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期刊之「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Networks」著作與南榮科大助理教授吳燕卿(Yen-Ching Wu)升等著作「Multi-Fugleman for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Belief Networks」,內容幾乎相同,此有Advanc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期刊所載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Networks著作及吳燕卿(Yen-Ching Wu)著作之Multi-Fugleman for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Belief Networks各1份(偵十卷第28至31頁反面)在卷可憑。

6.被告沈經宏偵訊時證稱:升等主要著作為「Commerce andManagement Learning Technologies Of InformationGroup」,不是伊親自撰寫的,是校長丁○○提供給的。104年9月丁○○請伊到校長室,把電子檔案複製給伊,是伊自己帶隨身碟去複製,複製的電子檔案有名為「Commerce andManagement Learning Technologies Of InformationGroup」的代表著作及內文,及6篇參考著作及內文,丁○○有說會請研究生完成論文,伊不知道是誰,104年9月拿到時,丁○○就有說這個論文都已經發表通過,內容都有寫到發表的時間、期刊名稱、期刊數,投稿刊登部分是由丁○○幫忙弄好等語(偵十四卷第230至232頁)。被告沈經宏亦證稱用以升等之論文,並非其所親自撰寫,是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另參以卷附丁○○與許閔綜2015/09/15、2015/09/21往來之電子郵件1份(偵十八卷第160至165頁反面)內容,丁○○提到「附檔有6篇文章,是我要協助某董事小孩升等之用,除我有標明日期的論文外,其他只要刊登在2年內就可以」等語,附件有「Ching-Hung Shen」即沈經宏之論文檔案,又許閔綜對丁○○說「校長,沈經宏第一篇投IJDA期刊,但只有IJDE期刊,沒有UJDA期刊」,而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問:〈提示:丁○○與許閔綜2015/9/21上午9:18電子郵件往來資料1份〉你表示「要協助某董事小孩升等」,是要幫何人升等?)這篇電子郵件是我與許閔綜聯絡,內容提到要幫南榮科大董事王彩雲的兒子沈經宏升等,沈經宏當時是南榮科大的講師,當時主要是要幫沈經宏升等助理教授,這個在該郵件內也有提到沈經宏的名字,沈經宏後來也有通過助理教授升等。」等語(偵十八卷第145頁正反面),可見被告丁○○知悉且確實提供已刊登論文協助被告沈經宏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

7.被告許貴成於偵訊時供稱及證稱:伊最高學歷為南臺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學士。校長丁○○要伊到南榮負責高雄的推廣中心,可以協助校方在高雄地區的招生,校長認為行政職的薪資只有3萬多元,伊每天從高雄到鹽水,單單交通費就一萬多元,以伊的經歷可以報講師,丁○○說如果報得過月薪可以到5萬8000元,因為伊沒有碩士學位,不能用學位報,所以必須用研究經歷,校長說可以用亞太發展研究院,伊從來沒有在學界發展待過,不清楚學界的相關法規,校長說可以用亞太發展研究院報經歷,伊看學校的官網也可以點到亞太發展研究院,就認為或許可以,但伊實際上根本沒有在亞太發展研究院有任何工作經驗或研究經歷,也不清楚校長為何把伊列為亞太發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104年第1次送請升等的代表著作是校長拿給伊的,不清楚校長是如何製作或分別投稿到哪幾個期刊,丁○○只有說會MAIL給許閔綜,伊也沒有收到期刊的通知。104年第1次送請新聘講師,因為研究經歷不符合,在外審委員審查通過後撤回,105年2月時,校長說補足研究經歷,第1次是報亞太發展研究院4年經歷,校長說要6年,所以第2次是報6年,後來因為亞太發展研究院經歷是兼任,兼任必須折半,3年還是不符合研究經歷要求,所以沒有通過等語(偵十四卷第170至174頁反面)。被告許貴成證稱用以升等之論文,並非其所親自撰寫,是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實際上根本沒有在亞太發展研究院有任何工作經驗或研究經歷,是被告丁○○說可以用亞太發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經歷提出申請,且還有因第1次經歷不符合撤回,而再度更改亞太發展研究院經歷提出第2次申請等節,被告丁○○對此過程均知之甚詳。

8.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供稱:大部分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的老師伊都會給予升等論文上的協助,通常需要找人代製作論文的情形,是需要額外收費的,這是請專門幫忙代寫論文的寫手幫忙,這是違法的事情,教育部每查到一位都會處予百萬元的罰鍰,所以這件事都要低調聯絡,價碼有兩種,一種是根據伊提供的論文資料庫去編輯產生,這個資料庫大多是伊以前指導過的學生撰寫的論文資料,這樣每篇價碼是2至3萬元,一種是從無到有寫出一篇新論文,這樣每篇價碼約6至8萬元,但這種沒有委託過,都是提供資料給代筆者,請其寫論文,如果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的老師,就不會再另外索取寫手代寫費用,因為錢已經包含在費用內了,如果沒有攻讀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會代收論文代寫費用再轉交給代寫論文機構的人。提供論文資料庫給寫手,幾乎從一開始老師需要論文就這麼做。兒子黃啟禎的升等論文是伊委託外面的人做的。另外,楊俊哲、吳燕卿、程鎮國、許貴成、沈經宏等人的升等著作,也是伊找外面的人幫忙寫的。而許貴成是伊自己出錢幫助他升等,不是他主動要求協助,因為許貴成在外經營補習班20多年,有豐富的推廣經驗,所以希望留住他來替南榮大學推廣招生,不要讓優秀的人才流失,所以才會自願主動出錢找人寫論文幫助他升等,許貴成知道伊有幫他找人寫論文,但不知道有幫忙付錢一事。升等的小論文不見得是每個人都要,對於李榮哲證稱第1次升等沒過,第2次升等時有使用伊提供的論文一節,伊忘掉了,有也大概只有1篇。扣案物編號17隨身碟,是伊所使用,內有標明山寨版之檔案,就是人家幫忙做的,會標明山寨版等語(偵十三卷第180頁、第183頁正反面,偵十四卷第51至53頁、第95頁反面,偵十八卷第148頁,本院卷三第97頁,本院卷十二第28頁反面)。可知被告丁○○亦明白供陳有提供論文作為協助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及協助被告許貴成取得講師證書之用等節,足認上開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等人所述應為真實,而得採信。被告丁○○事後辯稱不知上開楊俊哲等人,要將其所提供之論文作為著作升等使用云云,要無可採。

9.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6220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丁○○確實明知上開被告楊俊哲等人「著作升等」使用非其等所親自撰寫之論文,係其提供並協助刊登,仍與被告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其等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及協助刊登之上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等,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以助理教授聘用上開被告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其等因此分別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薪資差額,被告丁○○則應共同負詐欺取財之責。又其明知被告許貴成於申請講師證書時,使用時之論文係其所提供並協助刊登,且被告許貴成並無亞太發展研究院相關經歷,相關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係其所偽造,仍與被告許貴成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其提供協助刊登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及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交由被告許貴成先後提出申請,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具有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研究助理之經歷,同時檢附上開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講師申請而行使之,雖嗣後因撤回及教育部備查要求被告許貴成說明而未通過致詐欺取財未遂,被告丁○○仍應負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同正犯之責。

㈦被告黃禎、丁○○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欲使兒子黃禎聘任後,能通過助理教授資格審查取得助理教授證書,而提供已刊登之論文及亞太發展研究員之聘書作為專門著作與學經歷等節,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並辯稱:黃禎之亞太發展研究員經歷,是經過George Reiff同意而換得,只是單純想要提供黃禎額外的助益,不是影響升等與否的關鍵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被告黃禎原已為南榮科大聘任,實與之後有無取得助理教授證書無關,是應無涉犯詐欺取財問題。訊據被告黃禎固坦承父親丁○○表示要讓伊有一個助理教授稱謂,自行決定要幫伊申請送審取得助理教授證書,且伊也有應丁○○要求,申辦銀行帳戶交付被告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並辯稱:伊對於送審程序並不瞭解,是被告丁○○決定的,伊並無在南榮科大兼任,不知有匯款薪資存在。辯護人則為被告黃禎辯護主張:㈠被告黃禎於103年2月間已受聘為兼任助理教授,103年11月17日提出申請助理教授證書,於104年1月15日評定合格,是被告黃禎並非以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而溯及聘用,是被告黃禎於103年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撥付之薪資與104年間取得助理教授證書,並無關連,是學校支付薪資並未受到詐欺。㈡被告黃禎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為被告丁○○所製作並簽名蓋章,被告黃禎僅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上簽名,因一時無法區別而於偵訊時為錯誤之陳述,因此對於被告丁○○填載被告黃禎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助理之經歷並不知情,應無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查:

1.被告黃啟禎係被告丁○○之子,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碩士學位。被告黃啟禎另開設第一銀行萬隆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予被告丁○○使用,並於102學年第2學期(103年2月24日至103年6月27日)及103年度第1學期(103年9月間)受聘為南榮科技大學之兼任助理教授,102學年第2學期從事企業管理系夜二專教授「行銷管理」課程,南榮科技大學共匯款鐘點費2萬1008元至上開帳戶內;103年度第1學期於推廣教育中心二專進修學分班以協同教學教授「動畫處理」課程,並無實際領得薪資,惟被告黃啟禎從未實際進行教學。被告丁○○欲讓被告黃啟禎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及證書,由被告丁○○於103年11月17日,使用其提供並刊登在其自行設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之論文(「ChifStructure and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 ofInternational Hotels〈SMS〉」、「Pair-StageCompensators Design via Pareto Method〈AQCT〉」、「Optimal Couple-Stratum Regulator Design〈JIT〉」、「System Reduced Order Regulator Design via O.S.DMethod〈IESANN〉」、「Optimal Compensators Design

via Simulated Annealing Method〈SMS〉」、「Polybasic-Aim Optimization via Fuzzy-DevelopmentMethod〈SAE-tp〉」)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被告黃啟禎親撰,且具有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同時檢附被告黃禎之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助理教授申請而行使之,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評定合格,於104年3月5日經教育部以臺教高(五)字第1040027183號函通過,取得教育部核發助理教授證書(助理字第140852號,104年3月4日),南榮科大溯及自103年2月24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黃啟禎等節,均為被告丁○○、黃禎所不否認,且有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4年1月20日榮聰人字第1040000530號函暨黃啟禎著作送審助理教授之教師資格審查名冊(著作審查)、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4年3月2日榮聰人字第1040001311號函各1份(偵三卷第85至88頁反面)、南榮案105年1月27日補充證據㈠狀及附件

四: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103年11月11日簽呈、黃啟禎之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申請日期103.11.17)、黃啟禎論文查詢結果整理資料、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資料卡、教職員工履歷表、證書2紙、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學位證書、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2紙(偵三卷第139至140、158至162頁反面)、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4年1月20日榮聰人字第1040000530號函暨黃啟禎著作送審助理教授之教師資格審查名冊(著作審查)、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以著作(技術報告、作品、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4年3月2日榮聰人字第1040001311號函(偵二十一卷第64至67頁反面)、黃啟禎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論文中文摘要及英文摘要、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8至38頁反面)、被告黃啟禎106年4月25日刑事準備書狀之附件:①南榮科大匯款予黃啟禎之附表②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二第18至19頁)、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6年10月20日榮人字第1060008774號函及①附件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103年01月22日修正)、南榮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辦法(102年8月30日校教評會修正)、(106年5月12日校教評會修正)②附件

二:黃啟禎聘任一覽表、102年度第二學期及103年度第一學期之三級三審教評會議紀錄③附件三:黃啟禎聘書④附件四:102學年度第2學期兼任教師黃啟禎實領鐘點費明細表⑤附件五:教師授課一覽表、南榮科技大學教師課表、103學年度第1期「推廣教育二專進修學分班」課表、103學年度資管系二專學分班第1期教師授課登錄表⑥附件六:黃啟禎103年11月17日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及相關會議記錄等資料⑦附件七:南榮科技大學提昇高階師資比例實施辦法(105年12月28日〔105學年度第3次〕經校務會後修正)(本院卷四第67至150頁)、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①附件一: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106年10月20日榮俊人字第1060008774號函③附件三:教師黃啟禎聘任一覽表④附件四:黃啟禎聘書、南榮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約(本院卷四第246至249、323至327頁)在卷可按,應可認定。

2.依據【南榮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兼任教師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教授)、第17條(副教授)、第16條之1(助理教授)、第16條(講師)各款資格之一,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外,其聘用已具有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者為優先,無教師證書者,依其學位聘任,碩士聘為兼任講師,博士聘為兼任助理教授。」(偵十七卷第31頁反面至33頁反面),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分別規定:「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9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4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四、曾任講師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另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修正版,下同)第23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規定,可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經學校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除有例外或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各校新聘及升等教師,應於3個月內完成校內審查程序報教育部審定其資格,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但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可知黃禎於104年2月24日聘任為兼任助理教授,依據上開南榮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辦法規定,除資格上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規定所定之要件,原則上亦應於新聘3個月內提出助理教授資格審查,本案係遲至103年11月17日方由被告丁○○為被告黃禎提出助理教授資格審查。此外,被告黃禎為新聘教師,且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而南榮科大升格之後關於助理教授資格係獲得教育部授權自行審查,應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5日臺教高㈤字第1060084464號函及所附說明及其附件:①教師資格審查相關作業流程之「新聘助理教授授權自審流程」(本院卷四第6頁反面)所示:刊載徵聘教師資訊→遴選聘任→新聘教師繳交文件→形式初審:年資、任用資格及送審資格、學經歷證件查核、著作形式→符合但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應先查核最高學歷證件→著作外審→相關查核文件、外審意見及學經歷查驗證資料、教學服務輔導資料送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則發聘→未具擬聘職級教師證書者,報送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等程序進行審查,足見被告黃禎之新聘助理教授資格審查,為其新聘到任後所必須進行之程序。是被告丁○○、黃禎之辯護人主張關於被告黃禎之聘任與事後之助理教授資格審查無關云云,並不足採。

3.被告丁○○於警詢及審理時供稱:黃啟禎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都是伊幫忙製作的,相關資料也是伊幫忙填寫的,升等著作亦是伊提供,亞太發展研究院的聘書也是伊製作等語(偵十八卷第147頁,本院卷三第98頁,本院卷十二第24頁正反面)。被告黃禎於警詢及偵訊時稱:伊對於新聘助理教授送審的程序完全不瞭解,該次申請的資料全是父親丁○○幫伊製作的,伊只有在上面簽名而已,後續的程序也不瞭解,這是父親丁○○自行幫伊決定的,伊從來沒有在南榮科大兼課或授課過,雖聽父親提過「歐美國際教育文化基金會亞太發展研究院」這個機構,但伊完全不清楚該機構的負責人和營業項目,更沒有為該機構服務過,不清楚履歷表怎麼會有這個資歷。送審代表著作也是丁○○準備的,不知道作者是誰,其他參考著作也都非伊所寫,不清楚投稿之程序。父親丁○○曾經有提過說要讓伊有一個對外的助理教授稱謂,所以才自行決定去幫伊申請,並請伊在申請文件上簽名,當時父親還有叫伊去辦理一個新的帳戶,是哪間銀行的忘記了,調詢時才知道有一筆錢匯進該帳戶。(提示黃啟禎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該表送審人簽章欄字跡是伊本人所簽,章是父親拿去幫忙蓋的等語(偵十六卷第126至128頁、第135至137頁)。可知被告黃禎之新聘助理教授資格審查相關程序,均由被告丁○○為其填載相關著作、經歷資料,並檢附已刊登之參考與代表著作,及亞太發展研究院之聘書提出申請,而被告黃禎也知悉父親丁○○要幫其取得助理教授資格。被告丁○○雖於審理時供稱:黃禎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是伊簽名的,有跟黃啟禎說過,是伊將黃禎之前的簽名放大描繪等情(本院卷三第97頁,本院卷十二第21頁反面);被告黃禎亦於審理時改口稱: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偵三卷第41頁反面至42頁)是父親丁○○代為親名及蓋印,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升等申請表(偵三卷第158頁)是伊所親簽,印章是父親蓋的,伊有授權給父親等情(本院卷二第266頁反面,本院卷十二第21頁反面至22頁)。然觀被告黃禎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黃禎」簽名,與被告黃禎本人歷次警詢、偵訊、審理及結文上之簽名高度相似(偵十六卷第128頁、第136頁反面、第138頁反面、第139頁,本院卷二第275頁),但與被告丁○○簽名之「黃」字運筆、字型樣態相差甚多,且被告黃禎於偵訊時也表示該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之簽名為其所親簽乙節,雖被告丁○○表示係以被告黃禎之前簽名放大描繪云云,惟被告黃禎既然沒有不同意父親作法之意,若被告丁○○開口要求,當無不簽名之理,且若依被告黃禎審理時所述,有授權被告丁○○,則被告丁○○可以直接代為簽名、用印,何需描繪黃禎簽名之字跡,所為實有悖於常情,足認其等所稱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黃禎」簽名為被告丁○○所簽,為事後卸責之詞,並不可採,該簽名應為被告黃禎所簽,則被告黃禎對於被告丁○○於新聘助理教授送審程序所列相關著作、經歷資料,實無諉稱不知之理。

4.再者,證人張珩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的確有收到南榮科大人事室寄送的黃啟禎的升等論文,丁○○也有打給伊照會黃啟禎要申請申等,但不清楚為何沒有在原本表列的外審委員名單中,當時丁○○及人事室人員並沒有告知有名單更換的事,有收到黃禎之審查費用。確實有因丁○○之請託,給予黃禎94高分等語(偵十六卷第45頁反面、第111頁)。證人陳漢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丁○○有打電話說當時審查黃啟禎的老師有一位跟黃啟禎有親戚或師生的關係,丁○○擔心有學術倫理的問題,希望伊再幫忙審查一次,能夠用之前審查的分數及評語,並寄原本的104年1月10日的審查表給伊,伊看原來的審查沒什麼問題就照著填,順水人情幫丁○○的忙,不知當時黃禎已經順利通過升等等語(偵十六卷第23頁);證人陳聖於偵訊時證述:104年12月27日丁○○打電話說伊不適合審查黃啟禎,黃禎論文比較偏向資管,所以要換掉成伊弟弟陳治臻副教授審查,伊曾經審查過黃啟禎著作,已經填過審查的甲乙表,丁○○再寄1份空白的表格,要求以陳治臻的名義寫1份一模一樣的,因為陳治臻是資管的等語(偵十五卷第223頁反面),且有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漢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27日20時59分、同年12月29日08時30分通訊監察譯文、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聖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27日20時58分、同年12月28日14時4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十一卷第81至83頁,偵十六卷第16頁)在卷足憑,可知被告黃禎之外審委員,有由原本之張珩、陳聖嗣後改為陳漢光及陳治臻之情形。被告丁○○於警詢時陳稱:「(問:黃啟禎之升等助理教授程序有何問題,何以需要陳漢光、陳治臻重打審查分數,詳情為何?)原本的審查委員張珩是黃啟禎國外博士學位的指導教授,陳聖是黃啟禎碩士學位的口試委員,因為不符規定,我發覺後,才會改由陳漢光和陳治臻審查。」等語(偵十八卷第149頁),參以扣案物編號1-1-32之文件,其中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張珩部分原本是1改為12,陳漢光12改為1,其餘部分均為打字,原本審查序號4姓名打字部分經手寫塗改為陳治臻,更改後之結果即與黃啟禎之南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3紙(系、院、校各1紙)、校長推薦教師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1紙、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乙)6份(偵二十三卷第28至38頁反面)相符,足見被告丁○○事後更改外審委員一事屬實,亦徵被告丁○○欲使被告黃啟禎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及證書,以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2款之助理教授資格要件,明知被告黃禎未親自撰寫論文,不符合資格,仍為被告黃禎提出論文著作送外審程序,以虛偽之情事詐騙南榮科大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通過後為避免送審資料經察覺有異,對於已經外審委員審查過之結果,不惜以上開方式抽換避免事件曝光,是被告丁○○施用詐術一節,堪以認定。

5.其次,被告丁○○以被告黃禎曾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的助理作為經歷。然觀諸亞太發展研究院(Asia PacificDevelopment Institute,簡稱APDI)歷次網頁資料(重要內容詳如附錄一,偵二卷第6至31、36至54、59至79、86至95頁,偵三卷第106至109頁、第122至124頁,偵十卷第38至51頁反面),對照南榮技術學院100學年度第1學期董事會暨教職員工名冊1份(偵三卷第101至105頁),可知其中有多人屬南榮科大教職員者有丁○○、吳敬儒、陳建宏、陳炳輝、翁政凱、方世杰、洪振沖、周立德、蘇經洲、許信德、林永定、翁永賢、黃泰元、陳祉雲、蘇秋楠、凌清遠、胡錦玉、蔡淑敏、蔡榮捷、陳麗雯、孫瑞穗、蘇秋楠、戊○○、甲○○、林世賢、謝金利、張世鈺、許月琴等人,但依證人洪振沖、許月琴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十一卷第168至169頁、第177頁反面),均不知有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之職務,不知為何列名在網站上等情;蔡秋田於偵訊時證稱:丁○○邀請其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之執行長,係104年底接到聘書。丁○○的說法好像是亞太發展研究院是他創的,但是現在的理事長好像是一個外國人,他有在網站上秀給我看過,伊沒有見過亞太發展研究院的其他人等語(偵十卷第241頁反面、243頁);陳友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沒有聽過亞太發展研究院,不知道自己被列為亞太發展研究院的院長,也從未擔任過院長等語(偵十五卷第147至148頁反面、156頁);張珩亦陳稱:亞太發展研究院是丁○○創立的一個網站機構,丁○○有提過要伊掛名該院院長,不知道該網站機構有何用途,也沒有參與過等語(偵十六卷第44頁、第111頁反面);陳文家於偵訊時證稱:曾經掛名該院副院長,只有負責維運網站(偵十卷第188頁);乙○○也供稱: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研究員只是掛名,沒有支薪,也不清楚工作內容等語(偵十卷第60至61頁),可知亞太發展研究院之組織成員多為掛名,甚至亦有不知被列為編制內人員,更遑論有實際從事任何研究工作。再者,南榮科大人事室主任蕭烈聰於偵訊時證稱:教育部打電話後又發文要求學校提供乙○○、黃啟禎校內審查相關文件寄至教育部,包含外審人員推薦名單,伊有先蒐集資料後給校長看過再寄給教育部,校長觀看過程中,發現張衍等人與亞太發展研究院有關係,也就是張衍本身是外審人員,又是亞太發展研究院的負責人,這有迴避的問題,這樣的話到教育部後升等的認定會被撤掉,伊也有向丁○○表示不合規定,丁○○就說想更動資料,當日或隔日他就打電話說外審人員不要改,決定更改亞太發展研究院院長,伊才發覺丁○○竟然可以更動院長,當時覺得很為難,但因為資料在校長那邊,丁○○自己抽換也沒辦法,當時大概也知道丁○○會做這件事等語(偵十一卷第70頁反面至71頁),且有被告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蕭烈聰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23日19時0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十一卷第21至22頁反面)可為佐證。而被告丁○○事後要求陳文家更改亞太發展研究網站執行董事掛名張珩的部分,且丁○○又發現簡體版亞太發展研究院的歷任院長沒有修正,指示陳文家一定要修正,「簡體跟英文的歷任院長一定要跟繁體的一樣」,亦有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文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3月15日7時58分、8時40分、9時19分、16時52分、16時5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十卷第203頁反面至204頁反面)在卷可參,再佐以由上開亞太發展研究院歷次網頁,可見歷任院長確實有經過更換,及各版本院長不同之情形,益徵被告丁○○得以憑一己之意,任意更改亞太發展研究院院長或相關人士,若是實際存在之機構,人員組織配置及相關研究工作等,應均為確立且已經發生之既定事實,怎會有事後可以任意更改之情況發生。又被告丁○○並以電話指示陳文家在亞太發展研究院的網站加上即時新聞的連結,要讓網站看起來「有在動、有在工作的樣子」;且對陳文家說「因為我們過去都用亞太發展研究院來開老師的經歷,開太多了」,催促陳文家架設大中華經貿研究院網站進度,亦有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文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1月8日16時15分、於105年1月26日21時34分通訊監察譯文(偵十卷第202至204頁)在卷足稽。被告丁○○亦陳稱:亞太發展研究院在臺灣都沒有實際從事任何的研究工作或發表任何的研究成果,只是借用作為英培爾大學招生乙節(本院卷三第97頁反面),且亞太發展研究院並未為法人之登記,有內政部107年2月9日臺內團字第1070011496號函(本院卷五第176頁)附卷可按,均足見亞太發展研究院實際並未運作,應僅為一虛設機構甚明。是被告黃禎從未、也無法在該機構擔任任何職務或研究,被告丁○○卻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被告黃禎具有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同時檢附其所偽造黃禎之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聘書向南榮科大提出新聘助理教授申請而行使之,確實該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無疑。

6.綜上,可知被告丁○○欲使被告黃啟禎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及證書,以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2款之助理教授資格要件,明知被告黃禎未親自撰寫論文,未有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不符合上開規定之資格,仍為被告黃禎提出論文著作送外審程序,並偽造被告黃禎之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表示被告黃禎具有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以上開虛偽之情事詐騙南榮科大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而通過審查獲得助理教授資格及證書,並使南榮科大溯及自103年2月24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黃啟禎,黃啟禎因此獲得2萬2624元,足認被告丁○○確實涉犯詐欺取財犯行甚明。而被告黃啟禎從未在亞太發展研究院任職,也不曾撰寫過送審論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的代表著作、參考著作5篇均非其所著,其卻仍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簽名,也因助理教授資格獲得匯款,顯見被告黃禎與被告丁○○就上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六、關於事實五詐領學術著作獎助取財部分【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㈠至㈣】:

㈠被告楊俊哲部分:

被告楊俊哲明知由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bestsystem harmonic percolation achievement(SMS)」、「best couple- tier system controller design(SMS)」、「manageable achievement system controller(IESANN)」、「prime sub- eigenstructure appointment systemadjuster design(AQCT)」等4篇論文非其所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6月3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為其所親撰且有發表於「SMS」、「IESANN」、「AQCT」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每篇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被告楊俊哲因此共詐得4萬5600元獎助金之犯行,業據被告楊俊哲所坦承,並有楊俊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4紙(偵二十卷第4至5頁反面)、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102年7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配合改名修正〉(偵二十卷第50頁正反面)、104年度上半年南榮科技大學各系(科)專任教師申請著作獎助名冊(期刊論文)(偵二十卷第67至74頁)、南榮科技大學就丙○文愛山104交查2834字第27067號回覆1紙暨扣案著作獎助照片1張〈101年度教師著作獎助8本、102年度教師著作獎助5本、103年度教師著作獎助2本、104年度教師著作獎助4本〉(偵二十二卷第180至181頁)、國家圖書館106年9月26日國圖知字第10600040940號函及①附件一:期刊收錄情況查詢結果說明②附件二:期刊文章查核結果說明(本院卷四第31至35頁)附卷可參,應可認定。

㈡被告程鎮國部分:

被告程鎮國明知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studyenhancement via intelligent mobile game learning(SMS)」、「product replacement deportment withinfarther design domain(SAE-tp)」、「modular neural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concractexamine synthesis of academy pupils' bilingualentertainment(AQCT)、「school operating strategiesunder low birth rate(AEE)」5篇論文非其所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6月8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為其所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SMS」、「SAE-tp」、「AQCT」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每篇各1萬1400元、7600元、3800元、3800元、38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被告程鎮國因此共詐得3萬400元獎助金之犯行,業據被告程鎮國所坦承,並有程鎮國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5紙(偵二十卷第10至12頁)、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102年7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配合改名修正〉(偵二十卷第50頁正反面)、104年度上半年南榮科技大學各系(科)專任教師申請著作獎助名冊(期刊論文)(偵二十卷第67至74頁)、南榮科技大學就丙○文愛山104交查2834字第27067號回覆1紙暨扣案著作獎助照片1張〈101年度教師著作獎助8本、102年度教師著作獎助5本、103年度教師著作獎助2本、104年度教師著作獎助4本〉(偵二十二卷第180至181頁)、國家圖書館106年9月26日國圖知字第10600040940號函及①附件一:期刊收錄情況查詢結果說明②附件二:期刊文章查核結果說明(本院卷四第31至35頁)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㈢被告李榮哲部分:

被告李榮哲明知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AI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social network(IESANN)」論文非其所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6月9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乃其所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IESANN」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李榮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被告李榮哲因此詐得1萬1400元獎助金之犯行,業據被告李榮哲所坦承,並有李榮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1紙(偵二十卷第169頁)、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102年7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配合改名修正〉(偵二十卷第50頁正反面)、104年度上半年南榮科技大學各系(科)專任教師申請著作獎助名冊(期刊論文)(偵二十卷第67至74頁)、南榮科技大學就丙○文愛山104交查2834字第27067號回覆1紙暨扣案著作獎助照片1張〈101年度教師著作獎助8本、102年度教師著作獎助5本、103年度教師著作獎助2本、104年度教師著作獎助4本〉(偵二十二卷第180至181頁)、國家圖書館106年9月26日國圖知字第10600040940號函及①附件一:期刊收錄情況查詢結果說明②附件二:期刊文章查核結果說明(本院卷四第31至35頁)附卷可稽,應可認定。

㈣被告張玲部分:

被告張玲明知被告丁○○所提供並協助刊登的「modularneural unstable code organization(AQCT)」、「collation and diagnosis of e-commerce skill indifferent country(AEE)」、「efficacious greenhouseoptimal strategy via fuzzy grade operation(SMS)」等3篇論文非其所親撰,其也未曾參與資料搜整,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6月4日,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捏造著作為其所親撰且有公開發表於「AQCT」、「AEE」、「SMS」等EI等級期刊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產學合作組均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准予核發各7600元、1萬1400元、1萬1400元獎助,復由研發處製作印領清冊,以簽呈送校長丁○○核章後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內,被告張玲因此共詐得3萬400元獎助金之犯行,業據被告張玲所坦承,並有張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3紙(偵二十卷第16頁正反面、第18頁)、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102年7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配合改名修正〉(偵二十卷第50頁正反面)、104年度上半年南榮科技大學各系(科)專任教師申請著作獎助名冊(期刊論文)(偵二十卷第67至74頁)、南榮科技大學就丙○文愛山104交查2834字第27067號回覆1紙暨扣案著作獎助照片1張〈101年度教師著作獎助8本、102年度教師著作獎助5本、103年度教師著作獎助2本、104年度教師著作獎助4本〉(偵二十二卷第180至181頁)、國家圖書館106年9月26日國圖知字第10600040940號函及①附件一:期刊收錄情況查詢結果說明②附件二:期刊文章查核結果說明(本院卷四第31至35頁)在卷可證,應可認定。

㈤被告丁○○共犯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提供楊俊哲、程鎮國、李榮哲、張玲論文,並協助刊登在其所設立管理之期刊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不知楊俊哲、程鎮國、李榮哲、張玲事後將其所提供並協助刊登之論文用以申請學術著作獎助,也未分得獎金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主張:楊俊哲、程鎮國、李榮哲、張玲事前並未告知被告丁○○要將其所提供之論文申請學術著作獎助,也無分得分文,難認其有何犯聯絡、行為分擔等語。經查:

1.依據【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第3條第1款、第6條規定:「本辦法分二大類給予獎助:一、學術著作獎助:㈠凡本校專任教師,其論文著作以本校名義發表於AHCI(Arts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SSCI(Social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三類國際索引收錄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者,均可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者,不分申請者職級,每篇論文至多獎助參萬元;收錄EI(Engineering Index)者,每篇論文至多以獎助壹萬伍仟元為限。(以下略)」、「本校教師申請獎助應檢齊相關資料,先經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初評,再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2.①被告楊俊哲於偵訊、審理時證稱:申請了4篇論文獎助,該4篇論文是升等的時候,丁○○校長給的,當時都已經有刊登發表在EI級的國際期刊上面,所以沒有投稿的問題,如果刊登的話,很自然的話就會去申請學術著作獎助,沒有申請反而覺得有點奇怪,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利等語(偵二十卷第6頁反面至7頁,本院卷七第47至50頁)。②被告程鎮國於偵訊時陳稱:有用5篇從丁○○處取得的著作去升等助理教授及申請獎助。投稿部分全部都是丁○○處理,丁○○後來跟伊說投稿到EI期刊,伊在獎助申請表上也有勾選。申請南榮科技大學的學術著作獎助的流程是每篇論文都寫一張申請表,進系教評、院教評審核,再去研發處複審,後續流程不太清楚等語(偵二十卷第13頁反面至13-1頁)。③被告李榮哲於偵訊時證稱:投稿10篇著作是丁○○幫忙投稿到SMS、AQCT、IJFSN等外國期刊,伊只知道那是EI等級等語(偵十二卷第51頁,偵二十卷第170頁反面);於審理時證稱:曾經用丁○○提供給的論文去申請過學術著作的獎助,那時候在學校經由丁○○幫忙投稿的期刊,應該都是屬於EI之類的,所以填寫學術著作獎助的申請表時,就勾選EI等級。伊只記得第一次投稿時,丁○○說為了要鼓勵學校的老師投稿,好像是投稿費用幫忙出的樣子,可是文章刊登之後申請的獎助好像要交給伊,說要成立什麼忘記了,那一次申請的費用是有繳回去的等語(本院卷七第50至52頁反面)。④被告張玲於偵訊時稱:伊有向丁○○購買3篇論文作為升等之用,並交付丁○○去投稿。丁○○知道伊使用向丁○○購買的這3篇著作申請著作獎助,當初校長講到說要找人寫的時候伊原本沒要買,因為沒那麼多錢,有跟丁○○講說金額很貴,伊沒有錢可以支付,丁○○告訴伊可以申請著作獎助,所以事實上沒那麼貴等語(偵十二卷第73至74頁,偵二十卷第21頁反面)。由上開被告楊俊哲等人之證述可知,確實有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所提供之論文申請學術著作獎助,且被告丁○○交付被告楊俊哲、程鎮國之論文,已經刊登完成,被告丁○○有表示係刊登在EI等級之期刊,被告李榮哲、張玲請被告丁○○協助刊登,亦認為是EI等級之期刊,所以在「南榮科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均是勾選刊登在EI期刊,並有楊俊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4紙(偵二十卷第4至5頁反面)、程鎮國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5紙(偵二十卷第10至12頁)、李榮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1紙(偵二十卷第169頁)、張玲之104年度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3紙(偵二十卷第16頁正反面、第18頁)在卷可稽。然觀國家圖書館106年9月26日國圖知字第10600040940號函及①附件一:期刊收錄情況查詢結果說明②附件

二:期刊文章查核結果說明(本院卷四第31至35頁),可知上開被告楊俊哲等人所刊登論文之期刊,均非屬於EI等級,其等使用非親撰、由被告丁○○刊登非屬於EI等級期刊之論文申請學術著作獎助,顯然係施用詐術使南榮科大三級教評會、研發處均陷於錯誤。

3.證人即南榮科大研發處副處長林世賢於偵訊時證稱:102年度上下學期及103年度上學期,由丁○○代為投稿的教師著作獎助是由伊轉交給乙○○,因老師投稿到期刊要付錢,當初校長說他要代塾,所以著作獎助如果核撥,老師交到研發處這邊來,伊再交給乙○○。103年度下學期之後,丁○○說請老師直接跟他對應,研發處就沒有處理了等語(偵二十卷第161頁反面)。可知被告丁○○有替南榮科大教師投稿,並要求繳回獎助金之情形,另李榮哲上開審理證述也表示第一次投稿之後有繳回費用,足認林世賢所述實在,被告丁○○自102年度上學期,就應知悉其所協助投稿刊登論文之教師,會申請學術著作獎助乙節。再由上開張玲所述,當初要向校長丁○○買3篇論文作為升等使用,因為沒那麼多錢可以支付,有跟丁○○講說很貴,丁○○還告訴伊可以申請著作獎助,所以事實上沒那麼貴等語,益徵被告丁○○對此知之甚詳。

4.再參被告陳文家於審理時證述:伊維護由丁○○交付之期刊網站,每個期刊都有所屬之EI、SCI、SSCI資料系統,上面有編碼,說是屬於哪個資料系統,但伊沒有去查證等語(本院卷七第171頁)。另被告陳建宏於警詢時陳述:若所投稿的學術著作,已經讓Journal或其他國際期刊接受的話,即可向南榮科技大學研發處提出著作獎助申請,先將所填寫妥善的「南榮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交給系辦公室助理表達申請的意願後,即會經系教評會、院校評會的方式開會討論,討論過後即送至研發處,再將申請資料送至校教評會,教評會通過後即開始撥款;決議撥款後,南榮科技大學研發處即會製作印領清冊,並送簽呈,待校長核章後即會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等語(偵二十卷P23反面),可知三級教評會及研發處審議通過後,研發處即會製作印領清冊並送簽呈,待校長核章後才會將獎助金匯入申請人的帳戶。而被告丁○○不僅提供代筆論文供被告楊俊哲、程鎮國、李榮哲、張玲等人,並協助刊登在其所自行設立管理之期刊,且在期刊網站註明或表示所協助刊登之期刊均屬EI等級,待被告楊俊哲等人提出學術著作獎助申請時,明知所提出申請之論文均非被告楊俊哲等人所親撰、係由其提供並協助刊登,卻仍於印領清冊簽呈核章,使得學術獎助金順利匯入申請人的帳戶,應認為被告丁○○對於被告楊俊哲、程鎮國、李榮哲、張玲等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仍負共同正犯之責。

5.雖被告楊俊哲於偵訊、審理時證稱:丁○○沒有說要將申請獲得之獎助金交給他,伊事後也沒有將獎金交給丁○○等語(偵二十卷第7頁,本院卷七第49頁)、被告李榮哲於審理時證稱:丁○○沒有說要將獎金交給誰(本院卷七第51頁反面)、被告程鎮國於偵訊時陳稱:獎助金匯入伊的帳戶,丁○○沒有要求分獎金等語(偵二十卷第13頁反面至13-1頁)等節。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度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丁○○既然知悉被告楊俊哲、李榮哲、程鎮國、張玲等人使用其所提供而非本人親撰之論文申請學術著作獎助,其等當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被告丁○○仍以上開方式參與犯行,使得其等取得該不法所得,縱然未分得獎助金,亦無礙上開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併此敘明。

七、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丁○○、乙○○、戊○○、甲○○三人以上共犯附表二編號1、18、21至28、30、31、41至

43、57、58所示部分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而於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後之第339條第1項條文提高罰金刑上限,增列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亦未有利於上開被告丁○○等人,就前開所述部分,自應以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丁○○等人,而應適用上開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第212條所定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罪,係指變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丁○○與共犯George Reiff、Daniel Odin等人所偽造之成績單、學位證書、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等,係關於能力之證書,均為刑法第212條所定之特種文書無疑。

㈢被告等人所犯罪名及法條:

1.核被告丁○○、乙○○、戊○○、甲○○就事實一(即附表二)所為,涉犯法條及罪名均詳如附表二「所犯法條欄」所示。

2.核被告丁○○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就事實三㈠㈣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事實三㈡㈢㈤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四㈠至㈢,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四㈣,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就事實四㈤,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就事實五㈠至㈣,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核被告陳建宏就事實三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4.核被告楊俊哲就事實三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五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5.核被告李榮哲就事實三㈢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五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6.核被告廖士興就事實三㈣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7.核被告程鎮國就事實三㈤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五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8.核被告張玲就事實四㈠及五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9.核被告吳燕卿就事實四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0.核被告沈經宏就事實四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1.核被告黃禎就事實四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12.核被告許貴成就事實四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丁○○、乙○○、戊○○、甲○○就事實一

即附表二編號2至17、19、20、29、32至40、44至5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丁○○就事實三㈠至㈤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均尚有未合,惟其等所涉犯行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並均依法變更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㈤被告丁○○、乙○○、甲○○、戊○○與共犯George Reiff

、Daniel Odin就事實一即附表二部分所示犯行;被告丁○○與共犯George Reiff、Daniel Odin就事實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被告丁○○、楊俊哲就事實三㈡、五㈠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李榮哲就事實三㈢、五㈢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程鎮國就事實三㈤、五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張玲就犯罪事實四㈠、五㈣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吳燕卿就犯罪事實四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沈經宏就犯罪事實四㈢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黃禎就犯罪事實四㈣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被告丁○○、許貴成就犯罪事實四㈤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丁○○、乙○○、戊○○、甲○○、黃禎、許貴成等

人所犯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就事實三㈢、三㈤部分,其對於被告李榮哲、程鎮國先要求賄賂後收受之;就事實三㈡、三㈣部分,其先與被告楊俊哲、廖士興期約賄賂後收受之,則各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楊俊哲、廖士興分別就事實三㈡、三㈣部分,其等先與被告丁○○期約賄賂後交付之,則各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附表二編號5、59之被害人高瑞珠及施玉英因受詐騙而同時

為自己及家人報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以取得相關學位或轉學至南榮科大就讀,並支付款項,尚無證據證明其等家人夏平順、裴明浩、裴姿雯亦知悉此事而同受詐欺,故被告丁○○、乙○○、戊○○、甲○○就上開所示部分,應僅各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另上開被告丁○○等人關於附表二編號3至7、18、20、29、35、39、67、68部分,係分別基於同一目的,於緊密之時間內,就同一被害人施用詐術,是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報名學士、碩士,或學士、博士,或碩士、博士,並因此支付費用,且偽造相關學位證書、成績單等特種文書,又其中多數已交付之,侵害手法相同,又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係各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構成接續犯,各以一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論處。被告丁○○、許貴成就事實四㈤部分,亦係基於同一取得講師證之目的,先後以非被告許貴成親撰、而由被告丁○○提供並刊登之著作、亞太發展研究院經歷送審,並均檢附偽造之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而行使之,侵害手法相同,又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構成接續犯,僅以一詐欺取財未遂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論處。

㈧被告丁○○、乙○○、戊○○、甲○○,係施用詐術使附表

二編號1至63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費用,以取得各該英培爾大學相關學位,包含取得證書及成績單,是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至63所涉犯之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應與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丁○○、黃禎就事實四㈣,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丁○○、許貴成就事實四㈤,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論處。

㈨又被告丁○○、乙○○、戊○○、甲○○、李榮哲、楊俊哲

、程鎮國、張玲,就其等所為前揭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本案被告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於審理

時均坦承交付賄賂之犯行,堪認均已經自白犯罪,就其等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應分別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丁○○、許貴成就事實四㈤部分,已著手於上開詐欺取財犯行而不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丁○○受有高等教育、非無智識之人,為南榮科

大校長,亦有相當社會地位,惟竟不知廉潔自持,謹守職務分際,竟藉教師升等案牟取私人不法利益,嚴重戕害政府機關首長應有形象,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為求被告丁○○於職務權限範圍給予協助,以順利升等助理教授,謀得更高之薪資,竟交付賄賂作為對價;另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禎、許貴成,為求通過審查取得助理教授或講師資格,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並協刊登之論文或亞太發展研究院聘書提出申請,甚至被告楊俊哲、李榮哲、張玲、程鎮國復以上開所刊登非親撰文章提出著作獎助申請,與被告丁○○共犯詐欺取財罪,其等均為高知識份子,且為人師表,卻未能循規蹈矩、恪守規範,為此不良示範,實已嚴重損害教育人員之形象,均無可取。而被告丁○○夥同共犯GeorgeReiff、Daniel Odin引進所謂英培爾大學之外位內修課程,與被告戊○○、甲○○以上開事實欄所述方式,施用詐術使本案被害人等誤信得以上開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相關學位,或可藉由報名英培爾大學轉學進入南榮科大以取得國內學位而受騙匯款,又其等偽造不實學位證書、成績單並進而行使之,以取信本案之被害人,所為確使本案被害人受有損害,被告乙○○知悉其等詐騙模式,仍共同參與犯行,另被告丁○○為參加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之遴選,亦行使偽造之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所為均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丁○○、乙○○、黃禎犯後均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被告戊○○、甲○○、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均有悔悟之情,被告戊○○亦與部分被害人郭添裕、易理崴、蘇秀卿、蘇進來、邱灩雅、周睿星、林宣瑄、陳祥峰等人達成和解,有被告戊○○與易理崴、蘇秀卿、蘇進來、邱濫雅、周審星、林宣瑄、郭添裕、陳祥峰之和解書影本附卷可證(本院卷三第138至145頁,本院卷十二第173頁)可資為證,也盡力彌補所成之損害。再參酌被告丁○○自陳教育程度為臺大電機系學士、碩士、博士畢業,與乙○○同住,目前沒有從事教職,係擔任義工;被告乙○○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與丁○○同住,目前無業;被告甲○○自陳教育程度為二專畢業,離婚、有3個小孩均已成年,目前在生技公司擔任講師,月薪約2萬至2萬5000元;被告戊○○自陳教育程度為博士畢業,已婚,現在南榮科大擔任副教授,月薪約8萬元;被告陳建宏自陳教育程度為博士肄業,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就讀大學一、三年級,現仍任職南榮科大講師,月薪約8萬元;被告李榮哲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就讀大學四年級及已工作,現仍任職南榮科大講師,月薪約6至7萬元;被告廖士興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未婚、需要撫養父母親,現仍任職南榮科大專任講師,月薪約7萬元;被告楊俊哲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2個小孩均成年,目前已退休、沒有在工作;被告程鎮國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就讀高中二年級、國小六年級,需要撫養90歲高齡父親,目前無業;被告張玲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就讀大學四年級及已工作,現仍任職南榮科大專任講師,月薪約7萬元;被告吳燕卿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2個小孩均已成年,需要撫養高齡92歲的父親,現主要任職私人企業,並在南榮科大兼職,月薪約6萬元;被告沈經宏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已婚、有5歲、7個月的孩子及72歲的母親需其撫養,目前待業中;被告黃禎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未婚、獨自居住,目前從事教練工作、月薪4至5萬元;被告許貴成自陳教育程度為碩士肄業,已婚、有1個小孩就讀碩士,現於補習班工作,月薪依據績效決定,暨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參與程度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刑。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等人之儆懲與更生,就被告丁○○、乙○○、戊○○、甲○○、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所犯,依據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同時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丁○○、陳建宏、楊俊哲、李榮哲、廖士興、程鎮國所犯上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既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同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四編號2至6「所犯罪名及處刑欄」所示。

被告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

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均無犯罪之前案紀錄,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等人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惟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另被告戊○○、甲○○雖與被告丁○○共犯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但考量其等並非主謀,又犯後亦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悟之情,且被告戊○○與所召募就讀報名英培爾大學之被害人郭添裕、易理崴、蘇秀卿、蘇進來、邱灩雅、張家瑋、周睿星、林宣瑄、陳祥峰等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努力彌補所犯過錯,本院認其等經此起訴審判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就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併予宣告緩刑2年,被告戊○○、甲○○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考量上開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為使其等深切銘記教訓,今後戒慎其行,本院認為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陳建宏、廖士興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之公益金;被告李榮哲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之公益金;被告楊俊哲、程鎮國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之公益金;被告張玲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之公益金;被告吳燕卿、沈經宏、許貴成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公益金;被告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除應向公庫支付180萬元之公益金外,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甲○○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除應向公庫支付150萬元之公益金外,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資警惕,並就被告戊○○、甲○○部分,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上開被告等人如未履行前開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八、沒收:㈠按被告丁○○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第2項並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有關沒收事項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又本次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刑法第11條修正理由參照)。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犯罪所得:

1.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又按貪污治罪條例中關於收取工程回扣罪,因其犯罪態樣之特殊隱密性,常會輾轉多人之手,而不易查清其資金流向,是在此類犯罪類型之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因自白犯行、且已明白供稱犯罪不法所得之流向後,如無積極事證該自白犯行之共犯確有取得犯罪所得,而在其他共同正犯犯罪、但無法調查各自分受犯罪所得之情形,基於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之分配追繳法理,即應就其他共同正犯平均分擔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則以其等之財產平均分擔抵償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353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2.就事實一即附表二編號1至64被告丁○○、乙○○、戊○○、甲○○共犯詐欺取財犯行,除被害人等人前開證述係遭何人詐騙與所支付之金額外(證述有概括不確定數額之部分,則依據「有疑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其等所述最低數額作為計算基準),另依據被告丁○○於偵訊時所述,每位報名就讀學士、碩士、博士者,需分別匯款2000美金予George Reiff、Daniel Odin等語(偵十四卷第177-1頁,偵三十四卷第76頁、第85至86頁);被告戊○○陳稱:

招生報名就讀碩士部分,伊可得5萬元佣金,博士部分可得10萬元佣金;郭添裕、羅云妘、易理崴、蘇秀卿、王平川、陳祥峰、蘇進來、邱灩雅、林宣瑄、張家瑋、周睿星為伊所招生等語(本院卷六第89頁,本院卷三第159頁反面);被告甲○○陳稱:每位伊所招生者,可得之利潤約3萬元,博士部分對價比較多,每人可得5萬元招生獎金;起訴書附表二潘宜典、陳炳昆、林卉敏、蔡鎮州、洪秀娥、劉永松、林志展、黃俊策、羅豐洋,起訴書附表三部分吳思儀、余淑珍、王藝潣、蔡玉蓮、高瑞珠、吳詠成、蔡嘉浤、高逸芹、張家瑋、陳良威、王韻華、謝明君、陳宜琳、許永鄰、程旭泰、陳曲華、王素定、李康宏、李麗娟、張宇光、黃義和、陳開通、柯慧英、鄭榆珊、許力文、焦逸婕、姜林德吟、歐鳳娘,起訴書附表四部分葉蔓瑢、胡秀蘭、鄭妤嬋、裴姿雯、施玉英、歐珞桐、陳右欣、陳開通、陳秋蓮、陳承泉為伊所招生等語(偵十三卷第56頁、第59頁、第71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59頁反面至170頁)。再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計算犯罪所得方式為:被告戊○○、甲○○依其等所招生者,計算其每人可得之犯罪所得(被告戊○○所招生羅云㚬、易理崴、蘇秀卿報名學士部分,則依其供述所得較低碩士佣金5萬元估算;林文章、彭暐翔、胡嵐雅證述,亦向被告甲○○報名後匯款),其餘部分依被害人所報名就讀相關學位,包含先後報名不同之學位者,分別扣除2000美金(依刑法第38之2第1項規定估算為新臺幣6萬元),此部分應係共犯George Reiff、DanielOdin之犯罪所得,所餘部分則應為被告丁○○、乙○○之犯罪所得,因無法調查其2人各自分受犯罪所得之情形,故由其等均分計算之(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64「犯罪所得欄」所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上開沒收之諭知,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至被告戊○○因已與被害人郭添裕、易理崴、蘇秀卿、蘇進來、邱灩雅、周睿星、林宣瑄、陳祥峰等人達成和解,詳如前述,倘就此等部分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戊○○顯然過苛,故就其所犯各該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3.就事實三㈠至㈤被告陳建宏等人匯款交付被告丁○○之金錢,均非為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或論文之對價,係在於藉由被告丁○○本於校長身分,得以圈選及增列著作論文審查之外審委員權力,協助其等著作升等時之外審程序審查,進而提高通過升等之機會,其等以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等名義匯款,僅是變相給付賄賂,詳如前述。是被告丁○○所犯上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即為被告陳建宏等人所匯之款項(詳如附表四編號2至6「犯罪所得欄」所示);另事實四㈠㈡被告丁○○交付論文予被告張玲、吳燕卿用以詐欺升等助理教授,其所收取之金錢即為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四編號7、8「犯罪所得欄」所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4.事實三㈡㈢㈤、四㈠至㈣、五㈠至㈣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禎與被告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南榮科大溯及聘任為助理教授所得薪資差額與薪資及相關獎助金,即為其等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四編號3、4、6至10、12至15「犯罪所得欄」所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

-28、1-58、3-2、3-3、3-4、3-8、3-10、3-11、3-19、3-20、3-22、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均分別為被告丁○○、乙○○、戊○○、甲○○所有,係供其等犯罪、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附表五編號1-62所示被告丁○○提交本院之英培爾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證書,為其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2所示之物,為被告李榮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1所示之物,為被告廖士興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1所示之物,為被告楊俊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6、9-8所示之物,為被告張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0-1所示之物,為被告吳燕卿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等與被告丁○○部分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2之隨身碟4個,係被告丁○○使用,

其中雖存有山寨版論文等檔案資料,為供被告丁○○犯罪所用,惟諭知沒收對於預防犯罪尚無助益,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㈤附表五其餘所示之扣案物,顯無本案犯行無關,或無證據

顯示與本案犯行有關聯性,或非被告等人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故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九、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丁○○、乙○○、戊○○、甲○○就附表二編號53至69所示部分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中有罪部分詳前述)。然查:

㈠附表二編號53至58、60至63之鄭榆珊、許力文、焦逸婕、姜

林德吟、邱灩雅、林宣瑄、陳秋蓮、周睿星、蘇進來、陳承泉均證稱尚未收到英培爾大學成績單或學位證書等情,附表二編號59之施玉英則證稱:雖甲○○有表示要交付成績單、學位證書等物,然伊沒有上什麼課,所以先放甲○○那裡保管等情,顯見其等均尚未收受偽造完成之成績單或學位證書,故被告丁○○等人偽造特種文書後,應尚未達到行使之階段。

㈡附表二編號64之胡嵐雅部分,被告丁○○等人尚未偽造任何

英培爾大學或成績單或學位證書,應無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

㈢附表二編號65之吳妍緩於偵訊時證稱:報名英培爾大學碩士

班是交給父親吳維文處理,因為那時沒有工作,父親說等碩士學歷出來比較好找工作,父親好像也是聽朋友說的,因為都是父親處理,所以不知道是向何人報名、繳交多少學費,父親好像說過可以六日去南榮上課,一開始說是在崑山中學上課,但伊從來沒有上過課,也沒有看過提示碩士畢業證書「正本」,後來有工作就忘記這件事等語(偵十八卷第2至3頁)。則實際接觸被告甲○○等人及付款之人為其父親,難認吳妍緩有任何受詐騙陷於錯誤之情事;另附表二編號66至69之沈家弘、吳詠成、張家瑋、施明秋,依據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均無法證明其等受有詐騙而匯款或已收受偽造之成績單或學位證書等情,是依據卷內證據僅得認定被告丁○○等人有偽造特種文書等行為,故被告丁○○等人就此等部分,尚難認為有構成詐欺取財犯行或已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㈣綜上,上開所說明之各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

前開經為有罪認定之詐欺取財罪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乙○○共同涉犯貪污及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

三㈠1至5)及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共同涉犯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4、5):

被告乙○○明知南榮科大校長即被告丁○○對該校教師升等案,除擔任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外,有決定全部外審委員的權力,職務上足以影響教師升等案之審查,竟欲藉此牟取利益,對於副教授以下,有569條款壓力、不具博士學位(無法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需以「著作」升等)之專任講師兜售所謂無須上課就可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含成績單、學位證書、博士論文),竟與被告丁○○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明示或暗示若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被告丁○○將協助以升等助理教授(著作升等)。另被告丁○○於不詳時間,設立「SMS」、「AM」、「JTTM」、「JS」、「UP」、「JIT」、「IJFE」、、「AEE」、「IJA」、「IJMS」、「IJADE」、「AMLE」、「JAST」、「JC」、「IJED」、「IEEE」、「AQCT」、「AMR」、「JAST」、「IJFSN」、「IJMS」、「IJHM」、「IESANN」、「CIAM」、「IJP」、「IJSLL」、「JP-2」、「IJPOM」、「IJES」、「SAE-TP」、「JIT-D」、「SAE-TP」、「JN」等數十個虛設國際期刊網站(部分已終止),並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維護、營運、管理。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均係依被告丁○○指示將論文上傳到前開虛設國際期刊及編制目錄表。被告丁○○、陳文家為避免遭人發現乃虛設網路期刊,均曾指示被告許閔綜,若有人投稿,當期就一定要出刊,且目錄表的篇數必須要有10篇,可以上網找一些英文論文題目充數,以免被察覺有異。又被告丁○○另於不詳時間,架設中文版「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網址:www.apdi.eaice-foundation.org/,原由George Reiff架設),並交由被告陳文家負責維護、管理「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刊登該院設有工程、商管、教育、醫管及農業等諸多學院及下設相關系所,然所列師資均屬不實,大多係不知情之南榮科大教師,乃一虛設研究機構,專供教師升等時補足不實經歷或推銷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位用。

1.被告即電子工程系專任講師陳建宏為求順利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竟基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年7月19日依被告乙○○指示匯款20萬1000元至被告乙○○立法院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整理其以前未通過之博士論文及論文,交由被告丁○○投稿至其自行設立管理之「SAE-tp」假國際期刊後,再持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在著作升等期間,被告丁○○向被告陳建宏表示「在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被告陳建宏也順利升等助理教授。

2.被告即創意產品設計系專任講師李榮哲於103年9月10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未獲通過。事後被告李榮哲得知103年9月同批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之講師,凡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均通過升等,未購買者均未能通過升等。且被告丁○○於104年初,透過被告張玲(李榮哲配偶,向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後,於103年9月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並獲通過)詢問被告李榮哲是否願以42萬元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被告李榮哲為求順利升等,向母親借款後,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4年2月11日匯款42萬元至被告乙○○第一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被告丁○○即交付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成績單、博士論文給被告李榮哲。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復基於與被告丁○○、李榮哲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榮哲於104年10月6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之博士論文作為代表著作,且投稿在被告丁○○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營運、維護、管理之「IESANN」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李榮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李榮哲,被告李榮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4萬4350元薪資差額。

3.被告即室內設計系專任講師廖士興於103年9月12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未獲通過。事後陸續有數位南榮科大同事向被告廖士興表示沒有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難怪沒有通過升等,被告廖士興為順利通過升等,即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向被告丁○○、乙○○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並於104年2月12日匯款42萬元至被告乙○○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嗣後被告廖士興於104年9月23日再度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此次被告丁○○未再有自行增列外審委員之情形,被告廖士興亦順利升等助理教授。

4.被告即室內設計學系專任講師楊俊哲在南榮科大已擔任講師逾20年,依569條款,若未能升等助理教授,可能會被改聘為兼任教師或不續聘,故得知校長可以幫忙升等後,即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主動至校長室詢問被告丁○○「如果想要升等助理教授,如何幫忙升等?」,被告丁○○允諾會想辦法,並要求被告楊俊哲匯款50萬元至被告乙○○上開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被告楊俊哲即於103年5月9日分別匯款20萬元、30萬元至被告乙○○上開帳戶,未久,被告丁○○交付所謂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及博士論文給被告楊俊哲。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復基於與被告丁○○、楊俊哲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俊哲於103年9月29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非親撰、被告丁○○提供之博士論文作為代表著作,並投稿在被告丁○○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營運、維護、管理之「SMS」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楊俊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楊俊哲,被告楊俊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20萬8091元薪資差額。

5.被告即企業管理系專任講師程鎮國,因被告程鎮國之胞姊程意茹係被告丁○○多年友人,透過程意茹居間協調,被告丁○○願安排被告程鎮國至南榮科大任教,將來也可以讓被告程鎮國升等助理教授,但要求被告程鎮國需匯款47萬元至被告乙○○之帳戶,被告程鎮國遂基於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3年5月30日匯款47萬元至被告乙○○前開第一銀行帳戶,於同年8月順利至南榮科大擔任專任講師,嗣於同年10月某日,被告程鎮國在校長室詢問升等問題,被告丁○○表示會幫忙準備論文,20多日後被告丁○○即將6篇論文電子檔寄給被告程鎮國作為升等使用,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復基於與被告丁○○、程鎮國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程鎮國於104年3月17日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使用被告丁○○提供之6篇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並投稿在被告丁○○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SMS」等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程鎮國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5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程鎮國,被告程鎮國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7萬4613元薪資。

㈡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涉犯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1 、2 ):

1.被告即餐旅管理系專任講師張玲,於103年7月因被告丁○○找其至校長室小會客室,鼓勵被告張玲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被告張玲表示著作篇數不夠,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基於與被告丁○○、張玲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表示得以每篇論文7萬元的價格售予被告張玲作為升等的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被告張玲雖未為允諾之表示,但走出小會客室後,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乙○○即在校長室內,將其第一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資料交給被告張玲匯款使用,被告張玲考慮數日後,於103年8月7日匯款21萬元至被告乙○○前開第一銀行帳戶,於同年9月至校長室向被告丁○○以隨身碟拷貝3篇論文,於103年9月26日,由被告張玲使用被告丁○○提供之博士論文作為代表著作,投稿在被告丁○○指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AEE」等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張玲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張玲,被告張玲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16萬7026元薪資差額。

2.被告即企業管理系兼任講師吳燕卿係南榮科大校友會會長,被告丁○○、乙○○希望被告吳燕卿帶頭念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並接續發表論文,達帶動的效果,遂鼓吹被告吳燕卿報名英培爾大學博士班,被告吳燕卿於102年10月17日匯款23萬1000元至被告乙○○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後,被告丁○○即於103年3、4月間,陸續以光碟片交付論文數篇給被告吳燕卿。被告丁○○於103年10月,主動向被告吳燕卿表示其已在南榮科大任教10年,可以開始準備送審,被告陳文家、許閔復基於與被告丁○○、吳燕卿共犯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燕卿於103年11月25日,使用被告丁○○提供之博士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投稿在被告丁○○指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IESANN」等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吳燕卿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4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吳燕卿,被告吳燕卿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3279元薪資差額。

㈢被告陳文家、許閔綜涉犯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1至3):

1.被告即資訊管理系專任講師沈經宏,係南榮科大董事之子,被告丁○○無償提供7篇供被告沈經宏申請「著作升等」助理教授,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基於與被告丁○○、沈經宏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沈經宏於104年10月27日,使用丁○○提供之7篇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投稿在被告丁○○指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SAE-tp」等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其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沈經宏確有如其所指公開發表著作之情形,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並溯及自105年2月1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沈經宏,被告沈經宏因此共詐得助理教授薪級之5萬8654元薪資差額。

2.被告黃啟禎係被告丁○○之子,有碩士學位。被告丁○○、黃禎均明知被告黃禎實際上未曾至南榮科大授課,因被告丁○○欲讓被告黃啟禎取得助理教授證書,於103年11月17日,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基於與被告丁○○、黃啟禎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黃禎使用被告丁○○提供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投稿在被告丁○○指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SMS」等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被告黃啟禎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及捏造亞太發展研究院專任助理4年之經歷,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黃啟禎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1第2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7條第3款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助理教授應有之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而評定合格,南榮科大溯及自103年2月24日起,以助理教授聘用被告黃啟禎,被告黃啟禎因此共詐得2萬2624元。

3.被告許貴成係南榮科大校本部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有學士學位。被告許貴成係應被告丁○○請求至南榮科大任職協助招生,高雄、臺南鹽水兩處通勤,月薪卻僅3萬多元,若被告許貴成能取得講師證,講師月薪為5萬8000元,故被告丁○○欲以替被告許貴成取得講師證之方式為其加薪,被告丁○○、許貴成、陳文家、許閔綜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1日,由被告許貴成使用被告丁○○提供之論文作為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投稿在被告丁○○指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營運管理之「JTTM」等假國際期刊,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捏造著作係其親撰且有公開發表之事實,及捏造自97年8月至101年7月擔任亞太發展研究院休閒款待管理研究所專任助理研究員4年的經歷,致三級教評會及外審委員均陷於錯誤,誤認被告許貴成確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2款、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6條第3款所規定獲聘南榮科大講師應具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4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之條件,而評定合格。然送教育部備查時,因發現被告許貴成未曾有任助教經歷,撤回送審而未遂。

㈣因認被告乙○○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丁○○、乙○○、陳文家、許閔綜歷次調詢、偵訊之供述;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啟禎、許貴成於調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高秋香、許金彥、王若斐、郭湘琳、林世賢、蔡秋田、蕭烈聰、洪振沖、許月琴、張木生、沈哲宇、沈浩宇、洪惠娟、陳建州、沈榮鈞、邱瀅儒、陳怡其、范秀娟、陳錦玉、謝金利、余潮駿、陳又珍、證人賴奎魁、陳漢光、謝鴻林、張珩、劉遠禎、陳友倫、陳聖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詞;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升等辦法第5條及105年2月17日修正條文對照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申請著作獎助名冊、沈慧如與丁○○、乙○○手機簡訊內容翻拍畫面、臺南地檢署勘驗筆錄、錄音光碟1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南榮科大兼任教師聘任審查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升等送審暨獎助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南榮科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南榮科大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暨修正對照表、南榮科大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南榮科大提升高階師資比例實施辦法第8條(即所謂569條款)、南榮科大專任教師著作獎助辦法、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文家、許閔綜、蔡秋田、蕭烈聰、陳聖、陳漢光、賴奎魁等人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LINE截圖、專任教師期刊論文統計表、乙○○、陳建宏、陳建州、李榮哲、沈榮鈞、邱瀅儒、廖士興、陳怡其、范秀娟、陳錦玉、謝金利、張玲、楊俊哲、黃啟禎、吳燕卿、余潮駿、程鎮國、許貴成、陳又珍、沈經宏等人相關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南榮科大教師升等申請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每份有表格甲、表格乙)、助理教授證書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共甲乙2式,乙式外審用、甲式教育部審查用)、助理教授證書、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校長推薦校外審查學者專家名單、南榮科大105年7月7日榮聰人字第1050005855號函附之南榮科大專任教師薪資明細等、104年度南榮科大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助獎助申請表影本、WSEAS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SCIENCE AND APPLICATIONS期刊所載「Decoupled-LayerOptimal Stabilizer Design」著作與南榮科大助理教授楊俊哲(Chun-Che Yang)升等著作「Best Couple-TierSystem Controller Design」各1份、Advances inEngineering Education Multi-Managers for ArrangementBayesian期刊所載「Multi-Managers for via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Networks」著作與南榮科大助理教授吳燕卿(Yen-Ching Wu)升等著作「Multi-Fugleman

for Arrange ment via Bayesian Belief Networks」各1份、陳建宏英培爾大學博士班成績單、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與卷附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證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乙○○部分:訊據被告乙○○雖供稱有以其名義,申辦上開相關帳戶,供丁○○推廣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學位匯款使用,惟堅詞否認有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之收取賄賂或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丁○○與陳建宏等人洽談之過程,伊並不知悉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主張:㈠被告乙○○僅有提供帳戶給身為校長,同為配偶之被告丁○○使用,主要是依據被告丁○○之指示處理其個人事務,關於被告丁○○與其他人洽談升等過程並不知悉,也未與被告陳建宏等人有所接觸,並無參與教師升等之任何部分行為,主觀認為匯款就是英培爾大學學費,並無不法收受賄賂或詐欺升等之主觀犯意。㈡另依據卷內證據也無法證明本案所謂行賄、受賄者間之意思表示、對價關係,或者被告丁○○、乙○○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則尚難僅因其提供帳戶及擔任被告丁○○之助理,就要求其對於貪污詐欺升等部分負擔共同正犯之責。經查:

㈠被告乙○○對於提供其所有之帳戶予被告丁○○係作為供報

名就讀英培爾大學之人匯款,並依被告丁○○指示記帳、確認匯款明細,且會協助將被告丁○○製作好的成績單、學位證書等交付報名者;另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等人,確實於上開時間匯款至其上開各開帳戶等節,均為被告乙○○所不否認,且有前開相關證據可資為證,應可認定。

㈡1.被告陳建宏於警詢、偵訊時陳稱及證稱:乙○○向伊表示

要繳交20萬1000元至乙○○設於立法院郵局帳戶,她就可以幫忙不用出國,即有人代為撰寫博士論文及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伊答應後即於102年7月19日自母親陳顏麗玉帳戶提領款項,並同日同額匯至乙○○設於立法院郵局帳戶。乙○○有對伊說講匯這筆錢過去就可以取得哥斯大黎加的學位。乙○○是幫忙丁○○管帳等語(偵十二卷第100頁、第123頁反面、第126頁反面)。復於審理時證稱:升等的過程當中,沒有與乙○○有所接觸。買學位及匯錢到乙○○的帳戶均是丁○○說的,伊到場後,沈達吉、伊母親、丁○○、乙○○等人都已經在外面,伊有聽到以多少費用取得博士學位,講完之後,乙○○就拿一張紙條,上面寫立法院的帳號及20萬1000元,沒有說甚麼話。偵訊時提到對伊說不用出國,即有人代為撰寫博士論文及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應該是丁○○,因為當時伊思考邏輯已經有點混亂,乙○○有無對伊說匯這筆錢過去就可以取得哥斯大黎加的學位,已經沒有印象。乙○○應該是負則管理帳冊,因為她有一本專門帳冊在整理那些英培爾大學就讀報名的一些資料等語(本院卷五第44頁反面至46頁、第55頁反面至56頁)。依據被告陳建宏之證述,就升等過程相關事項,未與被告乙○○有接觸,被告乙○○提供寫有帳戶、金額之紙張,至多僅能證明其知悉被告陳建宏報名並匯款要取得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且被告乙○○負責管帳,也是處理與英培爾大學相關事項。

2.被告李榮哲於偵訊時證稱:購買學位以匯款的方式交付,帳號是乙○○給伊的帳號等語(偵十二卷第51頁)。又於審理時證稱:購買學位過程,沒有接觸乙○○,匯款帳號應該是伊太太張玲拿給伊的,論文發表投稿,因有繳交刊登文章之費用250元美金,這個錢伊會在當天換算成臺幣,在1張紙條上面寫說是哪個期刊、哪個文章再交給特助乙○○等語(本院卷五第61至62頁)。依據被告李榮哲之證述,被告李榮哲支付費用係透過被告張玲提供帳號以匯款方式完成,於購買學位過程,均未與被告乙○○有接觸,唯一接觸就是繳交投稿論文費用。

3.被告廖士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乙○○告訴伊,南榮科大與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有合作簽約,可以透過短期進修取得學位,因為想取得博士學位,曾匯42萬元予乙○○的帳戶,透過乙○○幫忙繳交英培爾大學的學費。在103年申請著作升等在校外委員審查階段沒通過,當時有去找校長丁○○,告知想參加英培爾大學博士的課程,後來丁○○就透過特助乙○○,告知課程費用,並叫伊把42萬匯到取款憑條帳戶,伊是依照校長特助乙○○指示,將錢匯至乙○○帳戶,這筆錢是取得博士學位的代價,並希望能夠升等的審查,乙○○有交付英培爾大學證書等物等語(偵十一卷第218頁反面至220頁、226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的過程,大概2至3次都是跟校長談,沒有與乙○○討論過,當時就是乙○○直接拿給伊一個第一銀行的帳號,然後就叫伊把42萬元匯到裡面去,沒有特別說什麼其它細項,之後有交付哥斯大黎加的學位證書給伊,也沒有說什麼。偵訊時提到南榮科大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爾大學有合作簽約,可以透過短期進修取得學位等語,應該是校長丁○○說的等語(本院卷五第72頁至73頁反面、第75頁正反面)。依據被告廖士興之證述,被告乙○○與其接洽就是告知匯款帳號,其洽談購買學位主要對象是被告丁○○,縱然依被告廖士興偵訊時所述,被告乙○○告知南榮科大與英培爾大學有合作簽約,可以透過短期進修取得學位一事,也是與英培爾大學學位相關,並無因升等助理教授相關事項與被告乙○○有所接觸。

4.被告楊俊哲於偵訊時證稱:一開始聽到學校有人在說,校長丁○○可以幫忙升等,伊就直接去找校長丁○○,我有問丁○○看如何幫忙升等,丁○○就叫伊匯錢,給伊乙○○第一銀行的帳戶,他會幫忙想辦法,伊有表示要匯50萬元等語(偵十一卷第245頁反面)。並於審理時證稱:談論匯款50萬元要校長丁○○幫忙升等一事,只有伊與校長在場,匯款或談論這些事情時,沒有見過乙○○等語(本院卷五第129頁反面、第132頁)。依據被告楊俊哲證述,其關於購買學位、升等等情事均無與被告乙○○有所接觸。

5.被告程鎮國於偵訊時證稱:因為姐姐程薏茹與南榮科大丁○○校長是多年好友,在103年間姐姐與丁○○有聯繫,要伊匯47萬元款項給丁○○,表示之後可以協助伊在南榮科大任職,未來也會協助在南榮科大升等,當時誰給的銀行帳戶忘記了,伊就在103年5月間匯了47萬元到乙○○帳戶裡面。後來在103年6、7月左右就遞履歷表給南榮科大,103年7月間南榮科大就通知錄取,要伊於8月1日報到。103年10月間在校長辦公室接待廳向丁○○詢問有關升等問題,丁○○就說先到人事室問升等備審資料,並說論文部分他會幫忙處理,過了約二十幾天他就交付升等所需論文的電子檔,確定是他交付等語(偵十一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並於審理時證稱:關於匯款47萬元或升等這些事情,沒有與乙○○接觸過等語(本院卷五第137頁反面)。依據被告程鎮國證述,就升等一事與被告乙○○亦無任何接觸。

6.被告張玲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103年6月間某日校長丁○○主動打學校分機請伊到校長室,現場有丁○○及乙○○,丁○○先介紹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問伊是否有興趣,丁○○告知交付一筆美金款項,金額忘記了,就可以取得該博士學位,乙○○就提供伊乙○○之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資料,伊依丁○○所交代金額及當時匯率計算,匯款34萬3850元匯款至乙○○的帳戶。103年7月間,丁○○以學校分機通知伊到校長室,伊跟丁○○在校長室內的小會客室談話,乙○○在校長室沒有進入小會客室,當時丁○○鼓勵伊升任助理教授,並問伊有多少篇期刊論文,隔幾天伊帶著當時的論文合著集到校長室小會客室給校長丁○○看,乙○○在校長室沒有進入小會客室,丁○○看完就說「篇數不夠,建議多個3篇」,伊回答沒有辦法寫這麼多篇,丁○○表示要幫忙處理缺少的論文,每篇論文7萬元,當時伊有說沒有這麼多錢並回答要考慮,走出小會客室時,乙○○將名下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資料交給伊。經過幾天考慮,期間有接到乙○○的來電問匯款了沒,伊就下定決心向丁○○買論文,並於103年8月7日匯款21萬元至乙○○的第一銀行帳戶,匯款後回學校以分機告知丁○○或乙○○已經匯款了,但忘記是那個人接電話。與丁○○討論購買英培爾大學學位時,乙○○有在場,但與丁○○討論購買3篇著作時,乙○○沒有在場,不知道乙○○知不知道此事等語(偵十二卷第60頁至62頁、第71頁反面、第73頁正反面)。依據被告張玲上開證述可知,被告乙○○雖知悉被告張玲向被告丁○○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一事,但洽談購買3篇著作時,被告乙○○並未參與,故被告乙○○是否知悉被告張玲要向被告丁○○購買著作,或提供被告張玲匯款單就是供購買論文匯款等節,並非無疑。

7.被告吳燕卿於偵訊時證稱:102年間伊與乙○○在南榮科技大學校友會的聚會場合,乙○○私下向伊表示,南榮科技大學已與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合作,由丁○○校長在臺指導,會用遠端視訊授課,可以協助伊取得博士學位,當時考慮沒有答應,直到102年10月間,乙○○於校外某聚會場合私下向伊開口要借23萬元,提及可以協助伊進入英培爾大學就讀博士班,對於論文發表的機關及學術單位伊並不熟悉,乙○○說她有認識,可以幫忙找單位去發表著作論文,當時伊有同意,所以才會匯款23萬元。雖然一開始乙○○是以借款名義為由,但之後即向伊表示該費用係校長丁○○指導論文寫作、英培爾大學視訊課程及論文刊登在學術機構等所需費用。102年10月17日匯款23萬1000元至乙○○設的帳戶,另外在103年9月29日匯款33萬元至正中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都是用作校長丁○○指導論文寫作、英培爾大學視訊課程及論文刊登在學術機構等所需費用,103年9月乙○○跟伊說先前匯的費用,英培爾大學視訊課程及刊登學術機構的規費已經用完,還要再補,所以才要求再匯33萬元過去等語(偵十二卷第80至83頁反面、第88至92頁反面)。

復於審理時證稱:丁○○在校友會有宣傳進修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的事,沒有說到升等的問題,乙○○也在場,有跟丁○○一起講學校已經有做這樣一個合作關係,鼓勵大家來進修英培爾大學,乙○○有說丁○○校長可以當指導教授來協助伊取得這個論文,私下告知優待是20幾萬元。102年10月17日有匯款23萬1000元到乙○○的帳戶內,當時候匯款的目是進修英培爾大學,包括學校的註冊費、教授的指導費用,之後有再匯一筆30幾萬元,忘記何人要伊匯款,就是論文是要刊登在國際期刊,叫丁○○校長擔任指導。論文投稿是丁○○處理,參考著作是丁○○交付。偵訊時乙○○有說就當是借23萬元,她可以協助伊進入英培爾大學就讀博士班,說她有認識,可以幫忙找單位去發表著作論文,是因乙○○為與校長丁○○是夫妻,又是校長特助,所以後來認為是乙○○處理等語(本院卷六第24至30頁)。被告乙○○有共同參與推廣英培爾大學大學學位一事應屬實在,業如前述(詳參上開有罪部分之論述及證據),又被告丁○○收取投稿者每篇要繳交500美金刊載費,協助投稿刊登論文一事,業經被告丁○○供述明確(偵十三卷第179頁,偵十八卷第146頁),而被告乙○○也同時會提供其帳戶供南榮科大投稿論文者繳交費用使用,故應知悉被告丁○○可以協助投稿一事,縱於推銷之時同時告知被告吳燕卿此情,亦非不合常情。惟既然事後告知被告吳燕卿可以提出升等、實際交付被告吳燕卿論文與協助刊登論文之人均為被告丁○○,被告乙○○均未參與其中,則難直接推認被告乙○○得以知悉被告吳燕卿以非親撰之論文升等助理教授等情。

8.被告乙○○雖為校長特助,但並未負責教師升等申請相關事項,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等人就提出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等事項,均未與被告乙○○有所接觸;其次,其等與被告丁○○接觸過程,被告乙○○並未參與,均係與被告丁○○洽談約定,費用部分也略有高低,並非相同;又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所升等送審使用非親撰之著作論文,亦由被告丁○○提供、交付並協助刊登,被告乙○○也未參與,是被告乙○○雖知悉被告丁○○推廣英培爾大學學位,並協助介紹推廣,復提供其帳戶供上開之人匯款,然其認知匯款目的就是為取得英培爾大學學位,或另有因投稿繳交費用等情,尚無法單憑收取費用多寡判斷別有他用,是無法據此直接推認被告乙○○可知悉被告丁○○係以此為名目收取賄款以協助升等,或者有提供代筆論文供上開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等人升等助理教授等情事。

㈢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乙○○本身也是以著作送審獲聘為南榮

科大助理教授,該送審期刊論文並非其親自撰寫,係由被告丁○○提供,可見其應知悉被告丁○○有在販賣期刊論文給他人升等使用等情。然被告乙○○為被告丁○○之配偶,兩人關係密切,具有特殊性,並非無情誼之一般他人,故被告丁○○私心自用為被告乙○○以上開方式提出升等取得助理教授資格,未必亦會為不相關之他人如此為之,故無法因為前開認定被告乙○○有一同參與英培爾大學詐欺取財犯行,即同時可認為其對於被告丁○○前開各節之貪污收取賄賂罪及詐欺取財全盤皆知。又陳又珍於警詢及偵訊時指稱:伊與丁○○、乙○○是於104年6月間透過臺北商業大學張瑞雄校長生日會認識,自前述生日會後,即與乙○○成為好朋友,伊曾向乙○○表示,因為比較少在外國期刊發表著作,所以一直都是講師的身分,乙○○也知道伊在其他學校已經兼課十多年。於104年6、7月間乙○○告訴伊,因為她先生丁○○是南榮科大的校長,所以可以介紹伊至南榮科大任教,且她先生手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幫助伊升等至助理教授,伊當時也有詢問乙○○這是否合法,她說程序都合法,且文章也都是丁○○自己寫的,可以把這些文章給伊,讓伊掛名發表,並在南榮科大辦理升等至助理教授。伊不清楚學校的內部處理作業,都是把資料交給乙○○,由她來幫忙提出升等申請,用以升等之代表著作,乙○○說是她先生丁○○代為撰寫,投稿流程並不清楚,都是丁○○、乙○○處理等語(偵十二卷第3頁正反面)。雖陳又珍明確指稱被告乙○○告知被告丁○○可以提供論文協助投稿刊登,並提出用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惟被告乙○○並未要求陳又珍付款,即有可能基於與陳又珍之情誼,與自己先前之經驗而告知上情;其次,被告乙○○告知陳又珍之時間點係於104年6、7月,嗣於104年10月26日提出陳又珍之助理教授升等案,因此是否得以此推認被告乙○○對於被告丁○○之前為上開犯行時,已知悉被告丁○○所作所為,並非無疑。故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主觀上明確知悉,且有與被告丁○○共同參與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意思,實難僅憑其提供帳戶供被告陳建宏等人匯款,即認為其亦與被告丁○○共同成立前開各節之貪污收取賄賂及詐欺取財等犯行。

五、被告陳文家、許閔綜部分:訊據被告陳文家固供稱其為南榮科大數位中心主任,有受丁○○所託,負責維護丁○○所交付之國際期刊網站及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等情,惟堅詞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其係依據丁○○之指示維護期刊網站正常運作,不要讓網站中毒,讓搜尋者可以點選,不清楚丁○○與其他人如何約定,或實際上何人投稿哪些文章。而亞太發展研究院雖掛名副院長,但僅是負責維護網站,並未支薪,不清楚該組織實際運作情形,丁○○告知是學校對外宣傳使用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陳文家辯護主張:㈠被告陳文家係接收被告丁○○所交付已存在之期刊網站資料,並非與被告丁○○共同創設,僅單純負責維護,無權過問刊登內容,對於期刊網站是否虛設,並無認識,更不知有用以作為南榮科大教師著作升等之工具,或刊登論文實際並非投稿作者所親撰等節。㈡依據被告陳文家與丁○○105年1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文家雖表示「都有改」,但應是增加連結並非更改目錄,無法推認被告陳文家知悉而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縱然認為被告陳文家當時可知悉期刊網站不實,該時間點亦在起訴犯罪事實時間之後,無法推認本案犯罪時被告陳文家即已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㈢另依據被告陳文家與丁○○之監聽譯文,縱然被告陳文家聽從被告丁○○指示讓亞太發展研究院看起來有在動,或更改相關院長之資料,亦無法直接認定其知悉該組織之運作情形。訊據被告許閔綜固供稱於103年9月經陳文家指導後,負責將投稿者之文章上傳,丁○○會傳送電子郵件與其聯繫,指定上傳之期刊網站及付費方式,完成上傳後並將資料寄送給丁○○確認,同時寄送電子郵件給投稿者告知投稿成功,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禎、許貴成之論文,均由丁○○交由其上傳等節,惟堅詞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僅負責將文章上傳,系統設定之刊登接受器會回文通知作者匯款,伊不知匯款到何處或由何人收取費用,只是單純依丁○○指示上傳文章,不清楚為何不是作者投稿,大部分都是丁○○寄電子檔要其刊登。伊沒有製作目錄,不清楚期刊網站之設立或機制,不清楚文章是否作者本人撰寫,或文章有無經過審查。在104年12月時,丁○○曾要求伊製作目錄,但不會做,所以丁○○有指示伊如何製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許閔綜辯護主張:㈠被告許閔綜是基層員工、專科畢業,對於相關學術要求並不清楚,只是依照指令行事,並無專業能力可以進行審查,縱然有向被告陳文家反應發現投稿者重複投稿之情形,亦無進一步查證,對於被告丁○○要如何運用這些期刊網站,或期刊網站之真偽,被告許閔綜並不清楚。

㈡被告許閔綜受被告丁○○指示增列目錄之時間點係104年12月31日,在起訴犯罪事實時間之後,顯見其協助上傳刊登論文時,應無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經查:

㈠被告丁○○於不詳時間,聲請「SMS」、「AM」、「JTTM」

、「JS」、「UP」、「JIT」、「IJFE」、「AEE」、「IJA」、「IJMS」、「IJADE」、「AMLE」、「JAS T」、「JC」、「IJED」、「IEEE」、「AQCT」、「AMR」、「JAST」、「IJFSN」、「IJMS」、「IJHM」、「IESANN」、「CIAM」、「IJP」、「IJSLL」、「JP-2」、「IJPOM」、「IJES」、「SAE-TP」、「JIT-D」、「SAE-TP」、「JN」等數國際期刊網站(部分已終止),交由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維護、管理,而被告許閔綜會依被告丁○○以電子郵件指示投稿期刊標的及付費方式,將論文上傳到前開部分國際期刊網站,並將資料寄送給被告丁○○確認,同時寄送電子郵件給投稿者告知投稿成功,而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禎、許貴成等人之論文,均由被告許閔綜刊登上傳;另被告丁○○於不詳時間,架設中文版之「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網址:www.apdi.eaice-foundation.org/,原由George Reiff架設),交由被告陳文家負責維護、管理等節,業據被告陳文家、許閔綜所不否認,並有被告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偵十卷第8頁反面至10頁反面,偵十三卷第179頁,偵十四卷第52、55頁,偵十八卷第146頁反面)、檔名「最新版2015.04.繳費網域」檔案內容列印資料、檔名「投稿紀錄00000000(自動儲存)」檔案內容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38至143頁)、「網址https://server307.webhostingpad.com」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48頁反面至152頁反面)、「網址https://server309.webhostingpad.com」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53至155頁反面)、丁○○名下期刊及網址(擷取自許閔綜電腦資料)(偵十四卷第61頁正反面)、期刊名稱及ISSN代號(偵二十卷第52頁)、丁○○與許閔綜2016 /2/2、2016/3/4、2014/1 1/24、2014/12/29、2015/2/4、2015/3/3往來電子郵件1份(偵十七卷第123至126頁)、被告丁○○106年4月26日刑事準備書狀㈠證16之期刊ISSN編號證明書影本8份(本院卷二第139至147頁)可為佐證,應可認定。

㈡被告丁○○於警詢時陳稱:外國友人Yusef(中文譯名:約

瑟夫)說有些期刊的實體出版社都倒掉了,希望可以創立電子期刊並沿用該些出版社的期刊名稱,作為論文發表之用,後來伊透過國立編譯館向法國ISSN申請機構申請國際期刊編號,之後有幾個期刊網站因為國立編譯館不願意再代為申請,就自己申請。伊對於期刊網站確實有權限進行管理和使用,這些電子期刊品質不佳,但確實是存在的等語(偵十三卷第179頁反面,偵十四卷第52頁)。而經本院透過臺灣高等法院向法國國際出版物註冊中心函詢結果,可知ISSN行銷部針對本案共計8件之ISSN編號證明書提供每筆共計18項完整資訊結果,並於107年7月30日以電郵告知上述ISSN編號證名書之內容與當初登記時相符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8月2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4832號函及附件二ISSN編號初步查詢結果、附件三ISSN行銷部電郵內容、附件一ISSN秘書處電郵內容、駐法國代表處107年7月31日法領字第10730305860號函(本院卷七第34至44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丁○○所述其所申請供本案刊登論文之網路期刊,確有相關國際期刊編號,並非其個人虛設之國際期刊網站。公訴意旨認為上開期刊網站等係被告丁○○等人所虛設乙節,容有誤會。

㈢再者,依據被告李榮哲、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

沈經宏、黃禎、許貴成所稱,其等使用非親撰、已刊登之論文著作送審取得助理教授資格或提出講師資格申請,所使用之論文均由被告丁○○所提供,且投稿時是與被告丁○○接洽,由被告丁○○協助,或由被告丁○○協助投稿刊登後交付論文等節,有被告李榮哲於警詢、偵訊及審判程序之證述(偵十二卷第43至46、48至51頁反面、偵十三卷第198至201頁、偵二十卷第165至166頁反面、170頁正反面、208頁正反面、本院卷五第56至69頁、本院卷七第47、50至52頁反面)、被告楊俊哲於警詢、偵訊及審判程序之證述(偵十一卷第232至235、239至241、243至246頁反面、偵二十卷第2至3頁反面、6至7頁、本院卷五第127至135頁、本院卷七第47至50頁)、被告程鎮國於警詢、偵訊及審判程序之證述(偵十二卷第32至35頁反面、37至39頁、偵二十卷第8至9、13至13之1頁、本院卷五第135頁反面至143頁反面)、被告張玲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偵十二卷第59至63頁反面、71至74頁反面、偵二十卷第14至15、21至22頁)、被告吳燕卿於警詢、偵訊及審判程序之證述(偵十二卷第80至83頁反面、88至93頁、本院卷六第23至33頁)、被告沈經宏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偵十四卷第223至232頁、偵十九卷第4頁正反面)、被告黃啟禎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偵十六卷第126至128、135至137、138頁正反面)、被告許貴成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偵十四卷第167至174頁反面)在卷可參,可見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與上開李榮哲等人並未有接觸,亦未參與提供論文之行為,無從知悉上開以著作送審者之論文並非其等所親撰。

㈣依據被告丁○○於偵訊時稱:投稿流程為投稿者直接將文章

寄到網站,文章會轉寄電子郵件給外籍人士Yusef負責審稿,Yusef修飾後再將文章透過電子郵件回傳,之後放到網站上,不過因為期刊投稿者很少,幾乎每件投稿都會放到網站上,Yusef在104年下半年,就沒有回覆,所以伊自己看看投稿文章,稍加修飾後就直接將文章刊登到網站上等語(偵十四卷第55頁),以被告丁○○個人之學識經驗,如何為各類文章之審查,亦與一般學術論文期刊刊登審查之要求不合,足見該等期刊網站之審核功能不佳,但由其所述,可知顯然審查部分由其一人負責;又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均證稱:丁○○告知已經審核過了,要其等刊登上傳等語(本院卷七第161頁)。是被告陳文家係負責維護網站,被告許閔綜係負責將論文上傳,均未負責論文審核部分,而是依據被告丁○○之指示上傳期刊論文,被告丁○○也未詳加告知審查情形,僅要求被告許閔綜上傳論文,則其等均稱不知論文是否經過審查一節,尚非全然無據。

㈤教育部106年7月25日臺教高(五)字第1060084464號函及說

明(本院卷四第3頁反面至4頁)提及:「有關105年5月中旬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獲南榮科技大學前校長涉販售國外學歷及假期刊情事影響教師資格送審一案,經本部委請學者專家審核涉前揭疑義期刊之送審案,查有以下情事,除未符合審定辦法公開之規定,亦有導致審查人誤判,或有登載不實之虞:①未符合出版公開發行:有期刊網站,惟僅能以刊登者之帳號、密碼登錄該期刊,始能查找該篇文章之書目資訊。②偽裝刊登於知名期刊資料庫:送審論文刊登期刊所在資料庫與知名期刊資料庫之簡稱雷同或名稱相仿,如與Elsevier出版之Engineering Village(簡稱「EI」,網址:https://www.engineeringvillage.com /)近似之Engineering Index(簡稱「EI」,網址:http: //www.issii-database.org/ EI/)③期刊出處登載不實:網頁查有該篇送審論文,但無期刊網站。④無刊登事實:網頁均查無該篇送審論文。」等情,表示期刊論文有不符合送審之專門著作要求。然期刊網站資料係被告丁○○先申請設立後,方交由被告陳文家維護、管理,其主要是維持正常網站運作,相關網站機制應係沿襲原有之設定,若期刊網站僅能以刊登者之帳號、密碼查詢之情形,亦非被告陳文家有權擅加更改,且被告陳文家稱:網站有機制設定,只要付費就可以查詢傳送論文至指定之電子郵件等語(本院卷七第154、163頁),是其未必知悉上述所指違反「公開」要求之情形。而被告許閔綜係協助上傳論文,觀之被告許閔綜使用電腦中檔名「投稿紀錄00000000(自動儲存)」檔案內容列印資料(偵十卷第140至143頁),其有如實上傳論文並加以紀錄;又其證述並未由外網連結查詢確認過等語(本院卷七第188頁),是依其工作內容,並無包含此部分,確實可能從未如此為之,則被告許閔綜是否知悉期刊網站存有上開不合規定之情事,也非無疑。再者,本案發生之後,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均未再就上開期刊網站維護、管理,亦據其等證述明確(本院卷七第154頁反面、173頁反面),則事後教育部對於相關論文無法查詢或為相關連結各節,亦無法直接認定其等並無將論文上傳之情事。

㈥檢察官雖依據①丁○○與陳文家105年1月13日16時0分29秒

通訊監察譯文(偵十卷第181頁正反面)所示:A為丁○○、B為陳文家,A:「…上次00(聽不清楚)替我介紹一個東海大學的老師去投稿我的期刊,他們學校說這個期刊怎麼跟實際上的期刊不一樣,你知道這件事嗎?」B:「不知道。」A:「你問閔綜一下,期刊裡的文章要常常更正,經常要上去看(笑聲),如果幾個月文章都一樣,人家說這個期刊是假的。…我的意思是說,每期期刊的目錄都要改,而且他說點進去文章都是別的期刊,你還記得這件事嗎?」B:「有,這個我知道,都有改啊。」A:「那個期刊是哪一個期刊要把他弄上去,那個目錄要更正。」B:「東海大學哪一個。」A:「曾建丘(音譯)有介紹1個東海大學的去投稿,投稿以後要去升等,人家說這個期刊跟真的期刊不一樣,他的結論就說文章幾個月都還是那些文章,代表並沒有每一期都出,而且去別的地方搜尋,還有在別的地方刊過,所以這個期刊不然就把連結拿掉,你還記得哪一個期刊?」B:「我去找,…那連結都拿掉了。」A:「都沒有那個期刊?」B:「期刊有,是點進去不能去看文章,文章標題有出來而已。」;②104年12月31日丁○○與許閔綜8時35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偵十卷第168頁正反面)所示:A為丁○○、B為許閔綜,A:「閔綜,有一個范文杰我給他弄了一篇論文,因為他要畢業,碩士要畢業,你把他那一期的目錄跟那個期刊封面列印給我」B:「目錄喔?」A:「對。」B:「目錄的話要好幾篇文章。」A:「你說什麼?」B:「目錄的話不是要好幾篇文章?」A:「對對對。」B:「那文章?要怎麼弄?」

A:「那是第幾期?你就把那個目錄,因為他們要看那一期的目錄,你就把他弄幾篇文章在網路上面。」B:「是。」A:「那個你會弄還是文家才會弄?」B:「可能要找執行長。」A:「你跟他講一下,趕緊印給我。」B:「好。」及③被告許閔綜於偵訊時陳稱:「因為陳文家曾告訴我,若期刊真的有民眾投稿時,就一定要出刊,但若出刊時篇數過少,會很難看,所以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找一些與期刊網站相關的英文論文題目充數,最好出刊的論文篇數看起來要有10篇,並只要列論文題目就好,所以我因此曾從網路上隨便搜尋文章題目並稍微修改,列在部分所管理的期刊網站上。」等語(偵十卷第132頁反面),認為被告丁○○、陳文家為避免遭人發現乃虛設網路期刊,均曾指示被告許閔綜,若有人投稿,當期就一定要出刊,且目錄表的篇數必須要有10篇,可以上網找一些英文論文題目充數,以免被察覺有異,故其等應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等語。惟查:

1.被告許閔綜於警詢時稱:「自我103年8月1日至本中心任職起,丁○○就陸續有將論文email給我,要我將該些論文投稿到前述國外期刊網站,我是直到104年間,陳文家才給我該些國外期刊網站的帳號密碼,我才有權限進去做修改更新等動作,而該些國外期刊網站大部分上傳的是丁○○請我上傳的論文,一般民眾很少會投稿到該些網站。」、「因為丁○○向我表示之前一位學生有投稿,我有權限管理的國際期刊網站,而他要畢業了,需要他投稿的期刊封面及目錄表,但有可能當期只有他一個人投稿,這樣目錄表會不好看,所以我才會在電話中說要多列幾篇文章,也就是我前面所講的虛列論文標題,但沒有實際內容的情形,後來我有將虛增篇數的期刊封面及目錄表列印給丁○○。但我已忘記范文杰是列在那一個期刊網站,也忘記是列在那一期。」、「我製作完畢後就透過我的電子郵件郵寄期刊封面及目錄表到丁○○的電子郵件信箱president@mail.nju.edu.tw給他」等語(偵十卷第131頁、第132頁反面至133頁)。又其於偵訊時稱:「(問:你有修改過幾次目錄?)就這一次。」等語(偵十卷第159頁反面),並於審理時證稱:剛開始只是負責上傳那些資料而已,後來是因為有換新的伺服器,陳文家才給伊帳號、密碼,有管理權限可以到後臺把舊的伺服器程式上傳到新的伺服器,並作首頁更改。但除了有EXCEL可以紀錄說上傳哪一期別、哪一期刊外,沒有特別去製作目錄。更改虛列期刊目錄最早就是104年12月31日時那篇范文杰,之後就是於105年1、2月份的時候陳文家指示才有去做等語(本院卷七第172至173、179頁正反面、182頁反面、184頁反面、188頁)。

2.依據被告許閔綜所述,製作虛列目錄交付被告丁○○確認僅有關於「范文杰」該次,之前僅將論文上傳並加以紀錄,果若被告許閔綜持續有為此虛列目錄之行為,無須於通訊監察譯文中詢問被告丁○○「要怎麼弄?」,還說「可能要找執行長」;又上開時點,確實與被告許閔綜歷次所稱獲得被告陳文家交付期刊網站帳號、密碼,有權限更改頁面之權限時間相合,足徵其上開所述並非虛妄,則被告許閔綜是否於起訴犯罪事實之案發時,即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而為此等行為,仍屬有疑,實難僅憑此為不利於被告許閔綜之認定。

3.被告陳文家於偵訊時供稱:(提示丁○○與陳文家105年1月13日16時0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是丁○○說網站沒有更新,叫伊上去更新,不要讓網站顯示舊的資料,這樣子會讓人家以為網站已經沒有在運作了,伊就去把網頁做一下變更首頁的設定,但是事實沒有放新的文章上去等語(偵十卷第186頁反面);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從舊文章抓一些標題,讓首頁期刊感覺豐富一些,感覺有在動等語(本院卷七第155頁正反面、第162頁正反面)。雖被告陳文家前後所述不太相符,且與被告許閔綜之證述亦不相符,顯有可疑,惟縱認被告陳文家也有依據被告丁○○指示虛列更改目錄之情形,但依據上開通聯譯文之時間點及被告許閔綜所稱之時間點,均是在105年1月間,若以此推認被告陳文家經起訴上開犯罪事實之時點,即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而為此等行為,稍嫌速斷。

4.另雖依據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陳文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1月8日16時15分、105年1月26日21時34分、105年3月15日7時58分、8時40分、9時19分、16時52分、16時5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十卷第202頁至204頁反面),可知被告丁○○以電話指示被告陳文家在亞太發展研究院的網站加上即時新聞的連結,要讓網站看起來「有在動、有在工作的樣子」,並曾說「因為我們過去都用亞太發展研究院來開老師的經歷,開太多了」,催促陳文家架設大中華經貿研究院網站進度;嗣被告丁○○還要求被告陳文家更改亞太發展研究網站執行董事掛名張珩的部分,且發現簡體版亞太發展研究院的歷任院長沒有修正,指示被告陳文家一定要修正,「簡體跟英文的歷任院長一定要跟繁體的一樣」等節,然上開被告丁○○指示,及告知被告陳文家「開太多經歷」之時點,是在105年1月、3月間。而觀附錄一所示之亞太發展研究網站,係於104年6月更改董事長、執行董事資料,於同年10月更改部分院長資料,於105年4月所示院長資料已經全部變更為外國人,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時點相合。另證人蕭烈聰於偵訊時證稱:教育部打電話後又發文要求學校提供乙○○、黃啟禎校內審查相關文件寄至教育部,校長丁○○發現張衍等人與亞太發展研究院有關係,而有迴避的問題,當日或隔日丁○○就打電話說外審人員不要改,決定更改亞太發展研究院院長等語(偵十一卷第70頁反面至71頁),且有丁○○持用0000000000號與蕭烈聰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年12月23日19時0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偵二十一卷第21至22頁反面)附卷可佐,蕭烈聰與被告丁○○上開討論更換亞太發展研究院院長之時間點,也與105年1月相近,確實可能係因為本案乙○○、黃禎部分已遭教育部要求提供資料,被告丁○○要求被告陳文家事後進行補救措施,則被告陳文家原僅負責網站之維護、管理,是否於起訴之前案發時即知悉被告丁○○以亞太發展研究院之名義作為教師升等之經歷,亦非無疑。

㈦綜上,本案被告丁○○所申請設立之期刊網站,主要刊登本

案李榮哲等人論文之部分網站,確實申請國際期刊ISSN證號,縱然學術價值不高、審查機制不佳,並非虛設之期刊網站。在被告陳文家、許閔綜無法知悉被告丁○○利用該網站作為提供代筆之不實論文刊登以協助上開李榮哲等人取得助理教授或講師資格之工具,或被告陳文家明確知悉被告丁○○偽造亞太發展研究院之聘書,作為被告黃禎、許貴成之經歷送審等節,其等僅單純負責維護、管理網站及上傳論文等情事,縱有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陳文家、許閔綜可能有虛設目錄或更改亞太發展研究院資料之情事,惟時點均在起訴認定犯罪時間之後,難認被告陳文家、許閔綜於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案發時點,即有與被告丁○○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六、綜上所述,被告乙○○雖有提供其所有之帳戶供被告陳建宏等人匯款使用,然依據上開證人等人之證詞或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被告乙○○知情而與被告丁○○有犯意聯絡或參與被告丁○○涉犯之貪污收受賄賂或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被告陳文家、許閔綜有協助維護非虛設期刊網站,並依據被告丁○○指示將文章上傳、通知投稿者訊息等行為,然依據上開證人之證詞或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其等行為時對於被告李榮哲等人使用非親撰之論文投稿後用以升等各節有所認識,而與被告丁○○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使本院達到被告乙○○、陳文家、許閔綜上開所示部分確實有罪之心證。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就上開部分應諭知被告乙○○(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1至5、三㈡1、2部分)及被告陳文家、許閔綜(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2、4、5、三㈡1、2、三㈢1至3部分)均無罪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坤城追加起訴,檢察官郭俊男、吳坤城、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月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丁○○│被告陳文家105.05.11.10時38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戊○○105.05.11.09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6.04.10時05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9.13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甲○○105.05.11.11時0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7.09時31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許閔綜105.05.11.14時54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2.00時28分偵查筆錄、 ││ │ 105.05.12.01時36分偵查筆錄、 ││ │ 105.06.13.10時10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陳建宏105.05.11.13時5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26.14時15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李榮哲105.05.11.14時01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7.09時36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廖士興105.05.11.14時2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2.09時38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楊俊哲105.05.11.09時0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6.09時36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程鎮國105.05.11.15時26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6.09時51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張玲105.05.11.14時0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6.09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吳燕卿105.05.11.10時42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沈經宏105.06.08.09時45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許貴成105.06.06.09時5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高秋香105.07.13.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許金彥104.11.03.09時45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林世賢105.07.11.09時45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蔡秋田105.05.11.15時1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洪振冲105.05.11.07時39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許月琴105.05.11.08時15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張木生105.05.11.10時2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范秀娟105.06.04.09時24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陳錦玉105.06.08.09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余潮駿105.06.08.09時35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方淑芳104.10.30.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陳驥智105.05.11.09時31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黃俊策105.05.11.08時17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蔡玉蓮105.05.11.08時33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8.10時07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程旭泰105.05.31.14時53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張靜雅105.05.11.10時08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焦逸婕105.05.11.08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陳興時105.05.11.12時1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林怡村105.05.11.09時09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陳雲騰105.05.11.08時54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鍾岑涔105.05.26.18時05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黃靜美105.06.24.09時59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胡嵐雅105.12.08.14時48分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被告乙○○│被告丁○○105.05.11.13時5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2.02時47分偵查筆錄、 ││ │ 105.05.18.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8.15時59分偵查筆錄、 ││ │ 105.06.02.10時23分偵查筆錄、 ││ │ 105.06.02.11時01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6.02.18時27分偵查筆錄、 ││ │ 105.06.07.14時10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6.07.15時52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7.04.09時31分偵查筆錄、 ││ │ 105.07.04.10時12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04.16時20分偵查筆錄、 ││ │ 105.07.19.14時24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7.19.17時10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7.21.10時06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7.21.11時33分偵查筆錄、 ││ │ 105.07.26.09時38分偵查筆錄、 ││ │ 105.07.26.14時44分檢事官筆錄、 ││ │ 105.08.12.09時50分偵查筆錄、 ││ │ 105.08.12.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8.12.16時35分偵查筆錄、 ││ │ 105.09.07.20時30分訊問筆錄、 ││ │ 105.12.08.17時13分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 106.03.02.10時58分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被告戊○○105.05.11.09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6.04.10時05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6.04.14時50分偵查筆錄、 ││ │ 105.07.29.13時40分調查局筆錄、 ││ │被告甲○○105.05.11.11時0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1.21時47分偵查筆錄、 ││ │ 105.05.11.22時20分偵查筆錄、 ││ │ 105.05.11.23時28分偵查筆錄、 ││ │ 105.06.24.10時27分偵查筆錄、 ││ │ 105.07.27.09時31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7.27.14時08分偵查筆錄、 ││ │ 105.12.08.14時48分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 106.04.27.15時54分檢察官偵查筆錄 ││ │證人高秋香105.07.13.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蔡秋田105.05.11.15時10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1.21時57分偵查筆錄、 ││ │證人蕭烈聰105.05.11.13時53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方淑芳104.10.30.10時30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陳驥智105.05.11.09時31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黃俊策105.05.11.08時17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蔡玉蓮105.05.11.08時33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18.10時07分調查局筆錄、 ││ │證人程旭泰105.05.31.14時53分調查局筆錄、 ││ │ 105.05.31.18時45分偵查筆錄、 ││ │證人焦逸婕105.05.11.08時30分調查局筆錄 │└─────┴────────────────────────┘【附表二:被害人】┌─┬───┬──┬───────┬───────┬───┬─────────────┬─────┬───────────┬────────┐│編│姓名(│原起│入學相關文件及│畢業相關文件及│受騙金│證據 │所犯法條 │所犯罪名及處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號│中文及│訴書│日期 │日期 │額(新│ │ │ │) ││ │英文)│附表│ │ │臺幣)│ │ │ │ ││ │ │編號│ │ │ │ │ │ │ │├─┼───┼──┼───────┼───────┼───┼─────────────┼─────┼───────────┼────────┤│1 │羅云㚬│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47萬元│1.證人羅云㚬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Lo │二、│ 103.02.26、 │ 春至102年秋 │ │ 偵十八卷第20至22頁反面)│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8萬元 ││ │Yun │3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 │ │ 。 │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Jung │學士│ 103年3月畢」│ (原扣案物編│ │2.羅云㚬之英培爾大學成績單│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8萬元 ││ │ │ │ )(原扣案物│ 號09) │ │ 3紙(偵十九卷第186至187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戊○○犯罪所││ │ │ │ 編號09) │【備註:成績單│ │ 頁)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5萬元(未和解 ││ │ │ │2.英文入學信(│2份,1 份3張共│ │3.羅云㚬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103.03.03) │6張為正確,另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原扣案物編│外第7張單張套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戊○○、甲○○共同犯詐│ ││ │ │ │ 號09) │印錯誤】 │ │ 六卷第16至24頁反面)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羅云㚬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319 │ │ │ ││ │ │ │ │ │ │ 至322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 │羅豐洋│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47萬 │1.證人羅豐洋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o │二、│ 103.06.05、 │ 秋至103年夏 │7500元│ 偵十七卷第167至168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3750元 ││ │Feng │22 │ 最高學歷載「│ 、120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Yang │學士│ 高中」及註記│ (原扣案物編│ │2.羅豐洋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3750元 ││ │ │ │ 「插大三、英│ 號06)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培爾大學資管│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系、南榮科大│ 103.08. 31、│ │ 六卷第110至116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企管系」)(│ 商管學士)(│ │3.羅豐洋105年7月12日告訴狀│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號│ 原扣案物編號│ │ 及《告證》: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06) │ 06) │ │ 一、羅豐洋103年6月5日、 │文書罪 │ │ ││ │ │ │2.英文入學信(│ │ │ 103年9月16日匯款單據│ │ │ ││ │ │ │ 103.06.13) │ │ │ 影本2紙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二、羅豐洋之哥斯大黎加英│ │ │ ││ │ │ │ 號06) │ │ │ 培爾大學學士畢業證書│ │ │ ││ │ │ │ │ │ │ 及成績單影本。 │ │ │ ││ │ │ │ │ │ │ 三、南榮科技大學取消告訴│ │ │ ││ │ │ │ │ │ │ 人入學資格及學籍函影│ │ │ ││ │ │ │ │ │ │ 本。 │ │ │ ││ │ │ │ │ │ │ 四、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60至17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 41號函及所 │ │ │ ││ │ │ │ │ │ │ 附羅豐洋之英培爾大學畢業│ │ │ ││ │ │ │ │ │ │ 證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246至247 、250至251、292│ │ │ ││ │ │ │ │ │ │ 至294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3 │吳思儀│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7年│20幾萬│1.證人吳思儀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Wu │二、│ 103.09.24、 │ 秋至101年春 │元 │ 偵十七卷第146至147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4萬2500元 ││ │Szu │5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I │學士│ 〔碩士〕、報│ (原扣案物編│ │2.吳思儀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4萬2500元 ││ │ │ │ 名103.02.05 │ 號09)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畢業103.08│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05〔提早〕 │ 101.06.30 、│ │ 六卷第37至44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原扣案物│ 企管學士)(│ │3.吳思儀之103年9月22日、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編號09) │ 原扣案物編號│ │ 103年9月24日京城銀行匯款│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 委託書各1紙(偵三十五卷 │文書罪 │ │ ││ │ │ │ 97.09.10) │ │ │ 第21頁)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號09)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備註: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1.亦報名碩士班│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碩士報名在│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先,學士在後│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2.插大南榮科大│ │ │ 吳思儀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56 │ │ │ ││ │ │ │ │ │ │ 至259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3萬 │1.證人吳思儀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3.02.05、 │ 年春至103年 │5000元│ 偵十七卷第146至147頁反面│ │ │ ││ │ │1 │ 最高學歷載「│ 夏、45學分)│ │ ) │ │ │ ││ │ │碩士│ 高中」、「預│ (原扣案物編│ │2.吳思儀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定畢業:103.│ 號06)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08.05」)( │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103.08. 05、│ │ 六卷第37至44頁反面) │ │ │ ││ │ │ │ 06) │ 商管碩士)(│ │3.吳思儀之103年1月15日、 │ │ │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103年2月7日京城銀行匯款 │ │ │ ││ │ │ │ 103.02 .13)│ 06) │ │ 委託書、麗景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收據各1紙(偵三十五卷第 │ │ │ ││ │ │ │ 號06) │ │ │ 11至12、16頁) │ │ │ ││ │ │ │【備註:插大南│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榮科大】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吳思儀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56 │ │ │ ││ │ │ │ │ │ │ 至259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 │余淑珍│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7年│28萬 │1.證人余淑珍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Yu │二、│ 103.09.24、 │ 秋至101年春 │3500元│ 偵十七卷第150至151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9萬9250元 ││ │Shu │6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en │學士│ 〔碩士〕、報│ (原扣案物編│ │2.余淑珍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9萬9250元 ││ │ │ │ 名103.02.05 │ 號09)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畢業103.08│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05〔提早〕 │ 101.06.30、 │ │ 六卷第69至76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原扣案物│ 企管學士)(│ │3.余淑珍之103年9月24日京城│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編號09) │ 原扣案物編號│ │ 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偵三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 十五卷第22頁) │文書罪 │ │ ││ │ │ │ 97.09.10)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號09)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備註: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1.亦報名碩士班│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碩士報名在│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先,學士在後│ │ │ 余淑珍之培爾大學畢業證書│ │ │ ││ │ │ │2.插大南榮科大│ │ │ 及成單(本院卷四第246至 │ │ │ ││ │ │ │】 │ │ │ 247、250至251、272至27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6萬 │1.證人余淑珍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3.02.05、 │ 年春至103年 │5000元│ 偵十七卷第150至151頁反面│ │ │ ││ │ │2 │ 「預定畢業:│ 夏、45學分)│ │ ) │ │ │ ││ │ │碩士│ 103.08.05」 │ (原扣案物編│ │2.余淑珍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原扣案物│ 號06)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編號06) │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2.英文入學信(│ 103.08.05、 │ │ 六卷第69至76頁反面)。 │ │ │ ││ │ │ │ 103.02.13) │ 商管碩士)(│ │3.余淑珍之103年1月17日、 │ │ │ ││ │ │ │ (原扣案物編│ 原扣案物編號│ │ 103年2月7日京城銀行匯款 │ │ │ ││ │ │ │ 號06) │ 06) │ │ 委託書、麗景企業有限公司│ │ │ ││ │ │ │【備註:插大南│【備註: │ │ 收據、103年1月29日第一商│ │ │ ││ │ │ │榮科大】 │1.卷內扣有另一│ │ 業銀行取款憑條各1紙(偵 │ │ │ ││ │ │ │ │ 張日期不同之│ │ 三十五卷第13至15、17頁)│ │ │ ││ │ │ │ │ 商管碩士學位│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證書正本(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103.02.05)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號10)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2.卷內扣有僅載│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姓名,其他空│ │ 余淑珍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白未套印學科│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名、分數之成│ │ 246至247、250至251、272 │ │ │ ││ │ │ │ │ 績單正本( │ │ 至275頁) │ │ │ ││ │ │ │ │ 103.02.05)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號10)】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5 │高瑞珠│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7年│39萬 │1.證人高瑞珠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Kao │二、│ 103.09.24、 │ 冬至101春、 │5000元│ 偵三十五卷第27至28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4萬2500元 ││ │Ruey │7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u │學士│ 〔碩士〕、報│ 原扣案物編號│ │2.高瑞珠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4萬2500元 ││ │ │ │ 名102.10.14 │ 09)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畢業103.10│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22)(原扣 │ 101.06. 30、│ │ 六卷第53至60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案物編號09)│ 建築學士)(│ │3.高瑞珠之102年10月1日、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102年10月11日郵政跨行匯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97.09.10) │ 09) │ │ 款申請書2紙、麗景企業有 │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限公司收據1紙(偵三十五 │ │ │ ││ │ │ │ 號09) │ │ │ 卷第7至9頁) │ │ │ ││ │ │ │【備註: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1.亦報名碩士班│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碩士報名在│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先,學士在後│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2.插大南榮科大│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高瑞珠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64 │ │ │ ││ │ │ │ │ │ │ 至267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25萬 │1.證人高瑞珠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2.10 .14、│ 102年春至103│ │ 偵三十五卷第27至28頁反面│ │ │ ││ │ │5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 │ ) │ │ │ ││ │ │碩士│ 高中畢業」、│ )(原扣案物│ │2.高瑞珠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預定畢業:│ 編號06)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103.10.14」 │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原扣案物│ 103.10.22、 │ │ 六卷第53至60頁反面) │ │ │ ││ │ │ │ 編號06 ) │ 商管碩士)(│ │3.高瑞珠之103年9月24日郵政│ │ │ ││ │ │ │【備註:插大南│ 原扣案物編號│ │ 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三 │ │ │ ││ │ │ │榮科大】 │ 06) │ │ 十五卷第19頁) │ │ │ ││ │ │ │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高瑞珠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64 │ │ │ ││ │ │ │ │ │ │ 至267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夏平順│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25萬(│1.證人高瑞珠於偵訊之證述(│ │ │ ││ │(高瑞│二、│ 103.09.24) │ 秋至103年夏 │高瑞珠│ 偵三十五卷第27至28頁反面│ │ │ ││ │珠先生│9 │ (原扣案物編│ 、128學分) │匯款)│ ) │ │ │ ││ │) │學士│ 號09) │ (原扣案物編│ │2.夏平順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Chia │ │2.英文入學信(│ 號09)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Ping │ │ 103.09.25) │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Shun │ │ (原扣案物編│ 103.09.30、 │ │ 六卷第45至52頁反面) │ │ │ ││ │ │ │ 號09) │ 建築學士)(│ │3.高瑞珠之103年9月24日郵政│ │ │ ││ │ │ │【備註:插大南│ 原扣案物編號│ │ 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三 │ │ │ ││ │ │ │榮科大】 │ 09) │ │ 十五卷第19頁) │ │ │ ││ │ │ │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夏平順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60 │ │ │ ││ │ │ │ │ │ │ 至263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6 │王藝潣│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7年│28萬 │1.證人王藝潣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彭暐│二、│ 103.09.24、 │ 秋至101年春 │3500元│ 偵十七卷第196至197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6萬6750元 ││ │翔之妻│8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 │(王藝│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 │學士│ 〔碩士〕、報│ (原扣案物編│潣之母│2.王藝潣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6萬6750元 ││ │Wang │ │ 名102.09.23 │ 號09) │代匯款│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Yi │ │ 、畢業103.09│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Min │ │ .30)(原扣 │ 101.06.30、 │ │ 六卷第61至68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案物編號09)│ 醫療管理學士│ │3.王藝潣之103年9月24日麻豆│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 │ 區農會匯款委託書1紙(偵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97.09.10) │ 編號09) │ │ 三十五卷第18頁) │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號09)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備註: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1.亦報名碩士班│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碩士報名在│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先,學士在後│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2.插大南榮科大│ │ │ 王藝潣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68 │ │ │ ││ │ │ │ │ │ │ 至271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萬元│1.證人王藝潣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2.09 .23、│ 102年春至103│ │ 偵十七卷第196至197頁反面│ │ │ ││ │ │3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 │ ) │ │ │ ││ │ │碩士│ 高中肄業」)│ )(原扣案物│ │2.王藝潣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06)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號06) │2.學位證書(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備註:插大南│ 103.09. 30、│ │ 六卷第61至68頁反面) │ │ │ ││ │ │ │榮科大】 │ 商管碩士)(│ │3.王藝潣之麗景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收據1紙(偵三十五卷第6頁│ │ │ ││ │ │ │ │ 06) │ │ ) │ │ │ ││ │ │ │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王藝潣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68 │ │ │ ││ │ │ │ │ │ │ 至271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7 │蔡玉蓮│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7冬│29萬 │1.證人蔡玉蓮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Tsai │二、│ 103.09.24、 │ 至101年春、 │1000元│ 偵十三卷第99至101、173至│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9萬8000元 ││ │Yu │10 │ 以紅筆註記「│ 128學分(原 │ │ 174頁反面)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Lien │學士│ 〔碩士〕、報│ 扣案物編號09│ │2.蔡玉蓮103年9月24日匯款委│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9萬8000元 ││ │ │ │ 名102.10.21 │ ) │ │ 託書、乙○○第一銀行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畢業103.10│2.學位證書( │ │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22)(原扣 │ 101.06.30、 │ │ 細各1紙(偵十三卷第97至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案物編號09)│ 建築學士(原│ │ 98頁)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扣案物編號09│ │3.蔡玉蓮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97.09.10) │ )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號09) │ │ │ 六卷第25至36頁) │ │ │ ││ │ │ │【備註: │ │ │4.蔡玉蓮之103年9月24日、 │ │ │ ││ │ │ │1.亦報名碩士班│ │ │ 103年11月6日京城銀行匯款│ │ │ ││ │ │ │ ,碩士報名在│ │ │ 委託書各1紙(偵三十五卷 │ │ │ ││ │ │ │ 先,學士在後│ │ │ 第20頁) │ │ │ ││ │ │ │2.插大南榮科大│ │ │5.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蔡玉蓮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5頁)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5萬 │1.證人蔡玉蓮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2.10.21、 │ 102年春至103│5000元│ 偵十三卷第173至174頁反面│ │ │ ││ │ │4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 │ ) │ │ │ ││ │ │碩士│ 高中肄」、「│ )(原扣案物│ │2.蔡玉蓮之英培爾大學英文版│ │ │ ││ │ │ │ 預定畢業: │ 編號06) │ │ 學位證書、西班牙文版學位│ │ │ ││ │ │ │ 103.10.21」 │2.學位證書( │ │ 證書各1份(偵十三卷第170│ │ │ ││ │ │ │ )(原扣案物│ 103.10.22、 │ │ 至171頁) │ │ │ ││ │ │ │ 編號06) │ 商管碩士)(│ │3.蔡玉蓮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 │ ││ │ │ │【備註:插大南│ 原扣案物編號│ │ 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榮科大】 │ 06)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 │ │ │ │【備註:卷內扣│ │ 1份(偵二十二卷第143至 │ │ │ ││ │ │ │ │有僅載姓名,其│ │ 145頁)。 │ │ │ ││ │ │ │ │他空白未套印學│ │4.蔡玉蓮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科名、分數之成│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績單正本(原扣│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案物編號10)】│ │ 六卷第25至36頁) │ │ │ ││ │ │ │ │ │ │5.蔡玉蓮之手寫收據1紙(偵 │ │ │ ││ │ │ │ │ │ │ 三十五卷第10頁) │ │ │ ││ │ │ │ │ │ │6.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蔡玉蓮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5頁) │ │ │ ││ │ │ │ │ │ │7.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8 │潘宜典│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44萬 │1.證人潘宜典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Pan │二、│ 103.10.18、 │ 秋至103年秋 │7500元│ 偵十八卷第44至47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7萬8750元 ││ │Yi │11 │ 最高學歷載「│ 、144學分) │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Tien │學士│ 未具高中」,│ (原扣案物編│ │ 帳戶103年11月25日取款憑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7萬8750元 ││ │ │ │ 並註明插大三│ 號10-1-12-1 │ │ 條(潘宜典)(偵十一卷第│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原扣案物│ 、09) │ │ 160頁)。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編號10-1-12-│2.學位證書( │ │3.潘宜典之轉學生學籍、報考│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2、09) │ 103.12.31、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學士)(│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3.11.02) │ 原扣案物編號│ │ 六卷第94至101頁) │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09) │ │4.潘宜典105年7月11日告訴狀│ │ │ ││ │ │ │ 號10-1-12-2 │ │ │ 及《告證》: │ │ │ ││ │ │ │ 、09) │ │ │ 一、潘宜典103年11月13日 │ │ │ ││ │ │ │ │ │ │ 、103年11月18日匯款 │ │ │ ││ │ │ │ │ │ │ 單據2紙。 │ │ │ ││ │ │ │ │ │ │ 二、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潘宜典之哥斯大黎加英│ │ │ ││ │ │ │ │ │ │ 培爾大學學士畢業證書│ │ │ ││ │ │ │ │ │ │ 及成績單。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43至1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5.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潘宜典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84 │ │ │ ││ │ │ │ │ │ │ 至287頁) │ │ │ ││ │ │ │ │ │ │6.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號)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7.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9 │陳炳昆│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47萬 │1.證人陳炳昆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二、│ 103.11.17、 │ 秋至103年秋 │7500元│ 偵十八卷第67至71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3750元 ││ │Ping │12 │ 註明回南榮插│ 、144學分) │ │2.陳炳昆103年12月9日郵政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Kun │學士│ 大三資管)(│ (原扣案物編│ │ 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3750元 ││ │ │ │ 原扣案物編號│ 號10-1-12-1 │ │ 第12頁反面)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09) │ 、10-1-12-2 │ │3.陳炳昆之103年11月18日、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 103年11月14日匯款申請書2│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103.12.10) │2.學位證書( │ │ 紙、英培爾大學註冊學費明│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 103.12.31 、│ │ 細1紙、麗景企業有限公司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09) │ 商管學士)(│ │ 收據3紙、西班牙文版學士 │文書罪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學位證書1紙、英文版學士 │ │ │ ││ │ │ │ │ 09) │ │ 學位證書1紙、入學確認信1│ │ │ ││ │ │ │ │ │ │ 紙、成績單3紙(偵十八卷 │ │ │ ││ │ │ │ │ │ │ 第90至98頁) │ │ │ ││ │ │ │ │ │ │4.陳炳昆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 │ │ 六卷第102至109頁) │ │ │ ││ │ │ │ │ │ │5.陳炳昆105年7月11日告訴狀│ │ │ ││ │ │ │ │ │ │ 及《告證》: │ │ │ ││ │ │ │ │ │ │ 一、陳炳昆103年11月14日 │ │ │ ││ │ │ │ │ │ │ 、103年11月18日匯款 │ │ │ ││ │ │ │ │ │ │ 單據影本2紙、麗景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收據影本3 │ │ │ ││ │ │ │ │ │ │ 紙。 │ │ │ ││ │ │ │ │ │ │ 二、陳炳昆之哥斯大黎加英│ │ │ ││ │ │ │ │ │ │ 培爾大學入學信(103.│ │ │ ││ │ │ │ │ │ │ 12.10)、學士畢業證 │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影本。 │ │ │ ││ │ │ │ │ │ │ 三、南榮科技大學取消告訴│ │ │ ││ │ │ │ │ │ │ 人入學資格及學籍函影│ │ │ ││ │ │ │ │ │ │ 本。 │ │ │ ││ │ │ │ │ │ │ 四、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22至142頁│ │ │ ││ │ │ │ │ │ │ ) │ │ │ ││ │ │ │ │ │ │6.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陳炳昆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88 │ │ │ ││ │ │ │ │ │ │ 至291頁) │ │ │ ││ │ │ │ │ │ │7.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8.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0│林卉敏│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47萬 │1.證人林卉敏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in │二、│ 103.11.27) │ 年春至103年 │7500元│ 偵十七卷第201至20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3750元 ││ │Hui │13 │ (原扣案物編│ 冬、128學分 │ │2.林卉敏103年12月23日匯款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Min │學士│ 號10-1-12-2 │ )(原扣案物│ │ 申請書1紙(偵六卷第13頁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3750元 ││ │ │ │ 、09) │ 編號10-1-12-│ │ )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2.英文入學信(│ 2、10-1-12-1│ │3.林卉敏之南榮科技大學104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103.12.24) │ 、09) │ │ 學年度第1、2學期、103學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原扣案物編│2.學位證書( │ │ 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南榮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號10-1-12-2 │ 104.01.05、 │ │ 科技大學學生證、國際學生│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09) │ 商管學士)(│ │ 證各1份及麗景企業有限公 │文書罪 │ │ ││ │ │ │【備註:插大南│ 原扣案物編號│ │ 司收據3紙(偵十七卷第217│ │ │ ││ │ │ │榮科大】 │ 10-1-12-2、 │ │ 、225至226、230至231、 │ │ │ ││ │ │ │ │ 09) │ │ 237至239頁) │ │ │ ││ │ │ │ │ │ │4.林卉敏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 │ │ 六卷第77至85頁) │ │ │ ││ │ │ │ │ │ │5.林卉敏105年7月11日告訴狀│ │ │ ││ │ │ │ │ │ │ 及《告證》: │ │ │ ││ │ │ │ │ │ │ 一、麗景企業有限公司收據│ │ │ ││ │ │ │ │ │ │ 3紙、林卉敏103年11月│ │ │ ││ │ │ │ │ │ │ 28日、103年12 月10日│ │ │ ││ │ │ │ │ │ │ 、103年12月18日匯款 │ │ │ ││ │ │ │ │ │ │ 申請單各1 紙。 │ │ │ ││ │ │ │ │ │ │ 二、林卉敏之哥斯大黎加英│ │ │ ││ │ │ │ │ │ │ 培爾大學學士畢業證書│ │ │ ││ │ │ │ │ │ │ 及成績單影本。 │ │ │ ││ │ │ │ │ │ │ 三、南榮科技大學取消告訴│ │ │ ││ │ │ │ │ │ │ 人入學資格及學籍函影│ │ │ ││ │ │ │ │ │ │ 本。 │ │ │ ││ │ │ │ │ │ │ 四、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70至88頁)│ │ │ ││ │ │ │ │ │ │6.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林卉敏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76 │ │ │ ││ │ │ │ │ │ │ 至279頁) │ │ │ ││ │ │ │ │ │ │7.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8.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1│蔡鎮州│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40幾萬│1.證人蔡鎮州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Tsai │二、│ 103.11.28、 │ 秋至103年冬 │元 │ 偵十八卷第175至176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5萬5000元 ││ │Cheng │14 │ 最高學歷載「│ 、144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ou │學士│ 未具高中畢業│ (原扣案物編│ │2.蔡鎮州103年12月23日匯款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5萬5000元 ││ │ │ │ 」)(原扣案│ 號09) │ │ 申請書1紙(偵六卷第13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物編號10-1- │2.學位證書( │ │ 反面)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12-2、09) │ 104.01.05、 │ │3.蔡鎮州之轉學生學籍、報考│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學士)(│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103.12.24) │ 原扣案物編號│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原扣案物編│ 10-1-12-2、 │ │ 六卷第86至93頁) │文書罪 │ │ ││ │ │ │ 號10-1-12-2 │ 09) │ │4.蔡鎮州105年8月17日告訴狀│ │ │ ││ │ │ │ 、09) │ │ │ 及《證物》: │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 │ 一、南榮科技大學「研發處│ │ │ ││ │ │ │ 書(原扣案物│ │ │ 推廣教育台南教學中心│ │ │ ││ │ │ │ 編號10-1-12-│ │ │ 」之招生廣告影本1紙 │ │ │ ││ │ │ │ 2) │ │ │ 。 │ │ │ ││ │ │ │【備註:插大南│ │ │ 二、甲○○名片正反面影本│ │ │ ││ │ │ │榮科大】 │ │ │ 1紙。 │ │ │ ││ │ │ │ │ │ │ 三、蔡鎮州103年12月17 日│ │ │ ││ │ │ │ │ │ │ 、103年12月19日存款 │ │ │ ││ │ │ │ │ │ │ 憑條影本各1紙 │ │ │ ││ │ │ │ │ │ │ 四、南榮科技大學104年學 │ │ │ ││ │ │ │ │ │ │ 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 │ │ ││ │ │ │ │ │ │ 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各1 │ │ │ ││ │ │ │ │ │ │ 紙,學生證影本2紙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99至2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5.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蔡鎮州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80 │ │ │ ││ │ │ │ │ │ │ 至283頁) │ │ │ ││ │ │ │ │ │ │6.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7.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2│洪秀娥│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40幾萬│1.證人洪秀娥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Hung │二、│ 104.07.12、 │ 年秋至104年 │元 │ 偵十八卷第237至239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5萬5000元 ││ │Hsiu │15 │ 最高學歷載「│ 夏、144學分 │ │2.洪秀娥之英培爾大學成績單│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Er │學士│ 高中未畢業」│ )(原扣案物│ │ 1紙(偵十九卷第202頁反面│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5萬5000元 ││ │ │ │ 及攻讀科系載│ 編號09) │ │ 、212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插大三」)│2.學位證書( │ │3.洪秀娥之轉學生學籍、報考│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09.15、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10-1-12-1 │ 商管學士)(│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09) │ 原扣案物編號│ │ 六卷第124至130頁)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文書罪 │ │ ││ │ │ │ 104.07.17)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號10-1-12-1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09)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洪秀娥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99 │ │ │ ││ │ │ │ │ │ │ 至302頁) │ │ │ ││ │ │ │ │ │ │5.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3│易理崴│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50萬元│1.證人易理崴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Yee │二、│ 104.08.26、 │ 年秋至104 年│ │ 偵十八卷第183至18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5000元 ││ │Li │17 │ 最高學歷載「│ 夏、128學分 │ │2.易理崴之轉學生學籍、報考│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Wei │學士│ 高職肄業」及│ 、第1及2張為│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5000元 ││ │ │ │ 鉛筆註記插班│ 影本)(原扣│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 │ │ │ 資管三下)(│ 案物編號09)│ │ 六卷第151至157頁)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所得5萬元,惟已 ││ │ │ │ 原扣案物編號│2.學位證書( │ │3.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09) │ 104.12.15、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收)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學士)(│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4.09.05) │ 原扣案物編號│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09)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號09)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易理崴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311 │ │ │ ││ │ │ │ │ │ │ 至314頁)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4│劉永松│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46萬 │1.證人劉永松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iu │二、│ 104.10.29、 │ 年秋至104年 │8850元│ 偵十八卷第179至180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8萬9425元 ││ │Yung │16 │ 最高學歷載「│ 夏、128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Sung │學士│ 高中」及預定│ )(原扣案物│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8萬9425元 ││ │ │ │ 畢業載「插班│ 編號09) │ │ 帳戶104年10月29日取款憑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南榮科大」)│2.學位證書( │ │ 條(劉永松)(偵十一卷第│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11.30、 │ │ 160頁反面)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9) │ 商管學士)(│ │3.劉永松之轉學生學籍、報考│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4.11.04) │ 09)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六卷第138至144頁反面) │ │ │ ││ │ │ │ 號10-1-12-1 │ │ │4.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09) │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3.學費明細(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104.09.24)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號10-1-12-1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 劉永松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307 │ │ │ ││ │ │ │ │ │ │ 至310頁) │ │ │ ││ │ │ │ │ │ │5.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5│林志展│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41萬 │1.證人林志展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in │二、│ 105.01.02、 │ 年冬至104年 │7000元│ 偵十八卷第188至190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6萬3500元 ││ │CHih │18 │ 攻讀學位載「│ 冬、128學分 │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an │學士│ 大學部(插大│ )(原扣案物│ │ 帳戶105年1月5日取款憑條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6萬3500元 ││ │ │ │ 三)及攻讀科│ 編號10-1-12-│ │ (林志展)(偵十一卷第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系載「企管系│ 1) │ │ 161頁反面)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銜接本校資│2.學位證書( │ │3.林志展之英培爾大學成績單│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管)」)(原│ 105.01.31、 │ │ 1紙(偵十九卷第202頁)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扣案物編號 │ 商管學士)(│ │4.林志展之轉學生學籍、報考│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1-12-1、 │ 原扣案物編號│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文書罪 │ │ ││ │ │ │ 09) │ 10-1-12-1、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 六卷第131至137頁反面) │ │ │ ││ │ │ │ 105.01.11) │ │ │5.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 │ │ ││ │ │ │ 號10-1-12-1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 │ │ ││ │ │ │ 、09) │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林志展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303 │ │ │ ││ │ │ │ │ │ │ 至306頁) │ │ │ ││ │ │ │ │ │ │6.林志展之手寫匯款紀錄(本│ │ │ ││ │ │ │ │ │ │ 院卷八第81頁) │ │ │ ││ │ │ │ │ │ │7.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8.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6│蘇秀卿│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萬元│1.證人蘇秀卿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Su │二、│ 105.01.06、 │ 100年冬至104│ │ 偵十八卷第193至19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4萬5000元 ││ │Hsin │19 │ 註記「銜接資│ 年冬、128學 │ │2.蘇秀卿之轉學生學籍、報考│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ing │學士│ 管大三」)(│ 分)(原扣案│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4萬5000元 ││ │ │ │ 原扣案物編號│ 物編號09)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 │ │ │ 09) │2.學位證書( │ │ 六卷第117至123頁反面)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所得5萬元,惟已 ││ │ │ │2.英文入學信(│ 105.01.31、 │ │3.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105.01.11) │ 商管學士)(│ │ 大學106年12月7日榮俊人字│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收) ││ │ │ │ (原扣案物編│ 原扣案物編號│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二│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09) │ 09) │ │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文書罪 │ │ ││ │ │ │ │ │ │ 技大學105年5月24日榮聰教│ │ │ ││ │ │ │ │ │ │ 字第1050004541號函及所附│ │ │ ││ │ │ │ │ │ │ 蘇秀卿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 │ │ ││ │ │ │ │ │ │ 書及成績單(本院卷四第 │ │ │ ││ │ │ │ │ │ │ 246至247、250至251、295 │ │ │ ││ │ │ │ │ │ │ 至298頁)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7│黃俊策│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43萬 │1.證人黃俊策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Huang │二、│ 105.02.01、 │ 年冬至104年 │1000元│ 偵十二卷第172至173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7萬500元 ││ │Chun │20 │ 最高學歷載「│ 冬、128學分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Tse │學士│ 未具高中畢業│ )(原扣案物│ │2.黃俊策之英培爾大學註冊費│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7萬500元 ││ │ │ │ 」及攻讀學位│ 編號10-1-12-│ │ 明細暨匯款單、英培爾大學│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載「大學部(│ 1、09) │ │ 入學申請書「LINE」圖片1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插大三)」、│2.學位證書( │ │ 張(偵五卷第27頁反面至28│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攻讀科系「資│ 105.02.05、 │ │ 頁)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管系」)(原│ 商管學士)(│ │3.黃俊策之英培爾大學英文版│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扣案物編號09│ 原扣案物編號│ │ 學位證書1紙、西班牙文版 │文書罪 │ │ ││ │ │ │ ) │ 10-1-12-1、 │ │ 位證書1紙、成績單3紙及 │ │ │ ││ │ │ │2.英文入學信(│ 09) │ │ 105年2月1日入學申請書、 │ │ │ ││ │ │ │ 105.02.02) │ │ │ 註冊學費明細、105年2月1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日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各│ │ │ ││ │ │ │ 號10-1-12-1 │ │ │ 1紙(偵十二卷第166至171 │ │ │ ││ │ │ │ 、09) │ │ │ 頁反面) │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 │4.黃俊策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 │ ││ │ │ │ 書(09.21) │ │ │ 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原扣案物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 │ │ │ 編號10-1-12-│ │ │ 1份〈黃俊策主動提供英培 │ │ │ ││ │ │ │ 1) │ │ │ 爾學英文畢業證書1紙、西 │ │ │ ││ │ │ │ │ │ │ 牙文畢業證書1紙、英培爾 │ │ │ ││ │ │ │ │ │ │ 大成績單3紙予以扣押〉( │ │ │ ││ │ │ │ │ │ │ 二十二卷第135至136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 │5.黃俊策之轉學生學籍、報考│ │ │ ││ │ │ │ │ │ │ 資料、學分抵免、選課及成│ │ │ ││ │ │ │ │ │ │ 績等相關資料影本(偵二十│ │ │ ││ │ │ │ │ │ │ 六卷第145至150頁) │ │ │ ││ │ │ │ │ │ │6.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7.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18│郭添裕│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碩士與│1.證人郭添裕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Kuo │二、│ 102.12.23) │ 春至102年秋 │博士班│ 偵十六卷第212至214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31萬元 ││ │Tien │2 │ (原扣案物編│ 、120學分) │合計84│2.郭添裕提出之103年5月30日│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Yu │學士│ 號09) │ (原扣案物編│萬元 │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十│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31萬元 ││ │ │ │ │ 號09) │ │ 六卷第216頁)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戊○○犯罪││ │ │ │ │2.學位證書(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所得10萬元,惟已││ │ │ │ │ 103.01.22、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 商管學士)(│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收)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9) │ │ 卷126至128頁)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備註:成績單│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2份,1份3張共6│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張,其中1張套 │ │ │ │ │ ││ │ │ │ │印錯誤】 │ │ │ │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 │ │ │ │ ││ │ │四、│ 未載日期)(│ 年冬至104年 │ │ │ │ │ ││ │ │16 │ 原扣案物編號│ 春、60學分)│ │ │ │ │ ││ │ │博士│ 08)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 │ │ ││ │ │ │ 103.06.12) │2.學位證書(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4.08.31、 │ │ │ │ │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08) │ │ │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19│吳瑞峰│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9年│50萬元│1.證人吳瑞峰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Wu │二、│ 103.07.02) │ 秋至103年春 │ │ 偵十九卷第92至9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2萬元 ││ │Jui │4 │ (原扣案物編│ 、120學分) │ │2.吳瑞峰提出之收據1紙、章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Feng │學士│ 號09) │ (原扣案物編│ │ 聖企業社第一銀行存摺封面│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2萬元 ││ │ │ │ │ 號09) │ │ 、英培爾大學學生證、上課│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2.學位證書( │ │ 照片(偵十九卷第107至111│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 │ │ │ 103.07.31、 │ │ 頁)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 商管學士)(│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9)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文書罪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0│王平川│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35萬元│1.證人王平川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Wang │二、│ 105.01.15、 │ 100年冬至104│ │ 偵十八卷第233至234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2萬5000元 ││ │Ping │21 │ 最高學歷載「│ 年冬、128學 │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uan │學士│ 高中畢業」及│ 分)(原扣案│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2萬5000元 ││ │ │ │ 預定畢業載「│ 物編號09)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所││ │ │ │ 2016/02」及 │2.學位證書(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未和解 ││ │ │ │ 註記「2012/1│ 105.02.28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入學、2016/2│ 商管學士)(│ │ 卷126至128頁)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畢業」)(原│ 原扣案物編號│ │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扣案物編號09│ 09) │ │ │文書罪 │ │ ││ │ │ │ ) │ │ │ │ │ │ ││ │ │ │2.英文入學信(│ │ │ │ │ │ ││ │ │ │ 105.01.28、 │ │ │ │ │ │ ││ │ │ │ 左下方日期欄│ │ │ │ │ │ ││ │ │ │ 位誤載為Odin│ │ │ │ │ │ ││ │ │ │ )(原扣案物│ │ │ │ │ │ ││ │ │ │ 編號09) │ │ │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47萬元│1.證人王平川於偵訊之證述(│ │ │ ││ │ │三、│ 105.03.21) │ 名,其他空白│ │ 偵十八卷第233至234頁反面│ │ │ ││ │ │32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 ) │ │ │ ││ │ │碩士│ 號04) │ 、分數之未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2.英文入學信(│ 版(106.05.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105.03.22) │ 31)成績單正│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原扣案物編│ 本(原扣案物│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號04) │ 編號04)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2.學位證書正本│ │ │ │ │ ││ │ │ │ │ (未來版、 │ │ │ │ │ ││ │ │ │ │ 106.05.31、 │ │ │ │ │ ││ │ │ │ │ 商管碩士)(│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04) │ │ │ │ │ ││ │ │ │ │【1.2.均未交付│ │ │ │ │ ││ │ │ │ │】 │ │ │ │ │ │├─┼───┼──┼───────┼───────┼───┼─────────────┼─────┼───────────┼────────┤│21│高逸芹│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萬元│1.證人高逸芹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Kao │三、│ 102.08.10) │ 102年春至103│ │ 偵十九卷第68至69頁反面)│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5000元 ││ │Yi │8 │ (原扣案物編│ 年夏、45學分│ │2.高逸芹105年8月16日告訴狀│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Chin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 │ 及《證物》: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5000元 ││ │ │ │ │ 編號06) │ │ 一、甲○○名片正反面影本│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2.學位證書( │ │ 1紙。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08.30、 │ │ 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爾大學招生廣告影本1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份。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三、存摺內頁明細1紙。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備註:卷內扣│ │ 四、高逸芹之英培爾大學碩│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有另一張日期不│ │ 士班入學信影本。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同之商管碩士學│ │ 五、南榮科技大學學生證影│ │ │ ││ │ │ │ │位證書正本( │ │ 本。 │ │ │ ││ │ │ │ │103.01.20)( │ │ 六、高逸芹之英培爾大學碩│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10│ │ 士畢業證書影本。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88至198頁│ │ │ ││ │ │ │ │ │ │ 正反面) │ │ │ ││ │ │ │ │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2│陳良威│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幾萬│1.證人陳良威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Chen │三、│ 102.08.13) │ 102年春至103│元 │ 偵十七卷第159至160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5000元 ││ │Liang │10 │ (原扣案物編│ 年夏、45學分│ │2.本院107年11月21日公務電 │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Wei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 │ 話紀錄(本院卷八第80頁)│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5000元 ││ │ │ │ │ 編號06)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2.學位證書(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08.30、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卷126至128頁)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陳曲華│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2萬元│1.證人陳曲華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Chen │三、│ 102.08.16) │ 年春至103年 │ │ 偵十七卷第181至182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6萬5000元 ││ │Chu │16 │ (原扣案物編│ 夏、45學分)│ │2.陳曲華之英培爾大學(UNEM│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Hua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編│ │ )成績單2紙、西班牙文證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6萬5000元 ││ │ │ │ │ 號06) │ │ 書1紙、英文版證書1紙(偵│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2.學位證書( │ │ 十七卷第184至187 頁)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10.10、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蔡嘉浤│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70萬元│1.證人蔡嘉浤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Tsai │三、│ 102.09.10、 │ 102年春至103│ │ 偵十七卷第154至155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30萬5000元 ││ │Chia │7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Hung │碩士│ 建國專科畢業│ )(原扣案物│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30萬5000元 ││ │ │ │ 」)(原扣案│ 編號06)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物編號06)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08. 30、│ │ 卷126至128頁) │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王韻華│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幾萬│1.證人王韻華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Wang │三、│ 102.09.10、 │ 102年春至103│元 │ 偵十七卷第163至164頁反面│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5000元 ││ │Yun │11 │ 最高學歷「高│ 年夏、45學分│ │ ) │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Hua │碩士│ 中肄業」)(│ )(原扣案物│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5000元 ││ │ │ │ 原扣案物編號│ 編號06)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06) │2.學位證書(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08. 30、│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卷126至128頁)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許永鄰│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40幾萬│1.證人許永鄰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Hsu │三、│ 102.09.23、 │ 102年春至103│元 │ 偵十七卷第172至173頁反面│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5000元 ││ │Yung │14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 │ ) │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Lin │碩士│ 高中肄業」)│ )(原扣案物│ │2.許永鄰提出之英培爾大學南│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5000元 ││ │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06) │ │ 部班103年第二期、102年第│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號06) │2.學位證書( │ │ 一期、103年第三期課程表1│、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103.09.30、 │ │ 紙(偵十七卷第175至177頁│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 │ )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7│謝明君│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39萬元│1.證人陳宜琳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陳宜│三、│ 103.04.15) │ 年春至103年 │ │ 偵十四卷第5至7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元 ││ │琳之女│12 │ (原扣案物編│ 春、45學分)│ │2.證人謝明君於偵訊之證述(│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編│ │ 偵十四卷第5至7頁)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元 ││ │Hsieh │ │2.英文入學信(│ 號06) │ │3.謝明君103年4月16日郵政入│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Ming │ │ 103.04.17) │2.學位證書( │ │ 戶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Chun │ │ (原扣案物編│ 103.08. 15、│ │ 第39頁) │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號06) │ 商管碩士)(│ │4.陳宜琳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目錄表各1份〈扣得陳宜琳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2紙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陳宜琳)、英培爾大學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業證書2紙(謝明君)、國 │ │ │ ││ │ │ │ │ │ │ 際學生證2紙(陳宜琳、謝 │ │ │ ││ │ │ │ │ │ │ 明君)〉(偵二十二卷第 │ │ │ ││ │ │ │ │ │ │ 152至153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8│陳宜琳│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陳宜琳│1.證人陳宜琳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謝明│三、│ 102.09.23、 │ 102年春至103│與程旭│ 偵十四卷第5至7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5萬5000元 ││ │君之母│13 │ 最高學歷載「│ 年夏、45學分│泰碩士│2.陳宜琳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 │碩士│ 北門高中」)│ )(原扣案物│班合計│ 學入學申請表1紙(偵十四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5萬5000元 ││ │Chen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06) │80萬元│ 第10頁)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Yi │ │ 號06) │2.學位證書( │(各以│3.陳宜琳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Lin │ │ │ 103.09. 30、│40萬元│ 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商管碩士)(│計算之│ 目錄表各1份〈扣得陳宜琳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之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2紙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6) │ │ (陳宜琳)、英培爾大學畢│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業證書2紙(謝明君)、國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際學生證2紙(陳宜琳、謝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明君)〉(偵二十二卷第 │ │ │ ││ │ │ │ │ │ │ 152至153頁)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29│程旭泰│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陳宜琳│1.證人陳宜琳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陳宜│三、│ 102.09.23) │ 102年春至103│與程旭│ 偵十四卷第5至7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2萬7255元 ││ │琳之男│15 │ (原扣案物編│ 年夏、45學分│泰碩士│2.證人程旭泰於偵訊之證述(│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友)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班合計│ 偵十四卷第19至23頁反面)│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2萬7255元 ││ │Cheng │ │ │ 編號06) │80萬元│3.程旭泰之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Hsu │ │ │2.學位證書( │(各以│ 大學碩士入學申請表(申請│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Tai │ │ │ 103.09.30、 │40萬元│ 日期:102.9.23)、與歐美│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 商管碩士(原│計算之│ 國際教育文化基金會簽訂之│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扣案物編號06│) │ 合約各1份(偵十四卷第16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至18頁) │文書罪 │ │ ││ │ │ │ │ │ │4.程旭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目錄表各1份〈扣得程旭泰 │ │ │ ││ │ │ │ │ │ │ 之英培爾大學碩士證書2紙 │ │ │ ││ │ │ │ │ │ │ 、博士證書2紙、博士論文1│ │ │ ││ │ │ │ │ │ │ 本〉(偵二十二卷第146至 │ │ │ ││ │ │ │ │ │ │ 147頁)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40萬 │1.證人陳宜琳於偵訊之證述(│ │ │ ││ │ │四、│ 103年)(原 │ 年春至103年 │4510元│ 偵十四卷第5至7頁) │ │ │ ││ │ │5 │ 扣案物編號08│ 秋、60學分)│ │2.證人程旭泰於偵訊之證述(│ │ │ ││ │ │博士│ ) │ (原扣案物編│ │ 偵十四卷第21至23頁反面)│ │ │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3.陳宜琳103年7月3日匯款申 │ │ │ ││ │ │ │ 103.07.05) │2.學位證書( │ │ 請書1紙(偵十四卷第15頁 │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3.10.31、 │ │ ) │ │ │ ││ │ │ │ 號08) │ 教育管理博士│ │4.程旭泰之與歐美國際教文化│ │ │ ││ │ │ │ │ )(原扣案物│ │ 基金會簽訂之合約哥斯大黎│ │ │ ││ │ │ │ │ 編號08) │ │ 加英培爾大學博士入學申請│ │ │ ││ │ │ │ │3.論文【程旭泰│ │ 表(103)各1份(偵十四卷│ │ │ ││ │ │ │ │ 扣案物】 │ │ 第16反至18、27頁) │ │ │ ││ │ │ │ │ │ │5.程旭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目錄表各1份〈扣得程旭泰 │ │ │ ││ │ │ │ │ │ │ 之英培爾大學碩士證書2紙 │ │ │ ││ │ │ │ │ │ │ 、博士證書2紙、博士論文1│ │ │ ││ │ │ │ │ │ │ 本〉(偵二十二卷第146至 │ │ │ ││ │ │ │ │ │ │ 147頁)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之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 │ │ │ ││ │ │ │ │ │ │ 二卷第126至128頁) │ │ │ │├─┼───┼──┼───────┼───────┼───┼─────────────┼─────┼───────────┼────────┤│30│林文章│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7萬元│1.證人林文章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Lin │三、│ 103.02.20、 │ 年春至103年 │ │ 偵十七卷第252至253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19萬元 ││ │Wen │21 │ 最高學歷載「│ 冬、45學分)│ │2.林文章103年2月20日匯款申│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Chang │碩士│ 南榮電機五專│ (原扣案物編│ │ 請書1紙(偵六卷第37頁反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19萬 ││ │ │ │ 畢業」)(原│ 號06) │ │ 面)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扣案物編號06│2.學位證書( │ │3.林文章英培爾大學(UNEM)│、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 104.02. 20、│ │ 入學確認信(偵十七卷第25│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碩士)(│ │ 頁)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103.02.24) │ 原扣案物編號│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戊○○、甲○○共同犯詐│ ││ │ │ │ (原扣案物編│ 06)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號06)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31│柯慧英│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近50萬│1.證人柯慧英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Ko │三、│ 103.06、最高│ 103年夏至104│元 │ 偵十八卷第198至199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20萬5000元 ││ │Huei │26 │ 學歷載「臺南│ 年春、45學分│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Ying │碩士│ 家專(夜二專│ )(原扣案物│ │ 帳戶103年6月18日存款憑條│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20萬5000元 ││ │ │ │ )畢」)(原│ 編號11) │ │ (柯慧英)(偵十一卷第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扣案物編號11│2.學位證書( │ │ 158頁)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3萬元 ││ │ │ │ ) │ 104.06.18、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2.英文入學信(│ 商業管理碩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103.06.19) │ )(原扣案物│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戊○○、甲○○共同犯詐│ ││ │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11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號11) │ │ │ 卷126至128頁)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王素定│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7萬元│1.證人王素定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Wang │三、│ 103.08.26、 │ 年春至103年 │ │ 偵十七卷第189至190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元 ││ │Su │17 │ 最高學歷載「│ 夏、45學分)│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Ting │碩士│ 高職」)(原│ (原扣案物編│ │ 帳戶103年8月26日存款憑條│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元 ││ │ │ │ 扣案物編號06│ 號06) │ │ (王素定)(偵十一卷第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 │2.學位證書( │ │ 159頁)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 103.10. 31、│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 商管碩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10-1-12-1、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文書罪 │ │ ││ │ │ │ │ 06)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備註: │ │4.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1.卷內扣有博士│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論文口試通過│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證書(原扣案│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物編號10)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2.卷內扣有僅載│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姓名,其他空│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白未套印學科│ │ ) │ │ │ ││ │ │ │ │ 名、分數之成│ │ │ │ │ ││ │ │ │ │ 績單正本(原│ │ │ │ │ ││ │ │ │ │ 扣案物編號10│ │ │ │ │ ││ │ │ │ │ ) │ │ │ │ │ ││ │ │ │ │3.卷內扣有商管│ │ │ │ │ ││ │ │ │ │ 博士學位證書│ │ │ │ │ ││ │ │ │ │ 正本(103.10│ │ │ │ │ ││ │ │ │ │ .31)(原扣 │ │ │ │ │ ││ │ │ │ │ 案物編號10)│ │ │ │ │ ││ │ │ │ │】 │ │ │ │ │ │├─┼───┼──┼───────┼───────┼───┼─────────────┼─────┼───────────┼────────┤│33│彭暐翔│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29萬 │1.證人彭暐翔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王藝│三、│ 103.09.30) │ 年春至103年 │1000元│ 偵十七卷第193至19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0萬500元 ││ │潣之夫│18 │ (原扣案物編│ 夏、45學分)│(王藝│2.王藝潣之103年9月30日麻豆│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編│潣之母│ 區農會匯款委託書1紙(偵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0萬500元 ││ │Peng │ │2.英文入學信(│ 號06) │代匯款│ 三十五卷第18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Wei │ │ 103.09.30 )│2.學位證書(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Hsiang│ │ (原扣案物編│ 103.10.30、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6) │ 商管碩士)(│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6) │ │ 卷126至128頁) │文書罪 │ │ │├─┼───┼──┼───────┼───────┼───┼─────────────┼─────┼───────────┼────────┤│34│李麗娟│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3 │47萬元│1.證人李麗娟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ee │三、│ 103.10.03、 │ 年春至104年 │ │ 偵十七卷第257至258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元 ││ │Li │22 │ 最高學歷載「│ 夏、45學分)│ │2.李麗娟103年10月7日郵政國│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uan │碩士│ 高中(有加3 │ (原扣案物編│ │ 內匯款申請書1紙(偵十三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元 ││ │ │ │ 萬)(未具大│ 號06) │ │ 第85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學畢業)」)│2.學位證書( │ │3.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10. 07、│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6) │ 商管碩士)(│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3.10.08) │ 06)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備註: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號10-1-12-1 │1.卷內扣有另一│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06) │ 張日期不同之│ │ ) │ │ │ ││ │ │ │3.學費明細( │ 商管碩士學位│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103.10.03) │ 證書正本(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5.10.07)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號10-1-12-1 │ (該頁塑膠套│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上貼有「錯誤│ │ 卷126至128頁) │ │ │ ││ │ │ │4.入學須知( │ 」之便利貼及│ │ │ │ │ ││ │ │ │ 103.10.03) │ 標籤紙)(原│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扣案物編號10│ │ │ │ │ ││ │ │ │ 號10-1-12-1 │ ) │ │ │ │ │ ││ │ │ │ ) │2.卷內扣有僅載│ │ │ │ │ ││ │ │ │ │ 姓名,其他空│ │ │ │ │ ││ │ │ │ │ 白未套印學科│ │ │ │ │ ││ │ │ │ │ 名、分數之成│ │ │ │ │ ││ │ │ │ │ 績單正本( │ │ │ │ │ ││ │ │ │ │ 105.10.07) │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 │ 號10)】 │ │ │ │ │ │├─┼───┼──┼───────┼───────┼───┼─────────────┼─────┼───────────┼────────┤│35│陳開通│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40幾萬│1.證人陳開通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三、│ 103.10.15、 │ 年春至103年 │元 │ 偵十七卷第77至78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45萬元 ││ │Kai │25 │ 最高學歷載「│ 夏、45學分)│ │2.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項第2 款之│年陸月。 │被告乙○○犯罪所││ │Tung │碩士│ 高中」)(原│ (原扣案物編│ │ 帳戶104年10月29日取款憑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45萬元 ││ │ │ │ 扣案物編號06│ 號06) │ │ 條(陳開通)(偵十一卷第│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 │2.學位證書( │ │ 160頁反面) │罪及刑法第│年肆月。 │得8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103.11. 15、│ │3.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103.11.14) │ 宗教學碩士)│ │ 帳戶104年11月27日取款憑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 (原扣案物編│ │ 條(陳開通)(偵十一卷第│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號06) │ 號06) │ │ 161頁) │文書罪 │ │ ││ │ ├──┼───────┼───────┼───┤4.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70幾萬│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四、│ 104.09.16) │ 名,其他空白│元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25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博士│ 號10-1-12-1 │ 、分數之未來│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07) │ 版(105.12.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2.英文入學信(│ 15)成績單正│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104.09.21) │ 本(原扣案物│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07)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號10-1-12-1 │2.學位證書正本│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07) │ (未來版、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105.12.15、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書(09.01) │ 宗教學博士)│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原扣案物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 編號10-1-12-│ 號07) │ │ │ │ │ ││ │ │ │ 1) │【1.2.均未交付│ │ │ │ │ ││ │ │ │ │】 │ │ │ │ │ │├─┼───┼──┼───────┼───────┼───┼─────────────┼─────┼───────────┼────────┤│36│李康宏│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48萬元│1.證人李康宏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i │三、│ 103.10.18、 │ 年春至103年 │ │ 偵十八卷第27至30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5000元 ││ │Kang │19 │ 最高學歷載「│ 秋、45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Hung │碩士│ 高中(未具大│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5000元 ││ │ │ │ 學)」)(原│ 號06)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扣案物編號06│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 │ 103.12. 31、│ │ 卷126至128頁)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碩士)(│ │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103.11.02) │ 原扣案物編號│ │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原扣案物編│ 06) │ │ │文書罪 │ │ ││ │ │ │ 號06) │ │ │ │ │ │ │├─┼───┼──┼───────┼───────┼───┼─────────────┼─────┼───────────┼────────┤│37│黃義和│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3 │44萬元│1.證人黃義和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Huang │三、│ 103.10.18、 │ 年秋至104年 │ │ 偵十八卷第62至6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7萬5000元 ││ │Yi │24 │ 最高學歷載「│ 秋、45學分)│ │2.黃義和之0000-0000英培大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Ho │碩士│ 桃園農工(高│ (原扣案物編│ │ 學(台北班)神學宗教與企│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7萬5000元 ││ │ │ │ 職)」)(原│ 號06) │ │ 管系碩博班第1期課程表1紙│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扣案物編號06│2.學位證書( │ │ 、麗景企業有限公司收據2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 │ 104.11. 15、│ │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紙英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2.英文入學信(│ 商管碩士)(│ │ 培爾大學(UNEM)成績單2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103.11.14) │ 原扣案物編號│ │ (偵十八卷第85至89頁)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原扣案物編│ 06) │ │3.黃義和105年7月11日告訴狀│文書罪 │ │ ││ │ │ │ 號06) │ │ │ 及《告證》: │ │ │ ││ │ │ │ │ │ │ 一、黃義和之哥斯大黎加英│ │ │ ││ │ │ │ │ │ │ 培爾大學碩士畢業證書│ │ │ ││ │ │ │ │ │ │ 及成績單影本。 │ │ │ ││ │ │ │ │ │ │ 二、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黃義和103年10月30日 │ │ │ ││ │ │ │ │ │ │ 、103年11月10日匯款 │ │ │ ││ │ │ │ │ │ │ 單據影本各1紙及麗景 │ │ │ ││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收據影本│ │ │ ││ │ │ │ │ │ │ 2紙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89至10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38│張宇光│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3 │44萬元│1.證人張宇光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ang │三、│ 103.11.17) │ 年秋至104年 │ │ 偵十八卷第64至66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7萬5000元 ││ │Yu │23 │ (原扣案物編│ 秋、45學分)│ │2.張宇光103年12月9日郵政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Kuang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編│ │ 行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7萬500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6) │ │ 第12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3.12.10) │2.學位證書( │ │3.張宇光105年7月11日告訴狀│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12. 09、│ │ 及《告證》: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6) │ 商管碩士)(│ │ 一、張宇光哥斯大黎加英培│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爾大學碩士畢業證書及│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6) │ │ 成績單影本。 │文書罪 │ │ ││ │ │ │ │ │ │ 二、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 │ │ ││ │ │ │ │ │ │ 代辦取得學位課程簡介│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張宇光103年12月5日、│ │ │ ││ │ │ │ │ │ │ 103年11月14日匯款單 │ │ │ ││ │ │ │ │ │ │ 據影本2紙、麗景企業 │ │ │ ││ │ │ │ │ │ │ 有限公司收據影本2紙 │ │ │ ││ │ │ │ │ │ │ 、英培爾大學註冊學費│ │ │ ││ │ │ │ │ │ │ 明細(確認書)1紙。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05至121頁│ │ │ ││ │ │ │ │ │ │ )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39│歐鳳娘│附表│1.英文入學信(│1.成績單(102 │25萬元│1.證人歐鳳娘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歐珞│三、│ 103.11.14) │ 年春至104年 │ │ 偵十六卷第189至19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8萬元 ││ │桐之母│33 │ (原扣案物編│ 夏、45學分)│ │2.歐鳳娘及歐珞桐105年8月16│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 │碩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日告訴狀及《證物》: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8萬元 ││ │Ou │ │2.入學須知(原│ 號08) │ │ 一、甲○○名片正反面影本│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Feng │ │ 扣案物編號 │2.學位證書( │ │ 1紙。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Niang │ │ 10-1-12-2) │ 104.11.15、 │ │ 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 宗教學碩士)│ │ 爾大學招生廣告影本1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 │ 份。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號08) │ │ 三、歐鳳娘之麗景企業有限│文書罪 │ │ ││ │ ├──┼───────┼───────┼───┤ 公司收據影本1紙 │ │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未再支│ 四、歐鳳娘之學生證影本 │ │ │ ││ │ │四、│ 103.10.13、 │ 年冬至104夏 │付費用│ (偵二十八卷第17至186頁 │ │ │ ││ │ │17 │ 最高學歷載「│ 、60學分)(│ │ ) │ │ │ ││ │ │博士│ 專科」)(原│ 原扣案物編號│ │3.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扣案物編號08│ 08)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2.學位證書(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備註:原報名│ 104.11.15、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碩士,入學申請│ 宗教學博士)│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書紅筆註記「改│ (原扣案物編│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博士,校長特准│ 號08)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0│歐珞桐│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81萬元│1.證人歐鳳娘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歐鳳│四、│ 103.10.13、 │ 年冬至103年 │ │ 偵十六卷第189至19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5萬元 ││ │娘之女│12 │ 最高學歷載「│ 秋、60學分)│ │2.證人歐克桐(歐珞桐)於偵│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 │博士│ 專科」)(原│ (原扣案物編│ │ 訊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89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5萬元 ││ │Ou │ │ 扣案物編號08│ 號10-1-12-1 │ │ 至194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Luo │ │ ) │ 、08) │ │3.歐鳳娘及歐珞桐105年8月16│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Tung │ │2.英文入學信(│2.學位證書( │ │ 日告訴狀及《證物》: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103.11.14) │ 103.12.31、 │ │ 一、甲○○名片正反面影本│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 商管博士)(│ │ 1紙。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08) │ 原扣案物編號│ │ 二、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文書罪 │ │ ││ │ │ │ │ 10-1-12- 1、│ │ 爾大學招生廣告影本1 │ │ │ ││ │ │ │ │ 08) │ │ 份。 │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三、歐珞桐之麗景企業有限│ │ │ ││ │ │ │ │ 】 │ │ 公司收據影本1紙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四、歐珞桐之英培爾大學博│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士班入學信(103.11.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7至18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4.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1│沈慧如│附表│無相關文件 │1.成績單(100 │20萬元│1.證人方淑芳於偵訊證述(偵│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告訴│四、│【備註:沈達吉│ 年秋至102年 │(102 │ 一卷第8至10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7萬元 ││ │人:沈│2 │於偵查中證稱:│ 冬、60學分)│年7 月│2.證人沈達吉於偵訊之證述偵│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達吉)│博士│「伊沒有交給黃│ (原扣案物編│19日提│ 一卷第15頁正反面)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7萬元 ││ │Shen │ │聰亮什麼證件,│ 號08) │款後,│3.證人沈慧如於偵訊之證述(│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Hui │ │讓他去辦所謂就│2.學位證書( │由沈達│ 偵一卷第171至173頁反面、│、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Ju │ │學的手續,連照│ 103.01.20、 │吉及方│ 178頁正反面) │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片也沒有」】 │ 商管博士)(│淑芳一│4.乙○○第一銀行0000000000│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同當面│ 2號帳戶各類存款戶暨往來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8) │交付黃│ 業務項目申請書、存款明細│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3.論文口試通過│天一)│ 分類帳各1紙(偵一卷第6頁│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證書(103.01│ │ 正反面)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05)(一開 │ │5.偽造之沈慧如論文查詢結果│ │ │ ││ │ │ │ │ 始推薦學位寫│ │ 1紙(偵一卷第80頁) │ │ │ ││ │ │ │ │ 「工程管理博│ │6.「IJHM」、「SMS」、「AEE│ │ │ ││ │ │ │ │ 士」,最末段│ │ 」、「SAE-TP」、「AQCT等│ │ │ ││ │ │ │ │ 頒發學位卻變│ │ 期刊網站上查詢沈慧如名發│ │ │ ││ │ │ │ │ 成「商管博士│ │ 表之論文結果資料1份(偵 │ │ │ ││ │ │ │ │ 」)(原扣案│ │ 一卷第96至138 頁) │ │ │ ││ │ │ │ │ 物編號08) │ │7.沈慧如之英培爾大學榮譽士│ │ │ ││ │ │ │ │4.論文(沈慧如│ │ 證書影本1紙(偵一卷第180│ │ │ ││ │ │ │ │ 扣案物) │ │ 頁) │ │ │ ││ │ │ │ │【備註:參黃啟│ │8.沈慧如提供之簡訊內容翻照│ │ │ ││ │ │ │ │禎菲律賓NEUST │ │ 片5張(偵三卷第110至114 │ │ │ ││ │ │ │ │博士學位證書及│ │ 頁) │ │ │ ││ │ │ │ │NEUST網頁簡介 │ │9.沈達吉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 │ ││ │ │ │ │,「ANGEL A. │ │ 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PANGILINAN 及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 │ │ │ │「HILARIO C. │ │ 1份〈扣得沈慧如英培爾大 │ │ │ ││ │ │ │ │ORTIZ 」為菲律│ │ 學士學位論文1本、沈慧如 │ │ │ ││ │ │ │ │賓國立科技大學│ │ 培爾博士學位證書(英文及│ │ │ ││ │ │ │ │NE UST之副校長│ │ 西班牙文)2紙、沈慧如英 │ │ │ ││ │ │ │ │及校長。ANGEL │ │ 爾大學成績單1紙、沈慧如 │ │ │ ││ │ │ │ │A. PANGILINAN │ │ 英爾大學博士學位口試委員│ │ │ ││ │ │ │ │,係男性,偽造│ │ 審定書1紙〉(偵二十二卷 │ │ │ ││ │ │ │ │的論文口試證書│ │ 第218至219頁反面) │ │ │ ││ │ │ │ │誤簽為女性名字│ │10.沈達吉104年11月11日刑告│ │ │ ││ │ │ │ │安琪拉「Angela│ │ 訴狀及《證物》: │ │ │ ││ │ │ │ │」;且黃啟禎 │ │ 一、沈慧如即沈達吉之女 │ │ │ ││ │ │ │ │NEUST 博士證書│ │ 第一銀行鹽水分行 │ │ │ ││ │ │ │ │上HILARIO C. │ │ 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ORTIZ的簽名字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 │ │跡(僅草寫一個│ │ 二、扣案之沈慧如英培爾 │ │ │ ││ │ │ │ │英文字)顯與口│ │ 大學英文版商業管理 │ │ │ ││ │ │ │ │試通過證書(楷│ │ 博士學位證書、西班 │ │ │ ││ │ │ │ │體逐字)不同】│ │ 牙版博士學位證書各1│ │ │ ││ │ │ │ │ │ │ 紙。 │ │ │ ││ │ │ │ │ │ │ 三、扣案之沈慧如英培爾 │ │ │ ││ │ │ │ │ │ │ 大學博士學位成績單 │ │ │ ││ │ │ │ │ │ │ 1紙。 │ │ │ ││ │ │ │ │ │ │ 四、扣案之沈慧如論文封 │ │ │ ││ │ │ │ │ │ │ 面影本、口試委員審 │ │ │ ││ │ │ │ │ │ │ 定書影本各1紙。 │ │ │ ││ │ │ │ │ │ │ 五、104年3月5日早上南科│ │ │ ││ │ │ │ │ │ │ 技大學校長室錄音譯 │ │ │ ││ │ │ │ │ │ │ 文1份 │ │ │ ││ │ │ │ │ │ │ (偵二十九卷第1至9頁正 │ │ │ ││ │ │ │ │ │ │ 反面) │ │ │ ││ │ │ │ │ │ │11.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 │ │ │ ││ │ │ │ │ │ │ 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 │ │ │ ││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 │ │ ││ │ │ │ │ │ │ 二十二卷126至128頁) │ │ │ │├─┼───┼──┼───────┼───────┼───┼─────────────┼─────┼───────────┼────────┤│42│陳驥智│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24萬元│1.證人陳驥智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3.03.18) │ 年冬至103年 │ │ 偵十二卷第154至160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9萬元 ││ │Chi │3 │ (原扣案物編│ 春、60學分)│ │2.陳驥智103年3月17日第一行│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Chin │博士│ 號08) │ (陳驥智扣案│ │ 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第7│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9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物) │ │ 頁)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103.03.20) │2.學位證書( │ │3.陳驥智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原扣案物編│ 103.06.30、 │ │ 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品目錄表〈陳驥智主動提供│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陳驥智扣案物│ │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英培爾大│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 │ │ 學博士學位證書1紙、成績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3.論文(陳驥智│ │ 單1紙、博士論文1本予以扣│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扣案物) │ │ 押〉偵十二卷第151至153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4.扣案陳驥智之英培爾大學博│ │ │ ││ │ │ │ │ │ │ 士論文、博士學位證書、成│ │ │ ││ │ │ │ │ │ │ 績單影本各1份(偵十二卷 │ │ │ ││ │ │ │ │ │ │ 207至211頁正反面) │ │ │ ││ │ │ │ │ │ │5.陳驥智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 │ ││ │ │ │ │ │ │ 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 │ │ │ │ │ │ 1份〈陳驥智主動提供英培 │ │ │ ││ │ │ │ │ │ │ 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1紙、 │ │ │ ││ │ │ │ │ │ │ 成績單1紙、英培爾大學博 │ │ │ ││ │ │ │ │ │ │ 士論文1本予以扣押〉(偵 │ │ │ ││ │ │ │ │ │ │ 二十二卷第137至140頁)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3│胡秀蘭│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63萬元│1.證人胡秀蘭於偵訊及審判程│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HU │四、│ 103.04.25) │ 年冬至103年 │ │ 序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53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26萬元 ││ │Hsin │4 │ (原扣案物編│ 春、60學分)│ │ 至156頁、本院卷六第191頁│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Lan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反面至194頁反面) │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26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2.胡秀蘭103年4月25日、103 │法第216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甲○○犯罪所││ │ │ │ 103.04.30) │2.學位證書( │ │ 年4月28日郵政入戶匯款申 │、第212 條│,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得5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3.06.30、 │ │ 請書2紙(偵六卷第39頁反 │之行使偽造│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面40頁) │特種文書罪│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3.與胡秀蘭LINE對話內容1份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8) │ │ (偵十三卷第65至67頁反面│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3.論文【未扣案│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4.胡秀蘭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檢察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目錄表各1份〈扣得胡秀蘭 │ │ │ ││ │ │ │ │ │ │ 之英培爾大學高階企業管理│ │ │ ││ │ │ │ │ │ │ 博士班簡介含介紹、學費抵│ │ │ ││ │ │ │ │ │ │ 押借款證明、貸款收據、入│ │ │ ││ │ │ │ │ │ │ 學信、成績單、畢業證書〉│ │ │ ││ │ │ │ │ │ │ (偵二十二卷第154至155頁│ │ │ ││ │ │ │ │ │ │ )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4│陳祥峰│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70幾萬│1.證人陳祥峰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3.08.01、 │ 年冬至103年 │元 │ 偵十七卷第93至94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7萬元 ││ │Hsiang│8 │ 最高學歷載「│ 夏、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Feng │博士│ 大學」)(原│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7萬元 ││ │ │ │ 扣案物編號08│ 號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 │ │ │ )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所得10萬元,惟已││ │ │ │ │ 103.10.31、 │ │ 卷126至128頁)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 商管博士)(│ │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收)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8) │ │ │文書罪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45│鄭好嬋│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6、70 │1.證人鄭好嬋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g │四、│ 103.08.03、 │ 年冬至103年 │萬元 │ 偵十八卷第208至213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4萬5000元 ││ │Hao │7 │ 最高學歷載「│ 夏、60學分)│ │2.鄭好蟬103年8月26日匯款申│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an │博士│ 文化大學(企│ (原扣案物編│ │ 請書1紙(偵六卷第14 頁)│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4萬5000元 ││ │ │ │ 管系)」、攻│ 號08) │ │3.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讀學位載「〔│2.學位證書( │ │ 帳戶103年8月26日存款憑條│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 │ │ 紅筆註記無〕│ 103.10. 31、│ │ (鄭好嬋)(偵十一卷第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碩士、〔紅筆│ 商管博士)(│ │ 159頁反面)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註記修〕博士│ 原扣案物編號│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同時修」)(│ 08)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3.論文【未扣案│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08)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46│葉蔓瑢│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70萬元│1.證人葉蔓瑢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Yen │四、│ 103.10.18) │ 年冬至104年 │ │ 偵十六卷第173至17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9萬5000元 ││ │Man │1 │ (原扣案物編│ 春、60學分)│ │2.葉蔓瑢104年9月14日匯款申│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Rong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請書1紙(偵六卷第54 頁)│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9萬500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4.06.22) │2.學位證書(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09.30、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8) │ 神學宗教博士│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3.論文【未扣案│ │ │文書罪 │ │ ││ │ │ │ │ 】 │ │ │ │ │ │├─┼───┼──┼───────┼───────┼───┼─────────────┼─────┼───────────┼────────┤│47│吳冠儀│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55萬元│1.證人吳有顯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告訴│四、│ 103年、最高 │ 年冬至103年 │(匯款│ 偵二十八卷第25至27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4萬5000元 ││ │人:吳│11 │ 學歷載「馬偕│ 秋)(原扣案│人為吳│2.證人吳冠儀於偵訊之證述(│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冠儀之│博士│ 醫護管理專科│ 物編號08) │有顯)│ 偵二十八卷第25至27頁)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4萬5000元 ││ │父吳有│ │ 學校」)(原│2.學位證書( │ │3.吳有顯105年5月20日告訴狀│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顯) │ │ 扣案物編號08│ 103.11. 30、│ │ 及《告證》: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Wu │ │ ) │ 餐旅管理科學│ │ 一、吳有顯103年10月28日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Kuan │ │2.英文入學信(│ 博士)(原扣│ │ 匯款單。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Yi │ │ 103.10.30) │ 案物編號08)│ │ 二、被告乙○○第一銀行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原扣案物編│ │ │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文書罪 │ │ ││ │ │ │ 號08) │ │ │ 照片。 │ │ │ ││ │ │ │ │ │ │ 三、吳冠儀即吳有顯之女英│ │ │ ││ │ │ │ │ │ │ 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四、新聞報導。 │ │ │ ││ │ │ │ │ │ │ (偵二十八卷第1至15頁) │ │ │ ││ │ │ │ │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8│陳右欣│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60幾萬│1.證人陳右欣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3.11.08) │ 年冬至104年 │元 │ 偵十六卷第199至201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4萬5000元 ││ │Yu │13 │ (原扣案物編│ 春、60學分)│ │2.陳右欣104年1月8日存款憑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Hsin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條1紙(偵三卷第72頁)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4萬500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3.陳右欣之英培爾大學入學通│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4.01.12) │2.學位證書( │ │ 知單、與甲○○之LINE對話│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104.03.08、 │ │ 內容(偵十六卷第203至205│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10-1-12-2 │ 農業科學博士│ │ 頁)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08) │ )(原扣案物│ │4.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編號10-1-12-│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文書罪 │ │ ││ │ │ │ │ 2、08)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5.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49│呂芳員│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30萬元│1.證人呂芳員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Lu │四、│ 103.12.01) │ 年冬至103年 │ │ 偵十九卷第140至141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2萬元 ││ │Fang │14 │ (原扣案物編│ 秋、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Yuan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2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103.12.03)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 │ │ (原扣案物編│ 103.12.31、 │ │ 卷126至128頁)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8) │ │ │文書罪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50│施百玲│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84萬 │1.證人施百玲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Shin │四、│ 104.09.16) │ 年冬至104年 │8503元│ 偵十六卷第222至224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9萬4252元 ││ │Pai │18 │ (原扣案物編│ 夏、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Ling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9萬4252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104.09.21)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 │ │ │ 104.11. 15、│ │ 卷126至128頁) │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 商管博士)(│ │ │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8) │ │ │文書罪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51│沈芳如│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30幾萬│1.證人沈芳如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Sheen │四、│ 104.11.03、 │ 年春至104年 │元 │ 偵十六卷第226至227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2萬元 ││ │Feng │19 │ 最高學歷載「│ 秋、60學分)│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Zu │博士│ 大學(缺碩士│ (原扣案物編│ │2.沈芳如與乙○○105年1月5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2萬元 ││ │ │ │ )」)(原扣│ 號08) │ │ 日LINE對話內容(偵十六卷│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案物編號08)│2.學位證書( │ │ 229至231頁)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 │ │2.英文入學信(│ 104.12. 31、│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104.11.04) │ 商管博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 原扣案物編號│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08) │ 08)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文書罪 │ │ ││ │ │ │ │3.論文【未扣案│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52│陳添旺│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48萬元│1.證人陳添旺於偵訊及審判程│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4.10.19、 │ 年冬至104年 │ │ 序之證述(偵十七卷第3至4│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1萬元 ││ │Tien │20 │ 最高學歷載「│ 夏、60學分)│ │ 頁反面、本院卷六第191頁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Wang │博士│ 興國管理學院│ (原扣案物編│ │ 反面、194頁反面至202頁反│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1萬元 ││ │ │ │ 文創系(易經│ 號08) │ │ 面)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管理學)」)│2.學位證書( │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 ││ │ │ │ (原扣案物編│ 104.12. 15、│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216 條、第│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212 條之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使偽造特種│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4.10.20) │ 08) │ │ 卷126至128頁) │文書罪 │ │ ││ │ │ │ (原扣案物編│3.論文【未扣案│ │ │ │ │ ││ │ │ │ 號08) │ 】 │ │ │ │ │ ││ │ │ │ │4.論文口試通過│ │ │ │ │ ││ │ │ │ │ 證書【未扣案│ │ │ │ │ ││ │ │ │ │ 】 │ │ │ │ │ │├─┼───┼──┼───────┼───────┼───┼─────────────┼─────┼───────────┼────────┤│53│鄭榆珊│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41萬 │1.證人鄭榆珊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Zheng │三、│ 104.09.16、 │ 名,其他空白│2000元│ 偵十八卷第10至11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6萬1000元 ││ │Yu │28 │ 最高學歷載「│ 未套印學科名│ │2.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Shan │碩士│ 未具大學畢業│ 、分數之未來│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6萬1000元 ││ │ │ │ 加us 1000元 │ 版(105.09.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號)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原扣案│ 15)成績單正│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物編號04) │ 本(原扣案物│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2.英文入學信(│ 編號04)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104.09.21) │2.學位證書正本│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原扣案物編│ (未來版、 │ │ ) │ │ │ ││ │ │ │ 號10-1-12-1 │ 105.09.15、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04) │ 商管碩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原扣案物編號│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書(104.03. │ 04)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01、104.03. │【1.2.均未交付│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15)(原扣案│】 │ │ │ │ │ ││ │ │ │ 物編號10-1- │ │ │ │ │ │ ││ │ │ │ 12-1) │ │ │ │ │ │ ││ │ │ │4.入學須知(原│ │ │ │ │ │ ││ │ │ │ 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 10-1-12-1) │ │ │ │ │ │ │├─┼───┼──┼───────┼───────┼───┼─────────────┼─────┼───────────┼────────┤│54│許力文│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47萬 │1.證人許力文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Hsu │三、│ 104.10.15) │ 名,其他空白│7500元│ 偵十七卷第201至20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3750元 ││ │Li │29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2.許力文104年10月15日匯申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Wen │碩士│ 號04) │ 、分數之未來│ │ 請書1紙(偵十三卷第87頁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375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版(105.10. │ │ 面)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4.10.20) │ 15)成績單正│ │3.許力文之麗景企業有限公司│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本(原扣案物│ │ 收據影本8紙、第一商業銀 │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10-1-12-1 │ 編號04) │ │ 存款存根聯影本9紙、英爾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04) │2.學位證書正本│ │ 大學(UNEM)入學信(104.│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未來版、 │ │ 10.20)影本1紙(偵十七卷│ │ │ ││ │ │ │ 書(07.19) │ 105.10.15、 │ │ 第213、218至220、223頁)│ │ │ ││ │ │ │ (原扣案物編│ 商管學士)(│ │4.許力文105年7月12日告訴狀│ │ │ ││ │ │ │ 號10-1-12-1 │ 原扣案物編號│ │ 及《告證》: │ │ │ ││ │ │ │ ) │ 04) │ │ 一、許力文第一商業銀行存│ │ │ ││ │ │ │ │【1.2.均未交付│ │ 款存根聯9紙、麗景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收據8紙。 │ │ │ ││ │ │ │ │【備註:學位證│ │ 二、英培爾大學代辦取得學│ │ │ ││ │ │ │ │書正本是「學士│ │ 位課程簡介1份。 │ │ │ ││ │ │ │ │」學位,但許力│ │ 三、許力文之英培爾大學入│ │ │ ││ │ │ │ │文係報名「碩士│ │ 學信(104.10.20)1紙│ │ │ ││ │ │ │ │班」】 │ │ (偵二十八卷第30至49頁)│ │ │ ││ │ │ │ │ │ │5.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6.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55│焦逸婕│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47萬 │1.證人焦逸婕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iao │三、│ 105.01.08、 │ 名,其他空白│7500元│ 偵十二卷第195至196頁反面│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9萬3750元 ││ │I │30 │ 最高學歷載「│ 未套印學科名│ │ )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ieh │碩士│ 高中」)(原│ 、分數之未來│ │2.焦逸婕之英培爾大學註冊費│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9萬3750元 ││ │ │ │ 扣案物編號 │ 版(106.01. │ │ 明細暨匯款單「LINE」圖片│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1-12-1) │ 31)成績單正│ │ 1張(偵五卷第21頁)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2.英文入學信(│ 本(原扣案物│ │3.焦逸婕(原名焦瑞芬)之 │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 105.01.28) │ 編號04) │ │ 105年1月27日第一銀行取款│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原扣案物編│2.學位證書正本│ │ 憑條存根聯(偵十二卷第 │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號04) │ (未來版、 │ │ 184) │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106.01.31、 │ │4.焦逸婕之英培爾大學註冊學│ │ │ ││ │ │ │ 書(08.18) │ 商管碩士)(│ │ 費明細(偵十二卷第184頁 │ │ │ ││ │ │ │ (原扣案物編│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號10-1-12-1 │ 04) │ │5.焦逸婕之國際學生證正反面│ │ │ ││ │ │ │ ) │【1.2.均未交付│ │ (偵十二卷第185頁) │ │ │ ││ │ │ │4.入學須知( │】 │ │6.焦逸婕之104年8月20日第一│ │ │ ││ │ │ │ 105.02.27) │ │ │ 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偵十│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二卷第186頁) │ │ │ ││ │ │ │ 號10-1-12-1 │ │ │7.焦逸婕之英培爾大學EMBA企│ │ │ ││ │ │ │ ) │ │ │ 管系博士班註冊學費明細(│ │ │ ││ │ │ │ │ │ │ 確認書)(偵十二卷第186 │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8.焦逸婕之105年5月23日、 │ │ │ ││ │ │ │ │ │ │ 105年6月23日第一銀行存款│ │ │ ││ │ │ │ │ │ │ 憑條2紙(偵十二卷第187頁│ │ │ ││ │ │ │ │ │ │ ) │ │ │ ││ │ │ │ │ │ │9.焦逸婕之麗景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收據8張(偵十二卷第187頁│ │ │ ││ │ │ │ │ │ │ 反面至190頁) │ │ │ ││ │ │ │ │ │ │10.焦逸婕之英培爾大學註冊 │ │ │ ││ │ │ │ │ │ │ 學費明細(確認書)EMBA │ │ │ ││ │ │ │ │ │ │ 碩士班(偵十二卷第189頁│ │ │ ││ │ │ │ │ │ │ ) │ │ │ ││ │ │ │ │ │ │11.焦逸婕之104年9月23日、 │ │ │ ││ │ │ │ │ │ │ 104年12月22日、105年3月│ │ │ ││ │ │ │ │ │ │ 23日第一銀行存款憑條3紙│ │ │ ││ │ │ │ │ │ │ (偵十二卷第193頁反面)│ │ │ ││ │ │ │ │ │ │12.焦逸婕之105年1月28日英 │ │ │ ││ │ │ │ │ │ │ 培爾大學入學信(偵十二 │ │ │ ││ │ │ │ │ │ │ 卷第194頁) │ │ │ ││ │ │ │ │ │ │13.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 │ │ │ │ │ 院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 │ │ │ ││ │ │ │ │ │ │ 索票(南院刑搜字第18730│ │ │ ││ │ │ │ │ │ │ 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 │ │ ││ │ │ │ │ │ │ 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 │ │ │ ││ │ │ │ │ │ │ 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卷│ │ │ ││ │ │ │ │ │ │ 第78至81頁) │ │ │ ││ │ │ │ │ │ │1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 │ │ │ ││ │ │ │ │ │ │ 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 │ │ │ ││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 │ │ ││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 │ │ ││ │ │ │ │ │ │ 二十二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15.焦逸婕之法務部調查局臺 │ │ │ ││ │ │ │ │ │ │ 南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 │ │ │ ││ │ │ │ │ │ │ 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 │ │ │ ││ │ │ │ │ │ │ 錄表、扣案入學通知書封 │ │ │ ││ │ │ │ │ │ │ 條暨影本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卷第129至134頁) │ │ │ │├─┼───┼──┼───────┼───────┼───┼─────────────┼─────┼───────────┼────────┤│56│姜林德│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39萬 │1.證人姜林德吟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吟 │三、│ 105.02.20) │ 名,其他空白│9000元│ (偵十八卷第14至15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5萬4500元 ││ │Chiang│31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2.姜林德吟之匯款單、英培大│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Lin │碩士│ 號10-1-12-1 │ 、分數之未來│ │ 學註冊學費明細「LINE」圖│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5萬4500元 ││ │Te │ │ ) │ 版(106.02. │ │ 片各1張(偵五卷第36頁)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Yin │ │2.英文入學信(│ 28)成績單正│ │3.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3萬元 ││ │ │ │ 105.03.22) │ 本(原扣案物│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 (原扣案物編│ 編號04)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號04) │2.學位證書正本│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未來版、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書(105.02. │ 106.02.28、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20)(原扣案│ 商管碩士)(│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物編號10-1- │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12-1) │ 04)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4.入學須知( │【1.2.均未交付│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105.02.24)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號10-1-12-1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 │├─┼───┼──┼───────┼───────┼───┼─────────────┼─────┼───────────┼────────┤│57│邱灩雅│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7、80 │1.證人邱灩雅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Chiu │四、│ 103.02.12) │ 103年春至105│萬元 │ 偵十七卷第14至15頁反面)│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27萬元 ││ │Yen │22 │ (原扣案物編│ 年春、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Ya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27萬元 ││ │ │ │ │ 編號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法第212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戊○○犯罪││ │ │ │ │2.學位證書影本│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之偽造特種│,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所得10萬元,惟已││ │ │ │ │ (105. 02.13│ │ 卷126至128頁) │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 、商管博士)│ │ │ │折算壹日。 │收) ││ │ │ │ │ (原扣案物編│ │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號08)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1.2.均未交付│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林宣瑄│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3 │77萬元│1.證人林宣瑄於偵訊之證述(│修正前刑法│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丁○○犯罪所││ │Lin │四、│ 103.02.19) │ 年春至105年 │ │ 偵十七卷第19至20頁) │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得30萬5000元 ││ │Hsuan │23 │ (原扣案物編│ 春、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1 項之詐欺│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被告乙○○犯罪所││ │Hsuan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取財罪及刑│折算壹日。 │得30萬500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法第212 條│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戊○○犯罪││ │ │ │ 103.02.25)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之偽造特種│,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所得10萬元,惟已││ │ │ │ (原扣案物編│ 105.02. 20、│ │ 卷126至128頁) │文書罪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 │折算壹日。 │收)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戊○○、甲○○共同犯詐│ ││ │ │ │ │ 08)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 │【1.2.均未交付│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施玉英│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施玉英│1.證人施玉英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裴明│四、│ 103.08.15、 │ 年春至103年 │與裴明│ 偵十八卷第208至213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86萬元 ││ │浩、裴│10 │ 最高學歷載「│ 夏、60學分)│浩、裴│2.施玉英103年8月26日匯款申│項第2 款之│年陸月。 │被告乙○○犯罪所││ │姿雯之│博士│ 大學」)(原│ (原扣案物編│姿雯合│ 請書1紙(偵三卷第73頁反 │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86萬元 ││ │母) │ │ 扣案物編號08│ 號08) │計2百 │ 面) │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Shin │ │ ) │2.學位證書( │多萬元│3.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罪及刑法第│年肆月。 │得10萬元 ││ │Yu │ │ │ 103.10.31、 │ │ 帳戶103年8月26日存款憑條│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Ying │ │ │ 教育管理博士│ │ (施玉英)(偵十一卷第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原扣案物│ │ 158頁反面) │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 編號08) │ │4.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1.2.均未交付│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裴明浩│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0 │ │1.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施玉│四、│ 103.08.15) │ 年冬至103年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英之子│6 │ (原扣案物編│ 夏、60學分)│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博士│ 號08) │ (原扣案物編│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Pei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Min │ │ 103.09.12) │2.學位證書(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Hao │ │ (原扣案物編│ 103.10. 31、│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 10-1-12-1、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 │ 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1.2.均未交付│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裴姿雯│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1 │ │1.張靜雅第一銀行00000000號│ │ │ ││ │(施玉│四、│ 103.08.15、 │ 年春至103年 │ │ 帳戶103年8月26日存款憑條│ │ │ ││ │英之女│9 │ 最高學歷載「│ 夏、60學分)│ │ (裴姿雯)(偵十一卷第 │ │ │ ││ │) │博士│ 大學」)(原│ (原扣案物編│ │ 159頁) │ │ │ ││ │Pei │ │ 扣案物編號08│ 號08) │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Tzu │ │ ) │2.學位證書(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Wen │ │ │ 103.10.31、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 教育管理博士│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 )(原扣案物│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編號08) │ │ │ │ │ ││ │ │ │ │【1.2.均未交付│ │ │ │ │ ││ │ │ │ │】 │ │ │ │ │ │├─┼───┼──┼───────┼───────┼───┼─────────────┼─────┼───────────┼────────┤│60│陳秋蓮│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近80萬│1.證人陳秋蓮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3.11.06) │ 名,其他空白│元 │ 偵十七卷第57至60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4萬5000元 ││ │Chiu │26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Lien │博士│ 號07) │ 、分數之未來│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4萬5000元 ││ │ │ │2.英文入學信(│ 版(105.12.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3.12.17) │ 16)成績單正│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 │ │ (原扣案物編│ 本(原扣案物│ │ 卷126至128頁) │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 號07) │ 編號07) │ │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2.學位證書正本│ │ │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未來版、 │ │ │ │ │ ││ │ │ │ │ 105.12.16、 │ │ │ │ │ ││ │ │ │ │ 宗教神學哲學│ │ │ │ │ ││ │ │ │ │ 博士)(原扣│ │ │ │ │ ││ │ │ │ │ 案物編號07)│ │ │ │ │ ││ │ │ │ │【1.2.均未交付│ │ │ │ │ ││ │ │ │ │】 │ │ │ │ │ │├─┼───┼──┼───────┼───────┼───┼─────────────┼─────┼───────────┼────────┤│61│周睿星│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60萬元│1.證人周睿星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ou │四、│ 104.10.17、 │ 名,其他空白│ │ 偵十七卷第82至83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22萬元 ││ │Jui │27 │ 最高學歷載「│ 未套印學科名│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Hsing │博士│ 東方技術學院│ 、分數之未來│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22萬元 ││ │ │ │ 電機工程系(│ 版(106.10.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 │ │ │ 未具碩士)」│ 15)成績單正│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所得10萬元,惟已││ │ │ │ )(原扣案物│ 本(原扣案物│ │ 卷126至128頁) │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編號07 ) │ 編號07) │ │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收) ││ │ │ │2.英文入學信(│2.學位證書正本│ │ │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4.10.20) │ (未來版、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6.10.15、 │ │ │ │ │ ││ │ │ │ 號07) │ 商管博士)(│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07) │ │ │ │ │ ││ │ │ │ │【1.2.均未交付│ │ │ │ │ ││ │ │ │ │】 │ │ │ │ │ │├─┼───┼──┼───────┼───────┼───┼─────────────┼─────┼───────────┼────────┤│62│蘇進來│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96年│78萬元│1.證人蘇進來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Su │四、│ 105.01.08、 │ 冬至104年冬 │ │ 偵十七卷第8至10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1萬元 ││ │Chin │21 │ 最高學歷載「│ 、60學分)(│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Lai │博士│ 專科畢業」及│ 原扣案物編號│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1萬元 ││ │ │ │ 鉛筆註記2008│ 08)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戊○○犯罪││ │ │ │ /1至2015/12 │2.學位證書(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所得10萬元,惟已││ │ │ │ 出境天數= │ 105.02. 01、│ │ 卷126至128頁) │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和解,不再諭知沒││ │ │ │ 502天)(原 │ 商管博士)(│ │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收) ││ │ │ │ 扣案物編號08│ 原扣案物編號│ │ │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08) │ │ │ │ │ ││ │ │ │2.英文入學信(│【1.2.均未交付│ │ │ │ │ ││ │ │ │ 105.01.11) │】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 │ 號08) │ │ │ │ │ │ │├─┼───┼──┼───────┼───────┼───┼─────────────┼─────┼───────────┼────────┤│63│陳承泉│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79萬 │1.證人陳承泉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Chen │四、│ 105.03.23、 │ 名,其他空白│9000元│ 偵十七卷第87至88頁) │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34萬4500元 ││ │Cheng │28 │ 最高學歷載「│ 未套印學科名│ │2.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Chuan │博士│ 高中(未具碩│ 、分數之未來│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34萬4500元 ││ │ │ │ 士)」)(原│ 版(107.03.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扣案物編號10│ 23)成績單正│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罪及刑法第│年參月。 │得5萬元 ││ │ │ │ -1-12-1、07 │ 本(原扣案物│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212 條之偽│戊○○、甲○○三人以上│ ││ │ │ │ ) │ 編號07)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造特種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2.英文入學信(│2.學位證書正本│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罪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05.03.28) │ (未來版、 │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7.03.23、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 │ ││ │ │ │ 號07) │ 宗教神學哲學│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 │ ││ │ │ │3.學費明細確認│ 博士) │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書(104.08. │【1.2.均未交付│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19)(原扣案│】 │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物編號10-1- │ │ │ │ │ │ ││ │ │ │ 12-1) │ │ │ │ │ │ │├─┼───┼──┼───────┼───────┼───┼─────────────┼─────┼───────────┼────────┤│64│胡嵐雅│追加│1.入學申請書(│無相關文件 │41萬 │1.證人胡嵐雅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339 │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被告丁○○犯罪所││ │Hu │起訴│ 105.02.27、 │ │6363元│ 偵三十四卷第11至12、64頁│條之4 第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得16萬3182元 ││ │Lan │、碩│ 最高學歷載「│ │ │ 正反面) │項第2 款之│年肆月。 │被告乙○○犯罪所││ │Ya │士 │ 高職」)(原│ │ │2.胡嵐雅之麗景企業有限公司│三人以上共│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得16萬3182元 ││ │ │ │ 扣案物編號 │ │ │ 收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同詐欺取財│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被告甲○○犯罪所││ │ │ │ 10-1-12-1) │ │ │ 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罪 │年參月。 │得3萬元 ││ │ │ │2.學費明細確認│ │ │ 、英培爾大學註冊學費明細│ │戊○○、甲○○三人以上│ ││ │ │ │ 書(原扣案物│ │ │ (確認書)EMBA 碩士班(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編號10-1-12-│ │ │ 偵三十四卷第6至8頁) │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 │ │ │3.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3.入學須知(原│ │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 │ ││ │ │ │ 扣案物編號 │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 │ ││ │ │ │ 10-1-12-1)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 │ ││ │ │ │ │ │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 │ │ │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 │ │ │ │ │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 │ ││ │ │ │ │ │ │ ) │ │ │ │├─┼───┼──┼───────┼───────┼───┼─────────────┼─────┼───────────┼────────┤│65│吳妍緩│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不詳 │1.證人吳妍緩於偵訊之證述(│刑法第212 │丁○○共同犯偽造特種文│無 ││ │Wu │三、│ 104.05.12) │ 名,其他空白│ │ 偵十八卷第2至3頁) │條之偽造特│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Yen │27 │ (原扣案物編│ 未套印學科名│ │2.甲○○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種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Huan │碩士│ 號04) │ 、分數之未來│ │ 105年聲搜字第400號搜索票│ │仟元折算壹日。 │ ││ │ │ │2.英文入學信(│ 版(105.08. │ │ (南院刑搜字第18730 號)│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 ││ │ │ │ 104.05.30) │ 01)成績單正│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原扣案物編│ 本(原扣案物│ │ 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號10-1-12-1 │ 編號04) │ │ 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04) │2.學位證書正本│ │ 份(偵二十二卷第78至81頁│ │戊○○、甲○○共同犯偽│ ││ │ │ │ │ (未來版、 │ │ ) │ │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 105.05.31、 │ │3.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商管碩士)(│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日。 │ ││ │ │ │ │ 04) │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 │ ││ │ │ │ │【1.2.均未交付│ │ 卷126至128頁) │ │ │ ││ │ │ │ │】 │ │ │ │ │ │├─┼───┼──┼───────┼───────┼───┼─────────────┼─────┼───────────┼────────┤│66│沈家弘│附表│1.入學申請書(│1.學位證書( │不詳 │1.沈家弘103年1月23日郵政入│刑法第212 │丁○○共同犯偽造特種文│無 ││ │Shen │二、│ 102.07.12) │ 103.01.20、 │ │ 戶匯款申請書1紙(偵六卷 │條之偽造特│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Chia │1 │ (原扣案物編│ 商管學士)(│ │ 36頁) │種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Hung │學士│ 號09) │ 原扣案物編號│ │2.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09)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 ││ │ │ │ │【備註:學位證│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書該頁塑膠套上│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貼有「完成版」│ │ 卷126至128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字樣標籤,惟無│ │ │ │戊○○、甲○○共同犯偽│ ││ │ │ │ │證據證明已交付│ │ │ │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67│吳詠成│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不詳 │1.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刑法第212 │丁○○共同犯偽造特種文│無 ││ │Wu │三、│ 103.02.11、 │ 年春至103年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條之偽造特│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Yung │6 │ 最高學歷載「│ 春、45學分)│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種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Chen │碩士│ 高中」、「預│ (原扣案物編│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定畢業:103.│ 號06) │ │ 卷126至128頁) │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 ││ │ │ │ 08.05」)( │2.學位證書(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原扣案物編號│ 103.08. 05、│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06) │ 商管碩士)(│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2.英文入學信(│ 原扣案物編號│ │ │ │戊○○、甲○○共同犯偽│ ││ │ │ │ 103.02.13) │ 06) │ │ │ │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原扣案物編│【無證據證明1.│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號06) │ 2.已交付】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102 │ │ │ │ │ ││ │ │四、│ 未載日期)(│ 年冬至104年 │ │ │ │ │ ││ │ │15 │ 原扣案物編號│ 春、60學分)│ │ │ │ │ ││ │ │博士│ 08)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2.英文入學信(│ 號08) │ │ │ │ │ ││ │ │ │ 103.06.12) │2.學位證書(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104.08. 31、│ │ │ │ │ ││ │ │ │ 號08) │ 商管博士)(│ │ │ │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 │ ││ │ │ │ │ 08) │ │ │ │ │ ││ │ │ │ │【無證據證明1.│ │ │ │ │ ││ │ │ │ │ 2.已交付】 │ │ │ │ │ │├─┼───┼──┼───────┼───────┼───┼─────────────┼─────┼───────────┼────────┤│68│張家瑋│附表│1.入學申請書(│1.成績單影本(│不詳 │1.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刑法第212 │丁○○共同犯偽造特種文│無 ││ │Chang │三、│ 102.08.22) │ 102年春至103│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條之偽造特│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Chia │9 │ (原扣案物編│ 年夏、45學分│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種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Wei │碩士│ 號06) │ )(原扣案物│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編號06) │ │ 卷126至128頁) │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 ││ │ │ │ │2.學位證書(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103.08. 30、│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商管碩士)(│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原扣案物編號│ │ │ │戊○○、甲○○共同犯偽│ ││ │ │ │ │ 06) │ │ │ │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無證據證明1.│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2.已交付】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附表│1.入學申請書(│1.卷內僅載有姓│ │ │ │ │ ││ │ │四、│ 103.06.17、 │ 名,其他空白│ │ │ │ │ ││ │ │24 │ 最高學歷載「│ 未套印學科名│ │ │ │ │ ││ │ │博士│ 英培爾大學碩│ 、分數之未來│ │ │ │ │ ││ │ │ │ 士(預定103 │ 版(105.08. │ │ │ │ │ ││ │ │ │ 年8月畢業) │ 31)成績單正│ │ │ │ │ ││ │ │ │ 」)(原扣案│ 本(原扣案物│ │ │ │ │ ││ │ │ │ 物編號07 ) │ 編號07) │ │ │ │ │ ││ │ │ │2.英文入學信(│2.學位證書正本│ │ │ │ │ ││ │ │ │ 103.06.19) │ (105. 08.31│ │ │ │ │ ││ │ │ │ (原扣案物編│ 、商管博士)│ │ │ │ │ ││ │ │ │ 號07) │ (原扣案物編│ │ │ │ │ ││ │ │ │ │ 號07) │ │ │ │ │ ││ │ │ │ │【無證據證明1.│ │ │ │ │ ││ │ │ │ │ 2.已交付】 │ │ │ │ │ │├─┼───┼──┼───────┼───────┼───┼─────────────┼─────┼───────────┼────────┤│69│施明秋│附表│無 │1.成績單(103 │不詳 │1.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之法務部│刑法第212 │丁○○共同犯偽造特種文│無 ││ │Shih │三、│ │ 年春至104年 │ │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筆│條之偽造特│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Ming │20 │ │ 春、45學分)│ │ 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種文書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Chiu │碩士│ │ (原扣案物編│ │ 品目錄表各1份(偵二十二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號06) │ │ 卷126至128頁) │ │乙○○共同犯偽造特種文│ ││ │ │ │ │2.學位證書(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104.01.22、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餐旅管理科學│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碩士)(原扣│ │ │ │戊○○、甲○○共同犯偽│ ││ │ │ │ │ 案物編號06、│ │ │ │造特種文書罪,各處有期│ ││ │ │ │ │ 10)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無證據證明1.│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2.已交付】 │ │ │ │日。 │ ││ │ │ │ │ │ │ │ │ │ │└─┴───┴──┴───────┴───────┴───┴─────────────┴─────┴───────────┴────────┘【附表三】┌─┬──┬─┬───┬───┬──┬──┬──────────────┬────────┬────┬───────────┐│編│申請│專│申請人│系所 │校教│送審│升等代表著作 │期刊 │所屬學術│外審委員名單 ││號│日期│/ │姓名 │ │評會│結果│ │ │領域及審├────┬────┬─┤│ │ │兼│ │ │日期│ │ │ │查類科 │名字 │學術專長│所││ │ │任│ │ │ │ │ │ │ │ │ │打││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數│├─┼──┼─┼───┼───┼──┼──┼──────────────┼────────┼────┼────┼────┼─┤│1 │102.│專│陳建宏│電子工│103.│助理│Quantum karnaugh map and │SAE technical │所屬學術│①陳友倫│醫學工程│87││ │10. │任│ │程系 │03. │教授│reed-muller expansion for │papers v.49,NO3 │領域:工│ │、單晶片│ ││ │29 │ │ │ │27 │通過│the reversible TSG quantum │102年8月 │-電子電 │ │應用 │ ││ │ │ │ │ │ │ │logic gate design │ │機工程 ├────┼────┼─┤│ │ │ │ │ │ │ │ │ ├────┤②蘇銘宏│熱輻射、│83││ │ │ │ │ │ │ │ │ │審查類科│ │熱傳導 │ ││ │ │ │ │ │ │ │ │ │:理工農├────┼────┼─┤│ │ │ │ │ │ │ │ │ │醫 │③謝鴻琳│類神經網│90││ │ │ │ │ │ │ │ │ │ │ │路、程式│ ││ │ │ │ │ │ │ │ │ │ │ │語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曾國雄│奈米科技│78││ │ │ │ │ │ │ │ │ │ │ │與應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黃聰耀│電機電子│9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黃│ │ ││ │ │ │ │ │ │ │ │ │ │聰亮之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李清吟│電機電子│81││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2 │103.│兼│乙○○│資訊管│103.│助理│E-Commerce Industry Skill │IJA v.32,NO3 │所屬學術│①陳聖 │電機 │95││ │03. │任│ │理系 │06. │教授│Requirements in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領域:商├────┼────┼─┤│ │24 │ │ │ │23 │通過│Countries │Journal of │-商管類 │②張珩 │機械 │94││ │ │ │ │ │ │ │ │Advertising) ├────┼────┼────┼─┤│ │ │ │ │ │ │ │ │ │審查類科│③許佳興│資訊科學│92││ │ │ │ │ │ │ │ │ │:人文社├────┼────┼─┤│ │ │ │ │ │ │ │ │ │會 │④周至如│電機 │95││ │ │ │ │ │ │ │ │ │ ├────┼────┼─┤│ │ │ │ │ │ │ │ │ │ │⑤劉遠楨│資訊科學│97││ │ │ │ │ │ │ │ │ │ ├────┼────┼─┤│ │ │ │ │ │ │ │ │ │ │⑥陳友倫│資訊科學│90││ │ │ │ │ │ │ │ │ │ │ │與管理 │ │├─┼──┼─┼───┼───┼──┼──┼──────────────┼────────┼────┼────┼────┼─┤│3 │103.│專│沈榮鈞│觀光學│104.│助理│the stakeholder model of the│annual quality │所屬學術│①孫劍秋│語言教學│90││ │09. │任│ │系 │01. │教授│yan-shuei firework parade │congress │領域:文├────┼────┼─┤│ │10 │ │ │ │15 │通過│toward sustainable tourist │transactions │-語言學 │②蘇銘宏│旅遊消防│90││ │ │ │ │ │ │ │attraction │(AQCT) │ │ │安全/教 │ ││ │ │ │ │ │ │ │ │issue 1 │ │ │育 │ ││ │ │ │ │ │ │ │ │103年2月 ├────┼────┼────┼─┤│ │ │ │ │ │ │ │ │ │審查類科│③張珩 │人工智慧│90││ │ │ │ │ │ │ │ │ │:人文社│(黃聰亮│ │ ││ │ │ │ │ │ │ │ │ │會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謝鴻琳│觀光資訊│90││ │ │ │ │ │ │ │ │ │ │ │系統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陳聖 │資訊工程│91││ │ │ │ │ │ │ │ │ │ │(黃聰亮│管理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陳漢光│語言/教 │94││ │ │ │ │ │ │ │ │ │ │ │育政策/ │ ││ │ │ │ │ │ │ │ │ │ │ │管理 │ │├─┼──┼─┼───┼───┼──┼──┼──────────────┼────────┼────┼────┼────┼─┤│4 │103.│專│李榮哲│創意產│103.│助理│Digital Integration in │Advances in │所屬學術│①黃世輝│產品設計│79││ │09. │任│ │品設計│12. │教授│Beimen LOHAS New Education │engineering │領域:工│ │、文化(│ ││ │10 │ │ │系 │01 │未過│ │education │-資訊工 │ │創意)產│ ││ │ │ │ │ │ │ │ │2014.08.08 │程 │ │業、工藝│ ││ │ │ │ │ │ │ │ │ │ │ │研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楊家輝│影像處理│71││ │ │ │ │ │ │ │ │ │ │ │、數位內│ ││ │ │ │ │ │ │ │ │ │ │ │容、網路│ ││ │ │ │ │ │ │ │ │ │ │ │與通信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類科│③陳聖 │資訊管理│67││ │ │ │ │ │ │ │ │ │:理工農│(黃聰亮│工程 │ ││ │ │ │ │ │ │ │ │ │醫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張珩 │人工智慧│6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陳以德│網路系統│65││ │ │ │ │ │ │ │ │ │ │ │架構、網│ ││ │ │ │ │ │ │ │ │ │ │ │路安全、│ ││ │ │ │ │ │ │ │ │ │ │ │密碼方法│ ││ │ │ │ │ │ │ │ │ │ │ │、數學、│ ││ │ │ │ │ │ │ │ │ │ │ │醫療資訊│ ││ │ │ │ │ │ │ │ │ │ │ │交換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劉遠楨│多媒體網│68││ │ │ │ │ │ │ │ │ │ │(黃聰亮│路 │ ││ │ │ │ │ │ │ │ │ │ │推薦) │ │ │├─┼──┼─┼───┼───┼──┼──┼──────────────┼────────┼────┼────┼────┼─┤│5 │103.│專│邱瀅儒│餐旅管│103.│助理│再造月津古鎮風華(專書) │龍宏印刷公司 │所屬學術│①嚴貞 │環境識別│76││ │09. │任│ │理系 │12. │教授│ │ │領域:文│ │與展示、│ ││ │10 │ │ │ │01 │未過│ │ │-文化資 │ │社區營造│ ││ │ │ │ │ │ │ │ │ │產維護與├────┼────┼─┤│ │ │ │ │ │ │ │ │ │保存 │②陳俊宏│視覺傳達│82││ │ │ │ │ │ │ │ │ ├────┤ │設計、設│ ││ │ │ │ │ │ │ │ │ │審查類科│ │計繪畫、│ ││ │ │ │ │ │ │ │ │ │:人文社│ │包裝設計│ ││ │ │ │ │ │ │ │ │ │會 │ │、社區營│ ││ │ │ │ │ │ │ │ │ │ │ │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陳漢光│教育、企│91││ │ │ │ │ │ │ │ │ │ │(黃聰亮│管、英語│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張珩 │工業管理│6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劉遠楨│多媒體網│65││ │ │ │ │ │ │ │ │ │ │(黃聰亮│路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陳聖 │資訊管理│68││ │ │ │ │ │ │ │ │ │ │(黃聰亮│工程 │ ││ │ │ │ │ │ │ │ │ │ │推薦) │ │ │├─┼──┼─┼───┼───┼──┼──┼──────────────┼────────┼────┼────┼────┼─┤│6 │103.│專│廖士興│室內設│103.│助理│Control and Validation of │SAE technical │所屬學術│①許佳興│電子化企│65││ │09. │任│ │計學系│12. │教授│Winning bids in an │papers v.50,4 │領域:工│(黃聰亮│業網路行│ ││ │12 │ │ │ │01 │未過│Electronic Bidding System │ │-資訊工 │ 推薦)│銷 │ ││ │ │ │ │ │ │ │ │ │程 ├────┼────┼─┤│ │ │ │ │ │ │ │ │ ├────┤②葉慈章│資訊安全│70││ │ │ │ │ │ │ │ │ │審查類科│ │、電子商│ ││ │ │ │ │ │ │ │ │ │:理工農│ │務 │ ││ │ │ │ │ │ │ │ │ │醫 ├────┼────┼─┤│ │ │ │ │ │ │ │ │ │ │③許秉瑜│企業資源│50││ │ │ │ │ │ │ │ │ │ │ │規劃、商│ ││ │ │ │ │ │ │ │ │ │ │ │業智慧、│ ││ │ │ │ │ │ │ │ │ │ │ │企業e化 │ ││ │ │ │ │ │ │ │ │ │ │ │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黃國禎│數位學習│60││ │ │ │ │ │ │ │ │ │ │ │、遊戲式│ ││ │ │ │ │ │ │ │ │ │ │ │學習、科│ ││ │ │ │ │ │ │ │ │ │ │ │技融入教│ ││ │ │ │ │ │ │ │ │ │ │ │學、人工│ ││ │ │ │ │ │ │ │ │ │ │ │智慧在數│ ││ │ │ │ │ │ │ │ │ │ │ │位學習的│ ││ │ │ │ │ │ │ │ │ │ │ │應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陳聖 │電子商務│67││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劉遠楨│多媒體網│61││ │ │ │ │ │ │ │ │ │ │(黃聰亮│路 │ ││ │ │ │ │ │ │ │ │ │ │推薦) │ │ │├─┼──┼─┼───┼───┼──┼──┼──────────────┼────────┼────┼────┼────┼─┤│7 │103.│專│陳怡其│美容造│103.│助理│Electronic Absentee Voting │Storage │所屬學術│①郭逸平│演化式計│80││ │09. │任│ │型設計│12. │教授│system in Taiwan │management │領域:商│ │算,智慧│ ││ │22 │ │ │系 │01 │未過│ │solutions(SMS) │-商管類 │ │型控制系│ ││ │ │ │ │ │ │ │ │Issue 5,Sep,2014│ │ │統,機電│ ││ │ │ │ │ │ │ │ │ │ │ │整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楊家輝│影像處理│70││ │ │ │ │ │ │ │ │ │ │ │,數位內│ ││ │ │ │ │ │ │ │ │ │ │ │容,網路│ ││ │ │ │ │ │ │ │ │ │ │ │與通信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陳聖 │資訊管理│66││ │ │ │ │ │ │ │ │ │審查類科│(黃聰亮│工程 │ ││ │ │ │ │ │ │ │ │ │:理工農│推薦) │ │ ││ │ │ │ │ │ │ │ │ │醫 ├────┼────┼─┤│ │ │ │ │ │ │ │ │ │ │④張珩 │工業管理│6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許佳興│網路分析│63││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劉遠楨│多媒體網│62││ │ │ │ │ │ │ │ │ │ │(黃聰亮│路 │ ││ │ │ │ │ │ │ │ │ │ │推薦) │ │ │├─┼──┼─┼───┼───┼──┼──┼──────────────┼────────┼────┼────┼────┼─┤│8 │103.│專│范秀娟│觀光學│103.│助理│Cultural heritage │Annual quality │所屬學術│①張翊峰│觀光管理│81││ │09. │任│ │系 │12. │教授│preservation:A textual │congress │領域:文├────┼────┼─┤│ │23 │ │ │ │01 │未過│analysis on V.S Naipaul’s │transactions │-外國語 │②張珩 │管理 │60││ │ │ │ │ │ │ │travel novel │(AQCJ) │文學 │(黃聰亮│ │ ││ │ │ │ │ │ │ │ │issue 2 ├────┤推薦) │ │ ││ │ │ │ │ │ │ │ │ │審查類科├────┼────┼─┤│ │ │ │ │ │ │ │ │ │:人文社│③劉遠楨│ 多媒體│63││ │ │ │ │ │ │ │ │ │會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聖 │資訊管理│68││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戴有德│餐旅經營│80││ │ │ │ │ │ │ │ │ │ │ │管理、觀│ ││ │ │ │ │ │ │ │ │ │ │ │光休閒消│ ││ │ │ │ │ │ │ │ │ │ │ │費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郭念德│旅行業經│75││ │ │ │ │ │ │ │ │ │ │ │營管理 │ │├─┼──┼─┼───┼───┼──┼──┼──────────────┼────────┼────┼────┼────┼─┤│9 │103.│專│陳錦玉│創意產│103.│助理│The Intellectual Structure │JOEBM vol.2,no.1│所屬學術│①黃台生│數位整合│74││ │09. │任│ │品設計│12. │教授│of Creative Industries │103年2月 │領域:商│ │設計與製│ ││ │24 │ │ │系 │01 │未過│Studies in 0000-0000 │ │-商管類 │ │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黃玉珊│紀錄片電│82││ │ │ │ │ │ │ │ │ │ │ │影導演、│ ││ │ │ │ │ │ │ │ │ │ │ │美術與影│ ││ │ │ │ │ │ │ │ │ │ │ │像的對話│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黃世輝│產品設計│63││ │ │ │ │ │ │ │ │ │ │ │、文化(│ ││ │ │ │ │ │ │ │ │ │ │ │創意)產│ ││ │ │ │ │ │ │ │ │ │ │ │業、工藝│ ││ │ │ │ │ │ │ │ │ │ │ │研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劉遠楨│多媒體網│61││ │ │ │ │ │ │ │ │ ├────┤(黃聰亮│路 │ ││ │ │ │ │ │ │ │ │ │審查類科│推薦) │ │ ││ │ │ │ │ │ │ │ │ │:人文社├────┼────┼─┤│ │ │ │ │ │ │ │ │ │會 │⑤陳聖 │資訊管理│68││ │ │ │ │ │ │ │ │ │ │(黃聰亮│工程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張珩 │管理 │6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10│103.│專│謝金利│應用日│103.│助理│Love and sexual in william │南榮學報第17期 │所屬學術│①鄭雪玉│英語教學│89││ │09. │任│ │語系 │12. │教授│blake’s visions of the │(103年7月) │領域:文│ │理論 │ ││ │24 │ │ │ │01 │未過│daughters of albion │ │-英國文 ├────┼────┼─┤│ │ │ │ │ │ │ │ │ │學-詩歌 │②陳錦芬│語言習得│82││ │ │ │ │ │ │ │ │ │ │ │、文法與│ ││ │ │ │ │ │ │ │ │ │ │ │修辭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陳漢光│教育、企│65││ │ │ │ │ │ │ │ │ │ │(黃聰亮│管、英語│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審查類科├────┼────┼─┤│ │ │ │ │ │ │ │ │ │:人文社│④劉遠楨│多媒體 │63││ │ │ │ │ │ │ │ │ │會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張珩 │管理教育│6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林壽華│專業翻譯│83│├─┼──┼─┼───┼───┼──┼──┼──────────────┼────────┼────┼────┼────┼─┤│11│103.│專│張玲 │餐旅管│104.│助理│collation and diagnosis of │advances in │所屬學術│①張珩 │製造自動│92││ │09. │任│ │理系 │01. │教授│e-commerce skill in │engineering │領域:商│ │化人工智│ ││ │26 │ │ │ │15 │通過│different country │education │-商管類 │ │慧數位控│ ││ │ │ │ │ │ │ │ │Vol.5, No.3 │ │ │制 │ ││ │ │ │ │ │ │ │ │103年9月 │ ├────┼────┼─┤│ │ │ │ │ │ │ │ │ │ │②陳友倫│微算機系│89││ │ │ │ │ │ │ │ │ │ │ │統設計、│ ││ │ │ │ │ │ │ │ │ │ │ │科技輔具│ ││ │ │ │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類科│③許佳興│DSP-Base│91││ │ │ │ │ │ │ │ │ │:理工農│ │d應用、 │ ││ │ │ │ │ │ │ │ │ │醫 │ │嵌入式系│ ││ │ │ │ │ │ │ │ │ │ │ │統、 │ ││ │ │ │ │ │ │ │ │ │ │ │Android │ ││ │ │ │ │ │ │ │ │ │ │ │應用、影│ ││ │ │ │ │ │ │ │ │ │ │ │像處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聖 │電機控制│ ││ │ │ │ │ │ │ │ │ │ │(黃聰亮│ │94││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賴奎魁│科技管理│90││ │ │ │ │ │ │ │ │ │ │ │、技術預│ ││ │ │ │ │ │ │ │ │ │ │ │測與專利│ ││ │ │ │ │ │ │ │ │ │ │ │分析、創│ ││ │ │ │ │ │ │ │ │ │ │ │新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曾國雄│電力工程│90││ │ │ │ │ │ │ │ │ │ │ │、能源監│ ││ │ │ │ │ │ │ │ │ │ │ │控與管理│ │├─┼──┼─┼───┼───┼──┼──┼──────────────┼────────┼────┼────┼────┼─┤│12│103.│專│楊俊哲│室內設│104.│助理│best couple-tier system │storage │所屬學術│①陳友倫│資訊工程│89││ │09. │任│ │計學系│02. │教授│controller design │management │領域:工├────┼────┼─┤│ │29 │ │ │ │11 │通過│ │solutions(SMS)│-資訊工 │②劉遠楨│資訊工程│91││ │ │ │ │ │ │ │ │Issue 5 │程 ├────┼────┼─┤│ │ │ │ │ │ │ │ │103年9月 │ │③謝鴻琳│類神經網│90││ │ │ │ │ │ │ │ │ │ │ │路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聖 │電機控制│93││ │ │ │ │ │ │ │ │ │審查類科│(黃聰亮│ │ ││ │ │ │ │ │ │ │ │ │:理工農│推薦) │ │ ││ │ │ │ │ │ │ │ │ │醫 ├────┼────┼─┤│ │ │ │ │ │ │ │ │ │ │⑤張珩 │人工智慧│90││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廖錦文│科學研究│85│├─┼──┼─┼───┼───┼──┼──┼──────────────┼────────┼────┼────┼────┼─┤│13│103.│兼│黃啟禎│企業管│104.│助理│chif structure and corporate│storage │所屬學術│①陳漢光│教育、企│94││ │11. │任│ │理系 │01. │教授│characteristic of │management │領域:商│ │管、英語│ ││ │17 │ │ │ │15 │通過│international hotels │solutions(SMS) │-經濟類 ├────┼────┼─┤│ │ │ │ │ │ │ │ │Issue 3 │ │②陳友倫│微算機系│90││ │ │ │ │ │ │ │ │ ├────┤ │統設計 │ ││ │ │ │ │ │ │ │ │ │審查類科├────┼────┼─┤│ │ │ │ │ │ │ │ │ │:人文社│③劉遠楨│多媒體網│95││ │ │ │ │ │ │ │ │ │會 │ │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治臻│資訊管理│95││ │ │ │ │ │ │ │ │ │ │(黃聰亮│ │ ││ │ │ │ │ │ │ │ │ │ │推薦)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蘇銘宏│數值分析│91││ │ │ │ │ │ │ │ │ │ ├────┼────┼─┤│ │ │ │ │ │ │ │ │ │ │⑥謝鴻琳│程式語言│91│├─┼──┼─┼───┼───┼──┼──┼──────────────┼────────┼────┼────┼────┼─┤│14│103.│兼│吳燕卿│企業管│104.│助理│Mult-fugleman for │Intelligent │所屬學術│①陳志忠│組織行為│80││ │11. │任│ │理系 │05. │教授│arrangement via bayesian │Engineering │領域:商│ │策略管理│ ││ │25 │ │ │ │20 │通過│belief networks │systems │-商管類 ├────┼────┼─┤│ │ │ │ │ │ │ │ │through │ │②林哲宏│供應鏈管│86││ │ │ │ │ │ │ │ │Artificial │ │ │理/服務 │ ││ │ │ │ │ │ │ │ │Neural Networks │ │ │業管理 │ ││ │ │ │ │ │ │ │ │v24.Issue 5 │ ├────┼────┼─┤│ │ │ │ │ │ │ │ │103年10月 │ │③陳券彪│服務管理│85││ │ │ │ │ │ │ │ │ │ │ │行銷管理│ ││ │ │ │ │ │ │ │ │ │ │ │生產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④王耀斌│企業管理│90││ │ │ │ │ │ │ │ │ │審查類科│ │多目標決│ ││ │ │ │ │ │ │ │ │ │:人文社│ │策 │ ││ │ │ │ │ │ │ │ │ │會 ├────┼────┼─┤│ │ │ │ │ │ │ │ │ │ │⑤褚麗娟│行銷管理│89││ │ │ │ │ │ │ │ │ │ │ │專案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鄭玉惠│供應鏈管│80││ │ │ │ │ │ │ │ │ │ │ │理、品質│ ││ │ │ │ │ │ │ │ │ │ │ │管理 │ │├─┼──┼─┼───┼───┼──┼──┼──────────────┼────────┼────┼────┼────┼─┤│15│104.│兼│余潮駿│資訊管│104.│助理│Universal Travern │Storage │所屬學術│①王孟輝│風力發電│85││ │03. │任│ │理系 │05. │教授│Manipulation Assemble │management │領域:商│ │、太陽光│ ││ │04 │ │ │ │20 │通過│Identification │solutions(SMS) │-商管類 │ │電發電、│ ││ │ │ │ │ │ │ │ │Issue 6 ├────┤ │燃料電池│ ││ │ │ │ │ │ │ │ │103年11月 │審查類科│ │、人工智│ ││ │ │ │ │ │ │ │ │ │:人文社│ │慧應用、│ ││ │ │ │ │ │ │ │ │ │會 │ │可拓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②張珩 │製造自動│90││ │ │ │ │ │ │ │ │ │ │ │化、人工│ ││ │ │ │ │ │ │ │ │ │ │ │智慧、數│ ││ │ │ │ │ │ │ │ │ │ │ │位控制、│ ││ │ │ │ │ │ │ │ │ │ │ │鑄造、鍛│ ││ │ │ │ │ │ │ │ │ │ │ │造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劉遠楨│通訊積體│89││ │ │ │ │ │ │ │ │ │ │ │電路設計│ ││ │ │ │ │ │ │ │ │ │ │ │、多媒體│ ││ │ │ │ │ │ │ │ │ │ │ │網路、數│ ││ │ │ │ │ │ │ │ │ │ │ │位影像處│ ││ │ │ │ │ │ │ │ │ │ │ │理、數位│ ││ │ │ │ │ │ │ │ │ │ │ │視訊處理│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友倫│微算機系│82││ │ │ │ │ │ │ │ │ │ │ │統設計、│ ││ │ │ │ │ │ │ │ │ │ │ │科技輔具│ ││ │ │ │ │ │ │ │ │ │ │ │設計、醫│ ││ │ │ │ │ │ │ │ │ │ │ │療系統設│ ││ │ │ │ │ │ │ │ │ │ │ │計、醫療│ ││ │ │ │ │ │ │ │ │ │ │ │儀表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⑤蕭瑛東│管理決策│86││ │ │ │ │ │ │ │ │ │ │ │、互動多│ ││ │ │ │ │ │ │ │ │ │ │ │媒體、雲│ ││ │ │ │ │ │ │ │ │ │ │ │端科技應│ ││ │ │ │ │ │ │ │ │ │ │ │用、數位│ ││ │ │ │ │ │ │ │ │ │ │ │藝術、電│ ││ │ │ │ │ │ │ │ │ │ │ │力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陳聖 │電力電子│91││ │ │ │ │ │ │ │ │ │ │ │、馬達控│ ││ │ │ │ │ │ │ │ │ │ │ │制、鋰電│ ││ │ │ │ │ │ │ │ │ │ │ │池串聯平│ ││ │ │ │ │ │ │ │ │ │ │ │衡應用 │ │├─┼──┼─┼───┼───┼──┼──┼──────────────┼────────┼────┼────┼────┼─┤│16│104.│專│程鎮國│企業管│104.│助理│Study Enhancement │Storage │所屬學術│①張珩 │人工智慧│92││ │03. │任│ │理系 │05. │教授│via Inteligent │management │領域:商│ │數位控制│ ││ │17 │ │ │ │20 │通過│Mobile Game Learning │solutions(SMS) │-商管類 ├────┼────┼─┤│ │ │ │ │ │ │ │ │Issue 5 │ │②許佳興│Android │90││ │ │ │ │ │ │ │ │103年9月 │ │ │應用、影│ ││ │ │ │ │ │ │ │ │ │ │ │像處理與│ ││ │ │ │ │ │ │ │ │ │ │ │應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陳友倫│微算機系│83││ │ │ │ │ │ │ │ │ │ │ │統設計、│ ││ │ │ │ │ │ │ │ │ │ │ │科技輔具│ ││ │ │ │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④陳聖 │電動機控│90││ │ │ │ │ │ │ │ │ │審查類科│ │制 │ ││ │ │ │ │ │ │ │ │ │:人文社├────┼────┼─┤│ │ │ │ │ │ │ │ │ │會 │⑤曾國雄│奈米能源│88││ │ │ │ │ │ │ │ │ │ │ │科技與應│ ││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蕭瑛東│管理決策│85││ │ │ │ │ │ │ │ │ │ │ │互動、多│ ││ │ │ │ │ │ │ │ │ │ │ │媒體雲端│ ││ │ │ │ │ │ │ │ │ │ │ │科技應用│ │├─┼──┼─┼───┼───┼──┼──┼──────────────┼────────┼────┼────┼────┼─┤│17│104.│專│許貴成│觀光學│104.│講師│Strategies for Low Birth │Internationa │所屬學術│①張珩 │管理 │93││ │09. │任│ │系 │10. │未過│Rate Associated tourism │Journal of │領域:商├────┼────┼─┤│ │01 │ │ │ │07 │(無│Operating difficulties │Education &the │-商管類 │②許佳興│資管 │90││ │ │ │ │ │ │助教│ │Arts,Volume │ ├────┼────┼─┤│ │ │ │ │ │ │身分│ │13(1) 101年1月 │ │③陳聖 │工程管理│95││ │ │ │ │ │ │,撤│ │ ├────┼────┼────┼─┤│ │ │ │ │ │ │回送│ │ │審查類科│④曾國雄│管理 │89││ │ │ │ │ │ │審,│ │ │:人文社├────┼────┼─┤│ │ │ │ │ │ │將以│ │ │會 │⑤賴奎魁│管理 │85││ │ │ │ │ │ │其他│ │ │ ├────┼────┼─┤│ │ │ │ │ │ │條件│ │ │ │⑥劉遠楨│資訊管理│89││ │ │ │ │ │ │再送│ │ │ │(黃聰亮│ │ ││ │ │ │ │ │ │審)│ │ │ │推薦) │ │ │├─┼──┼─┼───┼───┼──┼──┼──────────────┼────────┼────┼────┼────┼─┤│18│104.│專│廖士興│資訊科│105.│助理│Influence Factors of House │Storage │所屬學術│謝鴻琳 │類神經網│91││ │09. │任│ │技系 │02. │教授│Purchasing Decisions │management │領域:商│ │路、程式│ ││ │23 │ │ │ │17 │通過│ │solutions(SMS) │-商管類 │ │語言、模│ ││ │ │ │ │ │ │(第│ │Issue2 ├────┤ │糊控制 │ ││ │ │ │ │ │ │2次 │ │104年3月 │審查類科├────┼────┼─┤│ │ │ │ │ │ │申請│ │ │:理工農│許佳興 │DSP-Base│90││ │ │ │ │ │ │) │ │ │醫 │ │d應用、 │ ││ │ │ │ │ │ │ │ │ │ │ │嵌入式系│ ││ │ │ │ │ │ │ │ │ │ │ │統、 │ ││ │ │ │ │ │ │ │ │ │ │ │Android │ ││ │ │ │ │ │ │ │ │ │ │ │應用、影│ ││ │ │ │ │ │ │ │ │ │ │ │像處理與│ ││ │ │ │ │ │ │ │ │ │ │ │應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孟輝 │人工智慧│86││ │ │ │ │ │ │ │ │ │ │ │應用、可│ ││ │ │ │ │ │ │ │ │ │ │ │拓方法、│ ││ │ │ │ │ │ │ │ │ │ │ │故障診斷│ ││ │ │ │ │ │ │ │ │ │ │ │方法、電│ ││ │ │ │ │ │ │ │ │ │ │ │力工程、│ ││ │ │ │ │ │ │ │ │ │ │ │消防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蕭瑛東 │管理決策│88││ │ │ │ │ │ │ │ │ │ │ │、互動多│ ││ │ │ │ │ │ │ │ │ │ │ │媒體、雲│ ││ │ │ │ │ │ │ │ │ │ │ │端科技應│ ││ │ │ │ │ │ │ │ │ │ │ │用、數位│ ││ │ │ │ │ │ │ │ │ │ │ │藝術、電│ ││ │ │ │ │ │ │ │ │ │ │ │力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至如 │電力系統│80││ │ │ │ │ │ │ │ │ │ │ │、接地系│ ││ │ │ │ │ │ │ │ │ │ │ │統、電力│ ││ │ │ │ │ │ │ │ │ │ │ │事故診斷│ ││ │ │ │ │ │ │ │ │ │ │ │與防治、│ ││ │ │ │ │ │ │ │ │ │ │ │電力品質│ ││ │ │ │ │ │ │ │ │ │ │ │、雷擊防│ ││ │ │ │ │ │ │ │ │ │ │ │護、電力│ ││ │ │ │ │ │ │ │ │ │ │ │電磁干擾│ ││ │ │ │ │ │ │ │ │ │ │ │防護、保│ ││ │ │ │ │ │ │ │ │ │ │ │護協調規│ ││ │ │ │ │ │ │ │ │ │ │ │劃、電力│ ││ │ │ │ │ │ │ │ │ │ │ │風險評估│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昭榮 │智慧型控│80││ │ │ │ │ │ │ │ │ │ │ │制、電力│ ││ │ │ │ │ │ │ │ │ │ │ │系統、再│ ││ │ │ │ │ │ │ │ │ │ │ │生能源與│ ││ │ │ │ │ │ │ │ │ │ │ │節能、類│ ││ │ │ │ │ │ │ │ │ │ │ │神經網路│ ││ │ │ │ │ │ │ │ │ │ │ │、電力品│ ││ │ │ │ │ │ │ │ │ │ │ │質 │ │├─┼──┼─┼───┼───┼──┼──┼──────────────┼────────┼────┼────┼────┼─┤│19│104.│專│李榮哲│創意產│105.│助理│AI Based Wisdom Contents of │The Intelligent │所屬學術│馮玄明 │資料庫、│80││ │10. │任│ │品設計│02. │教授│Social Network │Engineering │領域:工│ │人工智慧│ ││ │06 │ │ │系 │17 │通過│ │systems through │-資訊工 │ │、最佳化│ ││ │ │ │ │ │ │(第│ │Artificial │程 │ │演算法與│ ││ │ │ │ │ │ │2次 │ │Neural Networks ├────┤ │機器人 │ ││ │ │ │ │ │ │申請│ │v25.Issue 1, │審查類科├────┼────┼─┤│ │ │ │ │ │ │) │ │104年2月 │:理工農│陳友倫 │微算機系│85││ │ │ │ │ │ │ │ │ │醫 │ │統設計、│ ││ │ │ │ │ │ │ │ │ │ │ │科技輔具│ ││ │ │ │ │ │ │ │ │ │ │ │設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莊淇銘 │軟體工程│87││ │ │ │ │ │ │ │ │ │ │ │、測試、│ ││ │ │ │ │ │ │ │ │ │ │ │離散數學│ ││ │ │ │ │ │ │ │ │ │ │ │、未來學│ ││ │ │ │ │ │ │ │ │ │ │ │、知識管│ ││ │ │ │ │ │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謝鴻琳 │類神經網│92││ │ │ │ │ │ │ │ │ │ │ │路、程式│ ││ │ │ │ │ │ │ │ │ │ │ │語言、模│ ││ │ │ │ │ │ │ │ │ │ │ │糊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至如 │電力系統│82││ │ │ │ │ │ │ │ │ │ │ │、接地系│ ││ │ │ │ │ │ │ │ │ │ │ │統、電力│ ││ │ │ │ │ │ │ │ │ │ │ │事故診斷│ ││ │ │ │ │ │ │ │ │ │ │ │與防治、│ ││ │ │ │ │ │ │ │ │ │ │ │電力品質│ ││ │ │ │ │ │ │ │ │ │ │ │、雷擊防│ ││ │ │ │ │ │ │ │ │ │ │ │護、電力│ ││ │ │ │ │ │ │ │ │ │ │ │電磁干擾│ ││ │ │ │ │ │ │ │ │ │ │ │防護、保│ ││ │ │ │ │ │ │ │ │ │ │ │護協調規│ ││ │ │ │ │ │ │ │ │ │ │ │劃、電力│ ││ │ │ │ │ │ │ │ │ │ │ │風險評估│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姝如 │設計美學│90││ │ │ │ │ │ │ │ │ │ │ │、視覺傳│ │ │、視覺傳│ ││ │ │ │ │ │ │ │ │ │ │ │達設計、│ │ │達設計、│ ││ │ │ │ │ │ │ │ │ │ │ │設計思考│ ││ │ │ │ │ │ │ │ │ │ │ │、文化創│ ││ │ │ │ │ │ │ │ │ │ │ │意與設計│ ││ │ │ │ │ │ │ │ │ │ │ │、互動多│ ││ │ │ │ │ │ │ │ │ │ │ │媒體設計│ ││ │ │ │ │ │ │ │ │ │ │ │、互動展│ ││ │ │ │ │ │ │ │ │ │ │ │示設計、│ ││ │ │ │ │ │ │ │ │ │ │ │數位兒童│ ││ │ │ │ │ │ │ │ │ │ │ │教育用品│ ││ │ │ │ │ │ │ │ │ │ │ │設計與開│ ││ │ │ │ │ │ │ │ │ │ │ │發、擴增│ ││ │ │ │ │ │ │ │ │ │ │ │實境應用│ ││ │ │ │ │ │ │ │ │ │ │ │、資訊科│ ││ │ │ │ │ │ │ │ │ │ │ │技融入教│ ││ │ │ │ │ │ │ │ │ │ │ │學、行動│ ││ │ │ │ │ │ │ │ │ │ │ │學習、 │ ││ │ │ │ │ │ │ │ │ │ │ │e-Learni│ ││ │ │ │ │ │ │ │ │ │ │ │ng數位學│ ││ │ │ │ │ │ │ │ │ │ │ │習 │ │├─┼──┼─┼───┼───┼──┼──┼──────────────┼────────┼────┼────┼────┼─┤│20│104.│兼│陳又珍│企業管│105.│助理│Housing Prices Evaluation │Storage │所屬學術│陳漢光 │教育、企│86││ │10. │任│ │理系 │02. │教授│via Hierarchical Model │management │領域:商│ │管、英語│ ││ │26 │ │ │ │17 │通過│ │solutions(SMS) │-商管類 ├────┼────┼─┤│ │ │ │ │ │ │ │ │Issue 4(EI) ├────┤劉遠禎 │多媒體網│86││ │ │ │ │ │ │ │ │104年7月 │審查類科│ │路、數位│ ││ │ │ │ │ │ │ │ │ │:人文社│ │視訊處理│ ││ │ │ │ │ │ │ │ │ │會 │ │、電腦輔│ ││ │ │ │ │ │ │ │ │ │ │ │助教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蕭瑛東 │管理決策│85││ │ │ │ │ │ │ │ │ │ │ │、雲端科│ ││ │ │ │ │ │ │ │ │ │ │ │技應用、│ ││ │ │ │ │ │ │ │ │ │ │ │數位藝術│ ││ │ │ │ │ │ │ │ │ │ ├────┼────┼─┤│ │ │ │ │ │ │ │ │ │ │莊淇銘 │離散數學│82││ │ │ │ │ │ │ │ │ │ │ │、未來學│ ││ │ │ │ │ │ │ │ │ │ │ │、知識管│ ││ │ │ │ │ │ │ │ │ │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盧建余 │微積分、│90││ │ │ │ │ │ │ │ │ │ │ │電路學 │ ││ │ │ │ │ │ │ │ │ │ ├────┼────┼─┤│ │ │ │ │ │ │ │ │ │ │賴奎魁 │專案管理│84││ │ │ │ │ │ │ │ │ │ │ │、多變量│ ││ │ │ │ │ │ │ │ │ │ │ │分析 │ │├─┼──┼─┼───┼───┼──┼──┼──────────────┼────────┼────┼────┼────┼─┤│21│104.│專│沈經宏│資訊管│105.│助理│Commerce and Management │SAE Technical │所屬學術│廖錦文 │課程教學│91││ │10. │任│ │理系 │02. │教授│Learning Technologies of │Papers V51,No2 │領域:商├────┼────┼─┤│ │27 │ │ │ │17 │通過│Information Group │104年5月 │-商管類 │蕭瑛東 │管理決策│85││ │ │ │ │ │ │ │ │ ├────┼────┼────┼─┤│ │ │ │ │ │ │ │ │ │審查類科│盧建余 │控制系統│90││ │ │ │ │ │ │ │ │ │:人文社├────┼────┼─┤│ │ │ │ │ │ │ │ │ │會 │王孟輝 │人工智慧│82││ │ │ │ │ │ │ │ │ │ ├────┼────┼─┤│ │ │ │ │ │ │ │ │ │ │賴奎魁 │科技管理│86││ │ │ │ │ │ │ │ │ │ ├────┼────┼─┤│ │ │ │ │ │ │ │ │ │ │張珩 │人工智慧│93│├─┼──┼─┼───┼───┼──┼──┼──────────────┼────────┼────┼────┼────┼─┤│22│104.│專│許貴成│觀光學│105.│第2 │Strategies for Low Birth │International │所屬學術│曾國雄 │管理 │90││ │11. │任│ │系 │02. │次講│Rate Associated tourism │Journal of │領域:商├────┼────┼─┤│ │25 │ │ │ │17 │師未│Operating difficulties │Education & the │-商管類 │賴奎魁 │管理 │85││ │ │ │ │ │ │過(│ │Arts,Volume13(1)├────┼────┼────┼─┤│ │ │ │ │ │ │以任│ │101年1月 │審查類科│高義展 │管理 │90││ │ │ │ │ │ │職亞│ │ │:人文社├────┼────┼─┤│ │ │ │ │ │ │太發│ │ │會 │盧建余 │工業管理│90││ │ │ │ │ │ │展研│ │ │ ├────┼────┼─┤│ │ │ │ │ │ │究院│ │ │ │莊淇銘 │經營管理│80││ │ │ │ │ │ │6年 │ │ │ ├────┼────┼─┤│ │ │ │ │ │ │資歷│ │ │ │何清林 │管理 │86││ │ │ │ │ │ │送審│ │ │ │ │ │ ││ │ │ │ │ │ │,教│ │ │ │ │ │ ││ │ │ │ │ │ │育部│ │ │ │ │ │ ││ │ │ │ │ │ │要求│ │ │ │ │ │ ││ │ │ │ │ │ │說明│ │ │ │ │ │ ││ │ │ │ │ │ │等)│ │ │ │ │ │ │└─┴──┴─┴───┴───┴──┴──┴──────────────┴────────┴────┴────┴────┴─┘【附表四】┌─┬───────┬─────────────────┬─────────┐│編│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刑 │犯罪所得(新臺幣)││號│ │ │ │├─┼───────┼─────────────────┼─────────┤│1 │犯罪事實二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無 ││ │【原起訴書犯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事實五】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犯罪事實三㈠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20萬1000元 ││ │事實三㈠1】 │公權柒年。 │ ││ │ │陳建宏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 │ │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 ││ │ │奪公權壹年。 │ │├─┼───────┼─────────────────┼─────────┤│3 │犯罪事實三㈡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50萬元 ││ │事實三㈠4】 │公權柒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被告楊俊哲犯罪所得││ │ │期徒刑柒月。 │20萬8091元 ││ │ │楊俊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 │ │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 ││ │ │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犯罪事實三㈢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42萬元 ││ │事實三㈠2】 │公權柒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被告李榮哲犯罪所得││ │ │期徒刑柒月。 │4萬4350元 ││ │ │李榮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 │ │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 ││ │ │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犯罪事實三㈣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42萬元 ││ │事實三㈠3】 │公權柒年。 │ ││ │ │廖士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 │ │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 ││ │ │奪公權壹年。 │ │├─┼───────┼─────────────────┼─────────┤│6 │犯罪事實三㈤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42萬元 ││ │事實三㈠5】 │公權柒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被告程鎮國犯罪所得││ │ │期徒刑柒月。 │17萬4613元 ││ │ │程鎮國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 │ │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 ││ │ │奪公權壹年。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犯罪事實四㈠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柒月。 │21萬元 ││ │事實三㈡1】 │張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被告張玲犯罪所得16││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萬7026元 ││ │ │壹日。 │ │├─┼───────┼─────────────────┼─────────┤│8 │犯罪事實四㈡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丁○○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柒月。 │23萬1000元 ││ │事實三㈡2】 │吳燕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吳燕卿犯罪所得││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3279元 ││ │ │算壹日。 │ │├─┼───────┼─────────────────┼─────────┤│9 │犯罪事實四㈢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沈經宏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5萬8654元 ││ │事實三㈢1】 │算壹日。 │ ││ │ │沈經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10│犯罪事實四㈣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黃禎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柒月。 │2萬2624元 ││ │事實三㈢2】 │黃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11│犯罪事實四㈤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無 ││ │【原起訴書犯罪│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事實三㈢3】 │元折算壹日。 │ ││ │ │許貴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12│犯罪事實五㈠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楊俊哲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4萬5600元 ││ │事實四㈠ │算壹日。 │ ││ │ │楊俊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13│犯罪事實五㈡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程鎮國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3萬400元 ││ │事實四㈡ │算壹日。 │ ││ │ │程鎮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14│犯罪事實五㈢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李榮哲犯罪所得││ │【原起訴書犯罪│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1萬1400元 ││ │事實四㈢ │算壹日。 │ ││ │ │李榮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15│犯罪事實五㈣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被告張玲犯罪所得3 ││ │【原起訴書犯罪│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萬400元 ││ │事實四㈣ │算壹日。 │ ││ │ │張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附表五:扣案物】┌────────────────────────────────────────┐│丁○○扣案物 │├───┬─────┬───────────┬────┬─────────────┤│編號 │扣案地點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原扣案物│沒收與否及依據 ││ │ │ │編號 │ │├───┼─────┼───────────┼────┼─────────────┤│1-1 │臺南市鹽水│南榮科技大學升等著作論│1-1-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區朝琴路 │文集(沈慧如)1本 │ │ ││ │178號「黃 │ │ │ ││ │天一」校長│ │ │ ││ │室及其他校│ │ │ ││ │務、教務相│ │ │ ││ │關之辦公處│ │ │ ││ │所 │ │ │ │├───┼─────┼───────────┼────┼─────────────┤│1-2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應徵教師履│1-1-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歷與自傳(張秉鈞)1本 │ │ │├───┼─────┼───────────┼────┼─────────────┤│1-3 │同上 │第一銀行匯款單及代收票│1-1-3 │為匯款之證明,難認供犯罪所││ │ │據回條3張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1-4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教師審查資│1-1-4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料1份 │ │不宣告沒收 │├───┼─────┼───────────┼────┼─────────────┤│1-5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畢│1-1-5 │被告丁○○等人所有,供其犯││ │ │業證書正本1張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1-6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信│1-1-6 │被告丁○○所有,供其預備犯││ │ │封101個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1-7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畢│1-1-7 │被告丁○○所有,供其預備犯││ │ │業證書封套39個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1-8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招│1-1-8 │被告丁○○等人所有,供其犯││ │ │生簡章1張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1-9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合│1-1-9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約書1份 │ │不宣告沒收 │├───┼─────┼───────────┼────┼─────────────┤│1-10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升等教師資│1-1-10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料1份 │ │不宣告沒收 │├───┼─────┼───────────┼────┼─────────────┤│1-11 │同上 │彭順富等人無贈金給校長│1-1-11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而升等之聲明書1份 │ │不宣告沒收 │├───┼─────┼───────────┼────┼─────────────┤│1-12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教師投稿期│1-1-1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刊論文統計資料1份 │ │不宣告沒收 │├───┼─────┼───────────┼────┼─────────────┤│1-13 │同上 │正中國際資產負債表1份 │1-1-1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14 │同上 │王子裕文簡歷表1份 │1-1-14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15 │同上 │張璟玟履歷及自傳1份 │1-1-15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16 │同上 │劉慶中升等教授著作違反│1-1-16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學術倫理檢舉函1份 │ │ │├───┼─────┼───────────┼────┼─────────────┤│1-17 │同上 │第一銀行取款單及匯款單│1-1-17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乙○○)1份 │ │不宣告沒收 │├───┼─────┼───────────┼────┼─────────────┤│1-18 │同上 │筆記本(乙○○)1本 │1-1-18 │被告乙○○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1-19 │同上 │帳記資料(乙○○)2張 │1-1-19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20 │同上 │第一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1-20 │為匯款之證明,難認供犯罪所││ │ │(乙○○)1份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1-21 │同上 │沈慧如畢業證書影本及申│1-1-21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請統計表(乙○○)3張 │ │不宣告沒收 │├───┼─────┼───────────┼────┼─────────────┤│1-22 │同上 │京城銀行聯名存款開戶資│1-1-22 │因未開戶完成,可為證據,難││ │ │料(乙○○)1份 │ │認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宣告沒││ │ │ │ │收 │├───┼─────┼───────────┼────┼─────────────┤│1-23 │同上 │高志賢及張木生博士學位│1-1-2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證書及成績單簽收單(吳│ │ ││ │ │洛瑜)2張 │ │ │├───┼─────┼───────────┼────┼─────────────┤│1-24 │同上 │張玲入學通知單(乙○○│1-1-24 │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不宣告沒││ │ │)1張 │ │收 │├───┼─────┼───────────┼────┼─────────────┤│1-25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成│1-1-25 │被告丁○○所有,供其預備犯││ │ │績單(乙○○)1份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1-26 │同上 │隨身碟(乙○○)1個 │1-1-26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27 │同上 │中華留學諮詢暨認證協會│1-1-27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及陳友倫印章(乙○○)│ │ ││ │ │3枚 │ │ │├───┼─────┼───────────┼────┼─────────────┤│1-28 │同上 │印章(乙○○)6枚 │1-1-28 │英培爾大學之簽名章及印章2 ││ │ │ │ │枚係被告丁○○所有,供其犯││ │ │ │ │罪所用之物;其餘印章4枚, ││ │ │ │ │係被告乙○○所有,作為匯款││ │ │ │ │予共犯George Reiff、Daniel││ │ │ │ │Odin時使用,均依刑法第38條││ │ │ │ │第2項宣告沒收之 │├───┼─────┼───────────┼────┼─────────────┤│1-29 │同上 │宏碁電腦1台及專屬電源 │1-1-29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線1條(乙○○) │ │ │├───┼─────┼───────────┼────┼─────────────┤│1-30 │同上 │IHPRPA航空信封9個 │1-1-30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31 │同上 │繳費證明收據1份 │1-1-3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32 │同上 │文件1份 │1-1-32 │其中黃禎校外審查學者專家││ │ │ │ │名單可為被告丁○○事後更改││ │ │ │ │外審委員之證明,但難認係供││ │ │ │ │犯罪所用之物,其餘則與本案││ │ │ │ │犯行無關,均不宣告沒收 │├───┼─────┼───────────┼────┼─────────────┤│1-33 │同上 │手記資料1份 │1-1-3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34 │同上 │外文資料1份 │1-1-34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35 │同上 │隨身碟(丁○○)1個 │1-1-35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36 │同上 │史懷哲協會人類貢獻獎狀│1-1-36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1張 │ │ │├───┼─────┼───────────┼────┼─────────────┤│1-37 │同上 │史懷哲協會大中華地區授│1-1-37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權書1張 │ │ │├───┼─────┼───────────┼────┼─────────────┤│1-38 │臺南市新營│丁○○持有手機1台 │2-1 │被告丁○○個人日常使用,與││ │區民治路47│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號13樓 │ │ │ │├───┼─────┼───────────┼────┼─────────────┤│1-39 │同上 │電腦主機1台 │2-2 │被告丁○○個人日常使用,與││ │ │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 │├───┼─────┼───────────┼────┼─────────────┤│1-40 │同上 │印章(陳友倫、張衍)2 │2-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個 │ │ │├───┼─────┼───────────┼────┼─────────────┤│1-41 │車號000- │文件夾(含連續章、鋼印│2-4-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3333號自小│各1枚)1本 │ │ ││ │客車裡 │ │ │ │├───┼─────┼───────────┼────┼─────────────┤│1-42 │車號000- │文件夾(含連續章、鋼印│2-4-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3333號自小│各1枚)1本 │ │ ││ │客車裡 │ │ │ │├───┼─────┼───────────┼────┼─────────────┤│1-43 │臺北市文山│黃啟禎升等著作論文集1 │3-1 │錯誤版本,並無供本案犯罪所││ │區和平東路│本 │ │用,不宣告沒收 ││ │4段65巷27 │ │ │ ││ │弄6之1號 │ │ │ │├───┼─────┼───────────┼────┼─────────────┤│1-44 │同上 │丁○○其他資料6張 │3-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45 │同上 │丁○○個人資料光碟1片 │3-3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46 │同上 │沈榮鈞等人款項明細1頁 │3-4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47 │同上 │丁○○招待沈達吉等人款│3-5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項明細1頁 │ │不宣告沒收 │├───┼─────┼───────────┼────┼─────────────┤│1-48 │同上 │文憑資料影片1份 │3-6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49 │同上 │丁○○個人筆記型電腦、│3-7 │被告丁○○個人日常使用,與││ │ │充電器及滑鼠1個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 │├───┼─────┼───────────┼────┼─────────────┤│1-50 │臺北市大安│大正眼科診所收支平衡表│4-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區和平東路│等報表1本 │ │ ││ │2段134號「│ │ │ ││ │黃聰亮」 │ │ │ ││ │研究室-舊 │ │ │ ││ │眷舍134-20│ │ │ ││ │室 │ │ │ │├───┼─────┼───────────┼────┼─────────────┤│1-51 │同上 │校長聘任契約書2張 │4-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52 │同上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張 │4-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1-53 │臺南市鹽水│匯款單1袋 │0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區朝琴路 │ │ │ ││ │178號,校 │ │ │ ││ │長助理鍾岑│ │ │ ││ │涔主動提出│ │ │ │├───┼─────┼───────────┼────┼─────────────┤│1-54 │同上 │合約書匯款單1本 │1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55 │同上 │亞太發展研究院教育學院│13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報名表1份 │ │不宣告沒收 │├───┼─────┼───────────┼────┼─────────────┤│1-56 │同上 │丁○○存摺5本 │14 │被告丁○○個人日常使用,與││ │ │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1-57 │同上 │亞太APDI印章1個 │16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1-58 │同上 │胡秀蘭繳費明細1張 │18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1-59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通知單1 │19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頁 │ │ │├───┼─────┼───────────┼────┼─────────────┤│1-60 │同上 │黃啟禎升等論文1本 │20 │錯誤版本,並無供本案犯罪所││ │ │ │ │用,不宣告沒收 │├───┼─────┼───────────┼────┼─────────────┤│1-61 │同上 │IOPCA等鋼印11顆 │2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1-62 │被告丁○○│丁○○英培爾大學音像紀│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提交本院 │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外放) │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 │宣告沒收之 ││ │ │各1份) │ │ │├───┴─────┴───────────┴────┴─────────────┤│乙○○扣案物 │├───┬─────┬───────────┬────┬─────────────┤│2-1 │臺南市鹽水│乙○○存摺5本 │15 │第一銀行存摺(帳號:611681││ │區朝琴路 │ │ │15222號)、京城銀行帳戶之 ││ │178號,校 │ │ │存摺有供英培爾大學學費匯款││ │長助理鍾岑│ │ │之紀錄證明及被告乙○○轉存││ │涔主動提出│ │ │相關學費之手寫紀錄,雖可為││ │ │ │ │證據,惟難認存摺本身係供犯││ │ │ │ │罪所用之物,其餘存摺無證據││ │ │ │ │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宣告沒││ │ │ │ │收 │├───┼─────┼───────────┼────┼─────────────┤│2-2 │同上 │乙○○隨身碟4個 │17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不宣告││ │ │(丁○○使用) │ │沒收 │├───┴─────┴───────────┴────┴─────────────┤│戊○○扣案物 │├───┬─────┬───────────┬────┬─────────────┤│3-1 │臺南市鹽水│國際執照申請表14張 │1-3-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區朝琴路 │ │ │ ││ │178號「劉 │ │ │ ││ │醇星」研究│ │ │ ││ │發展處辦公│ │ │ ││ │室 │ │ │ │├───┼─────┼───────────┼────┼─────────────┤│3-2 │同上 │英培爾大學畢業證書暨相│1-3-2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關資料11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3 │同上 │英培爾大學成績單及學位│1-3-3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證明㈠66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4 │同上 │英培爾大學成績單及學位│1-3-4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證明㈡58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5 │同上 │AAFM美國金融管理學證照│1-3-5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申請表11張 │ │ │├───┼─────┼───────────┼────┼─────────────┤│3-6 │同上 │財務公司資料8張 │1-3-6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3-7 │同上 │胡秀蘭論文封面資料2張 │1-3-7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非英培爾大學博士論文│ │ ││ │ │封面) │ │ │├───┼─────┼───────────┼────┼─────────────┤│3-8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58│1-3-8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9 │同上 │美國金融管理學會相關資│1-3-9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料20張 │ │ │├───┼─────┼───────────┼────┼─────────────┤│3-10 │同上 │戊○○電腦列印資料7張 │1-3-10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11 │同上 │英培爾大學廣告資料8張 │1-3-11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12 │同上 │戊○○G-MAIL郵件資料4 │1-3-1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張 │ │不宣告沒收 │├───┼─────┼───────────┼────┼─────────────┤│3-13 │同上 │戊○○學校郵件資料5張 │1-3-13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3-14 │同上 │AACSB相關資料34張 │1-3-14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3-15 │同上 │其他資料10張 │1-3-15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3-16 │同上 │張玲論文1本 │1-3-16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3-17 │同上 │戊○○筆記本1本 │1-3-17 │被告戊○○個人日常使用,與││ │ │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3-18 │同上 │戊○○隨身碟1只 │1-3-18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3-19 │同上 │英培爾大學論文1本 │1-3-19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胡秀蘭英培爾大學博士│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論文) │ │宣告沒收之 │├───┼─────┼───────────┼────┼─────────────┤│3-20 │臺南市東區│英培爾大學簡介資料1份 │9-1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長榮路3段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78號8樓 │ │ │宣告沒收之 │├───┼─────┼───────────┼────┼─────────────┤│3-21 │同上 │南榮科大與英培爾大學空│9-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白合約書1份 │ │不宣告沒收 │├───┼─────┼───────────┼────┼─────────────┤│3-22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資料│9-3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1本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23 │同上 │國際證照一覽表13紙 │9-4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3-24 │同上 │證照申請資料1本 │9-5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3-25 │同上 │麗景公司收據1本 │9-6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26 │同上 │戊○○一銀鹽水分行存摺│9-7 │被告戊○○存匯相關英培爾大││ │ │4本 │ │學學費之紀錄,雖可為證據,││ │ │ │ │惟難認存摺本身係供犯罪所用││ │ │ │ │之物,不宣告沒收 │├───┼─────┼───────────┼────┼─────────────┤│3-27 │同上 │戊○○筆記本1本 │9-8 │被告戊○○個人日常使用,與││ │ │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3-28 │同上 │專任教師期刊論文統計表│9-9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8紙 │ │不宣告沒收 │├───┼─────┼───────────┼────┼─────────────┤│3-29 │同上 │陳祥峰論文資料1份 │9-10 │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3-30 │同上 │戊○○使用手機(號碼 │9-11 │被告戊○○個人日常使用,與││ │ │0000000000、IMEI:3537│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00000000000000)1台 │ │ │├───┴─────┴───────────┴────┴─────────────┤│甲○○扣案物 │├───┬─────┬───────────┬────┬─────────────┤│4-1 │臺南市安南│甲○○第一銀行存摺2本 │10-1-1 │被告甲○○供英培爾大學學費││ │區安富街 │ │ │匯款之紀錄證明,雖可為證據││ │184號 │ │ │,惟難認存摺本身係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4-2 │同上 │麗景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10-1-2 │被告甲○○供英培爾大學學費││ │ │行存摺1本 │ │匯款之紀錄證明,雖可為證據││ │ │ │ │,惟難認存摺本身係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4-3 │同上 │麗景公司彰化銀行存摺3 │10-1-3 │被告甲○○供英培爾大學學費││ │ │本 │ │匯款之紀錄證明,雖可為證據││ │ │ │ │,惟難認存摺本身係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4-4 │同上 │麗景公司收據及分期單1 │10-1-4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份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5 │同上 │英培爾大學註冊學費明細│10-1-5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13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6 │同上 │甲○○南榮科技大學聘書│10-1-6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1張 │ │ │├───┼─────┼───────────┼────┼─────────────┤│4-7 │同上 │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口試│10-1-7 │被告丁○○所有,供其預備犯││ │ │委員簽名1張 │ │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 │ │ │2項宣告沒收之 │├───┼─────┼───────────┼────┼─────────────┤│4-8 │同上 │英培爾大學文宣6張 │10-1-8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9 │同上 │英培爾大學EMBA文宣1張 │10-1-9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10 │同上 │甲○○筆記本1本 │10-1-10 │被告甲○○星個人日常使用,││ │ │ │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4-11 │同上 │英培爾大學畢業論文1本 │10-1-11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斐明浩英培爾大學博士│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論文) │ │宣告沒收之 │├───┼─────┼───────────┼────┼─────────────┤│4-12 │同上 │英培爾大學申請及證書等│10-1-12-│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文件2本 │1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10-1-12-│宣告沒收之 ││ │ │ │2 │ │├───┼─────┼───────────┼────┼─────────────┤│4-13 │同上 │英培爾大學簡章證照資料│10-1-13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夾1箱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14 │同上 │甲○○HTC手機(含充電 │10-1-14 │被告甲○○個人日常使用,與││ │ │器)1支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4-15 │同上 │英培爾大學註冊學費明細│10-1-15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確認書)7張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4-16 │同上 │2015英培爾大學神學宗教│10-1-16 │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 │ │系與企管系第2期課表3紙│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陳建宏扣案物 │├───┬─────┬───────────┬────┬─────────────┤│5-1 │臺南市鹽水│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簡│1-4-1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陳建││ │區朝琴路 │介1冊 │ │宏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 │178號「陳 │ │ │沒收 ││ │建宏」秘書│ │ │ ││ │室辦公室、│ │ │ ││ │研究室及其│ │ │ ││ │他校務、教│ │ │ ││ │務相關之辦│ │ │ ││ │公處所 │ │ │ │├───┼─────┼───────────┼────┼─────────────┤│5-2 │同上 │美國金融管理協會認證合│1-4-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約書1份 │ │ │├───┼─────┼───────────┼────┼─────────────┤│5-3 │同上 │TIFFIN大學合作協議書1 │1-4-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份 │ │ │├───┼─────┼───────────┼────┼─────────────┤│5-4 │同上 │IACPT收費標準1份 │1-4-4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5-5 │同上 │102年南榮技術學院教職 │1-4-5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員工名冊1本 │ │ │├───┼─────┼───────────┼────┼─────────────┤│5-6 │同上 │IPMA國際專案管理協會簡│1-4-6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介1本 │ │ │├───┼─────┼───────────┼────┼─────────────┤│5-7 │同上 │IPMA國際專案管理知識體│1-4-7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系1本 │ │ │├───┼─────┼───────────┼────┼─────────────┤│5-8 │同上 │IPMAC級專案報告書1本 │1-4-8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 │ │ │├───┼─────┼───────────┼────┼─────────────┤│5-9 │同上 │USB隨身碟1只(內有英培│1-4-9 │非供本案犯罪使用,不宣告沒││ │ │爾大學論文) │ │收 │├───┼─────┼───────────┼────┼─────────────┤│5-10 │同上 │SAMSUMG NOTE3手機1支(│1-4-10;│被告陳建宏個人日常使用,已││ │ │IMET:00000000000000000│105.8.4 │發還,毋庸宣告沒收 ││ │ │1、SN:RF8F40VOMY2) │已發還(│ ││ │ │ │偵二十二│ ││ │ │ │卷P159反│ ││ │ │ │) │ │├───┼─────┼───────────┼────┼─────────────┤│5-11 │同上 │陳建宏主秘辦公室電腦相│1-4-11 │非供本案犯罪使用,不宣告沒││ │ │關論文檔案光碟1片 │ │收 │├───┼─────┼───────────┼────┼─────────────┤│5-12 │同上 │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證│1-5-1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陳建││ │ │書等資料1份 │ │宏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 │ │ │ │沒收 │├───┼─────┼───────────┼────┼─────────────┤│5-13 │臺南市鹽水│電腦設備(Acer all in │01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區朝琴路 │one)電腦(含電源線)1│ │ ││ │178號,陳 │台 │ │ ││ │建宏主動提│ │ │ ││ │出 │ │ │ ││ │ │ │ │ │├───┼─────┼───────────┼────┼─────────────┤│5-14 │同上 │HP compag 511筆電(含 │0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 │電源線)1台 │ │ │├───┼─────┼───────────┼────┼─────────────┤│5-15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4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碩士)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16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5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大學)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17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6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畢業碩士)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18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7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博士)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19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8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已畢業博士)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20 │同上 │英培爾大學入學申請書(│09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畢業大學)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21 │同上 │英培爾大學已報名學生資│10 │被告丁○○所有,供其犯罪所││ │ │料1冊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5-22 │同上 │哥斯大黎加收支表1冊 │11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李榮哲扣案物 │├───┬─────┬───────────┬────┬─────────────┤│6-1 │臺南市鹽水│李榮哲英培爾大學論文集│1-13-1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李榮││ │區朝琴路 │(英文)1本 │ │哲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 │178號「李 │ │ │沒收 ││ │榮哲」創意│ │ │ ││ │產品設計系│ │ │ ││ │辦公室、研│ │ │ ││ │究室及其他│ │ │ ││ │校務、教務│ │ │ ││ │相關之辦公│ │ │ ││ │處所 │ │ │ │├───┼─────┼───────────┼────┼─────────────┤│6-2 │同上 │李榮哲南榮科技大學升等│1-13-2 │被告李榮哲所有,供其犯罪所││ │ │著作論文集1本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 │宣告沒收之 │├───┼─────┼───────────┼────┼─────────────┤│6-3 │同上 │李榮哲英培爾大學學生證│1-13-3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李榮││ │ │(含使用說明)1張 │ │哲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 │ │ │ │沒收 │├───┼─────┼───────────┼────┼─────────────┤│6-4 │同上 │李榮哲英培爾大學入學資│1-13-4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李榮││ │ │料2張 │ │哲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 │ │ │ │沒收 │├───┼─────┼───────────┼────┼─────────────┤│6-5 │臺南市新營│李榮哲SONY手機(門號 │11-2-1;│被告李榮哲個人日常使用,已││ │區民族路 │0000000000、含充電器)│已發還(│發還,毋庸宣告沒收 ││ │302巷29號 │1支 │偵二十二│ ││ │ │ │卷P160)│ │├───┼─────┼───────────┼────┼─────────────┤│6-6 │同上 │行動硬碟(含傳輸線)1 │11-2-2;│被告李榮哲個人日常使用,已││ │ │個 │已發還(│發還,毋庸宣告沒收 ││ │ │ │偵二十二│ ││ │ │ │卷P159)│ │├───┴─────┴───────────┴────┴─────────────┤│廖士興扣案物 │├───┬─────┬───────────┬────┬─────────────┤│7-1 │臺南市鹽水│廖士興升等論文集3冊 │1-14-1 │被告廖士興所有,供其犯罪所││ │區朝琴路 │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178號「廖 │ │ │宣告沒收之 ││ │士興」教務│ │ │ ││ │處、註冊組│ │ │ ││ │辦公室、研│ │ │ ││ │究室及其他│ │ │ ││ │校務、教務│ │ │ ││ │相關之辦公│ │ │ ││ │處所 │ │ │ │├───┼─────┼───────────┼────┼─────────────┤│7-2 │同上 │廖士興證書6張 │1-14-2 │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及入學許││ │ │ │ │可通知書係被告丁○○所交付││ │ │ │ │,被告廖士興並無作為犯罪使││ │ │ │ │用,其餘證照4張,無證據證 ││ │ │ │ │明與本案有關,均不宣告沒收│├───┴─────┴───────────┴────┴─────────────┤│楊俊哲扣案物 │├───┬─────┬───────────┬────┬─────────────┤│8-1 │臺南市北區│楊俊哲升等著作論文集1 │14-1 │被告楊俊哲所有,供其犯罪所││ │長榮路5段 │本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41巷26號8 │ │ │宣告沒收之 ││ │樓之2 │ │ │ │├───┼─────┼───────────┼────┼─────────────┤│8-2 │同上 │楊俊哲助理教授證書影本│14-2 │被告楊俊哲所有,並非供其犯││ │ │1張 │ │罪所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8-3 │同上 │楊俊哲第一銀行00000000│14-3 │被告楊俊哲個人日常使用,與││ │ │188號帳戶存摺1本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8-4 │同上 │楊俊哲第一銀行00000000│14-4 │被告楊俊哲個人日常使用,與││ │ │578號帳戶存摺1本 │ │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張玲扣案物 │├───┬─────┬───────────┬────┬─────────────┤│9-1 │臺南市鹽水│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證書│1-9-1 │被告丁○○所交付,被告張玲││ │區朝琴路 │1張 │ │並無作為犯罪使用,不宣告沒││ │178號「張 │ │ │收 ││ │玲」餐旅管│ │ │ ││ │理系辦公室│ │ │ ││ │、研究室及│ │ │ ││ │其他校務、│ │ │ ││ │教務相關之│ │ │ ││ │辦公處所 │ │ │ │├───┼─────┼───────────┼────┼─────────────┤│9-2 │同上 │中國信託新營分行存摺1 │1-9-2 │被告張玲個人日常使用,與本││ │ │本 │ │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 │├───┼─────┼───────────┼────┼─────────────┤│9-3 │同上 │張玲論文集(英文)1本 │1-9-3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9-4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103學年度 │1-9-4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院教評會議紀錄㈠1本 │ │不宣告沒收 │├───┼─────┼───────────┼────┼─────────────┤│9-5 │同上 │南榮科技大學103學年度 │1-9-5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系教評會議紀錄1本 │ │不宣告沒收 │├───┼─────┼───────────┼────┼─────────────┤│9-6 │同上 │張玲升等著作論文集1本 │1-9-6 │被告張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 │ │ │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 ││ │ │ │ │告沒收之 │├───┼─────┼───────────┼────┼─────────────┤│9-7 │同上 │張玲助理教授證書影本1 │1-9-7 │被告張玲所有,並非供其犯罪││ │ │張 │ │所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9-8 │同上 │張玲教師升等申請表及著│1-9-8 │被告張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 │ │作論文集1本 │ │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 ││ │ │ │ │告沒收之 │├───┼─────┼───────────┼────┼─────────────┤│9-9 │同上 │張玲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 │1-9-9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份 │ │不宣告沒收 │├───┼─────┼───────────┼────┼─────────────┤│9-10 │同上 │張玲匯款單影本2張 │1-9-10 │為匯款之證明,難認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不宣告沒收 │├───┼─────┼───────────┼────┼─────────────┤│9-11 │同上 │張玲電腦資料燒錄光碟1 │1-9-11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片 │ │不宣告沒收 │├───┼─────┼───────────┼────┼─────────────┤│9-12 │同上 │行動硬碟含傳輸線1台 │1-9-12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 │ │ │不宣告沒收 │├───┴─────┴───────────┴────┴─────────────┤│吳燕卿扣案物 │├───┬─────┬───────────┬────┬─────────────┤│10-1 │臺南市東山│吳燕卿升等著作資料電子│19-1 │被告吳燕卿所有,供其犯罪所││ │區頂窩62號│檔1個 │ │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之4 │ │ │宣告沒收之 │├───┼─────┼───────────┼────┼─────────────┤│10-2 │同上 │吳燕卿名片1張 │19-2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10-3 │同上 │南榮學校董事會資料1本 │19-3 │與本案犯行無關,不宣告沒收│└───┴─────┴───────────┴────┴─────────────┘【附錄一:亞太發展研究院網頁資料】①104年4月16日繁體版中文內容:

亞太發展研究院(Asia Pacific DeveplomentInstitute ,APDl)為歐美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European andAmerican International Culture Education〔EAICE-Foundation〕) 亞太分支機構,董事長黃聰亮教授。

歷任院長:

0000-0000黃聰亮教授0000-0000陳友倫教授0000-0000張珩博士2012-至今沈中華教授重要工作人員㈠院本部:

董事長-黃聰亮博士南榮科技大學講座教授兼校長執行董事-張珩教授院長-沈中華教授 臺灣大學教授總統府財經委員副院長-王杉財博士、陳文家博士執行長-陳友倫教授(聖母醫護專科學校校長)副執行長-潘忠宏博士國際合作處處長-吳敬儒教授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吳玲梅博士(行政院政務顧問)行政室主任-陳建宏博士、財務室主任-吳怡萱教授㈡學糸暨研究所工程學院 院長陳炳輝建築學糸暨研究所 系主任暨所長翁政凱博士營建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方世杰教授土木工程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洪振沖教授鋼筋混凝土技術學系 糸主任周立德、博士電機工程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蘇經洲教授資訊科技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許信德博士機械工程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林永定教授錄音藝術暨音響工程學糸 糸主任趙嘉成博士結構工程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翁永賢博士商管學院 院長王杉財博士企業管理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王杉財博士財經暨財務管理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黃泰元博士採購物流暨人力資源管理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潘忠宏博士休閒款待管理學糸暨研究所 系主任暨所長陳祉雲徐博士教育學院 院長蘇秋楠教育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凌清遠教授心理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胡錦玉教授公共行政暨神學宗教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蔡淑敏博士基督教諮商服務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蔡榮捷博士醫管暨農業學院 院長劉明朗醫學管理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陳麗雯教授公共衛生管理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孫瑞穗博士農業科技學系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蘇秋楠教授農業工程學糸暨研究所 糸主任暨所長戊○○教授以上所有學系依規定完成修業學分及論文,將可獲頒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UNEM)(Universidad 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UNEM)(www.unem.edu.pl),所對應學系或研究所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UNEM為臺灣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㈢研究中心及書院:

職業訓練中心 主任甲○○研究員在職教育推廣中心 主任林世賢博士兒童教育推廣中心 主任謝金利研究員全球CEO書院 院長張世鈺教授生命教育研究中心 主任許月琴教授②104年5月30日繁體版中文歷任院長:

0000-0000黃聰亮教授0000-0000陳友倫教授0000-0000張珩博士2012-至今沈中華教授③104年6月29日繁體版中文重要工作人員㈠院本部:

董事長-Professor George Reiff執行董事-Heng Chen 教授院長-沈中華教授 臺灣大學教授總統府財經委員副院長-王杉財博士、吳玲梅博士執行長-翁惠敏教授副執行長-潘忠宏博士、陳文家博士國際合作處處長-Tina Wong教授文化藝術中心主任-War-Yen Lee博士行政室主任-許貴成博士、財務室主任-吳怡萱教授④104年6月29日簡體版中文董事長-黃聰亮博士南榮科技大學講座教授兼校長執行董事-張珩教授院長-沈中華教授 臺灣大學教授總統府財經委員副院長-王杉財博士、留遠禎教授執行長-陳友倫教授(聖母醫護專科學校校長)副執行長-陳文家博士國際合作處處長-吳敬儒教授文化藝術中心主任-吳玲梅博士(行政院政務顧問)行政室主任-陳建宏博士、財務室主任-吳怡萱教授⑤104年10月11日歷任院長:

0000-0000 Prof.James T. Patel0000-0000陳友倫教授0000-0000張珩博士0000-0000 Professor Mark A. Kaplan2015-迄今 Professor Sebastian Torben Lamm重要工作人員㈠院本部:

董事長-Professor George Reiff執行董事-Heng Chen 教授院長-Sebastian Torben Lamm副院長-王杉財博士、吳玲梅博士執行長-翁惠敏教授副執行長-潘忠宏博士、陳文家博士國際合作處處長-Tina Wong教授文化藝術中心主任-War-Yen Lee博士行政室主任-許貴成博士、財務室主任-吳怡萱教授⑥105年4月19日院長園地歷任院長:

0000-0000 Prof.James T. Patel0000-0000 Dr.Robert W. Robertson0000-0000 Professor George Reiff0000-0000 Professor Mark A. Kaplan2015-迄今 Professor Sebastian Torben Lamm重要工作人員㈠院本部:

董事長- Professor George Reiff執行董事- 謝正雄教授院長-Sebastian Torben Lamm副院長- 王杉財博士、吳玲梅博士、張嘉玉博士執行長- 蔡秋田副執行長- 潘忠宏博士國際合作處處長-Tina Wong文化藝術中心主任-War-Yen Lee行政室主任-Mark Cheng 博士、財務室主任吳怡萱教授【附錄二:卷證編號對照】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㈠:偵一卷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㈡:偵二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㈢:偵三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㈣:偵四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㈤:偵五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㈥:偵六卷

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㈦:偵七卷

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㈧:偵八卷

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號偵查卷宗㈨:偵九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㈠:

偵十卷

1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㈡:

偵十一卷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㈢:

偵十二卷

1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㈣:

偵十三卷

1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㈤:

偵十四卷

1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㈥:

偵十五卷

1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㈦:

偵十六卷

1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㈧:

偵十七卷

1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㈨:

偵十八卷

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㈩:

偵十九卷

2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卷

2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一卷

2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二卷

2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三卷

2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四卷

2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五卷

2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六卷

2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七卷

2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他字第190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八卷

2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424號偵查卷宗:偵

二十九卷

3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2834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卷

3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30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一卷

3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查扣字第226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二卷

3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552號偵查卷宗:偵

三十三卷

3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962號偵查卷宗㈡

:偵三十四卷(併辦)

3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962號偵查卷宗㈢

:偵三十五卷(併辦)

3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98號刑事卷宗:聲羈卷

3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偵抗字第120號刑事卷宗:抗

告卷

38.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字第93號刑事卷宗:偵聲卷

3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刑全字第2號刑事卷宗:本院刑全

4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卷宗:本院附

民卷一

4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卷宗:本院附民

卷二

4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卷宗:本院附民

卷三

4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卷宗:本院附民

卷四

4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卷宗:本院附民

卷五

4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卷宗㈠至:本

院卷一至十二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