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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7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又頴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9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又頴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又頴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㈠附件之「鄭又『穎』」均應更正為「鄭又『頴』」。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

院卷第148、15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民國107年6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760153590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本院卷第65至72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20日施行,修正前刑度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度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將其

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式填具投保申請書2份及加保申報表乙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人。故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15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㈢查被告為志勇中醫診所之負責人,為告訴人之雇主,其知悉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文書,並持以向勞保局申報行使,不僅使告訴人羅招釧之投保利益受有損害,且使勞保局受有核算保險費失其正確性及短收保險費之損害。另被告以上開詐術而使志勇中醫診所得以減少支付告訴人之勞工保險費用、勞工退休金提撥金,因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為使志勇中醫診所詐得減少支付上開費用,而接續以上述「以多報少」方式向勞保局申報投保薪資,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勞保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前揭文書而同時施用詐術,並使志勇中醫診所詐得每月減少支付上開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節省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之支出而

低報告訴人之薪資,對勞保局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並使志勇中醫診所獲得短繳勞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支出之不法利益,影響國家勞保費用收入及勞工退休金之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其已將告訴人勞工保險生育補助差額新臺幣(下同)23,800元、勞工退休金專戶短少提撥94,422元全數填補(偵二卷第30至31頁),且於本院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另賠償告訴人130,000元完畢,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3至184頁),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子已成年,前擔任中醫診所負責人,現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第1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1至22頁),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除已填補告訴人之勞工保險生育補助、勞工退休金專戶提撥金之差額外,另賠償告訴人130,000元完畢,告訴人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知所悔悟,並盡力彌補己過,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988號被 告 鄭又穎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程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又穎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志勇中醫聯合診所」(下稱志勇中醫)負責人,實際綜攬診所內之醫療及行政業務,替診所內員工確實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係其法定義務及附隨業務。鄭又穎明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雇主應將其診所內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對勞工為薪資調整時,亦應依法通知勞保局;且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是有關鄭又穎依上開規定製作並以診所名義向勞保局提出之投保(加保)申請書、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等文書,均屬其前揭附隨業務範圍內製作之文書。

二、詎鄭又穎意圖為自己及志勇中醫可減少繳納勞保費用之不法利益,明知受僱於志勇中醫從事復健推拿工作之羅招釧,自民國94年7月起至99年3月(羅招釧於此後離職)間,在該診所實際工作而領取之每月薪資總額,係如附件【即與本案相關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附表,下稱該案為相關民案】中「原告實際領取薪資」欄所示(單位均為新臺幣),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指示負責診所行政業務之邱秀玲,在向勞保局申報診所內員工之薪資及投保級距時,虛偽填載(短報)羅招釧之薪資於「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撥申報表)」上,嗣持以向勞保局申報而行使,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羅招釧因此未適用正確之投保級距【按:鄭又穎實際向勞保局申報提繳之羅招釧薪資級距及提繳金額,如附件「被告實際提繳級距」、「被告提繳金額」欄所示】,勞保局承辦人員亦因此誤認羅招釧之每月薪資而據以核算其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足生損害於勞保局管理雇主所申報勞工保險資料內容(包括確認勞工之投保薪資及適用級距,與後續核算保險費、查核勾稽程序等)之正確性,並致羅招釧於96年11月間因生子而向勞保局請領生補助時,其得領取之勞保生給付短少新臺幣(下同)23,800元,另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亦因此短少(未足額提撥)94,422元。鄭又穎以上開方式獲得使志勇中醫減少支出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案經羅招釧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又穎於偵查及相關│⑴被告係志勇中醫負責人,告訴人於上開期間││ │民案中之供述 │ 有在其診所當推拿師,診所員工勞保之家退││ │ │ 保、薪資調整申報等,係被告授權診所會計││ │ │ 即證人邱秀玲處理之事實。 ││ │ │⑵被告對相關民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 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5 ││ │ │ 號,該案判決結果為駁回羅招釧之上訴】所││ │ │ 整理之不爭執事項,在本案中亦不爭執【按││ │ │ :與本件較相關者為不爭執事項㈠至㈢】,││ │ │ 另已於相關民案確定後,依判決主文給付告││ │ │ 訴人24,786元並補提撥94,422元至勞保局所││ │ │ 指定之告訴人退休金專戶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羅招釧於警│⑴被告係志勇中醫之負責人,告訴人自92年在││ │詢之證述 │ 志勇中醫擔任推拿師工作起,每月薪資平均││ │ │ 多在5萬元以上,告訴人一直以為被告有按 ││ │ │ 實際薪資為其投保。然直到99年3月告訴人 ││ │ │ 非自願離職而向勞保局查詢相關勞保資料後││ │ │ 始悉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所載期間,均向勞││ │ │ 保局短報告訴人薪資,未提撥足額之保險費││ │ │ 用,致告訴人於00年00月生子後欲請領勞保││ │ │ 生給付時,得請領之金額因而短少23,800││ │ │ 元,且其退休金專戶亦短少94,422元。 ││ │ │⑵被告確有上開短報告訴人薪資,致告訴人之││ │ │ 勞保,因適用錯誤級距而受有前述財產損害││ │ │ 之情,業經臺南地院於相關民案中確認之事││ │ │ 實。 │├──┼───────────┼────────────────────┤│3 │證人邱秀玲於偵查及相關│⑴證人邱秀玲係志勇中醫之護士兼會計行政,││ │民案中具結之證述【相關│ 負責處理診所員工之勞健保之投保、異動申││ │民案之證述內容,見相關│ 報及向健保局請領給付。 ││ │民案卷第129至137頁】 │⑵告訴人係志勇中醫的推拿師,工作內容係幫││ │ │ 患者推拿整脊,告訴人99年3月離職前,其 ││ │ │ 弟羅響亮有去診所幫告訴人的忙,因為僅具││ │ │ 幫忙性質,故診所沒有幫羅響亮投保,其上││ │ │ 班的時數係計算在告訴人的班表上。 ││ │ │⑶志勇中醫的(員工)流動率很少,加退保很││ │ │ 少,證人邱秀玲印象中沒有處理過告訴人的││ │ │ 勞健保異動,且如果沒有老闆指示,證人邱││ │ │ 秀玲不會去變更相關資料等事實。 │├──┼───────────┼────────────────────┤│4 │告訴人於94年7月至99年3│證明告訴人於94年7月至99年3月間在被告診所││ │月之薪資袋封面影本【見│之每月實領薪資,係如附件「原告實際領取薪││ │他字卷第33頁反面至66頁│資」欄所示之事實。 ││ │反面】 │ │├──┼───────────┼────────────────────┤│5 │告訴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證明被告未依告訴人實際領取之薪資,按當時││ │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已繳│「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 │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致於上││ │【見他字卷第 5 至 8 頁│開期間,被告診所每月替告訴人提繳之金額,││ │】 │係如附件「被告提繳金額」欄所示,而有短報│├──┼───────────┤情形之事實。 ││6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分級表各 2 紙【見相關 │ ││ │民案卷第 237 至 240 頁│ ││ │】 │ │├──┼───────────┼────────────────────┤│7 │臺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 │被告因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未覈實申報││ │19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告訴人之投保薪資,致告訴人於分娩後請領生││ │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5號 │給付時,損失本可領取薪資級距(43,900元││ │判決及上開2案全卷影本 │)與被告實際投保級距(20,100)之差額23,8││ │各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 │00元,且告訴人之退休金專戶因此短少提撥94││ │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422元等事實,業經左列民事案件法院判決認││ │申請書回條各1紙、勞保 │定屬實,被告嗣亦依該確定判決匯款23,800元││ │局106年1月10日保退三字│(及法定利息,共24,786元)予告訴人,並提││ │第0000000000號函1紙【 │撥94,422元至勞保局指定之告訴人退休金專戶││ │後三者見偵卷第30至32頁│之事實。 ││ │】 │ │├──┼───────────┼────────────────────┤│8 │勞保局106年10月31日保 │依左列回函說明二、三之內容可知,勞保局固││ │費團字第10610327820號 │有審查投保薪資是否覈實及後續逕為調整或裁││ │函1紙【見偵卷第23頁】 │罰之權,然此審查仍係請雇主提供員工薪資明││ │ │細資料及薪資匯款紀錄後,據以核算;而在本││ │ │案發生期間,勞保局「未曾查核或接獲檢舉有││ │ │關志勇中醫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之案件」││ │ │,換言之,在本件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告訴及││ │ │相關民案前,勞保局並未查核到被告有上開短││ │ │報之情,此觀諸被告所提出前揭證據清單 7 ││ │ │所示勞保局回函之內容(按:請被告將欲依相││ │ │關民案判決補提繳至告訴人退休金專戶之金額││ │ │匯款至指定帳戶,並「請其往後發現有勞工應││ │ │提繳月工資與月工資總額不符時,應速填具『││ │ │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薪資調整表送勞保││ │ │局申報調整」)可明。據上足徵勞保局原則上││ │ │係依照雇主所提出申報之員工薪資資料,據以││ │ │適用相關級距而核算保費,是雇主依勞工保險││ │ │條例之規定覈實向勞保局為申報,係其法定義││ │ │務及附隨業務範圍等事實。 │└──┴───────────┴────────────────────┘

二、所犯法條:

㈠、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某乙應依式填寫各項文書交勞保局,此項文書係雇主附隨於其業務而作成屬業務上成之文書,某乙向勞工保險局低報丙之日投保薪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某乙以詐騙手段,減輕甲公司保險費負擔部分,應視是否已得逞,而論以詐欺得利既遂或未遂罪(司法院83年10月19日(83)廳刑一字第05727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照);另按「勞保或健保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故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自足以影響勞保局、健保局(健保署)核算、收取勞保等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之結果。是被告2人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由被告蔡文斌指示被告楊美藍於上揭『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虛偽填載不實之投保薪資,並持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行使,致勞保局、健保局誤認游志明於上揭任職期間,每月經常性薪資為16500元、17280元、17880元、18780元,並據以核算告訴人游志明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費用,自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游志明及勞保局、健保局對於勞工保險、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等費用管理及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並因此使龍勝公司減少支出勞工保險、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等費用,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略)核被告蔡文斌、楊美藍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判決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為本件犯行各次侵害之法益相同,各(年度申報)行為彼此間獨立性薄弱,其主觀上應認為係基於同一、接續之犯意(為減少志勇中醫應繳納、提撥之勞保費用)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另其以前揭方式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所為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 梓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附表:(金額:新臺幣)┌─┬──┬─────┬─────┬────┬────┬────┬────┐│年│月份│原告實際領│應提繳薪資│被告實際│應提繳金│被告提繳│積欠提繳││度│ │取薪資 │級距 │提繳級距│額 │金額 │金額 │├─┼──┼─────┼─────┼────┼────┼────┼────┤│94│7月 │6萬4,114元│6萬6,800元│2萬100元│4,008元 │1,206元 │2,802元 ││年├──┼─────┼─────┤ ├────┤ ├────┤│ │8月 │6萬6,434元│6萬6,800元│ │4,008元 │ │2,802元 ││ ├──┼─────┼─────┤ ├────┤ ├────┤│ │9月 │4萬7,531元│4萬8,200元│ │2,892元 │ │1,686元 ││ ├──┼─────┼─────┤ ├────┤ ├────┤│ │10月│8萬1,749元│8萬3,900元│ │5,034元 │ │3,828元 ││ ├──┼─────┼─────┤ ├────┤ ├────┤│ │11月│6萬192元 │6萬800元 │ │3,648元 │ │2,442元 ││ ├──┼─────┼─────┤ ├────┤ ├────┤│ │12月│5萬3,290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95│1月 │5萬6,609元│5萬7,800元│2萬100元│3,468元 │ 1,206元│2,262元 ││年├──┼─────┼─────┤ ├────┤ ├────┤│ │2月 │4萬5,414元│4萬5,800元│ │2,748元 │ │1,542元 ││ ├──┼─────┼─────┤ ├────┤ ├────┤│ │3月 │5萬7,359元│5萬7,800元│ │3,468元 │ │2,262元 ││ ├──┼─────┼─────┤ ├────┤ ├────┤│ │4月 │5萬1,525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5月 │5萬8,014元│6萬800元 │ │3,648元 │ │2,442元 ││ ├──┼─────┼─────┤ ├────┤ ├────┤│ │6月 │5萬2,827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7月 │5萬2,138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8月 │5萬2,359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9月 │6萬500元 │6萬800元 │ │3,648元 │ │2,442元 ││ ├──┼─────┼─────┤ ├────┤ ├────┤│ │10月│5萬4,589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11月│5萬4,176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12月│4萬5,374元│4萬5,800元│ │2,748元 │ │1,542元 │├─┼──┼─────┼─────┼────┼────┼────┼────┤│96│1月 │4萬247元 │4萬2,000元│2萬100元│2,520元 │1,206元 │1,314元 ││年├──┼─────┼─────┤ ├────┤ ├────┤│ │2月 │4萬3,440元│4萬3,900元│ │2,634元 │ │1,428元 ││ ├──┼─────┼─────┤ ├────┤ ├────┤│ │3月 │5萬2,644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4月 │5萬7,771元│5萬7,800元│ │3,468元 │ │2,262元 ││ ├──┼─────┼─────┤ ├────┤ ├────┤│ │5月 │5萬1,609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6月 │5萬3,055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7月 │5萬3,492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8月 │4萬8,407元│5萬600元 │ │3,036元 │ │1,830元 ││ ├──┼─────┼─────┤ ├────┤ ├────┤│ │9月 │5萬2,752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10月│6萬3,726元│6萬3,800元│3萬4,800│3,828元 │2,088元 │1,740元 ││ ├──┼─────┼─────┤元 ├────┤ ├────┤│ │11月│1萬2,722元│1萬3,500元│ │ 810元 │ │-1,278 ││ │ │ │ │ │ │ │元 ││ ├──┼─────┼─────┤ ├────┤ ├────┤│ │12月│ 無 │ 無 │ │ 0元 │ │-2,088 ││ │ │ │ │ │ │ │元 │├─┼──┼─────┼─────┤ ├────┤ ├────┤│97│1月 │5萬3,518元│5萬5,400元│ │3,324元 │ │1,236元 ││年├──┼─────┼─────┼────┼────┼────┼────┤│ │2月 │3萬7,960元│3萬8,200元│2萬100元│2,292元 │1,206元 │1,086元 ││ ├──┼─────┼─────┤ ├────┤ ├────┤│ │3月 │5萬2,211元│5萬3,000元│ │3,180元 │ │1,974元 ││ ├──┼─────┼─────┤ ├────┤ ├────┤│ │4月 │5萬4,077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5月 │6萬2,607元│6萬3,800元│ │3,828元 │ │2,622元 ││ ├──┼─────┼─────┤ ├────┤ ├────┤│ │6月 │6萬1,626元│6萬3,800元│ │3,828元 │ │2,622元 ││ ├──┼─────┼─────┤ ├────┤ ├────┤│ │7月 │5萬3,957元│5萬5,400元│ │3,324元 │ │2,118元 ││ ├──┼─────┼─────┤ ├────┤ ├────┤│ │8月 │6萬1,574元│6萬3,800元│ │3,828元 │ │2,622元 ││ ├──┼─────┼─────┤ ├────┤ ├────┤│ │9月 │6萬73元 │6萬800元 │ │3,648元 │ │2,442元 ││ ├──┼─────┼─────┼────┼────┼────┼────┤│ │10月│6萬3,787元│6萬3,800元│4萬2,000│3,828元 │2,520元 │1,308元 ││ ├──┼─────┼─────┤元 ├────┤ ├────┤│ │11月│5萬2,709元│5萬3,000元│ │3,180元 │ │ 660元 ││ ├──┼─────┼─────┤ ├────┤ ├────┤│ │12月│5萬7,870元│6萬800元 │ │3,648元 │ │1,128元 │├─┼──┼─────┼─────┤ ├────┤ ├────┤│98│1月 │3萬8,811元│4萬100元 │ │2,406元 │ │-144元 ││年├──┼─────┼─────┤ ├────┤ ├────┤│ │2月 │4萬9,508元│5萬600元 │ │3,036元 │ │ 516元 ││ ├──┼─────┼─────┤ ├────┤ ├────┤│ │3月 │5萬6,819元│5萬7,800元│ │3,468元 │ │ 948元 ││ ├──┼─────┼─────┤ ├────┤ ├────┤│ │4月 │6萬2,820元│6萬3,800元│ │3,828元 │ │1,308元 ││ ├──┼─────┼─────┤ ├────┤ ├────┤│ │5月 │6萬5,831元│6萬6,800元│ │4,008元 │ │1,488元 ││ ├──┼─────┼─────┤ ├────┤ ├────┤│ │6月 │6萬4,912元│6萬6,800元│ │4,008元 │ │1,488元 ││ ├──┼─────┼─────┤ ├────┤ ├────┤│ │7月 │6萬5,671元│6萬6,800元│ │4,008元 │ │1,488元 ││ ├──┼─────┼─────┤ ├────┤ ├────┤│ │8月 │5萬7,416元│5萬7,800元│ │3,468元 │ │ 948元 ││ ├──┼─────┼─────┤ ├────┤ ├────┤│ │9月 │6萬5,744元│6萬6,800元│ │4,008元 │ │1,488元 ││ ├──┼─────┼─────┤ ├────┤ ├────┤│ │10月│7萬1,327元│7萬2,800元│ │4,368元 │ │1,848元 ││ ├──┼─────┼─────┤ ├────┤ ├────┤│ │11月│6萬5,685元│6萬6,800元│ │4,008元 │ │1,488元 ││ ├──┼─────┼─────┤ ├────┤ ├────┤│ │12月│6萬532元 │6萬800元 │ │3,648元 │ │1,128元 │├─┼──┼─────┼─────┤ ├────┼────┼────┤│99│1月 │7萬1,585元│7萬2,800元│ │4,368元 │ │1,848元 ││年├──┼─────┼─────┤ ├────┤ ├────┤│ │2月 │4萬1,976元│4萬2,000元│ │2,520元 │ │ 0元 ││ ├──┼─────┼─────┤ ├────┤ ├────┤│ │3月 │5萬6,476元│5萬7,800元│ │3,468元 │ │ 948元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