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偉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標之手錶捌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補充被告徐偉祥係以新臺幣(下同)479元之價格,販賣本案系爭仿冒商標之手錶予鍾一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偉祥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兼衡其遭查獲之仿冒品數量及其大學就學中,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扣案仿冒商標手錶8支(含員警扣押之7支、購買人鍾一安提出之1支),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書106年3月13日(106)林法字第0027號函、105年10月18日(105)林法字第0120號函附鑑定書各1紙(偵卷第22至24頁、第27至29頁)在卷可憑,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被告以售價479元販賣上開手表予鍾一安(見偵卷第17頁),其犯罪所得479元應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386號被 告 徐偉祥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祥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日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2樓居所內,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帳號「good159X」登入該拍賣網站,並於拍賣網頁上刊登有仿冒商標權人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CASIO」及「G-SHOCK」字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手錶商品圖片及相關交易訊息,嗣鍾一安於網路上下標購買,並收取貨品後,認其所購買之手錶疑似為仿冒品而向警方舉發,使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偉祥固坦認有於拍賣網頁張貼上開販售訊息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所販售之手錶係仿冒品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鍾一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資料、交易系統資料、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提供之鑑定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在卷可佐,被告上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洵無可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何 珩 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 立 緯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