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炳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炳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炳杉前因犯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佳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