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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8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彩雲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令(107 年度變價字第4 、5 、6 、7 號),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準抗告)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偵查中得由檢察官變價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顯賦予檢察官就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依法定要件並視個案具體情形,有裁量是否變價保管其價金之權限。經查,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偵查中被告葉碩堂供稱:「(〈提示扣案犯罪工具四部車〉這四部車當初是否用來掩埋回填廢棄物?)應該有,貨車是用來載污泥,堆高機當初也有用到。」、「(扣案犯罪工具四台車是否同意先拍賣變價?)檢察官你決定要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辯護人亦稱:「我的建議是就由檢察官自己做決定。」等語,經本院調閱一0七年度偵字第九二九號偵查卷屬實,檢察官即據被告葉碩堂及其辯護人之意見,作成一0七年度變價字第四、五、六、七號命令,就扣案堆高機、貨車各二部,為實施鑑價拍賣並保管價金之處分,合於上揭法律之規定。另參酌本院一0七年度聲扣字第二

十二、二十三號刑事裁定意旨,有該刑事裁定二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四十一至五十七頁),從而,檢察官就扣案堆高機、貨車各二部,為實施鑑價拍賣並保管價金之命令,尚無違誤,故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之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強制處分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