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王以祺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以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王以祺因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之指定,繳納現金3萬元作為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於107年8月16日到案執行,被告聲請暫緩執行,經准予延緩至同年10月1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然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13日南檢銘卯107執6654字第1079033062號函、送達證書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7年10月24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70512083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證。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