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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虞積智選任辯護人 王竑力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虞積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前已有法扶會律師為其辯護人,但依法仍得增加辯護人。受任人姜國威雖非律師,但自習法律多年,多次為人撰狀、參與訴訟,有足夠的法學知識與實務經驗,可為聲請人之利益辯護。

二、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目前刑事訴訟,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行交互詰問程序,非有充分法學知識並經國家考試嚴格篩選,且經實務訓練養成之律師,難以在訴訟程序中勝任辯護人之職責;又訴訟程序關乎當事人人身自由及權益之保障,而無論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其特殊性、專業性,非具有相當之法律知識者,難以勝任,故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之規定,無非在保障人民之訴訟及防禦權,並防杜無充分法學知識之非律師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所生之流弊,故審判長及法院對於被告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審酌該非律師是否能為被告妥適辯護,以及是否影響案件之進行,以為准否之依據。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選任非律師之案外人姜國威為其辯護人,並具狀陳明姜國威自習法律多年,多次為人撰狀、參與訴訟云云。惟聲請人不僅未檢附姜國威經辦案件之案號及相關資料以為佐證,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姜國威曾進修法律方面相關學識之經歷及事證,尚難遽認姜國威有相當之法律知識足以在本件需有專業學識、經驗之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被告之權益。況聲請人所選任之辯護人王竑力律師迄今仍為聲請人之辯護人,聲請人並未主張其有何不適任之情事,其再聲請選任非律師為其辯護人,因欠缺例外許可之必要性,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