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5號自 訴 人 江添祥上列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自訴被告林秋宜、周泰德、王惟琪、林志忠偽造文書、圖利等案,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此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鈺雯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伊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