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元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86號、107年度偵字第7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政元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十三及四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政元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非法運輸、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且大麻種子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一○六年七、八月間某日夜間,在臺南市○○路中山公園附近兵工廠PUB內,以新臺幣(下同)八千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外國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四十四所示之大麻花煙草一包(驗餘淨重六點六八公克、空包裝重二點九五公克),並將之放置於玻璃瓶內而非法持有之。
(二)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以不知情之太太蔡紜菥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轉帳購買比特幣,再於一○七年一月間,在所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租屋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連結至美國網站「女童軍餅女性」,以價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比特幣,訂購不詳品種之大麻種子五十顆,並指定不知情之李侑倡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住處為收件地址,該網站人員即利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以國際郵寄包裹之方式,將陳政元所購買之大麻種子以上址住處為收件地址,交由不知情之郵遞人員以航空運輸起運之,嗣於不詳時間,運抵臺灣機場之處理中心,再由不詳之郵遞人員,將之配送至指定上開處所,而將上開大麻種子輸入臺灣。
(三)取得前述大麻種子後,另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犯意,以附表編號四十五所示電腦主機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習得栽種大麻技術後,購入附表編號二至四十三所示各項栽種設備,自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在其前開租屋處四樓,將前述大麻種子放在水耕盆內,以燈具照射及二十四小時開冷氣之方式控制光線、溫度,並定期施以水分及肥料,以此方法栽種大麻,其中有四十株已出苗並長成大麻植株。
二、嗣經警於一○七年二月二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政元前揭租屋處執行搜索,為警當場查獲如附表編號一、四十四所示之大麻植株四十株、乾燥大麻花一瓶,及其所有供栽種大麻所用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四十三及四十五所示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辯護人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併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有如附表編號四十四所示之乾燥大麻花扣案可證;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核與證人李侑倡於偵查中證述曾代被告收受國外寄來之包裏乙節相符,並有文書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二六三至二六四頁、警一卷第四十一頁);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有文書資料二份附卷(見警一卷第四十三至四十五頁)及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至四十
三、四十五所示之大麻植株及栽種設備、電腦主機扣案可憑。此外,復有本院一○七年聲搜字一二○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函檢附之「臺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十號」各樓層用電戶用電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一○七年二月十二日函檢附之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相片、申請支援刑案現場勘察通報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大麻植株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查獲犯嫌陳政元大麻毒品案扣押物品明細表、大麻植株四十株烘乾後含袋秤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乾燥大麻花部分)、乾燥大麻花秤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栽種設備部分)、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資佐證(見警一卷第二十五至三十四頁、第四十七至四十九頁、警二卷第五十三至一五三頁、偵一卷第五至十三頁、第三十七至七十七頁、第一一九至一二一頁、第一二五至一八一頁)。再者,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十四所示之乾燥大麻花一瓶,經送鑑定結果,認送驗煙草檢品一包經檢驗含第二級第二十四項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六點七公克(驗餘淨重六點六八公克,空包裝重二點九五公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大麻植株四十株,經送鑑定結果,認送驗植株檢品四十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七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二十四項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一○七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七二三○○四六○○號、一○七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七二三○○四五九○號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二五
三、二五一頁),堪認被告前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大麻種子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一點第三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又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係指由國外或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而言;輸入之既遂與未遂,又以是否已進入國界為標準;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運輸」,係指轉運輸送而言,亦即由一地轉運輸送至另一地,運輸之方法為海運、空運、陸運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一號及第三八五三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一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承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著手栽種大麻,且於警方查獲時,被告所種植之大麻業已出苗,另警方將自其水耕盆所採集之疑似大麻活株四十株烘乾送驗,經鑑定結果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七株檢驗均含第二級第二十四項毒品大麻成分,已如前述,堪認被告業已成功栽種已出苗之大麻植株,被告所為自已達栽種大麻既遂之程度。
(二)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其運輸大麻種子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國際郵遞運送人員運輸大麻種子並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國內,為間接正犯。被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與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行,固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應予非難,惟考量其自始坦承犯行,毫無隱瞞,犯後態度良好,所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亦非甚鉅,與大規模種植大麻,或集團性、組織性種植大麻加以販售牟取暴利等情形相較,其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倘同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異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狀,爰就被告所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及大麻種子均係國家嚴格查禁、列管之毒品,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大麻、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國內、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之源頭,對於社會秩序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行為殊有未當,惟念被告前無故意犯罪之刑事前案紀錄,素行甚佳,為警查獲後能坦承全部犯行,堪認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所種植及遭查扣之大麻數量非鉅,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四十四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如前述,自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包裝接觸上開毒品之玻璃瓶、包裝袋等物,均內含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按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十三及四十五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栽種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警一卷第十至十二頁、本院卷第一一一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備註 │├──┼────────┼──┼─────────────┤│ 1 │大麻植株 │40株│1.處理情形:照相紀錄後由刑││ │ │ │ 事警察大隊查扣,之後送高││ │ │ │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 │ │ │ 心烘乾(警二卷P56)。 ││ │ │ │2.鑑定結果:送驗植株檢品40││ │ │ │ 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 │ │ │ 麻特徵,隨機抽樣7株檢驗 ││ │ │ │ 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 │ │ │ 成分(偵一卷P251)。 ││ │ │ │3.大麻植株40株烘乾後含袋秤││ │ │ │ 重照片(偵一卷P39-77) │├──┼────────┼──┼─────────────┤│ 2 │水耕水槽 │5個 │ │├──┼────────┼──┼─────────────┤│ 3 │空氣幫浦 │1個 │ │├──┼────────┼──┼─────────────┤│ 4 │燈具 │5座 │ │├──┼────────┼──┼─────────────┤│ 5 │白色大型支架 │1座 │ │├──┼────────┼──┼─────────────┤│ 6 │避光布 │1片 │ │├──┼────────┼──┼─────────────┤│ 7 │溫溼度計 │1個 │ │├──┼────────┼──┼─────────────┤│ 8 │抽風機 │1個 │ │├──┼────────┼──┼─────────────┤│ 9 │電風扇 │1個 │ │├──┼────────┼──┼─────────────┤│ 10 │定時器 │1個 │ │├──┼────────┼──┼─────────────┤│ 11 │空調設備 │1組 │ │├──┼────────┼──┼─────────────┤│ 12 │噴灑器 │1個 │ │├──┼────────┼──┼─────────────┤│ 13 │植物營養液 │1瓶 │未開封 │├──┼────────┼──┼─────────────┤│ 14 │植物營養液 │3瓶 │已開封 │├──┼────────┼──┼─────────────┤│ 15 │鈣鎂補充液 │1瓶 │未開封 │├──┼────────┼──┼─────────────┤│ 16 │鈣鎂補充液 │2瓶 │已開封 │├──┼────────┼──┼─────────────┤│ 17 │黑色水管 │2條 │ │├──┼────────┼──┼─────────────┤│ 18 │抽吸器 │1個 │ │├──┼────────┼──┼─────────────┤│ 19 │汽泡石 │20個│ │├──┼────────┼──┼─────────────┤│ 20 │磷酸 │1瓶 │ │├──┼────────┼──┼─────────────┤│ 21 │35ml注射筒 │1個 │ │├──┼────────┼──┼─────────────┤│ 22 │緩衝液 │1瓶 │綠色液體 │├──┼────────┼──┼─────────────┤│ 23 │緩衝液 │1瓶 │粉紅色液體 │├──┼────────┼──┼─────────────┤│ 24 │校準溶液 │1瓶 │ │├──┼────────┼──┼─────────────┤│ 25 │PH UP 校正溶液 │1瓶 │ │├──┼────────┼──┼─────────────┤│ 26 │PH DOWN校正溶液 │1瓶 │ │├──┼────────┼──┼─────────────┤│ 27 │生根複合凝膠 │1瓶 │ │├──┼────────┼──┼─────────────┤│ 28 │水質檢測器 │2個 │ │├──┼────────┼──┼─────────────┤│ 29 │噴霧器 │2個 │ │├──┼────────┼──┼─────────────┤│ 30 │剪刀 │1個 │ │├──┼────────┼──┼─────────────┤│ 31 │電子秤 │1個 │ │├──┼────────┼──┼─────────────┤│ 32 │幼苗培養塑膠容器│2個 │ │├──┼────────┼──┼─────────────┤│ 33 │燈具 │5組 │ │├──┼────────┼──┼─────────────┤│ 34 │黑色大水桶 │1個 │ │├──┼────────┼──┼─────────────┤│ 35 │鋁梯 │1個 │ │├──┼────────┼──┼─────────────┤│ 36 │攪拌器 │1個 │ │├──┼────────┼──┼─────────────┤│ 37 │四方型整理箱 │1個 │ │├──┼────────┼──┼─────────────┤│ 38 │沉水泵浦 │1個 │ │├──┼────────┼──┼─────────────┤│ 39 │20公升水桶 │1個 │ │├──┼────────┼──┼─────────────┤│ 40 │肥料 │1包 │ │├──┼────────┼──┼─────────────┤│ 41 │淨水器 │1組 │ │├──┼────────┼──┼─────────────┤│ 42 │種植棉 │1包 │已開封 │├──┼────────┼──┼─────────────┤│ 43 │培養盆 │8個 │ │├──┼────────┼──┼─────────────┤│ 44 │乾燥大麻花 │1瓶 │1.處理情形:照相紀錄後由刑││ │ │ │ 事警察大隊查扣攜回(警二 ││ │ │ │ 卷P56)。 ││ │ │ │2.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 ││ │ │ │ 包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 │ │ │ 品大麻成分,淨重6.70公克││ │ │ │ (驗餘淨重6.68公克,空包 ││ │ │ │ 裝重2.95公克)(偵一卷P253││ │ │ │ )。 ││ │ │ │3.乾燥大麻花查獲及秤重照片││ │ │ │ (警二卷P70、偵一卷P121、││ │ │ │ 179)。 │├──┼────────┼──┼─────────────┤│ 45 │電腦主機 │1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