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20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金簡字第36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黃俊維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維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7-11康橋門市,以暱稱「鄧博超」為寄件人、暱稱「張文強」為收件人,利用超商取件之郵寄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姓名及年籍不詳、LINE暱稱「鄭歆妍」收受使用,並事先將密碼更改為「鄭歆妍」指定之000000號,以此方式幫助「鄭歆妍」所屬詐騙集團財產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黃俊維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107年6月19日10時45分,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黃蔡淑芬,佯稱:因房屋買賣成交,急需用錢,且忘了帶存摺,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云云,致黃蔡淑芬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永康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至黃俊維上開郵局帳戶內;復於同日13時許,仍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筆代書費3萬元云云,黃蔡淑芬乃向其老闆王秋燕借款,渠等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請其兒子女友,於同日13時26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安南分行,以ATM轉帳3萬元至黃俊維上開土銀帳戶內;後於翌(20)日上午某時,再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2萬元云云,黃蔡淑芬又向王秋燕借款,渠等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於同年月20日1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和順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均遭提領一空。
㈡、於107年6月19日11時10分,假冒胡禎常外甥黃博章撥打電話給胡禎常,佯稱:因購買法拍屋,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日後歸還云云,致胡禎常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6分,在臺南市○○區○鎮里○○路○○號官田工業區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㈢、於107年6月20日9時50分,假冒張建得高中同學楊士正撥打電話給張建得,佯稱:因急需用錢,請求借款云云,致張建得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臨櫃匯款2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㈣、於107年6月20日12時許,假冒林金城友人蔡付國撥打電話給林金城,佯稱: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云云,致林金城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4分,在新北市○○區○○○路○○○○○號新莊後港路郵局,臨櫃匯款3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黃俊維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黃蔡淑芬、王秋燕、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之郵局帳戶、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報案資料、匯款申請書、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及被告提出臉書對話內容各1份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諱言曾於前開時、地,將其郵局、土銀等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與他人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就笨到相信對方的話;因為我請育嬰假,在家顧小孩,於臉書社團找兼職工作,看到這個訊息,以投注站為名義租借帳戶,要給客戶存錢使用,以租借名義1本帳戶1期1萬元,1期10天,1本帳戶1個月就可以賺3萬元,5本就可以賺15萬元,我想要賺錢;我雖知道有人頭帳戶的事,但不知道有用這種方式來騙帳戶等語(見偵卷第14頁反面、第15頁)。
五、被告以前詞置辯,故本案應予認定者,即為被告是否基於洗錢或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而交付郵局及土銀帳戶之提款卡與他人?本院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觀之被告與自稱「鄭歆妍」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對話紀錄(見金訴卷第67頁至第75頁),一開始「鄭歆妍」提及「哈囉,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等語,藉以取信於被告;況且確實有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之網站,「鄭歆妍」此舉,不止僅有「鄭歆妍」之單方訊息,更讓被告可以上網查詢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網站作為佐證,使被告形成租借其帳戶者應不至於濫用其帳戶資料之確信。
㈡、再者,細閱被告與自稱「鄭歆妍」之下列臉書對話:
①、黃俊維:「我郵局那個不確定每個月30號,還有沒有2500的
津貼,有的話會被動到嗎?」鄭歆妍:「不會的」黃俊維:「好的。就這5個。」
②、鄭歆妍:「財務說麻煩你本人手持身分證拍傳一張照片給我
。」鄭歆妍:「因為你配合的帳戶多,派發的薪水比較大。」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安 像這樣的。」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黃俊維:「OK嗎?」鄭歆妍:「稍等 這邊傳給財務。」鄭歆妍:「安 財務說要看到整個臉 身分證要看得清楚。」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鄭歆妍:「按圖這樣拍。」鄭歆妍:「拍的清楚到時候直接核對就好了,不然核對薪水
的時候會比較麻煩,因為你的薪水比較多。」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由上述①可知,被告之郵局帳戶可能每月會有2千5百元之津貼,被告僅因「鄭歆妍」承諾不會遭動用,即答應欲提供該郵局帳戶;且從上述②之對話中,被告因「鄭歆妍」之要求,即屢屢傳送自己之身分證與他人,毫不忌諱其個人資料遭他人盜用,在在彰顯出被告易輕信於人之人格特質。
㈢、同一期間,不只被告1人遭「鄭歆妍」誘騙而寄送帳戶之提款卡等資料者,至少另有顏靖雅(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處無罪,見金訴卷二第51頁至第60頁)、林芳竹(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44號為不起訴處分,見金訴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廖啟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40、6914號為不起訴處分,見金訴卷二第99頁至第102頁),堪認因受「鄭歆妍」之同一說詞影響,而寄送帳戶資料者不少,且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渠等係受騙,遂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益徵被告前揭辯解,並非無稽。
㈣、被告發覺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後之態度:
1、被告於臉書對話中向「鄭歆妍」表示:「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用?」、「我不知道,請解釋清楚。」、「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是以被告接獲警方通知時,仍質問對方「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益證被告於寄送前揭帳戶與「鄭歆妍」之際,應無預見詐欺集團將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2、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積極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且業與黃蔡淑芬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憑(見金訴字卷第59頁),此舉亦與多數幫助詐欺之被告置被害人於不理之態度不同,顯見被告前述「我就笨到相信對方的話」乙語,應非卸責之詞。
六、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是檢察官僅以被告已成年、大學畢業、有10餘年工作經驗及精神心智狀況正常等客觀條件,對不合理之報酬,當無合理信賴可言等節,即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4頁),實則檢察官漏未斟酌臉書對話中有提供「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以取信於被告,且同一時期,不止被告1人遭騙取帳戶資料等情,故尚難執上開事由,即認定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七、參諸上情,被告主觀上應無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意,自難僅因其交付帳戶資料予他人,及被害人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確因受騙而將金錢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前揭帳戶等客觀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縱然被告因個人之思慮不周而發生本件之結果,因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即無法以該罪相繩。至於被告是否因上開過失而構成他人權益之損害,則屬民事上之過失侵權行為之範疇,不再贅述。
八、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僅能認定詐欺集團成員對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行騙,致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受騙後,匯款至被告之郵局帳戶或土銀帳戶內等情,卻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確切心證,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附表】被告與「鄭歆妍」間之臉書對話紀錄:
┌───────────────────────┐│6月9日週六 ││黃俊維:想應徵早班,請問工作地點? ││鄭歆妍:哈囉 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 ││ 一國內招募作業組 ││鄭歆妍: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 全台 ││ 不同區域會員很多 ││ 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 存取金額 ││ 比較大 存取的帳戶不夠用 ││ 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 ││ 兌換 ││ 租約金額如下 ││ 一個帳戶 期領10000 月領30000 ││ 兩個帳戶 期領20000 月領60000 ││ 同個戶名的帳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 ││ 合7個帳戶 也就是月領210000 ││ 一期10天 一個月3期 一個月以30 ││ 天計算 ││ 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 ││ 薪水 ││黃俊維:有什麼利益關係嗎?只是租一個帳戶 ││ 就可以了? ││黃俊維:那是要怎麼個做法? ││黃俊維:國稅局會查嗎? ││鄭歆妍:我簡單的說 ││ 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 ││ 配合 不用你帳戶有錢,拉客,簽賭 ││ 之類 ││ 薪水固定,也不用你提供任何印章 ││ 收到確定您的帳戶是可以正常使用 ││ 的第一期薪水可以先給你 ││ 配合3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 ││ 你每個月去銀行刷一次存簿PO給我 ││ 就可以了 ││ 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 ││鄭歆妍:國稅局不查的 ││6月10日週日 ││黃俊維:好的,那要寄到哪?最多7本是吧? ││黃俊維:薪水是給在寄過去的帳戶嗎? ││鄭歆妍:薪水會到你指定帳戶或現金給你 ││鄭歆妍:你有幾個帳戶可以配合呢 ││黃俊維:我有的放很久沒再用,要去確定還 ││ 能不能用,大約2-3個吧或更多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還沒告訴我寄到哪 ││鄭歆妍:你有確認配合幾個帳戶嗎? ││黃俊維:先2個看看 ││鄭歆妍:配合兩個帳戶是嗎? ││鄭歆妍:確認配合兩個帳戶 配合期間不可 ││ 增加配合喔 ││鄭歆妍:我先跟你說清楚 ││黃俊維:是喔 ││黃俊維:那我明天去銀行確認好再回覆你 ││鄭歆妍:好了 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先拍 ││ 傳給我 這邊上報幫你安排名額 ││黃俊維:好 ││鄭歆妍:好的 確認好聯繫我就OK ││黃俊維:恩恩 ││鄭歆妍:嗯 ││6月11日週一 ││鄭歆妍:安 有確定好配合幾個嗎? ││黃俊維:晚點再傳給你好嗎?想問說為什麼 ││ 配合期間不能再增加配合?一次要 ││ 配合多久有限制嗎? ││鄭歆妍:確定配合幾個後這邊都是要幫你存 ││ 檔的 在增加配合這邊會很容易出 ││ 錯 所以公司規定後續不可增加配 ││ 合 ││鄭歆妍:配合一次是三個月 到期這邊會自動 ││ 寄還給你 休息一個月可繼續配合 ││鄭歆妍:中途你有用到帳戶這邊會先寄還給 ││ 你使用 你用好在寄過來配合 ││黃俊維:嗯嗯!所以帳戶跟提款卡都會在你那 ││ 裡配合3個月的意思嗎? ││黃俊維:一個人為什麼只能配合7個呢? ││黃俊維:不是說配合3天就會寄回來,是3個 ││ 月還是3天呢? ││鄭歆妍:存簿會在三天後先寄還給你 ││鄭歆妍:公司規定一個戶名最多可配合七個 ││ 帳戶 ││黃俊維:所以是提款卡留在妳那嗎? ││鄭歆妍:是的 卡片留在這邊配合 到期這邊 ││ 寄還給你 ││黃俊維:好的 ││黃俊維:我這邊整理好有5個帳戶可以用 ││鄭歆妍:好的 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拍傳給 ││ 我 這邊幫你安排 ││黃俊維:嗯嗯 ││鄭歆妍:嗯 ││黃俊維:這個沒有法律問題吧 ││鄭歆妍:當然沒有 你是沒有任何風險的 ││黃俊維:恩 ││鄭歆妍:好的 確認配合五個帳戶是嗎? ││鄭歆妍:信託 京城 郵局 土地 華南 配合這 ││ 個五個帳戶是嗎? ││黃俊維:我郵局那個不確定每個月30號還有 ││ 沒有2500的津貼,有的話會被動到 ││ 嗎? ││鄭歆妍:不會的 ││黃俊維:好的。就這5個 ││鄭歆妍:我們公司不會動用你帳戶里的錢 ││黃俊維:恩恩 ││鄭歆妍:好的 配合五個帳戶一期薪水50000 ││ 一個月領三期薪水 ││鄭歆妍:薪水是匯到你指定帳戶還是現金寄 ││ 給你呢 ││黃俊維:指定帳戶 ││鄭歆妍:好的 麻煩你把指定帳戶拍傳給我 ││鄭歆妍: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這個 ││鄭歆妍:戶名都是黃俊維嗎? ││黃俊維:對 ││鄭歆妍:好的 這邊幫你存檔 ││鄭歆妍:麻煩你把身分證拍傳給我 這邊幫你 ││ 做薪水檔案 ││黃俊維:好 ││鄭歆妍:財務派發薪水的時候會給你打電話 ││ 確認薪水 ││黃俊維:(上傳身分證) ││鄭歆妍:你方便寄嗎?方便的話現在幫你安排 ││鄭歆妍:不然這邊不好安排 ││黃俊維:什麼意思?沒有地址嗎? ││鄭歆妍:你方便我就幫你安排 ││鄭歆妍:我這邊安排出 你沒有寄的話這邊 ││ 會不好安排給別的客戶 ││鄭歆妍:了解嗎 ││黃俊維:嗯嗯好 ││鄭歆妍:確認方便是嗎? ││黃俊維:現在去 ││鄭歆妍:寄7-11交貨便 ││ 配合的帳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 ││ 出前 ││ 提款卡密碼修改成116688(方便公 ││ 司統一管理) ││ 隨便一台ATM就可以改密碼了 ││ 為了避免發生誤會請查詢帳戶餘額 ││鄭歆妍:卡片比較脆弱 用衣服或者紙之類的 ││ 先把配合銀行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 ││ 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交貨便 ││黃俊維:郵寄掛好 ││黃俊維:哦好 ││鄭歆妍:改好密碼 請把餘額告知我 這邊幫 ││ 你存檔 以便到時候寄還給你的時 ││ 候會出錯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鄭歆妍:安在嗎? ││黃俊維:再 ││黃俊維:在 ││鄭歆妍:財務說麻煩你本人手持身分證拍傳 ││ 一張照片給我 ││鄭歆妍:因為你配合的帳戶多 派發的薪水 ││ 比較大 ││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 ││鄭歆妍:安 像這樣的 ││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 ││黃俊維:OK嗎? ││鄭歆妍:稍等 這邊傳給財務 ││鄭歆妍:安 財務說要看到整個臉 身分證要 ││ 看得清楚 ││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 ││鄭歆妍:按圖這樣拍 ││鄭歆妍:拍的清楚到時候直接核對就好了 不 ││ 然核對薪水的時候會比較麻煩 因為 ││ 你的薪水比較多 ││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 ││鄭歆妍:抱歉 耽誤你這麼久 ││鄭歆妍:可以了喔 ││鄭歆妍:你餘額 查詢好了嗎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你要告知我 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要一張一張報給你嗎 ││鄭歆妍:我們是不會動客戶的錢的 ││鄭歆妍:嗯 什麼銀行還有多少餘額告知我 ││ 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郵局22元 ││鄭歆妍:還有嗎 ││黃俊維:京城4 ││黃俊維:華南5 ││黃俊維:土銀40 ││黃俊維:中信 ││鄭歆妍:安 安排好了 你現在方便嗎 ││黃俊維:嗯 ││黃俊維:方便 ││鄭歆妍:現在方便嗎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請至7-11ibon機台 點選購物寄貨 ││ →交貨便→寄件→露天寄件→輸入 ││ 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成功 ││鄭歆妍:寄好再麻煩把單據跟發票拍給我 ││ (要看的清楚單號)這邊需要存檔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好的 ││黃俊維:(上傳寄送交易紀錄照片) ││鄭歆妍:這邊跟你核對一下 ││黃俊維:卡都跟帳戶放在一起,一本一張 ││鄭歆妍:你配合的帳戶是什麼?密碼都有改嗎 ││ ?卡片和存簿都有寄嗎?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中信,郵局,華南銀,土地銀,京 ││ 城銀 ││ 密碼都是116688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麻煩你把名字 地址 電話給我 這邊 ││ 確認好你的帳戶後存簿會先寄還給 ││ 你 ││黃俊維:姓名:黃俊維 ││ 地址:台南市○○區○○○路○○○號 ││ 電話:0000000000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這邊收到會通知你 ││鄭歆妍:確認好你的帳戶會通知你 ││黃俊維:嗯嗯好 ││鄭歆妍:派發薪水的時候財務會給你打電話 ││ 確認薪水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好的 ││6月12日週二 ││鄭歆妍:安 在嗎 ││6月13日週三 ││黃俊維:怎了? ││鄭歆妍:財務說能不能麻煩你把健保卡拍傳 ││ 給我 ││黃俊維:好 ││黃俊維:(上傳其健保卡照片) ││黃俊維:這樣? ││鄭歆妍:嗯 好的 ││6月19日週二 ││黃俊維:在,怎了 ││鄭歆妍:安 你土地銀行的密碼是多少呢 ││黃俊維:不是都改116688嗎? ││黃俊維:沒改到嗎? ││鄭歆妍:土地的不是喔 ││黃俊維:那你用731223看看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可以再跟我說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我怕是我按太快,或許88按成00 ││鄭歆妍:嗯 好的 ││黃俊維:怎麼過一星期了才發現這個問題? ││鄭歆妍:外務在確認帳戶喔 之前沒有上班 ││鄭歆妍:哦 ││6月22日週五 ││黃俊維:為何不接電話 ││鄭歆妍:在的 ││鄭歆妍:今天會通知喔 ││黃俊維: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 ││ 用 ││鄭歆妍:怎麼回事? ││黃俊維:我不知道,請解釋清楚 ││鄭歆妍:晚點等財務來上班我詢問財務OK嗎? ││黃俊維: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 ││ 要去警察局做筆錄 ││鄭歆妍:我要等財務來上班詢問才知道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我詢問可以嗎? ││黃俊維:請接我電話我要問一下問題 ││鄭歆妍:沒辦法接電話 ││黃俊維:為什麼 ││鄭歆妍:不可以講話喔 ││黃俊維:難道我的帳戶被鎖也沒關係嗎? ││鄭歆妍:這邊真的沒辦法說話ㄚ ││黃俊維:多久的時間可以回我 ││鄭歆妍:下午或者晚上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 ││黃俊維:財務幾點上7 ││黃俊維:班 ││鄭歆妍:最早六點最遲九點 ││黃俊維:為何妳說今天會通知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就會通知ㄚ ││黃俊維:為什麼我別的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為何不回 ││6月22日週六 ││鄭歆妍:什麼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妳搞得我好慘,還敢問我 ││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全部都被鎖了 ││鄭歆妍:全部被盜用? ││黃俊維:妳是裝傻嗎? ││鄭歆妍:妳回答我阿 ││黃俊維:妳們把我的帳戶當人頭,我的帳戶 ││ 被警察列管了 ││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寄去的5個啊 ││鄭歆妍:全部被盜用? ││黃俊維:我怎麼知道,裡面都被鎖,我也不 ││ 知道 ││鄭歆妍:麻煩你去銀行把五個帳戶的出入帳 ││ 紀錄拍傳給我 ││鄭歆妍:這邊公司會有人去找你處理 ││黃俊維:銀行休息== ││鄭歆妍:禮拜一拍傳給我 ││黃俊維:處理?你還能處理? ││鄭歆妍:有問題公司會有人處理 ││鄭歆妍:你拍傳給我 這邊會給財務 ││鄭歆妍:財務會處理的 ││黃俊維:有人報警說被詐騙,用的是我的帳 ││ 戶,我名下所有銀行都被凍結 ││鄭歆妍:了解了 所以麻煩你把入帳紀錄拍傳 ││ 給我 公司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