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0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振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振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高齡79歲,且僅有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除於民國74年間曾違反票據法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稱良善,本次係因使用土地之糾紛,為阻止告訴人再將車輛停放在雙方爭執之土地上,情急之下始出言恫嚇,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均極為輕微,被告犯後又已坦認犯行,深表悔意,告訴人更具狀表示雙方已和解,為息事寧人,不願再予追究,願要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見偵查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認以本案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再考量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最重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之犯行,對告訴人之傷害輕微,對社會亦未造成損害,被告復已知錯,並取得告訴人諒宥等情狀,認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是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及符合國民之法感情,並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爰再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61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701號被 告 邱振慶 男 7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振慶因細故對邱大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3日8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旁空地,對邱大原恫稱:「你再開進來,我砸車」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邱大原,使邱大原心生畏懼。
二、案經邱大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註 │├──┼────────────┼────────┼──────────┤│ 1 │被告邱振慶於警詢及本署偵│上揭犯罪事實。 │被告雖坦承有上揭客觀││ │查中之自白。 │ │事實,但堅不認罪。 │├──┼────────────┼────────┼──────────┤│2 │告訴人邱大原於警詢及本署│上揭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訴。 │ │ │├──┼────────────┼────────┼──────────┤│3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上揭犯罪事實。 │見警卷第6-7頁。 ││ │片4 張。 │ │ │├──┼────────────┼────────┼──────────┤│4 │現場監視器錄音影電子檔光│上揭犯罪事實。 │附警卷末。 ││ │碟1 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檢察官 蘇 烱 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