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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7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啟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啟銘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肆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朱啟銘就前項罪刑之犯罪事實,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工具、因其犯罪所生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國瑞廠牌小客車車身內之偽造車身號碼「ACV00 -0000000」及偽造引擎號碼「1AZE039983」,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以扣案工具,將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國瑞廠牌小

客車之原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磨除,偽造為同型車體故障已經被告變賣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以為使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貪求自己利益,購入權利車更改車身及引擎號

碼避免查獲,造成車輛融資公司受害並擾亂監理機關對車輛管控正確性,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犯罪動機、素行、智識程度、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緩刑諭知

被告除本件犯行外,前未有犯罪經偵查之紀錄,其本件因一時失慮,觸犯本罪,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惟依其犯行情節,認仍應予以適當懲罰,茲依同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

三、沒收㈠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工具,查係被告所有

供其持用以偽造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諭知沒收。

㈡扣案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國瑞廠牌小客車車身內之偽造

車身號碼「ACV00-0000000 」及偽造引擎號碼「1AZE039983」,查係被告本件偽造犯行所生之準文書,客觀上可自偽造車身或引擎處刮除,可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世旻【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20 條 (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289號被 告 朱啟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陳柏釧(本署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登記在「僑航汽車有限公司」)從事拖吊業,而何俊良(本署另行偵辦)經營「琮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車輛協尋拖吊,工作內容是幫委託方協尋車輛,客戶主要有銀行、當鋪、私人委託,而黃宗偉(本署另行偵辦)係兼差協助何俊良車輛協尋工作,陳柏釧先前已得知朱啟銘需一部國瑞廠牌、車型為冠美麗同款車輛,適何俊良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晚上9 時34分許拖吊前某時,接獲綽號「阿木」之成年男子通知、一部原係陳銘偉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購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色為鐵灰色,廠牌為國瑞,車型為冠美麗,引擎號碼為ACV00-0000000 號,車身號碼為2AZE088442號,下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停放在臺南市○○區○○路○段

000 號「溫莎堡汽車旅館」前請求協尋保管。嗣陳柏釧透過何俊良徵得委託人即綽號「阿木」之人同意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購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朱啟銘復於106 年11月10日下午某時,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協興車業」,向陳柏釧以9 萬元代價購得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作為代步交通工具使用,乃於106 年11月15、16日,在其前揭「協興車業」處,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扣案工具,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原有引擎號碼為ACV00-0000000 號,車身號碼為2AZE088442號(屬準私文書)磨除,再以俗稱「借屍還魂」方式,再將登記在其配偶黃旻萱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身號碼「ACV00-0000000 」、引擎號碼「1AZE039983」打印偽造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上,而偽造該等屬於汽車製造商出廠標誌之準私文書供己平日使用,以避免警方追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汽車製造商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暨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啟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106 他6425卷第169-173 頁,107 偵6289卷第144 、174-175頁),核與共同被告陳柏釧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106 他6425卷第11-15 、141-144 頁,106 他6425卷第232-234 頁)、共同被告何俊良、黃宗偉等人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07 他2450卷第17-22 、65-67 、77-78 頁,107 偵6289卷第125-127 、172-173 頁)情節相符,亦有證人侯國展警詢時之證述(107 偵6289卷第19-25 頁)及證人即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主陳銘偉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明確(107 偵6289卷第55-56 頁),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4 月24日南市警鑑字第1070205440號鑑驗通知書暨勘察採證照片43張(107 偵6289卷第89-114頁)、員警偵查報告(

106 他6425卷第5-9 頁)、拖吊車車牌號碼000-00號照片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辨系統照片(106 他6425卷第17、19-21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原停放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溫莎堡汽車旅館」現場照片4 張(106 他6425卷第23-25 頁)、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106 他6425卷第27-41 頁)、尋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暨偽造車身號碼為「ACV00-0000000 」號、引擎號碼為「1AZE039983」號照片12張(106 他6425卷第43-53頁)、被告朱啟銘偽造地點即臺南市○○區○○里0000號「協興車業」現場照片4 張(106 他6425卷第55-57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據聯)、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106 他6425卷第63、65、211 、213 、215 、217 頁)、被告朱啟銘名片1 張(106 他6425卷第101 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函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車主及異動歷史查詢單(106 他6425卷第133 -1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臺南市○○區○○里0

000 號「協興車業」搜索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5 張(106 他6425卷第179-183/199-202 、185/203 、187/205 、207-209 頁)等資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偽造文書犯嫌洵堪認定。

二、㈠按車身或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

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如將汽車車身或引擎號碼擅自變更,自屬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961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車身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打製在引擎及車身上,足以表示製造工廠及各項車籍資料之標誌,同時表彰製造廠商之品質及信譽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私文書論。且將原車身號碼以磨製或其他方式除去,而重新賦予一新的車身號碼,毋論該等新的數字是否與真正的車身號碼有無重複,及重複之程度,均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且此一偽造,足以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之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公眾)與汽車廠商之商譽(他人),若再持以轉讓、出售、移轉登記等,更足以使他人誤信車輛來源合法而生損害該受交付該車之人(他人),自應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㈡所犯法條:核被告朱啟銘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㈢沒收:

⒈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偽造文書犯行

所用之物並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之車身號碼「ACV00-00

00000 」號、引擎號碼「1AZE039983」號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修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鍾麗美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用途 │├──┼─────────────┼──┼───────────────┤│ 1 │鋼鐵字模(含英文、數字等)│1 批│選擇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適合大小││ │ │ │之字模 │├──┼─────────────┼──┼───────────────┤│ 2 │手持式沙輪機 │1 支│磨平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 │├──┼─────────────┼──┼───────────────┤│ 3 │游標長尺 │1 支│測量汽車引擎號碼字體大小距離 │├──┼─────────────┼──┼───────────────┤│ 4 │鐵槌 │1 支│將變造的數字、英文字母打印上去││ │ │ │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處 │├──┼─────────────┼──┼───────────────┤│ 5 │木料角棍 │1 支│變造車身號碼墊底用 │├──┼─────────────┼──┼───────────────┤│ 6 │扳手 │1 支│變造車身號碼墊底用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