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榮富指定辯護人 羅清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540 號、108 年度偵字第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榮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榮富因涉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強制猥褻殺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 月20日、同年7 月20日、同年9月20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