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附民被告 張家熙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侵訴字第79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鄭文祺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