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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梁詹瑞琴被 告 洪鐘樂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