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被 告 林森詳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被 告 施春明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森詳、施春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