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塏德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SCHULZ JOHANNES ALBRECH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108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塏德貿易有限公司及SCHULZ JOHANNESALBRECHT(中文姓名:張友漢,聲請書將「ALBRECHT」誤植為「ALBR」)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55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9月27日起至108年9月26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輸入,且係含藥化粧品,屬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而為妨害衛生之物品,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後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110年7月1日始施行,故現仍適用修正前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55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輸入,且係含藥化粧品,屬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而為妨害衛生之物品,亦有卷附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件(他字卷第11頁)、扣案物照片4張(他字卷第12至15頁)、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他字卷第16頁)、進口報單(他字卷第17頁)、「化粧品含有醫療或劇毒藥品基準(105年7月1日彙整版)」(他字卷第18頁)各1件可稽,且據被告供承在卷(他字卷第24至25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Hipp Babysanft │120瓶 │1.採樣2瓶送驗,剩118││ │Sonnen Gesichtsc│ │ 瓶。 ││ │reme 30ml面霜 │ │2.含有Isoamy1 p-Meth││ │ │ │ oxycinnamate等成分││ │ │ │ ,為衛生福利部公告││ │ │ │ 之「化粧品含有醫療││ │ │ │ 或劇毒藥品基準」(││ │ │ │ 105年7月1日彙整版 ││ │ │ │ )中第44項等成分。││ │ │ │ 且產品外包裝宣稱 ││ │ │ │ mit kindgerechtem ││ │ │ │ LSF、50+ SEHRHOCH ││ │ │ │ (with child-frien││ │ │ │ dly SPF、50+ very ││ │ │ │ hig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