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任惠榮
黃伊楨呂玲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筆記型電腦壹臺及華碩平板電腦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等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25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8382號、1056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3867 號、17199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本案扣得之電腦主機1 臺、筆記型電腦1 臺及華碩平板電腦1 臺,分別為各被告所有,且供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所用之物乙節,亦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