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惠娥選任辯護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吳佳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惠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仟零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惠娥於民國80年8月間某日起至105年6月間某日止,在南臺工商專科學校工業工程與管理科(嗣88年改制為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管理與資訊系,以下簡稱南臺科大管資系)任職行政助教,負責行政職務及辦理Microsoft Offi
ce User Specialist(以下簡稱MOS)證照考試報名、代收報名費之款項、與廠商聯繫之事宜,蔡易樺(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翊利得公司)業務,負責銷售翊利得公司之相關MOS試卷及處理考試等業務。南臺科大管資系於98年2月1日,由當時之系主任施武榮與辦理MOS國際電腦專業能力認證中心之翊利得公司簽署合作契約書後,謝惠娥明知翊利得公司的MOS試卷費,實際收取之價格如附表三所示之「翊利得實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竟與蔡易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蔡易樺虛開附表三「憑證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給考生。又自98年4月至105年1月間止,向如附表三所示考生誆稱:MOS證照考試每科之報名費為如附表三所示「憑證金額」之1,500元或1,800元等語,而隱瞞實際報名費金額為「翊利得實收金額」欄所載金額之事實,致如附表三編號1至3006所示之考生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日期(或該日期前)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報名費「差價」,向考生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5418份試卷之「差價」,合計新臺幣(下同)177萬3,250元後,復將上述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交付附表三所示考生而行使之。嗣通過上開考試之考生,持翊利得公司所開之統一發票或繳費證明,填妥學生證照獎勵申請表,經南臺科大審核過件後,補助6成考試費用給申請獎勵考生,足生損害南臺科大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案經南臺科大函送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謝惠娥及其辯護人均主張: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調詢、南臺科大稽核室約談記錄、檢事官之詢問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之訊問筆錄均同意作為證據。
(三)除前述以外之本案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院二卷第384至386頁、院三卷第32至36頁)。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證人蔡易樺、施武榮、朱大中、何威德於調詢、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邱崧軒於調詢、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張嘉華、郭俊麟於調詢時之證述、證人呂梓琳於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其供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或其他法律規定傳聞例外之情形,依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蔡易樺、朱大中、張嘉華於南臺科大稽核室約談記錄: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四)本案判決所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前開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被告之答辯如下:被告固坦承其自98年至105年間任職南臺科大管資系擔任助教,該系由其向翊利得公司訂購電子試卷、向考生收取報名費後由其交給蔡易樺,自98年4月至105年1月間,MOS證照考試每科之報名費為如附表三「憑證金額」所示之1,500元或1,800元,由蔡易樺開立翊利得公司如附表三「憑證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給考生,向考生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5418份試卷之「差價」177萬3,250元,其將上述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交付如附表三所示考生。嗣通過上開考試之考生,持翊利得公司所開之統一發票或繳費證明,填妥學生證照獎勵申請表,經南臺科大審核過件後,補助6成考試費用給申請獎勵考生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我不清楚翊利得公司實收金額是多少錢。不記得附表三所示憑證金額欄所記載金額是何人決定的,我沒有侵占,因為差額都拿去付了蔡易樺的鐘點費、交通費,且1,500元、1,800元收據不是我要求開的,我們收的1,500元、1,800元除了考試費,還有交通費。多收的錢就是給蔡易樺,用來付交通費、鐘點費。我只是一個小小的行政助教,我的層級沒有到可以決定金額。蔡易樺的交通費、鐘點費會讓蔡易樺簽兩張單子,一部分是向學校核銷,一部分是沒有核銷。有時候沒有教學卓越計畫的補助,也有請蔡易樺來上課,這部分就不會核銷。蔡易樺有時候來上課,是用別人的名字。1,800元就是包括交通費、鐘點費及試卷費。有時候蔡易樺只是來臺南幫忙考試,沒有上課,如果不給他交通費、鐘點費,他也不會從板橋到這裡來考試云云。
二、辯護意旨略以:
(一)被告只是管資系的助教,沒有權限決定MOS證照考試報名費金額,本案究竟是何人授權金額,被告已經不記得。
(二)蔡易樺自98年4月至105年1月間確曾至南臺科大資管系授課,平日為業師協同授課;假日則為1日8節,鐘點費為800元,但因蔡易樺不滿鐘點費由1,600元調降為800元,故要求謝惠娥支付,從被告曾經留存之72張蔡易樺簽收單據計算,共有460,800元(計算式:6400元*72=460,800)已經支付給蔡易樺。蔡易樺之鐘點費為1,600元,並分兩張開立,其中800元部分即由前開「差價」給付之,被告並無任何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存在。
(三)依南臺科大於109年4月10日函覆内容,有下列問題:
1、從項次9(98年10月17日)以後,不再以每小時鐘點費1,600計算,而改以800元計算,而蔡易樺仍要求要收取每小時1,600元之鐘點費,故項次9以後,該函附件之鐘點費均應該加以調整。
2、部分起訴書附表1所列課程日期,函文附件漏未列入計算,故比照最接近之相同名稱課程及時數,計算交付給蔡易樺之鐘點費。
3、而交通費部分,因蔡易樺要求支付高鐵往返之車資2,700元,該部分於前開附件中也漏未計算。因此被告必須由報名費中用以補貼蔡易樺交通費、鐘點費金額至少為1,364,400元(計算式:1,267,200元+97,200元)。
(四)就南臺科大109年10月28日函覆資料意見如下:
1、南臺科大確實有以林碧玉、李孟靜名義為業師之課程資料,因該課程實際上均由蔡易樺前來擔任業師。故該部分所支出之不足額鐘點費或南臺科大未核銷之交通費,被告也是由收取之報名費予以支付。
2、蔡易樺高鐵來回車資2,700元均需由被告從報名費加以支出,就名義為「林碧玉」部分至少有9次高鐵來回車資,就名義為「李孟靜」部分,至少有8次高鐵來回車資,共計45,900元是由報名費内支付。
3、經被告再翻閱手中現有資料,找到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23日、104年1月4日、104年6月2日、103年12月30日收據5張,及高鐵車票6張,該部分車資也由報名費支出,總計8,400元,鐘點費部分,則在南臺科大資料中均無支出紀錄,至少有36,000元,合計44,400元(計算式:8,400+36,000=44,400)。
(五)本案MOS證照考試於簽約當時,證人施武榮也坦承他個人認為交通費及鐘點費應該包括在給翊利得公司的費用中,實際上未考慮交通費及鐘點費等問題,是以被告身為承辦人員只能尋找經費支應相關鐘點費、交通費。法院如認為被告有收取報名費「差價」,但被告實際上是用於相關課程不足額鐘點費、交通費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六)至於刑法第216、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因被告確實有請蔡易樺開立如附表一、三憑證金額之統一發票與繳費證明,但收取之款項均用於支付M0S相關課程支出(證照費用、講師交通費、鐘點費等),就被告而言,學員所繳納費用均由翊利得公司取得,而蔡易樺並未將收取之全部款項交付給翊利得公司,被告事前並不知情,更未參與,自無登載不實之犯罪故意等語。
二、被告不爭執事項:被告自98年至105年間任職南臺科大管資系擔任助教,該系由其向翊利得公司訂購電子試卷、向考生收取報名費後由其交給蔡易樺,自98年4月至105年1月間,MOS證照考試每科之報名費為如附表三「憑證金額」所示之1,500元或1,800元,由蔡易樺開立翊利得公司如附表三「憑證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給考生,向考生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5418份試卷之「差價」177萬3,250元,其將上述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交付如附表三所示考生。嗣通過上開考試之考生,持翊利得公司所開之統一發票或繳費證明,填妥學生證照獎勵申請表,經南臺科大審核過件後,補助6成考試費用給申請獎勵考生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見本院卷一第221至224頁、本院卷三第66至78、83至85頁),並經證人蔡易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下述),且有蔡易樺陳報資料光碟1張(偵A卷第70頁)、該光碟列印出之資料 (偵F卷第165至389頁)、南臺科大98至105年度學生證照獎勵補助申請表[會計室核銷聯]、如附表三「憑證種類」欄所示翊利得公司之發票或收據(詳如入庫證物共7箱、明細見偵I卷第225、229至443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三、本件先應審酌者為:被告有無施以詐術使如附表三所示考生陷於錯誤?被告於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被告是否與蔡易樺共同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憑證金額」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給考生?茲分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陷於錯誤,係指任一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合之事件與狀態,致使被害人對於締約之基礎事實認知產生錯誤評估,而影響意思表示之正確決定而言。
(二)依下列各證人等證述內容,並與相關證據資料互為勾稽,可悉被告隱瞞翊利得公司實際收取之報名費係如附表三所示之「翊利得實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卻向如附表三之考生誆稱報名費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憑證金額」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所載之金額,向該等考生施以詐術:
⑴證人蔡易樺之證述:
1.證人蔡易樺於106年7月14日偵訊時證稱:我是翊利得公司承辦MOS證照考試及核發之承辦業務人員。考試費用在不同版本有不同價格,2003版是1,250元,2007、2010、2013版合約價是1,600元,但合作量大時可以折扣為1,350元,我接洽的人都是謝惠娥。(提示合作契約書,是否為98年簽立的契約?)是。翊利得公司和南臺科技大學只簽過這一份,雖然後來的版本需要1,350元,但仍低於合約價的1,600元,所以我們沒有另立合約,只用電子郵件互相傳送實際的價錢。同學繳費1,800元,謝惠娥要求開立1,800元的繳費證明給同學,同學申請考試繳費後,謝惠娥就會寄名單給我,請我開立1,800元的繳費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1,350沒有開過收據,考生之費用1,800元收據是交給謝惠娥,收據上都會有學生的姓名。(考生繳費之費用與實際收取費用差額之用途?)我當初以為是系上相關的費用,直到在105年4月間,陳淑玲老師來問我時,我向陳老師表示因學校尚積欠翊利得公司200多萬元,必須要結清後,我們才會提供考試。當時陳老師向系主任朱大中報告積欠款項一事,我也向該系表示考試費用是1,350元,他們才知道有中間差,最後積欠的款項是謝惠娥在105年4月26日以一筆92萬5千的無摺存款、105年4月28日以155萬5千元的跨行轉入、105年5月11日以12萬元無摺存款到我的帳戶,這部分我已經先代墊給我公司,只是南臺科技大學一直沒有付款給我,謝惠娥才會付款到我的帳戶,以上這些費用都是以1,350來計算。(翊利得公司或你有無收取差額的費用?)沒有等語(見偵A卷第90至93頁)。
2.證人蔡易樺於107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2010版本不區分教師及學生,沒有優惠價,都是1,350元。2007版本原本應該1600元,但是它有優惠的價格,最後優惠的價格就是1,350元。2003版本合約價格就是1,250元。(為何你的發票是開1,500及1,800元?)我開的是收據,是要交給學生的,主要是開這2個價格,是謝惠娥要求開的收據等語(見偵H卷第335至339頁)。
3.證人蔡易樺於108年1月31日偵訊時證稱:學校向學生收取1,500元,翊利得公司是向學校收1,250元,謝惠娥要求開1,500的發票給學生,當時我認為是他們行政作業的費用,就開立1,500的發票交給謝惠娥,經手承辦的是謝惠娥。學校向學生收取1,800元,翊利得公司是向學校收取1,350元,因為學生繳交1,800元,謝惠娥要求開1,800元的發票給學生,我就開立1,800元的發票交給謝惠娥。翊利得公司的發票及收據是我經手的,謝惠娥給我考試同學的名單,我再把名單彙整,請我們會計開立,再轉交給學校,開的就是2003版本1,500元及2007、2010版本1,800元的收據或發票。(學校向學生收2003版本1,500元、2007版本1,800元,但翊利得向學校收取的錢是2003版本1,250元、2007版本1,350元,卻開立1,500元、1,800元的收據或發票,涉犯偽造文書,是否承認?)承認等語(見偵H卷第365至369頁)。
4.證人蔡易樺於108年2月26日、3月4日偵訊時證稱:簽約沒有公開儀式,可能用信件或是EMAIL或是轉交的方式,由我交給謝惠娥。當時的聯繫窗口是謝小姐,是她轉交給我的,不管如何,她是窗口,一定有看過契約。(提示99年10月20日及99年11月18日訂購單,是由誰填載、簽名?)我依照謝惠娥提供的數量及金額記載在訂購單上,然後用email的方式寄到謝惠娥的信箱,在她簽名之後寄回來給我。簽名是謝惠娥簽的,是謝惠娥填完回傳給我的等語(見偵H卷第174、181至183頁)。
5.證人蔡易樺於109年11月24日審理時證稱:(翊利得合約價金額1,250元、1,350元、1,600元是誰決定的?)這是由翊利得公司在市場機構的情況之下,或是版本變動之下決定的。(憑證金額這個價錢是誰決定的?)這是學校的決定。因為學校可能有行政作業費用或其他的費用,所以會有一個學校的價格,所謂學校訂價有可能是由單位,可能是系或是不同單位去訂定他們覺得學校的作業費用需要多少,去訂定這個價格。以南臺科大的話,就是由謝惠娥來做決定,因為我不太清楚這是她自己個人決定還是系上的決定,但是是由系上來告知我這個數字。(你在偵查中有提到2003年版的每份是1,250元,2010年版的每份是1,350元,是否如此?)是。(案發之後,被告匯款給你,被告是用1,350元計算還是1,800元計算?你們應支付款金額的計算基礎是用1,350元去算或是用1,800元去算?)用1,350元做基礎去計算等語(見院卷二第164至194頁)。
⑵證人即翊利得公司副總經理邱崧軒於偵訊時證稱:翊利得公
司配合學校的課程,將證照考試導入,學生上完課程若有意願考試,就來報名,費用學校會代收,向南臺科技大學收取2003版本1,250元,在100年之後版本是2007、2010、2013,收取的是1,350元,費用項目含考卷採購、證照核發跟郵寄,是我們公司所收的報名費。我們在98年有和學校簽立採購契約,之後合約沒什麼變動,我們就以郵件來往,討論版本及內容,沒有再簽立新約。(提示合作契约書,是否所稱98年所簽的契約?)是。這是公司簽的,上面兩個玉山、合庫銀行帳戶是翊利得公司的,一開始南臺大學有以匯款及收現金的方式,之後收現金居多,會交給業務蔡易樺。要系主任同意才會和學校簽約,南臺科技大學的資管系主任之後就交辦給謝惠娥承辦,所以一直都是謝惠娥和蔡易樺接洽。正常是在考完試後將這次考試的報名費交給我們,南臺科技大學比較特殊,因他們積欠款項較久,我們才會開始去追這個帳,欠了1、2百萬元 ,謝惠娥是承辦人員,授課的電腦老師陳老師要考試時找不到謝惠娥,就打來公司找蔡易樺,蔡易樺就跟陳老師報價,並叫老師先付款才會提供考試,老師問價錢,蔡易樺說1,350元,老師才發現謝惠娥居然向學生收1,800元。(費用多少?是否開立單據?)1,350元,應該有開立單據,承辦人是蔡易樺,蔡易樺收完後會繳回公司,交給出納入帳,相關發票也是出納開好交給蔡易樺,再由蔡易樺交給學校,學校通常還會叫我們再開繳費證明。(所稱繳費證明是否為學生所繳的費用?)對,因為我們的收費不是對學生,因為學生必須要有繳款證明,我們只有開1,350元的發票,繳費證明只是一張A4的紙,提供給學生證明用,我們報給國稅局的發票也是1,350元,我們就配合學校提供的學生繳費費用,開立證明。(交付費用之方式為何?)謝惠娥被告了之後,由學校校庫直接匯款,之前是現金居多,由謝惠娥交給蔡易樺。(考生繳費之費用與實際收取費用之差額之用途?)學校的錢不關我們公司的事,我們就是收1,350元。99年、100年賣給南臺科技大學電子試卷版本的價格是依照合約價,2003版本是1,250元,2007版本是1,600元等語(見偵A卷第88至90頁、偵G卷第237至241頁)。
⑶南臺科大管資系與翊利得公司簽署合作契約書,該契約書第三條定為:「三、購買試卷方式:
6、每張電子試卷經銷價分別:Office2003以下(含)版本爲1,250元,Office2007版本爲1,600元整。
7、Office2003以下(含)版本每張電子試卷費用牌告價爲1,900元,建議學生價爲1,680元整,甲方可調整學生價,但需告知乙方。
8、Office2007版本每張電子試卷考生所繳付之認證費用牌告價爲2,580元,建議學生價爲1,980元整,甲方可調整學生價,但需告知乙方。
甲方代表人:施武榮、承辦人:謝惠娥。乙方承辦人:蔡易樺、劉道弘。」等語 (偵A卷第103至105頁)。再參諸翊利得公司系統列印之各版本價錢明細(偵H卷第524至535頁,內容如附表一),顯示翊利得公司試卷費之價格係以合約價2003版本1,250元,2007版本爲1,600元收費,迨101年7月30日後迄105年1月間均是以1,350元計價。此亦與被告於105年5月4日南臺科大稽核室約談時供稱:2012年之後,我們有夠張數,1年超過1千張的就算1,350元等語(偵B卷第165頁)相符。⑷被告於99年10月20日與蔡易樺之電子郵件紀錄、國際性認證
電子試卷訂購單(訂購日期99年10月20日)如下(見偵H卷第191至193頁):From:蔡易樺 Sent:2010.10.2011:00AM Subject:這是電子訂購單 惠娥,附件是電子訂購單,已經填好了,需要你於右下角「訂購人簽章:」簽名。再掃描給我就好…後面我會再請公司先匯試卷。謝謝~From:管資系謝惠娥 Sent:2010.10.20 11:53 AM To:蔡易樺 Subject:RE:這是電子訂購單 蔡老師:附加檔案敬請查收,謝謝!
⑸被告於99年11月18日寄送予蔡易樺之電子郵件如下(見偵H卷
第195至197頁):From:管資系謝惠娥 Sent:2010.11.18 上午08:00 To:蔡易樺 Subject:南臺訂購單 附件:1118pdf;1118pdf
前揭⑷、⑸所載之電子郵件紀錄,係被告寄給蔡易樺之國際性認證電子試卷訂購單之PDF檔,被告均於PDF檔之訂購單上簽名,可知前揭訂購單係被告簽名確認,而該等訂購單記載:
MOS 2003校園試卷之單價為1,250元,足證被告向翊利得公司訂購MOS 2003版試卷之單價為1,250元,被告明知單價為1,250元,卻未告知考生,而向學生收取報名費1,500元,並交付不實之1,500元發票或收據。
⑹被告於100年6月2日與蔡易樺之電子郵件如下(見偵H卷第199頁):
From:蔡易樺 Sent:2011.06.02 10:16 AM To:where Subject:南臺MOS費用試算(6/2) 惠娥,費用我再重新試算麻煩確認一下是否有誤。另外有關13張2003要轉成2007,公司是不給退的,但我這手邊還有一些學校會用到,所以到時,我再跟其他學校調整一下。然後到時你再補其差額13*(0000-0000)=4550即可。From:管資系謝惠娥 Sent:2011.06.02 10:31 AM To:蔡易樺 Subject:RE:南臺MOS費用試算(6/2) 蔡老師: 現在我們只剩11張,可否幫忙轉至其他學校,先將11張扣除,下次考2007時,再重新買試卷,可以嗎?
該等郵件係MOS 2003版本之試卷要轉成2007版本,需補差額13張×(1,600-1,250)=4,550元,可證明翊利得公司於100年6月2日時,向被告收取試卷價2003版本為1,250、2007版本為1,600元。再依被告於100年10月18日寄送之主旨「請開收據」之電子郵件內容如下(見偵H卷第503頁):
被告明知試卷價2003版本為1,250元、2007版本為1,600元,卻向學生收取報名費2003版本1,500元、2007版本1,800元,並請蔡易樺開立1,800元之收據。
⑺蔡易樺於101年7月27日寄送之主旨「FW:MOS監評」電子郵件內容如下(見偵H卷第201頁):
於前揭2012年7月27日之「FW:MOS監評」電子郵件中,記錄蔡易樺於7月17日及7月20日已收到各800,000元及325,250元之款項,尚未付清300,000元。亦記錄7月18日2張試卷費用「1,350*2=2,700」,故可證明蔡易樺收取1張試卷費為1,350元。再參諸蔡易樺提供其郵局帳戶於101年7月17日、7月20日由被告跨行匯入800,000元、無摺存款325,250元各1筆、被告於101年8月8日跨行匯款30萬元予蔡易樺,此有蔡易樺提供之存摺匯款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偵H卷第203、307頁),即被告依此郵件所述「未付清帳款30萬元」內容,跨行匯款30萬元予蔡易樺,可知被告確實看過該郵件,知悉試卷費用每張為1,350元,且其支付給蔡易樺之試卷費用係以1張1,350元計算。
⑻蔡易樺於103年1月20日寄送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如下(見偵H卷第269頁):
主旨:2013年試卷(上半年試卷數量515張,下半年840張) 惠娥,2013上半年試卷數量,515張(另外有同學補考沒過,再次購買共有四位,一張為1200元)。2013下半年試卷數量,840張(有一位同學因試卷過期沒考完,重考1張,共為839張)。另外有三位申請改名加補證500元,500*3=1,500 不知數字金額是否正確,如沒問題,我找時間下去一趟,並排一下下學期的課程時間,謝謝~
由此電子郵件可知南臺科大102年上半年試卷數量為515張、下半年試卷數量為840張(扣除重考1張為839張),已超過1千張,每張試卷之價格均為1,350元。
⑼蔡易樺於105年4月20日寄送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如下(見偵H卷第285頁):
主旨:MOS款項事項 附件:南臺結算2016.04.xlsx 惠娥,今天請公司轉卷時,公司在問之前款項事情(目前尚有281萬8,850未結清),要求結清才能轉卷,且公司會另外聯絡學校了(瞭之誤)解原因,要我盡速處理,細項資料如附件,是否有疑問,請回覆款項事宜。
蔡易樺於105年4月20日郵件中,計算被告積欠翊利得公司101年至105年間試卷費用281萬8,850元,以積欠費用欄之「款項」除以試卷「數量」,所得之每份試卷單價均為1,350元,足證前揭證人蔡易樺、邱崧軒前揭所為試卷費用1張為1,350元之證述均可採信。
⑽被告於南臺科大稽核室約談時為以下供述:
1.105年5月4日供稱:2012年之後,我們有夠張數,因為那時候他說會有比較便宜的錢,那我們就跟蔡老師說「那就當你的證照輔導的課程費用啊」。(所謂便宜的錢是指什麼?)他就是說超過1千張的就算1,350元。(所謂1千張是怎麼累積的?)要一整年。可是,450元是老師的證照輔導費用。
教發給的鐘點費後來只給800塊,跟之前的,少很多,所以我們就直接把那個轉成老師的證照輔導費用。(你們曾經跟學生說明過,這1,800是用在什麼地方嗎?)沒有耶。(報名費是直接寫就1,800?)對,因為廠商的收據就是直接寫1800。(所以學生也不知道你剛才提到的證照輔導費用?)不知道。(你剛講到這個450元證照輔導費用,有含在這281萬裡頭嗎?)281萬,好像是沒有,對,沒有。(那這流去哪裡了?)給蔡老師的證照輔導費用呀,類似他的鐘點費跟他的交通費。(那這樣的話,就不含在這281萬裡頭?)不含,因為考試費用歸考試費用嘛。(那學生只要繳1,350就好啦?)可是蔡老師來上課也是要給他錢,所以1,800,給公司1,350,450就是給他的證照輔導費用。(這個差價歸誰?)那時候有多差價450的時候,我們也沒有討論說要給誰,所以那時候就想說讓蔡老師來多上幾次課的證照輔導費用,是我自作主張讓老師領走,只有稍微提到說,因為老師的鐘點費比較低,所以老師的鐘點費要給他多一點,一開始如果我們都是領3,200、1,600的,突然教發的錢變少了,只剩下800、1,600,老師的薪水是不是銳減,所以那時才會把它當作是他的證照輔導等語(偵B卷165至168、177、187至189頁)。
2.於105年5月9日供稱:(這些鐘點費都是由哪個管道來支付?)就多餘的450塊呀。450塊的證照輔導費都會給他等語(偵B卷81至83頁)。
3.於105年5月11日供稱:(額外的錢,源頭從哪裡來?)就是1,800裡面,1,350跟450呀。(哪一個部份?)450的部份。(那是所謂的額外的錢?)對呀,就是證照輔導的費用等語(偵B卷307頁)。
⑾南臺科大管資系於105年4月28日召開之104學年度2學期臨時
系務會議時,被告發言內容略為:至於說450塊退佣那邊,我真的是要澄清一下,之前MOS是吳老師來幫我們上課的,吳老師那時候的鐘點費就是3,000多塊,以後蔡老師來上課的時候就比照這樣子,那因為後來教發的錢,因為教發的錢有2種,一種是證照課,一種是業師協同授課,那證照課的話一節就是800塊,然後一天8小時,那業師協同授課就是一次3小時,那一次就是1,600元,那時候我們就是跟蔡老師說,因為有時候我們有業師的費用,有申請業師,像我們這學期都沒有業師的費用,所以那個錢就是從,反正我們錢就會給老師,然後老師就是自己去cover他的鐘點費跟交通費。(陳淑玲老師:他才跟我講說,我們有欠他281萬多的事情,講到最後,他又說公司只收1,350的事情,那我就覺得說,那差額去哪裡?他說差額就是學校自己處理。)謝惠娥助教:對,那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因為蔡老師他是沒有底薪的,他那時候就跟我們講說,那我們就說我們那450塊我們不要拿,就是當作你的鐘點費這樣子等語。此有前揭系務會議會議紀錄在卷可參(偵G卷93至105頁)。被告以上供述均供承MOS試卷存有450元之「差價」,其知悉翊利得公司MOS電子試卷係以每張1,350元計價,益徵證人蔡易樺、邱崧軒前揭證述情節符實可採。
⑿綜上,被告確實知悉其向學生收取如附表三所示「憑證金額
」之MOS考試報名費1,500元或1,800元,與「翊利得實收金額」欄所載金額間存有「差價」,卻向如附表三之考生誆稱報名費為如附表三所示之「憑證金額」欄所載之金額,隱瞞「差價」,向該等考生施以詐術,並請蔡易樺開立不實之1,500元、1,800元發票或收據向考生行使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三)被告及蔡易樺明知翊利得公司販售之如附表三所示每張電子試卷費實際金額為1,250元、1,600元、1,350元,卻向考生收取1,500元、1,800元,並開立1,500元、1,800元之收據或發票,向考生多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5418份試卷之「差價」一節,南臺科技大學或如附表三所示考生是否知情?考生是否同意給付「差價」而以較高之價錢報名考試?⑴證人即南臺科大管資系(89年2月至99年8月間)之系主任施
武榮之證述:
1.證人施武榮於108年2月26日偵訊時證稱:(提示合作契約書,98年2月1日南臺科大管資系與翊利得公司簽訂之契約,是否由你代表與翊利得簽約?)是,是我簽的,這是管資系與翊利得簽訂關於MOS考試的契約。(這份契約在簽約前到洽談到簽約的階段,謝惠娥有沒有參與?)有,從一開始都有參與。(謝惠娥在何時看過這份契約?)如果是她拿給我簽的,她一定有看過。若是公司派人來和我簽約,謝惠娥一定會在場,因為是她負責處理接洽這件事的。(契約上記載的第三大點、第6小點,每張試卷經銷價分別為2003以下版本1,250,2007版本為1,600元,何意?)經銷價應該是廠商賣的售價。(第7點所述2003以下版本牌告價為1,990元,建議學生價為1,680元為何意?是指每份南臺管資系要向學生收的錢嗎?)賣給學生的錢,他是這樣建議的。(為何契約上會有經銷價、牌告價兩種價格?)這是廠商擬的,當初我推動時,我的認知是反正廠商說要繳多少錢就繳給他們。(各版本的OFFICE價錢,學生繳交多少錢由誰決定?)廠商告知謝惠娥,由謝惠娥去收,再交給廠商。(謝惠娥向學生收取的是經銷價還是牌告價的價格?)這個我就不記得了,收費的事情我沒有涉入,我不了解,我沒有去決定要收多少錢。我的認知是依照廠商的價格向學生收費。若要參加證照考試,也是跟謝惠娥報名,總之就是由謝惠娥跟翊利得公司接洽。(謝惠娥有將所收到試卷費存入系上帳戶,或交現金給系上嗎?)系上沒有帳戶,現金也都在她那邊,沒有交給系上的人。(謝惠娥在本署中提到,本案被檢舉時,你有教他說這是給蔡易樺的證照輔導費?)這不是我說的,是她自己說的,她曾經來找過我,她說學校在調查差額這件事,我建議她清楚的解釋金錢的流向,她說錢給蔡易樺證照輔導費,我建議她提出證據向學校說明。是105年事情發生之後,學校已經在調查差額的事,被告有來問我的意見,當時積欠廠商的錢已經付完,她說差額給蔡易樺,他來證照輔導。我當初任內推動的證照考試,確實是由謝惠娥來承辦,跟廠商的接洽也是由她處理等語(見偵H卷第159至167頁)。
2.證人施武榮於109年11月24日審理時證稱:講師出席費是另外一件事,它是當時學校有接受教育部補助的教學卓越計畫,在教學卓越計畫的執行,學校這邊會給予鐘點費。(在你規劃裡面有打算利用MOS考試來充實系上的基金嗎?)沒有。我們當初簽契約時,我記得我和翊利得公司代表人,因為MOS的證照有很多版本,價格也不一定是這個價格,那時候我記得我有跟他講說,學生考照需要多少錢就叫學生繳多少,我們可以提供場地,在我的認知裡面,廠商跟學生說多少錢,學生就繳多少錢給他們,後來的方式好像是學生會把錢先繳到助教這邊,然後由助教再統籌交給廠商。當初我簽完約以後,細部操作、辦理的事情就委託謝惠娥,他全權處理這個事情。(你是否曾經指示謝惠娥要如何訂定學生價?)沒有。(在你的任內你有授權過謝惠娥調整學生考試的價格嗎?)應該是沒有。(你有授權謝惠娥可以向學生收錢來補貼業師的事情嗎 ?)這個事情就她承辦,我沒有授權過。(你們系上是怎麼跟學生說明MOS考試的流程?)這個我就不是很清楚,因為那時候都是謝惠娥去和學生說明的。(關於報名費跟電子試卷費,這兩個費用是怎麼決定的?)我的認知裡面,看廠商定價是多少,要跟學生收多少,他會知會學生和當時的系助理謝惠娥,然後再轉達學生,因為我所知道每次版本的變動,價格會不太一樣,至於要收錢或定價的部分我就沒有去決定或牽涉。(講師的鐘點費和交通費,如果學校卓越計畫經費不足的時候,是由學生的報名費裡面來收取嗎?)這個我不知道。因為當初簽這個合約時,廠商有應允會來協助學生考照,我就不知道這些費用廠商有沒有考慮進去。(照你這樣講你當初簽合約的時候,廠商有應允會來協助指導教學學生考證的部分,所以你認為這部分是包含在廠商拿到的費用裡面,廠商應該提供的服務,不能另外跟你們收費,你的意思是這樣?)就提供在他們的報價裡面。(翊利得公司實際上,從管資系這邊拿到的電子試卷費用,分別為1,250元和1,350元,這件事情管資系甚麼時候才知道?)是到前幾年,我已經卸任,應該是4年前的事情。有人檢舉這個案子後,那個數據公布出來,大家看到那個數字才知道。(學校的會計單位,有沒有帳戶在保管謝惠娥跟學生收來的MOS考試的報名費用?)沒有。(管資系有沒有一個專門的帳戶在保管這筆錢?)也沒有。(所以這筆錢是都由謝惠娥個人保管嗎?)是,每次考試都是一個報名階段,學生就會繳錢到她那邊。(要去跟翊利得公司訂多少數量的電子試卷跟單價的部分,你剛才有陳述說是由助教去訂?)由助教和廠商報有多少人報名要考試,需要幾份,然後廠商會跟她講說多少錢這樣子。(照你所說的,學生考試報名費用可能包括鐘點費和交通費在內,是指說廠商收的錢就包含了交通費和鐘點費在內,而不是說報名費跟廠商收的錢有差額,拿差額來付交通費和鐘點費,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是。我覺得廠商的報價應該包含鐘點費和交通費。(所以他收的錢假設是1,250元或1,350元就應該包含了講師的鐘點費和交通費,你的意思這樣?)是等語(見院卷二第388至444頁)。
⑵證人即南臺科大管資系(99年8月至105年7月間)系主任朱大
中之證述:
1.證人朱大中於偵訊時證稱:MOS證照考試之經費收繳是謝助教負責。考試日期由助教和廠商聯繫洽辦。費用是學生交給班上總務,然後再交給助教,之後再由助教支付給廠商。另外有關的是老師申請教卓的課程。這個課程是國際證照輔導課程,他們會直接向助教報名,助教會先決定課程的日期,由廠商派講師來上課,每小時800元,必須要系上老師提計畫,向教卓申請講師及交通等費用。(就MOS證照考試費用如何計算?系方是否會開立單據?)剛開始是1,500元,100年左右漲到1,800元(2007年版)。(學校是否會向學生收取差價?)我不知道辦理證照考試會有差價,以為1,800元是全部支付廠商。開立給學生的收款證明1,800元是廠商開的收據,我們再依照收據向學校申請照證考試補助。(差價之相關費用流向?)我不知道。謝助教一開始說450元的差價是蔡易樺老師的鐘點費,是在105年4月28日的系務會議說的。106年3月10日系教評上、3月30日院教評、5月10校教評時她又改稱她收取的費用是1,800元,交給廠商也是1,800元
,因為廠商開的收據是1,800元。(蔡易樺講師的鐘點費用,是否有經過系上?)蔡易樺講師的鐘點費是每小時800元,是國際證照課程,由開課老師蔡漢生、林培煌填寫申請表後送到系主任,再送到院長那邊。我們審核完後,錢會到申請老師的帳戶,再由老師依照計畫執行撥款。(業師協同授課之費用,請領流程?)授課的業師檢具相關憑證,經由系主任及相關單位核定後,再由會計室撥款給蔡老師,應該是匯款到帳戶,學校的相關款項流程有些變動,之前會由學校匯給老師,再由老師交給業師,現在大多是直接匯給業師。(另就謝惠娥積欠款項280萬元,是試卷費用?)就我們所知是用1,350計算的相關費用。(差額或積欠款項是否有被用來支付講師費用?)我並不知道有差額,我也不知道有什麼款項被用來支付講師費用。(是否有其他的支出會以這筆收款來支付?)在我從99年到105年7月並沒有這樣的事,因為我們不知道有差價。也不知道他積欠廠商報名費,是到105年4月20日廠商直接來面告才知道這件事。(謝惠娥於105年4月28日還款?)是,所還的錢是試卷費,就是用1,350計算的錢,差額的部分還沒算進去。105年4月28日系務會議時,謝惠娥表示有450元差額,是交給老師去COVER鐘點費。系務會議開完後,我馬上請張嘉華當場打字列印,請謝助教簽名,但謝助教拒簽等語(見偵E卷第88至92、95頁、偵G卷第209至211頁)。
2.證人朱大中於109年11月24日審理時證稱:MOS考試不知道有差價。在辦證照班的時候,助教都會啟動學校的公告,上面都會有金額,學生有需求的會依照上面金額來繳費、上課。因為學校有系統,所以系統會到我這邊,我按同意後才會公告。(所以在你的任內系助教都是用網路公告MOS考試嗎?)證照班MOS考試是這樣。(謝助教有跟你解釋過這個金額是怎麼來的嗎?)沒有,我想說這個是廠商定的考試價格,所以我也沒有覺得特別有疑問的地方,就繼續辦理。(你本身有打算利用MOS考試替系上賺取經費嗎?)沒有。(所以管資系辦這個考試是完全不賺錢的?)我不知道從裡面可以賺錢。(辦考試所需的場地水電人力,學生有需要支付這些場地水電費用嗎?)沒有,學生在原教室做考試。(業師的鐘點費和交通費是如何支應呢?)因為有兩個類型,一個是學生MOS的輔導班,是在六、日上課。老師來做這個申請,要寫教卓經費的補助,要寫課程大致的規劃、明年度大概要開幾班,一個班大概多少人,要考MOS證照業師鐘點費是多少,一小時是800元的話那結束要乘以金額,還有交通費和工讀金,謝助教就會在系統裡面啟動經費動支請購單,啟動以後這個經費就會下來,因為謝助教是具領人,業師如果上完課之後謝助教要把錢交付給廠商,廠商要簽收。(請問可以向學生收費來支付這些費用嗎?)應該是不行,因為上課是他的鐘點費,他從臺北過來搭高鐵的話那是差旅費。證照輔導班是教卓的經費,由計畫老師擬定計畫,裡面有課程概要,要估算上課時數,有鐘點費、差旅、工讀金,老師申請,我同意之後,就報到管院,上級單位核准後,老師就可以執行,謝助教是經辦人,另外一類是,業師協同授課,業師到老師的上課裡面來做6次的授課,也要由老師提出申請,就看系上老師有沒有需要,有需要的話,謝助教會幫忙彙整,彙整完了之後,就把申請單送到我這裡來蓋章同意,那我們再呈送上級長官同意後,老師就可以執行,謝助教也是會在學校的系統裡面去啟動經費動支請購單,把業師的鐘點費和交通費作請購,業師上完課之後,謝助教會將鐘點費和差旅費請蔡老師簽收。證照班1小時是800元,業師協同授課我印象中是1小時1,600元。(跟學生收的報名費從1,500元調整到1,800元是誰決定的?)我不知道誰決定的。(那怎麼會有一個金額出來跟學生收,然後可以在學校公告?)我個人覺得說廠商因為版本升級價格就會調升,那時候沒想到說這裡面是否有其他的問題。我不知道有沒有人和廠商協調金額。考照版本的提升,謝助教有跟我報告,說版本有提升了。沒有特別提到金額。(翊利得公司收的電子試卷費收的是1,250元和1,350元,不是1,500元和1,800元,學校都一直不知道?)我的理解上是校方不知道這個差價。(那管資系這邊也不知道這個差價?)我問計畫的申請老師和執行老師,有好幾位,有再去詢問他們,他們都說不知道。(就管資系和南臺科大這邊的認知就是,翊利得公司所收取的電子試卷費用,應該跟學生收來的MOS證照考試是一樣的?)應該是要一樣。(學校會同意或授權被告收的報名費是高於翊利得公司取得的電子試卷費用,學校會授權或同意這樣嗎?)我覺得學校不會同意。(管資系這邊呢?)我不同意,因為我根本不知道有所謂的差價是等語(見院卷二第415至436頁)。
⑶證人即南臺科大管資系(105年8月1日迄106年10月5日)系主
任張嘉華於106年10月5日偵訊時證稱:(就MOS證照考試費用如何計算?系方是否會開立單據?)據我了解,是由學生總務收取後,再交給謝助教,1張1,800元,單據由翊利得公司開立,上面是開1,800元,系方沒有另外再開立單據。(學校是否會向學生收取差價?)一般而言不會。(105年4月28日系務會議時你是否在場?)我有在場。她當時表示積欠廠商的281萬款項已全部還清,中間的450元是用來COVER講師的交通費及講師鐘點費。(差價之相關費用流向?)不清楚。(蔡易樺講師的鐘點費用,是否有經過系上?)有經過系上的是業師協同授課,費用為1小時1,600元,另外一種是國際證照課程,每小時800元,交通費另外申請。(差額或積欠款項是否有被用來支付講師費用?)不清楚,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支出。(是否有其他的支出會以這筆收款來支付?)在我了解沒有。106年3月召開系教評會時,謝惠娥的陳述和之前105年4月28日系務會議及稽核室的調查過程中所陳述的不一樣,我請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她提供了79張沒有日期,及部分沒有金額的蔡易樺老師的領據,當時蔡易樺老師有表示有些好像不是他簽的,也有說這些錢沒有領到,因為這些錢要領到,必須要跑學校的流程,經過核定會再由會計室撥款,但這79張都沒有,如果有的話不會留在謝助教那裡等語(見偵E卷第92至95頁)。
⑷證人即南臺科大稽核室主任(104年2月至105年7月;107年8
月)郭俊麟於偵查中證述:我今天提供考取證照資料,證照獎勵是學生考取通過後向教學發展中心申請補助,教發中心確認之後就會核發60%的獎勵給學生。這個統計資料在101年之後是有考取且有申請獎勵的,98年5月18日至100年是有考取證照的,是因為績效,由學生陳報給教學發展中心。我們調了教發中心的資料,發現學生是用1,800元的單據報考等語(見偵G卷197至201頁)⑸證人即南臺科大稽核室主任(105年8月至107年8月)何威德
於偵查中證述:南臺科大有一個教學發展中心,每年會申請教育部補助的證照輔導課程,會請校外的老師來上課,會有相關的鐘點費,算在教學發展中心的預算內。依照當時訪談,謝惠娥表示管資系由謝惠娥向學生收取每科1,800元的證照考試費用。在105年4月28日,管資系召開系務會議,才談到MOS考試有積欠款項的情形,翊利得公司蔡易樺向系上表示有相關考試費用沒有清償完畢,依據當時看到的資料及舉報人的陳述,從102年積欠的證照試卷費用(1張1,350元),直到105年5月11日才還清給蔡易樺。(如因該考試聘任教師,費用如何計算、核銷?)首先要系上申請證照輔導課程,核准通過後,老師上完課,就會依安排的課程支應鐘點費,鐘點費也會經過會計室,先向教學發展中心申請,通過之後由會計室撥款。(本件關於MOS證照教師之相關費用有無經過會計室?)如果是上課的證照輔導課程且有來申請,就會經過會計室。我們之前調查的結果,蔡易樺來上課的課程,與申請的資料確實有一些差異,有時發現蔡易樺有來上課,但是沒有出現在證照輔導課程的課程內,當時調查過程中,我們有比對沒有出現在申請的課程的這個差額與證照考試的差額,還是差了一百多萬。(如校內代辦考照,是否會收取差價?)正常來說是不應該收取差價。我們的調查是從102年之後,當時的差價是450元。這個450元的差價是雙方當事人在對質的過程中說出來的。(為何稽核室至105年4月才發現這件事?)當時才有人向稽核室舉發。(調查過程中,謝惠娥是否有提到有差額的事?)她是說她拿這個差額來補貼蔡易樺上課的鐘點費等語(見偵E卷86至87頁;偵G卷263至264頁)。⑹綜上,前揭南臺科大管資系前、後任之系主任即證人施武榮
、朱大中均對於本案被檢舉前,對於翊利得公司收取試卷費與被告向考生收取之考試報名費間存有「價差」一事均不知情,翊利得公司承辦人蔡易樺或被告均未告知施武榮、朱大中「價差」可做為「行政作業費」或「證照輔導費」,自亦從未曾提及「價差」如何運用、支付、或取得比例之事,而是由被告「自己」決定將「價差」一部分做為蔡易樺之鐘點費、交通費,被告一方面處理管資系採購試卷事宜,知悉翊利得公司僅收取試卷費1,250元、1,600元、1,350元,一方面隱瞞此事實,向考生收取1,500元、1,800元試卷費、又自行決定給蔡易樺「證照輔導費」,及自己從中抽取「行政作業費」(被告分得之犯罪所得金額詳下述);此「價差」無論南臺科大、管資系、甚至考生均不知悉,被告並未對管資系、考生表明,而係請蔡易樺開立1,500元、1,800元之發票或收據交付考生,並非告明管資系系主任施武榮、朱大中或考生試卷費1,250元、1,600元、1,350元,故如附表三所示考生始會誤認為MOS證照考試報名費即為1,500元或1,800元。若如被告及被告辯護人所辯稱係給蔡易樺「證照輔導費」,被告大可明白告知施武榮、朱大中或考生。而被告不但未告知,反而加以隱瞞,甚至自己亦從中牟利,而蔡易樺對上情亦知之甚詳,竟配合被告出具業務登載不實之發票或收據,以獲取額外之鐘點費、交通費等費用,足證被告及蔡易樺確均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無疑。
⑺被告及被告辯護人辯稱本案所有之「價差」全部給蔡易樺講師交通費、鐘點費云云。惟查:
1.無論是MOS證照輔導班的課程,或是平日以業師身份協同授課之鐘點費、交通費,均是由南臺科大教學卓越經費支付,且事先需申請經費動支,經系主任同意,再呈送教學發展中心審核通過後始能執行之程序,業據證人朱大中證述如前。且南臺科大教學卓越經費核銷流程之動支程序略為:「一、動支係指業務承辦人於辦理業務時需使用經费,填寫動支單申請動用預算的過程。二、承辦人(系助教)會以該課程上課次數及課堂節數來估計證照專班的交通费及鐘點費金額,再填寫紙本動支單進行簽核流程。三、紙本動支單送至教學發展中心時,教發中心承辦人會核對系助教申請動支之預算與其使用的用途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後於「教學卓越經費系統」建檔,由系統自動產生系統動支單,並自動編碼,最後由教學發展中心承辦人將系統單號填寫至紙本動支單後,繼績其他單位的簽核流程。四、紙本動支單送至會計室後,會計室承辦人會核對紙本動支單及系統動支單之一致性,確認無誤後鎖定系統動支單,系統動支單一經鎖定,除會計室權賁人員外,均無法再行異動表單内容。會計室完成核對後,依金額層級陳送長官核決。五、奉長官決行後,送回系辦公室,繼缜進行借支及撥款流程。」,自98年至104年本案核銷程序係由「承辦人」借支所需經費,並將該經費支付蔡員鐘點費及交通費,再以蔡員簽領收據及提供交通票證做為憑證進行核銷。本校教學卓越經費系統自98年至105年管資系請購相關證照課程鐘點費計1,407,720元、交通費169,236元,本校支付予蔡易樺鐘點費計883,200元、交通費152,881元等語,此亦有南臺科技大學109年8月5日南科大稽核字第1090008179號函暨附件,及98年至105年蔡易樺授課簽領鐘點費及交通費收據明細表、收據及憑證影本(本院卷四第7至649頁),足認蔡易樺自98年1月至105年1月至南臺科大資管系授課之鐘點費及交通費,係由南臺科大教學卓越經費支付,且需經事先申請核准,被告另爭執其另有給付鐘點費及交通費予蔡易樺云云,惟其乃係被告與蔡易樺共同詐騙後分配其贓款之行為,仍無礙其對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詐騙之數額。
2.南臺科大支付業師協同授課之鐘點費金額為每小時1,600元,此有南臺科技大學經費動支暨請購申請單影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C卷第417頁)。被告亦供稱專業教師協同授課講師每小時鐘點費1,600元等語(見偵D卷第23頁),即不會有補貼蔡易樺每小時1,600元鐘點費不足額之情形。被告另主張於104年學年度未申請學校業師協同授課補助時,其以450元之「差價」支付蔡易樺鐘點費及交通費,然如前述,業師協同授課之鐘點費需先經過申請動支流程,南臺科大既然未核准業師協同授課,蔡易樺即不得於未核准業師協同授課之時段到校授課,被告即不能給付蔡易樺任何鐘點費,被告主張支付蔡易樺業師協同授課之鐘點費及交通費等語,並無憑據,不足採認。
3.被告抗辯:因蔡易樺有使用「林碧玉」、「李孟靜」等名字在鐘點費、交通費之單據簽名,該部分所支出之不足額鐘點費、交通費,被告也是由450元「差價」中支付云云。查:
①依南臺科技大學109年10月28日南科大稽字第1090012029號函
暨附件所示:依據「全國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本校登錄内容,計有林碧玉6筆紀錄、李孟靜10筆紀錄。經實際查核檔案結果,林碧玉計有12筆鐘點費核銷收據,金額計有48,000元;李孟靜計有17筆鐘點費核銷收據,金額計有63,600元;另有4筆登載紀錄未能尋獲核銷收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至97頁)。
②證人蔡易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碧玉是我的表妹,李孟靜是朋友,因為被告當初跟我說講師的費用,一個人領的金額是有限制的,可是課程需要,所以我就提供這兩位的資料給被告,他們沒有去南臺科大授課,實際由我來授課,費用也是我去領的。(如果是鐘點費用是否也會有800元簽成兩份的狀況?)這個我沒有印象,我現在既有的印象是說他是在學期中,而不是假日,通常假日才會有這種情況,學期中的話,我印象中是1200元的鐘點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8至185頁)。
③依前揭以「林碧玉」、「李孟靜」等名義簽領之鐘點費,每
小時分別為1,600元或1,200元,蔡易樺亦證稱其沒有印象此部分有簽成2份收據,即不會有鐘點費不足800元,而需由被告以多收之450元差價支付蔡易樺之情事。
④況據前揭以「林碧玉」、「李孟靜」等名字簽收之收據,係
蔡易樺因南臺科大對於同一教師有總時數限制,蔡易樺本即不得於總時數限制外授課,此部分鐘點費、交通費,蔡易樺本不得請領,被告主張以其與蔡易樺違法詐欺學校行為所支出之鐘點費、交通費,主張欲以450元之「差價」扣抵,不足採信。
4.被告又辯稱:因教學發展中心證照輔導班鐘點費為800元,試卷費每張差額450元,管資系支付蔡易樺鐘點費1,600元,兩者差額800元,即係被告以450元去補貼云云。①證人蔡易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告訴我學校的鐘點費有
減少,但是她這邊一樣補給我,鐘點費一樣算1,600元,就是我拿到的鐘點費是1,600元。我領的金額跟簽領的金額是一樣的。譬如說今天上1天的課程,1天是8節,我簽了2張8節課程的收據,所以我實際領的金額就是用1,600元算出來的一個金額。(就是本來1張是要1,600元乘八節,現在1張變成是8節乘800元,另外1張又是8節乘800元?)對,因為我領多少就簽多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2至181頁)。
②被告提出由蔡易樺簽領之臺南科技大學收據影本55紙、7紙,
每紙簽收之金額為6,400元,以及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2日、104年1月4日、104年6月2日、106年12月30日票價均為1400元之高鐵車票6張,金額合計8,4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1至303頁、本院卷二第203至215頁)。
③如前所述,南臺科大教學卓越經費支付需經事先申請核准,
學校既僅核准每小時800元之鐘點費,被告竟自作主張多付給蔡易樺每小時800元之鐘點費,此係被告、蔡易樺詐騙如附表三考生後,共犯間分配贓款之行為,考生均不知MOS每科試卷費實際價格僅1,250元、1,600元、1,350元,被告、蔡易樺均無向考生告知實際售價,及加收之被告所謂「證照輔導費」,蔡易樺所稱之「行政作業費」,以少報多,使考照費用提高成為每科1,500元、1,800元一事。考生自始至終遭被告、蔡易樺「蒙在鼓裡」,完全不知試卷費遭灌入不相關之金額,而向考生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5418份試卷之「差價」,合計177萬3,250元。是被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施用詐術,詐騙考生,且獲取不應收取之177萬3,250元。
④依前揭南臺科技大學109年8月5日南科大稽核字第1090008179
號函暨附之98年至105年蔡易樺授課簽領鐘點費及交通費收據明細表、收據及憑證影本,核算後整理如附表四所示,即有授課紀錄及憑證,被告以「差價」補鐘點費800元予蔡易樺部分,合計為768,000元,此已超出被告所提出由蔡易樺簽領之臺南科技大學收據62紙所載合計之金額,本案被告與蔡易樺共同詐取之「差價」合計1,773,250元,扣除給付予蔡易樺768,000元,被告犯罪所得共計為1,005,250元。
⑤又經核對南臺科技大學前揭回函所附資料,並無103年12月16
日、103年12月2日、104年1月4日、104年6月2日、106年12月30日有授課紀錄及憑證支出記錄,即該些高鐵車票所載日期無法證明與本案MOS考試授課相關,自無從扣抵。
(四)被告、證人蔡易樺均知悉翊利得公司的實際收取之價格係如附表三「翊利得實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被告要求蔡易樺虛開附表三「憑證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給考生,向考生行使而訛稱翊利得公司收取如該「憑證金額」欄之報名費。嗣通過上開考試之考生,持翊利得公司所開之統一發票及繳費證明,填妥學生證照獎勵申請表,經南臺科大審核過件後,補助6成考試費用給申請獎勵考生,足生損害南臺科大會計資料之正確性。足徵被告與蔡易樺2人上開行為具備共同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意圖、明知為不實業務文書而仍決意行使向考生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被告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及其辯護人之辯護均不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2456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之法定刑則同第1項加以修正,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查該修正僅為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刑之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15條。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2456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三編號2457至3006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即法院得就有罪判決,於不妨害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所謂事實同一,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只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或稍有出入,亦不失為事實同一;而刑法上之侵占與詐欺,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構成要件亦具共通性(即共同概念),應認為具有同一性,從而事實審法院於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將起訴書所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變更為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尚難謂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之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南臺科大並不知試卷費存有「差價」,自無收取本案「差價」交被告持有之意,被告隱瞞考生試卷費存有「差價」,致考生陷於錯誤而交付本案試卷費「差價」之款項,是被告未代南臺科大「持有」考生交付之款項,自與侵占之要件不符。公訴人認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諭知上揭法條(見本院卷三第31頁),故無礙被告之防禦權,自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以審理。
(五)被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其上開就同一考生於同日繳交不同科目試卷費「差價」,及交付發票或收據所為,外觀上縱可分割為各個舉動,惟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其主觀上係各達同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取得「差價」犯意之接續動作,在客觀上亦均僅侵害同一法益,則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其上開所為事實,屬接續犯。至其本案行為,同時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雖非翊利得公司從事業務之人,惟與蔡易樺就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應與蔡易樺就本案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3006所示之行為,分別就不同考生所犯300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收入,與蔡易樺共同以事實欄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考生施以詐術,致考生陷於錯誤而交付「差價」款項,復共同填製內容不實之發票或收據,並持以行使,對南臺科大會計資料之正確性造成損害,並以此方式謀取不法所得,造成考生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違犯本案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否認之犯後態度、未與南臺科大或考生成立調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暨南臺科大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三第79頁),被告犯罪參與程度,分得犯罪所得為100萬5,250元,兼衡被告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仍在南臺科大註冊組工作,未婚,與哥哥、嫂嫂、弟弟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行為間之犯罪動機、目的、類型、手段、時間及侵害法益,各罪間重複非難性之平衡等一切情狀,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分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006所示「差價」共計177萬3,250元,為被告、蔡易樺共同詐欺所得,已如前述,其中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多收的錢就是給蔡易樺,用來付交通費、鐘點費等語,證人蔡易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領取之鐘點費是1,600元,其簽了2張8節課程的收據等語如前。故本件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整理如附表四所示,即有授課紀錄及憑證,被告以「差價」補鐘點費800元予蔡易樺部分,合計為76萬8,000元,被告犯罪所得為1,005,250元(177萬3,250元—76萬8,000元=100萬5,250元)。雖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受害之考生,就被告犯罪所得100萬5,2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與蔡易樺持以行使之本案上開所示業務上不實文書,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皆已持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考生行使,即已非屬被告及蔡易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伍、依職權告發部分:被告供稱:蔡易樺有使用「林碧玉」、「李孟靜」等名字在南臺科大鐘點費之單據簽名等語,證人蔡易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碧玉是我的表妹,李孟靜是朋友,他們沒有去南臺科大授課,我有提供這兩位的資料給被告。因為被告當初跟我說講師的費用,一個人領的金額是有限制的,可是課程需要,所以我就提供這些資料,實際由我來授課,費用也是我去領的等語如前。依南臺科技大學109年10月28日南科大稽字第1090012029號函暨附件內容,確有林碧玉之12筆鐘點費核銷收據,金額計有48,000元;李孟靜部分有17筆鐘點費核銷收據,金額計有63,600元(見本院卷二第29至97頁)。被告為南臺科大承辦申請教師鐘點費之承辦人,明知此情,仍與蔡易樺共同為之,被告、蔡易樺均涉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依法告發,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偵查後起訴,檢察官洪欣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各版本價格及差價 課程名稱 憑證 金額 翊利得 合約價 差價 98年4月6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4月19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4月26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4月27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5月3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5月3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5月11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05月18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10月17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10月24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10月31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11月07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11月09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8年11月10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11月12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8年11月13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3月7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3月14日 EXCEL Exper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3月21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3月28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5月16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5月23日 Excel Exper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5月30日 Word Exper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6月6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0月24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0月30日 Excel Exper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0月31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11月17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1月20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11月21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11月27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1月28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2月05日 PPT 2003 1,500 1,250 250 99年12月11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12月18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50 250 99年12月26日 Access 2003 1,500 1,250 250 100年3月13日 PPT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3月20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3月27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4月10日 Access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1日 PPT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15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22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29日 Access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7日 PPT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14日 Excel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21日 Word 2003 Expert 1,500 1,200 300 100年5月28日 Access 2003 1,500 1,200 300 100年10月15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0月16日 Excel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0月22日 Word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0月23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7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9日 Word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8日 Excel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10日 Outlook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8日 Word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12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13日 Excel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19日 Word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20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26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1月27日 Excel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2月3日 Word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2月4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0年12月27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1月12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1月12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3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4日 Word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10日 Excel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11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17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18日 Excel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24日 Word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3月25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4月9日 Excel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4月10日 Excel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5月19日 PP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5月20日 Excel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5月26日 Word Expert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5月27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6月11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6月12日 Access 2007 1,800 1,600 200 101年7月30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7月31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8月1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8月2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6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7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13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14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20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21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27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0月28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5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7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7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8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9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17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18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24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1月25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2月28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1年12月25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3月23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3月24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3月30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3月31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4月16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4月15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6月4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6月13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0月19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0月20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0月26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0月27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1月4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2月16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2年12月30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4月15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5月24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5月25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5月27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5月31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6月1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06月某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7月9日 PPT 2013 1,800 1,350 450 103年7月10日 Access 2013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10日 Word Expert 2013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12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13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22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23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11月29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3年12月6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月6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月12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月13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月14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月12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4月20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4月25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4月26日 Word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5月9日 Excel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5月10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6月12日 Access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6月16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6月18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6月22日 Excel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4年11月9日至18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5年1月4日 PPT 2010 1,800 1,350 450 105年1月11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5年1月5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5年1月8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 105年1月11日 Word Expert 2010 1,800 1,350 450附表二:卷目索引:
偵A卷 105年度他字第3178號 偵B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一) 偵C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二) 偵D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三) 偵E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四) 偵F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五) 偵G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六) 偵H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七) 偵I卷 106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八) 偵J卷 108年度他字第330號 偵K卷 108年度偵字第12024號 本院卷一至三 108年度易字第1125號 本院卷四 108年度易字第1125號南臺科技大學109年8月5日函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