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ELMERICHS RENE(中文名:是瑞內)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HELMERICHS RENE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HELMERICHS RENE(加拿大國籍,中文名:是瑞內)原係芝蔴開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芝蔴開門公司)所設立,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之「芝蔴開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凱仕蘭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凱仕蘭補習班)」之外籍教師,林義德、江佩樺則分別為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代表人(負責人)、行政主管。
二、HELMERICHS RENE因故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遭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為回應芝蔴開門公司終止雙方僱傭契約之舉動,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先於107年3月16日16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裝置連結網際網路後,即在該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http://talk2dream-taiwan.blogspot.tw」、「http://talk2dream.at」等部落格網頁上,張貼如附件所示、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英文文章(附中文翻譯);再接續於同年月22日2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有連結上開網址QRcode之小卡予不特定人,而以此等方式指摘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為不誠實且不名譽之公司(學校),足以貶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名譽。
(二)為使芝蔴開門公司繼續履行雙方之僱傭契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將上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英文文章(附中文翻譯)列印成冊後,隨於107年4月13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將前開書冊內夾白包,交付予凱仕蘭補習班之行政主管江佩樺,暗示將使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因其上開文章倒閉之訊息;再接續於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在不詳地點發送如附表二、三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江佩樺、林義德,揚言若不繼續履行契約,將使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因其上開文章流失學生並破產,林義德及江佩樺亦因此入獄,而以此等加害自由、財產之事恐嚇林義德及江佩樺,致林義德及江佩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芝蔴開門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18條第2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法官迴避者,如該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原則上並非法之所許,且毋庸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前段及第22條之除外規定意旨即明。其立法旨趣,係防免當事人濫行聲請,有礙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與審結。是就該聲請迴避部分,不論已否另行分案,由他法官組織合議庭裁定之,在未經裁定應予迴避前,並不影響本案訴訟程序及判決之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於110年7月28日審判期日結束後,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本案合議庭法官迴避,然因被告就本案已有所聲明或陳述,方以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法官迴避,而其迴避聲請亦經本院於110年8月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駁回,是本院不受該迴避聲請之影響,仍得依法續行本案訴訟程序及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30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0年8月11日審判期日到庭後,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未受許可而退庭,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程序及判決。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方面(包含被告及前辯護人,下同)已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見或不爭執(參見本院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方面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被告張貼文章及寄發電子郵件,是在提醒凱仕蘭補習班,無意破壞凱仕蘭補習班之名譽或使凱仕蘭補習班破產;如附件所示文章,被告是以英文書寫,請他人翻譯,因被告不懂中文,故應以英文為準;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被告親身經歷,與實情相符;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凱仕蘭補習班知道被告是罪犯,而給被告特殊待遇,且此涉及凱仕蘭補習班未依約給付被告加班費,屬可受公評之事;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此部分涉及凱仕蘭補習班隱瞞被告在加拿大之就醫等紀錄,並歧視被告之信仰,確屬實情;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因凱仕蘭補習班隱瞞被告在加拿大之就醫等紀錄,故意違背法律者,就是精神病;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凱仕蘭補習班之經理在107年10月23日曾以肢體攻擊被告;就附表三所示電子郵件,文意並非是要林義德及江佩樺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50元購買1,000張傳單云云。經查:
(一)被告原係芝蔴開門公司所設立,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之「凱仕蘭補習班」之外籍教師,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則分別為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代表人(負責人)、行政主管等事實,業據證人江佩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證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聘僱契約、勞動部106年8月8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635244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又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因故於107年1月25日向被告表示終止僱傭關係,之後被告不服,提出民事訴訟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實,亦有凱仕蘭補習班人事令、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90643號函、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影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8月6日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亦堪認定。
(二)按「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條、第6條、第9條第1項第4款,分別規定甚明。據此,可知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乃對外招生、收費,且受政府管制之具有公益及營利性質之文理補習班,故若對外虛構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不利之事項,除直接影響一般大眾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印象外,亦可能使政府介入調查而加速劣化民眾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評價,進而導致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招生人數及獲利下降,最終只能宣告倒閉,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1、被告於107年3月16日16時54分許,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http://talk2dream-taiwan.blogspot.tw 」、「http://talk2dream.at」等部落格網頁內,張貼如附件所示、含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英文文章(附中文翻譯),嗣並於同年月22日2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有連結上開網址QRcode之小卡予不特定人等事實,業據證人江佩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證述明確,復有「ht
tp://talk2dream-taiwan.blogspot.tw」、「http://talk2dream.at」等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卡片1張、電子郵件2份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
2、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意。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是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即應就其不實內容之言論受法律所制裁。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3、查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文句,不論是指摘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雇用不適格之教師及經理,或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有違法歧視、阻止員工洩漏其內部違法或不當等事,衡諸社會常情,已足使閱覽該文章之不特定人,對於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形成不誠實且不名譽之印象,進而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產生負面評價,顯足以毀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名譽。又依據被告張貼如附件所示文章之內容及背景,可知被告乃為回應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表示終止雙方僱傭契約之舉動,始張貼及散布如附件所示文章。從而,被告為回應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終止雙方僱傭契約之舉動,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名譽之事之犯行,洵堪認定。
4、被告方面雖以上情置辯,然而,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所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參見109年4月29日刑事審判證據狀第16頁)並無法證明其所述為真;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如附件所示文章並未提及凱仕蘭補習班為隱瞞被告係罪犯,而給予被告特殊待遇或加班費爭議之事,且凱仕蘭補習班依據契約給予被告之報酬或待遇,亦難認定係為使被告不對外洩漏自己是罪犯之對價,尤其從被告自己之敘述(參見109年4月29日刑事審判證據狀第24頁至第25頁頁),凱仕蘭補習班乃規避給予被告加班費,自與如附表一編號2之文意迥然不同;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單方之陳述(參見109年4月29日刑事審判證據狀第32頁至第37頁頁),無法證明凱仕蘭補習班有「非法」歧視被告或「非法」刪除犯罪紀錄,尤其就刪除犯罪紀錄一事,因被告曾經勞動部核發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許可,凱仕蘭補習班再次為被告申請聘僱許可時,無須檢附被告之無犯罪紀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此觀勞動部於106年8月8日確實發給被告工作許可自明,且凱仕蘭補習班與被告之僱傭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本可自行約定,凱仕蘭補習班並無「非法」刪除犯罪紀錄可言,堪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之單方陳述並無法證明凱仕蘭補習班有故意違反法律之事,況故意違反法律與一般人認知之精神病顯屬不同;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之陳述及所提證據(參見109年4月29日刑事審判證據狀第39頁至第47頁)乃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之事,不可能與被告於107年3月16日張貼之文章內容所指相同。據此,被告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文句,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難認被告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從而,被告方面上開辯解,尚難憑採。
(四)犯罪事實二(二)部分
1、被告將如附件所示、含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英文文章(包含中文翻譯)列印成冊後,於107年4月13日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將前開書冊內夾白包,交付予凱仕蘭補習班之行政主管即被害人江佩樺;再於107年10月15日及16日,在不詳地點發送如附表二、三所示英文內容之電子郵件予被害人江佩樺、林義德,並要求繼續履行契約,否則會讓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破產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江佩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證述明確,復有書冊及內夾的奠儀各1份、如附表二、三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2份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
2、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次按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一行為可能由一個或數個動機所引起;不同行為亦可能起於同一動機;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人仍可能基於不同之動機。又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以行為時之主觀認知及意欲為判斷依據,倘於行為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仍決意為之,即有犯罪故意。犯罪動機既係引發行為人實行犯罪之原因,存在於犯罪行為之前,自非犯罪故意之要素(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依據民間習俗,白包又稱奠儀,是給予喪家補貼喪事的費用並慰問喪家之意。被告將如附件所示、含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英文文章列印成冊後,將前開書冊內夾白包,交付予凱仕蘭補習班之行政主管即被害人江佩樺,顯然係在惡意地暗示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將因其上開文章而倒閉。又綜合被告於如附表二、三所示電子郵件所書寫之內容,其已明確表示若不繼續彼此的契約關係,其會散布上開文章而使芝麻開門公司旗下補習班流失學生、倒閉、破產、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入獄等情。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既分別為芝麻開門公司之代表人(負責人)、行政主管,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存續與否,對其等實屬密切相關,且其等是否與被告維持契約關係,本有自由決定之權,被告竟以與契約無關之散布文章之事要脅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顯係為繼續契約關係,而以加害自由、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林義德及江佩樺,足致被害人林義德及江佩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4、檢察官雖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郵件及芝麻開門公司之翻譯為據,主張被告威脅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須以每張250元之價格,購買1,000張印有連結前開內容文章網址QRcode及學生肖像之傳單,並要求回復工作合約,否則會讓凱仕蘭補習班破產,使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等主管人員入獄,而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然而:
(1)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要件。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財物為其所不應得,而欲違法獲得,如行為人主觀上,認係合法之債權,縱令客觀上不能准許,然就行為人主觀之意思,仍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恐嚇取財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必行為人自知對於該項財物並無法律上正當權源,如自信確有法律上正當所有之原因,縱其取物之際,手段涉及不法,仍與恐嚇取財罪之要件不合。
(2)經查:
①、觀諸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關於「nt$250 buys m
e 1000 pieces of paper with a QR code and pictures
of your clients.」部分,並無使用「每」張之文字,是芝麻開門公司之翻譯是否正確,已有可疑,尤其芝麻開門公司之翻譯與下述長榮大學之翻譯不符,尚難逕採。又上開字句可翻譯為「台幣250元可以讓我買1,000張有QRcode和你客戶照片的傳單。」或「台幣250元跟我買1,000張上方印有QRcode和你客戶照片的卡片。」(前者為被告方面主張之意思,後者為長榮大學依據前後文認為正確之翻譯),有長榮大學翻譯、110年7月8日長大翻譯字第1100009040號函及被告與長榮大學翻譯系教師往來之電子郵件各1份附卷可稽。若依前者翻譯配合該電子郵件之其他文字,該電子郵件可解讀為:被告可以250元印製1,000張傳單,準備散發,除非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同意繼續合約等,前後並無明顯矛盾,而被告亦提出影印店收據(上載日期為107年10月16日,內容為影印1,000張,總價250元)1張為證,是前者翻譯,非無可能為被告之真意,則依據前者之翻譯,被告並未要求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須以每張250元之價格,購買1,000張傳單。若依後者翻譯,被告雖要求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須以250元之價格,購買1,000張傳單,然因1,000張傳單之印製費用可能已達250元,實無利可圖,且觀之該電子郵件之前後文,被告之重點應是在繼續契約關係,要求支付此250元之目的似在象徵和解之意義而已,亦難認被告有貪圖此250元之意。從而,關於「nt$250 buys me 1000 pieces of paper with a
QR code and pictures of your clients.」部分,既有不同於芝麻開門公司之翻譯,且依據被告之辯解及長榮大學之翻譯及函文,被告並非要求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須以「每張」250元之價格,購買1,000張傳單,則從被告有利之認定,尚難逕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此250元之意圖。
②、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因故於107年1月25日向被
告表示終止僱傭關係,被告不服,提出民事訴訟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實,已經認定如前。芝蔴開門公司與被告既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與否存有爭議,則被告主張雙方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要求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繼續履行契約,亦難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綜上所述,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即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有恐嚇取財未遂行為,尚有誤會。
5、被告雖辯稱其並無使芝麻開門公司破產之意思云云,然被告既以此要脅,顯見其確有使被害人林義德、江佩樺心生畏懼,而同意其要求之意,則不論其當時是否確有加害之意思,事後有無實施加害之行為,仍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無誤。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被告方面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而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查被告所張貼之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係在指摘足以毀損被害人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名譽之具體事實。是核被告就就犯罪事實二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張貼、散布上開文字,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至其通知之方式,是以言語或身體舉動為之,是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非所問。次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此部分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而為,各行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足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應評價為一行為。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林義德及江佩樺之意思自由,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應有誤會,惟因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三)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經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後,未理性表達意見及溝通,反而散布足以毀損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名譽之文字,復恐嚇被害人林義德及江佩樺,所為顯不可取;兼衡其國籍(非我國籍)、年紀、素行(前無因案經我國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職業(前為英語教師)、家庭狀況(與我國人民結婚)、犯罪動機、目的、所受刺激、與被害人林義德及江佩樺並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關係,以及其自陳有精神疾病,且其迄未對其所為表達悔意或歉意,亦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聲請進行不作身體檢查之精神鑑定,以證明其具有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規定之事由,並聲請傳喚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李俊宏醫師、林義德、前辯護人林泓帆律師及其配偶蕭帆琇為證,以分別證明精神鑑定之事、林義德有意願繼續聘僱被告、其有精神疾病、其與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主管江佩樺等人討論聘僱合約時,有告知江佩樺等人其曾在加拿大國坐牢及進精神病院之事,復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國家安全面臨重大風險為由,聲請停止審判程序云云。然而:
(一)按審判係法院集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於法庭,公開進行之訴訟程序,各該參與審判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並應善盡協力完成訴訟行為之義務,始克盡其功。為期達成妥速審判之目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乃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1條第2項之規定,於第3條明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本院依據被告方面前後二次聲請,二次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然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第一次鑑定時,以不願鑑定為由,未遵期到場;於110年5月31日第二次鑑定時,又因拒絕接受檢驗科檢查項目(血液、尿液、腦波等檢驗檢查),並表示於在他國不須執行檢驗檢查項目,可直接由司法精神醫師進行評估會談,故拒絕鑑定安排流程,而未完成鑑定,分別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09年10月15日嘉南司字第1090008857號函、110年6月2日嘉南司字第1100004613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可知本件前後耗費近6個月之時間,卻因被告不願配合進行鑑定流程,致無法完成精神鑑定。又因檢驗科檢查項目(血液、尿液、腦波等檢驗檢查)為整體精神鑑定之一環,若去除此項鑑定,恐難獲得正確之結果,此觀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未能完成精神鑑定自明,被告仍堅持進行不作身體檢查之精神鑑定,顯見已不可能完成精確之精神鑑定。再者,被告係遭芝蔴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表示終止僱傭關係後,有計畫及目的地為上開行為,並無明顯受幻覺或幻聽之影響,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能針對證人江佩樺所為對其不利之證詞,提出錄音資料等進行反詰問,顯見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及其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明顯減損之情形。從而,本院認無再送精神鑑定之必要。至於被告雖主張上開身體檢查侵犯其宗教自由等語,然本件乃被告自己聲請進行精神鑑定,亦無人強迫其放棄宗教自由以完成精神鑑定,故被告此項主張,應有誤會。
2、按患有精神疾病,與行為時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並不能劃上等號。本件被告之前辯護人林泓帆律師,乃於109年3月9日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指派,擔任被告之辯護人,林泓帆律師不僅於被告行為時,未在場見聞被告之精神狀態,亦非具有醫學背景之專科醫師,縱使於為被告辯護過程有觀察到被告之精神狀態,亦無法據此回溯判斷被告為上開行為時之辨識及控制能力有無顯著減低,是被告聲請傳喚林泓帆律師為證人,顯無必要。又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未能完成精神鑑定一事,已有上開函文明確可佐,是無再行傳喚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李俊宏醫師到庭作證之必要。
3、被告與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主管江佩樺等人討論聘僱合約時,有告知江佩樺等人其曾在加拿大國坐牢及進精神病院一節,已有證人江佩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被告提出之錄音及譯文為證,對此待證事實,自無再傳喚被告之配偶蕭帆琇到庭作證之必要。另林義德是否有意願再聘僱被告,與本案之認定不具關聯性,亦無傳喚林義德到庭證述之必要。
4、被告雖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國家安全面臨重大風險為由,聲請停止審判程序,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合,不予准許。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件所示文章內,有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不實詞句,並於同年月22日2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有連結上開網址QRcode之小卡予不特定人,而指摘足以毀損芝蔴開門公司名譽之事;另於107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製有凱仕蘭補習班學生肖像及英文名字之傳單,傳單內文指摘如附表五所示等不實事項,而足生損害於芝蔴開門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在案。再同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乃針對意見表達所創設之「合理評論原則」。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應是在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作成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社會評價,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社會評價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強度,應就其言論內容、方式、對象而有層級性之區別,非可一概而論,就其中與公共事務相關之言論,乃促進公共利益所必需,其所受到之制度性保障自較周延,且因公眾人物相較於一般市井小民,事實上更有充分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機會,應能及時作出回應以示澄清,是以針對公眾人物所為之意見表達,客觀上應能透過言論自由市場之充分交流以辨明是非真偽,尚毋庸率以法律制裁作為管制言論之手段。
參、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江佩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證述、證人即凱仕蘭補習班員工吳瑞欽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http://talk2dream-taiwan.blogspot.tw」、「http://talk2dream.at」等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卡片及傳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107年10月23日現場錄影檔隨身碟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被告方面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陳稱:關於如附表四編號1、2部分,因為凱仕蘭補習班希望客戶毫無疑問地支付學費,所以未將被告之犯罪紀錄告知客戶,屬於說謊;關於如附表四編號3部分,因為凱仕蘭補習班不誠實,所以不是最好的學校;關於如附表四編號4部分,凱仕蘭補習班未經被告同意,將被告書寫之文章收錄於出版之刊物內,屬可受公評之事;關於如附表四編號5部分,因為被告是定罪之罪犯,可能對學生有所影響;關於如附表四編號6部分,凱仕蘭補習班為了節省費用,聘用經驗不足的老師;關於如附表四編號7部分,凱仕蘭補習班內有學生互相親吻,且情況未獲解決;關於如附表四編號8部分,凱仕蘭補習班有做一些評估,但並非所有評估都與家長共享;關於如附表五部分,凱仕蘭補習班確實隱瞞被告之犯罪紀錄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於如附件所示文章內,有使用如附表四所示英文詞句(附中文翻譯),並於同年月22日2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有連結上開網址QRcode之小卡予不特定人;另於107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凱仕蘭補習班前,散發印製有凱仕蘭補習班學生肖像及英文名字之傳單,傳單內文指摘如附表五所示內容等事實,業據證人江佩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凱仕蘭補習班員工吳瑞欽於偵查中陳、證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http://talk2dream-taiwan.blogspot.tw」、「http://talk2dream.at」等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卡片及傳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107年10月23日現場錄影檔隨身碟1個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
二、關於如附表四編號1部分,被告雖使用「說謊」一詞,然觀其該段英文後附中文翻譯全文:「芝麻街-凱仕蘭總是說『我們就像一家人,一起工作』。然而,芝麻街-凱仕蘭經理人對教師及家長說謊,他們禁止老師使用備課所需教材的資源,像是電腦、電腦軟體甚至是一把剪刀。會計人員依芙不夠相信外師,不相信到連一把他們辦公室剪刀都不准使用。不過,她還是會給老師白板筆,但學生得購買自己的。」顯見被告只是針對自己的工作經驗,就芝麻開門公司宣傳之理念與其員工之實際作為不符部分有所評論。又關於附表四編號3部分,被告使用「好」、「糟糕」等字,亦是針對芝麻開門公司之整體形象進行評論。再關於附表四編號4部分,被告於附件所示文章相關部分之中文翻譯為:「芝麻街-凱仕蘭不僅僅開除瑞内,甚至沒有在瑞内的允許下,還擅自將瑞内的寫作發表出來。也就是,芝麻街-凱仕蘭在解僱瑞內後又擅自使用瑞內的文章得到額外的利益。他們沒有說明是誰寫了這本故事書給孩子們。」而依據卷附108年1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491號等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凱仕蘭補習班之主管黃姿瑜坦認有將被告之文章編入「WINTER CAMP」刊物內之事實,只是辯稱該文章是被告在任教期間所編寫作為教材的文章,依照被告與補習班的合約約定,該內容屬於補習班所有等語,可見凱仕蘭補習班確實有將被告書寫之文章編入補習班刊物,只是就該文章之著作權係歸屬被告或芝麻開門公司,雙方認知不同而已。據此,可認被告使用「盜用版權(或竊取版權資料)」之文字,亦是針對芝麻開門公司使用其文章但未註記其名字一事,加以評論。芝麻開門公司既為對外招生收費之公司,又受政府管制而具備公益性,則其存在與作為,對社會大眾均有影響,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對芝麻開門公司之形象或作為提出評論,縱有因遣詞用句未盡精確或過於刻薄,而使芝麻開門公司感到不快或影響其社會評價,惟難認係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逕以誹謗罪相繩。
三、關於如附表四編號2、6部分,凱仕蘭補習班雖有公益之性質,然亦係以對外招攬客戶獲取利益為目的,是其讓客戶滿意,以讓客戶花錢購買更多服務,本為一般公司經營之目標;又依據一般公司之經營方式,為控制成本或培養人才,雇用無經驗之員工並非異常,且在招攬員工時,有無經驗未必是僱傭與否之關鍵,蓋無經驗之員工未必表現不好,故被告所張貼如附表四編號2、6所示之內容,並未逸脫一般人對於公司經營之印象,能否影響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社會評價,尚非無疑。
四、關於如附表四編號5、7、8部分,「親吻」一事,會因時間、地點、對象、位置不同,而有不同之評價,補習班對學生上課之狀況、施行之測驗或評估等,依性質之不同,亦應有一定之裁量空間,而無鉅細靡遺地告知家長之必要。被告所張貼如附表四編號5、7、8所示之內容,並未陳述細節,無從得知學生親吻之背景、課堂上有何狀況、進行何種評估或測驗等,則一般人見此等文句,僅會覺得疑惑而已,能否影響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社會評價,亦屬可疑。
五、關於如附表五部分,被告係指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的老師曾進入精神病院及監獄,且家長並不知情,而被告辯稱其於106年間,與芝麻開門公司(凱仕蘭補習班)之主管江佩樺等人討論聘僱合約時,有告知江佩樺等人其曾在加拿大國坐牢及進精神病院,但江佩樺等人並未將此事告知家長等語,核與證人江佩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提出之錄音及譯文在卷可稽,尚非無稽。據此,就如附表五部分,尚有一定之事實為基礎,並非全然虛構,亦與公益有關,自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於網路文章及傳單上,分別使用如附表
四、五所示文句,然其所為,或與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尚難逕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相繩。
陸、綜上各節,被告此部分所為是否具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尚有合理懷疑,揆諸首揭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其上開有罪之散布文字誹謗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後段、第300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類別 內容 1 英文原文 Rene insisted Kidsland share information about teachers to parents. Some teachers look at parents like a game. They talk with parents over LINE app for dates and sex.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瑞內認為芝蔴街-凱仕蘭內應該和家長分享老師的資訊.但有些老師和家長玩著某種遊戲,他們透過LINE和家長來約會和發生關係。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Rene堅持凱仕蘭必須告知家長有關於老師的資訊。有些老師把家長視為獵物。他們會在LINE上跟家長聊天以約會和發生性關係。 2 英文原文 gives bonuses to stop employees from talking about special (bad) things Kidsland doe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賄絡員工不要將芝蔴街-凱仕蘭醜事外洩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發給獎金,以停止員工討論有關於凱仕蘭所做的特別(不良)事蹟 3 英文原文 illegally discriminate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非法歧視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非法消除犯罪記錄 4 英文原文 keeps managers that suffer psychoses (are mentally ill-i.e. knowingly break the law)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經理人心神狀況偏差(精神疾病,例如:特意違法)?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雇用有精神問題的經理(精神病-即明顯違法) 5 英文原文 keeps managers who illegally try to use physical force (hitting) to get what they want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讓經紀人以非法手段(毆打)獲取不當利益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雇用非法試圖使用暴力拿取想得到物品的經理(毆打 )附表二
類別 郵件內容 英文原文 Remember those cards... the one explaining that you hire staff with mental disorders? Well, I didn't mean me. I meant Denise, Stacy, and Clare. But, we can use me. Actually, after Stacy, Denise, and Clare go to jail, the law says they cannot work as teachers anymore. So sorry. I will pass those cards. The link will link to the Chinese of what I have already given the court. You have about 20 hours to email me that you will agree to all terms that Clare Chiang has offered. I've emailed you in the past with a short list of four or five basic agreements. This isn't about money. This is about your future. You will lose more students than you can afford. In fact,it is my new goal to close all 13 of your schools if you continue to act like mental retards. The QR Code on those cards is dymanic. Check it now. I can change the link anytime. I will certainly do what I need to do to win absolutely every single court case against you. If you think my warning ruined your reputation, what will you say when you are in jail and your schools are closed. You can all be charged for permitting the ongoing fraud that Clare began when she fired me. I really hope you decide to partner. We can fix this. But I refuse to try to reason with insane idiots like Clare,Denise, or Stacy. There is a legal process in place for that. Just go to jail if you think I'm pretending. Rene 芝麻開門公司翻譯 「記得我發的那些小卡就是裡面有提到你們都聘用請精神狀況有問題的員工」、「我還是會繼續散發那些小卡,卡片中的連結內容有中文翻譯…」「你們在20小時內必須同意我之前發過的郵件中提及的4或5個要求,也是clare chiang曾經承諾給我的合約上的條件」、「這無關乎錢而是關於你們的未來,你們將會損失更多的學生事宜上,我的目標就是要讓你們的13間學校關閉,如果你們繼續裝弱智的話」 長榮大學翻 譯 記得這些卡片...說明你雇用有精神問題的員工?嗯 ,我指的不是我自己。而是Denise、Stacy和Clare。但是我們可以說是我。事實上,在Stacy、Denise和Clare入獄後,法律就會規定他們再也不能教書了。很抱歉。 我會把這些卡片發出去。此連結會連上我已經交給法院的中文内容。 你有20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email給我,告訴我你 同意所有Clare Chiang提供的條件。我已經email給你含四到五項基本合約的簡短清單。 這跟錢無關。這跟你的未來有關。你會流失自己無法承擔的學生人數。事實上,如果你再持續像個智障一 樣,我的新目標是讓你關掉你所有的13家補習班。 卡片上的QR Code是動態的。現在去看一下。我隨時 可以更改連結。我一定會盡可能地贏得每場與你在法庭上對抗的訴訟。如果你認為我的警告會毀掉你的聲 譽,你人入獄及補習班都關門之後,你又能說些什麼。 因為你讓Clare在開除我時開始持續欺騙,你的一切都 會有改變 。 我真的希望你能決定要合作。我們可以解決此問題。但是我拒絕嘗試去理解Clare、Denise或Stacy等不正常的白痴。我已經提出訴訟。如果你覺得我是裝的,那就入獄吧。附表三
類別 郵件內容 英文原文 TO Mr. Yide Lin nt$250 buys me 1000 pieces of paper with a QR code and pictures of your clients. Say sorry, and renew the original agreements you made with me, and I can begin helping you advertise. While we argue about working together... more and more government people will take notice and help you to stop your nonsense. At that point, you will be broken. The question, will you understand this before or after you go to jail... because... after... jail,there is not work for you. Rene 芝麻開門公司翻譯 給林義德先生 你要以一張台幣250元,一共1000張,跟我買上面印有QR code和有你們客戶肖像的傳單 道歉,還有變更原本我們所簽的合約,且我也將會幫你們行銷 不然我們再繼續這樣吵下去將會有更多更多的政府相關人士知道你們的事情和阻止你們並且知道你們都是亂說的,在這樣下去,我會讓你們破產,問題是,在你們坐牢前會明白我要什麼嗎?還是坐牢後..因為坐完牢後你就一無所有了 長榮大學翻 譯 此 致 Yide Lin 先生 : 台幣250元跟我買1000張有QRcode和你客戶照片的卡片 。 道歉,並且繼續你跟我之間的合約,我可以幫你打廣 告。 我們在就一起工作爭吵的同時…越來越多的政府人員會注意到並且會協助停止你的無理行為。屆時,你將會破產。問題就在於你是要在進監獄之前還是之後才能了解…因為…監獄…不適合你附表四編號 類別 文章內容 1 英文原文 Kidsland managers also lie to teachers and parent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芝蔴街-凱仕蘭經紀人對教師及家長撒謊。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凱仕蘭的經理們也對老師和家長說謊。 2 英文原文 Kidsland wants parents to be happy. Happy parents give money without question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芝麻街-凱仕蘭想要取悅家長,唯有取悅,這些家長才會毫不猶豫的掏出錢來。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凱仕蘭希望家長能滿意。滿意的家長會不帶質疑地給錢。 3 英文原文 Rene needs the internet to be certain that the public and parents understand Kidsland. Kidsland is not the best school. Kidsland is actually one of the worst school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瑞內需要靠著網路的力量告訴大眾及那些家長,讓他們看清芝蔴街-凱仕蘭,芝蔴街-凱仕蘭不是一個好學校,是一所糟糕的學校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Rene需要口譯員幫忙確定大眾及家長了解凱仕蘭。凱仕蘭不是最好的補習班。 4 英文原文 steals copyrighted material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盜用版權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竊取版權資料 5 英文原文 gives no notice to parents about potential problems in classroom with kid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不曾告知父母孩子在課堂上的狀況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不告知家長孩子在教室中的潛在問題 6 英文原文 must hire inexperienced local staff as assistant teachers because they pay so little.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雇用當地無經驗員工以節省人工費用。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因為低薪資,雇用無經驗的當地員工來協助教師 7 英文原文 allows kids to play kissing game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放任學生作不適宜的舉動,例如:親吻。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讓孩子玩親親 8 英文原文 provides student assessments that are marked but NOT shared with students or parents 原文所附中文翻譯 對學生作評估卻未發還給家長及學生。 長榮大學對上開英文原文之翻 譯 讓學生考試後改了成績,卻不讓學生或家長知道成績附表五「學校知道老師在精神病院度過了多年…學校隱藏了他的過去」、「嗯。加拿大警方懷疑老師製造炸彈。中華民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稱這位老師因為”性尷尬”指控被判入獄3年」、「嗯。這真的發生在臺灣芝麻街學校。我們應該告訴父母一半的故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