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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1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仁賢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93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認被告與告訴人丁○○合夥經營正覺養護中心(下稱養護中心),依約由丁○○負責財務管理,每月盈餘依股權比例分配,詎被告竟於民國107 年

3 、4 月間收得之款項新臺幣(下同)38萬6789元,未繳回養護中心入帳,將該等款項用於清償自己個人債務,係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與被告答辯要旨㈠公訴意旨以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含告訴人丁○○於審理之證言

),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侵占犯嫌,㈡被告雖坦承有收取起訴書所載之款項並有用於清償其個人債務,惟否認涉有侵占犯嫌,先後辯稱以:

⒈於偵查中辯稱:其與丁○○係合夥經營養護中心,該等收取款

項,其係用於養護中心支出,並依2 人合夥約定與默契援例用於清償其個人債務,算是其向丁○○借用其應分得盈餘款項等語。

⒉於審理中補陳:107 年2 、3 月間本擬由友人甲○○買回丁○○

股份,丁○○於該期間就未到養護中心,於該段期間,其就用收得款項支付養護中心支出及援例用於清償其例行債務(附表一),該等支出均有記帳等單據,該等款項外之當月份應收款項,則均由丁○○取走,後因甲○○擔心養護中心建物房東是否會續約而未購買股份後,其欲將該期間支出與丁○○對帳並繳回結餘款項,但丁○○拒絕並指責其違約並侵占款項,然其係將該等款項用於養護中心例行性支出與援例清償其債務,其並無侵占更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並提出:①附表一之1

05.08-107.01 間之營收支出暨支借代墊款彙整表格(下稱營收代墊表)、②同表106.06-107.01 間之內帳帳簿(下稱內帳帳簿)、③同表107.03-04 就本件收取款項之收支表單與相關支出憑證(下稱收支表單)、④同表備註欄之其債權人清單資料、⑤附表二之其經營養護中心過程之相關資料、⑥附表三之其於107.04.25 側錄其與告訴人間商談對帳與股權之錄影影像(下稱側錄影像)為證。

四、經查:㈠基本事實之認定⒈就被告經營養護中心之過程、被告與告訴人合夥後之自105年

8月起至107年8月止之雙方就經營該養護中心所製作之帳冊資料,查如附表一、二所載,有各該契約書、雙方提出之帳冊資料可查,堪認確有各表所載之經營過程與雙方計帳資料(106.06-107.01內帳帳簿,因經雙方於帳簿內簽名確認,應認該帳簿內記載,應屬實在)。

⒉被告與告訴人107.02-04間之股權買賣交涉⑴依被告陳述、證人甲○○證言,被告於107 年2 月間欲向告訴

人買回股份但未買回成功,而被告未買回股權成功之事實,亦為告訴人於審理作證時肯認,另依附表三之側錄影像之告訴人向被告確認是否要出售股份之質問,堪認於同年2 至4月間,先後發生被告欲向告訴人買回股份未果及其後被告決定不出售其全部股份之股權買賣交涉過程。

⑵另參酌甲○○證稱伊欲出資協助被告買回股份係因被告與告訴

人相處不睦、丙○○證稱之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段期間因股權發生爭吵之證言,堪認於該段時間應確有相處不睦之事之狀況,則被告辯稱之告訴人未至養護中心等情節,尚非不能採認。

㈡〈股權協議書(106.06.28)〉第3 、4 條之爭議⒈爭議條款

協議書約定「正覺照顧中心每月營收計算後之盈餘,甲乙雙方依股權比列分配,甲方得收取營餘自由使用,但須經乙方同意。」(第3 條,甲方為被告、乙方為告訴人)、「甲方違反第三條規定,乙方得拒絕交付超出甲方應有取得之盈餘分配金額,甲方不得異議。」(第4 條)。

⒉文義上矛盾⑴上開條文文字文義,養護中心每月盈餘,依股權比例分配,

被告得就收取盈餘自由使用,但須經告訴人同意,如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使用盈餘,告訴人得拒絕交付「超出」被告應有取得之盈餘分配金額。

⑵依該等條文文義,不論被告有無違反第3 條約定,依第4條文

義解釋,告訴人仍應將被告應有取得之盈餘分配金額交付被告,此處所指「被告應有取得之盈餘分配金額」究係為何,該等文字顯有爭議(亦即,何謂「應有取得」、「盈餘分配金額」是否指前條之股權分配金額)。是該條文第3 條所稱之被告得收取自由使用之「盈餘」,究係依股權分配後之盈餘?或係養護中心每月之全部盈餘?更有疑義。是上開條文,除各條文本身指涉不明確外,條文間更有相互矛盾之虞。⒊告訴人與被告就該等條文之解釋⑴告訴人陳述(參見附表二「106.06.28」欄節錄筆錄):

①於偵查中首次就上開條款稱(108.02.27偵訊):❶第3 條係

指被告可將每月分得盈餘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如其每月分得盈餘償還後有餘額,該餘額需先償還被告積欠伊之借款後,才可以自由使用最後餘額,如其每月分得盈餘不夠償還其個人債務,則由伊幫被告清償後算入被告積欠伊之款項。❷第4 條係指如被告將收得款項未繳回養護中心而拿去使用,伊可拒絕交付被告應有之盈餘,亦即,就被告未繳回款項,由伊自當月被告應分得盈餘中扣繳後,就扣繳後盈餘餘額,先償還被告個人債務及積欠伊款項後,伊才將償還後餘額交給被告。並稱被告每月要償還那些債權人,需與伊討論後,由伊代被告匯款償還,並非由被告將收取金錢直接償還債權人。

②其後經到庭勘驗附表三側錄影像(108.12.13)後於審理稱(

109.12.03):第3 條係指被告每月應分得盈餘償還債權人需經伊同意,於償還債權人及積欠伊款項後,如有餘額,被告才能自由使用該等餘額。

⑵被告於偵查首次就該等條款稱:依告訴人於入股合夥時(105

.08)約定,係由告訴人借款與其償還債務,第4 條約定,係指如其違反第3 條時,告訴人可拒絕將告訴人應分得之盈餘借其償還債務,即替其代償債務(參見附表二「106.06.28」欄節錄筆錄)。於審理就告訴人所稱之每月償還債權人方式,稱還款方式係依流水帳付款後,由其告知提出匯款憑證後計入帳簿,有內帳帳簿可佐證。

⑶依附表三之107.04.25側錄影像,被告向告訴人表示依先前約

定告訴人應幫其代墊債務款項(同表★),告訴人則以因被告違反股權協議書第3 條約定,依協議書第4 條約定,伊可不用代墊超過被告應分得盈餘以外之款項(同表◎),再稱依第3 條約定,被告以盈餘償還債務要經伊同意,並詢問被告就其盈餘要如何償還(同表✔),另依2 人對談,就被告債權人,有部分係經告訴人協商、部分未經告訴人協商但為告訴人知悉(同表▲)。

⑷依被告與告訴人上開陳述,2 人就該等條文之解釋與理解,

除有差異外,告訴人於偵審中就該等條文之解釋適用,係有客觀上未記載於條文內情形,亦即,如依告訴人所稱之盈餘使用涉及用於清償被告債務,何以未將盈餘用於償債務與對伊借款之清償順次,明確直接記載於契約條文內,反而以該等不明確條文文字規範涉及雙方主要權益關係之盈餘分配與代償債務事項,且依告訴人陳述,該協議書係委由律師撰寫,而依告訴人105.08入股後至106.06.28簽訂該協議書時,告訴人己借款供被告償付債務約近10月,雙方均應知悉就被告以養護中心盈餘償債與告訴人借款代墊所可能發生之爭執,何以其等未請律師將該等可能發生之爭議、或告訴人偵審所稱之被告分得盈餘使用限制與償債順次之訴求,委請律師擬定條款載明於協議書內以為規範?亦即,契約書內可載如「甲方就每月依股權比例分配所分得盈餘,由乙方代為收取後,依以下順序清償甲方債務後,如有餘額再交付甲方。㈠甲方對第三人債務(如附件名單)、㈡乙方替甲方清償前款債務之代墊款。」、「甲方收得之養護中心收入款,須先交回公司入帳,不得將款項直接用於清償甲方對第三人債務」等類似條款,以明確雙方權益。參酌被告陳稱之本件案發後雙方就經營養護中心所發生之爭執狀況,是本件尚難僅以該等條文與告訴人單方對條文解釋,即對被告為不利益之認定。

㈢帳冊資料記載之盈餘支付情形

依附表二之105.08-107.01營收代墊表中關於105.08-106.06間之記載資料、106.07-107.01內帳帳簿、被告債權人清單資料、其就本件款項之107.03-04 收支表單記載,可知:

⒈於告訴人自105.08入股後,即有以告訴人應分得盈餘用於償

還被告債務情形,且自105.11起,即有全部盈餘不足清償被告債務而由告訴人提出現金借款供被告償還債務情形,可認以養護中心每月盈餘用於償還被告債務(且多需經告訴人再提出現款協助償還),應係告訴人入股後之經營常態。

⒉依106.07-107.01 內帳帳簿記載之被告債務支出明細、對照被告之債權人清單資料:

⑴被告每月支付之個人債務中,除有被告向他人借款(或互助

會會款)外,另有車貸、信用卡借款、房租等定期性債務,另有各月間發生之養護中心住民退住後之退還保證金款項。就被告應償還他人借款(或互助會會款)部分,於該期間係呈各月償付對象相同情形。

⑵依上開帳簿記載,告訴人除應知悉該近半年之每月幾近相同

之還款對象外,參酌107.04.25 側錄影像內容,被告每月應償還債權人部分,有部分係經告訴人協商,是就此部分經協商債務人,依通常情形,可推認告訴人應有同意每月償付之意思。是上開期間每月被告償付對象幾近相同且部分又經告訴人協商確認,則該等每月清償情狀,客觀上容有援例償付外觀(參照附表一記載清單與每月總額)。

⑶此外,依內帳帳簿就被告債務之記載式樣,參照帳簿內就養

護中心其他收支記載,帳簿內之該等收入與支出(含被告債務),應係按時間發生依序計入之流水帳(期間甚有被告簽名確認記載),與告訴人於審理指稱之應由被告將款項交回公司再由公司代被告匯款情節,容有不符之疑義。是被告於審理所稱之還款報帳方式,並非不能採認。

⒊對照106.07-107.01 內帳帳簿記載、本件107.03-04 收支表

單,被告就本件收取款項,除用於支付養護中心膳食與公用支出外,其餘支出項目,均係內帳帳簿內各月持續按月付款之車貸、房租、信用卡借款債務、債權人(參見附表一於該段期間各月份償付債權人對照標記✔●▲▼★✘),是被告辯稱其將該段期間收得款項用於支付養護中心支出,並依先前各月償付對象清償債務之事實,應認屬實。

㈣綜上事證,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107.02-04間因股權買賣交涉

而有相處不睦情形,被告本件收取款項時間,係在其有意買回股份期間,而其就所收款項,均用於養護中心支出及依先前約半年間償付債務對象援例對部分債權償付債務並有餘款,參酌其等股權協議書條文之不明確性,本件縱認被告有違反協議書條款,但依其就收取款項用途,客觀上顯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不該當侵占罪之要件,自難論以該罪。

五、本件依現存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侵占犯嫌,依上開二之法律規定與裁判法則,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附表一 年月份 養護院收入 (養護院支出) 【盈餘】 養護院盈餘 分配股利 【仁賢支借】 黃債務 【代墊款】 [計算式] 105.08 無帳簿資料 【表格】 .34萬4178元 【表格】 .黃80%:27萬5342元 .顏20%:6萬8836元 【表格】 .34萬4178元 【表格】 0 105.09 無帳簿資料 【表格】 .55萬2413元 【表格】 .黃80%:44萬1930元 .顏20%:11萬0483元 【表格】 .55萬2413元 【表格】 0 105.10 無帳簿資料 【表格】 .54萬9136元 【表格】 .黃80%:43萬9309元 .顏20%:10萬9827元 【表格】 .54萬9136元 【表格】 0 105.11 無帳簿資料 【表格】 .68萬9891元 【表格】 .黃80%:55萬1913元 .顏20%:13萬7978元 【表格】 .66萬1716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2萬8175元 105.12 無帳簿資料 【表格】 .56萬4065元 【表格】 .黃80%:45萬1252元 .顏20%:11萬2813元 【表格】 .54萬7705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萬6360元 106.01 無帳簿資料 【表格】 .51萬2751元 【表格】 .黃80%:41萬0200元 .顏20%:10萬2551元 【表格】 .54萬8000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3萬5249元 106.02 無帳簿資料 【表格】 .44萬4591元 【表格】 .黃80%:35萬5673元 .顏20%: 8萬8918元 【表格】 .44萬2868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723元 106.03 無帳簿資料 【表格】 .35萬7885元 【表格】 .黃80%:28萬6308元 .顏20%: 7萬1577元 【表格】 .36萬9203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萬1318元 106.04 無帳簿資料 【表格】 .43萬7762元 【表格】 .黃64%:28萬0168元 .顏36%:15萬7594元 【表格】 .25萬9609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7萬8153元 106.05 無帳簿資料 【表格】 .43萬8118元 【表格】 .黃64%:28萬0396元 .顏36%:15萬7722元 【表格】 .59萬4236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5萬6118元 106.06 無帳簿資料 【表格】 .48萬7141元 【表格】 .黃64%:31萬1770元 .顏36%:17萬5371元 【表格】 .51萬2240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2萬5099元 106.06.28 股權協議書 106.07 【帳簿】 .收:130萬3479元 .支: 94萬1001元 .帳簿內收入支出記載樣式: ㈠盈餘 係逐日記載各筆收入與支出之名目及金額,並將各筆收支後累計結果記載於各筆後。當月最末筆記載累計金額,為當月盈餘,但有部分月分會加入「雅鈴代墊」款項。 ㈡就仁賢支借 係逐筆記載各筆支出於各月帳簿旁,並最後計算總額(如右欄格式) 【表格.帳簿】 .36萬2478元 【表格.帳簿】 .黃54%:19萬5739元 .顏46%:16萬6739元 【表格.帳簿】 .35萬7050元 【支出明細】 (依帳簿記載順次) .阿賢/5000 .長榮/38000 .車貸/11500 .信用卡/5000 .*乙○○7/4(簽名) .陳清福保證金/20000 .劉海燕/10030 .阮氏美/10000 .許珮琪/20000 .評鑑㈠/10000 .鄭陳氣保證金/20000 .鄭志宏教授/49000 ▼ .潘/18600 .富源/15800 .王世中/30500 .陳政宏/8030 .杜政憲/40030 .李榮信/30530 .吳俊億/17030 ★ .龍/12000 ✔ .溪/6000 (合計:35萬7050元) 【表格.帳簿】 [盈餘-支借款] 5428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106.08 【帳簿】 .收:124萬3217元 .支: 97萬5129元 【表格】 .26萬8088元 【帳簿】 .就上開盈餘旁,另加「雅鈴代墊」款10萬2205元(合計37萬0293元),再按54%、46%計算如右欄 【表格】 .黃54%:14萬4768元 .顏46%:12萬3320元 【帳簿】 .黃54%:19萬9958元 .顏46%:17萬0335元 .雅鈴代墊:10萬2205 →5萬5191元賢 →4萬7014元鈴 【表格.帳簿】 .37萬0220元 【支出明細】 .阿美/30000 .陳姐/10000 ✘ .俊仔/5000 ● .愛齡/15000 ▲ .育政/18600 .*乙○○(簽名) .車貸/11500 .信用卡/5000 .評鑑/10000 .長榮/38000 .*乙○○(簽名) .珮琪/20000 .海燕/10000 .阿貴/10000 .鄭志宏教授/49000 ▼ .王世中/30530 .杜政憲/15030 .李榮信/30530 .吳俊億/17030 ★ .阿賢/2000 .許金足/10000 .蔡金猜/20000 .*乙○○簽名 .阿賢/5000 (合計:37萬0220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0萬2132元 【帳簿】 [盈餘-支借款] -10萬2205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106.09 【帳簿】 .收:107萬1291元 .支: 76萬8922元 【表格】 .30萬2369元 【帳簿】 .31萬9318元 .雅鈴代墊31488元 【表格】 .黃54%:16萬3279元 .顏46%:13萬9090元 【帳簿】 .黃54%:17萬2432元 .顏46%:14萬6886元 .雅鈴代墊4萬9288元 【表格.帳簿】 .31萬8775元 【支出明細】 .龍/12000 ✔ .溪/6000 .評鑑/10000 .長榮/38000 .車貸/115000 .陳姐/10000 ✘ .俊仔/5000 .愛齡/15000 ▲ .信用卡/5000 .珮琪/20015 .海燕/10015 .張節/20000 .吳俊億/17015 ★ .阿賢/30000 .陳政宏/8015 .李榮信/30515 .王世中/30500 .阿賢/20200 .阿義/20000 (合計:31萬8775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1萬6406元 【帳簿】 [盈餘-支借款] -4萬9288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106.10 【帳簿】 .收:118萬9742元 .支: 84萬8605元 【表格.帳簿】 .34萬1137元 【表格.帳簿】 .黃54%:18萬4214元 .顏46%:15萬6923元 【表格.帳簿】 .34萬3390元 【支出明細】 .龍/12000 ✔ .溪/6000 .鄭進光保證金/20000 .吳啟樑保證金/20000 .車貸/11500 .陳姐/10000 ✘ .俊仔/5000 ● .愛齡/15000 ▲ .信用卡/5000 .鄭志宏(教授)/28800 .阿義㈡/20000 .*乙○○10/8(簽名) .珮琪/20015 .評鑑/10000 .海燕/10015 .鄭志宏教授/49000 ▼ .吳俊億/17015 ★ .杜政憲/15015 .陳政宏/8015 .王世中/30500 .李榮信/30515 (合計:34萬3390元) 【表格】 [盈餘-支借款] -2253元 【帳簿】 未計算代墊款 *乙○○、丁○○於帳簿內就左列計算結果簽名 106.11 【帳簿】 .收:104萬6913元 .支: 91萬8742元 【表格.帳簿】 .12萬8171元 【表格.帳簿】 .黃54%: 6萬9213元 .顏46%: 5萬8958元 【表格.帳簿】 .26萬9545元 【支出明細】 .龍仔/18000 ✔ .阿賢/10000 .*乙○○(簽名) .阿美/30000 .珮琪/20000 .劉海燕/10000 .車貸/11500 .評鑑/10000 .黃銘森保證金/20000 .鄭志宏/49000 ▼ .王世中/30500 .李榮信/30515 .陳政宏/8015 .吳俊億/17015 ★ .信用卡/5000 (合計:26萬9545元) 【表格.帳簿】 [盈餘-支借款] -14萬1374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106.12 【帳簿】 .收:112萬3601元 .支: 95萬8223元 【表格.帳簿】 .16萬5378元 【表格.帳簿】 .黃54%: 8萬9304元 .顏46%: 7萬6074元 【表格.帳簿】 .30萬5720元 【支出明細】 .陳姐/10000 ✘ .愛齡/15000 ▲ .峻仔/5000 ● .龍仔/18000 ✔ .評鑑/10000 .阿義/20000 .鄭教授/49000 ▼ .車貸/11500 .許吳耍/20000 .劉海燕/10000 .許珮琪/20015 .阿賢/10000 .林富雄保/20000 .104年違章/1160 .王世中/30500 .李緯信/30515 .俊億/17015 ★ .陳政宏/8015 (合計:30萬5720元) 【表格.帳簿】 [盈餘-支借款] -14萬0342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107.01 【帳簿】 .收:102萬0734元 .支: 88萬8693元 【表格】 .12萬7041元 【帳簿】 .13萬2074元 【表格】 .黃54%: 6萬8602元 .顏46%: 5萬8439元 【表格.帳簿】 .黃54%: 7萬1302元 .顏46%: 6萬0772元 【表格.帳簿】 .27萬4605元 【支出明細】 .龍仔/18000 ✔ .峻仔/5000 ● .陳姊/10000 ✘ .愛齡/15000 ▲ .信用卡/5000 .車貸/11500 .評鑑/10000 .劉海燕/10015 .許珮琪/20015 .陳政宏/8015 .王世中/30500 .李榮信/30515 .吳俊億/17015 ★ .鄭教授/49030 ▼ .阿賢/15000 .阿義/20000 (合計:27萬4605元) 【表格.帳簿】 [盈餘-支借款] -14萬7564元 *乙○○、丁○○於【帳簿】內就該計算結果簽名 【報表】 .收: 99萬8880元 .支: 89萬3693元 【報表】 .10萬6187元 【報表】 .黃54%: 5萬7341元 .顏46%: 4萬8846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27萬4605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21萬7264元 107.02 【報表】 .收:121萬2083元 .支:107萬6896元 【報表】 .13萬5187元 【報表】 .黃54%: 7萬3001元 .顏46%: 6萬2186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28萬3260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21萬0259元 107.03 【報表】 .收:無資料 .支:61萬0387元 .黃收未入帳款: 38萬6734元 【報表】 .無資料 【報表】 .無資料 【報表】 .無資料 【報表】 .無資料 【黃表單】 .收:33萬4242元 【黃表單】 .日常支出(食材、薪資、電話費、掛號、介紹費): 4 萬7338元 .公共支出(罰鍰、車貸、薪資、房租、油資等): 7 萬3286元 【黃表單】 .餘額 8萬9618 [收-日常支出-公共支出-援例支付] 【黃表單】 援例支付 (10萬4000元) .唐東龍/18000 ✔ .信用卡/5000 .俊仔/5000 ● .愛齡/10000 ▲ .教授/49000 ▼ .俊億/17000 ★ 107.04 【報表】 .收: 86萬9653元 .支: 82萬0968元 .黃收未入帳款: 6萬3205元 【報表】 . 4萬8685元 .未計入黃收未入帳款 【報表】 .黃54%: 2萬6290元 .顏46%: 2萬2395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 3萬9145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1萬2855元 [顏46%-上開不足款] 9540元 【黃表單】 .收: 8萬6250元 【黃表單】 .日常支出(介費、掛號費、水費等): 9220元 .公共支出(車貸、薪資、房租、油資): 4萬5838元 【黃表單】 .餘額 3萬0810元 [上月餘額+本院收-日常支出-公共支出-援例支付] 【黃表單】 援例支付 ( 9萬0000元) .信用卡/6000 .俊仔/5000 ● .愛齡/15000 ▲ .陳姊/15000 ✘ .教授/49000 ▼ 107.05 【報表】 .收:102萬1404元 .支: 86萬5589元 .黃收未入帳款: 2萬230元 【報表】 .15萬5815元 .未計入黃收未入帳款 【報表】 .黃54%: 8萬4140元 .顏46%: 7萬1675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 6萬8015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1萬6125元 [前餘額-4月不足款1萬2855元] 3270元 107.06 【報表】 .收:111萬7712元 .支: 83萬7647元 【報表】 .28萬0065元 【報表】 .黃54%:15萬1235元 .顏46%:12萬8830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15萬1745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510元 107.07 【報表】 .收:104萬7689元 .支: 78萬0316元 【報表】 .26萬7373元 【報表】 .黃54%:14萬4381元 .顏46%:12萬2992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14萬5015元 【報表】 [黃54%-支借款] -634元 107.08 【報表】 .收:114萬0035元 .支: 87萬3543元 【報表】 .26萬6492元 【報表】 .黃54%:14萬3906元 .顏46%:12萬2586元 【報表】 (無各筆資料) .15萬5715元 備註 ㈠帳冊來源說明: ⒈被告提出 ⑴【表格】:105.08-107.01 間之營收支出暨支借代墊款彙整表格(營收代墊表) ⑵【帳簿】:106.06-107.01 間之內帳帳簿(內帳帳簿) ⑶【表格.帳簿】:106.06-107.01 間【表格】【帳簿】登載相同部分。 ⑷【黃表單】:107.03-04 就本件收取款項之收支表單(收支表單) ⒉告訴人提出 【報表】:107.01-08 之收支報表資料(告訴人於準備程序提出,雖有計算被告清償債務額,但無各筆資料)。 ㈡被告提出之債權人清單資料 ①劉海燕:❶借款50萬元,每月10日還款10000元(106.03-109.11)。 ❷互助會15.6萬元,每月10日還款3000元(106.03-110.07)。 ②謝政達:500萬元,每月10日還款62300元 ③洪續強:150萬元,每月10日還款29800元 ④許珮琪:50萬元,每月10日還款20000元 ⑤阮氏美:10萬元,每月還款10000元(106.06-107.04)。 ⑥吳俊億:❶借款102 萬元,每月20日還款17000元(106.03-111.01)。 ❷借款48萬元,每月20日還款7990千元(106.03-111.02)。 ⑦陳政宏:50萬元,每月20日還款8000元(106.03-109.11)。 ⑧李榮信:❶互助會33.5萬元,每月20日還款30500元(106.03-107.01)。 ❷借款100萬元,每月20日還款20000元(107.02-110.08)。 ⑨王世中:❶互助會33.5萬元,每月20日還款30500元(106.03-107.01)。 ❷借款50萬元,每月20日還款30000元(107.02-110.08)。 ⑩杜政憲:❶借款12萬元,每月20日還款40000元(106.03-106.05)。 ❷借款4.5萬元,每月20日還款15000元(106.06-106.08)。 ❸借款4萬元,每月20日還款20000元(106.09-106.10)。 ⑪潘 :互助會7.44萬元,每月20日還款18600元(106.04-106.07)。 ⑫育政 :互助會7.44萬元,每月20日還款18600元(106.04-106.07)。 ⑬富源 :互助會7.44萬元,每月20日還款18600元(106.04-106.07)。 ⑭俊仔 :50萬元,每月20日還款5000元(106.04-110.11)。 ⑮龍 :320萬元,每月20日還款12000元(106.04-121.03)。 ⑯溪 :180萬元,每月20日還款6000元(106.04-120.08)。 ⑰愛齡 :90萬元,每月20日還款15000元(106.04起)。 ⑱陳姐 :50萬元,每月20日還款10000元(106.04起)。 ⑲鄭志宏:❶互助會96萬元,每月還款44000元(106.06-108.05)。 ❷互助會12萬元,每月還款5000元(106.06-108.05)。 ⑳其他 :信用卡借款(10萬元)、車貸(38萬元)、信貸(10.2萬元)、罰款、阿賢借款、阿義借款、陳清福等8 人退住保證金。附表二 103.03.01 正覺合夥契約 【〈合夥契約書〉(103.03.01)】 契約要旨: .合夥人:①謝政達(50%)對外負責人。 ②乙○○(35%)營運負責人。 ③洪續強(15%)。 .資本額1 千萬元。每月結算盈餘,先補虧損再分配。 .合夥期間:103.03.01-109.02.28 103.06.18 正覺住民跌倒受傷致死(103偵16720不起訴處分,被告謝政達、乙○○) 104.07.04 還款約定書 (黃-謝-洪-戴) 【還款約定書】 ㈠正覺虧損160 萬元,由乙○○承擔,謝政達、洪續強無條件退夥。 ㈡乙○○積欠債務及約定償還(還款期間:104.11.10-111.10.13) ⒈洪續強:250 萬元,分7 年償還,每月2 萬9762元(3 萬元)。 ⒉謝政達:520 萬元,分7 年償還,每月6 萬1905元(6 萬2 千元)。 ⒊戴英子:160 萬元,分7 年償還,每月1 萬9048元(2 萬元) ㈢乙○○如無法履行償還,同意無條件將正覺等事業財產以信託轉讓方式還款,還款期間不得變更負責人。 ㈣契約人:乙○○、謝政達、洪續強、戴英子 見證人:梁展銘、許珮琪 105.08 (被告答辯稱開始與丁○○合夥) 106.06.28 股權協議書 (黃-顏) 【〈股權協議書〉(106.06.28)】 【契約內容(甲方:乙○○/乙方:丁○○)】 全文7 條,節錄第1-4 條,第5-7 條為股權優先承買、買回股權、訴訟管轄約定,從略。 .第一條 曱乙雙方合夥共同經營臺南市私立正覺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以下簡稱正覺照顧中心),曱方持有54% 股權,乙方持有46% 股權(每股價值100 萬元)。 .第二條 正覺照顧中心之經營均由乙方為代表,並負責一切財務管理。 .第三條 正覺照顧中心每月營收計算後之盈餘,甲乙雙方依股權比列分配,曱方得收取營餘自由使用,但須經乙方同意。 .第四條 曱方違反第三條規定,乙方得拒絕交付超出曱方應有取得之盈餘分配金額,曱方不得異議。 【告訴人與被告就上開條款之解釋】 ㈠[首次就契約條款之陳述](108.02.27偵訊) 檢問:(提示股權協議書)協議書第三條記載正覺照顧中心每月營收計算後之盈餘,曱乙雙方依股權比例分配,曱方得收取營餘自由使用,但須經乙方同意,是什麼意思?你們有每個月分配嗎? 顏答:當時是因為乙○○另外有欠我錢,每月盈餘要先還欠我的錢,欠我的錢還完之後,他才可以使用,如果他欠我錢,還沒有還清,他就不能分配每月的盈餘。比如說,某月乙○○可以分得盈餘15萬,但乙○○當月外面债務要還超15萬,他可以拿盈餘15萬先去還外面債務,不足部分我用我的盈餘去幫乙○○墊,先還外面的債,墊的部分就是乙○○欠我的錢,必須把乙○○欠我的錢還完之後,乙○○才能再分配盈餘,自由使用,也就是說我們每月都會分配盈餘,由乙○○拿去償還外面的债,如果夠還,剩下的部分乙○○先還他之前欠我的錢之後,才可以自由使用,如果不足,由我先幫他墊,然後算是乙○○欠我的,事實上乙○○每月的盈餘,還他的欠款都不夠。 黃答:從丁○○入股之後,都是丁○○借我錢去還外面的欠款。 檢問:協議書第四條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指如果乙○○違反第三條約定,收取盈餘自由 使用,丁○○就乙○○應分配的盈餘扣減金額的意思? 顏答:意思是說如果乙○○收到錢沒有交給公司,乙○○的盈餘就不會交給他。我就可以拒絕交付甲方應有的盈餘,也就是說乙○○自己收到的錢自己拿去用,如果有應該分配給乙○○的盈餘,我應該把他扣起來,比如說,乙○○收了客戶5萬,沒有交給公司,當月他可以分得盈餘15萬,我就先扣掉5萬,剩下10萬他要先還外面的錢及欠我的錢,還完之後,我才會把盈餘交給他。乙○○外面欠的錢,是由我匯款去還,乙○○應該分配之盈餘,在乙○○未還完之前,我不會把盈餘現款交給他,因為如果交給他現款,不起保證乙○○會拿去還錢。 黃答:第四條意思是說,如果違第三條,他就不再幫我墊款還外面的錢。 檢問:既然是合夥,為什麼會約定乙○○可以收取營餘自由使用? 顏答:如果乙○○欠我的錢都結清了,他就可以自由使用。當時怕他把外面的錢還完了,不還我代墊的錢,所以才這麼訂。如果乙○○都沒有欠我錢,他當然可以自由使用盈餘。會再請律師補充,我入股後真得是合夥。 黃答:我回去把主張寫清楚後陳報。我們是借貸關係。 ㈡[告訴人於審理之證言(109.12.03)] 檢問:「甲方得收取營餘自由使用,但須經乙方同意」,因為前面這邊有講你們先要按股份來分配,後面又接著說甲方可以將收取營餘全部使用,我的意思舉個例子,今天假設盈餘是100 元,原本妳應該分46元,被告應該分54元,後面這句話的意思「甲方得收取營餘自由使用」,是否說他這個時候可以把100 元全部拿去自由使用? 顏答:不對。 檢問:他只能用他自己盈餘之後按比例的那個拿去用? 顏答:54元拿去使用,但是要經過我的同意。 檢問:他自己的盈餘為何還要經過妳的同意? 顏答:因為公司每個月的盈餘不一樣,然後因為當初他有很多債務人(應為債權人)要來公司收錢,那時候會這樣子是因為他賺的錢他要先去那些債務人(應為債權人)。 檢問:個人的債務? 顏答:對,他個人的債務他要先去還,不然他沒有還這些債務,債務人(應為債權人)還是會繼續來公司滋生鬧事,所以那時候寫這一條的意思就是說。 檢問:原則上被告的盈餘是要先拿去還他個人的債務,不可以他先拿去自己用? 顏答:對,跟我的債務還完之後,他沒有債務才可以自由使用,就不用經過我的同意,但是他只要有債務,他就是要經過我的同意。 檢問:所以當初會這樣的約定是希望正覺照顧中心當每個月有盈餘的時候,如果被告可以按比例分得他的盈餘,你們是希望他那個盈餘能先去還他的債務,不要再拿去其他使用,避免有其他的債務人(應為債權人)來正覺照顧中心類似騷擾之類的? 顏答:對,先還他個人的債務。 檢問:如果那個盈餘,因為被告每個月有固定的個人債務要清償? 顏答:他的債務每個月都沒有固定。 檢問:舉個例子,如果被告某一個月份的盈餘按照被告可以分配的盈餘這個金額不足於去清償該月他應該清償的個人債務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顏答:就變成我私人借貸給他。 檢問:妳去幫他還? 顏答:對。 檢問:妳幫被告還的這個錢,因為額度不夠,這個錢是從這個盈餘出來,還是妳另外會再拿錢出來? 顏答:我另外再拿錢出來。 檢問:該月份原本按比例妳應該收取的盈餘是否自己會先拿走? 顏答:那個就是我的錢,然後我再等於私人借貸,借他去還那些債務,因為他的債務很多人,所以每個月對象會不一定,然後盈餘也不一定。 107.02-03 被告有意買回股份 擬由甲○○出資供被告買回股份。 107.03-04 被告有意出售股份 依107.04.25錄影對話,可推斷被告於該錄影前曾有出售其全部股份予丁○○意思。 107.04.25 被告錄影資料 內容詳見附表三 (被告稱107.04.24錄影;影像中人物:被告、丁○○、顏秋月)被告稱9月至4月帳未做出來,顏稱要叫二姊對帳。影像中提及之債權人:林佩琪(許珮琪?20000)教授(49000)李董(李榮信?20000)劉海燕(13000)謝政達(62300)洪續強(29800)吳俊億(17000)世中政宏(8000)林政憲(顏秋月稱已還完) 107.11.24 謝政達債務協書委任書 謝政達委任丁○○、李家年追討被積欠債務。附表三: 107.04.25側錄影像對話勘驗逐字譯文(影像全長19分) ★ ◎ ◎ ◎ ◎ ◎ ✔ ★ ✔ ▲ ▲ ▲ 乙○○:顏秋月,那是何明山那個,扣掉介紹費2 萬元,這裡2 萬元。 顏秋月:何明山什麼? 乙○○:何明山阿,扣掉介紹費,還有一期要給人家,何明山。 女 子:要給誰介紹費? 乙○○:吳瑞彬(譯音) 介紹的。 女 子:就是人家打電話。 乙○○:何明山這個月月費2 萬5 ,還有一期給人家,還有5 千元給人家。 丁○○:二姐什麼時候要來? 乙○○:誰阿,二姐今天沒來。 顏秋月:這是幾月,4月的嗎? 乙○○:4月份。 顏秋月:所以5千給人家就對了。 乙○○:嘿,你就看你跟我說怎樣。 丁○○:沒啦,二姐有在再一起說,不然二姐來還要再說一次,不然你看明天二姐明天可以嗎?我們再一起說。 顏秋月:他後面剩二萬五,全部包嗎? 丁○○:我們兩個先講,來。 乙○○:你看你現在的說法,因為謝政達把我拉這麼高,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顏雅玲:我今天就是確定要賣。 乙○○:如果沒有賣,沒有,要看我可以拿到多少,我也要想到我後面的路。 丁○○:好,來,來說你拿多少,就是說謝政達那部分你說250。 乙○○:嘿。 丁○○:250嘛。 乙○○:嘿。 丁○○:我這部分就是那邊代墊,就是我們上次算一下代墊大概100萬。這是我拿錢出來繳帳。 乙○○:又擱100萬阿。沒關係。 丁○○:就是加你19萬5,因為我們之前80萬就是沒有加19萬5。 乙○○:因為帳都沒有做出來,你從9月份到4月份都沒有做出來。 丁○○:所以要叫二姐對嘛,好啦,我就是,今天一個狀況就是我那邊代墊400 萬,盈餘大概就是160 萬嘛,我們用700 簡單來算,700 減掉460 就是240 ,240 是代墊款,所以盈餘那邊大概140 ,不要說140 ,假設100 萬,你的 四成那邊大概40萬,這樣140 ,公司這方面你的保證金大概有40萬,然後我們之前勞健保你的54%大概30萬,所 以140 加70這邊就是220 。 乙○○:我這樣是可以拿到多少錢,你的算法這樣。 丁○○:你就650扣掉謝政達的,扣掉我的這樣子,650扣掉250。 乙○○:這樣我沒辦法解決問題。 丁○○:所以沒辦法解決問題。 乙○○:如果沒辦法解決問題,那這樣後面我們要怎麼處理時間上的問題。 丁○○:所以你就沒有要賣了? 乙○○:不是沒有要賣,我要考慮嘛,你算起來我是剩下多少,你這樣我就沒辦法處理事情。 丁○○:你那650扣掉謝政達的250,再扣掉我這邊的140,扣掉公司大概70,所以你大概。 乙○○:你還有什麼勞退有的沒的,齁,你那邊都沒有處理,你負責財務管理,你要叫我算我的,罰款的部分。 丁○○:沒有,那個罰款都沒有算,就你54%要負擔的喔,那些我都扣掉了喔。 乙○○:所以帳都沒有做出來阿。 丁○○:有做出來,不是沒有做出來,有做出來。 乙○○:沒關係,你抓一下。 丁○○:你拿一個計算機給我好嗎?那些都去勞健保清出來了,那不是沒有算出來,那都有算。所以我們是650扣掉謝政達 250,扣掉我這邊140,扣掉公司大概70,所以你還有190。 乙○○:嘖。 丁○○:所以無法處理,所以沒有要賣嗎? 乙○○:先考慮一下,我先考慮,我現在沒辦法跟你決定。 丁○○:190 ,反正你可以大概拿回的就是200 萬,你可以拿回的就是200萬,一個數字就是200萬。 乙○○:你那邊有錢,你不就,像這樣一路走來,以前說合作的情形,說要超收要怎樣,要回來買股份,用到之後變成這樣。 丁○○:你知道嗎?我做這樣,我百多萬的盈餘剩下40萬。一路走來這樣。 乙○○:你哪有盈餘剩下40萬。 丁○○:你打四折,折四折不是剩下40萬嗎?我一路走來我那代墊100 萬是我拿出現金幫你代墊,這是不算的喔,所以剩 下40。 乙○○:對嘛,假設我沒有賣的情形下,我們還差不多46個月,要怎麼走到,你就照股利分配,因為我買回來,房東對你印象較好。 丁○○:這沒有什麼印象好不好的,對謝政達印象最好的就是負責人。 乙○○:那不是這樣,房東就說,因為我講給你聽,這2 、3 年因為也是你們說投資後悔我才會去做這些工作,我也是基於朋友情誼去做這些工作,房東感覺很煩。 丁○○:你現在說的好聽,你基於朋友,有機會處理你不處理阿,所以再講這個我們兩個一樣都沒有辦法說了,好,可是 我現在就是很確定說好,你可以再拿200 萬,你賣或不賣。因為你不要一直跟人家說,不要跟謝正達說你想要 賣,結果謝正達說乙○○不是要賣,為什麼沒有進度。我說到底是有要賣還是要繼續,所以你要很清楚嘛,你不 清楚在那邊我想要賣又想要繼續,我想要繼續又想要賣。 乙○○:不是,因為錢是你的,我也是要知道說我這樣,剩下我有辦法去處理工作嗎?這樣下來我也是無法去處理工作。 丁○○:其實,好啦,就算你今天。 乙○○:我也是評估說假設我們做48床,裡面如果54床,我也是第二點,該分的你分,我們就是用到時間到,我改天。 丁○○:你不要再說模稜兩可。 乙○○:不是啦,因為你。 丁○○:好啦,你又擱,我們先問,就是說。 乙○○:暫時我考慮。 丁○○:暫時考慮就是沒有要賣,不然你暫時考慮到中秋節也是暫時考慮,對不對,你這樣都模稜兩可。 乙○○:對阿,你後面,現在你沒有要代墊,你沒有要代墊,我們之前說的,今天讓你財務管理,就是我今天個人債務部分你要去負責。 丁○○:你違反了第三條規定嘛,所以我就不用代墊你超過盈餘的部分,你可以看我們的合約書。 乙○○:對阿,好阿。 丁○○:之前你已經違反了第三條了。 乙○○:好,OK。 丁○○:所以第四條,我們第四條說的。 乙○○:那之後。 丁○○:等一下,就是你的部分的盈餘去處理嘛,你處理的話,我們在第三條有規定說你的盈餘但是要乙方同意,乙方同 意就是處理你的債務,所以等於你現在一個月的盈餘要先還誰? 乙○○:我的盈餘? 丁○○:對阿,你現在這個月的盈餘15萬,你要從誰開始先還? 乙○○:你也要給我生活,先把生活扣掉,我才可以去跟一些人討論先放著。 丁○○:所以你要去跟誰討論放著,就是明確回復,不然就是你今天盈餘假設15萬,15萬你要從誰開始還? 乙○○:就是要你。 丁○○:所以你要趕快給我,就是這樣,不然我們那一張。 乙○○:你也要給我生活費。 丁○○:我們那一張7 月,我不可能說我分15萬,我5 萬當生活費,剩下10萬我再還你,這樣不行。 乙○○:對嘛,因為我們時間上的問題就是46%,那46%你也是要分,不然到時時間到,你的母錢在這裡也是歹勢。 丁○○:對嘛,但是你的盈餘你就是你要怎麼先還,你要先還誰? 乙○○:林珮琪跟教授的先處理,珮琪跟教授先處理,跟李董。 丁○○:就是我協商的部分那些人。 乙○○:珮琪跟李董還有教授啦。 丁○○:教授是李榮信嗎? 乙○○:教授的會錢到明年6月。 丁○○:教授有經過我的協商嗎?沒有內,我應該是李榮信。 乙○○:你說這樣,教授要怎麼處理,教授沒有經過你的協商,但是教授這筆會錢你知道。 丁○○:對阿,所以你又扣掉我的那個。所以劉海燕,來。 乙○○:謝政達快要是我薪水的部分? 丁○○:對,這兩個是固定的嘛,對嗎? 乙○○:嗯。 丁○○:就是謝正達嘛,這是你薪水的部分跟洪緒強(譯音),謝政達是多少,62300。洪緒強(譯音)是29800。 乙○○:嗯。 丁○○:然後來你要先還許珮琪(譯音)。 乙○○:許珮琪。 丁○○:我是照你這樣子還,如果你盈餘到這邊,你後面我就沒有處理,是從你的盈餘,所以你要先還許珮琪(譯音), 吳俊億呢? 乙○○:吳俊億先用好了。還有李董。 丁○○:吳俊億是? 乙○○:1萬7。 丁○○:李董是李榮信? 乙○○:2萬,剩下2萬。 丁○○:世中呢? 乙○○:世中我再跟他商量,這樣多少? 丁○○:世中你要先跟他商量,好,你這邊大概就是薪水啦。 乙○○:阿教授的4萬9呢? 丁○○:教授的4 萬9 ,教授沒有寫下去,所以那不是我協商的,所以這一筆不是我協商的。 乙○○:不管,你盈餘到時候就切出來讓我處理。 丁○○:對,所以,政宏8千呢? 乙○○:先放著,不然要怎樣。 丁○○:正宏好,這樣他說的時候我說你要先放著,世中你也是要先放著,這兩個你要先放著,對不對? 乙○○:我要協調,不然這個要怎麼處理。 丁○○:杜正獻(譯音)沒了,杜正獻還完了? 顏秋月:杜正獻(譯音)沒了。 乙○○:如果48床我們一個月是賺多少錢,有人扣掉剩下多少錢,有25萬嗎? 丁○○:反正現在二姐每個月都會對,所以就馬上出來。 顏秋月:現在我就是在等他對。 丁○○:馬上對馬上出來。 顏秋月:現在我就是在等他對,但是他沒有來。因為明天我有我的行程阿,我昨天就有跟他討。 乙○○:你那個兩萬是不是。 丁○○:你就公開上。 顏秋月:有公開在三樓。 乙○○:你那兩萬是不是先把那個用一下。 丁○○:先匯款吳俊億,你等一下去幫他匯。 顏秋月:我等一下我馬上匯款,這個我會跟二姐對,二姐說今天要來,我也在等他。 丁○○:吳俊億你今天先幫他匯款。 顏秋月:好,我等一下馬上去,你說完我就去。 乙○○:來,我們現在我們這邊。 丁○○:再來許珮琪呢?許珮琪要還嗎? 乙○○:許珮琪兩萬。 丁○○:要還嗎? 乙○○:許珮琪要還。 丁○○:反正我告訴你啦,我這邊還完的盈餘也是會給你。 顏秋月:就是給他們看他們要怎麼去用。 丁○○:我還是會先給你,先給你有個生活費,可是如果比較多,當然我的部分你就要多少還,就是看多少錢然後去分 配,不然你看你從頭到尾都沒有還到我的。許珮琪2萬。 乙○○:你說這樣我都歹勢起來,你知不知道。 丁○○:不是歹勢,要說就說直接一點,不然我們這樣,每天這樣也沒有喝咖啡,每天這樣見面講也是沒效,所以你看 嘛,你沒有要賣就說沒有要賣,我們可以下一步要怎麼明確的說,你都說考慮考慮,考慮兩個月也是一樣。 乙○○:好啦,先這樣處理,我弄到公司54個、55個。 丁○○:所以,那我們現在裡面剩多少錢? 顏秋月:你是說? 丁○○:現在目前剩下的盈餘。 顏秋月:盈餘大約1萬多塊。 丁○○:好,這樣吳俊億先去匯款。 顏秋月:剛才他拿一個2萬的給我。 乙○○:先放著。 丁○○:我告訴你啦。 乙○○:因為你說這樣我就歹勢起來。 丁○○:我告訴你啦。 乙○○:也是要抓盈餘來補你的錢。 丁○○:多少補一下,你又每個月扣5千給我,我就很開心。 乙○○:好啦,先這樣。 丁○○:所以吳俊億趕快先匯。 顏秋月:好,我等一下去匯。 丁○○:我們就先這樣處理。 乙○○:好啦,先告一段落,我快用到裡面55個,用在裡面沒有關係吧? 丁○○:海彥呢?海彥你自己去跟他說喔? 乙○○:用在裡面可以嗎? 丁○○:先用在裡面阿,先用在裡面阿。盡量不要,盡量要60個,盡量要60個,社會局是一個一個對。 顏秋月:他現在都一個一個對。 丁○○:我先跟你說一個一個對,我先跟你說。 顏秋月:他說可以走的就先出去。 丁○○:我跟你說,他上次來也是一個一個對。 乙○○:我跟你說啦,有些用去大武街,有些未滿的像那些有些家屬我都可以說。 顏秋月:先撥到後面。 丁○○:先48床再說。 乙○○:好啦,先48床。 顏秋月:先撥到後面再來處理,好不好,先這樣子。 乙○○:每個月照單字子快賠,不然這樣到時候時間到,屋主如果真的不租,你也是那個。 丁○○:屋主不租也是你的關係。 顏秋月:我先。 丁○○:吳俊億先匯。 顏秋月:沒有,我要先從1634先。 乙○○:沒啦,顏雅玲,好好禮的跟他說可能他會聽。 丁○○:我好禮跟他說。 顏秋月:吳俊億我先寫第一個。 丁○○:好禮的跟他說,你就,怎麼好禮的說,都你的問題,我要怎麼說。 乙○○:也不能說都是我的問題,你說這樣我也很難過,你說你後悔怎樣,我也是很難過。 女子:上面簽名,不然有說他沒有說。 顏秋月:要簽一下。 丁○○:照這個順序給你好了。 顏秋月:鄭教授有嗎? 乙○○:沒有,慢一點,簽名我要想,不要每一樣都叫我簽名,我簽這一張下去。 顏秋月:沒啦,不是,簽名是說為你說好,要這樣還。 乙○○:沒有,慢一點,我要想,我要看怎麼簽。 顏秋月:不然要怎樣,又要重來嗎? 丁○○:沒關係,反正。 乙○○:你就先照這樣簽。 丁○○: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如果說政宏跟世中打給你,反正我們這樣很簡單,海燕你就說你自己去找乙○○,表示叫 他自己去找乙○○,政宏跟世中說阿賢說要跟你喬,所以你們自己就找乙○○,這樣這邊都沒有了。所以你今天 一定要去匯吳俊億。 乙○○:沒有錢不用先用3、5千元當生活費。 丁○○:跟你姐姐借。 顏秋月:你姐姐土地這麼多。 丁○○:跟你姐姐借,公司沒有錢。是真的沒有錢喔。 顏秋月:剩下一萬多元而已,是真的沒有錢。 乙○○:好啦。 顏秋月:明天我需要去會計師那邊,因為要把106年的。 丁○○:我告訴你,你跟二姐就是趕快給我對之前的帳,這樣子乙○○才不會說我的帳有問題。 顏秋月:好啦。 丁○○:所以你跟二姐真的一個月一個月對上去,你對到什麼時候你就LINE上去,譬如說107 年4 月25日對到你就LINE上 去,107 年3月份對完你就LINE上去。 乙○○:我跟你說啦,你勞健保、勞退要先處理,有時候我的帳先放著,先去商量。 丁○○:你先商量完之後跟我們說,我跟你說。 乙○○:我現在說給你聽,因為今天是說有衝病人,今天如果14、15個,我保證你4、50萬前面一、兩個月都補過去了。 丁○○:我跟你說勞健保我當然會處理,而且現在就是我們當月就當月處理,之前的滯納金是我處理,不然公司扣到錢。 顏秋月:滯納金部分公司沒有扣到錢。 丁○○:對,是我處理, 所以我們當月就是勞健保、勞退。 乙○○:這樣我就公司不管,趕快去找病人進來,因為包含保證金收了,其實10人至15人差不多可以收多5、60萬。 丁○○:反正公司有盈餘,勞健保那個會先處理,廠商這邊幾乎也都所有差不多了。 顏秋月:對,現在都是每個月。 丁○○:所以現在比較大筆的就是勞健保,勞健保那邊。 顏秋月:滯納金就是我們出。 丁○○:就是扣我的,公司是扣領了,所以那筆錢是我出,可是以後就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以後就是全部的帳都是當月 繳。 乙○○:勞健保都先處理。 顏秋月:都當月繳。 乙○○:好啦好啦,我現在想一下,我再想一下。 丁○○:好,先這樣。所以謝政達我會跟他說你不要賣。 乙○○:暫時先考慮,你不用跟他說這樣。 丁○○:又暫時了。【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932號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丁○○合夥經營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市私立正覺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下稱正覺養護中心,登記負責人為謝政達),依2人所簽訂之股權協議書,正覺養護中心之經營由丁○○為代表,並由丁○○負責一切財務管理。每月營收計算後之盈餘,依股權比例分配。乙○○因負債,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3、4月間,將其向該養護中心受照護人所繳交之照護費用共新臺幣38萬6789元侵占入己,未交予丁○○而挪供清償其個人債務,侵占其與丁○○合夥而共有之財產。

二、案經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證據1: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坦承收取養護中心受照護人繳交之費用後用以清

償其個人債務。(辯稱係伊與合夥人丁○○間之默契,算是伊向丁○○借款)證據2:證人(告訴人)丁○○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被告上開侵占合夥財產之事實。

證據3:正覺養護中心院民繳費憑證家屬簽名單影本14紙。待證事實:被告於107年3、4月間收取受照護人繳交之照護費用之事實。

證據4:被告與丁○○簽立之股權協議書影本。

待證事實:被告與丁○○合夥經營上開養護中心,約定財務由

丁○○管理,每月營收計算後,始依股權比例分配盈餘。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