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段耀庭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段耀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要旨如果容許自認為有道理或正義的一方,在爭議事件中用法律所不允許的方式,去申張自己認為的正義,並且傷害其他人,我們的社會將不能稱為文明的國度。因此,本院認為被告成立公然侮辱罪。
事 實段耀庭先生於000年0月00日13時37分左右,在臺南市○○區○○路○○○號「亞太電信佳里光復店」內(以下簡稱亞太光復店),因不滿店員李柔慧小姐處理消費爭議的方式,而在營業中的店裡大聲用「8你的雞巴毛」的粗話辱罵李柔慧。
理 由
一、認定事實的證據:
1.被告和證人李柔慧一致陳述被告當時對李柔慧講了這句話。
2.本院審理時勘驗亞太光復店監視器錄影檔的紀錄(筆錄)。
二、被告的辯解:
1.因為告訴人有陳述不實的污衊,於是我出於義憤的情緒反應講出這句話,目的是為了抗爭。「8你的雞巴毛」是我的口頭禪之一。
2.我因為消費爭議,多付給亞太公司新臺幣(下同)12,000元的違約金,亞太公司中斷了我跟我女兒緊急救援、救難的服務,這是對我們這種弱勢消費者的「消費」(應該是指苛扣),所以我情緒無法平復。
三、本院的看法:
1.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商業交易本來就存在各種爭端的風險,也預設了各種處理商業爭議的機制,例如訴訟、調解,甚至向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投訴。被告在講出那段粗話之前,已經提到消保官(警卷10頁),因此本院確信,被告對於上述機制有相當的瞭解。
2.在爭議事件上,如果法律容許自認為有道理或正義的一方,用刑法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去申張自己認為的正義,這樣我們的社會勢必退化成為叢林的部落,而不再是文明的國度。因此,無論被告如何認為委屈,他都不可以用法律容許以外的方式去攻擊亞太光復店的員工。
3.「8你的雞巴毛」是非常粗魯的話,如果對話的另一方是女性,則是一種嚴重的人格侮辱。我們的法律,不會同意任何國民用這種不堪的言詞讓他人折損人的價值和尊嚴,無論這句話是不是說者的口頭禪。
4.綜合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接受刑事處罰。
四、論罪:亞太光復店是個營業的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進出,因此被告在裡面辱罵告訴人時,雖然只有被告和告訴人,本院認為仍然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隨時都有人可能聽到或見到告訴人受辱。所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五、量刑:
1.被告已經年逾半百,過往從來沒有犯罪紀錄,是個守法的公民。
2.被告講出這句話之時,亞太光復店營業廳內只有他和告訴人(警卷16頁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這是對告訴人傷害(難堪程度)比較小的情況。但被告講這句話之後,又對告訴人拍桌,並且揚言「你等著,我一定會找人來找你」(警卷11頁,檢察官認為不構成恐嚇而不起訴),則是比較惡劣的行逕。
3.被告雖然在開庭時,言詞咄咄逼人理直氣壯,但最後也流露出絲毫的後悔之意。本院認為被告並不是很壞的人,而是情緒控制能力不好且言詞比較粗魯。但被告的行為,對於年輕而且並無決策權限的女性受薪人員的傷害頗深,本院也相信被告不會同意自己的女兒在職場上遭受相同的對待。
4.綜合以上各點,再考量被告的工作、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本院認為判處被告拘役20日(可用1,000元折抵1日)是適當的。
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被告以上罪刑。
本案由檢察官許嘉龍、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