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閏洋 (原名柯進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柯閏洋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柯閏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本院調解,及其係高職畢業、目前在工廠工作、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詐騙金額,均未扣案,其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本院調解,惟依調解內容,給付日期均於宣判日期以後,則被告既尚未依調解筆錄予以履行,揆諸前揭意旨,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附表(新臺幣):
┌──┬───┬───────────┬───────┐│編號│被害人│ 宣 告 刑 │犯罪所得 ││ │ │ │(詐騙金額) │├──┼───┼───────────┼───────┤│ 1 │林凱智│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220,000元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邱豪山│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520,000元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3 │柯伸翰│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50,000元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4 │林征志│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05,000元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5 │鍾祈洋│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97,000元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6 │施建志│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40,000元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7 │張晉嘉│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50,000元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8 │林宥甫│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65,000元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9 │陳郁青│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60,000元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10 │王宏閔│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4,000元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11 │徐輔鍵│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15,000元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12 │廖尉呈│柯閏洋犯詐欺取財罪,處│27,000元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6790號被 告 柯進崎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進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間某日起,以投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一星期後可以連本帶利拿到6萬元為由,並以戴名表、開名車等方式佯作投資可獲利豐厚,(詐騙手法大致為假設遊說A、B各投資5萬元,將A、B所投資的10萬元拿出2萬元當作紅利,之後再遊說C投資10萬元,C所投資的10萬元就可分給A、B做為
A、B投資的本金及獲利各6萬元,若A、B受騙繼續投資,則將A、B再投資金額分配紅利給C,若A、B不願再投資,則拉長C的投資獲利期,由柯進崎再去找新的投資人,等找到新的投資人再分配獲利予C),遊說附表所示之各投資人,渠等投資人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支付附表示之金錢予柯進崎,惟柯進崎陸續收取各投資人所支付之投資款項後,僅支付部分投資獲利即避不見面,渠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進崎之自白 │其如何詐騙各投資人之過程,以││ │ │及詐騙各投資人之金額 │├──┼──────────┼──────────────┤│2 │被害人林凱智等12人調│如何為被告詐騙,並因而給付詐││ │查時之指述 │騙款項之過程。 │├──┼──────────┼──────────────┤│ 3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佐證本件被告詐欺犯行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 │據、扣押物品照片、 │ ││ │Line 對話紀錄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附表所示之各次詐欺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何 佩 樺附表: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時間│詐騙金額 │備註 │├──┼───┼────────┼────────┼───────────────┤│ 1 │林凱智│106年12月間起至 │22萬元 │林凱智於107年3月23日起至同年月││ │ │107年3月間止 │ │25日止陸續匯款36萬元予柯進崎,││ │ │ │ │柯進崎以現金給付獲利金額14萬元││ │ │ │ │。 │├──┼───┼────────┼────────┼───────────────┤│ 2 │邱豪山│107年1月間起至 │52萬元 │邱豪山於107年3月2日起至同年4月││ │ │107年4月間止 │ │9日止陸續匯款86萬元予進崎,柯 ││ │ │ │ │進崎以現金給付獲利金額34萬元。│├──┼───┼────────┼────────┼───────────────┤│ 3 │柯伸翰│107年3月間起至 │15萬元 │柯伸翰於107年3月28日起至同年4 ││ │ │107年4月間 │ │月9日止陸續匯款15萬元予柯進崎 ││ │ │ │ │,惟柯進崎並未給付獲利金額。 │├──┼───┼────────┼────────┼───────────────┤│ 4 │林征志│107年1月間起至 │10萬5000元 │林征志於107年1月25日起至同年3 ││ │ │107年4月間 │ │月19日止陸續以現金及匯款支付26││ │ │ │ │萬元予柯進崎,柯進崎匯款給付獲││ │ │ │ │利金額15萬5000元。 │├──┼───┼────────┼────────┼───────────────┤│ 5 │鍾祈洋│106年12月間 │9萬7000元 │鍾祈洋於106年12月4日起陸續以現││ │ │ │ │金及匯款支付10萬元予柯進崎,柯││ │ │ │ │進崎以現金給付獲利金額3000元。│├──┼───┼────────┼────────┼───────────────┤│ 6 │施建志│106年10月間起至 │14萬元 │施建志於106年10月26日起至107年││ │ │107年3月間 │ │3月29日止陸續以現金及匯款支付 ││ │ │ │ │18萬元予柯進崎,柯進崎匯款給付││ │ │ │ │獲利金額4萬元。 │├──┼───┼────────┼────────┼───────────────┤│ 7 │張晉嘉│107年4月間 │15萬元 │張晉嘉於107年4月16日起陸續以匯││ │ │ │ │款及現金支付15萬元予柯進崎,惟││ │ │ │ │被告並未給付獲利金額。 │├──┼───┼────────┼────────┼───────────────┤│ 8 │林宥甫│107年2月間起至 │16萬5000元 │林宥甫於107年3月間某日起至107 ││ │ │107年5月間 │ │年5月6日止陸續以現金及匯款支付││ │ │ │ │21萬5000元予柯進崎,柯進崎匯款││ │ │ │ │給付獲利金額5萬元。 │├──┼───┼────────┼────────┼───────────────┤│ 9 │陳郁青│107年3月間起至 │6萬元 │陳郁青於107年3月25日起至107年5││ │ │107年5月間 │ │月4日止陸續匯款支付7萬元予柯進││ │ │ │ │崎,柯進崎匯款給付獲利金額1萬 ││ │ │ │ │元。 │├──┼───┼────────┼────────┼───────────────┤│10 │王宏閔│107年2月間起至 │1萬4000元 │王宏閔於107年2月6日起匯款支付5││ │ │107年4月間 │ │萬元予柯進崎,柯進崎匯款及現金││ │ │ │ │給付獲利金額3萬6000元。 │├──┼───┼────────┼────────┼───────────────┤│11 │徐輔鍵│107年2月間至107 │1萬5000元 │徐輔鍵於107年2月9日起至107年5 ││ │ │年5月間 │ │月4日陸續以匯款支付3萬元予柯進││ │ │ │ │崎,柯進崎以現金給付獲利金額1 ││ │ │ │ │萬5000元。 │├──┼───┼────────┼────────┼───────────────┤│12 │廖尉呈│106年12月間至至 │2萬7000元 │廖尉呈於107年1月間某日起至107 ││ │ │107年5月間 │ │年3月17日止陸續以匯款方式支付5││ │ │ │ │萬元予柯進崎,柯進崎以現金及匯││ │ │ │ │款支付獲利金額2萬3000元。 │├──┴───┴────────┴────────┴───────────────┤│ 詐騙金額:166萬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