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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岱庭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岱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張文德與王怜潔係夫妻關係,並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巿金華路3段270號之「易訊通訊行」,因與鄭人福間有勞資爭議,經鄭人福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後,鄭人福及其代理人郭岱庭、張文德及王怜潔與渠等友人陳華安均於106年2月6日出席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結果係不成立。詎郭岱庭因處理鄭人福之事,對張文德、王怜潔及陳華安心生不滿,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之單一犯意,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其個人申設之「Dustin Kuo」、「郭岱庭」、「中華民國勞工權益促進暨急難扶助協會」等臉書帳號或借用其友人「吳俊言」臉書帳號,在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臉書頁面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辱罵張文德等人,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張文德等人名譽之不實之事,並致張文德等人因而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郭岱庭、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臉書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等犯行,並辯稱:因為鄭人福被他們欺負,我是出於義憤才會寫下這些留言,張文德及陳華安也有在臉書上設立一個暱稱「靠北黃牛」的粉絲專頁,也有妨害我名譽;我基於保護合法利益的部分所為的發言,也許有部分逾越了言論自由,或者是有涉及恐嚇的部分,當時的目的,都是為了阻止鄭人福先生傷害自己,這個我是可以承認,我覺得沒有關係;我不曉得為什麼我一個善意第三人去幫助一個涉及兩位勞工的勞資糾紛,讓他們利用法院司法訴訟的權利拖延我的時間、浪費我的時間云云。

(一)張文德與王怜潔係夫妻關係,並共同經營易訊通訊行,因與鄭人福間有勞資爭議,經鄭人福於106年1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後,鄭人福及其代理人即被告、張文德及王怜潔與渠等友人陳華安均於106年2月6日出席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結果係不成立,而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其個人申設之「Dustin Kuo」、「郭岱庭」、「中華民國勞工權益促進暨急難扶助協會」等臉書帳號或借用其友人「吳俊言」臉書帳號,在臉書頁面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經證人張文德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證人王怜潔、陳華安於偵查中均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7年4月17日南市勞資字第1070412689號函暨所附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決議(一)意旨參照),亦即所謂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又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三)被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諸如附表一編號1、2、5、6、14、16、附表二編號2等內容,依社會大眾之認知,均屬不善並具有濃厚警告意味之言語,已傳達將加害於他人之身體及財產、將來可能對之不利之意思,即屬恐嚇之行為,不因被告實際上是否有加害之意而有異。再者,一般人面對此種言語恫嚇時,通常均會感到害怕,對人身安全產生恐懼不安之心理,則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因心生恐懼而具狀提告,合於社會通念與常情,亦屬可信,是被告刊登上開臉書內容之舉動,客觀上顯屬恐嚇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行為,且足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心生畏懼,已達危害安全之程度至明。又被告於行為時係年滿30歲之人,具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清楚認知其所為足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心生畏懼,被告雖辯稱其係為幫助鄭人福爭取其權益云云,惟被告仍應另循正當、合法之途徑解決,殊無恣意以威脅言語加諸他人之理,故被告辯稱其無恐嚇之意思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係處罰「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二者之區別,「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誹謗」則係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而言論內容依其性質之不同,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係指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而言,已如前述,既無事實,自無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妨害名譽罪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當亦有適用。惟所謂「善意」,係指無惡意攻訐他人的意思而言;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根據該事實的性質以及與社會大眾的關係,在客觀上是可以受到公眾的評論者而言;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共同之理念,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而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個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個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亦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

(五)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使用「乞丐」、「敗類」、「廢物」、「吼作淦拎涼」、「垃圾」、「狗」、「朽木」等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堪、不雅言詞,且內容無非係謾罵嘲諷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客觀上顯有惡意攻訐他人之意甚明,已非屬單純不友善之言論,而已逾越一般合理評論之必要範圍。又關於被告所稱幫忙鄭人福處理所謂勞資爭議之事,鄭人福業已透過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並委由被告擔任代理人,已如前述,其後於106年4月17日向本院對易訊通訊行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略載鄭人福在易訊通訊行任職擔任手機維修人員,其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因雇主不承認僱傭關係,請求支付加班費、工資差額及資遣費等內容,被告則係該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撰狀人並擔任該非訟程序之代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可知該民事糾紛已陸續透過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中,而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並非公眾人物,實無忍受被告利用臉書粉絲專頁,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公開情形下,以上開情緒性言詞謾罵之義務,是被告辯稱其所為係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評論,此亦屬可受公評之事云云,自非有據。

(六)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依此解釋意旨,被告所提出之證據,雖無庸達到客觀上能證明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僅需其主觀上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足,惟亦須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得以阻卻誹謗罪之成立。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參照)。

(七)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諸如附表一編號1、4、5、7、8、9、11、12、13、附表二編號4等內容,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告訴人張文德及王怜潔所經營之易訊通訊行係欺壓身心障礙受僱者之不良店家,告訴人陳華安亦係共同參與欺負身心障礙者之人,進而對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及易訊通訊行產生負面之觀感,性質上自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張文德等人、易訊通訊行之具體事實。再者,被告於106年2月6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係擔任鄭人福之代理人,鄭人福雖主張其為易訊通訊行之受僱者,惟告訴人張文德主張鄭人福僅係論件計酬人員,則關於鄭人福與易訊通訊行係成立何種民法上契約即有所爭執,有前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佐(見偵二卷即107年度他字第393號卷第93至94頁),其後鄭人福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被告亦擔任撰狀人及代理人,該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亦載明雇主不承認僱傭關係等語,亦如前述,則被告既均參與其中,對於鄭人福與易訊通訊行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乙事係屬尚需釐清之重要事項等情,應知之甚詳,被告卻未為任何查證,亦無提出得以確信易訊通訊行僱用鄭人福之相當理由,僅因不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在前開調解會議中之表現,亦不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否認易訊通訊行與鄭人福有僱傭關係乙情,率爾以臉書散布如附表一、二所載內容,其過程實出於重大輕率,並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

(八)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被告雖聲請傳喚鄭人福,待證事實為他們對鄭人福所做的一切就如同被告現在所遭遇的一切,被告阻卻違法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惟被告上開所辯,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事證已明,應認無調查之必要;被告復聲請傳喚證人林家瑋、佡承翰,並聲請調查靠北黃牛粉絲專頁、靠北黃牛企業等臉書粉絲專頁、被告對告訴人張文德等人提告之刑事案件紀錄,其中證人林家瑋係證明告訴人張文德等人有成立靠北黃牛粉絲,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在靠北黃牛有攻擊林家瑋,另證人佡承翰係證明其為該粉絲專頁小編,其餘聲請調查事項均可證明告訴人等人張文德有在臉書粉絲專頁攻擊被告等情(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惟此部分均與上開犯罪事實無關聯性,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接連刊登辱罵、誹謗及恫嚇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內容,且係基於同一糾紛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內接連刊登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後,相隔近2個月後,始再接連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且如附表一、二之相隔期間尚發生鄭人福於106年4月17日向本院對易訊通訊行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擔任代理人乙事,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臉書內容中亦刊登「法院見」等語,是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於協助鄭人福處理上開事件時,理應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之,而非動輒以在臉書上刊登恐嚇、謾罵或詆毀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方式來宣洩其不滿,且觀以被告於犯後始終否認犯罪,未見悔意,實不宜予以輕縱,參以其係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工作、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坤城、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 時間 │臉書帳號 │├──┼──────────────┼───┼─────┤│ 1 │這是一個身心障礙者跟無良通訊│106年1│郭岱庭 ││ │行夫妻的故事 │月15日│ ││ │惡人先告狀就是這樣來 │ │ ││ │保證你店開不下去 │ │ │├──┼──────────────┼───┼─────┤│ 2 │易信通訊行,你讓人福多害怕,│106年1│郭岱庭 ││ │我就讓你們更害怕,不撤案是不│月20日│ ││ │是? │ │ │├──┼──────────────┼───┼─────┤│ 3 │把我當事人搞瘋 │106年2│郭岱庭 ││ │我就讓你們在台南 │月2日 │ ││ │全家當乞丐阿 │ │ ││ │易訊通訊行 │ │ │├──┼──────────────┼───┼─────┤│ 4 │你連輕度智能障礙的都敢騙作廉│106年2│郭岱庭 ││ │價勞工,還說人家是來幫忙的 │月間 │ │├──┼──────────────┼───┼─────┤│ 5 │我一定要讓你們這種敗類、廢物│106年2│郭岱庭 ││ │消失在台灣 │月7日 │ ││ │易訊通訊行你給我期待著 │ │ ││ │幹 │ │ ││ │陳宗痛,張文德,王八伶老闆娘│ │ ││ │快去脫產,想辦法逃出臺灣 │ │ ││ │你們小孩我會去調查,讓我看看│ │ ││ │他們在職場上一個月多少錢 │ │ ││ │你們自己生意差,還刻扣身心障│ │ ││ │礙者的薪水 │ │ │├──┼──────────────┼───┼─────┤│ 6 │我等等就去冰的 │106年2│郭岱庭 ││ │勞工就不如一塊煞車皮嘛? │月7日 │ │├──┼──────────────┼───┼─────┤│ 7 │我從來沒有見過這麼惡質的僱主│106年2│郭岱庭 ││ │第四家就是你們這家通訊行張文│月8日 │ ││ │德王零潔陳總統 │ │ ││ │提告智能障礙者妳們是不是比智│ │ ││ │障還不如阿 │ │ ││ │最討厭妳們這種廢物,欺負弱勢│ │ │├──┼──────────────┼───┼─────┤│ 8 │(於其臉書新增「易訊通訊行歧│106年2│郭岱庭 ││ │視身心障礙勞工非法解雇」之相│月10日│ ││ │簿) │ │ ││ │欺負輕度智能障礙的夫妻 │ │ │├──┼──────────────┼───┼─────┤│ 9 │在他通訊行工作本來就是地獄 │106年2│郭岱庭 ││ │ │月10日│ │├──┼──────────────┼───┼─────┤│ 10 │人家的老闆娘是真正的老闆娘 │106年2│郭岱庭 ││ │易訊通訊的老闆娘就是鄭弘儀說│月18日│ ││ │的吼作淦拎涼 │ │ │├──┼──────────────┼───┼─────┤│ 11 │這世界上最可惡的就是弱勢中 │106年3│郭岱庭 ││ │比較強勢的在欺負弱勢 │月間 │ ││ │陳宗痛你假名在網路上開通訊行│ │ ││ │是吧 │ │ ││ │來調解會上到底關你屁事 │ │ ││ │本協會就處理你跟易訊通訊行就│ │ ││ │飽了 │ │ │├──┼──────────────┼───┼─────┤│ 12 │易訊通訊行,你再欺負身心障礙│106年3│Dustin Kuo││ │者沒有關係,刑事誣告 │月2日 │ │├──┼──────────────┼───┼─────┤│ 13 │(於長東通訊之粉絲專頁留言)│106年3│吳俊言 ││ │貴公司徵才可以公佈對人福的待│月5日 │ ││ │遇徵才嗎? │ │ ││ │他第一次做筆錄,因為心裡的恐│ │ ││ │懼,而服用大量的藥物,性命垂│ │ ││ │危,我第一時間立馬開車載他至│ │ ││ │醫院掛急診,請問是誰造成的?│ │ ││ │真正要幫助他,給他的待遇是這│ │ ││ │樣嗎?我不知道貴公司想比較什│ │ ││ │麼? │ │ │├──┼──────────────┼───┼─────┤│ 14 │陳華安 │106年3│Dustin Kuo││ │現在好好跟你說 │月6日 │ ││ │還是要網友打爆你手機換一支 │ │ │├──┼──────────────┼───┼─────┤│ 15 │我就跟你說收拾垃圾是用垃圾車│106年3│Dustin Kuo││ │這樣的正當管道 │月6日 │ ││ │可是又是不可回收的垃圾 │ │ ││ │當初就不應該製造出來 │ │ │├──┼──────────────┼───┼─────┤│ 16 │(Po出臉書粉絲專頁「黑色豪門│106年3│Dustin Kuo││ │企業」之圖片) │月6日 │ ││ │Po到這裡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我│ │ ││ │也幫不了你 │ │ ││ │你有住址跟電話還有本名也 │ │ ││ │你怎麼敢這樣呀? │ │ ││ │你不害怕我都害怕了 │ │ │├──┼──────────────┼───┼─────┤│ 17 │聽到狗在吠 │106年3│Dustin Kuo││ │看到你在吹狗螺 │月6日 │ │├──┼──────────────┼───┼─────┤│ 18 │陳宗痛你打電話到特指部沒用 │106年3│中華民國勞││ │人家早就跟總裁和解 │月24日│工權益促進││ │你們易訊通訊行跟長東資訊就儘│ │暨暨危難扶││ │管作這些無意義的事 │ │助協會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 時間 │臉書帳號 │├──┼──────────────┼───┼─────┤│ 1 │從頭到尾你們就是不認錯 │106年5│郭岱庭 ││ │嘴硬、態度強硬、不願給正常工│月21日│ ││ │資 │ │ │├──┼──────────────┼───┼─────┤│ 2 │幹 │106年5│郭岱庭 ││ │你再給我說垃圾話 │月22日│ ││ │台南真的沒人制的了你喔 │ │ ││ │我朋友在那邊有去巡過你跟你弟│ │ ││ │弟的店 │ │ ││ │今天已經跟你好好講了 │ │ ││ │你他媽的要繼續 │ │ ││ │酸你娘的拉 │ │ ││ │幹 │ │ ││ │以後家人出入平安~自己燒香拜│ │ ││ │佛 │ │ │├──┼──────────────┼───┼─────┤│ 3 │垃圾知多少 │106年5│郭岱庭 ││ │不可回收的垃圾就叫做廢物朽木│月22日│ ││ │不可雕也 │ │ ││ │法院見,到法院看你怎麼垃圾 │ │ │├──┼──────────────┼───┼─────┤│ 4 │張文德 陳智仁 │106年7│郭岱庭 ││ │陳華安 │月2日 │ ││ │歧視身心障礙者就業就夠無恥了│ │ │└──┴──────────────┴───┴─────┘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19-11-26